桓范字元则,沛国人。生年不详,卒于魏嘉平元年(249)。范出身冠族,建安末入丞相府,旋为羽林左监。因擅长文学,曾与当时大儒王象等典集《皇览》。明帝时为中领军尚书,迁征虏将军、东中郎将,使持节都督青、徐诸军事,正始中拜大司农。范在阁台号为晓事,司马懿称其为“智囊”。高平陵事件中,与曹爽、何晏、邓飏、李胜、丁谧、毕轨等皆伏诛。其在曹氏与司马氏集团的政治斗争中,与上节蒋济相反,属曹爽集团的核心人物。
桓范的儒学思想主要表现在他所著的《世要论》中。此书至南朝亡佚,现仅存佚文。《隋书·经籍志》著录“《世要论》十二卷,魏大司农桓范撰,梁有二十卷,亡”。桓范此作,历代称谓不一。严可均《全三国文》:“《旧唐志》作《代要论》十卷。各书征引,或称《政要论》,或称《桓范新书》,或称《桓范世论》,或称《桓公世论》,或称《桓子》,或称《魏桓范》,或称《桓范论》,或称《桓范要集》。互证之,知是一书。宋时不著录。《群书治要》载有《政要论》十四篇”。(48)严氏据各书征引,补改缺伪,定为一卷,载《全三国文》中,以下所引均据《全三国文》。
《隋书·经籍志》引《世要论》于法家类中,实有不妥。今察《世要论》所存佚文,明显表现出儒家倾向,其中虽夹杂着一些法家思想,但其成分甚少。实际上,魏晋南北朝时期,除儒学的经学系统和纯粹的经学家外,大部分儒家学者或儒学思想家,都多多少少夹杂着一些道家、法家、名家、阴阳家甚至佛教的思想。这正说明,此一时期的儒学受到儒学以外各种新思潮的影响,力求吸收各家的学说,以增强自己的适应能力,并以自己的理论架构和传统观念改换和同化儒学以外的思想,使之变成自己的一部分。桓范的《世要论》正带有这一特点并表现出儒学的特色。
一、德刑合用,以德为主
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家,专讲仁政德治,反对法家的专任刑罚。至汉代董仲舒便开始吸收法家思想,并以阴阳五行说论证德、刑关系,讲阳德阴刑。因此汉代以后的儒家一般都不排斥刑法在政治上的作用。魏晋时期,由于军阀混战,社会不安,政治混乱,统治者专任刑罚以钳制人口,弹压反叛,甚至滥杀无辜,草菅人命。故“魏晋之际,天下多故”,不仅百姓常陷于刑戮,就是名士学者,亦“少有全者”。如桓范说,动依典礼,事念忠笃之臣,一旦“或为邪臣所谮、幸臣所乱,听一疑而不见信,事似然而不可释,忠计诡而为非,善事变而为恶,罪结于天,无所祷请,激直言而无所诉,深者即时伏剑赐死,浅者以渐斥逐放弃,盖比干、龙逢所以见害于飞亷、恶来,孔子、周公所以见毁于管、蔡、季孙也”。(49)魏晋之际,这种猜忌之风和强权政治所带来的后果之一,便是人才遁迹,“庸人众而贤才寡”,贤者或退隐山林,或随世俯仰;不肖者悦主取容,图禄干进,遂使政治愈发昏昧。
蒋济、桓范虽属不同的政治派别,但在反对专任刑罚,提倡德治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桓范认为,治国虽需刑法,但不能偏用,必须刑德合用,以德为主。他说:“夫治国之本有二:刑也,德也。二者相须而行,相待而成矣。天以阴阳成岁,人以刑德成治。故虽圣人为政,不能偏用也。”(50)桓范的这一看法显然来自汉儒的阳德阴刑说。虽然德刑“相须而行,相待而成”,但在他看来,还是有所侧重,即人君必以“至德加于天下”,“阐化立教,必以其道”。他援引历史说:
故任德多,用刑少者,五帝也;刑德相半者,三王也;杖刑多,任德少者,五霸也;纯用刑强(51)而亡者,秦也。夫人君欲治者,既达专持刑德之柄矣,位必使当其德,禄必使当其功,官必使当其能。此三者,治乱之本也。(52)
这里,桓范以历史上由于专用刑罚而导至灭亡的强秦为例,说明偏用刑罚的弊害。他所说的“五帝”、“三王”、“五霸”刑德相间的情况未必符合实际情况,但他所提出的问题,乃在于强调德治的重要,以提醒统治者要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使为政者持刑德之柄,达治乱之道,则“位必使当其德”,即从上到下使有德者当位,或当位者必副其德,此即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谓。使有德者当位,“则贤者居上,不肖者居下”,然后“禄当其官”,“官当其能”,天下即可得治。
从上述可知,桓范虽然把刑、德二者均作为“治国之本”,但其所强调的乃是德治,尤其重视官吏的职分必与其自身的道德相当,他居官时向朝廷推荐徐宣、管宁,皆以忠义、亮直、笃行、清节为标准,可见他对儒家人伦道德的服膺。
二、正身节欲,体恤民艰
桓范刑德并用,以德为主的主张再具体化,便回到先秦儒家“正身修己”的轨道上来。他认为,尧治天下以安,幽、厉治天下以危,“后之国士人民,亦前之有也;前之有,亦后之有也”。天地未易,民众未异,而治乱殊趣,其因何在?曰:“遇禹汤则为良民,遭桀纣则为凶顽,治使然也。”(53)然何谓治?曰:
善治国者,不尤斯民,而罪诸己;不责诸下,而求诸身。《传》曰:“禹、汤罪己,其兴也勃焉;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由是言之,长民治国之本在身,故詹何曰:“未闻身治而国乱者也。”若詹者,可谓知治本矣。(54)
这就是说,为政在德治,德治在治身,此为治国之本。这是由刑到德,由德到身的递进过程。因此对治国之本的了解,不能停止在刑德合用上,因为用刑还有一个用的问题。禹汤用之则治,桀纣用之则乱,其因在德,而这个德的具体表现,则是严诸己而宽诸人,不责诸下而责诸身。即从为政者自身的道德表现下手,不能把责任推给别人,也不能用道德作借口,只要求别人而不要求自己。这种罪人先罪己,正人先正己的观念完全是儒家传统。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统治者向来习惯于罪责于人,法律为民所设,道德为民所讲,而自己却可以逍遥于法律道德之外。故桓范此论确实有其合理性。社会风气的好坏固然与当权者自身的道德行为有密切关系,但他把社会治乱完全归结为统治者自身的道德行为,这又夸大了道德的力量,夸大了个别人物在历史上的作用。桓范所以把统治者的治身看做是治国之本,在于两个因素:其一是道德的示范作用,其二是法律的示范作用,如他说:
凡吏之于君,民之于吏,莫不听其言而则其行。故为政之务,务在正身。身正于此,而民应于彼。《诗》云:“尔之教矣,民胥效矣。”……故君子为政,以正己为先,教禁为次。若君正于上,则吏不敢邪于下;吏正于下,则民不敢僻于野。国无倾君,朝无邪吏,野无僻民,而政之不善者,未之有也。(55)
由“治身”到“正身”,进一步明确了从君主到吏民的“修己”原则。桓范认为,只有在上者“正己”,在下者则不敢邪僻,若邪僻则可以德化之,以法治之。因上边做出了榜样,这样的道德之化,刑法之罚,就化之有由,罚之有理,是谓真正的刑德合用者。去此,则非为正。《论语·颜渊》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自己的道德行为端正,才有资格管理别人,别人也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管理。这种正身正己的原则推于政治,即是德治,故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56)
桓范也说:“正身于庙堂之上,而化应于千里之外”,“至德加于天下,惠厚施于百姓。”这样,百姓对君主则“仰之如天地,爱之如父母,敬之如神明,畏之如雷霆”。(57)但如何自正其身呢?桓范认为,治身之要,首先在于节欲。因为人的欲望与生俱来,“物之感人也无穷,而情之所欲也无极”,以无极之欲,寻难穷之物,必使人“化于物欲”,而“天理灭矣”。(58)桓范的这一思想,实开宋明理学家“存天理,灭人欲”之先河。为避免人化于物欲,或人被物欲所化,他提出节欲的主张,并认为这是修身治国的关键。他说:
夫欲至无极,以寻难穷之物,虽有圣贤之姿,鲜不衰败。故修身治国之要,莫大于节欲。《传》曰:“欲不可纵。”历观有家有国,其得之也,莫不阶于俭约;其失之也,莫不由于奢侈。俭者节欲,奢者放情;放情者危,节欲者安。(59)
桓范提出的节欲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节制私欲,如酒色犬马之乐必克制消除;其二是戒奢侈,薄税赋,以安民丰财。他举尧、舜、禹为例,此三者,其居不过土阶三等,其衣不过夏葛冬裘,卑宫室而菲饮食。“此数帝者,非其情之不好,乃节俭之至也”。因其节俭,“故其所取民赋也薄,而使民力也寡,其育物也广,而兴利也厚。故家给人足,国积饶而群生遂。”(60)在他看来,民众是国家的主体,有德之君,应体恤人民的艰辛,“服一丝则念女功之劳,御一谷则恤农夫之勤”,这样才能保持君民之间的和谐,并得到人民的拥护。由此可知,桓范主张正身节欲,其目的在治国安民,此即孔子“修身以安百姓”之谓。德治——正身(修己)——节欲——安民,完全是儒家传统。
三、谏争决雍,用贤辨能
《世要论》中有《谏争》、《决雍》、《辨能》三篇,皆从儒家立场阐述致治之节,君臣之道,在魏晋之世亦属难得。桓范认为,有道之君,不仅能正身节欲,而且能广开言路,以广视听,即所谓“兼听者明”。如果君主被左右所雍制,则“有目而无见,有耳而无闻,积无闻见,必至乱正”。(61)他认为,中国历史上,有很多昏君闇主,即是受雍臣的蒙蔽而不自知,终于导致政乱国危。“晋公好色,骊女乘色以雍之;吴王好广地,太宰陈伐以雍之……”,由此他得出结论说:“古今亡国多矣,皆由雍蔽于帷幄之内,沉溺于谄谀之言也”。因此“决雍”便成为君主为政的主要内容。他说:
为人君之务,在于决雍;决雍之务,在于进下;进下之道,在于博听;博听之义,无贵贱同异,隶竖牧圉,皆得达焉。若此则所闻见者广,所闻见者广,则虽欲求雍,弗得也。(62)
这就是说,君主要避免被倖臣所蔽,惟一的办法是广闻博听,不论地位贵贱,也不论立场和观点的同异,都要随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及时了解情况,使下情上达,言路畅通,这样就不致偏听一面之辞而导致国家的败亡。
“决雍”是对君主的要求,而“谏争”则是对大臣的要求。桓范站在儒家立场又规定了为臣之道。“所谓大臣,以道事君也”,即“竭忠义之道”,“尽忠义之节”,“以安上治民,宣化成德,使君为一代之圣明,己为一世之良辅”。(63)桓范的这一主张,基本上反映了儒家仕途之理想,即政治上的“圣君贤相”论。同时,亦强调臣对君尽忠义之道。“以忠臣之事主,投命委身,期以成功立事,便国利民,故不为难易变节,安危革行也”。(64)但桓范所强调的忠义或忠节,并不是盲目的或无条件的,如果为臣者对君主的错误行为一味的迁就顺从,这就谈不上所谓“忠”。以忠臣之事主者,必须不避危辱甚至死亡,去纠正君主之错误。他说:
夫谏争者,所以纳君于道,矫枉正非,救上之谬也。上苟有谬,而无救焉,则害于事。害于事,则危道也。故曰“危而不持,颠而不扶,则将焉用彼相”?扶之之道,莫过于谏矣。故子从命者,不得为孝;臣苟顺者,不得为忠。是以国之将兴,贵在谏臣;家之将盛,贵在谏子。若托物以风喻,微言而不切,不切则不改。唯正谏、直谏,可以补缺也。(65)
桓范提出的“谏争”原则,对儒学有所坚持。孔子说:“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未曾谈到“谏争”。当然君主有谬,不能等同于无道,但从“无道则隐”、“舍之则藏”的观点看来,桓范的谏争,更趋于积极入世,这是对儒学的一点发展。同时他对“忠”、“孝”的理解,也有独到之处,认为无条件地服从并不是“忠”、“孝”的表现,只有不避死辱,取于矫枉正非,进谏纠谬,方可谓忠。如他说:“蒙危辱之灾,逆人主之鳞,及罪而弗避者,忠也,义也。”(66)
上有决雍之君,下有谏争之臣,同时还要辨能用贤,方可为治。因此桓范又提出“辨能”的主张。所谓“辨能”,即“定能否之分”。也就是说,不能因“人间之士所称,听声用名者众”,便称其为能,而要看其实际“处理百姓之务”的治事能力。这里,桓范对魏晋之际的浮辞谈说,喜名好辩之风给以批评,认为正是此风搅乱了“辨能”的标准,致使执政者“听浮游之誉,或受其戚党贵势之托,……则寄寓游行幅巾之士言其能也”,(67)故世间称誉不已,选用不废。这种不正之风不除,世事就不能得治,因为“幅巾之士”所谓“能”者,非但无能,而且简直是盗贼。他说:
晚世之所谓能者,乃犯公家之法,赴私门之势,废百姓之务,趣人间之事,决烦理务,临时苟辨,但使官无谴负之累,不省下民吁嗟之冤,复是申、韩、宁、郅之罪人也。(68)
在他看来,这些都是假名士、假法家。法术本不足取,但他们比“务行苛克”,“专以残暴为能”的申、韩、宁、郅之徒都不如,因为真法家毕竟还有“抑强抚弱”等可取之处,而这些假名士、假法家却毫无可取之处。桓范此处虽打着“辨能”的招牌,实际上是对正始以来流行的崇尚虚无、逃避现实、不务政事、不遵礼教之风的批评。由此亦可看出其儒家立场。
四、慎刑息兵,仁义为本
前面已谈到,桓范主张“德刑合用”,以德为主,这是汉代以来儒学的传统,但这并不等于说可以随便滥用刑罚。在儒家看来,刑固可以禁奸,兵固可以救亡,但都是出于不得已,所以不能穷兵黩武,严刑峻罚,而要把这两者建立在德治仁政的基础上,实行“慎刑息兵”和“以仁义为本”。桓范在《世要论》中,也阐述了这一点。他认为,为政者所以要“慎刑”,就在于免杀无辜。因为刑法是残酷的,稍一不慎,就会使无辜者受戮。一旦刑死,便不能复生,往往使“死者含恨,生者含忿”,忿恨并作,太平无基。故无辜者受戮即是不义,此即孟子所谓“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69)桓范说:
夫刑辟之作,所从来尚矣。圣人以治,乱人以亡。故以古昔帝王,莫不详慎之者,以为人命至重,一死不生,一断不属故也。……罪若有疑,即从其轻,此盖详慎之至也。故苟详则死者不恨,生者不忿;忿恨不作,则灾害不生;灾害不生,大平之治也。(70)
这就是说,太平之治非徒尚刑所能达致,圣人之治天下,应轻刑慎罚,以仁义为本,以教化为先,不得已而用刑罚,也是为了惩暴伐恶,劝善敦仁,决不是以暴易暴,以刑生刑。因此,君主之治,官吏之能,不在刑杀而在德治。而历史上的法术之治,恰恰以尚刑滥杀为能,“商鞅、申、韩之徒,其能也,贵尚谲诈,务行苛克,废礼义之教,任刑名之数,不师古始,败俗伤化,此则伊尹、周、邵之罪人也。……逮至汉兴,有宁成、郅都之辈,放商、韩之治,专以杀伐残暴为能,顺人主之意,希旨而行,要时趋利,敢行祸败,此又商、韩之罪人也”。(71)这些都大失详刑慎罚之义,而深违仁义道德之教,甚至把刑杀变为目的,结果造成血腥的恐怖统治。桓范非常重视刑法的目的性,认为,如果对刑罚问题处理得好,它可以减少社会上的犯罪现象,同时刑罚也逐渐减少;反之则会造成恶性循环,他说:
是以圣主用其刑也,详而行之,必欲民犯之者寡,而畏之者众。明刑至于无刑,善杀至于无杀,此之谓矣。夫暗乱之主,用刑弥繁,而犯之者益多,而杀之者弥众,而慢之者尤甚者何?由用之不详而行之不必也。不详则罪不值,所罪不值则当死反生;不必则令有所亏,令有所亏则刑罚不齐矣。失此二者,虽日用五刑,而民犹轻犯之。故乱刑之刑,刑以生刑;恶杀之杀,杀以致杀。此之谓也。(72)
这一段内容很能代表儒家的刑法观,即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以儆效尤,使社会上犯法者少,因此必须“用之详,行之必”,即运用刑法要仔细、慎重,这样实行起来,才准确、恰当。不冤枉无辜者,能受到人民拥护,以至最后达到“无刑”、“无杀”。而若以刑法为主,必然用刑弥繁,“用之不详而行之不必”,就会造成滥杀无辜,引起社会的不满和反抗,结果会恶性循环,即“乱刑之刑,刑以生刑,恶杀之杀,杀以致杀”,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
不仅刑法如此,用兵亦如此。在儒家看来,用兵是不得已的事,因为出兵打仗,必有杀伤,故孔子称赞管仲辅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如其仁,如其仁”;(73)孟子也说:“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74)这都可以反映儒家尚仁去兵的德治思想及和平态度。桓范对此亦有阐发,他不是笼统地反对战争,而是对战争的功能、作用做了具体的规定。他认为“圣人之用兵也,将以利物,不以害物也;将以救亡,非以危存也,故不得已而用之耳”。(75)这就是说,战争的目的是“利物”、“救亡”,即是用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保护人民及财产不受外来侵略者的危害;而不是“害物”、“危存”,即不是用来侵略别人,也不是用来破坏和平和建设的。他充分肯定战争所具有的反侵略(“救亡”)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利物”)的功能,因此对于国家来说,既不能穷兵黩武,又不能绝对地放弃武装,故他说:“好战者亡,忘战者危,不好不忘,天下之王。”这种对战争的全面看法,正是建立在上述的战争观念之上。就此,桓范又提出战争必以仁义为本。他说:
夫兵之要,在于修政。修政之要,在于得民心;得民心,在于利之;利之之要,在于仁以爱之,义以理之也。故六马不和,造父不能以致远;臣民不附,汤武不能以立功。故兵之要在得众,得众者,善政之谓也;善政者,恤民之患,除民之害也。故政善于内,则兵强于外也。历观古今用兵之败,非鼓之日也。民心离散,素行豫败也;用兵之胜,非阵之朝也,民心亲附,素行豫胜也。故法天之道,履地之德,尽人之和,君臣辑睦,上下一心,盟誓不用,赏罚未施,消奸慝于未萌,折凶邪于殊俗,此帝者之兵也。德以为卒,威以为辅;修仁义之行,行恺悌之令;辟地殖谷,国富民丰;赏罚明,约誓信;师不越境,旅不涉场,而敌人稽颡。此王者之兵也。(76)
“仁以爱之”、“义以理之”、“得众”、“得民心”、“尽人之和”、“修仁义之行”等等,都是善政的基础,也是刑法、战争的基础。离开这些善政的基本因素,就必然“众叛亲离”或“叛逆众多”,最后导至败亡。究其由,皆因“不以仁义为本者也”。
桓范的《世要论》对儒家的许多重要政治原则都有新的阐发,并吸收了不少法家思想,因此它是魏晋之际一部重要的儒学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