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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作者:加-梁鹤年 当前章节:7564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19:40

个人:小我与大我,公众与公共

个人意识生出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生出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有两个死结: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必然矛盾,人与人之间的难有公平。西方的“公众利益”出自私人利益之间的妥协,是个政治性的东西。反之,“公共利益”则是私人利益的超越,是理性与政治的结合。

理性主义的笛卡尔以主体的“我”区别于客体的“世界”,开启现代西方主客二元的宇宙观,创出个人意识。随后,经验主义的洛克把个人意识建立在“经验”上:开始时个人像张“白板”,通过经验和教育而成形。这定义引申出个人自由与个人权利的理念、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社会性契约关系,并开启盎格鲁——撒克逊式的个人主义意识形态。这些,在第二篇的第十二章、第十四章已详细讨论过。

当初,个人主义是个贬多于褒的词,被视为狠辣剥削、无法无天、怪诞歪行的代名词。要到19世纪40年代,个人主义才沾上了正面的意义,被用来支持个人累积财富去追求个人幸福。

个人主义强调“个人价值”,也就是把“个人”看作“唯一真”的意识形态。为此,它以天然权力和个人自由为中心,以个人最能明白个人为依据,去鼓吹追求个人的目的和欲望,也就是独立与自足。从历史角度去探索,个人价值其实扎根于人人平等。最初的演绎是人人是神的儿女,因此人人平等,各享自由——在神面前每个人有同样的价值,没有人应该奴役别人、支配别人。宗教改革与启蒙运动把基督宗教的神废掉,代之以没有善恶意识、不会赏善罚恶的“大自然”。一方面,个人自由与人人平等的逻辑链带断了,但另一方面,个人自由与人人平等被奉为“自然之法”。但是,这套自然之法与阿奎那的自然之法截然不同,它们没有逻辑解释、没有科学论证,其实也是一种“信仰”——非宗教性的信仰。经验主义的洛克如是,唯情主义的卢梭如是,唯心主义的黑格尔如是。他们按他们的“主义”的需要来把个人自由和(或)人人平等解释为自然之法,结果是自然之法变得随意和神秘,就像基督宗教的神一样。不同的是基督之神充满道德感,而现代的自然之法则毫无道德观。

在哲学层面上,个人主义包括了强调个人享乐的享乐主义(Hedonism)、强调个人尊严的人文主义(Humanism)、强调个人利益的个人至上主义(Egoism)、强调个人创造生命意义的存在主义(Existentialism)。有人观察,在个人主义的社会里,个人行为比较倾向以“自身为参照”(self-regarding),也就是以内在标准(internal reference standard)去衡量个人的行为,有异于以“别人为参照”(other-regarding),也就是以外在标准(external reference standard)去衡量个人行为。西方属前者,称为“内疚型社会”(guilt societies,以内疚约束行为),东方属后者,称为“羞耻型社会”(shame society,以羞耻约束行为)。

在政治层面上,个人主义的意义即政府(国家或任何政治团体)的唯一功能是保护每个人在不影响别人的自由下的自由。应用在政治生活上就是保护个人的自主权免受社会(国家)干扰,特别是政治与经济自由。他们相信,只有允许甚至鼓励每个国民积极追求自身利益的国家才会“健康”,就像身体的生命力来自它的每个细胞。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这往往表现在保护少数人的自由免受大多数人的干扰(因为最少的少数就是个人)。个人主义者反对没有宪法保护少数权益的民主制度,衍生了西方特色的身份政治(identity politics),也就是按个人身份(工人、商人、妇女、老人、同性恋者、环保者……林林总总)结合起来去争取权益的政治团体。

个人主义对自由的追求衍生出自由主义(Liberalism)和无政府主义(Anarchism),现在分开来谈。

自由主义是现今西方主流。原先的重心在“对不同宗教信仰和不同生活方式的容忍”,一般以洛克为祖师:“没有人应该伤害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富”(《政府论》)。17世纪欧洲的荷兰、瑞士和英国政权都有自由主义倾向,但君权、教权仍与之抗衡。18世纪,美国建国才创立第一个没有君王和世袭的现代政权,它的《独立宣言》中就这样说:“……所有人都是平等地被创造出来,创造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被剥夺的权利,此中有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为保护这些权利,人类建立政府,政府的合法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在经济层面上,自由主义坚持经济决定应由个人自主(这里,个人包括公司法人),政府不得干预,特别是产权私有。公认现代资本主义源于此,特别是“放任资本主义”(Laissez-faire Capitalism)。

无政府主义比较激进,认为国家是不必的、有害的,至少是无益的。它甚至认为没有国家的社会最好。无政府主义有多种:“个人无政府主义”(Individualist Anarchism)特别强调个人意志大于任何外在支配,包括团体、社会、传统和意识形态;“哲学性无政府主义”(Philosophical Anarchism)认为国家没有合法的道德基础,我们没有责任服从国家,它也没有权命令我们;“革命性无政府主义”(Revolutionary Anarchism)主张以暴力推翻国家。

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都极度向往个人自由,但后者不赞同自由主义的掠夺性经济竞争,因此,互相视为异端。个人主义产生了互不相容的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完全符合逻辑的。个人主义出自宗教改革,放弃以神(教义、教会)为社会行为的中心,代之以人。先是人性,也就是人文主义的“以人为本”,但马上就变成“以个人为本”的个人主义。神是“唯一”的,恭敬唯一真神的社会有很大的向心力,个人是“不一”的,追求个人满足的社会有很大的离心力。因此,个人主义有先天的分裂性格。

首先,是自由与平等的分裂,也可说是个人与泛人的分裂。在个人主义下,也就是个人利益至上的意识形态里,自由越大,不平等越大,因为自由是个人的事,而平等是众人的事。要追求众人平等就得约束个人自由。众人越平等,个人越不自由,个人越自由,众人越不平等。个人自由至上的意义当然是尽自己个人的天赋与能力去追求个人的社会和(或)经济利益。但天赋与能力人人不同,怎得平等?有人提出,只要机会平等就足够了。但平等的机会也必须有合适的天赋和能力才用得上,所以尽管机会平等,机会的使用是不可能平等的。

接着是个人与个人的分裂。个人主义下的自由主义强调不影响別人自由,这是个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大难题。个人主义以个人价值作为一切价值的基础和衡量标准,因此个人一定要有自由去追求自己的利益。不过,个人主义出自经验主义,而经验主义则坚持人人经验有别,处境不一,因此人人的意见和判断不同,那么,在各持己见的情况下,某些强者的意见肯定会支配别人。同时,个人主义又强调人人追求私利,那么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某些强者的逐利肯定会损害别人。因此,追求个人自由怎能不影响别人自由?

个人主义的另一个死结是世上不可能有公平。在“以个人为本”的世界里,人再没有超越自己利益的理由和契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从个人的角度去看、去处理。人与人之间最棘手的关系是公平。公平有两类:分配与赏罚。前者比较复杂,因为要衡量每个人的贡献和需要,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后者比较简单,公平就是赏善罚恶。从个人观点出发,善恶肯定是主观的,也是绝对的。我做的事是好是坏当然只可以由我定义(我可以参考别人或社会的善恶标准,但是我选择我的标准)。赏罚也是主观的、绝对的:我认为是赏才算赏,我认为是罚才算罚。那么,公平是什么意思?我做了坏事受罚,做了好事得赏,是公平。我做了坏事反而得赏,是不公平,但这种不公平我也许能够接受。我做了好事却受罚,那就真的不公平了。在个人主义的社会里,这是个不可能解决的死结。善恶是我定的,赏罚是人授的,因此每个人的善恶标准、赏罚定义与别人的标准及定义有逻辑性的分歧。这是出自个人主义的定义。教育不可解开这个结,因为个人主义下的教育原则是发挥个人智力去实现个人自由,强调的是各自定义善恶、赏罚,没有统一和共同的定义。政治也无法解开这个结,因为个人主义下的政治原则是保护个人自由,妥协可以,但死结依然。俗谚有云,“好人做坏事”。每个人都会有过如此的经验:做了好事还要被人(家庭、朋友、社会)误解、责备、处罚。俗谚也云,“恶有恶报,善有善报,若还未报,时辰未到”。这是安慰的话。在个人自由至上的世界里,“抱恨终身”是人的命运。

现代前的神给予人很强的超越性:人生只是个过渡,一切在生时的不公平都会死后在天堂、地狱摆平。非但如此,它还积极地教化西方人“公平”。“敬神”指令人要超越个人;“爱人”指导人如何去超越个人。不管称它为鸦片或是奴役,西方宗教确起了安慰人心、安定社会的作用。现代个人主义怎能超越个人?

现代西方当然有人认识到个人主义不理想,但个人自由确实吸引人。有人“希望”个人自由会带来对大众的好处(如休谟对功利主义的解读,见第五篇第二十七章);也有各种各样的“主义”去激励人牺牲点个人自由去维护种族利益、社会公平、环境生态等等;残留的基督宗教和其他引入的宗教也可中和一下个人自由对社会的分化和分裂。但无可否认,个人主义一方面驱使西方人聚焦于社会不公平,但另一方面又障碍西方人找寻解决的办法。

在个人主义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只可以通过政治妥协来处理。最明显就是“公众利益”(publici interest)的理念。西方的公众利益有以下假设。1、它是相对于“私人利益”(private interest)的,为此,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矛盾是逻辑性的、不可避免的。这不是指凡私人利益必与公众利益有矛盾,而是指凡有矛盾之处,必是本质上的矛盾,不可能有本质上的化解,只可能有紧张的共存。2、它的意义和定义是主观的,也就是从个人观点着眼,从个人利益出发。为此,对公众利益的定义各人有不同的演绎:这些演绎之间的矛盾也是逻辑性的、不可避免的。这不是指人人对公众利益的演绎都不同,而是指凡有不同之处,必是观点上的不同,不可能有彻底的统一,只可能有紧张的共存。

从这两个假设得出的结论是:客观的公众利益不可求,无损私人利益的公众利益不可得。因此,西方公众利益的定义是个纯政治性的,它的实践是纯制度化的。公众利益是不同的私利竞争产生出来的东西,只要竞争的方式合理,竞争出来的结果也应该被接受。因此公众利益的焦点是竞争权力与利益的机制,也就是政治体制。这个体制就是竞争的擂台:种种步骤、规矩、形式组成的“游戏规则”下,产生的“游戏结果”就是公众利益了。因此,西方的公众利益只可算是个消极的政治产品。首先,它没有客观的存在,就像追逐自己的影子。其次,它的存在只是反映了私利之间的不能妥协。不能妥协是个负面的东西,妥协了的私利不等于正面的公益。最后,它既是私利的妥协,就会因人的变动而解体,不能稳定和长久。这样的公众利益怎可以是和谐社会的支柱?更多时候,它被利用成争权的名目,那就更与和谐社会理想背道而驰了。

“公众”是很多人的集合(assembly),是小我理念;“公共”是很多人的综合(integration),是大我理念。共享、共有、共同的公共利益(common good)是否存在?在西方,文艺复兴引发的宗教改革肯定了个人价值,启蒙运动继而肯定了个人主权,到现今的后资本社会更肯定了个人利益。几百年来,小我利益的理念不断膨胀。公众利益是对立于私人利益,是私人利益妥协性的集合。它们之间的矛盾从未解决,只是紧张地共存。相对而言,公共利益就不是私利的妥协,而是“独立”于私利(但不一定“对立”于私利)和“超越”私利的整体性综合利益。也就是中国的小我、大我之别。

大我、小我同是我。当我只考虑自己的利益时,我就是从小我着想。小我利益肯定是存在的,虽然并不是每个人都一定清楚自己的小我利益。但当我只考虑我所属的群体的利益时,我才是从大我着想。你自己可以做个爱因斯坦式的思想实验(thought experiment)。随便选一个与你有切身关系但又有争议并需要做出决定的事情——你先完全从你个人和你关心的人的利益出发,不考虑别人或整体,这样你会得出一个决定,就先叫它A吧,然后你完全放开个人,从整体利益(整体利益由你自己来定义)去着想,一点儿也不迁就个人好恶,你也会得出一个决定,就叫它B。如果B跟A不同,你就证明了B是存在的,而且是独立于A。如果你可以这样去思考,就证明了你同时是小我和大我,同时你也可以分辨出什么是你的小我、你的大我。如果你的小我利益跟你的大我利益不吻合,你就要选择。这个选择就在衡量你能否超越个人。“认识”什么是公共利益并不表示会“选择”它。完全选择小我利益就是完全自私,完全选择大我利益就是完全超越。

当然,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完全自私,也不会完全超越。为此,牺牲小我成全大我才那么可贵。这个大我是什么?最终的大我是超越所有的群体的一种泛人类的良知,也就是人类的感性与理性的汇合点。为此,它会是绝对客观、绝对共有的。这是理想,是终点,但中途有很多阶段与层次。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维护自己利益,但也会顾及到整体利益。其实,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是普世价值,关键是在某一个特定历史时刻中它们应有的比重。就像一个天平,那边多放一些,就会向那边倾斜,先是慢慢的,然后越来越快。小我当道之际,要扭转小我与私利支配的社会关系只有两种选择:一是约束小我,二是鼓励大我。

几百年来,西方文明肯定个人、肯定私利,甚至把它提升到成为公利的基础。到了今天,更干脆地把公利扭曲成为私利竞争的产品(公众利益)。当然,完全私利争夺的社会绝不和谐,而且,公利仍存于人心,无法完全将其抹杀。聪明的后资本主义社会就发明了政治制度去保证私利有一定的约束,公利有一定满足,以求社会有起码的安宁。这也就是上面说的“妥协了的私利”。为了师出有名,私利往往被装饰成公利——或是争正义,或是为公平,或是求效率,或是反歧视,都是济世为怀、为民请命的高尚情操。事实上,人是向往高尚情操的。哪有人会说私利万岁?甚至全球资本掠夺分子,他们虽然毫不讳言要私要贪,但也要解释说私和贪可以带来物质进步。哪有人会说任性是好?他会把任性装饰为自由。在被主观与私利蒙蔽了的理性和扭曲了的良知下,西方的公众利益其实是一套自编、自导、自演的闹剧。热闹底下是对人性的悲观与犬儒。

大我理念在西方已经差不多全部淹没,起码在他们的经济与政治机制里再没有发挥的空间。天平向小我倾斜,不断加速。大我反击非但没有可能,守亦难。原则上,公共利益肯定整体(大我),坚持小我的超越,强调社会利益的客观性,公众利益肯定个体(小我),坚持个体的主权,强调社会利益的主观性。运作上,公共利益着眼于求同,公众利益着眼于存异。今天的中国,私利追求已超出了经济范围,逐渐支配所有的社会关系。中国传统的公共利益理想不可再得,西方传来的公众利益构架不能全用。折中的办法是保留公共利益的基本理性原则,但在运作上以求同(公利)为本,存异(私利)为用。

出自经验主义的个人主义是现代西方的主流意识形态,衍生出具有西方特色的自由、民主、法治、人权、资本主义。西方以这些理念定义自己,衡量别人。且看看这些理念发展的历史背景、时代心态、理论基础和实际运作。

◎笛卡尔的二元有两个不同层面:我与外界、思想与身体。这里只是指我与外界的二元观。

◎相对于盎格鲁一撒克逊的个人主义文化,西方也有些“大我”文化。如黑格尔把人类历史看作人的“思想”(Mind或Reason,也可叫“理性”,而“理性”就是人的基本特性)渐进式的演化过程:思想不断把自己的“理念”(concept)与外在世界对质,每当思想将其理念加诸世界,便会发觉它们只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反映出部分的“真相”(truth或reality),因此思想会不断地修正它那些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想法,使它们能够更完整或更充分地反映真相(这就是辩证法)。 逐渐地,人就从他特定的、有限的眼光跳出来,认识到他原来是隶属于大于个人的整体的,如家庭、社团、政体(political order)。马克思将黑格尔的历史辩证法套上唯物的观点,创出历史唯物论,成为共产主义的理论基础。在某意识上,我们可以说个人主义培植了资本主义。但同时,它也辩证地激发了与资本主义对峙的共产主义。

◎最先用的包括史密斯(James Elishama Smith,1801-1857)和麦考尔(William MacCall)。他俩都是“禧年主义”(Millenarianism)的宗教狂热者,但肯定受了自由主义的穆勒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史密斯后来转为社会主义者。

◎要注意的是神关注的是人的意图,而不是人类行为和社会制度。奴隶社会的奴隶主会拥有奴隶、使用奴隶,但只要他没有奴役和支配的理念和意图,就是所谓“不知者不罪”。

◎如Ruth Benedict(1887-1948,美国人类学家)。

◎所谓“个人主义方法论”(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认为“社会”不是一个独立的存在体,只是很多的个人聚在一起而已。虽然民主政府是代表“人民”(the people),但它的决定不是“人民”的决定,只可以说是选举中胜方的决定。“社会”(从国家到任何社团)不可能作出“行动” (action),因为行动是需要有“意图”(intension),而意图只可以是个人的事。一个政府的任何行动其实也只是其中某些人的个人意图、个人行动而已。

◎19世纪美国作家塔克(Benjamin R.Tucker,1854-1939)在《国家社会主义与无政府主义:它们的同与异》中就说:“假如个人有权统治自己,所有外在政权都是暴政。”

◎比较有名的哲学性无政府主义者包括印度的甘地(Mohandas Gandhi,1869-1948)、法国的蒲鲁东(Pierre Joseph Proudhon,1809-1865)、英国的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美国的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1817-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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