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七节
120.陈氏因居易母嫁时年止十五,而父已四十一,(《元白诗笺证》三〇〇页)故益滋其甥舅为婚之疑,观此,则夫妻年龄相距悬远,固属常事,季庚四十而后娶,亦或有其困难也。
121.《元白诗笺证》一○六页。
122.《元白诗笺证》八四页。
123.《唐代小说研究》旧版四八页。
124.缪凤林《中国史纲》一九七页作二十四人,系因《新·公主传》漏去代宗女新都公主先降王赞后降田华,兹据《会要》六补入。
125.德宗女咸安公主及宪宗女下降回纥,均曾转嫁数个可汗,惟不知其详,故曰或三嫁已上。
126.刘开荣以为唐律士族不能与非士族通婚,其根据为《新书》一八一《李绅传》。(《唐代小说研究》旧版五八页)按传云:“部人讼(吴)湘受赃狼藉,身娶民颜悦女……诏遣御史崔元藻覆案。元藻言湘盗用程粮钱有状,娶部人女不实,按悦尝为青州衙推,而妻王故衣冠女,不应坐。”刘氏于“部人”下注云,“按即部曲”,又云,“为奴婢之一种,与使女身分相仿佛”,并引《唐律疏议》六“部曲为私家所有”及同书二二“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以证,(同前五八—五九页)此由刘不知“部”与“部曲”之意义有别也。奴婢不得与“民”同,传言“民颜悦”,又悦尝为衙推,其非“部曲”之流,稍谙文义者便一目了然。按《唐律》一四称:“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女家不坐。”《疏议》曰,“监临之官,谓职当临统案验者,娶所部人女为妾者杖一百”,《新·传》之“部人”,即《疏议》之“所部人”,亦即“所辖之人民”,与“部曲”意义迥异。吴湘当时任江都县尉,位处监临,故为有罪,此一条至清代尚悬为厉禁,意在防止上官之恃势压抑,光绪间浙江学政宝廷以娶江山船女而自劾去职,斯其例也。(据《旧书》一八下大中二年推勘吴湘狱之罪状,湘娶部民女是实,元藻显有迥护)抑“非士族”不就是奴婢,刘对于两者之区别,殊欠分晓。
127.唐有大尺、小尺,大尺等于今〇点二九四九三六米,其六分之五为小尺,合八寸二一四余。(同前引林谦三书一四一页)换言之,大尺约合今九寸八五有奇。
128.《印度哲学宗教史》三二七—三三〇页。
129.详拙著《跋〈唐摭言〉》二四八—二五〇页,又《读〈全唐诗〉札记》一一三页。(均《史语所集刊》九本)《云溪友议》一称,匡卢符载山人向于乞买山钱百万,“隐士”所以度活,大抵如是。
六十八节
130.六书说本不尽可信,说见拙著《考据举例》。(《图书季刊》新五卷四期)
131.此之“古文”系指初周至战国之文字,因为王氏立论时未见甲文。
132.六书说本不尽可信,说见拙著《考据举例》。(《图书季刊》新五卷四期)
133.或以为从西域输入,然书说上并无此等迹象,且反切之成立,实在翻译佛经开始之前。(《四十二章经》以何时译成,饶有问题)
134.见拙著《周铸青铜器所用金属之种类及名称》(《东方》四一卷六号四一—四七页)及《何谓生霸死霸》。(同上廿一号三二—四二页)
135.《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学问题》二〇页。
136.《燕京学报》三四期四九页《唐代禅家语录所见的语法成分》。(全篇为四九—八四页)
137.同前引书二五页。
138.下文附注凡称“语录”者均据上页注③高名凯文所引,一为悟本即良价,浙人,卒咸通十,八六六年,二为元证即本寂,闽人,卒天复元,九〇一年。
139.《东方杂志》四一卷二号三二页拙著《从人种学看天山南北之民族》。
140.刘复《中国文法通论》一九—二〇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