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后汉书·明帝纪》,即位后,诏“勿修今年租调”,唐长孺以为“在东汉初年调已成为人民经常交纳的一项,可是没有规定其数额及缴纳物,直到曹操始将调加以固定化及普遍化”,(《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见《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六四页)申言之,此时之调,即是包括一切的调发。
251.租布”一名,《南北朝经济史》谓“系田租与调布之合称”,(六五页注四)唐氏亦认“租是田租,‘布’就是户调”“布只能是一种税目”,又“南朝将‘布’一词代替了户调”(同前引七三及七五、七六页)。此解如不误,则与新疆发见之“租布”(布上写“婺州信安县显德乡梅山里祝伯亮租布一端光宅元年十一月□日”,见斯坦因《腹里的亚洲》第三卷附图一二七),意义迥异,唐之“租布”系两字名,与“庸调布”相对立(同上引又有“婺州兰溪县……姚君才庸调布一端神龙二年八月□日”),犹云江南诸州租回造纳布之布。
《南北朝经济史》谓租布在“《宋书》卷五《文帝纪》为税布,卷六《孝武纪》称田租布”;(同前引)余检《宋书》五,只有元嘉四年三月“其蠲此(丹徒)县今年租布”及廿六年三月“复丹徒县侨旧租布之半”两条,并无“税布”字样,或是根据误本。《宋书》六,大明三年“三月甲申,原田租布各有差”,其读法颇有疑问,如依前引同书之说,布即调布,则“田租布”得断读为“田租与布”,非“田租布”为“租布”之别称也。
252.《齐书·武帝纪》,永明四年五月下云:“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南北朝经济史》以为“二分取钱,一分取布之误”,(八二页)固然毫无证据,即唐氏所释,(同前引八二—八三页)亦未能令人满意。唐引《隋书》二四,梁初唯京师等地用钱,诏明言输钱处,可知亦有不输钱之处,拙见正与相同。惟(一)诏书之“户租”,彼谓户指户调,租与户仍是两项,则大可商榷。诏下文所言与田租无关,无提出田租之必要,余谓“户租”即“户调”之变文,犹诸唐氏认“调”字有两种不同之用法也。(二)《齐书》四〇《萧子良传》:“诏折租布二分取钱,子良又启曰……且钱、帛相半,为制永久,或闻长宰,须令输直,进违旧科,退容奸吏”;据传,子良上启亦是永明四年事,但唐氏认为“二分取钱是加重,诏书之一分取钱是减轻”,上启“跟上面的诏书可能有关,却不是一件事”,因解“二分取钱”为“三分二取钱”,似乎出于误会。余认为“二分取钱”者即将应纳之布分作二分,其一分取钱之谓,文过简省,遂欠明白,然意犹可通,若谓“二分”同于“三分二”,恐无此混沌之文法也。诏虽如此说,外边奉行与否又是别一问题,启文之“或闻长宰,须令输直”,盖谓官吏阳奉阴违,不肯半数取布,故再向朝廷揭发。如此解释,则上启应在下诏之后,直是同一回事之发展矣。抑又思之,田租大致须取谷,乃统治者对水旱之最要防备,传文之“租布”显为“调布”之变文,与“田租”无关,故前谓“户租”即“户调”变文,此亦一旁证。
253.《史记·范雎传》绨(音啼)袍注:“盖今也”,又《急就章》颜师古注:“络即今之生(始移反,又式支反,音施)。”王应麟补注:“今俗作,非是。”《广韵》作,云:“缯,似布。”按粤中旧有“生丝”一种,质薄,当即此。又据天宝四载官帐,缦绿及大练每匹估四百六十文,缦绯五百五十文,大生绢四百六十五文,陕群(郡)孰六百文,河南府绝六百廿文(《敦煌掇琐》三),则价在上举各种中为最贵。
254.据《唐律疏议》二及《陆宣公集》二二。惟《六典》三、《旧书》四八及《会要》八三均作“绫、绢、各二丈”,措辞究欠明白,故森谷书误会由绢变为布,(一八〇页)又《田制史》二〇一页第十五表作“唐调绢二匹……或布九丈六尺”,亦误。
255.据《唐律疏议》引《赋役令》及《陆宣公集》二二。惟《六典》《旧书》四八及《会要》均作五分之一;按布以五丈为端,绢二丈是半匹,布二丈五尺亦是半端,以理推之,作四分一者近是。
256.森谷书称武德二年调绵二两,开元廿五年令变为三两云云;(一八〇页)按《疏议》引《赋役令》及《会要》八三载武德二年制,均作绵三两,可见中间并无变更,彼不知据何误本也。彼所谓“开元廿五年令”,乃指《唐六典》而言。
257.《六典》原校称,“《唐·志》禰作襺”,余疑禰实之别体,见注497。
258.按《六典》下文称:“滁、沔二州麻资布,……黄州资布。”又《金部郎中》条称:“资布、布、布各(一)端”,则资布是布之一种。
259.《通典》六云:“布则三尺七寸五分。”折算是四分之一。《六典》三作“布加五分之一”,其误与上页注③所举同。
260.《新书》五一误作“二十五日”,森谷书(一八〇页)沿而不察,可见研究家应旁参各书,不可专据一本。
261.《通典》六、《会要》八五皆误为武德九年,(陈氏《略论稿》一五三页同)兹据《旧书》三及《通鉴》一九四。
262.《通典》六称,天宝中八等户税四百五十二,九等二百二十二,比大历为低。
263.《续汉书·百官志》称,啬夫“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唐长孺据此,以为计资定课,由来已久,汉、魏间计算资产,与调有关,但不仅是为了调。至曹魏、西晋规定每户征收绢、绵之额,只是交给地方官作统计户口征收的标准,其间贫富多少,仍可由地方官斟酌,《晋故事》所云“九品相通”,(《初学记》二七)《魏书·食货志》所云“天下户以九品混通”,又同书《世祖纪》,太延元年诏“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皆可为证。此一办法到梁才废除,但陈又恢复。(《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六五—七三页)
264.参看拙著《唐代两税基础及其牵连的问题》。(《历史教学》二卷五、六两期)
265.《历史教学》二卷五期一二页。
266.《历史教学》二卷六期一九页。
267.建中初,命黜陟使往诸道按比户口,约都得土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通典》七)换言之,客户约占总户数十分之四有奇。
268.《田制史》一九六及二三页。《唐代经济史》称:“均田制度与租庸调制度二者间,没有什么永常的有机关系。”(六六页)按政府苟非按丁授田,试问凭何以责每户租庸调之上供?均田制度之重要意义,并不专于鼓励开垦,与太和元年诏不同。
269.森谷据《新书》五一,谓广德元年亩税二升,不能不说是一个划时期的改革,因为从丁税推移到亩税,系土地所有关系自身变化之最适确的表现。彼又言大历亩税,亦分夏、秋二期而征收。(《中国社会经济史》一九〇页)
270.《中国社会经济史》一八八页。
271.绢价之升降,有种种原因,如贞观时马周言,荒岁一匹绢才得一斗粟,丰年乃得十余石,而开元中则绢一匹只值钱二百(末一事见前十九节),而且政府折征,理应减去市价之利润,吾人既无法获知当日物价指数,对陆贽之批评,自无从判断其是非。
272.森谷书云:“建中元年,杨炎确立所谓两税法,其时宇文融墨守高祖、太宗之法……”(一九〇页),按融是开元初人,森谷误矣。
273.据《田制史》二四八—二四九页引。
274.《唐代小说研究》旧版一〇三—一〇四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