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8人中,莽古尔泰、阿敏为努尔哈赤亲侄,姑且勿论,此外均为他的诸子和孙子。问题是,努尔哈赤前后共生养16子,除褚英早死,是什么原因决定了次子代善、五子莽古尔泰、八子皇太极、十二子阿济格、十四子多尔衮、十五子多铎相继被授予全旗,享受殊荣,而其余诸子却多数毕其生而未至尊显呢?《满洲实录》卷末载努尔哈赤家庭成员时称:
太祖未即位时,先娶之后生长子褚英,……次子代善……继娶后所生莽古尔泰、德格类;中宫皇后生皇太极,即天聪皇帝也;继立之后生阿济格、多尔衮……多铎……皇妃生阿巴泰;又三妃生五子:阿拜、汤古代、塔拜、巴布泰、巴布海。
关于努尔哈赤诸子,上引文还遗漏了第十三子、庶出之赖慕布,第十六子,庶出之费扬古。其中的三“后”,所生嫡子共计8人。明显的事实是,和硕贝勒的人选严格限定在嫡子范围,换句话说,在8嫡子中,除德格类因某种缘故受到冷落外,其余诸人在努尔哈赤生前先后被授予整旗。而庶子即使年齿徒长,亦绝无领旗的奢望。如皇太极庶兄阿巴泰,年长功著,也不过附入弟旗,分得6牛录庶民。[41]在明中叶以前女真部落酋长家庭中,尚未发现诸子有嫡庶之别的迹象。努尔哈赤建国,以诸嫡子分领一至两旗,是政治等级制度发展在爱新觉罗家族内部的突出反映。
孟森《八旗制度考实》在分析天命年间金国制度特点时指出:“八旗者,太祖所定之国体也,一国尽隶于八旗,以八和硕贝勒为旗主,旗下人谓之属人,属人对旗主有君主之分。”旗是和硕贝勒的私产,除父汗以外,他人不得染指,属人也无权越过自己的和硕贝勒(旗主)与它旗交结。和硕贝勒与属人间建立起类似君臣,义如父子的严格隶属关系。天命八年努尔哈赤处死了老臣额尔德尼,罪状之一就是越过旗主多铎,向它旗贝勒索取财物。[42]其时旗主多铎也不过8岁。
旗的私有性还表现在它的继承有一定统系:蓝旗原属舒尔哈齐,努尔哈赤将其幽杀以后,仍将镶蓝旗分给其子阿敏,天聪四年(1630)阿敏获罪以后,该旗转入其弟济尔哈朗手中;红旗初为代善私产,以后镶红旗由子岳讬继承;至于本身领属的正红旗按传统应归幼子萨哈廉;白旗原属褚英,死后转归其子杜度,这种统属关系一直保持到天命末年;黄旗为父汗自己所有,以后也留给幼子。旗作为家产在家庭内部继承的事实,充分体现了这种分配的私有性质。对旗的私有,奠定了和硕贝勒的实力地位。旗是以牛录为细胞的,牛录则以壮丁来编组。和硕贝勒通过对旗下人丁的占有,实行强制的或超强制的经济剥削,敛取粮赋、杂物,签派劳役。
对旗的私有,又成为八家和硕贝勒势均力敌,不相统属的经济基础。“得些人来,必分八家共养之”;“但得一物,八家均分共用”;战斗力役,抽甲派兵,举凡与国家有关的公共开支,统统由“八家均出”。[43]以此为前提,又有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度的构建。
努尔哈赤和他的亲近子侄,组成治理国政的最高领导集团。
万历四十三年(1615),努尔哈赤在建立八旗制度,对传统部落组织进行全面改造的同时,正式建立议政会议制度:“每五日一次,使诸贝勒大臣聚集衙门议事,是非公断,作为常规。”[44]
努尔哈赤起兵初,子侄年幼,凡重要军政事务只能依靠视为股肱的五大臣额亦都、何和礼、费英东、扈尔汉、费扬古议决,组成以努尔哈赤为主的中枢议政集团,随着子侄次第长成,年长诸子成为各掌一旗的和硕贝勒,五大臣渐被疏远,分别拨入各旗任固山额真,成为和硕贝勒的附庸。参与议政不过陪同末议,失去了昔日的权柄。
《清太祖朝老满文原档》记载了天命四年(1619)十一月一日金国的“十部(塔坦)执政贝勒”与蒙古喀尔喀五部诸贝勒盟誓经过,其中十部(塔坦)执政为:昆都仑庚寅汗、古英巴图鲁、阿敏台吉、莽古尔泰、洪台吉、德格类、阿济格阿哥、杜度、布尔杭古、德尔格勒。[45]
昆都仑庚寅汗,是万历三十三年(1605)蒙古喀尔喀五部给努尔哈赤奉上的汗号。布尔杭古、德尔格勒,则是新降附的叶赫贝勒,汗的姻亲。此外,参与执政的古英巴图鲁代善(努尔哈赤次子),阿敏台吉(舒尔哈齐次子),莽古尔泰(努尔哈赤五子),洪台吉(皇太极,八子),德格类(十子),阿济格(十二子),杜度(长孙),均为努尔哈赤的子孙辈。他们中间,年龄最长的代善36岁,幼子阿济格仅14岁。由此可见,主持政务的议政会议除若干异姓亲贵外,以汗家族为核心,带有家族政治的鲜明色彩。
参与议政的诸贝勒也即执政贝勒。从此以迄天命末年,努尔哈赤另外一些子侄诸孙也陆续跻身执政贝勒之列:斋桑古(舒尔哈齐子)、济尔哈朗(斋桑古弟)、多尔衮(努尔哈赤十四子)、多铎(十五子)、阿巴泰(七子)、岳讬(代善子)、硕讬(同上)、萨哈廉(同上)、豪格(皇太极子)。以上便是天命年间汗家族参与议政、执掌“大政”的执政贝勒。其中,仅阿巴泰一人庶出,而他参与议政又在弟德格类、济尔哈朗,侄杜度、岳讬、硕讬诸人之后。说明重嫡不重庶是简任执政贝勒的重要条件。[46]
在众执政贝勒中,和硕贝勒居有核心地位。依年龄次序,代善又称大贝勒、阿敏称二贝勒、莽古尔泰称三贝勒、皇太极称四贝勒,合称“四大贝勒”(四大王)。天命元年(1616),努尔哈赤命四大贝勒“共理机务”;六年(1621),进一步命令四人“按月分直”,轮流执掌日常政务。[47]和硕贝勒与执政贝勒身份重合,分掌八旗,主持议政,逐渐形成分权共治的局面。
努尔哈赤主政期间,金国实行的是以汗为首的执政贝勒议政制。由于他在长期征战中建立起无可争辩的权威,兼有家长和汗的双重身份,所以八和硕贝勒相互独立、势均力敌,不但不会对他的地位构成挑战,相反,为他在血缘观念仍旧保持顽强影响的条件下,利用亲近子弟对被征服的部民与部落实行控制提供了有效手段。
然而,随着年事渐高,努尔哈赤不能不对诸子侄之间能否长期同舟共济表示担忧。特别在四大贝勒内部,代善长期参与国政,位居四大贝勒之首,为人宽厚,难以御众。皇太极“英勇超人”,素为父汗偏爱,但内多猜忌,在汗位角逐中咄咄逼人,甚至“潜怀弑兄之计”。天命六年,阿敦密告代善:皇太极、莽古尔泰等人将要对他进行陷害,“事机在迫,须备之”。[48]代善闻讯惊惧不已,往见其父而泣。努尔哈赤为平抑内讧,以“交构两间”的罪名将阿敦论处。阿敦是努尔哈赤从弟,开国功臣之一,却成了两大贝勒明争暗斗的牺牲品。大贝勒阿敏为舒尔哈齐子,天聪四年(1630)皇太极宣布阿敏16大罪状时,斥他“怙恶不悛,由来久矣”,[49]可见彼此早有嫌隙。莽古尔泰之母系被迫离异的大福晋,继汗位希望渺茫,他与阿敏各有隐衷,不得不审时度势,依委于代善、皇太极两者间,使诸大贝勒的关系更加扑朔迷离。
努尔哈赤毕生创业,目睹并亲历了一幕幕“骨肉相残”的悲剧。天命六年正月,他要求诸子侄对天祝祷,“吾子孙中纵有不善者,天可灭之,勿令刑伤,以开杀戮之端”;临终前遗言诸贝勒,复援举六祖贝勒以及董鄂、王甲、哈达、叶赫、乌拉、辉发、蒙古因“贪财货、尚私曲、不尚公直,昆弟中自相争夺杀害,乃至于败亡”的历史教训,并剖明心迹说:“吾以彼为鉴。”[50]他深恐诸子日后为争夺权位重开衅端,试图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取代身后可能出现的权力真空,以维系八家分治局面的稳定。经过长时间酝酿,在天命七年(1622)三月,提出了八和硕共治国政的设想,要点如下:
第一,“继父为国主者,毋以强势之人为之,恐以其人为主,恃力妄为,获罪于天。且一人之识见何能及众人之议?以尔等八子为八王,八王共议庶可无失。八王视不拒尔等之言者,继尔等之父为国主。若不纳尔等之言,不遵善道,八王可将所任之汗易换,另择不拒尔等言语之贤者任之。”明确提出继位新汗的首要标准是能够采择众议,并规定八和硕贝勒集体拥有新汗的推举权、罢免权和更择权。
第二,“尔等八王共理国政时,若一人有得于心而言,另外七人当会其意而发明之,若己不能会意又不能发明他人之所得,惟缄默无语,当以在下子弟代之为王。”规定八和硕贝勒集体拥有对不称职和硕贝勒的撤换权和接替者的择任权。
第三,“遇事它往,议告众人而言,毋行未议之事。若聚于尔等八王所任国主之所,一二人毋聚,当众人毕集合议治理国事。”强调共议国政的原则,以避免个人专断擅权和结党营私。
第四,“八王合议,设诸申(女真)大臣八,尼堪(汉)大臣八,蒙古大臣八。其下设诸申理事官八,尼堪理事官八,蒙古理事官八。诸理事官审理后告于诸大臣,诸大臣议定后呈上八王,所定之罪由八王定夺。”提出设立官职,作为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时的辅佐,并实行众理事官、众大臣、八和硕贝勒三级会审制。
第五,“国主于每月初五、二十日两次升殿,初一晨起往堂子叩首,向渥辙库(家内神)叩拜,尔后国主亲向诸叔诸兄叩首毕,始升汗座。汗本人与受己叩首诸叔、诸兄一处同座,受众人叩拜。”即规定新汗对家族长辈和同辈兄长的应尽义务,以及同座受拜仪礼。
第六,“汗父所定八分所得外,若贪得一物、贪隐一次,当停其一次应得之份;若隐二次,停其两次应得之份;若隐三次,当将其应得之份永革。”[51]即八和硕贝勒在经济上的均分原则。
以上便是“共治国政”的内容,以及与之相配合的:推举新汗、彼此监督、共议国政、设官辅政、同座受拜、八家均分等六项具体措施。
“共治国政”的基本宗旨,是以集体的权力制约个人的权力,以合作共议限制个人专断。换句话说,即通过排斥每个人对权力的垄断,共同维持集体意志的最高权威。
“共治国政”是在八旗分庭抗礼、互不相让基础上实行的,是八和硕贝勒分权共治的组织形式。它的经济基础则是“八家均分”,使八旗形成彼此独立的经济实体。
尽管努尔哈赤为这一政治设计绞尽了脑汁,事实上它并没有能摆脱女真社会旧传统的羁绊。举凡推举新汗、共议国政、八家均分,无不体现了部落时代民主制度和平均分配原则的遗风。“共治国政”的设计付诸实施后,既无法适应对一个日趋复杂化的国家组织实行有效管理的要求,也无力平抑爱新觉罗家族内部围绕最高权力展开的矛盾冲突。皇太极继承汗位后,颇感事事受到诸大贝勒的掣肘,“虽有一汗之虚名,实无异整黄旗一贝勒”。[52]于是在多头政治“复辟”的背后,又孕育出新的分裂内讧危机。
如上所述,努尔哈赤时代爱新觉罗家族的执政形式虽然有所变化,但是伴随着金国的发展,他们对国家最高权力的垄断也在巩固。
在八旗共治的体制下,努尔哈赤以一个族长的名誉,掌管全部权力。
天命六年(1621),剽悍勇猛的八旗军队大举西进,先后占领了明辽东重镇沈阳和辽阳,并夺取了辽河以东的70多个城堡——西起今鞍山、海城、盖平、熊岳、复县,东至宽甸、凤城等地。辽东半岛上,辽河以东的全部地区,被纳入金国的统治之内。长期以来活动于东北边区的女真人,从此迁入汉人地区。
这个新兴的国家,不知疲倦地东征西讨,被征服的女真人、汉人、蒙古人迅速增多,并被编入八旗组织,天命十一年(1626)七月,努尔哈赤训谕诸贝勒大臣时说:
推尔等之意,以为国人众多稽察难遍。不知一国之众,以八旗而分隶之,则为数少矣,每旗下以五甲喇而分隶之则又少矣,每甲喇下以五牛录而更分隶之则又更少矣。今自牛录额真以至什长,递相稽察,各于所属之人,自膳夫牧卒,以及仆隶,靡不详加晓谕,有恶必惩,则盗窃奸宄,何自而生哉?[53]
努尔哈赤在这里所强调的,显然是八旗等级制度对实行政治统治、维护贵族特权利益的必要性。在这个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中,汗家族高踞于它的顶端;以下是异姓贵族,大小官员,他们是处在不同阶梯的统治者,至于牛录下普通旗人、“膳夫牧卒、以及仆隶”,则是身份地位不尽相同的被统治者。
在古代北方民族中,诸如出身匈奴国家挛鞮氏(虚连题)、突厥国家阿史那氏、鲜卑国家拓跋氏、蒙古国家孛儿只斤氏、金国女真完颜氏,乃至后金国女真爱新觉罗氏的最高统治者,实际上都不是以自己的整个氏族,而只是以自己为大家长的显贵家族为核心,实行对全体国民统治的。从人类社会发展历程看,先有的家族关系,然后才有的政治关系。由于氏族社会的残余影响,作为统治阶层代表的国家与统治家族融合在一起,是正常的历史现象。统治家族的族长也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这样,国家的权力机构与特权家族相结合,政治关系与家族关系紧密纽结在一起了。按照当时人的说法:“汗犹一家之祖父也,贝勒犹一家子弟也”,[54]努尔哈赤以诸亲近子侄分掌八旗,主持议政,建立起了集族权、政权于一身的“父汗”统治。
那么,作为一族之长的努尔哈赤是如何对本家族成员进行管理的呢?《满文老档》对这个问题有一个评述:
聪睿恭敬汗自幼生活贫苦,心存公正,沉默寡言,善于劝阻族人殴斗。劝而不从,则责其用壮逞强者,并科以重罪。其知错认错,听从劝告者则嘉之,重罪从轻,从容完结。其见善者,纵是仇敌,论功擢之。其犯罪者,即为亲戚,亦必杀之。因一贯公正善良,故此本族伯叔,兄弟等无论何事,俱委聪睿恭敬汗予以了结。[55]
以上议论,固然是一片溢美之辞,但所列努尔哈赤的一些优点,如处事公道,扶弱抑强,仗义执言,至少在他创业初期,应是有的。否则,就不可能团结家族成员,共同奋斗,同甘共苦,使自己的力量逐步壮大起来。万历十二年春,努尔哈赤得知妹夫噶哈善死讯,不听族人劝阻,不计个人安危,执意往寻其尸,就是他待亲友注重情义的一个例子。同时,对参与阴谋的五祖子孙也异常宽容,能拉拢即拉拢,或者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但这与其说是出于“善良”的天性,不如说是“自料兵少难敌”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事实上,努尔哈赤对待那些反对自己的族人,不论亲疏长幼,都是很少宽宥的。《满洲实录》卷一记,努尔哈赤起兵初期,沿途诸部“皆是仇敌”,这当然也包括他的部分族人。兆嘉城主理岱,与努尔哈赤本系同族,却结纳强部哈达与他抗衡。万历十二年(1584),努尔哈赤攻破其城,理岱据说被宥不死,但本人与所属部落从此销声匿迹。在努尔哈赤武力征服的一系列村寨中,也包括了他六祖宝实所居的章佳。但《满洲实录》有意略去了同室操戈的史事。起兵33年后,努尔哈赤终于称汗建国。这时的他,不仅拥有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在家族内部,也由当初的后生晚辈上升为长辈。子侄们恭敬地称他为“父汗”,作为一国之主同时是爱新觉罗家族的族长。
努尔哈赤在建立法制过程中,第一次赋予了本家族政治特权。早在佛阿拉(旧老城)时代(1587—1603),拉哈墨尔根的妻子因扯了爱新觉罗家妇女的衣领,就被他残酷地下令处死。[56]建国以后,制定专门法律,规定对冒犯汗亲戚者,哪怕用手指触一下,也要处死。天命七年,博和里与塔拜阿哥(努尔哈赤第六子)斗殴,获罪拟死,因功免死,箭刺耳鼻。努尔哈赤的一个孙女嫁给功臣董鄂额驸的儿子,被凌辱而死,努尔哈赤命杀董鄂额驸之子抵命,[57]努尔哈赤特别申明:“凡轻视汗族者,责打之;其殴打者,斩之。”命将此令笔录下来颁发给诸子。[58]努尔哈赤在以法的形式将人们分为不同等级时,将他的家族置于这座金字塔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顶端。
汗是这个特权家族的代表,当然更不容僭越冒犯。法律对盗窃汗家财物者刑罚最重。天命六年,汗的家人福汉窃取了绸衣送给外孙,被发现后子孙骈诛。八年五月,汗闻知纳钦盗取自家帐房后怒不可遏,斥责他要盗尽自己的家产,下令杀死。福汉、纳钦所盗均非贵重之物,只因为直接触犯了汗的权威,就被毫不留情地处死。更有甚者,巴克什(文士)达海仅仅因为接受了汗侍女的两匹蓝布,就被定为死罪。后以通晓汉语汉字,人才难得,才幸免一死。[59]
金国的法律,对于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已有所区别,规定凡过失伤人者,鞭一百,赔人一口;对故意杀人者,一般处以死刑。[60]但处以死刑的惩罚,只限于普通下层旗人,贵族犯此罪行,则网开一面。《满文老档》天命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色勒阿哥前在佛阿拉时,以“妖精附体”为由,毙家中仆妇和牛录下女子各一,被告发后,定议:革职,赔还被打死之二妇。所谓赔还二妇,意指色勒将自己所有的二个妇人交给汗,是金国特有的刑罚。色勒阿哥,系努尔哈赤伯父礼敦巴图鲁孙,是汗的侄辈。因此,虽犯有故意杀人和隐匿罪行两重大罪,只受到赔人与革职的惩罚。即便这种惩罚,也不过徒具象征意义,事隔不久又可重新授职。何况户下仆妇赔出两人,犹如九牛一毛。
金国刑罚野蛮,仍带有部落时代血族复仇的特点,但除了诛除政治异己的个别场合,各种野蛮的刑罚绝不用于汗家族成员。惩罚族人的习见方式为“囚禁高墙”。早在建国前时代,努尔哈赤就说过:“凡有恶罪之人等,不得由我等亲杀之,当囚于木栅高墙之内”,[61]是有关“囚禁高墙”的最早报道。这里的所谓“恶罪之人”,当指那些犯有死罪而又不便或不愿杀死的贵族。万历四十一年(1613),努尔哈赤因不满长子褚英乱政,将他“幽于木栅高墙内以居”。天命五年,阿敏弟斋桑古与代善子硕讬因不满兄、父的苛待,合谋叛逃明朝,谋泄后也被“囚禁在高墙的屋中,使其居住”。这些受刑者无一不是汗的族人,可知“囚禁高墙”实即软禁,它的对象仅限于汗(帝)亲族。清朝宗室犯法,有高墙拘禁之条,当源于此,乾隆年间始废弛。但清季宗室尚有“囚禁空房”之刑,是“囚禁高墙”的变种。
除长时期监禁,还有临时性的囚系。天命六年十一月,济尔哈朗、斋桑古、硕讬三贝勒因向达尔罕虾(侍卫)行贿,努尔哈赤令披妇女短袍,系女人裙,划地为牢,监禁三夜,以达到惩戒和羞辱的目的。这类惩罚,是女真社会男权昌盛与女性地位衰微的一种法律表现。但对于被惩罚的贵族来说,法律对他们的宽容与对普通国民的严厉,不啻有天壤之别。
努尔哈赤作为一族之长,在家庭和家族内拥有支配财产的绝对权力。万历四十一年(1613),他回顾说,先前曾分予年长两子属民各5000户,牧群各800,银各万两,敕书各80道。[62]属民(诸申)与奴仆(阿哈)不同,他们是承担兵役、徭役、赋役的主体,因此当国家建立后,便构成贵族实力地位的支柱。
旗(固山)和牛录是贵族集团分配和占有属民的两个基本单位。和硕贝勒为一旗之主,以旗为单位的旗人名义上都是他的私属。然而就旗内部而言,实际上存在着不同的隶属关系。对和硕贝勒说来,真正属于他名下的,是努尔哈赤作为遗产分给他的那部分牛录。据皇太极后来追述,父亲“分拨牛录与诸子时”,给阿济格、多尔衮、多铎各15个牛录,自留15个牛录。待父亲去世,皇太极将余剩15个牛录给予多铎。[63]说明和硕贝勒至少拥有15个私属牛录。清朝入关以后,领旗的和硕亲王由皇帝各拨给15个牛录(佐领),恐怕不仅是历史的巧合。在每个和硕贝勒周围,还集合了血缘关系比较疏远的若干贵族,他们也从努尔哈赤处分得数量不等的牛录。如努尔哈赤的庶子阿巴泰,就分到6个牛录。
努尔哈赤将旗、牛录的予取予夺作为有效控制族中子弟的重要手段。他曾将长子褚英的财产,包括属民在内,全部剥夺。他还以种种罪名,先后褫夺了赐予莽古尔泰、汪善、穆哈廉等族人的牛录和属民。[64]
族长之权实即家庭内部家长特权的延伸,其中也包括对家族成员的主婚权。努尔哈赤先做主将胞妹嫁给了嘉木河寨主噶哈善,待其被害,又以妹改妻沾河寨主杨书。妇女的择婚与寡妇的再嫁,均操于作为一家之长的努尔哈赤手中。有清一代,皇室近支子女婚嫁,须由皇帝指婚,其渊源盖缘于此。《满文老档》八年九月十二日载:
汗之妹夫曾为哲陈路大臣,初附汗同行,故以妹妻之,有三子。中年以后,汗妹因恶其夫,而欲离之。汗念其原为好友,未准。夫妻死前,已分居十五年。夫至死未得与妻相见,故汗怨其妹,仍眷爱其妹夫。
“哲陈路大臣”,指原沾河寨主杨书。努尔哈赤以十三副铠甲起兵时,杨书与弟常书、噶哈善率先归附,所以被努尔哈赤视作出生入死的“古出”,赏赉有加,又缔结秦晋之好。“汗妹”即努尔哈赤的胞妹。努尔哈赤不顾妹与杨书感情长期破裂的事实,竟拖延十余年之久仍执意不准离婚,说明妇女在丧失婚权的同时,也失去了离婚的自由。贵族家庭的妇女,实际上往往成为最高统治者维护政治利益的工具。
努尔哈赤不能容忍族人对他的权威流露不满,遇到这种场合,必施以无情报复。下面是一个典型例子:觉罗姓珲他等人的曾祖班布理原有大功于努尔哈赤。努尔哈赤起兵初,有木奇、马尔墩地方人设计诱骗他前往,他未识其谋准备赴会,经班布理极力谏阻,才未成行。命五人代往,尽为所杀。努尔哈赤嘉其忠直,令免除班布理一支四十家人的差徭,“按年穿的衣服,吃的米粮,使唤的奴才、耕牛、骑马俱给养赡之”。珲他曾祖家,曾与努尔哈赤家一墙之隔。某日,有一家奴畏罪跳进努尔哈赤家院内藏避,珲他祖执刀追入,索要逃奴。努尔哈赤却矢口否认:“你的家奴没在我的院内。”珲他祖闻言大怒,用佩刀将檐柱连砍数刀,并扬言说:“从今日以后再不来汝家内,不系汝红带子。”说罢将带子解下扔掉。努尔哈赤恼羞成怒,翌日召集阖族人等,宣布理应从重严办,仍姑念同宗之情,只“抽了红带子”。清制:六祖子孙,俱称觉罗,系红带子为标志;显祖塔克世子孙,俱为宗室,系黄带子为标志。努尔哈赤下令将珲他祖先一家“抽了红带子”,也就是开除族籍。此后,珲他一族后裔,被迫放弃觉罗旧姓,改称觉尔察氏。[65]
仅仅因为一次口角,就将功臣子弟开除族籍,努尔哈赤对族人的专横跋扈,据此可见一斑。不过,若与努尔哈赤幽弟杀子等举止比,珲他一族应为自己的遭遇感到庆幸。
天命十一年(1626),努尔哈赤已是68岁的老人。自起兵以来,他已在战场上驰骋了43年,基本上完成了统一女真各部的大业;他创设八旗制度,用以统辖被征服的女真、蒙古、汉人,促进了满洲共同体的形成。他建立了金国,身为最高统治者,给予本家族以种种特权,并用严酷手段管理自己的家族、氏族,乃至全体国民。作为开国之君,他的一生带有非同寻常的传奇色彩,作为清朝皇室奠定基业的“太祖”,他的丰功受到爱新觉罗氏后嗣的景仰,并世世引以为荣。
图8 福陵努尔哈赤纪功碑(内藤湖南《满洲写真帖》)
这年正月,努尔哈赤统兵13万,号称20万,进取辽河以西的宁远(今辽宁省兴城),不意因明将袁崇焕婴城固守而败北。努尔哈赤一生攻无不克,战无不胜,这是他创立基业以来最严重的一次失利,不能不感到莫大的羞辱。8个月后,背发痈疽,赍志以殁。
努尔哈赤死后,留下子弟侄孙数十人,爱新觉罗家族的未竟事业已经后继有人。努尔哈赤被安葬在沈阳城东20里,浑河北岸的石嘴头山,称福陵,即现在沈阳东陵。崇德元年(1636),皇太极尊其父为太祖(庙号),谥为武皇帝,康熙元年(1662)改为高皇帝。
* * *
[1] 《朝鲜中宗实录》卷61,二十三年四月己巳。
[2]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1,第3页上。
[3]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1,第4页上。
[4] 同上书,第4页下。
[5] 以上记事均见《满洲实录》卷1,参见《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1。
[6] 日本满文老档研究会译注:《满文老档》(太祖)卷57,天命八年七月初四日,东洋文库1955—1963年版。
[7] 《满洲实录》卷1,第16、21页。
[8] 《燕山君日记》卷19,二年十一月甲辰。
[9] 《朝鲜成宗实录》卷152,十四年三月丙辰。
[10] 《朝鲜宣祖实录》卷97,三十一年二月戊午。
[11] 《满洲实录》卷1,第31、34—35页。
[12] 鄂尔泰等:《八旗通志》(初集),卷167,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点校本,本传。
[13] 《满文老档》(太祖)卷11,四年七月记事。
[14] 《满洲实录》卷1,第66页。
[15] 《满洲实录》卷1,第37页。
[16] 同上书,第41页。
[17] 同上书,第126页。
[18] [朝]李民:《建州闻见录》,辽宁大学历史系辑清初史料丛刊1978年版,第42页。
[19] 《满洲实录》卷1,第18—19页。
[20] 《八旗通志》(初集)卷137,本传。
[21] 《八旗通志》(初集)卷135,第3613页。
[22] 《八旗通志》(初集)卷129,本传。
[23] 《朝鲜宣祖实录》卷69,二十八年十一月戊子;卷87,三十年四月壬戌;[朝]申忠一:《建州纪程图记》,辽宁大学历史系辑清初史料丛刊1979年版。
[24] [朝]申忠一:《建州纪程图记》。
[25] [朝]申忠一:《建州纪程图记》;[朝]《东国史略事大文轨》卷46,引自存萃学社编《清史论丛》第1集,(台湾)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二辑,第24页。
[26] 《满文老档》(太宗)卷30,天聪四年六月初七日。
[27] 黄石斋:《建夷考》,转引自孟森《清太祖杀弟事考实》,《明清史论著集刊》,中华书局1959年版。
[28] 《清太宗实录》卷7,第11页上。
[29] 同上书,第26页上下。
[30] 《满文老档》(太祖)卷3,癸丑年记事。
[31] 同上书,癸丑年三月二十六日。
[32]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3,第11页上。
[33] 《满文老档》(太祖)卷4,乙卯年记事。
[34] 王先谦:《东华续集》(天命)卷4,光绪十三年重刊本,第15页下。
[35] 《光海君日记》卷169,十三年九月戊申。
[36] [日]神田信夫:《关于清初的贝勒》,载《东洋学报》40卷4号。
[37] 《清太宗实录》卷1,第3页下。
[38] [朝]李民:《建州闻见录》。
[39] 房兆楹:《清初满洲家庭里的分家子和未分家子》,载《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版。
[40] 《清太宗实录》卷46,第24页下。
[41] 《满文老档》(太宗)卷8,天聪元年十二月八日。
[42] 《满文老档》(太祖)卷51,天命八年五月三日。
[43] 罗振玉编:《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上,辽宁大学历史系辑清初史料丛刊1980年版,第10页;《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4,第11页上;《清太宗实录》卷17,第13页下。
[44] 《满文老档》(太祖)卷4,乙卯年记事。
[45] 广禄、李学智译注:《清太祖朝老满文原档》(二),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第五十八,1973年版,第190页;参照《满文老档》(太祖)卷13同条。
[46] 拙著《满族的部落与国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年版,第230页。
[47] 《清太宗实录》卷1,第3页下;卷5,第3页上。
[48] 《光海君日记》卷169,十三年九月初九。
[49] 《清太宗实录》卷7,第11页上。
[50]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3,第11页上;卷4,第11页上。
[51] 《满文老档》(太祖)卷38,天命七年三月初三日;参见《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4同条。
[52] 《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上,第30页。
[53] 《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卷10,第19页下20页上。
[54] 《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中,第43页。
[5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译注:《满文老档》(太祖)卷4,中华书局1990年译本,乙卯年十二月纪事。
[56] 《满文老档》(太祖)卷33,七年正月十四。
[57] 同上书,七年正月十三;卷57,八年七月初四。
[58] 《满文老档》(太祖)卷33,七年正月十四。
[59] 《满文老档》(太祖)卷14,五年三月十日。
[60] 昆冈等:《清会典事例》卷805,卷807,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本。
[61] 《满文老档》(太祖)卷27,六年九月十八。
[62] 《满文老档》(太祖)卷3,癸丑年记事。
[63] 《清太宗实录》卷46,第24页上下。
[64] 《满文老档》(太祖)卷9,卷26,卷39。
[65] 《福陵觉尔察氏谱书》,李林主编:《满族家谱选编》(1),辽宁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