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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林甫 当前章节:15363 字 更新时间:2026-6-19 08:42

本文所涉及的佐贰、首领官分别指府佐贰——同知、通判,首领官——经历、照磨;州佐贰——州判、州同,首领官——吏目;县(含直隶州亲辖地、散州、散厅)佐贰——县丞、主簿等。注199这些佐贰、首领官,或与正印官(知州、知县)同城,或分防于治所之外;其中分防地方者依惯例是《清史稿·地理志》需记述的,也正是本文所要校正的对象。

一、清末已废而误为仍存

1.卷54直隶赤峰直隶州:“县丞驻西北大庙镇”。按:清末该县丞改置为乌丹城州判。《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辑《官制》载光绪三十四年(1908)热河都统廷杰奏改升赤峰县为直隶州,“该州所属之乌丹城在州治东北一百八十里,东连开鲁,西接林西,为来往通衢,一切递文解犯均以该城为适中之地,亟应扼要设官,以资佐理。赤峰县原有分防大庙县丞一缺,拟将该县丞改升为赤峰直隶州州判,移驻乌丹,而大庙地方,亦该州扼要之区,拟改设巡检一员,分防驻扎”注200。《宣统政纪》卷4“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条注20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35亦记此事。《大清新法令》所收录之《民政部议覆热河都统奏赤峰直隶州乌丹城州判大庙巡检管理事宜折》还明确记载了民政部所批复的乌丹州判、大庙巡检的辖境。注202《清史稿》当改为“州判驻乌丹城、巡检司驻大庙”。

2.卷56吉林长春府:“朱家城照磨,光绪十六年由农安徙”。按:宣统二年(1910)三月初九日吉林巡抚陈昭常《奏为吉林添设绥芬厅等缺酌情更易名制并请添设双阳德惠两县事》“又长春一府之区域,其宽广虽逊于吉林府,而繁盛过之。光绪十六年间已有分防朱家城照磨之设。迄今生聚教养又二十年,人民富庶,较昔为倍,且其地形狭长,东西四百六七十里,府治偏于西南,宜于东面分沐德、怀惠两乡与东夹荒之地,以为县治,即名曰德惠县。而原有朱家城照磨一缺,即可裁撤”注203,政务处议覆的结论是“按之地势,察之民情,非此不足以裨治理,并应准如所请办理”注204。该照磨于设德惠县时裁去。《清史稿》既已列“德惠县”条,此处当云“朱家城照磨,光绪十六年由农安徙,宣统二年废”方妥。

3.卷58江苏扬州府东台县:“水利同知驻东台场”。按:该水利同知系雍正八年(1730)添设注205,驻扬州府泰州东台场,乾隆三十三年(1767)时裁,设东台县。注206嘉庆《重修扬州府志》卷5《沿革》东台县:“先是(乾隆)三十二年两江总督高晋等奏扬州所属之泰州地方濒海襟江,民繁事剧,请增设一令以资分理,上允其请,裁水利同知改设县治”。嘉庆《东台县志》卷6《建置沿革》:“雍正元年置水利同知,驻东台镇。乾隆三十三年省东台同知,析泰州地置东台县,与分司同治,属扬州府,隶江宁布政使司”所记同。又据咸丰《续纂扬州府志》卷6《秩官》、光绪《江苏全省舆图》东台县、《宣统三年冬季职官录》注207,知此同知自裁汰后未曾复置,《清史稿》当删此条。

4.卷60山西太原府阳曲县“王封镇,同知驻”、汾州府介休县“张兰镇,同知驻”、泽州府阳城县“东冶镇,同知驻”、蒲州府永济县“同知驻永乐”。按:该四同知均于光绪末新置归绥诸厅时裁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理藩院档:“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当饬照该司等所请,以太原府同知移驻归绥道属丰镇厅治东一百八十里之二道河,拟名兴和厅……以汾州府同知移驻归绥道属萨拉齐厅治西三百六十里之大余太,拟名五原厅……以泽州府同知移驻归绥道归化厅治北二百一十里之翁滚旧城,拟名武川厅……以蒲州府同知移驻宁远厅,拟仍名宁远厅”注208,《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35《职官二十一》亦载此事,宣统三年夏季《大清缙绅全书》、《职官录》均不载此四同知官缺,《清史稿》当尽数删去。

5.卷65浙江湖州府安吉县:“乾隆十七年移州判驻南溪”。按:清初安吉为州,设州判一员。乾隆十二年(1747)移驻梅溪镇注209,乾隆三十九年(1774)降安吉州为县,州判改为县丞,仍驻梅溪镇。注210乾隆《湖州府志》卷2《官署·安吉州》:州判署,旧在州厅西,今移驻梅溪镇。由上,《清史稿》三误:一是据乾隆《湖州府志》等文献,该州判仅移驻梅溪镇,更无乾隆十七年移驻南溪之事,且乾隆三十九年安吉州降为县时,州判仍驻梅溪,故知《清史稿》所言之“南溪”实是“梅溪”之误;二是移驻时间有误,当为乾隆十二年;三是该州判既已改为县丞,应不写或加“乾隆三十九年裁”,否则易造成该州判清末仍存在的误解。

6.卷65浙江处州府龙泉县:“安仁庄,县丞驻”。按:清末该县丞已移驻青田县。处州府青田县旧设县丞一员,乾隆二十六年(1761)移驻龙泉县安仁庄。注211光绪十一年(1885)时又移驻青田县黄坛镇。注212《清史稿·地理志》此条当删,并于青田县补“县丞驻黄坛镇”句。《清国史·地理志》既于青田县下书“县丞分驻黄坛”,又于龙泉县下书“县丞分驻安仁庄”注213,二者实为同一官缺,当删去龙泉县下条。

7.卷68湖南宝庆府邵阳县:“通判驻桃花坪”、城步县:“乾隆六十年置长安营,同知驻”。按:宣统二年(1910)湖南巡抚杨文鼎《酌裁同通佐贰各缺由》:“又宝庆府长安营同知、宝庆府桃花坪通判、桂阳州州同三缺,名虽佐理分防,实则无所职掌,在昔固称繁要,近今已成闲官。……应请分别裁撤” 注214,《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35、《宣统政纪》卷42宣统二年九月己未所载杨文鼎奏裁各缺,全同此注215,《职官录》亦不载桃花坪通判、长安营同知,均当删。

8.卷69四川保宁府南部县:“县丞、巡司驻富村驿”。按:佐贰、杂职官同驻一地较为少见。查南部县于乾隆三十二年裁西河口盐大使缺,改设县丞驻富村驿,兼理盐务。注216道光四年(1824)移县丞驻新镇坝,同时为保持对富村驿的控制,改保宁府广元县朝天镇巡检驻此。注217《清史稿·地理志》实际上是把不同时期的佐杂分防混在一起,当改作“县丞驻新镇坝,巡司驻富村驿”。

9.卷69四川泸州直隶州:“州判驻九姓乡”。按:此说误。该州判系道光十二年(1832)移设注218,清末该地改设古宋县时裁去,清末民初人周询在《蜀海丛谈》一书中记载,“清末,九姓乡改设古宋县治,州判即裁撤”注219。即以《清史稿·地理志》本文证之,古宋县下载,“旧泸卫。明设九姓长官司,属永宁卫,后属泸州。顺治四年归附,仍明制。康熙二十四年并入泸州。雍正四年设州同,后改州判,光绪三十四年裁,升县改今名”,知该州判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改置古宋县时裁去,九姓乡一地也不再属泸州管辖,《清史稿》此条当删。

10.卷72广东肇庆府高要县:“县丞驻金利墟”、潮州府海阳县:“县丞一,治庵埠镇”。按:海阳县县丞于乾隆十五年(1750)移驻安埠镇,高要县县丞于嘉庆二十一年(1816)移驻金利墟。注220光绪三十四年,“两广总督张人骏奏广东雷州府海防同知及望江、高要、海阳、归善等县县丞应请一并裁撤,以昭核实。依议行”注221。宣统《高要县志》卷14《职官篇》:“嘉庆二十一年以县丞分防金利,光绪三十四年裁”,至民国初广东编查清末财政时所列全省《各州县及佐杂各官衙门经费》已无高要、海阳县丞注222,《清史稿》均当删。

二、同一官缺误置两处

1.卷59安徽池州府铜陵县:“池太分防同知一”、太平府当涂县:“池太分防捕盗同知一”。按:该同知分处两县,必有一误。据两江总督沈葆桢、安徽巡抚裕禄光绪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奏请将太平府同知移设和悦洲事》:“现查太平府江防同知向驻芜湖县,事务既简,应请将该同知即移设和悦洲,改为池太二府江防捕盗同知,专司巡缉稽查”,和悦洲属池州府铜陵县大通镇地方,该镇“仅隔箭许之江面,旧有芦洲一片,地段较宽,四围皆水,俗呼荷叶洲,所居洲户,初不过是土著,寥寥数家。迨至水师入江,先清江路,即就此洲屯扎,以为水营,贼不敢犯,于是,四处商民亦纷纷避居于此,贸易其间,遂名之曰和悦洲”注223,《清国史》卷35《地理志·安徽》池州府铜陵:“和悦洲镇在县西南,本名荷叶洲,向系芦厂,咸丰间商贾辏集,遂成巨镇。池太分防同知旧驻芜湖,今移于此”,《清史稿》当删当涂县下“同知”条。

2.卷75贵州贵阳府定番州:“大塘、长寨州判二”,广顺州“长寨州判一”。按:长寨州判同见定番州、广顺州,必有一误。《贵州全省地舆图说》定番州:“按原设州判二,一驻大塘,一驻罗斛,光绪六年以长寨同知改设罗斛,罗斛州判移驻长寨,隶广顺州”,广顺州“州判一:分驻长寨”,广顺州下附《长寨州判分辖地》注224,故知长寨州判实隶广顺州,定番州下当删去。

3.卷75贵州黎平府:“洪州吏目一。有黎平汛。东南洪州、北潭溪、欧阳、湖耳司正副长官一。……同知及理苗照磨驻古州。通判驻下江。吏目驻洪州。泊里长官司”。按:一句之中,“洪州吏目一”、“吏目驻洪州”重复,当删其一。

三、官缺名称误

1.卷59安徽泗州直隶州:“双沟镇,同知驻”。按:泗州本设州同一员,乾隆二十六年(1761)州守王如玖以州境辽阔,双沟镇控扼淮、湖,奏请移建州同署于双沟镇。注225成书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的《安徽舆图表说》卷10《泗州直隶州》“州同一员,驻双沟集” 注226,光绪《安徽通志》卷38《舆地志·公署》泗州“州同署在双沟镇”。《清国史·地理志》、宣统三年夏季《大清缙绅全书》、《职官录》均作双沟州同而不载同知,《清史稿》误州同为同知。

2.卷66江西南昌府义宁州:“查津,同知驻”。按:义宁州原名宁州,乾隆五十年(1785)移宁州州同驻渣津。注227嘉庆六年(1801),宁州改为义宁州注228,宣统三年(1911)曾拟裁此州同注229,但《职官录》仍有“渣津州同”一员,或是迟至清末仍未施行。《清史稿》误州同为同知。

3.卷54直隶易州直隶州:“二驿:清苑、上陈。有丞,兼巡司。又州判驻”。按:《清史稿》误有二:一是驻上陈之佐贰当为州同而非州判,据道光五年(1825)六月初三日直隶总督蒋攸铦《奏请宣化等县驿丞分别添改裁汰事》“其易州上陈驿应添文职。查易州州同、州判均在同城,应办事件无多,应请即将该州同移驻,作为分驻上陈州同。至上陈既设州同,原设驿丞并无所事。……应请即行裁汰”注230,《清宣宗实录》卷87“道光五年八月丙寅”条记“改直隶易州州同,为分驻上陈州同”,光绪《畿辅通志》卷130《经政略·公署》“州同廨在州城西北六十里上陈镇”;二是道光五年,裁上陈驿丞改置州同,据光绪《畿辅通志》卷130《经政略·公署》、宣统三年夏季《大清缙绅全书》、《职官录》,直至清末易州并无上陈驿丞,更不能兼管巡司。

四、漏载、误字

1.卷59安徽六安直隶州缺州同。按:六安直隶州州同旧驻州城,光绪八年(1882)始移驻金家寨注231,《清国史·地理志》六安直隶州“州同驻金家寨”注232,宣统三年夏季《大清缙绅全书》、《职官录》均载有该州同,《清史稿》当补入。

2.卷61山东兖州府滕县:“泇河,通判驻”,阳谷县下无通判。按:据宣统《山东通志》卷38《建置·衙署》兖州府仅一通判建置,即阳谷县“运河通判署在县东二十里张秋镇,即安平镇,为东阿、阳谷、寿张三县交治之地”,而滕县“泇河通判署,今废”,宣统《滕县续志稿》卷2《职官志》总捕分府注233列最后一任为苏龙瑞,“光绪三十一年任,三十二年缺裁”,《职官录》亦仅列“驻张秋镇粮捕水利通判”,故《清史稿》当删“滕县通判”条,并于阳谷县下补“张秋镇,通判驻”。

3.卷62河南许州直隶州缺州判。按:乾隆六年(1741)降许州府为直隶州时,添设州判,与知州同城注234,光绪末始分防地方。据《清德宗实录》卷536光绪三十年“吏部奏议覆河南许州州判移驻繁城镇。依议行”注235,《职官录》许州下有驻繁城镇粮捕水利州判一员,《清史稿》当补“州判驻繁城镇”。

4.卷67湖北安陆府缺同知。按:安陆府同知于雍正七年(1729)移驻沔阳州黄蓬山注236,乾隆十一年(1746)移驻荆门州沙洋镇注237,五十七年(1792)时荆门州升直隶州,同知改驻钟祥属臼口。注238民国《湖北通志》卷26《建置二·廨署》安陆府“同知署在臼口镇,旧在府署东北,清雍正七年移驻沔阳州黄蓬山,乾隆十一年移驻荆门州沙洋镇,五十六年总督毕沅题请升荆门州为直隶州,同知遂移今地”,同《实录》所载,光绪二十五年(1899)安陆府同知盛勋还曾因擅受纵役被革职注239,《职官录》中安陆府也载有该同知,《清史稿》当于钟祥县下补“同知驻臼口镇”句。

5.卷67湖北宜昌府归州缺同知。按:据光绪《归州志》卷3《职官表一》称“宜昌府同知虽驻新滩,非州所得辖,不著录”,虽该同知属府的官员而《归州志》不载,但赖此可确知该同知之存在,且驻于归州新滩。该同知系嘉庆十五年(1810)添设,该年正月十八日湖广总督汪志伊、湖北巡抚常明奏:“现查归州新滩最为要隘,且滇黔等省运铜铅必由此处起剥,该处仅有州判,职分较小,办理每有掣肘,必须移驻郡佐以资稽查照料,查宜昌府同知分驻长乐县海洋关……自应因地制宜,量为改移。”注240《清国史·地理志》卷110《宜昌府·归州》“分防同知驻新滩”注241,民国《湖北通志》卷26《建置二·廨署》宜昌府归州“分防同知署,旧在长乐县海洋关,嘉庆十五年改驻归州新滩”,《职官录》宜昌府有驻扎归州新滩分防同知一员,当补。

6.卷67湖北汉阳府下缺通判。按:民国《湖北通志》卷26《建置志·廨署》汉阳府“通判署旧在府城西,清雍正十二年建,后移建汉镇公迎巷,八年由善后项下拨款协建。二十四年移驻蔡甸”,宣统三年夏季《大清缙绅全书》、《职官录》均有汉阳府驻蔡甸通判一员,当补入。

7.卷67湖北汉阳府沔阳州:“州判驻仙桃镇”。按:当另补“州同驻新隄”句。乾隆三十年(1765),“吏部议覆……请将新设文泉县裁,新隄等处,仍隶沔阳。即移该州州同驻扎”注242,是为州同分防新堤之始,至清末仍驻。光绪《沔阳州志》卷3《建置·公署》“州同署旧在州署左,后移驻新隄河岸”,民国《湖北通志》卷26《建置·廨署》汉阳府沔阳州“州同署在新隄”,《职官录》沔阳州下有“驻新隄州同”。

8.卷67湖北汉阳府夏口厅缺县丞。按:当补“县丞驻刘家庙”句。光绪二十六年(1900)十月十九日湖广总督张之洞《奏请汉阳县丞为夏口厅分防县丞事》:“查汉阳县县丞向系要缺,自将县境分拨厅治以来,事务较简,且该县丞本与汉阳府县同城,即以该县丞之事由府县就近督令汉阳典史经历,足资兼顾。拟即援照河南淅川厅县丞、广东阳江厅县丞之案办理,相应请旨准将汉阳县丞移设刘家庙,改为夏口厅分防县丞,由部另颁夏口厅县丞条记,所有通济门外地方,统归该县丞汛地,饬令遍查保甲、实力弹压巡稽,仍作为要缺,由外拣选调补”注243,十一月“从之”注244。厅辖县丞较为特殊,夏口厅为其中一例。民国《夏口县志》卷4《职官志·县丞》称光绪二十五年“由汉阳移驻刘家庙”,微误,当为光绪二十六年。

9.卷68湖南靖州直隶州缺州判。按:据清末《湖南全省舆地图表》靖州直隶州《表·职官》“州判一员,驻洪江。其署系洪江驿故址”注245,《职官录》亦有移驻洪江州判一员,洪江系属会同县注246,《清史稿》靖州直隶州会同县下当增补洪江州判一员。

10.卷69四川重庆府涪州缺州同。按:民国《涪陵县续修涪州志》卷9《秩官志·文职》记载了自嘉庆七年(1802)后任涪州州同一职的人员,其中光绪三十一年(1905)署任的是史悠彦,其后几任是高应枢、良俊、程杏书、杨承纶、张望龄,因衙门文卷损失,故记载缺略甚多,仅有名姓而无署任之年,但即便是每任任期一年,宣统三年(1911)时仍有较大的可能在任,宣统三年夏季《大清缙绅全书》、《职官录》涪州均有“分驻鹤游坪镇州同”,时任州同正是张望龄。又据同治《重修涪州志》卷3《建置志·公署》“州同署在治北百五十里鹤游坪保和砦”,民国《涪陵县续修涪州志》卷5《建置志·廨署》“州同署在州治北百五十里鹤游坪保和寨”,和上述史料正相印证,《清史稿》宜补“州同驻鹤游坪”句。

11.卷69四川成都府简州缺州判。按:光绪《简州续志》卷上《人物志·职官》列有石桥州判一员,《职官录》简州有驻石桥井州判,民国《简阳县志》卷6《官师篇·职任》列清朝简州属州判91人,自乾隆元年(1736)首任至宣统三年最后一任李雨仓,《清史稿》当补“州判驻石桥”句。

12.卷71台湾台湾府云林县:“林圮埔,县丞驻”。按:该县丞驻地当作“林圯埔”,《清史稿·地理志》形近而讹。据连横《台湾通史》卷29《林圯、林凤列传》,林圯为郑成功参军,郑经治台时,率所部赴斗六门开垦屯田,被土番杀害,故命“林圯埔” 名以志纪念。注247该参军事迹见于《台湾雾峰林氏族谱·林氏仕籍续考》,内称“圯公,福建同安人。延平郡王部将,累功至参军,死于水沙连番变,民人至今祀之,易其地名为林圯埔”注248。该地原为光绪十三年(1887)设云林县时县治,十九年时县治迁斗六门,二十年添设县丞驻于此地。据台湾巡抚邵友濂光绪二十年(1894)四月十九日奏《林圯埔添设县丞以资分防由》:“臣查林圯埔地方空虚,既据该府查明,拟请添设县丞一员,分防缉捕,实为因地制宜起见,似应准予所请”注249,《清德宗实录》卷341光绪二十年五月丁酉:“福建台湾巡抚邵友濂奏:请添设云林县林圯埔分防县丞一员,下部议行”,均作“林圯埔”。检索台湾瀚典《台湾文献丛刊》所收录的309种文献中,“林圮埔”仅出现14次,分别见于《台湾采访册》、《台湾诗乘》、《无闷草堂诗存》、《新竹县采访册》、《雅言》、《雅堂文集》、《台湾诗钞》、《台湾海防并开山日记》、《台湾府舆图纂要》、《台湾通志》等10种文献中,“林圯埔”则出现高达102次,且《清高宗实录》、《清宣宗实录》、《清德宗实录》、《清朝续文献通考》、《清会典事例》、《光绪朝东华录》、录副奏折均用“林圯埔”,权威可靠。《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八册(清时期)台湾1894年图作“林圮埔”,亦误,均当改从“林圯埔”。

五、标点错误

上世纪70年代,中华书局以“关外二次本”为底本、以分段和标点为工作重点出版的点校本《清史稿》,是目前最权威的版本。该书初版印行后,香港学者汪宗衍曾对标点方面提出一些意见,重印本已参考他的意见作了若干修改,但仍存在一些原文无误,但由标点问题而产生的新的错误。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修订工作业已启动并接近尾声,笔者就《清史稿·地理志》中两处标点提出修改意见,供学界参考。

1.卷62河南开封府祥符县:“吹台,县丞驻。陈桥镇”。按:据《清高宗实录》卷1199乾隆四十九年(1784):“至祥符县县丞,移驻北岸陈桥,改设兰阳县县丞,应驻扎北岸铜瓦厢,从之”注250,祥符县丞驻地为陈桥镇。《职官录》开封府祥符县下仍记“驻陈桥县丞”。至于吹台,相传此地乃是师旷吹律之地,故名吹台,上建六贤祠,祭祀李白、杜甫、高适等文人注251,清时已为古迹,乾隆帝曾驻跸开封府,“上幸古吹台”注252,故馆臣记此,非谓此为县丞驻地,当标点为:“吹台。县丞驻陈桥镇”。

2.卷74云南广西直隶州:“五嶆,州判驻白马嶆”。按:该官缺旧为五嶆通判,雍正五年(1727)设注253,属广西府。乾隆三十五年(1770),广西府降为直隶州,五嶆通判改属曲靖府注254,四十一年时又改为州判,仍隶广西直隶州。据《清高宗实录》乾隆四十一年“吏部议准,署云贵总督图思德奏称曲靖府属五嶆通判,向隶广西府。因广西改州,通判归曲靖府管辖,五嶆距曲靖八站,查察难周,请裁通判,改直隶州判,隶广西州。从之”注255;光绪《云南通志》卷40《建置志·官署》五嶆州判署“通判署原在府署内……乾隆三十五年裁归曲靖府,四十二年改为直隶州判,仍归广西州统辖”;《清国史·地理志》广西直隶州“五嶆通判”条“州南一百五十里,驻白马嶆,乾隆三十五年置”注256,可见该通判名为五嶆,驻地为白马嶆,当标点为“五嶆州判,驻白马嶆”。

北京故宫博物院藏两幅清代台湾地图考注257

金卫东

北京故宫博物院古书画部收藏有两幅清代台湾地图:一是乾隆四十九年(1784)绘制的《台湾田园分别垦禁图说》(本文中以下简称“《恳禁图》”);一是同治十三年(1874)至光绪元年(1875)绘制的《台湾全图》(以下简称“《全图》”)及附属的《台湾风俗图》册(以下简称“《图册》”)。前者与乾隆四十八年的“林云案”和乾隆五十一年的“林爽文事件”有关;后者源起于同治十三年的“牡丹社事件”。其时间跨度很大,内容异常丰富,对于研究清代历史尤其是台湾史具有十分重要的史料价值。兹分上、下两篇,分别对这两幅地图绘制的时间、背景及作者等做一考证。

上篇 《垦禁图》考一、《垦禁图》的来源与现状

《垦禁图》目前的文物号为“资新73960”。其档案记载为“1957年局拨”,其包首上贴有“购6985”的标签(图1)。故知其原为国家文物局所购;1957年拨交北京故宫博物院;1962年故宫重新清理文物,登记入账时始得今号。

《垦禁图》为手卷形式,纸本设色,纵62cm、横657cm。无包装。包首上旧笺题“台湾田园分别垦禁图说”(图2)。该图画心前端已残损,残损了多少不得而知。据图中所绘内容查证,其残损的部分至少应包括“凤山县图说”的贴签及“南势湖新界”、“ 加洛堂”、“ 南势湖”、“ 东势湖”等处“请禁”的相关图说文字(图3)。但考虑到该图重在表现番界沿线的土地状况,而番界业已画全;再与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乾隆二十五年(1760)《台湾番界图》卷相比(图4),二者相差亦不多,故推测其所缺损的部分至多也应只是“武力溪”至“沙码矶头”的一小段画面。

图1 《垦禁图》文物局购字号

图2 《垦禁图》笺题

图3 清人画《垦禁图》卷(凤山县)局部

图4 台湾“中央研究院”藏《台湾番界图》卷(凤山县)局部 二、《垦禁图》的内容

该图的方位为上东下西、左北右南。画法为传统的山水画法。其从南部凤山县开始,向北依次画了台湾县、诸罗县、彰化县、淡防厅的行政区划图。在四县一厅的西部平原与东部山区间画有标志“番界”的界线。界线有红、蓝、紫三种颜色。其中紫线由南而北,贯通全台四县一厅,距东部山区最近,沿线标有新界碑址,线内外的田地分别注有“请垦”或“请禁”字样。蓝线自彰化县始,向北贯穿淡防厅,在紫线之西,沿线标有旧界碑址。红线自凤山始,向北贯穿台湾县、诸罗县,至彰化县北之校栗林止,在紫线和蓝线之西,沿线标有旧界碑址。图上方留白处分别写有与地图所画县厅“请垦”或“请禁”田园相应的说明文字,共有文字125段,约15000字。其中《凤山县图说》23段,《台湾县图说》10段,《诸罗县图说》15段,《彰化县图说》19段,《淡防厅图说》53段,台湾府总计1段;又图中注明番社名称文字4段。(有关文字见文后附录)

从该图的名称“台湾田园分别垦禁图说”和图中所画内容及说明文字来看,该图的要旨有三:一是规划新的紫色番界的确切位置,二是统计新番界附近田园的数字并制定垦禁与否的政策,三是设计“请垦”田园收成的分配方案。而重新划定番界是三者的核心,其他两项皆由此而发。

也正因如此,该图虽冠以“台湾”这一全称,但并未将同样隶属于台湾府的澎湖厅包括其内。因为澎湖厅没有“番界”,也不存在土地重新分配的问题。

三、《垦禁图》的绘制时间和作者

“番界”是清廷在台湾西部平原地区的汉人、熟番(亦称“化番”)与东部山区生番之间划定的界线。目的是隔离二者,勿使争斗。有清以来,汉人在台人口不断增加,而台岛地域有限,故为争夺土地,汉汉之间、汉番之间的争斗愈演愈烈,层出不穷。汉汉之争尚可由官府平抑,而生番不归官府管辖,故汉番之争尤为棘手。官府只能以划定界线、使之隔离的方法来免其争斗。但随着汉族人口的繁衍增殖,土地需求越来越多,其开垦的土地不断突破原有的界线,向北、向东推延,这就使得官府每隔一段时间,少则十数年,多则二十几年,就要重新划定一次番界,以缓和汉番矛盾。清代台湾番界肇自康熙,而后雍正、乾隆直至清末,始终在不断地调整。本图中的红、蓝、紫三色线即分别为乾隆朝三个不同时期的番界。

对于台湾舆图,两岸学者已研究有年,且硕果颇丰。尤其是台湾学者的研究更为精到。学界大都认为乾隆舆图中的红线时代最早,为乾隆十五年(1750)的番界。但也有不同意见。许维勤先生在其《新发现乾隆时期台湾彩绘地图之考证》一文中就认为红线是乾隆十一年的番界。注258学界公认蓝线时代次之,为乾隆二十五年的番界,对此素无异议。那么紫线又是何时规划的番界呢?该图图说中提及的两个人为我们了解其绘制背景和时代提供了线索。

其一,翁云宽。《诸罗县图说》第8段曰:“大草埔连小地名小草埔、南势坑、跌死猴、九芎坑、大湖内、尖山坑、新庄、黄竹坑等处共丈田六十九甲四分二厘九毫,园一百零六甲三分三厘二毫。查于康熙、雍正年间未定界以前,经曾郭张垦升,卖给翁应瑞,旋又垦辟,先后报升。前数现在已于翁云宽抄封案内入官估变。”其中的“翁云宽抄封案”是指发生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八月至十一月间的一场汉民之间的大规模械斗。械斗波及诸罗、彰化两县,祸连三月,受害民庄二百余,参与的彰州籍与泉州籍台民达万余众,事后被刑拿的要犯亦有二百余人,史称“彰泉械斗”。

此次事件表面上看是由赌博争执、误伤人命而引发的,但实际上彰泉两籍不同群体的垦民在土地开发中长期摩擦而积累的怨恨与愤懑才是事件的深层原因。究其原本,还是土地问题。

彰籍地主翁云宽为要犯之一,于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获罪入狱,并“于乾隆四十八年九月十二日中风监毙”注259。其田地家产于乾隆四十八年正月初六日被抄封。注260翁氏死时其罪尚未定谳。故其田产被“入官估变”,应在乾隆四十八年九月十二日之后。

其二,林云。《淡防厅图说》之第32、33、34、35、36、37段均提到林云。如第32段曰:“武陵埔、马陵埔现丈社番和生等垦耕田七分六厘八毫,园四十甲一分八厘八毫,原勘未垦荒埔二百甲一分五厘,又续勘未垦荒埔五百零七甲九分九厘九毫六丝。该处系霄里社番地,离生番尚远,系属应垦。于南巡捕崁一带立定为界。前因林云等滋事案内业经奏请入官,应请入官报升,另行招佃,照例纳租,除完粮外,分别充公、赏番。”文中所谓的“林云等滋事案”是继“翁云宽案”之后不久即发生的又一起恶性闽粤械斗事件。乾隆四十八年七月十八日,闽籍民人林云等因与粤籍民人张昂等争夺宵里社番凤生土地的承租权,杀死粤籍民人张昂等四人,并焚戮其尸体以图灭迹。福建巡抚雅德接报后,“接阅之下,不胜发指”,并曰:“海外地方,岂容刁民肆行无忌!且彰化、诸罗二县,漳、泉匪徒械斗焚杀,甫经惩创,乃淡水复有焚抢杀命之事,实属愍不畏死,尤当严予重惩,以儆匪恶。”注261同年十一月初九日,林云被判凌迟处死、斩首示众;其兄林淡及同伙或斩首示众,或绞决。粤籍参与械斗者则多被判“照台湾聚众杀人放火例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一千里,仍从重改发厄鲁特为奴,均刺字”注262。此次参与械斗者约五十人,其所垦占土地均被籍没入官。

为清厘引发此次械斗的土地情况,时任福建分巡台湾兵备道的杨廷桦“于十一月十二日……亲赴犯事地方查勘埔地情形”,并提出了解决方案。他在给乾隆帝的奏折中曰:

臣廷桦随于十一月十二日自郡起程,亲赴淡水查勘案内垦埔情形,会同北路副将左瑛并带代理淡水同知台湾县知县程峻到地确勘。查该处垦地,共有武陵、马陵等埔十二处系在界外。

再奴才廷桦会同北路协副将左瑛现勘武陵埔等处离乌树林十余里不等,由乌树林转入生番地界亦有十余里不等。访之土人,其出住居巢穴尚离百余里。垦成田园,新旧不一,勘丈共五百四十七甲零。社番因有界外荒埔听番民佃垦以资生计之例案,又因番少地多,不能通垦,因招佃无业贫农合力认垦,冀分余润。内有番自垦成及垦限已满、届满抽租、已未、未收之别。在番自垦种者,似应仍归番管。武陵、马陵二处,既有先后举垦,抽租之际,未便给垦,再滋事端。黄泥塘一处,距生番较远。现在民居稠密,足可防备,不必再设乡勇。且张昂等械斗滋事,俱已分别究办,所有垦成各田园,应请一并入官,另行召佃输租升科,永折后衅。原给垦字,饬追缴销。其余已垦田园,给番殊觉太优,逐佃恐致失所,可否再饬请丈,入官给垦升科,查明水旱田园,仿照官庄之例定额输租。所有未垦荒埔,一并入官,不准番民私垦。其番众口粮,可否于现收麦租内酌量赏给,均出自皇上格外天恩,非臣等所敢擅便。另绘图说并开田园甲数清单,恭呈御览。

再查淡属界外垦成田园,如蛤仔市、外尖山、大姑陷等处尚多,现饬淡水同知潘凯分处勘丈。俟勘覆到日,酌量情形,分别应禁、应垦,交督抚臣核明奏办在案。注263

奏折中所涉及的地名、田亩数字和处理方案与《垦禁图》《淡防厅图说》之第32、33、34、35、36、37段的内容十分吻合,故可断定,折中所谓“另绘图说并开田园甲数清单”,即是《垦禁图》之《淡防厅图说》。

此后,乾隆四十九年(1784)二月十三日,闽浙总督富勒浑又给乾隆帝上折,请求全面清丈台湾番界周边土地。其折曰:

臣查,台湾各属,在壤接生番,向虽定有界址,内外类皆荒埔,因生齿日繁,每缘争垦滋事。即如林淡等一案,是其明验。海洋重地,不可不亟为清厘……兹据杨廷桦具禀,现将淡水一带查丈,其余各厅县民番交错之处,自应一体勘查,酌定界限,以杜争衅。唯办理此等事件,必须明白详慎、熟悉地方之员责成经理,方不致草率从事,滋生事端。查杨廷桦于台地情形颇为谙悉,现虽降调奉旨留台帮办,沐恩深重,自应倍加出力。臣现将勘丈事宜咨会抚臣雅德,札饬杨廷桦会同总兵柴大纪,实心实力,带同妥员,逐一亲诣各处勘明量丈,酌量情形,分别应禁、应垦,绘图册报。仍先将如何筹办缘由确切具覆,容臣核明,另行恭奏。至杨廷桦系卸事之员,呼应恐有不灵,并严饬新任台湾道府永福、孙景燧,随同心妥办。倘稍有颟顸诿卸,查出立即严参。注264

于是,台湾府其他各县的清厘行动亦随即分头展开。《台湾县图说》第1段中“现在奉文清厘”之语,即此之谓也。

不久,《淡防厅图说》、《凤山县图说》、《台湾县图说》、《诸罗县图说》、《彰化县图说》陆续绘成并汇集至台湾府,再由台湾府将四县一厅图说整合为一,定名为“台湾田园分别垦禁图说”。

然而这卷绘制于乾隆四十九年的《垦禁图》仅是个初稿,图中规划的新番界、统计的垦禁田园数字以及分配方案还未及核准施行,就因乾隆五十一年(1786)相继发生的“杨光勋案”和“林爽文事件”而被迫搁置了。图中的构想是在乾隆五十三年“林爽文事件”平复后,又作了一些修改才得以施行的。

乾隆五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福康安等为“林爽文事件”善后事宜给乾隆帝的奏折中曰:“台湾东界内山本多旷土,乾隆十五年暨二十三年,节经勘定界址,奏请禁民越垦,准令熟番等打牲耕种,以资生计。无如游民聚处日多,越界佃耕,渐成熟业,以致争夺滋事控案甚多。前经富勒浑奏明,专委镇道,确切勘丈,尚未勘明详报,即值逆匪滋事。现经臣等提卷核查,共计丈出已垦埔地一万一千二百甲,每田一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均应查明民垦、番垦,分别升科办理。此外尚有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漳泉械斗及互控结会案内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统计抄没未垦及入官荒废埔地八十八百余甲,均属界外之地,逼近内山,任其荒废地利,既属可惜,而愚民趋利如鹜,亦难保无越境私开情弊。应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责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注265

对此,乾隆五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闽浙总督伍拉纳的奏折中说得更加明白。其曰:“查台湾一厅、四县,南北一带绵亘千有余里。西临大海,东傍内山,界外旷土甚多,番民争相垦种。自乾隆十五年及二十五年节经勘定界址,禁民越垦。复于四十九年,经前督臣富勒浑奏明清丈,共据丈报已垦田园一万一千二百四甲零,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零。每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分别番民,归官经理。旋值台匪滋事,尚未定案。兹据该府等周历界外,挨庄按户,逐段督丈,将已垦、未垦分别划清。内已垦者,以乾隆四十九年查明一万一千二百四甲零之数为原额,遇有不符之处,逐加更正。”又曰:“查台湾地土膏腴,易于谋食,无藉民人,愈聚愈多,往往深入内山,垦越滋事。虽于乾隆十五及二十五等年两次立碑,并于淡、彰二厅设立土牛以分界限,因阅年既久,日渐废弛,自应遵奉部行,划定界址,庶可束边境而杜争端。兹据台湾镇、道等请,以此次清查归屯地段为准,或抵山根,或傍坑崁,令地方官拣用坚厚石料,竖立碑界,详开年月地方,大书深刻。并称存档原图,从前以红、蓝、紫色画线为界,今即添画绿线,以别新旧。”注266

又,成书于嘉庆十二年(1807)的《续修台湾县志》(谢金銮纂)《屯田》一节亦言及此事。曰:“台地东倚内山,多旷土,民与番并垦焉。乾隆四十九年,总督富纲(按:应为富勒浑,此误)奏明清丈;凡所丈报田园荒埔,计田论亩,籍已具而案核未定。林爽文之乱,诸社番随官打仗,出力有功;钦差将军公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给与近山埔地,以资久计。乃以前所丈报田园埔地,复加丈量多溢额,于是台邑原报番民所垦田园一千三百九十六甲三分六厘一毫,至是更丈得溢额二百六十五甲单四厘八毫……。”

福康安奏折中的已垦田园数为“一万一千二百甲”,伍拉纳奏折中的已垦田园数为“一万一千二百四甲零”,二者稍异;但二者“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之数则一致。《垦禁图》后之《总计》曰:“以上一厅四县共计丈出界外垦成田六千二百九十二甲二分三厘七毫二丝;界外垦成园五千零八十九甲二厘六毫一丝九忽。界外未垦荒埔五千二百五十一甲二分七厘六毫一丝五忽;界外未垦沙石埔一百九十甲二分六厘六毫八丝八忽。”其田园相加为一万一千三百八十一甲强,比上述二折之数稍多;但其未垦荒埔、沙石埔相加为五千四百四十一甲,与上述二折之数完全相同。又《续修台湾县志》曰:“台邑原报番民所垦田园一千三百九十六甲三分六厘一毫”,《垦禁图》《台湾县图说》后《小计》曰:“以上台邑共丈过界内应归业户报升田九十二甲三分七厘七毫六丝八忽,园三百五十甲零三厘二毫二丝九忽;……以上共丈过界外应归番分别报升田二百甲零六分四厘六毫三丝二忽,园七百五十三甲三分四毫九丝一忽。”四数相加为一千三百九十六甲三分六厘一毫二丝,与《续修台湾县志》之数极其接近。《垦禁图》中的行文也完全是向上汇报、请示的态度。各段图说中充斥着“请……”、“应……”、“应请……”、“应照……”等字句,说明其的确是个呈送待批的文献,尚未被批复执行。由此可知,《垦禁图》即是乾隆四十九年(1784)“奏明清丈……籍已具而案核未定”的“存档原图”。

从实物来看,《垦禁图》也只是一个稿本。首先,图中的四县一厅分别是由各县厅独立绘成然后再裱接在一起的。其接驳处手法粗糙,痕迹明显。图说的文字书写风格也不统一。如果是定本,通常会以初稿为蓝本重新绘制。可以先将纸接好再绘;即便是接纸而绘,也应充分利用纸张的尺幅,减少接驳,以求一气贯之,不露痕迹。其次,图说文字刮改痕迹甚多。即便如此,文中还是有明显的硬伤。如《淡防厅图说》第46、47两段结尾处均有衍句。46段曰:“以赤涂崁崁下立界。以赤涂崁崁下立界。”(图5)47段曰:“即于崁下立碑为界。即于崁下立碑为界。”(图6)又如《凤山县图说》第18段,图说中作“刣犬坑”(图7),而图中作“刣大玩”(图8)。这些都是稿本中常见的失误。

图5

图6

图7

图8 至此,《垦禁图》绘制的前后情况就大致清楚了:乾隆四十七年(1782)的“彰泉械斗”和四十八年的“林云案”所暴露出的长期积累的诸多土地问题急需整顿,构成了《垦禁图》绘制的背景。尤其是林案还涉及界内外番地,直接导致了《垦禁图》的绘制。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福建分巡台湾兵备道杨廷桦、北路副将左瑛、代理淡水同知台湾县知县程峻赴淡防厅,并同淡水同知潘凯开始主持重新勘查番界、统计田亩,绘制《淡防厅图说》。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十三日,闽浙总督富勒浑奏请依《淡防厅图说》例勘绘全台图说,杨廷桦与台湾镇总兵柴大纪带员主任其事,新任台湾道府永福、孙景燧协办,同年《垦禁图》成。图成尚未报批,即因乾隆五十一年相继发生的“杨光勋案”和“林爽文事件”而被搁置。乾隆五十三年,“林爽文事件”平复后,平台钦差福康安在《垦禁图》的基础上对番界、田亩重新勘查。乾隆五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闽浙总督伍拉纳奏请再绘新图,于《垦禁图》红、蓝、紫三色番界线外添画绿线,以标识新番界;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批复,准奏。据台湾2006年发现的乾隆五十六年二月所立之彰化县清水沟番界碑看,绘有红、蓝、紫、绿四色番界的新图其时已经完成。注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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