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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包伟民/刘后滨 当前章节:15470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13:25

因有关周渭任两浙东、西路或两浙西南路转运使的记载,于现见史料中仅发现《宋史·周渭传》《宋太宗实录》各一条,又因《宋太宗实录》中有关周渭的史料也仅一见,故无以从其上下文来判定所记官爵是否有误。而《宋史·周渭传》所载周渭的仕宦经历却颇为完整。北宋前期官制中“官”“差遣”相分离,因上文所言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皆属“官”系统,故以下即将《宋史·周渭传》中与此问题相关的前后“官”“差遣”摘录列出:

宋太祖朝,周渭“上书言时务,召试,赐同进士出身,解褐白马主簿。县大吏犯法,渭即斩之,上奇其才,擢右赞善大夫”。此后历知永济县、通判兴州、知棣州,太平兴国二年为广南诸州转运副使,“迁殿中丞。属有事交阯,主将逗挠无功。有二败卒擐甲先至邕州市,夺民钱,渭捕斩之,后至者悉令解甲以入,讫无敢犯。移书交阯,谕朝廷威信,将刻日再举,黎桓惧,即遣使入贡。就加监察御史。在岭南凡六年,徙知扬州。进殿中侍御史,改两浙东、西路转运使。入为盐铁判官,迁侍御史,历判户部、度支二勾院。出知亳州,赐金紫。俄授宋州,加职方员外郎”。

上述引文中,右赞善大夫、殿中丞、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侍御史、职方员外郎皆属“官”。据《宋史·职官志九》“文臣京官至三师叙迁之制”载:右赞善大夫已是京官,“转殿中丞”;殿中丞,“有出身转太常博士,无出身转国子监博士”。监察御史,“转殿中侍御史”;殿中侍御史,转“侍御史”。而侍御史,“转司封员外郎”,注云:“常调转员外郎者,转右曹……:水部、司门、库部、虞部、比部、驾部、屯田、都官、职方。任发运、转运使副,三司、开封府判官,侍读,侍讲,天章阁侍讲,崇政殿说书,开封府推官、府界提点,三司子司主判官,大理少卿,提点刑狱,提点铸钱监,诸王府翊善、侍讲、记室,中书提点五房公事堂后官,转左曹……:膳部、仓部、考功、主客、金部、司勋、祠部、度支、司封。”[53]按:殿中丞、监察御史之间有“太常博士、国子博士”和“左、右正言”两级,周渭自殿中丞擢加官至监察御史,特为“赏功”。而侍御史周渭因“差遣”为知宋州,不符合转官左曹司封员外郎的条件,故只能转职方员外郎。显然《宋史·周渭传》所载的周渭迁转“官”之过程完全与宋朝转官制度相符合,实可信从。

因此,虽然相对《宋史》而言,《实录》确属第一手史料,但在实际引用时,对其取舍信从与否当取审慎的态度,而不宜不加具体辨析,一概取《实录》而弃《宋史》。

3.《八朝名臣言行录》

朱熹《五朝名臣言行录》《三朝名臣言行录》合称《八朝名臣言行录》。《八朝名臣言行录》共收录北宋名臣九十七人(其中《五朝名臣言行录》五十五人,《三朝名臣言行录》四十二人),各人之“录”由两部分构成,一为小传,二为言行事迹及时人之评议。一般认为,言行事迹是由编撰者自“近代文集及记事之书”中“掇取其要,聚为此录”的,而小传文字系由编辑者所撰写。[54]

对于《八朝名臣言行录》与《宋史》之关系,明人朱明镐尝就《宋史·向敏中传》所载指称:

传曰:“天禧初,进右仆射。是日,翰林学士李宗谔当对,帝曰:‘朕自即位,未尝除仆射,今命敏中,此殊命也。敏中应甚喜。’又曰:‘敏中今日贺客必多,卿往观之,勿言朕意。’宗谔既至,敏中谢客,门阑寂然。”云云。愚谓此非实录也。按:《宗谔本传》,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宗谔已物故矣,何得天禧之初复有李翰林入直耶?此非实录一也。真宗即位之后,向敏中未尝仆射,张齐贤先有端揆之命,何得云“朕自即位,未尝除仆射”耶?此非实录二也。顾此不当责托克托,而应责考亭,《名臣言行录》中曾载此事,修《宋史》者不过摭拾其词尔。[55]

又今有学者尝云:“《宋史》于元祐党、新党之争,大抵偏元祐而诋新党,主保守而排进步。如《王安石传》多取朱子《名臣言行录》,殊难置信。”[56]上述二说皆不确。

向敏中(谥文简)任仆射事,载于《五朝名臣言行录》卷三,然朱熹于其下注明乃引录沈括《梦溪笔谈》。[57]而《梦溪笔谈》亦于所载此事下注曰:“向文简拜仆射年月未曾著于《国史》,熙宁中,因见《中书题名记》:天禧元年八月,敏中加右仆射。然《枢密院题名记》:天禧元年二月,王钦若加仆射。”[58]沈括之说实有误,而为朱明镐所指摘者,早在南宋时李焘《长编》、[59]张淏《云谷杂纪》[60]皆已明确指出此乃沈括记事之讹。

如此则是否存在《宋史》撰修官未见《梦溪笔谈》而转引自《五朝名臣言行录》之事?按《宋史·隐逸传中》载有杜生事迹,传末载有“黎阳尉孙轸……后至延安幕府,为沈括言之。括时理军书,迨夜半,疲极未卧,闻轸谈及此,乃顿忘其劳”。[61]检《梦溪笔谈》,其事果载于卷九,[62]文字承袭之迹历然。可证元末撰修《宋史》时,实曾取材于《梦溪笔谈》。

而“《王安石传》多取朱子《名臣言行录》”一说,乃指《三朝名臣言行录》卷六之二《丞相荆国王文公》而言。[63]《丞相荆国王文公》合计征引史料四十九条,内正文四十四条(有六条未注明引文出处),注文五条,共征引文献十六种。

续表

与《八朝名臣言行录》其他名臣言行事迹多取材于其《行状》《墓志》《神道碑》,或取材自与其关系密切者如亲友、门人、故吏等所撰文字,甚至自撰文字者不同,《丞相荆国王文公》所征引文献大多为笔记、杂史之类,且撰者多属其政敌。而六条未注明引文出处者,其中四条内容来源实与宋代官修史书相关,即其引文之首句分别为“荆公召为翰林学士”“荆公既为参知政事”“初吕惠卿为荆公所知”的三段文字皆属朱熹删录《实录·王荆公安石传》中相关内容而成,而“平甫教授西京国子监”一条乃“据《(国史)安国本传》及司马光《记闻》删修”。且《丞相荆国王文公》卷首之王安石小传的史料来源,亦源出《实录·王荆公安石传》,即是朱熹删录《实录》相关内容而成。[64]上述相关内容皆见于《宋史·王安石传》。由此亦可证,《宋史·王安石传》实依据《四朝国史·王安石传》撰成。

4.《文献通考》

元初马端临所撰之《文献通考》,实为研究宋代历史、制度的重要史籍,被称为“文献渊薮”。其所载内容多有与《宋史》重复者,故颇有学者以为《宋史》之部分卷帙乃抄录自《文献通考》。如《宋史·高丽传》,[65]宋晞先生于《读〈宋史筌·高丽传〉》一文中论述《宋史·高丽传》一些记载讹误时,称其“乃沿袭马端临《文献通考·四裔考二》……之误而误”,[66]以为《宋史·高丽传》之内容源出《文献通考·四裔考二》所载“高丽”部分[67]。杨渭生先生《〈宋史·高丽传〉与〈宋史筌·高丽传〉之比较》一文中也有类似结论。[68]然对勘两者相关文字,却是互有详略,部分内容此有彼无,而且《宋史·高丽传》之内容要多于《文献通考·四裔考二》所载者甚多。

由此,可推知《宋史》虽编撰晚于《文献通考》,但其《高丽传》不当源出《文献通考·四裔考》,而是两者史出一源,即“宋代国史”,故两者皆有称宋朝皇帝为“帝”“上”,称宋朝使高丽者为“我使”“朝廷使”等文字。然因两书撰修者删削有别,而详略有间。亦因为此,故见于一书中之讹误,在另一书中同样存在。如《宋史·高丽传》云“(绍兴)三十二年(1162)三月,高丽纲首徐德荣诣明州言,本国欲遣贺使”,《文献通考》中内容相同,然据朝鲜郑麟趾《高丽史》卷十八所载,徐德荣实为宋朝“都纲”,贸易往来于宋、高丽之间,并兼为两国传递信息。宋“国史”因其当时来传高丽欲遣使臣西来宋国之消息,遂误认其为“高丽纲首”,而《宋史·高丽传》《文献通考·四裔考二》皆承其误。[69]

续表

此类情况,并不限于上述《宋史·高丽传》与《文献通考·四裔考二》,尤其《宋史》诸志与《文献通考》诸考之间因史源原因而内容相同或相类者更为普遍。

5.《金史》

上文已述及元末史臣编撰《宋史》时,尝引录稍前完成的《金史》内容。历来学者对于《金史》的评价要高于《宋史》,然则两者同记一事而内容矛盾时该如何取舍?下举南宋吴曦降金一事为例。

吴曦乃抗金名将吴璘之孙,开禧二年(1206)三月被任为四川宣抚副使,又兼陕西、河东路招抚使,“许便宜从事”。不久,秘密遣使向金朝纳降。对于吴曦降金之具体年月,《宋史·宁宗纪二》载:开禧二年四月下旬,“吴曦遣其客姚淮源献关外四州于金,求封蜀王”。六月,“金人封吴曦为蜀王”。十二月下旬,“吴曦始自称蜀王”。三年正月间,“吴曦僭位于兴州”。[70]其他宋方文献如《宋史·吴曦传》《两朝纲目备要》卷九等记载同。

然而金方史籍如《金史·章宗纪四》所载却颇有异:泰和六年(即宋开禧二年)十二月中,“宋太尉、昭信军节度使、四川宣抚副使吴曦纳款于完颜纲”。故“完颜纲遣京兆录事张仔会吴曦于兴州之置口。曦具言所以归朝之意,仔请以告身为报,尽出以付之,仍献阶州”。于是“完颜纲以朝命,假太仓使马良显赍诏书、金印立吴曦为蜀王”。随即吴曦“遣其果州团练使郭澄、提举仙人关使任辛奉表及蜀地图志、吴氏谱牒来上”。[71]

宋、金双方所载时间之异,实与两史所据史源不同有关。对此,今日研究者多以为《金史》所载者较为可信。[72]然《宋史·方信孺传》又载宋廷于开禧三年间“遣信孺再往,时吴曦已诛,金人气颇索,然犹执初议。信孺曰:‘……且以曲直校之,本朝兴兵在去年四月,若贻书吴曦,则去年三月也。’”[73]又宋廷于开禧三年十月“诏谕军民”时声称:“第惟敌人,阴诱曦贼,计其纳叛之日,乃在交锋之前,是则造端岂专在我?”[74]其言虽有为宋廷开脱首启兵端之责,然其所言如此气壮,也反证《宋史·宁宗本纪》所云乃属有据。而《金史·完颜纲传》所载却正与《宋史》相印证。

《金史》称金帝“闻韩侂胄忌曦威名,可以间诱致之,梁、益居宋上游,可以得志于宋,封曦蜀国王,铸印赐诏,诏纲经略之”,故完颜纲“被诏进至水洛,访得曦族人端,署为水洛城巡检使,遣持诏间行谕曦。曦得诏意动,程松尚在兴元,未敢发,诈称杖杀端,以蔽匿其事。松兵既败,曦乃遣掌管机宜文字姚圆与端奉表送款。纲遣前京兆府录事张仔会吴曦于兴州之置口。曦言归心朝廷无他,张仔请以告身为报,曦尽出以付之,仍献阶州。……十二月曦遣果州团练使郭澄、仙人关使任辛奉表及蜀地图志、吴氏谱牒来上”。[75]可证《宋史》所载为直,而《金史·章宗纪》云云颇有隐讳。

结语

《宋史》因存在诸多问题及错讹,明清以来屡遭严厉批评,但不少批评颇值得商榷。如有人以为《宋史》之列传编排不以时间为序,造成前后顺序混乱。此类问题,《宋史》当然存在。但亦应看到《宋史》往往将某一类传主归于一卷,如战将、文士与宰相、能吏等,如此各卷之间便无法完全按时间先后为序;而且此还与作为《宋史》主要取材依据的宋“国史”有关。又如颇为后人指责的《宋史·奸臣传》将王安石变法之干将吕惠卿、曾布、章惇等,以及南宋权臣韩侂胄收入,而未收祸国殃民之权奸史弥远,有人认为此反映了元朝史官之史识低下。此语乃属似是而非,因为此亦与《宋史》神宗朝以后的史料依据主要取自南宋时编纂的《四朝国史》《中兴四朝国史》密切相关,并且亦完全符合元代史臣编修《宋史》之宗旨:“矧先儒性命之说,资圣代表章之功,先理致而后文辞,崇道德而黜功利,书法以之而矜式,彝伦赖是而匡扶。”[76]故《四库提要》有云《宋史》“其大旨以表章道学为宗”,而“其书以宋人《国史》为稿本。宋人好述东都之事,故史文较详,建炎以后稍略,理、度两朝,宋人罕所纪载,故史传亦不具首尾”。虽自明代“柯维骐以下屡有改修,然年代绵邈,旧籍散亡,仍以是书为稿本,小小补苴,亦终无以相胜。故考两宋之事,终以原书为据,迄今竟不可废焉”。[77]

但今日有研究者却又有过分表彰《宋史》之趋向。如有人表扬《宋史》将《五代史》中未列传之后周大将韩通,与拥周反宋之李筠、李重进一同列入《周三臣传》之做法,认为此既弥补了《五代史》之不足,又反映了韩通等三人之历史作用。其实,将韩通收入《周三臣传》,正是《宋史》体例不纯之表现,亦与宋《三朝国史》已为韩通立传相关。因韩通死于陈桥兵变、宋太祖称帝之前,严格而言,当属之后周朝。欧阳修撰修《五代史》时未为韩通立传,即遭到宋及后人之批评,而《宋史》为韩通立传,亦属元人昧于史例之举。再如有人表彰《宋史》分别为“外国”和“变夷”列传,乃为分清国内民族与国外邻邦之界限。如此说法,实属顾前不顾后之举,因《吐蕃传》,《宋史》即属之《外国传》。

综上所述,《宋史》中存在的不少问题和讹误,乃与其史料来源尤其是其主要取材于宋“国史”有关。充分认识于此,甚有助于合适评判《宋史》之史料价值,厘清《宋史》与其他宋元重要史籍的关系。

The Original Sources for Song Shi and the Related Issues

Gu Hongyi

Abstract:The original sources of Song Shi are fairly sophisticated. Some of them are from the official records such as national history,veritable records(Shilu),diaries,history of institutions(Huiyao),etc. Some of them are from the private writings,for example,A Continuation of Zi Zhi Tong Jian,Dongdu Shilüe,s ome of historical notes and miscellaneous history and even include several historical records in the Yuan Dynasty. This paper mainly deals with the continuing heritages of the historical sources between Song Shi and national history of Song Dynasty,and the their implications.

Keywords:Song Shi;official history of Song Dynasty;historical notes and miscellaneous history;historical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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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赵翼:《廿二史札记校证》卷二三《宋史多国史原本》,王树民校证,中华书局,1984,第498页。

[2] 《宋史》卷二〇三《艺文志二》,中华书局,1985,第5087页。

[3] (宋)洪迈:《容斋随笔·三笔》卷四《九朝国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第459页。

[4] 参见裴汝诚、许沛藻《续资治通鉴长编考略》,中华书局,1985,第57~58页。

[5] 《宋史》卷二〇三《艺文志二》,第5091页。

[6] 《元史》卷一五六《董文炳传》,中华书局,1976,第3672页。

[7] (元)苏天爵:《滋溪文稿》卷六《曹先生文稿序》,中华书局,1997,第84页。

[8] (元)苏天爵:《滋溪文稿》卷二五《三史质疑》,第424~425页。

[9] (明)危素:《说学斋稿》卷三《昭先小录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26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第706页下栏。

[10] (清)赵翼:《廿二史札记校证》卷二三《宋辽金三史》,王树民校证,第495页。

[11] (清)赵翼:《廿二史札记校证》卷二三《宋史多国史原本》,王树民校证,第498~499页。

[12] 《宋史》卷四八《天文志一》,第951页。

[13] 《宋史》卷六一《五行志一上》,第1318页。

[14] 《宋史》卷九八《礼志一》,第2424页。

[15] 《宋史》卷一一〇《礼志十三》,第2639页。

[16] 《宋史》卷一四三《仪卫志一》,第3365页。

[17] 《宋史》卷一四九《舆服志一》,第3479页。按:有关《宋史》取材宋“国史”之例,可参见裴汝诚《〈宋史〉说略》三《资料来源》,收入李学勤等《经史说略·二十五史说略》,北京燕山出版社,2002,第385~392页。

[18] 《四朝国史·欧阳修传》载于李逸安点校《欧阳修全集·附录》卷二,题《四朝国史本传》,中华书局,2001,第2677~2682页。

[19] (宋)韩琦:《欧阳公墓志铭》,李逸安点校《欧阳修全集·附录》卷三,第2701页。

[20] 《宋史》卷四八七《高丽传》,第14038页。

[21] (宋)钱若水:《宋太宗实录》卷三五,甘肃人民出版社,2005,第98页。

[22] (宋)李攸:《宋朝事实》卷二〇《经略幽燕》,中华书局,1955,第321~322页。

[23] 〔朝鲜〕郑麟趾:《高丽史》卷三《成宗》,韩国首尔大学奎章阁藏刊本,第8页上、下。

[24] (清)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八一《宋朝事实》,中华书局,1965,第695页。

[25] 《宋史》卷七〇《律历志三》,第1589页。

[26] 《宋史》卷七一《律历志四》,第1603~1604页。

[27] 《宋史》卷一四二《乐志十七》,第3346页。

[28] 《宋史》卷一四五《仪卫志三》,第3420页。

[29] 《宋史》卷四八五《外国传一》,第13982页。

[30] 《宋史》卷四八六《夏国传下》,第24030页。

[31] (元)刘诜:《桂隐文集》卷四《题危大朴与邓子明书后》,《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5册,第199页上栏。

[32] (明)杨士奇:《东里集·文集》卷十《跋文丞相督府忠义传》,《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38册,第122页下栏。

[33] 《宋史》卷三八一《范如圭传》,第11729~11731页。

[34] (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八九《直秘阁赠朝议大夫范公神道碑》,载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第4141~4146页。

[35] (宋)王应麟:《玉海》卷六一《绍兴进至和嘉祐章疏》,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1988,第1169页。

[36]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壬午内禅志》,中华书局,2000,第505~506页。

[37] (宋)吴泳:《鹤林集》卷二二《缴进嘉绍本议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6册,第212页上栏。

[38] (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三《正统辨》(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第37页)云至正四年三月进《辽史》,十一月进《金史》,第二年十一月进《宋史》。

[39] 《宋史》卷五二《天文志五》,第1084~1085页。

[40] (元)袁桷:《清容居士集》卷四一《修辽金宋史搜访遗书条列事状》,《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03册,第551页下栏。

[41] 参见舒仁辉《〈东都事略〉与〈宋史〉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2007,第4页。

[42] 《宋史》卷二四四《宗室传一》,第8666~8669页。

[4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太平兴国六年九月辛亥”条,中华书局,1995,第500~502页。

[4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建隆二年六月甲午”条注,第46~47页。

[45] 燕永成《前言》,(宋)钱若水:《宋太宗实录》,第2~6页。

[46] 见李昌宪《再论宋初两浙东北路两浙西南路的废置时间与辖区》,《文史》2010年第4期,第249~253页。

[47] (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四《太宗实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第128页。

[4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六“景德四年八月壬寅”条,第1479页。

[49]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雍熙四年十二月”条,第642页。

[50] 《宋史》卷二五七《赵普传》,第8934页。

[51] 《宋史》卷三○四《周渭传》,第10056页。

[52] (宋)钱若水:《宋太宗实录》卷三一,第54页。

[53] 《宋史》卷一六九《职官志九》,第4024~4025页。

[54] 按:《八朝名臣言行录》之版本有详、略两个系统,本文所据为详本,即《四部丛刊初编》影印宋刊本。

[55] (明)朱明镐:《史纠》卷五《宋史·向敏中传》,《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88册,第518页下栏~519页上栏。

[56] 柴德赓:《史籍举要》,北京出版社,1982,第131页。

[57] (宋)朱熹:《五朝名臣言行录》卷三之一,载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79页。

[58] 胡道静校注《新校正梦溪笔谈》卷九《人事一》,中华书局,1957,第111页。

[59]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〇“天禧元年八月壬申”条注,第2075~2076页。

[60] (宋)张淏:《云谷杂纪》卷四《大耐官职》,中华书局,1958,第60~61页。

[61] 《宋史》卷四五八《隐逸传中》,第13452~13453页。

[62] 胡道静校注《新校正梦溪笔谈》卷九《人事一》,第103~104页。

[63] (宋)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卷六之二《丞相荆国王文公》,载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79页。按:以下简称《丞相荆国王文公》。

[64] 参见顾宏义《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丞相荆国王文公〉征引文献探析》,《中国典籍与文化》2009年第3期,第70~74页。

[65] 《宋史》卷四八七《高丽传》,第14035~14055页。

[66] 宋晞:《宋史研究论丛》(第二辑),中国文化学院出版部,1980,第201页。

[67]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二五《四裔考二》,中华书局,2011,第8951~8962页。

[68] 杨渭生:《宋丽关系史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第411、416页。

[69] 参见顾宏义《〈宋史·高丽传〉史源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7年第4期,第122~129页。

[70] 《宋史》卷三八《宁宗纪二》,第740、741、743页。

[71] 《金史》卷十二《章宗纪四》,中华书局,1975,第279页。

[72] 参见王智勇《南宋吴氏家族的兴亡——宋代武将家族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5,第220页;杨倩描《吴家将——吴玠吴璘吴挺吴曦合传》,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第247~251页;陈振《宋史》,人民出版社,2003,第494页注文等。

[73] 《宋史》卷三九五《方信孺传》,第12060页。

[74]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八《丙寅淮汉蜀口用兵事目》,第833页。

[75] 《金史》卷九八《完颜纲传》,第2178、2179、2180页。

[76] 《宋史》卷末《进宋史表》,第14255页。

[77] (清)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四六《宋史》,第413页。

试论宋代地方治安维护体系中的巡检

赵冬梅

摘要:五代中央派“使臣”到地方巡检,逐捕盗贼、加强控制,巡检使臣成为州县、藩镇之外的维安力量。宋初,解除藩镇力量,复设县尉,重振州县维安制度,同时保留巡检以加强乡村治安。宋朝的巡检网络相对于州县呈“不均匀分布”状态,从而有效地补充了州县对行政区划边缘区域控制力的不足。路是州县与巡检的协调领导机构。巡检自立于州县之外的历史特征,在新的环境下逐渐消失,至南宋,巡检须听州县节制。“当地现任”官僚等级秩序在巡检-州县关系的演变中起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巡检 “不均匀分布” 地方行政区划 “当地现任” 官僚等级秩序

巡检是晚唐五代新出,至宋发展成熟的职位类型之一。宋朝内地巡检的功能是逐捕盗贼、维护地方治安,关于这一点,学界并无异议。[1]既有研究意见分歧最大的,是巡检与地方行政机构的关系问题。有趣的是,这一分歧与学术背景的差异隐然契合:治安史、警政史等专门史著者大多主张巡检与地方行政为双轨并行,比如陈鸿彝在《中国古代治安简史》中说:“宋代治安实行双轨制,一是传统的行政管理系统……一是宋代创建的专职治安系统,即与各级地方政府相平行的‘巡检系统’。”[2]而断代史研究者则大多主张巡检按照行政层级分设,或者说是地方行政机构的一部分。比如,曾我部静雄认为宋代的捕盗机关按路、州、县、乡设置,路设提刑司,州设巡检,县设县尉,乡有耆长,主张巡检是州级设置。[3]苗书梅则将仁宗朝以后的巡检基本上视为县级机构。[4]本文认为,相对于州县行政区划的“不均匀分布”,正是巡检网络的最核心特征。就设置背景、统属关系与巡区分布状况而言,巡检之于州县,的确可以称得上“双轨并行”,二者在路的协调领导下相互配合,共同捕盗。然而,这只是制度的“设计意图”。就实际运作而言,治安“双轨制”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这些因素交织起效,逐渐改造着巡检与州县的关系,到南宋,州县对巡检可以“行符移”,巡检对州县要“听节制”,“双轨”界限模糊化。巡检的领导机制也从路的单线领导变成路与州县的复合领导。

文章分为五部分:其一,考察五代巡检系衔中的州县的实际意义;其二,从宋初重建地方维安体系的过程分析巡检在整个维安体系中的功能定位,这两部分合起来构成有关巡检制度设置背景的历史追溯;其三,解释巡检相对于州县的“不均匀分布”特征;其四,以庆历四年欧阳修河北捕盗的个案为例,展示路对巡检的领导权,以及路对各级各类地方维安力量的协调调度;其五,揭示从北宋到南宋州县与巡检关系变化的原因和过程,重点分析“当地现任”官僚等级秩序对于巡检地位变化的影响。

一 五代巡检非州县设置

刘琴丽认为:“与唐代相比,五代巡检已呈现出按行政级别分层设置的特点……五代时期开始在州一级行政机构中配置巡检。与唐代相比,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5]这种说法值得商榷。检诸史料,五代的确出现了不少以州、县系称的巡检,比如“宋、亳、宿三州巡检使”“许州巡检”“澶州巡检使”。但是,这些巡检似皆非所系州县行政机构中的“配置”。兹举四例,试加辨析。

例一,定州东西面巡检。后晋开运二年(945)三月乙丑,“以狼山寨主孙方简为泰州刺史,仍简较(检校)尚书右仆射、本州守御都指挥使,充定州东西面都巡简(检)”。[6]泰州本来在契丹治下,三月庚戌日,后晋大军兵临城下,泰州刺史以城降。[7]乙丑日,后晋大军回撤,泰州入晋才16天,大军撤后,泰州形势殊难逆料。孙方简其人,实为边境豪强。“定州西北二百里有狼山,山上有堡,边人赖之以避剽掠之患,因中置佛舍”,孙方简同宗的一位尼姑,生前在狼山上以“香火之教聚其徒”。尼死之后,方简“嗣行其教”,成为狼山寨主。[8]孙方简和他的狼山寨其实是一支相对独立的武装力量,依违于中原王朝与契丹之间。后晋用他做泰州刺史兼定州东西面巡检使,目的就是在中央鞭长莫及的情况下,借助这样一支力量作为缓冲,后晋中央和定州节度使对泰州的控制都是相当薄弱的。当年九月甲寅,“移泰州理所于满城县”,[9]也应当是为了更靠近孙方简的老巢狼山寨。

孙方简的职位,又作“边界游奕使”。[10]“游奕”与巡检意思相类,唐有游奕使,“领游兵以巡奕者也”。[11]“定州东西面巡检使”应当就是宋人后来所谓的“天策先锋”——“保州、广信、安肃军,自五代以来,别领兵万人,号缘边都巡检司,亦号天策先锋”。[12]契丹也在接邻后周的关南地区设有“关南巡检使”。[13]后晋的泰州、契丹的关南都属于前线地区,直接与敌国接壤,经常受到敌方的军事骚扰,设置(游奕)巡检使的目的,就是以积极主动的小规模军事行动干扰敌人、以巡逻带动防御。

例二,许州巡检。后汉隐帝乾祐三年(950)十二月庚申,已经篡位的郭威回到都城,暂驻北郊,“许州巡检、前申州刺史马铎奏,节度使刘信自杀”。许州节度使刘信,是后汉“高祖之从弟”。十二月壬子,郭威在澶州篡位,他在京师的同党、枢密使王峻立刻派马铎“领军赴州巡检,铎引军入城,信惶惑自杀”。[14]马铎赴许州巡检的目的,是防止刘信起兵。他任许州巡检的时间,从十二月壬子日算起,到庚申日功成复命,一共9天,是很典型的临时差遣,谈不上与许州行政机构有什么关系,不过是以许州系衔而已。

例三,宋、亳、宿三州(游奕)巡检使,后汉、后周皆有。刘知远在太原时,司超为帐下小校,刘知远入汴,“以超为郓州必敌指挥使。时京东诸州寇盗充斥,以超为宋、宿、亳三州游奕巡检使”。[15]后周广顺初(951),用右千牛卫大将军赵凤为宋、亳、宿三州巡检使。“凤出于伏莽,尤知盗之隐伏,乃诱致盗魁于麾下厚待之,每桴鼓之发,无不擒捕,众以为能,然平民因捕盗而破家者多矣。”[16]赵凤所领“宋、亳、宿三州巡检使”可能中间省略了“游奕”二字。宋、亳、宿三州分属两节度,宋州是节度州,亳州是宋州节度使巡属,宿州是徐州节度使巡属。这三州有汴河流经,是中原与江淮之间的交通要道,亳、宿两州又都沿边,与南唐隔淮相望,设置游奕巡检使,可以起到一石三鸟的作用:一可捕盗、安靖地方,二可维护边境安全,三可为进一步南扩做准备。

例四,光、舒、黄招安巡检使。后周显德三年(956),征淮南,有“光、舒、黄招安巡检使,行光州刺史何超以安、随、申、蔡四州兵数万攻光州”。[17]同时出现的还有“庐、寿、光、黄等州巡检使”,由司超担任。司超先任宋、宿、亳三州游奕巡检使,“改宿州西固镇守御都指挥使,移屯颍州下蔡镇”,一直守卫在最前线,“屡与淮人战,有功”。显德三年征淮南,“以超为步军先锋副都指挥使,又为庐、寿、光、黄等州巡检使”,[18]职责当与何超相仿。这一类巡检,诚如刘琴丽所总结的,“是在战争的前沿阵地,以它国所属之州命名设置的巡检”,“无疑是为了战争之需要而设”。[19]需要补充的是,这类巡检,多为行营下属单位,在战争结束、行营解散之后,一般也会随之结束。

综上所述,可以初步断言,五代巡检系衔中的行政区域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标明巡辖范围,而非巡检与行政机构之间的隶属关系。相反,五代巡检的特点,正是独立于包括节度使在内的地方军政体系之外。五代巡检之中,像孙方简那样的地方豪强是少数,多数巡检来自中央,“多为帝王腹心的亲信人物”,身份包括皇子、贵戚、高级将领等等。[20]其中,有两类人值得特别注意。一类是赋闲在京的前任刺史等,比如前引“许州巡检、前申州刺史马铎”。一类是“内职”,其下层为“使臣”,包括供奉官、殿直等;上层为“诸使”,比如六宅使、门使、宣徽使。“内职”是“皇帝身边的一个特殊集团,既为亲近之宿卫,充宫廷之杂役,又得因皇帝亲信的缘由参与国家军政事务的管理”,[21]时人称之为“陛下家臣”。[22]“使臣”充巡检,比如后晋天福八年十二月乙巳,“遣供奉官、殿直二十六人自河阴至海口,分擘地分巡检,以青州节度使杨光远谋叛故也”。[23]“诸使”充巡检,比如后周广顺三年,延州节度使高允权卒,其子绍基匿丧,延州内乱,“后朝廷令六宅使张仁谦往巡检,绍基乃发丧以闻”。[24]

这两类人皆非现任军官,一旦受命巡检,则为统兵之官。他们与所统之兵的统属关系依靠皇帝的命令生成,任务结束,这种统属关系也随之终结。质言之,巡检是中央派出的统兵官。其行使职务的方式是经常性地四出巡查,以期用较少的兵力实现对较大地理范围内局势的掌控。这种统兵形式具有机动灵活、安全可靠的特点,因此被五代统治者广泛应用。在边境设置游奕巡检使,巡边备战,是五代各国及契丹的通常做法。在最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单位——行营之中,常有巡检使或者招安巡检使,是行营主帅——都部署之下相对独立的统兵官,带“招安”名目者,兼有攻城略地与稳定占领区的双重功能。藩镇出现叛乱迹象,中央会在临近地区派驻巡检监控局势,以备事变。而首都的安全维护与地方“盗贼”的逐捕,也常有巡检参与。[25]

二 从三家共管到双轨并立:变化中的地方维安体系与“巡检使臣”

低级内职供奉官、殿直等,[26]“奉朝请,侍廷中,谓之使臣”,[27]地位亲而不尊,常受命出使,是五代帝王伸张皇权的工具之一。“使臣”受皇帝的差遣统兵出外担任巡检,称为“巡检使臣”。后周时,巡检使臣已遍布全境,成为地方军政体系之外的重要存在。显德元年(954)三月辛巳,世宗颁布《即位大赦文》,关于内地治安,则称“诸处有草寇团集,仰所在州府及巡简(检)使臣晓谕恩赦,招唤各令归农”;关于边境安全,则称“应沿边州府接近西川、河南、契丹、河东界处,仰所在州府及巡简(检)使臣钤辖兵士及边上人户,不得侵扰外界,及虏掠人畜,务要静守疆埸,勿令骚动”。[28]可见,“巡检使臣”与“所在州府”是后周政府赖以维护地方治安、加强边境安全的两种重要力量。

在五代的地方治安管理领域,除“巡检使臣”与“所在州府”之外,还有一种力量是实际存在而被周世宗《即位大赦文》模糊处理了的,这就是藩镇。按唐制,维护地方治安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唐的州、县两级都设有专司捕盗的官职,州有司法参军,掌“督捕盗贼”,[29]县有县尉,“主盗贼,案察奸宄”。[30]至五代,藩镇抛开地方行政系统,另起炉灶,用自己的亲信家臣把持地方。司法参军职司久旷,“诸州皆有马步狱,以牙校充马步都虞候,掌刑法,谓之马步院”。[31]县尉之职“久废,而盗贼斗兢则属镇将”,[32]镇将“皆 〔节度使〕自补亲随,与县令抗礼,公事专达于州”。[33]后周广顺三年(953)七月丁酉,有敕书云:“赋税婚田,比来州县之职;盗贼烟火,元系巡镇之司。各有区分,不相逾越。或侵职分,是紊规绳……京兆、凤翔府,同、华、邠、延、鄜、耀等州所管州县军镇,顷因唐末藩镇殊风,久历岁时,未能厘革,政途不一,何以教民?其婚田争讼、赋税丁徭,合是令佐之职。其擒奸捕盗、庇护部民,合是军镇警察之职。今后各守职分,专切提撕。如所职疏遣,各行按责。其州府不得差监征军将下县。”[34]毋庸置疑,这则敕书的核心意图是强调藩镇不得干预县政,但同时也无奈地承认了藩镇所委镇将管理“盗贼烟火”“擒奸捕盗、庇护部民”的权力,从而在实际上否定了上述地区县级政府按传统所拥有的地方治安管理权。

局部的让步并不意味着后周中央甘心将地方治安的管理权拱手交给藩镇,派驻巡检使臣就是一个明证。只是,巡检使臣的功效似乎并不尽如人意。显德元年,有两位巡检使臣遭遇极刑。九月“辛丑,斩宋州巡检、供奉官副都知竹奉璘于宁陵县”,“以其先奉命在彼巡检,有群盗掠其客船而不能登时擒杀故也”。[35]十月己未,“杖死供奉官郝光庭于府门,以其在叶县巡检日,挟私断杀平人故也”。[36]可能正是因为这两起事件,世宗有感而发,于十月戊辰,谓“侍臣”曰“诸道盗贼颇多,讨捕终不能绝,盖由累朝分命使臣巡检,致藩侯、守令皆不致力”,并感叹“宜悉召还,专委节镇、州县,责其清肃”。[37]话虽如此,后周中央却并未采取召还、取消巡检的举措。原因其实很简单:在负有讨捕“盗贼”责任的巡检、藩侯、守令三个系统当中,只有巡检是中央派出机构。中央对于巡检,既赖其捕盗维安,又靠其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因此,对于巡检,周世宗批评归批评、感叹归感叹,“召还”却是断断不肯付诸实施的。

地方治安由州县、节镇、巡检“三家共管”的实质,是具有割据倾向的藩镇与从中央派出的巡检介入了原属地方行政系统的治安管理领域。这种状况,到宋初始有改观。宋朝建立后,将藩镇所侵夺的权力归还地方政府,取消了镇将逐捕乡村“盗贼”的权力;复置县尉,为捕盗之官,强调县令、县尉对乡村治安的责任;同时,保留巡检,作为州县之外的捕盗专官。建隆三年(962)十二月癸巳,颁布《置县尉诏》,规定“每县置尉一员”,“自万户至千户各置弓手有差”,“凡盗贼斗讼先委镇将者,诏县令及尉复领其事”,[38]诏云:

盗贼斗讼,其狱实繁,逮捕多在于乡闾,听决合行于令佐。顷因兵革,遂委镇员。渐属理平,合还旧制。宜令诸道州府,今后应乡闾盗贼斗讼公事,仍旧却属县司,委令、尉勾当……如有盗贼,仰县尉躬亲部领收捉送本县;若是群贼,仰画时申本属州府及捉贼使臣,委节度、防御、团练使、刺史画时选差清干人员,将领厅头、小底、兵士管押及使臣根寻捕逐……其镇将、都虞候,只许依旧勾当镇郭下烟火盗贼争竞公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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