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日,又颁布《捕贼条》,进一步明确县令、尉的捕盗责任与奖惩办法,同时规定:
如令、尉力可捕贼而公然逗留,致有透漏者,勘罪闻奏。力所不任,画时报邻近巡检使臣及州府同共捕捉。合报亦不报,亦仰勘罪。若巡检使臣及州府闻报,不与借力,许令、尉直申奏,长吏、使臣并当重责。[40]
建隆三年的《置县尉诏》与《捕贼条》划定了北宋地方安保体系的基本架构——州县与巡检共管。乡村治安,以县级政府为主要直接责任单位,“应乡闾盗贼”,包括小股的“劫贼、杀人贼”,均由县负责逐捕。县尉是专职的捕盗官,为直接责任人,县令负有次要和领导责任。具有一定规模、危害严重的“群贼”伙盗,县“力所不任”者,则由州府与巡检使臣共同负责。城镇治安,州城由州都监负责,[41]县城仍责县尉,镇郭则由镇将主其事。兼有维安捕盗与加强对地方控制双重功能的巡检,从此成为维护地方治安的重要制度,宋人故谓“今世之法,庇恤民户者,悉赖州县长吏,擒逐寇盗者,悉委巡检、县尉”。[42]
三 巡检网络的“不均匀”分布
宋朝的地方行政实行州、县两级制。以州、县为单位观察,州有州都监,县有县尉,州都监与县尉的分布可以说是“均匀”的。相比之下,巡检的分布则是“不均匀”的,巡检的巡辖区域与州、县界至的关系呈现出复杂的情况。
有“整合”者,即在不打破州、县界至的前提下将盗贼多发、治安形势相关联的邻近州、县整合为一个巡检区。比如,景德三年(1006),因“京东诸郡常有群盗,依阻山河,州县苦之,乃令门祗候胡守节与京东转运使张知白等相度所部州军,分为五路”,“各置巡检司”,“令便于警捕也”。[43]北宋的京东路历史上是秦末刘邦起义、唐末黄巢起义的发源地,“其民喜为盗贼,为患最甚”。[44]而州县长吏限于管辖范围,避事者不愿出境讨捕,敢任者又唯恐越职之嫌,故使盗贼横行。景德三年所置京东五路巡检司,“以应天府、曹、濮州,广济军为一路;济、郓、兖州为一路;淄、齐、青州为一路;登、莱、潍、密州为一路;沂、徐州、淮扬军为一路”,[45]是在一路范围内,按照盗贼发生的地域规律以州为单位进行分组、整合,并未打破州界。嘉祐八年(1063)在福州长溪县设置的沿海六县巡检也属于整合型。长溪在福州最北边,北邻两浙路的温州和处州,“四向最远,去州城或七八百里,山川险隘,盗贼多窜入温、处等州,而两浙州军盗贼却入长溪县界”。嘉祐八年,经福建提刑司建议,在长溪县设置沿海六县巡检,自北向南,将福州的长溪、罗源、宁德、连江、长乐、福清沿海六县合为一个巡检区,领“兵级三百人”,“仍造刀鱼船十只,往来海上收捕”海盗。[46]
有“打破重组”者,通常为打破州界,将临近的县组合为一个巡检区。典型的例子,比如,京西北路的滑州韦城,开封府的长垣、东明,京东西路的冤句、南华五县彼此接邻,“自来多有贼盗”。皇祐元年(1049),添置韦城、长垣、东明、冤句、南华五县管界巡检,不单打破州界,还跨越了路的分野。[47]又如,元丰二年(1079),闾邱孝直在福州永福县境内的辜岭设置巡检,“管认福州永泰县、兴化军兴化县地分巡警”,[48]则是打破州界,将相邻的两个县合为一个巡区。
“不均匀”的巡检网络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巡检网络的形成过程,就是宋朝政府利用巡检制度应对治安问题的过程。当地方治安形势恶化到一定程度,政府即可派员统兵前往巡检;当治安形势相对稳定之后,部分新设巡检便会转变成为常设机构;而其后治安形势的变化,也会促使政府改变巡检的廨宇位置或者重新划分巡检区。比如,“广州多蕃汉大商,无城郭,虽有海上巡检,又往复不常,或有剽劫,则全乏御备”。为加强广州治安,天禧三年(1019),特徙广、祥、恩州海上都巡检一员廨于广州市舶亭南。[49]再如,“河中府,同、解、鄜、延、丹、坊州,并西京、陕、虢、河阳旧为两路巡检”,天圣元年(1023),因“解州盗贼啸聚”“地远难以分捕”,特于陕、虢、解、同州置巡检使一员。[50]
那么,巡检网络的“不均匀”是否随时间的推移发生改变?苗书梅指出,仁宗朝“开始在县中增设巡检”,“县设巡检后,巡检开始与县尉相提并论,其地位也逐渐接近县尉”。[51]这种论述予人的印象,似乎巡检从此开始在县一级均匀分布。黄宽重将巡检、县尉均视为“县一级军政体系”,当即脱胎于此。[52]对此,笔者有不同认识。苗先生的主要依据,是庆历三年(1043)九月一日,“置开封府诸县巡检各一员,又分东西二路置提举捉贼各一员”。[53]然而,这则材料所展示的,只是开封府县的情况,不具有普遍性。庆历三年,宋朝的治安形势严峻。六月间,右正言余靖上书,指出“今天下至大,而官吏弛事,细民聚而为盗”。十月,又有“知河南府范雍兼都大提举京西四路诸州军兵甲巡检贼盗公事”的任命。[54]因此,庆历三年之置府县巡检,只是一次以增设巡检强化地方治安的“应激反应”行为,而非在县一级普设巡检。
仁宗庆历四年与嘉祐三年,曾经有两次按照路、州的层级关系清理巡检职位员额的行动。那么,这两次调整有没有改变巡检的分布状态呢?庆历四年的调整原则有两点:第一,“逐路留都巡检两员,(余)改为提举捉贼”;[55]第二,“逐州留巡检一员,专管本州界内巡警,于要害处安置廨宇”。[56]调整之前,福建路共有“同巡检五员,都巡检二员”,调整之后,驻扎在泉州惠安的漳(州)、泉(州)、福(州)、兴(化军)都巡检被保留下来,成为两名路分都巡检之一,“后分置(福州)永福县辜岭”,依地名,通称辜岭都巡检,巡辖范围覆盖福州和兴化军,又称福州兴化都巡检。[57]驻扎在福州侯官县甘蔗洲的原漳、泉、福、兴同巡检,改为福州管界同巡检,管福州全境的十二个县,“水陆巡捕”。[58]嘉祐三年,又出现了一次类似的调整,“诏诸路每一州军巡检有至三五员者,又三两州至八九州有都同巡检或驻泊捉贼,员数过多,非唯军马势分,兼遇惊劫,罕能获贼……其一州军止留巡检一员,数州留都同巡检一员。其沿边、沿海及河、汴、江、潮险僻之地,旧有巡检处,并留之”。[59]这两次调整确实有将巡检设置“均匀”化的倾向,特别是庆历四年的“逐州留巡检一员,专管本州界内巡警”,与嘉祐三年“其一州军止留巡检一人”。但是,调整所针对的是有多员巡检设置的州军,并不等于在全国范围内每州均设巡检一员,更不等于将巡检设置“均匀”化。值得一提的是,嘉祐三年之后,巡检的增置仍然主要遵循“应激反应”原则,并不刻意追求“均匀”。比如,元丰二年,应湖北路都钤辖司的请求,于辰州溆浦县置龙潭堡,“差戍兵及土丁各五十人,巡检使臣一员”。[60]此外,庆历四年的调整很可能是庆历三年职田改革的次生结果。庆历三年十一月规定了地方官员的职田标准,诸路都同巡检、提举捉贼为一等;州的巡捉私茶盐贼盗、驻泊捉贼为一等;巡辖马递铺为一等。在明确了职位的待遇等级之后,极有可能对原本随意性较大的巡检员额进行调整。[61]
北宋后期至南宋,巡检网络的密度增大,单个巡检的巡区范围缩小,但其分布仍然是“不均匀”的。北宋后期,一县境内有两员巡检的情况已经出现,比如元丰二年以后,福州的闽、长溪两县境内分别驻有两员巡检。[62]至南宋,更出现了“今剧县巡检至四五人,小县亦一二人”[63]的状况。在县以下的新兴商业中心——“民聚不成县而有税课者”的镇[64]增置巡检,成为应对治安问题的常用策略。比较典型的例子,比如庆元府“奉化县管下地名战埼、袁村,皆濒大海,商舶往来,聚而成市。十余年来,日益繁盛。邑人比之临安,谓‘小江下’”。其地“去县五六十里,南隔山岭”,远离行政中心。而“海滨习俗素捍。富者开团出船,藏纳亡赖,强招客贩;贫者夺攘斗殴,雄霸一方,动致杀伤”,存在较大的治安隐患。嘉定七年(1214),当地设置鲒埼寨巡检。[65]然而,密度增大、巡区缩小的巡检网络仍然是“不均匀”的——并非所有县份都有巡检设置。元丰二年,在福州的十二个县当中,就有罗源、宁德、怀安、长乐、闽清五县没有巡检驻扎。南宋孝宗时,徽州六县,共设有五个巡检寨,其中四个在歙县境内。[66]一直到南宋后期,严州的寿昌县境内始终没有设置巡检,寿昌县境乡村的维安工作则由驻扎在淳安县港口寨的“淳安、遂安、寿昌三县巡检”负责。[67]
“不均匀”才是巡检分布的应有状态。巡检专司维安捕盗,而“盗贼”等治安破坏性因素的分布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不可能是均匀的,因此,巡检的分布不可能也不应当“均匀”。正是这种“不均匀”的特质,使得巡检能够有效覆盖边缘区域,对以地方行政机构为主体的传统维安体系形成有效补充。中国古代行政区划通常遵循“山川形便”原则,“以自然山川作为行政区划的边界”,[68]行政区划的边缘地带与自然地理单元的边缘重合,国家权力难以进入,容易滋生“盗贼”,形成治安问题。巡检出现之前,解决地方治安难题的手段是在地方行政制度内部做文章,或增设州、县,或增设县级捕盗官——县尉。有置县者,比如,唐初,“益部新开”,梓、剑、阆三州交界之地,“四境遥遥,人多草寇”,皇甫无逸“遂于当州盐亭县、剑州普安县、阆州西水县三县界村置”永泰县。[69]有“置州镇压者”,比如,“仙州(今河南叶县)四面,去余州(汝、许、唐、蔡)界虽近,若据州而言则元远,土地饶沃,户口稀疏,逃亡所归,颇成渊薮,旧多劫盗,兼有宿寇”,唐中央数次“置州镇压”,“武德以来,迭为置废”。[70]州县自有其成规,当人口规模不够大时,专为维安而置州、县,张官置吏,可能反而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五代从中央派巡检使臣参与地方的捕盗维安,既加强了治安,也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可谓一箭双雕。宋朝在州县之外,建设“不均匀”分布的庞大巡检网络,举凡“要害之处”与“夫去城邑为远者,莫不置寨巡检”,使得巡检与地方行政机构形成“牙钩股附”、相为“犄角”的态势,[71]因而有效地增强了国家权力对边缘区域的控制。
四 捕盗行动中的路、州县和巡检
路级机构负责协调州县与巡检的维安力量、组织捕盗行动。其中,提点刑狱司是巡检的直接上级,负责巡检的常规管理。庆历三年,有诏“诸路提点刑狱司专管勾巡检盗贼公事”。[72]元丰二年福建路巡检网络的大规模调整,主其事者是福建提刑闾邱孝直。元丰六年八月庚子,“诏自今强盗应捕者,诸路下提点刑狱司,开封府界下提举贼盗巡检公事司,更不下他司”,[73]进一步明确了提点刑狱在捕盗方面的特殊责任。[74]
提刑司之外,北宋还有一种与捕盗有关的路级职位——“提举兵甲巡检公事”。其制,是以一州之长官带若干相邻州之“提举兵甲巡检公事”或“提辖本路兵甲贼盗公事”,使其得以跨越州境,按照地理形势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捕盗维安工作。其是巡检的上级组织,[75]对辖区巡检、县尉等捕盗官负有监督催促、协调领导的责任,地位远高于巡检。提举官的责任,第一,是对“辖下都监、监押、巡检、县尉”等捕盗官,以及“管兵使臣、将校”,进行“体量”筛查;第二,监督捕盗官的工作,“每遇部内有贼盗处,催促捉杀”;第三,“如大段惊劫,便仰勾抽兵马,疾速擘画救应,不管走透”。[76]知州带“提举兵甲巡检公事”显示了“路”的权力的扩展,但并未形成稳定制度。元丰元年,知徐州苏轼上书给神宗,欲“领沂州兵甲巡检公事”,谓“沂州山谷重阻,为逋逃渊薮,盗贼每入徐州界中。陛下若采臣言,不以臣为不肖,愿复三年守徐州,得领沂州兵甲巡检公事,必有以自效”。[77]苏轼的自告奋勇,正表明“提举兵甲巡检”制度的弹性。
大规模的捕盗行动,一般由路级官员或者中央临时委派的专官负责。根据盗贼为患的程度,捕盗行动中兵员的动员顺序如下:首先调动的是各级捕盗官下属的地方维安部队,依次为县尉之兵、一县或数县巡检之兵、一州或数州巡检之兵,倘若还不足以荡平,则须调度驻扎在当地的禁军。这就是陈傅良在《历代兵制》卷八中所概括的:“逐县置尉捕盗贼,济以县巡检之兵;不足,则会合数州巡检使之兵;又不足,则资诸守臣兼兵马钤辖者。”
庆历四年八月,欧阳修出任河北都转运按察使,到任之后,“累据北京、邢、洺、磁等州节次申报,军贼或十人、十五人至二十人,在西路数州之内,惊劫人户,掠夺递马并乡村生马骑乘”。[78]欧阳修积极调度本路巡检、县尉,并借助河北边防军的力量,组织捕盗,有效地维护了地方治安。[79]他的《保明张景伯》《乞许转运司差兵士捉贼》《奏洺州盗贼事》三篇奏草[80]生动揭示了枢密院、路、州县和巡检各方在捕盗动员中的互动过程,原文较长,兹不备录,谨据以复原事件过程如下。
某月六日,“有军贼约二十余人”进入武安县城打劫。知县张景伯率领“守把兵士”三十余人,在县城门楼上“相射”,“贼人中箭出”城,“往城西草市内打劫刘简家财物”;张景伯率人“粘逐前去,值夜捉贼,不获”。
单凭一县之力难以捕获“军贼”,张景伯只好将情况申报到州。武安县属磁州。磁州立即将贼情做了双重处理,一方面,申报枢密院;另一方面,申报转运司,“乞差巡检、县尉会合捉杀,及乞于诸县添差守把兵士,及权差义勇防把”。
九日,武安遭劫三天之后,欧阳修接到磁州的贼情申报。当时,他正“巡历到洺州南”,同时,还有洺州“本州巡检走报,称有军贼十四人打夺临洺界马递铺”。接报之后,欧阳修“寻遍牒都大捉贼徐夔及地分巡检、县尉等分头捉杀;牒磁州差兵士义勇,量支器甲,防守县城”。
之后,欧阳修继续“巡历”,北行到邢州,接到情报,得知另有一伙军贼“见在赵州赞皇县窝藏,乞差使臣兵士指引前去掩捕”。但这时候他能够调动的“本州及侧近地方巡检、县尉并在磁、洺州会合,见捉打劫武安县贼人”,身边“应急别无巡检使臣可差”。而按照当时的规定,转运司不得“差拨”戍边兵士。幸好,河北宣抚使富弼也到了邢州,欧阳修于是“具状,乞差使臣兵士”。富弼乃“权差供奉官武永孚、内殿承制魏辛等充邢、洺五州军捉贼”,临时设置捉贼使臣,补充地方治安力量的不足。
十日,欧阳修接到枢密院札子。札子称,奉枢密院之命“监逐大名府、磁、相、邢、洺州巡检等捉杀贼盗”的邢州驻泊都监胡承泽向枢密院报告,认为贼情已经解除,不再需要“监逐收捉”,请求“却归邢州管勾本职公事”。枢密院“奉圣旨,令河北都转运司相度指挥讫奏”。“邢州驻泊都监”是邢州驻泊禁军的统兵官,胡承泽应当是因为贼情紧迫而被“抽调”出来“监督巡检逐捕捉杀盗贼”的。按照制度,转运司不能调度兵官。但是,胡承泽当时的临时差遣是捕盗,因此,朝廷命令欧阳修来处理他的“请调报告”。欧阳修认为,贼情还远未解除;只是胡承泽对自己职责的理解是“奉宣监捉”,不必“躬亲捉杀”,与自己想法不同;而且富弼也增派了捉贼使臣;因此,欧阳修虽然对胡不满,却还是“牒令却归本任”。
欧阳修组织领导的捕盗行动取得了成功,“磁、洺之间别无贼盗”。就在此时,他接到枢密院为武安遭劫事件所降的“宣头”。“宣头”对河北都转运司做了三项具体批示:(一)“如是上件贼人曾打劫县城里面人户财物,所有本县官员仰依近降指挥取勘施行”,要予以处分;(二)命转运司责成提刑司集合辖区巡检、县尉等共同捕盗,“下提刑司火急指挥应干系地分都同巡检使臣及捕盗官等,仰立便部领兵甲弓手等会合捉杀,须管败获”;(三)命令都转运司“疾速相度差拨”兵士防护县城。
以当时的技术水准而言,信息的传递速度远远滞后于事态的发展。“宣头”到时,贼寇已经剿灭,武安县城的安全威胁解除,枢密院“宣头”的三项批示有两项已落实。剩余的一项,即对武安县官员的处分问题,欧阳修有不同意见,认为武安知县张景伯率兵士“射中贼人,致其溃散”,为最终剿灭贼盗奠定了基础,“其武安县吏难议更行取勘”,因此上状保明张景伯。
关于庆历四年的捕盗行动,我们的信息主要来自欧阳修,但即使排除这一点,河北都转运按察使欧阳修仍然是这场行动毫无疑问的总指挥。都转运按察使是庆历新政期间新设的路级机构,“初加按察之名,以假司官之重”,[81]权力高于普通转运使,存在时间极短。正常情况下,提刑司仍然是本路治安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检使臣与州县捕盗官的直接上级,这就是枢密院“宣头”要求都转运按察使欧阳修“下提刑司火急指挥应干系地分都同巡检使臣及捕盗官等”的原因。
五 巡检与州县:相配合与听节制
从官制史料的正面记载来看,至少在北宋,巡检还不是州县的属官,[82]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五代巡检使臣独立于地方军政体系之外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认同专门史论著关于宋代治安实行州县与巡检“双轨制”的概括。但是,必须指出,“双轨制”只是一种抽象的比喻,巡检与州县的实际关系从来都不是“势均力敌”的,州县始终处于优势地位,而这种地位差距最终改变了“双轨制”。在北宋,州的长官对巡检即有参与考课、体量不职的权力。至南宋,巡检“各随所在,听州县守令节制,本寨事并申州县指挥”,[83]州县正式取得了对巡检的领导权。
州县对于巡检的优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州县是中央统治地方的主要代理人,其功能是全方位的;而巡检功能单一,只管维安。其次,巡检的巡区范围可以跨州连县,“或从道路便宜,不限境土”,[84]但其廨宇、营寨最终都得落实到一州一县,兵士的补给等需要依靠所在州县与巡区州县。通俗地说,州县是巡检的“地主”。最后,从宋初到真宗朝,巡检的任职者——“使臣”逐渐完成了阶官化的历程,成为武选官的最低层级。头衔仍然是供奉官、殿直、承旨,但却不复有“奉朝请,侍廷中”的实质;“皇帝家臣”的亲近不再,地位低下的本来面目显露无疑。在宋代的官僚等级结构中,同文官相比,武选官属于次等官僚,而“使臣”又是最低级的武选官。相比之下,州县长官多由文官担任,州的长官则属于中高级文官。因此,在一个由所有“廨宇”或职责范围在本州、本县的官僚所构成的“本地现任”官僚等级秩序中,巡检使臣处于较低位次,是州县长官的“下官”。
巡检在“本地现任”官僚等级秩序中的地位,可以从官场“迎来送往”的潜规则中得见一斑。北宋后期的巡检是不允许迎来送往的。《政和令》有“巡检不得迎送”条,“巡检以巡捕为名,迎送违令,罪笞”。[85]明令禁止的背面,正是巡检疲于迎送的现实。这种风气,到南宋愈演愈烈,洪迈观察到:“而间者以来,(巡检、县尉)惟事趋走,漫不复以职事为意。而最甚者,如都巡检使所部或连三州,或跨两路,凡监司、守贰之去来,必候之于境上……若所除监司又或改命,往往空行空反,动涉一两月。”至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洪迈认为,并不是巡检、县尉“乐为奔走之役”,而是“一或不至,则上官以为失礼,因缘捃摭,使不安位,故相承为例,欲罢不能”。[86]据此,驻地州与巡区州的知州、通判都是巡检的“上官”,是可能对巡检的官僚生涯造成影响的人物。
知州、通判影响巡检官僚生涯的方式是“批书印纸”和“体量”。巡检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不是州的属官,但是,它行使职责的实际地点在地方,因此,中央的选任部门必须借助地方长官对巡检进行监督、考核。巡检行使职责的方式是以有限的兵力往来巡逻,从而达到在广大范围内警戒非法、震慑犯罪的作用,它首先得“动起来”,然后才可能是有效的。对于那些习惯于“端坐廨宇”的巡检,必须有切实的办法来检查其“出巡率”。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开始介入巡检的考绩。天圣七年(1029),敕文规定,开封“诸县每遇巡检、驻泊到彼,却具到、发日时文状报本府。如有诸县申报贼盗,令本府画时勾收巡检、驻泊印纸历子批上,候获销破”。[87]而“熙宁敕”则规定“诸巡检常于地分内巡警,廨宇所在州,给与印历,逐季点检”。[88]“印纸历子”或“印历”,是考课的凭证。[89]“批书印纸”使得州的长官获得了在正常情况下对巡检的考课权。
在特殊情况下,中央还会赋予地方长官体量、甄别不职巡检的权力,但最后的任免一般仍须由中央的选任部门施行。仁宗嘉祐六年,“夏,四方州郡山水发溢,至入城郭,漂庐舍,坏栈道”。胡宿建议,“宜敕四方州郡长吏及逐路转运使、提刑等,常切谨视盗贼……部内巡检、县尉、捉贼使臣,如有疾病昏昧及弛慢不堪居职者,宜令具姓名体量闻奏,下三[品]班、流内铨选差有材武勤干之人充替”。[90]
到了南宋,巡检对州县,则须“听节制”“申指挥”,州县成了巡检的上级机构。所谓“听节制”,所听者不仅包括驻地州县,而且包括巡区内的其他州县。《景定严州续志》揭示了一条有趣的材料:寿昌县地处交通要道,“应酬日不给而土地狭隘”,设官只有知县、县尉各一员,尉兼主簿之事,境内没有设置巡检。寿昌县境乡村的维安工作由“淳安、遂安、寿昌三县巡检”负责。三县巡检驻在淳安县的港口寨,而寿昌县的“符移得加焉”。[91]以此类推,巡区所在州应当对一州及数州巡检有行“符移”的权力。也就是说,当本州治安形势紧急时,徽、严二州的知州应当可以行“符移”给徽、严二州都巡检使,要求支持。“符”属于“上之所以迨下”的文书形式,“移,谓移事于他司”,“他司”不必为下属,[92]而宋朝文献“符移”连用,可指下行文书。[93]
从北宋到南宋,州县对巡检的领导权由弱转强、由暗趋明,提刑司对巡检的领导调度权力遭到弱化。提刑司仍被视为巡检、县尉的部门领导。洪迈在那封有关“迎送”问题的札子的最后,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欲望圣慈行下诸路提刑司,约束所部巡、尉……”[94]而做过广东提刑的杨万里,则深知州郡长吏在巡检管理方面的实际权力。淳熙九年(1182),广东提刑杨万里注意到,本应“镇荒林”“扼险要”的惠、潮二州“外寨巡检”已移入州城。他实地踏勘了惠州的外寨,“问其巡检公廨,则化为瓦砾之场矣;问其兵之屋庐,则鞠为棘之墟矣;问其将士所在,则皆居城中矣”!潮州的外寨,杨万里没有亲身察访,“而见其将士亦皆居于城中”。作为路的提刑官,他“符下两州,委守臣兴修各寨廨舍营屋,起发将士移屯复归旧处,不得依前安居城中”。提刑司的一纸命令能否变为现实,要看潮、惠两州长吏的态度。而事实上,杨万里很快离任,“其复旧与否”,“不得而知”。还朝之后的杨万里仍然挂记着广东的治安,他在上殿面君之时请求,“欲望从朝廷行下广东宪司,催督潮、惠守臣,照臣淳熙九年内措置两寨移屯事理施行,仍差官核实保明以闻。及行下诸路宪司,稽考郡邑外寨,有侨居城中事体相类潮、惠二寨者,并令盖造廨舍营房,移屯复旧,使荒林之处有所镇而盗不敢发,险要之地有所扼而盗不敢过,庶几山林之远枹鼓不鸣,田里之间民甿安业”。“从朝廷行下”可以增加“移屯外寨”命令的分量,但能否真正实现,关键还是要看“州郡长吏”。理宗朝,蔡抗担任江东提刑,掌管“九州刑狱”,自认“巡寨正系本司钤束”。然而,他下属的雁镇巡检却“夺拘”从采石解发“赴本司”的头子钱,公然凌侮上司。为“立纲纪”,蔡抗“牒州追请(巡检)赵忠翊赴司具析,限一日。仍请本州别差清强官权巡检及监务,并限一日申”。[95]雁镇在池州,[96]江东提刑蔡抗对雁镇巡检的约束,是要通过池州的配合才能实现的。
巡检听州县节制,是一个漫长发展过程的最终结果。五代,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能力有限,巡检使臣除捕盗外,还负有监督地方、加强中央集权的责任,因而必须独立于地方军政系统。宋初的巡检基本保留了这一特点,州县对巡检并无直接统属关系。但是,在经历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制度建设之后,地方割据隐患消除殆尽,宋朝建设巡检网络的主要目的已不再是监督地方,而是构筑更为有效的地方治安维护体系。州县能够取得对巡检的领导权,其根本原因,正在于此。而巡检网络的存在之所以能够增强地方维安体系,是因为它的“不均匀分布”有效地补充了地方行政对边缘区域控制力的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说,杨万里提到的“外寨入城”现象,对巡检网络的功效构成了最大破坏。而“听州县节制”之后,州县为自身利益考虑,牒差巡检下乡催科,炫耀武力恫吓乡民,对乡村生活造成干扰,也败坏了巡检的正当职能。理宗朝,江东提刑吴势卿[97]曾愤然质问:“巡检带寨兵下乡催科,出何条法?!”[98]“条法”自然是没有的,只是巡检一“听州县节制”,奉命催科又如何得免?!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Xunjian in the Public Order Maintaining System of the Song Dynasty,960-1279
Zhao Dongmei
Abstract:The Xunjian refers to an officer who commanded a small army responsible for some public safety and military assignments. During the Five Dynasties,the central governments sent “commissioners” as Xunjian to patrol some local areas,pursuing robbers,strengthening the central control. Xunjian thus became a new public order maintaining power other than the local governments and the Jiedushi. In the early Song Dynasty,with the reforms of public order maintaining system,Xunjian was remained,becoming independent and acting as a supplementary power to the local administrations while the Jiedushi was expelled. A Xunjian ’s jurisdiction was always distant rural areas which were the border areas of two or more local administrations and far from all local administrative centers. The Xunjian officers and their small armies always stationed outside administrative capital cities. The Xunjian network was uneven in comparison to the loc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Both the Xunjian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s were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Lu administration. In the Southern Song,however,the Xunjian gradually turned to be a subordinate officer under the local governments. The bureaucratic hierarchy in local areas took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hange of the Xunjian-local government relations.
Key words:Xunjian,uneven net of Xunjian,local administrations,bureaucratic hierarchy in local ar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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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我部静雄:「宋代の巡检·县尉と招安政策」,收入氏著『宋代政経史の研究』,吉川弘文館,1974,頁145~248。吴建璠:《宋代的巡尉两司制》,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编著《中国警察制度简论》,群众出版社,1985,第174~187页。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41~54页。《宋代巡检再探》,邓小南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第70~91页。刘琴丽:《五代巡检研究》,《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页。胡旭宁:《宋代巡检制度研究》,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黄宽重:《创置与转型——以五代巡检为中心的考察》,收入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编《邓广铭教授百年诞辰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2008,第877~889页。
此外,相关论文还有:陈鸿彝:《宋代城市治安管理模式杂谈》,《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第39~45页。郑迎光:《宋代地方治安巡逻制度探析》,《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第70~72页。李华瑞:《西夏巡检简论》,《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第127~136页。王伟凯:《试论明代的巡检司》,《史学月刊》2006年第3期,第49~53页。黄清连:《圆仁与唐代巡检》,《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4分,1997,第899~942页。黄文所谓“巡检”指的是唐代交通制度中对行旅的检查行为,与作为差遣职位的巡检不同;唐代道路“巡检”行为的实施单位与五代以后的巡检是否存在承递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2] 陈鸿彝:《中国古代治安简史》,群众出版社,1998,第198页。其说又见陈鸿彝主编《中国治安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第171页。此外,万川主编的《中国警政史》(中华书局,2006,第209页)也将路、州、县的警政机构与各级巡检机构分列。
[3] 〔日〕我部静雄:『宋代政経史の研究』,頁145、245。
[4] 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第46页。
[5] 刘琴丽:《五代巡检研究》,第35页。
[6] (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一一八,中华书局,1960,第1411页下栏。
[7] 《旧五代史》卷八三《晋书·少帝纪三》,中华书局,1976,第1102页。
[8] 《旧五代史》卷一二五《周书·孙方谏传》,第1649页。方谏“本名方简,广顺初,以犯庙(郭威父)讳,故改焉”。
[9] 《旧五代史》卷八四《晋书·少帝纪四》,第1111页;卷一五〇《郡县志》,第2017页。
[10] 《旧五代史》卷一二五《周书·孙方谏传》,第1649页。
[11] 《资治通鉴》卷二〇九“唐中宗景龙二年三月丙辰”条胡注,中华书局,1956,第6621页。
[1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一“庆历四年八月甲午”条,中华书局,2004,第3676页。
[13] (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一六七,第2022页上栏。显德六年五月,世宗收复瓦桥关,“伪关南巡检使姚中斌”归顺。
[14] 《旧五代史》卷一〇三《汉书·隐帝纪下》,第1376~1377页;卷一三〇《周书·王峻传》,第1712页;卷一〇五《汉书·宗室·蔡王信传》,第1386页。
[15] 《宋史》卷二七二《司超传》,中华书局,1977,第9319页。
[16] 《旧五代史》卷一二九《周书·赵凤传》,第1704页。
[17] 《资治通鉴》卷二九三,第9546页。
[18] 《宋史》卷二七二《司超传》,第9319页。
[19] 刘琴丽:《五代巡检研究》,第36页。
[20] 黄宽重:《创置与转型——以五代巡检为中心的考察》,第884~885页。
[21] 赵冬梅:《试论勋赏与文武分途背景下的宋代武官制度》,《国学研究》第十卷,2002,第88~89页。
[22] 《旧五代史》卷六七《唐书·赵凤传》,第890页。
[23] 《旧五代史》卷八二《晋书·少帝纪二》,第1083页。
[24] 《旧五代史》卷一二五《周书·高允权传》,第1640页。
[25] 吴建璠:《宋代的巡尉两司制》,第174页;刘琴丽:《五代巡检研究》,第35~36页;黄宽重:《创置与转型——以五代巡检为中心的考察》,第882页。
[26] 赵冬梅:《唐五代供奉官考》,《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第65~67页。
[2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五“熙宁四年七月甲辰”条,第5490页。
[28] (清)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一二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第556~557页。
[29] (唐)李隆基撰、(唐)李林甫注、〔日〕广池千九郎校注、〔日〕内田智雄补订《大唐六典》卷三〇之二五,三秦出版社,1991,第526页上栏。
[30] (唐)杜佑:《通典》卷三三《职官十五》,中华书局,1988,第921页。
[31]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六三《职官考十七》,中华书局,1986,第572页。
[32]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六三《职官考十七》,第573页。
[33]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九二,中华书局,1957,第3501页。
[34] 《旧五代史》卷一一三《周书·太祖纪四》,第1497~1498页。(清)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一二四,第546页上。
[35] 《旧五代史》卷一一四《周书·世宗纪一》,第1520页;(宋)王钦若等编《宋本册府元龟》卷一五四,中华书局,1989,第299页下栏。
[36] 《旧五代史》卷一一四《周书·世宗纪一》,第1522页;(宋)王钦若等编《宋本册府元龟》卷一五四,第299页下栏。
[37] 《资治通鉴》卷二九二,第9519页。
[3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条,第76页。
[39] 《宋大诏令集》卷一六〇,中华书局,1962,第604页。
[40] 《宋会要辑稿·兵》一一之二,第6938页。
[41] 州都监兼在城巡检,掌“训治兵械、巡察贼盗”,“专督州中奸争火盗”,管辖范围限于州城以内。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七之一一至一二,第3423~3424页。(宋)穆修:《静胜亭记》,《全宋文》第8册,巴蜀书社,1990,第432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一“庆历三年六月癸丑”条,第3388页;卷一一四“景祐元年二月辛丑”条,第2668页。
[42] (宋)蔡襄:《端明集》卷二一《论失贼官僚乞行罚》,影印《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第373册,世界书局,1986,第620页。
[43]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一二三,第3517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三“景德三年五月辛亥”条,第1401页。
[44] (宋)苏轼:《徐州上皇帝书》,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第2册,中华书局,1986,第758页。
[45] (宋)孙逢吉:《职官分纪》卷三五,中华书局,1988,第664页。
[46] 《淳熙三山志》卷一九,《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中华书局,1990,据明崇祯十一年(1638)刻本影印,第7941页。
[47]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一二八,第3519页。
[48] 《淳熙三山志》卷一九,第7940页。
[49]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一二六,第3518页。
[50]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〇〇“天圣元年七月戊辰”条,第2325页。
[51] 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第46页。
[52] 黄宽重:《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05页。黄宽重:《创置与转型——以五代巡检为中心的考察》,第889页。
[53] 《宋会要辑稿·兵》一一之一九,第6947页。
[54] 《宋会要辑稿·兵》一一之一八,第6946页。
[55] 《淳熙三山志》卷一八,第7932页。
[56] 《淳熙三山志》卷一九,第7938页。
[57] 《淳熙三山志》卷一八,第7932页;卷一九,第7940页。
[58] 《淳熙三山志》卷一九,第7942页。
[59]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一二八,第3519页。又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八“嘉祐三年十二月丁巳”条,第4538页。“都同巡检”《长编》作“都监、同巡检”,“监”字当属衍文。
[60]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六“元丰二年正月甲午”条,第7201页。
[6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五“庆历三年十一月壬辰”条,第3510页。
[62] 《淳熙三山志》卷一九,第7940~7941页。
[63] (宋)赵与旹:《宾退录》卷三,王云五主编《丛书集成初编》第1册,商务印书馆,1935,第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