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枢政务运行机制的研究来说,既然很少有新资料出土和发现,在资料利用上的推进主要靠对传世文献中相关文书资料的新认识与发掘,包括对一些碑刻资料的利用。保留在碑刻史料中的政务文书,在宋代制度史的研究中受到更广泛的关注。在唐代政务文书的研究中,也值得引起进一步重视。如日本学者砺波护《隋唐佛教文化》[10]下编“佛教文物”中收录了三篇论文,分别是《嵩岳少林寺碑考》《玄秘塔碑考》《唐代的过所与公验》,对少林寺碑刻中的《少林寺柏谷坞庄碑》、“少林寺赐田敕”碑等涉及唐前期政务文书的石刻史料,刻于柳公权书《玄秘塔碑》碑阴的《敕内庄宅使牒》,出土文书和传世文献中的唐代过所与公验,以及相关研究的学术史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此书的研究及其所征引的众多日本和中国学者的研究论著,对于推进唐代政务文书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告身资料主要发现于出土文书之中,也在碑刻中有所保存。高宗武则天时期苑大智、苑嘉宾的告身,就是刻石祔葬于墓室之中的[11],是研究唐前期告身和制敕文书的重要史料。告身本身是一类特殊的文书,因其为授予个人的付身文书,被抄写或刻录而保留下来的概率较大,历来受到的关注也较多[12]。但是,研究水准参差不齐。告身所依托的制敕或奏抄等政务文书,对于研究唐代政务运行机制及其变化轨迹,都具有极高的档案价值。
除了出土文书和碑刻资料外,传世文献中留存有大量的唐代政务文书。尤其是《文苑英华》《全唐文》和各种文集(值得一提的是收录在《大正新修大藏经》中的《不空表制集》)等收录唐人文章的唐代集部文献中,都有着大量政务文书的留存。只是由于收录到集部文献中的这些文书,大都没有保留签署程式和流通环节,如果要用于研究政务流程,需要参照已有研究加以甄别和考辨。政务文书的环节性形态的研究,可以对此有所贡献。对于集部文献中保留的政务文书,如果能够区分出存留部分所处政务流程的环节,换言之,能够梳理出其作为政务文书的环节性形态,则对于研究唐代国家政务运行机制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尤其是能够保留在集部文献中的文章,大都是知名文人所作,他们所撰写的制敕批答、表状章疏,涉及需要君主、宰相处理的各项政务,但由于缺失了签署程式,长期以来未能引起研究者的充分重视。近年来,叶炜在这方面的研究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其关于唐代皇帝的“批答”、翰林学士和宰相的“奏议”(奏状)以及集议时的“议状”等文书的研究,都将以皇权运作为中心的唐代政务运行机制研究推进了一大步[13]。应该说,政务文书环节性形态的区分与厘定,对于无论是释读集部文献中的政务文书还是释读残缺的出土政务文书,以及理解这些文书所处政务环节,进而从流程的角度来理解唐代国家的政务运行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坐标作用。
以《元稹集》收录的众多保留有批复环节之敕牒的奏状为例,便可说明集部文献对于政务文书与政务运行机制研究的价值。《元稹集》卷三七收录了元稹担任监察御史时奉命出使调查东川节度使严砺等人擅自籍没、税外科配事所上的弹奏状《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和调查山南西道税外科配的弹奏状《弹奏山南西道两税外草状》,卷三九收录了《浙东论罢进海味状》和中书门下牒浙东观察使的敕牒[14]。其中前两件是关于唐代监察御史行使弹奏职能及相关政务流程的重要文献。对照《册府元龟》卷六五八《奉使部·举劾》[15]所载同一事件的不同政务文书,可知元稹上奏弹奏的状文后,朝廷同时通过颁下敕旨和敕牒进行了处置裁决。按照这样的思路去发掘和研读史料,将有可能重新认识许多有价值的政务文书。
无论在纪传体还是编年体的历史叙事中,大都是从结果出发来编排史料的,许多过程中的环节被忽略或淹没了。而通过对政务文书的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还原一些重大事件和决策的详细过程。在有关宋以后尤其是明清时期的历史研究中,由于史料留存得相对完整,并不需要通过这种方法来寻找历史事件的环节,但是对于隋唐及更早时期的历史研究来说,却无疑是扩大史料范围的一个有效办法。叶炜的研究表明,在明确了议状与召集集议的诏敕两类或者说两个环节政务文书的关系之后,对唐人文集中许多“状”类文书可以有更为准确的认识,尤其是其所处的政务环节。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从政务文书环节性形态入手,也有助于克服集部文献整理中常见的一些误系、疏漏和对文书用语的误读。如叶炜《元和七年议与唐德宗至武宗时期的货币政策》一文中指出,各种版本韩愈文集中所收《钱重物轻议》,历来整理者校注者和唐代文学研究者都将其创作时间系于穆宗长庆元年(821)九月,而经过比对,韩愈此议状所引述召集集议的诏书乃是收录于《册府元龟·邦计部·钱币三》中的元和七年二月诏,所以可以断定其写作时间为元和七年(812)。同理,论者普遍系于元和十五年的元稹《钱重物轻议》,比对引述诏书,也应是元和七年,与韩愈所议当为同一次集议。这样的考证路径和可靠结论,是纯粹文献学研究不可企及的。又如,上述《元稹集》中两篇弹奏的奏状之后,都附有“中书门下牒御史台”的敕牒一道。点校者对于敕牒等政务文书中文字的断读,出现了大量的误读,如“牒至准敕,故牒”作为通用的文书用语,都断读为“牒至,准敕故牒”(第425页,第429页,第441页)。如果能够留意政务文书的环节性形态和文书用语,此类错误庶几可以避免。
二 重新认识“状”与中书门下体制下的进奏文书
笔者提出开元十一年(723)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以后,唐代的中枢体制从三省制转变为中书门下体制[16]。拙稿的论证建立在公文形态变化的基础上,通过关注唐代政务文书的类别与应用场合及其变化,来探讨中枢体制和政务运行机制的变化。以这种视角进行唐宋制度史的研究,十数年来取得了许多重要的学术进展,笔者已经撰文进行了简要的评介[17]。以下专就在中书门下体制框架内对相关政务文书研究取得的新进展做一简要评述。
讨论与中书门下体制成立相关的政务文书形态变化问题,涉及唐前期奏状的行用情况。据《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之职”条的概述,“表上于天子,其近臣亦为状”,是“近臣”呈奏皇帝的文书则称为状。中书门下体制建立所依托的(或者说所带来的)政务文书的变化,就是中央诸司和地方官府向朝廷申报政务的文书,其主体从经尚书六部汇总的奏抄转变为奏状(可以直接向皇帝或通过宰相申奏)。对于这样一个假说,有学者提出了讨论和补充。吴丽娱对政务文书中的“状”做了专门研究,对于“状”在政务运行中作用的认识有所推进,并征引了大量的传世文献和出土文书资料。其根据司马光《书仪》,辨明专门用于上达公事的状有奏状和申状两种,奏状是机构官员上于皇帝的,申状是上于政务部门或宰相的。又据唐代诏敕中多次强调的诸司诸使和天下州府各项政务“一切先申尚书省”的记载,认为尚书省制为奏抄的依据文书当是申状[18]。不过,其将出土文书中常见的“具状如前”和“状上”某机构或某官之中的“状”理解为一种文书形态,恐怕有解读过实之嫌[19],此种用法的“状”或可作动词,是描述之意。
王孙盈政也认为三省制下尚书省就运用奏状(包括商量状)裁决政务,尚书六部制为奏抄的依据也是由寺监和州府呈递的奏状[20]。按其论证逻辑,应该不存在中书门下体制建立前后中枢政务申奏文书的主体从奏抄到奏状的转变,只是行用奏状的机构主体从尚书省转变为中书门下。此外,其揭示出唐前期尚书郎官的“弥纶之务”和“弥纶之功”,视角独到。据此可以做出推论:奏抄申奏的主体是尚书六部的诸司,诸司郎中员外郎在奏抄拟制过程中起关键作用,主要体现在“弥纶”一词,即对寺监和州府申报政务的文书(在唐代是否为奏状或申状,有待进一步探究[21])加以弥缝和综括,是一种统摄性的政务文书汇总工作,需要很高的文学水平。所以尚书郎官历来都是文学晋身之进士及第者最为企望之官职。此外,郭桂坤举《淳化阁帖》中所收唐高宗时令臣下进状奏事的敕文为证,说明诸司是可以进状奏事的。其结论则落脚在政务申报主体文书在唐代的转移,指出“至晚在玄宗开元时期,奏状已经彻底取代了奏抄的政务申报主体文书的地位,《唐六典》所载奏抄应用范围的萎缩就是这一变化的直接后果”[22]。
“状”作为一种广义的文书类别,在唐代国家政务运行之中被广泛运用,但是关于各种“状”的理解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明确称为“奏状”(包括商量状)的奏事文书,“状”在许多情况下只是一种行用于近臣与皇帝之间的、用以呈递“封事”“奏议”“奏状”等主体奏事文书的说明性附带文书。如代宗广德二年(764)制,“百官有论时政得失,并任指陈事实,具状进封,必宜切直无讳。……朕将亲览,必加择用”[23]。代宗大历十二年(777)四月诏,“自今已后,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早晚,任进状来,所由门司不得辄有停滞。如须侧门论事,亦任随状面奏,即便令引对。如有除拜不称于职、诏令不便于时、法禁乖宜、刑赏未当、征求无节、冤滥在人,并宜极论得失,无所回避,以称朕意”[24]。其中关于“除拜不称于职、诏令不便于时、法禁乖宜、刑赏未当、征求无节、冤滥在人”等情况,诏令谏官通过上“封事”说明。在上封事的同时(或之前),需要“具状”或“进状”,在“状”中说明有“封事”上呈,得到皇帝批准后可以“面奏”或“进封事”,这就是“具状进封”。文宗大和九年(835)十二月,“敕创造谏院印一面,以‘谏院之印’为文。……兼诏谏官,凡所论事有关机密,任别以状引之,不须以官衔结署”[25]。“别以状引之”更是明确提出在进封事之时要进状加以说明。此种直接送递到皇帝手上的“状”,虽然不承载大臣所奏政务的主体内容,而是为了呈奏主体政务文书而进呈的请示报告,然其在最高决策的信息来源中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可以直接呈递到皇帝手中,由皇帝列入议题或直接裁决。
奏状尽管也要经过一套申奏或通进程序才能达于皇帝手中,但相对于奏抄的进奏渠道来说,还是更为直接和便捷的。不同身份的“近臣”向皇帝所进状,由于其信息来源和撰制所参考的材料不同,决定了其在中枢决策过程中的政治角色的不同。叶炜以陆贽在德宗时期担任翰林学士和宰相期间所上奏状为基础,具体统计了《陆宣公奏议》中所收陆贽作为翰林学士所撰“奏草”32篇,担任宰相所撰“中书奏议”24篇,通过对这56篇奏议的分析,定位了唐后期皇帝、宰相和翰林学士的不同政治角色[26]。文中将奏议文书按照写作缘起分为三类:承问而对类、皇帝知会类、主动提议类,翰林学士奏状中承问而对的占四分之三,中书奏议中主动提议和得到皇帝知会后的主动建议占近四分之三。承问而对是一种被动的咨询顾问,翰林学士的议政方式是被动的,宰相在中枢决策中则是主动的。造成这种差别的制度原因,在于二者信息来源和信息量的多寡。宰相与翰林学士信息来源的最大不同,在于能够获得来自诸司、诸使和地方官员的直接政务报告(申状),以及调阅各个行政部门的档案资料,而翰林学士的信息来源只有皇帝,别无他途。对于皇帝来说,他具有优先处理各类奏状的制度保障,是否出付中书,找何人商量,都由其自行决定。因此,皇帝在政务信息的流通中占据着支配地位。随着皇帝要处理的政务申奏类文书不断增加,皇帝如何掌握最有效的信息同时又不被海量信息所包围,如何分配信息和处理信息,将是此后皇权运作及相关制度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叶炜的研究为此提示出一个长时段的宏大视野。
奏状之中有一类特殊的申奏文书“商量状”。王孙盈政全面检索了唐代文献中“商量”一词,认为商量状不限于“敕后商量状”,也不限于中书门下行用,凡须“商量奏闻”者,皆判定须用商量状上奏,而且唐前期三省制下尚书六部和各曹司都可以行用商量状[27]。其关于三省制下尚书省行用商量状裁决政务的依据,是《唐会要·储君》所载咸亨二年(671)五月十三日敕:“尚书省与夺事,及须商量拜奏事等文案,并取沛王贤通判。其应补拟官,及废置州县,并兵马刑法等事,不在判限。”[28]将“须商量拜奏事”句的主语理解为尚书省,似误。“取沛王(李)贤通判”的应该包括尚书省的奏抄和其他机构及文武大臣“商量拜奏事”的奏状。从该敕文后一句的补充说明可知,“其应补拟官,及废置州县,并兵马刑法等事”中,有许多并非尚书省能够行用奏抄裁决的,而是在各种奏状申奏的基础上,通过发日敕等王言加以裁决。
随着中书门下体制下奏状取代奏抄成为国家政务运行的主体文书,商量状随之成为以中书门下为行用主体的奏事文书。不过,文书形态变化与中枢体制变化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实不宜处理得过于生硬和武断[29]。例如,关于商量状与中书门下在中枢决策中所处环节和发挥作用的论述,不宜以开元十一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截然分为两个完全无关的阶段。商量状的应用也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在开元十一年以前就有萌芽,是随着中书省走向政务裁决前台而出现的。如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奏文,其末云“臣前状单略,议者未识臣之恳诚。谨具状重进,请付中书、门下商量处分”[30]。表明在开元十一年以前,有些机构和官员在政务申奏时已经提出要中书省和门下省(其实核心是两省长官,即当然的宰相)商量处分,而其商量处分的意见,当以商量状或性质相同的文书上奏皇帝。不过,玄宗一直到天宝年间还在不断强调诸司奏事要“断自天心”,“一切更不合请付中书门下”,中书门下以商量状的形式参与中枢政务裁决的机制当随着中书门下体制的巩固和完善而得到确立。
在进奏文书中,敕后起请是与敕后商量状不同的文书类别,但是目前的研究并未能将二者的异同加以澄清。魏斌指出“敕后起请”之“敕”,包括所有的王言,故亦有针对作为制书的赦文发布后所上之“赦后起请”。不过,其所列举“伏准赦文”而奏者是否皆为“起请”,则仍然可商,其将“商量起请”混称,未将商量状和起请区别开来[31]。
中书门下体制建立后,政务裁决过程中是否还行用奏抄?这是唐宋政治制度史研究中遇到的一个疑难问题。唐前期三省制和律令体制下,国家日常政务(庶政)大都依循律令格式而运行,奏抄是政务申奏的主体文书,门下省是政务申奏的枢纽,其职掌重心是驳正奏抄之违失。随着三省体制过渡到中书门下体制,中枢政务申奏主要通过奏状,皆由皇帝或宰相批复后再进入三省出令程式,门下省在出令程序中的主要作用是被动地审核把关,或“覆奏”之后署而颁之,或直接签署之后颁行。如果不同意颁下的制敕文书,则可“封还”(墨涂、涂归),这也成为其职掌的重心。尽管终唐一代门下省领有对奏抄的驳正和对制敕文书的封还之职,但在唐代前后期不同中枢体制的背景下,其职掌重心还是有所转移的。至于作为唐宋制度史高频语汇的“封驳”一词到底作何理解,以及“驳正”一词在开元十一年以前是否针对制敕,目前的研究都未能提供证据[32]。唐中后期的政务裁决中是否还行用奏抄,目前也缺乏直接的证据。如果要说奏抄完全退出了政务裁决,有些问题还是不好解释。例如,唐代中后期尽管敕授官范围在扩大,但许多中低级官员的授任应该还是尚书吏部的职掌,其授官文书是否依然行用奏抄?上引吴丽娱文中推测唐后期尚书六部仍有部分政务使用奏抄(未提供确切例证),但也指出代表中书门下政务裁决权的奏状地位更加凸显[33]。
中书门下体制成立后是否还行用奏抄的问题依然悬而未决,不过至少可以说,奏抄的使用“日趋减少,以致一度隐而不彰”,即使到了北宋初期,目前也未有证据证明有奏抄行用。周曲洋检索到的北宋奏钞(宋代将“奏抄”改为“奏钞”)材料,最早的是元丰八年(1085),证明元丰改制后恢复了奏抄的行用,并广泛用于各类政务的裁决之中[34]。元丰改制对于政务运行机制来说,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将在国家政务中区分出的“有法式事”和“无法式事”与申奏文书分类相对应,奏钞用于其中有“条、例”可依循的“有法式事”[35]。周曲洋指出元丰以后复用的奏钞,在文书体式上与唐制有重大区别,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其抬头所写发文机构从唐代的“尚书某司”变为“尚书某部”,是六部政务主体地位在文书中的反映。尚书六部可以通过文书直接指挥州县、寺监,在政务运行中更加贯通和一体化,证明元丰重建尚书省时,吸收了使职行政体制的运作机制。奏钞复用标志着君主从日常细务中解放出来,而且宰相对奏钞运行的参与也越来越薄弱,六部获得一定层面的行政主导权,成为奏钞行用的主体。一方面奏钞分担了君相的行政压力,另一方面有司通过奏钞裁决政务所依据的条法和则例多来源于编敕和君主此前的裁决,体现了君主不断走向处理政务的前台以及政务文书运作和政务裁决新机制的探索。周曲洋文最后点明,“清中叶以降奏折的产生与题本的衰落,俨然是唐宋奏状与奏钞地位起伏的翻版”,显示出其关注唐宋至明清政务运行机制变迁的宏观视野。而长时段视野下的考察,无疑有助于加深对唐代政务文书与政务裁决机制的理解。
以上就中书门下体制下中枢政务运行中的上行文书相关研究进展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包括奏状(申状)、奏抄(奏钞)、商量状、敕后起请等。总体看来,这个角度的研究所取得的进展,为理解国家政务运行中皇帝获得和处理政务信息机制的变化,以及皇帝在走向处理政务前台的过程中皇权行使方式的演变等重大问题,都提供了新的角度和启发。
三 中枢决策中的下行文书与君相之间权力关系的梳理
中枢政务运行中的下行文书,主要是以君主和宰相机构名义颁下的制敕文书和堂帖(省札)等,其文书体式、应用范围和成立、颁行流程,涉及君相之间的权力分配以及帝制中国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在以往有关唐前期三省制下的“王言之制”和中书门下体制下制敕文书研究的基础上,近年来唐史学界对于中枢政务运行中下行文书的研究也有不同程度的推进,主要体现在墨诏(墨敕)、赦书、敕牒和堂帖的研究上。
《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之职条所载“凡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册书,二曰制书,三曰慰劳制书,四曰发日敕,五曰敕旨,六曰论事敕书,七曰敕牒”[36],是对所谓“王言”即以皇帝名义发布的命令文书的概括。王言之制在唐代中枢体制演进过程中发生的变化,是理解皇帝角色和皇权行使方式的一个重要视角。围绕皇帝成为宫府合一背景下政府的最高领导人、皇帝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等研究假说,学界关于墨诏(墨敕)和赦书的研究对此做出了更为深入的补充论证。
墨诏(墨敕)是不经过正式出令程式而由皇帝亲笔书写(亦有由臣下代笔)的命令文书,似不宜归入《公式令》规定的正式的“王言之制”。游自勇研究了唐五代政务运行中墨诏(墨敕)的背景和作用,分析了墨诏(墨敕)在门阙制度和政务运行中的运用情形,提出在中枢体制从三省制变为中书门下体制后,墨诏(墨敕)的应用范围从批答臣下表状为主扩展到国家常行政务[37]。这个判断尽管还具有一定的假设性,但提示了与表状应用范围扩大的同时,皇帝通过墨诏(墨敕)走向处理国家政务前台的思考方向,具有重要启发。墨诏的出现,最初针对的是“口传诏敕”而可能出现的“矫擅”行为。游自勇文中引用《魏书·刑罚志》所载北魏孝文帝延兴四年(474)诏罢疑狱“自狱付中书覆案”之后的一段议论,“先是诸曹奏事,多有疑请,又口传诏敕,或致矫擅。于是事无大小,皆令据律正名,不得疑奏。合则制可,失衷则弹诘之,尽从中墨诏。自是事咸精详,下莫敢相罔”[38],正可说明。不过,其时墨诏批复的“诸曹奏事”,范围多大,是否包括尚书省所有曹司,以及北魏至唐代前期墨诏行用范围的变化,这个变化与中书门下体制建立后墨诏(墨敕)应用范围变化之间的关系,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从长时段看,自帝制建立以后,皇帝命令的形式经历着如下发展阶段,即从口传诏敕到将诏敕形诸文书,再到文书必须经过制度规定的起草和颁布程式,且这套制度日渐完善和严密。上引北魏孝文帝即位后冯太后执政时期所要纠正的“诸曹奏事,多有疑请,又口传诏敕,或致矫擅”情形,说明北魏时期(至少其早期阶段)的皇权行使方式保留着北方部族的原始习俗,还停留在比较原始的阶段,但并不能以此推断汉魏时期的制度也是如此。北朝的统治对于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发展来说,是一次倒车并调整方向之后加速前行的再出发。到隋和唐前期,一方面承北朝历史发展之惯性,墨诏(墨敕)的使用范围依然较大,皇帝通过墨敕罢免宰相或斜封官吏,但是刘祎之对“不经凤阁鸾台”的墨敕表示“何名为敕”的反抗,也代表了一种制度理念,皇帝指挥政务的命令必须要形诸文书且文书必须经过正规的程式(详见下文)。唐朝中后期,随着通过墨敕批答的表状日渐用来处理政务,墨敕行用的范围表面看来在扩展,进入到政务运行之中,但是墨敕本身也在发生变化。换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是国家政务的范围在扩大,原来墨敕批答的一些涉及皇帝与大臣之间相对私人性的问题,逐渐纳入国家政务运行的体系之中。在皇帝不断走向国家政务处理前台的过程中,皇权不断扩张而不是萎缩,这就要求皇权行使方式不断改进,否则皇帝本人将难以应对烦冗庞杂的政务。以“皇帝御书赐某人”等形式颁赐的墨诏(墨敕)至少在两宋时期还在行用,但显然有着将其局限在一些高度机密和涉及皇帝个人人身安全事务中的趋势。
赦书是皇帝用于颁布大赦的制书,是制敕文书中特殊的一类。尽管所有的制敕文书名义上都是皇帝的命令,体现的是皇帝的权力,但除了墨诏(墨敕)之外,其成立和发布又都需要经过一整套由律令规定的程序,皇权在文书运行的层面上同样受到程序的制约。这是研究皇权与律令关系、皇权行使方式时备受关注的问题[39]。由于赦书是“王言之制”中最能体现皇帝恩典和权威的文书,大赦中呈现的皇权与律令关系,在观察这个深层历史问题时就更加具有典型意义。高明士、陈俊强等人的研究是这方面的代表性成果。陈俊强指出,唐代国家的律令对皇帝的恩赦有所规范,并非皇帝可以随心所欲举行大赦,恩赦的法制化使皇权受到一定的制约。例如,法律中“常赦所不免”的条文,便可视为刑与赦之间、国法与皇恩之间的折中。律令规定若干罪大恶极的犯罪遇赦不原,就是划出了浩荡皇恩的边界。但是,皇帝不仅可以举行常赦,还可以举行非常规的大赦,那些法律规定“常赦所不免”的犯罪,因此有了得到宽宥的特别机会。据统计,唐代皇帝所举行的大赦中,有五十六次提及“常赦所不免”,其中十次不赦,四十六次格外开恩,“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40]。正因为皇帝具有赦除常赦所不免者的权力,而且常赦也被纳入律令体系,“常赦所不免”就成为互相矛盾的条文,一方面具有限制皇权的意味,同时又含有皇权至上的一面。律令制度规定的常赦,给至高无上的皇权留出了行使空间[41]。即如一方面唐代政务文书的运行都必须遵循《公式令》的规定,皇帝的制敕文书必须经过三省的签署程序和相关出令机制,故陆贽上疏曰,“伏详旧式及国朝典故,凡有诏令,合由于中书,如或墨制施行,所司不须承受,盖所以示王者无私之义,为国家不易之规”[42]。但是,当宰相刘祎之责问前来宣布武则天敕令的使臣“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时,“则天大怒,以为拒捍制使,乃赐死于家”[43],武则天找到了另外的给刘祎之治死罪的法令依据,这就是《唐律》规定的“十恶”之一“大不敬”之罪——“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无上的皇权是绝对的,包括文书流程在内的各种制度对皇权的制约是相对的,这是专制皇权的特征。
作为政务文书的赦书,其在唐代中枢政务运行中内容与职能的变化,体现了行政运作新方式和君相权力分配新格局的形成。禹成旼和魏斌的研究对此有重要的揭示。禹成旼较早注意到赦文溢出赦免的范围而对政令做出全面部署的意义,尤其是武则天掌权时的《改元光宅诏》所具有的转折意义[44]。魏斌借用《剑桥中国隋唐史》中描述唐代赦书性质的概念,指出其成为“总的政策说明和国家形势的总结”,具有“全面行政”的意义,并分析了其背景和过程,将此论题的讨论进一步引向深入[45]。魏斌指出,唐代的赦书在保留其汉晋以来“推恩”传统职能且日趋细化的同时,出现了对国家政务的处分。赦书“立法制、行禁令”的内容,最早可追溯到唐高宗《改元弘道诏》,其中有对“天后事条”的申明,而真正标志性的起点,还是《改元光宅诏》。以《改元光宅诏》为起点,在武则天至唐玄宗时期的赦书中,申禁条目已经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内容。而到安史之乱以后,由于政治局势的影响,赦书内容更在“推恩”和“申禁”两个方面出现了更为显著的扩展,并最终在贞元、元和以后达到顶峰。
大赦的举行和赦书的颁布,是唐帝国政治生活中极为重大之事。尤其是最主要的大赦都在南郊祭天之后举行,皇帝回御位于都城北端的大明宫丹凤门城楼亲自宣布赦书,浩荡的队伍从南到北穿行长安城,京师官民可以身临现场观礼。随后,赦书要通过最快捷的驿递传送至州县乡里,朝廷重臣和地方长官皆上《贺赦表》,整个帝国从乡里到朝堂因此完全联结在一起。在如此隆重的礼仪背景和政治氛围中,赦书不断加入大量的申禁命令,有助于为解决现实弊端提供政治助力。虽然如魏斌所说,这显然是一种现实的政治需要,具有针对时弊全面厘革的特殊意义,但是从长时段看,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发展方向。大赦确实不同于一般的行政举措,大赦在“推恩天下”的同时不断附加“厘革旧政”的申禁功能,对政治积弊加以整饬,在笔者看来,正是将国家政治生活中皇权象征意义的强化与实际政务运行中皇帝走向前台二者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
在举行大赦时颁布一个纲领性文件,对一定阶段内国家政策加以总结和说明,表明朝廷克服了一事一诏的权宜性决策,对国家政务的统领更加全面和深入。对于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政务和政治原则,朝廷要经过全面充分的讨论和总结,获得相当成熟的认识和解决办法后,通过赦书加以发布,严格申明或禁断。这就表明单件皇帝命令文书涉及的政务内容扩充了,涵盖面扩大了,统摄性提高了,皇帝直接裁决的政务范围因此扩大。这种情形与三省制下以奏抄为主体文书的政务裁决机制有所不同。在三省制下,日常政务按照律令规定通过奏抄进行申奏和裁决,处理溢出律令规定的政务,主要通过各种表状和敕旨,基本还是一事一议,一事一诏。随着统治形势的变化,奏状逐渐成为政务运行的主体文书,政务裁决机制发生变化,需要皇帝本人或通过御前会议处理的政务信息不断增加,信息的汇集、加工和处理流程随之延展和扩张,政令发布的方式进而改变。这应是唐代赦书性质和作用变化的制度背景。皇帝既要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又不能陷入日常细务的包围之中。在这个方向的体制转型过程中,赦书充当了重要的载体。到宋代以后,随着新的君相政务关系和权力分配格局的形成,皇帝走向处理政务前台将有新的体制和机制。
中书门下体制下中枢决策中的下行文书,还需要注意“批答”一类。叶炜指出,唐代皇帝对大臣所上表状书疏直接答复的文书称为“批答”,在唐前期基本属于“唱和文章”一类礼节性回复,较少涉及政务。所引李肇《翰林志》记玄宗末年翰林学士张垍“止于唱和文章,批答表疏,其于枢密,则不预知”,颇能说明问题。安史之乱以后,处理政务的批答越来越多,在所有批答中的比例上升,尤其是对节度使、观察使的批答大量出现。这种情形当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通过表状申奏政务机制的形成有关。至元和以后,皇帝对藩镇长官所进表疏通过批答予以批复的同时,还就其中涉及当处政务的内容颁发敕书,出现敕书与批答并行的情况。批答由翰林学士草撰,不用中书、门下两省印,也不加盖翰林院书诏印,具有皇帝自行发出的性质。皇帝批答的撰写和颁行都不经过正规制敕文书的出令程序,由中使或藩镇的奏事官送达,在皇帝与大臣尤其是节度使和观察使之间直接传递,构成了皇帝直接处理地方政务的重要手段和途径[46]。
三省制下宰相的职权更多体现在三省各自的分工之上以及政事堂的参谋决策方面,指挥政务的下行文书皆以皇帝名义发布。七种“王言”并非在同一时期实行的制度,其中敕牒是随着中书门下体制的成立而出现的。无论是制书还是敕书,都是以皇帝名义发布的命令文书,并没有单独以宰相名义发布的政务文书。敕牒虽已不须经过三省的签署程式而由宰相集体署名颁下,但也是敕书的一种,具有宰相奉敕而牒的性质。至于通过奏抄处理的日常政务,其裁决权的主体在尚书六部,门下省对奏抄的驳正和皇帝的御画闻,都是一种程序性的把关和名义上的批准。皇帝御画之后的奏抄称为“御画奏抄”,它不属于王言,尽管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与王言同等的效力。三省制下三省在政务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各具特色,尚书省是政务运行的主体,门下省是政务运行的枢纽,中书省是政务运行的核心,与皇帝之间的距离呈递进状态。中书、门下两省又一起构成了所谓“机要之司”。正是随着三省制向中书门下体制演进,君主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宰相的职掌从以谋议为主向以政务裁决为主转变,君主和宰相的权力分配机制发生了变化。帝制的本质决定了皇权是绝对的,相权对皇权的制约是相对的。在这相对的制约中,其制约机制不断发生变化。三省制下相权对皇权的制约机制体现为围绕进奏和出令程序而形成的分权制衡,指挥政务的文书一切以皇帝的名义发布,日常政务裁决行用的奏抄也要由皇帝御画闻,同时,不经过三省程序则皇帝的命令文书也被视为不合法。中书门下体制下相权对皇权的制约机制,主要体现在君相走向政务裁决一体化之后的环节分工。中书门下作为宰相裁决政务的机关,通过敕牒和堂帖的行用,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政务文书颁行职权。三省制和中书门下体制下相权对皇权制约机制的异同,值得放在古代皇权政治的理论与实践的宏观框架中深入探讨。
敕牒作为体制过渡阶段具有双重性的政务文书,一方面它是中书门下指挥政务的文书,另一方面它又是王言的一种,尽管是最末位的一种。对敕牒的研究对于理解唐代中枢体制的转型就具有重要意义。王孙盈政在学界已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补充了一些以往论著中较少涉及或未曾涉及的敕牒史料,论证中书门下奉敕而牒之敕,包括敕旨、发日敕、制书、论事敕书和手诏等皇帝的各种命令文书,此外还有单独发布皇帝命令的敕牒。此文有两点值得重视,一是指出中书门下体制下越来越多的皇帝命令是敕、牒并行,即针对同一件政务,中书门下发布敕牒的同时,还有一道制敕文书下发。二是不仅敕牒的颁行不经过尚书省(按:其实也不经过中书、门下两省,不走三省出令程序),与敕牒同时颁行的制敕文书(主要是敕旨),在行下时也不经过尚书都省的受付程序[47]。这两个现象对于理解中书门下体制下的政务裁决机制非常重要,说明中书门下体制成立后,尚书省丧失了政务运行主体地位和绝大部分的政务裁决权,尚书都省在制敕文书行下过程中的作用自然逐渐失去,以之为核心的勾检体系趋于瓦解。
从制度的变化趋势看,对于同一事务的处理敕、牒并用,是唐宋之际日渐常行的机制[48]。这种情形在唐代虽不多见,但亦并非无迹可寻。如王孙盈政引用《不空表制集》卷一所载乾元元年(758)《制许搜访梵夹祠部告牒一首》和《请搜检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一首》,说明此为针对同一事务同时发布的敕旨和敕牒。所谓祠部告牒,实际上是尚书礼部的祠部司转发的一份敕旨,敕旨需要经过三省出令程序。而所谓制书,实则为中书门下的敕牒。文集中标题的不准确,当是编集者误解导致。为了便于理解唐代敕、牒并行的情形,兹转引如下。
《制许搜访梵夹祠部告牒一首》:
中京慈恩等寺及东京圣善、长寿寺,并诸州县舍寺村坊,有旧大遍觉、义净、善无畏、流支、宝胜等三藏所将梵夹。
右。大兴善寺三藏沙门不空奏:前件梵夹等。承前三藏多有未翻。年月已深,索多断。湮沈零落,实可哀伤。若不修补,恐违圣教。近奉恩命,许令翻译。事资探讨,证会微言。望许所在捡阅收访,其中有破坏缺漏,随事补葺。有堪弘阐助国扬化者,续译奏闻。福资圣躬,最为殊胜。天恩允许,请宣付所司。
敕旨:依奏。
乾元元年三月十二日
特进行中书令集贤院大学士知院事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臣崔圆宣
中书侍郎阙
中大夫中书舍人兼尚书右丞集贤院学士副知院事上柱国赐紫金鱼袋徐浩奉行
奉 敕员(旨)如右,牒到奉行。
乾元元年三月十五日
特进行侍中弘文馆大学士知太清宫事监修国史上柱国韩国公晋卿
黄门侍郎阙
银青光禄大夫行给事中上柱国缙云县开国男峄
尚书祠部 大兴善寺三藏沙门不空
牒奉 敕如右。牒至准 敕。故牒。
乾元元年三月十七日 令史门贵牒
主事唐国兴
员外郎韦少游
《请搜捡天下梵夹修葺翻译 制书一首》:
中京慈恩、荐福等寺及东京圣善、长寿、福光等寺,并诸州县舍寺村坊,有旧大遍觉、义净、善无畏、流支、宝胜等三藏所将梵夹。
右。大兴善寺三藏沙门不空奏:前件梵夹等,承前三藏多有未翻。年月已深,索多断。湮沈零落,实可哀伤。若不修补,恐违圣教。近奉恩命,许令翻译。事资探讨,证会微言。望许所在捡阅收访。其中有破坏缺漏,随事补葺。有堪弘阐助国扬化者,续译奏闻。福资圣躬,最为殊胜。天恩允许,请宣付所司。
中书门下 牒大兴善寺三藏不空
牒奉 敕宜依。请牒至准 敕。故牒
乾元元年三月十二日
特进行中书令崔圆
特进行侍中苗晋卿
司空兵部尚书同平章事李(使)
司徒尚书左仆射同平章事顺(使)
无论是皇帝“敕旨:依奏”的敕旨还是中书门下“奉敕宜依”的敕牒,其形成的前提都是宰相的裁决,出令机制并不能完全反映裁决机制。两件王言签署日期一致,都是“乾元元年三月十二日”。但是,敕旨还需要经过三省的制令和出令程序,中书三官宣奉行在三月十二日,门下省官员的署衔颁下则到了“三月十五日”,而尚书祠部奉敕而牒(在三省制下应为奉敕而下符)则到了三月十七日。中书门下敕牒则在三月十二日直接行下,颁给不空本人。敕牒比其他王言简便易行的特点一目了然。
按照这样的思路,在集部文献如《文苑英华》《全唐文》和唐人文集中,应该还可以检出许多对于同一事务敕、牒并用的材料。如元和四年(809)监察御史元稹奉使弹劾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等人擅自籍没及税外科配之奏状,朝廷批复就同时行用了敕旨和敕牒,已见前述。
堂帖则已不同于敕牒,是中书门下不奉敕而以自身名义直接发布政令的文书。唐人李肇在记载唐朝宰相裁决政务的方式时,说“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处分百司有堂帖,不次押名曰花押。黄敕既行下,有小异同曰帖黄,一作押黄”[49]。堂案应非宰相指挥公事的行下公文,而是宰相机构内部保存的政务裁决的文书档案[50]。堂案也不是出现在中书门下体制成立之后,胡宝华举《新唐书·宋璟传》载“张嘉贞后为相,阅堂案”为例以证之[51]。
关于堂帖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宋代省札(省劄),相关研究取得重要进展。堂帖是否为中书门下体制建立之后出现的宰相独立裁决政务的文书,堂帖最早使用的时间是否在开元十一年之后?前引李全德文认为开元十一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之前,宰相“显然已经有独立指挥公事的文书”。但是,“堂帖的运用,与政事堂制度的建立(相距)不远”之说,却值得商榷。宰相要独立地直接对地方官府和中央官司下牒(或帖)指挥公事,前提是宰相的职掌从唐初参与中枢决策的谋议之职到兼有独立裁决政务之职的转变,这个转变应该发生在政事堂从门下省移到中书省,以及中书令兼掌行政的背景下。这个转变本身对于考察中国中古皇权行使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张祎正是在这样的框架下,详细梳理了北宋前期的中书劄子和元丰改制以后的尚书省劄子(省劄),指出劄子的行用助成了宋代皇权政治的演进,形成了君相之间一种微妙的权责模式[52]。此文有助于深入理解中书门下体制及其政务运行机制在唐宋之际的发展演变。
综括言之,随着对墨诏(墨敕)、赦书、批答、敕牒和省札(省劄)等下行文书认识的进一步加深,对于唐代中枢体制由三省制到中书门下体制转变在中国帝制时代皇权运作发展史上的意义,当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余论
帝制时代的中国,其政务运行依托于一整套文书系统。“政务文书”是指皇帝和各级官府处理政务的文书,以及围绕政务处理而产生的百姓呈于官府的文书。围绕着专制君主这个权力中心,各种类别的政务文书逐级传递着主要的政务信息。文书体系本身也在不断完善,从文书的体式、应用范围到传递渠道,都日渐制度化。在随着皇权行使方式的改变而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中,文书制度的变革所要应对的核心问题,是皇帝如何有效地掌握关键信息而又不被信息所困扰。围绕皇权行使而形成的文书运作与信息流通之中,官员权力级别的高低决定着获得来自皇帝的信息的质与量,也决定着其能够送达皇帝的信息的质与量。文书、信息与权力,构成了帝制中国的复杂运行图。要了解帝国的运行,必须要进入这个图景之中,具体认识依托于政务文书的信息流通与权力配置。
这并不是说权力都落实到文书上,许多时候权力体现在文书之外,处于无形之中;与此同时,落实到文书上的权力也不全部都是真实的权力,有时候只是一种程序或形式上的权力。但是,文书之外的信息流通和权力运行,在制度背景上还是以文书规范的流程为潜在依托的。只有了解文书体系中的信息流通和权力运行,才能避免将政治史和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带入权谋的泥潭而难以自拔。
至于体现在文书流程之外的权力运行,当有多重研究路径。而将文书流程之中的权力格局作为抓手,顺势探寻,亦应是其中一个可行的制度史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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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项目名称为“出土汉唐政务文书汇释及研究”(批准号:11XNI 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