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张铭心、凌妙丹:《中央民族大学收藏吐鲁番出土文书初探》,《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张荣强指出其中有一件是交河县要求盐城民众在指定日期接受县令貌阅的帖文,是目前所见唯一的唐代貌阅官方文书。见张荣强、张慧芬《新疆吐鲁番新出唐代貌阅文书》,《文物》2016年第6期。
[3] 分别是陈烨轩《新发现旅顺博物馆藏法制文书考释》,徐维焱《旅顺博物馆藏〈刘子〉残片的新发现及〈刘子〉在西域的流传》。关于旅顺博物馆所藏文书的整理,还可参看郭富纯、王振芬《旅顺博物馆藏西域文书研究》,万卷出版公司,2007。
[4] 荣新江:《日本散藏吐鲁番文书知见录》,《浙江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5] 参见赵璐璐《唐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研究述评》,包伟民、刘后滨主编《唐宋历史评论》第一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6] 冻国栋:《旅顺博物馆藏〈唐建中五年(784)孔目司帖〉管见》,《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4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7] 参见刘再聪《从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县以下行政建制》,《西域研究》2006年第3期;张荣强、张慧芬《新疆吐鲁番新出唐代貌阅文书》,《文物》2016年第6期;雷闻《隋唐的乡官与老人——从大谷书4026〈唐西州老人、乡官名簿〉说起》,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二十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8] 参见刘后滨、顾成瑞《政务文书的环节性形态与唐代地方官府政务运行——以开元二年西州蒲昌府文书为中心》,包伟民、刘后滨主编《唐宋历史评论》第二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
[9] 《全唐文》卷九八六,中华书局影印本,1983,第10197~10198页。晋王卓墓为山西省文物保护单位,位于山西临猗县庙上乡城西村东,墓已毁,仅存唐贞元十七年(801)所刻《追树十八代祖晋司空河东太守太原王公神道碑》,此牒刻于碑侧,有拓片流出。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文献研究所李雪梅教授见告,特此致谢。
[10] 〔日〕砺波护著、韩昇编《隋唐佛教文化》,韩昇、刘建英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11] 参见赵振华《谈武周苑嘉宾墓志与告身——以新见石刻材料为中心》,杜文玉主编《唐史论丛》第十七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文献研究所李雪梅教授见告,苑大智、苑嘉宾父子总共有七通告身刻于碑石,原石由私人收藏,有拓片流出。
[12] 关于告身文书研究的学术史,可参看徐畅《存世唐代告身及其相关研究述略》,《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3期;赵晶《论日本中国古文书学研究之演进——以唐代告身研究为例》,《早期中国史研究》第六卷第一期,台北早期中国史研究会,2014。
[13] 参见叶炜《唐代“批答”述论——以地方官所获批答为中心》,《北京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信息与权力:从〈陆宣公奏议〉看唐后期皇帝、宰相与翰林学士的政治角色》,《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1期;《元和七年议与唐德宗至武宗时期的货币政策》,《中华文史论丛》2016年第3期。
[14] (唐)元稹:《元稹集》,冀勤点校,中华书局,1982,第419~428、428~429、440~441页。
[15] 《册府元龟》卷六五八,中华书局,1960,第7883页。
[16] 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齐鲁书社,2004。
[17] 参见笔者以下评述文章:《汉唐政治制度史中政务运行机制研究述评》,《史学月刊》2012年第8期;《古文书学与唐宋政治史研究》,《历史研究》2014年第6期;《分化与重组:制度史视野下的唐宋单元》,《唐宋历史评论》第一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18] 吴丽娱:《试论“状”在唐朝中央行政体系中的应用与传递》,《文史》2008年第1辑;《下情上达:两种“状”的应用与唐朝的信息传递》,《唐史论丛》第十一辑,三秦出版社,2009;《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地方机构行用的状》,《文史》2010年第2辑。
[19] 例如日本大谷探险队获自新疆库车的《检校掏拓使牒状》,其定名中的“状”取自第4行“右奉开府状上”,而显得含混不清。这应是一道“牒”文,“牒状”之说似无凭。见香川默识《西域考古图谱》下卷《史料类》(十六),日本国华社,1915,柏林社书店,1972。参见冻国栋《旅顺博物馆藏〈唐建中五年(784)孔目司帖〉管见》。
[20] 参见王孙盈政以下论文:《唐代后期的尚书省研究》,浙江大学历史系博士学位论文,2011;《商量状的运用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的转型》,《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天下政本——从公文运行考察尚书省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下的地位》,《历史教学》2012年第24期;《论唐后期的尚书省宰相》,《历史教学》2014年第10期。
[21] 不过,北宋元丰改制后恢复三省与奏抄制度,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上报到尚书省的政务文书中,有用奏状者。参见周曲洋《奏钞复用与北宋元丰改制后的三省政务运作》,《文史》2016年第3辑。
[22] 郭桂坤:《唐代前期的奏事文书与奏事制度》,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二十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23] 《册府元龟》卷一○二《帝王部·招谏一》,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第1225页。
[24] 《唐大诏令集》卷一○五《令百官言事诏》,第536页。时间参照叶炜据《新唐书》卷六《代宗纪》(第179页)所考。又,叶炜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唐会要》第698页亦作“大历十二年四月”,指出点校本之误。见叶炜《论唐代皇帝与高级官员政务沟通方式的制度性调整》,本刊本期。
[25] 《册府元龟》卷一○三《帝王部·招谏二》,第1228页。
[26] 叶炜:《信息与权力:从〈陆宣公奏议〉看唐后期皇帝、宰相与翰林学士的政治角色》。
[27] 王孙盈政:《商量状的运用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的转型》。
[28] 《唐会要》卷四《储君》,第42页。
[29] 胡宝华:《读〈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以唐代封驳制度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1期。
[30] 《旧唐书》卷二七《礼仪志七》,第1030页;《新唐书》卷二○○《儒学下·卢履冰传》,第5698页。参见叶炜《论唐代皇帝与高级官员政务沟通方式的制度性调整》,见本刊本期。
[31] 魏斌:《“伏准赦文”与晚唐行政运作》,《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
[32] 参见胡宝华《读〈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以唐代封驳制度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1期。
[33] 王孙盈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中晚唐奏抄的存在表明尚书省保留了一定的对常行政务的裁决权,虽然没有确切证据,依然断定文献中尤其是任官制敕、墓志碑铭等文学性叙事材料中的“尚书奏议”“文昌奏议”等,指的都是奏抄,“故尚书省奏议,即指奏抄无疑”。参见王孙盈政《天下政本——从公文运行考察尚书省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下的地位》。
[34] 周曲洋:《奏钞复用与北宋元丰改制后的三省政务运作》,《文史》2016年第3期。
[35] 参见罗祎南《论元丰三省政务运作分层机制的形成》,清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古丽巍《北宋元丰改制“重塑”尚书省的过程》,《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2期。
[36] 《大唐六典》卷九《中书省》,广池千九郎训点本,东京横山印刷株式会社,1973,第199页。
[37] 游自勇:《墨诏、墨敕与唐五代政务运行》,《历史研究》2005年第5期。文中对于《唐律疏议》引《监门式》所载“受敕人具录须开之门并入出人帐,宣敕送中书,中书宣送门下”的理解,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尤其关于“宣敕”的主体是受敕人的理解,恐怕值得商榷。
[38] 《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中华书局,1974,第2876页。
[39] 参见高明士《论唐律中的皇权》,收录于《庆祝韩国磐先生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
[40] 陈俊强:《皇权的另一面: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203页。
[41] 参见陈俊强《皇权的另一面: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的研究》第三章“大赦的内容和效力”,第117~166页。原题《述论唐代大赦的内容和效力》,高明士主编《唐代法制史研究》第二期,2001。
[42] (唐)李肇《翰林志》,(宋)洪遵编《翰苑群书》卷一,见傅璇琮、施纯德编《翰学三书》(一),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第3页。
[43] 《旧唐书》卷八七《刘祎之传》,中华书局,1975,第2848页。
[44] 参见禹成旼《唐代赦文研究》,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学位论文,2002;《试论唐代赦文的变化及其意义》,《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从〈改元光宅诏〉的结构与性质来看唐代赦文的变化》,中国唐史学会第九届年会论文,2004;《唐代赦文颁布的演变》,《唐史论丛》第8辑,三秦出版社,2006。
[45] 参见魏斌《晚唐大赦申禁职能研究》,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朱雷,2004;《“伏准赦文”与晚唐行政运作》,《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唐代赦书内容的扩展与大赦职能的变化》,《历史研究》2006年第4期。
[46] 叶炜:《唐代“批答”述论——以地方官所获“批答”为中心》,《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47] 王孙盈政:《唐代敕牒考》,《中国史研究》2013年第1期。又,胡宝华引《金石萃编》王昶所称云云,以石刻史料证明唐前期的三件“敕牒”,笔者查阅原书后,觉其未必为敕牒,录此存疑待考。见胡宝华《读〈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以唐代封驳制度为中心》。
[48] 参见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的文书之演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49] (唐)李肇:《唐国史补》卷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重印本,第49页。
[50] 对于堂案的文书性质,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的文书之演变》一文对笔者此前的错误予以纠正。
[51] 胡宝华:《读〈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以唐代封驳制度为中心》。
[52] 张祎:《中书、尚书省劄子与宋代皇权运作》,《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
北宋三司研究述评
张亦冰
北宋在建国后的一百二十三年(960~1082)间,一直以三司为中央财政管理机构。考虑到财政对于国家机器运转的基础性作用,分析、厘清三司组织人事架构、职能、地位的演变,对理解北宋财政、政治有较大意义。相比中书门下、枢密院等宰执部门,目前尚无以三司为研究对象的专著,专门论文的数量也不多。但因三司总领国计,牵涉财计事务范围极广,相关讨论往往见于各类财政史、经济史、官僚制度史乃至政治史论著中。黄亚娟、谢婷在有关三司的学位论文中,曾对各自所涉议题之研究状况进行梳理[1],魏莹莹也曾对21世纪以来有关三司的研究加以述评[2],但归纳较为疏略。故有必要对学术史重加检讨,以期充分把握当前有关三司的研究进展及余地。
一般来说,以官司为对象的制度史研究目标,在于阐明官司内部权力结构的演进,及其在国家机器中地位、作用的变化。具体的研究对象,包括制度起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安排、主要职掌以及与其他机构关系等方面。本文对上述方面的主要成果,均将予以涉及。其结构安排如下:首先,对以北宋三司人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论著,依时序加以梳理,以期理解相关研究发展阶段及其学术史背景;其次,以议题为纲概述与三司有关的专项研究,以及部分不以三司为直接研究对象,但内容相关之成果;最后,对目前研究中的问题与深化、拓展余地略抒己见。需要说明的是,本研究综述,主要以问题为导向,对各著述中与三司无关之论点,一般不加涉及。另外,由于相关论述颇为分散,本人难免疏漏,因此仅以勾勒学术史大体脉络为主,挑选较具代表性论著加以评述,对于论点、内容相似之著述,不求网罗无遗,面面俱到。
一 关于北宋三司研究的整体情况
(一)1949年以前(日本二战前)
中国学者对于北宋三司的关注,缘于对北宋前期中央集权政策的讨论,以及对君权、相权关系的争论。如钱穆《论宋代相权》认为三司独立于宰相,具有理财权,“宰相不得预闻财政而宰相职权又去其半矣”;同时,钱穆对宋人有关三司分宰相财权的批评,也有所关注,并以此类意见为元丰废三司的原因,但对三司本身论述甚少[3]。
日本方面,曾我部静雄的《宋代财政史》,为日本战前少有的宋代财政史专著。此书第一篇[4],曾设专节讨论北宋财政管理制度,以及财政管理效果,即财政收支状况。其中第一部分“赋税制度概况”,主要讨论了两税法、盐酒茶课利的概况,并梳理了中央理财机构从三司到户部的变化。第二部分“帝室之财”,主要是针对两宋内藏钱物制度形成、来源以及财政功能的考察。第三部分“会计录”,梳理了两宋历次会计录的编修情况,其将三司上报君主的“会计录”性质视为财政信息统计表,并认为毕仲衍的《中书备对》性质与之相似。第四部分“北宋的财政状态”,比较了熙宁变法前后政府对民间财富征敛,中央对地方财赋征调之法的变化,并认为从赵宋立国到真宗大中祥符之际,地方政府与民间还保有较多财政自主权,但大中祥符上供立额后,中央的征敛大为加强。曾我部氏此书,系日本学界有关宋代财政史的第一部专著,所论内容与三司理财多有关涉,但三司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本身,并非其关注重点。
(二)1949年至1980年(日本二战后)
1949年后,大陆学界对北宋政治史的关注点,较民国时并无太大变化,讨论集中于君主专制下宰相权力的削弱[5]。三司相关制度多被作为君主削弱相权的手段予以论述。如季子涯(漆侠)、邓广铭、张家驹等人的相关论著[6],均认为三司、枢密院分化宰相事权,反映了宋初设官互为牵制,加强君主专制的特点。至20世纪60~70年代,受政治干扰,宋史研究陷入停顿,相关领域研究也基本空白。但在此期间,日本与中国台湾方面出现了一些专门针对三司制度、人事的研究。
日本方面,二战结束后,东京大学的部分学者对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论”展开了反思,主张宋代并非“近世”的开端,而系“中世”[7]。不论“唐宋变革论”抑或“宋代中世说”,政治统治主体与支配体制的变化,均为其学说重要构成部分,而五代处于唐宋更迭的节点,相关制度颇受学者关注。如日野开三郎、爱宕元、大泽正昭等学者,均论及五代藩镇体制与宋代各类制度的联系。其中有关三司的代表性成果,分别来自砺波护与周藤吉之,兹分述如下。
砺波护《有关三司使的成立》[8],对由唐至宋使职财政管理的演进,进行了系统梳理。关于北宋三司制度本身,砺波氏的研究相对简略,主要介绍了诸案、子司等组织架构,三司与内藏财利的划分,以及元丰改制废三司之事。其讨论重点,在于三司制度所反映的时代特征。砺波氏依据宫崎市定等人的研究,认为五代政权的一大特点,系军阀与商业资本的结合,而三司使的兴起即与此密切相关;此外,由唐至宋三司长官身份的变化,也可反映出这一时期政治权力转移:门阀贵族逐渐衰落,其位一度被五代牙军势力占据,至宋太宗朝后,终被进士及第的官僚取代。作为“京都学派”的一员,砺波氏对北宋三司制度,尤其是三司使形成过程的细致梳理,主要为回应“唐宋变革”如何发生,宋代怎样进入“近世”这一议题。虽然其对宋代三司使身份的统计多有不确,关于制度演进具体过程也未展开讨论,但其研究视角给人启发颇大,许多具体结论,如北宋继承后唐三司使制度等,也多为后来研究者所接受或进一步证实。
周藤吉之著有《北宋三司的性格》[9]《关于北宋三司的兴废》[10]二文,分别讨论三司内部官吏构成,以及组织机构设置。在《北宋三司的性格》一文中,周藤氏梳理了北宋三司长官名称变化,并考察了历任三司长官的前、后官情况,以及三司人吏、军将、大将的设置、管理与职掌。《关于北宋三司的兴废》一文,则将三司视为与中书省、枢密院并立的“三大官厅”之一,力图对其庞大繁杂的内部机构设置加以梳理,并以此为线索,论述其主要职掌变化。周藤氏二文,虽考察对象有所不同,但均为论证北宋三司内部人事、组织架构,继承了五代藩镇体制,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注意到三司机构、人事制度与唐末五代藩镇体制的联系。作为东京学派“宋代中世说”的主张者,周藤氏针对三司的研究,即是在其有关五代藩镇内部权力结构与支配体制的思路下展开的(周藤氏还曾由宋代衙前等职役关系入手,对五代“节度使支配体制”问题加以考察[11])。相比砺波护以唐制为主,论述其在五代北宋的演进,周藤吉之先对北宋制度细节加以梳理,再说明其与藩镇体制的联系。其次,周藤氏对三司本身的机构、人员设置、职掌以及相关调整,进行了极其细致的梳理,促进了人们对三司在国家机器中的具体作用以及地位变化的理解。
总的来说,砺波护、周藤吉之,对于唐宋转折期性质的理解虽有所不同,但其从各自角度考察三司的形成过程与制度架构,为研究的深入打下了基础。尤其是周藤氏一文,提出并尝试解决了诸多重要议题。20世纪70~80年代后,有关“唐宋变革”的争论逐渐消沉,日本学者更多转向“专制国家论”导向下的国家与民众关系考察,以及地域社会史研究。此外,寺地遵有关“政治过程”与“政治权力形成”的假说,也促进了政治史研究的推进[12]。有关三司的研究,似乎难以回应上述议题,显得较为沉寂。直到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方有新的专论出现。但其关注点,已非自唐宋时代转折出发,而是由北宋自身政治演进议题引发。譬如宫崎圣明通过三司与户部长官比较,考察北宋财政官僚身份资历变化[13];见城光威对宋初三司与政权构建关系的讨论,认为宋初以来宰相不兼任三司长官,太宗朝对三司的拆分,均反映了君主对财政集权的加强,而真宗朝重设三司使,则因三司运作自主性逐渐形成,不再特别依赖长官裁断,因此并不意味着皇权弱化[14]。
中国台湾方面,20世纪60~70年代有关三司的专门研究,主要有郑寿彭、葛绍欧二文。郑寿彭《宋代三司之研究》[15],对三司机构设置、职掌、官员及其在熙宁变法中的改造,以及元丰改制后废三司立户部的情况进行了系统论述。此文关注到一些其他学者论述较少的问题,譬如在论述三司职掌时,其设专节考察三司的司法职能,并通过三司置印、休假的特殊规定,论证三司在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而在研究三司长官与判官地位时,郑氏更关注了三司长官奏事、班次、俸给等细节。对于熙宁变法时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置与活动,三司机构改造的方式,熙宁七年三司火灾及其善后,以及元丰改制后户部如何取代三司,臣僚对此有何议论等问题,郑氏也加以关注。总之,本文从多角度考察三司及其官员的重要性,对三司相关的各类史事均有所涉及,可谓包罗万有,不少细节对后人颇具提示性。但作者对于所涉问题浅尝辄止,对所引史料基本不加分析,且对不少材料显然存在误读,譬如在叙三司机构变化时,误以勾院分合为三部分合;讨论三司诸案时,误将都盐、商税等案职掌混为一谈[16]。葛绍欧《北宋之三司使》,则主要以列表形式,分析了北宋三司使的籍贯、出身、任期以及前后官情况[17],相比周藤吉之所论,其视角有所调整。
(三)20世纪80年代以后
改革开放后,大陆学者有关三司的讨论,很大程度上依然由政治史命题带动。如关履权仍坚持前人有关宋初设三司以分宰相之权的论断[18]。与此同时,学界对北宋君权、相权大小进行了重新考量,认为应充分肯定宰相权重[19]。在这一学术脉络下,作为中央理财部门的三司也得到关注。如王瑞来在《论宋代相权》中,曾对北宋不同时期宰相对财政事务的干预事例进行了搜集、分析,并认为,财权起初部分归属三司,最终集中于宰相[20]。此外,张其凡《三司·台谏·中书事权——宋代中书事权再探》[21]及傅礼白《北宋三司使的性质与相权问题》[22],主要试图论证宰相仍对财权具有充分掌控,并由此对三司使在财政决策、管理以及人事等方面的权限加以关注。如傅礼白从设官立制、人事任免、日常事务等三方面考察宰相如何参与国家财政管理,并对有关三司夺宰相财权史料的背景与内涵加以辨析[23],充实了人们对北宋财政管理体制的认识,使得相关历史图景层次更为丰富。除了君主专制,有关北宋中央集权的命题也成为学者考察三司职能的重要观照,彭向前的硕士学位论文《唐末五代宋初中央财权集中的历史轨迹》[24],即将三司视为加强财政中央集权的措施加以集中论述。
大陆较早将三司作为财务管理中心机构,并明确以“三司体制”为考察对象的论文,当属杨倩描《唐宋时期的三司体制述论》[25]。杨氏所定义的“三司体制”,不限于三司机构,而是以三司为核心,由“垂直与横向的财政系统构成的庞大网络”。所谓“垂直系统”,指的是三司与转运司、州(由通判负责)等地方机构间的联系;而“横向系统”,则指三司与发运司、提举解盐司、市舶司等专项财政部门间的联系。在此基础上,作者考察了三司体制的形成过程,“垂直系统”的连接方式,并从人事任免权、官员身份高下与官司职掌等方面考量了三司的地位,分析了三司体制的利弊。据笔者拙见,杨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以下方面:首先,本文突破了以官司机构、人事为限的研究范式,将“三司体制”作为研究对象,并明确其内涵为以三司为核心的国家财政管理体系;其次,本文全面论述“三司体制”地位与作用,观照到许多重要议题,是研究进一步深入的重要基础。关于其具体论点,下文将详述。
汪圣铎对“三司理财体制”的形成过程,机构、职官设置,职权范围,其与内藏关系,三司理财体制利弊以及熙丰时期撤三司设户部等问题,也进行了系统考察[26]。汪氏对“三司理财体制”并未进行明确界定,但从讨论范围看,似乎包括三司本身,其与内藏关系,以及与地方财政机构关系等方面。汪氏的主要贡献,在于研究的全面性,其对三司职权范围、内藏与三司关系、熙宁分三司事权以及三司体制利弊均有所论述,并设专节考察宋人对三司利弊的评论。其对三司机构、官吏设置的考订也颇为细致,在史料及史事细节方面较前人有所补充,但基本结论不出周藤吉之、杨倩描等所论,即认为三司事务繁多,事权重要,机构庞大。由于汪圣铎此书对于三司建置、职能的研究最为系统全面,此后有关宋代政治制度的专著,基本径从其说[27]。
此后,学界以北宋三司相关制度、人事为研究对象的论著逐渐增多。如张小平《陈恕年谱》[28],系对北宋初期三司使个体的专门考察,其注意到陈恕及其任职三司时代,在北宋三司制度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并由此切入,论及北宋前期三司长官出身、职掌等问题。黄亚娟《北宋三司使研究》[29],则以三司长官群体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对官员群体的考察,揭示北宋财政制度的演进过程。作者全面考察了三司长官渊源,出身,前、后官情况,职能以及人事管理等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其与君主、宰相的关系,比较其与元丰改制后户部在职掌范围、中枢地位等方面的差异。范学辉《三司使与宋初政治》[30]一文视角较为独到,将三司官员任免、活动与太祖朝政局演进结合考察,讨论三司使在宋初政治中的角色,认为太祖朝三司使任用的共同特点,即主要以勋旧之臣为之,以实现对财权的绝对控制。谢婷《北宋前期三司组织机构和长官出身研究》[31],则在充分吸收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三司体制”的形成时间、北宋前期(指太祖至真宗三朝)三司组织的演进,以及三司长官出身的演变进行再研究,在有关如何界定“三司体制”并确定其形成时间,宋初三朝三司机构设置变化的阶段性特点,以及怎样解释三司长官身份变化等方面,均做出了较有启发性的尝试。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黄纯艳《宋代财政史》[32]中有关三司的研究。由于相关领域的前期积累已较丰厚,加之黄氏本人长期致力于相关议题,此书相关章节可被视为三司研究的集大成之作。除了充分吸收前人成果,黄氏的不少论点也颇为独到。在考察三司组织架构时,黄氏根据职能分类,归纳子司相互业务关系,力图呈现出三司内部机构在日常运行时的整体面貌。在讨论三司职掌时,作者一方面赞同前人结论,认为三司职能远不限于财务,另一方面,将其财政职能,归纳为供应京师百官军队日常开支、统筹管理上供、监督催科地方财赋征收以及参与财政决策谋议等四类,分别加以论述,显得更为系统。尤其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对于三司与君主、宰相之间财权关系的讨论,其概念梳理清晰,对史事、制度理解准确,所论较前人更具说服力。在此基础上,黄氏对熙宁时期制置三司条例司、司农寺机构性质与设置原因的讨论,也显得更为细致。
综上所述,学界对北宋三司的研究,多是由各类宏大命题引发的。不论是国内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等议题,还是日本方面“唐宋变革论”“宋代近世说”,均属此类。学者对三司制度起源、三司机构设置,以及三司官员身份、人事制度等方面展开考察,试图从各角度归纳三司与中枢机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虽然学界对于三司地位问题并未达成统一意见,但积累了不少有关三司制度、史事的知识。此外,随着政治史、官僚制度史、财政史的研究进展,学者多自其他专题研究论及三司问题,丰富了人们对相关制度的认识。以下将以议题为纲,对有关三司研究的具体进展与待深入的问题加以阐述。需要说明的是,笔者的分类,主要根据研究者视角与侧重点的差异,纯粹为综述便利,其内容实多相互关联,密不可分。
二 北宋三司相关专题的研究进展
(一)有关北宋三司制度渊源与形成过程
阐明制度渊源流变,是制度史研究的重要目标。中日学者均曾对北宋三司制度形成问题详加论述。日本方面,砺波护较早对由唐至宋使职财政管理的演进过程进行了系统梳理。其认为,自唐玄宗起,伴随着财政形势变化,为维持租庸调赋税体系,同时应对诸多新财政事务,各类理财使职兴起;此后,随着榷盐、漕运改革相关财赋收入渐增,盐铁转运、度支二使职掌日趋重要,并形成东西分掌,各具收支体系的理财格局;至唐灭亡前,财政三使一体化的趋势已较为明显。由五代至北宋前期,三司制度进一步发展,后梁的建昌宫使以及其后的租庸使,统合了唐后期的三司,从“租庸使”的名目以及唐代设此使职的先例看,其似乎是为应付军事财政供应而设。后唐明宗在租庸使孔谦被杀后,以宰臣判三司,并于长兴间新设“三司使”作为财政管理的中心,但其财利单一,与唐后期的东西财利分掌截然不同。此后,后晋至北宋,均继承了后唐的三司使设置,其使职机构职能也基本一致[33]。此外,前述周藤吉之的相关研究,虽不以三司形成过程为主要考察对象,但通过对三司机构、官吏设置的考察,同样屡次指明三司与唐末五代藩镇体制之间的联系[34]。
室永芳三曾对五代的租庸使的来源与性质进行深入考察,认为晚唐黄巢战乱后,君主临时特命的租庸使,主要负责供应军队,其可绕开节度使、三司直命州县、监院、巡院。至昭宗朝所命租庸使,性质变化更大,其供给天子及其所领殿后四军,职责也由供军转向供御为主。其直属君主,分割三司财源,负责供御供国,这些特色为五代所设租庸使所继承[35]。室永氏的研究,提醒笔者注意北宋三司使直接听命君主,径直指挥州县等制度源于五代中央财政使职。此外,室永芳三还对五代节度使辖下粮料使、北面转运使的设置、职能加以考察,有助于学者理解五代藩镇体系下的财政管理机制[36]。
中国隋唐史与宋史学者,也从不同角度溯源北宋三司制度。吴丽娱《论唐代财政三司的形成发展及其与中央集权制的关系》一文[37],主要通过君主、使职以及宰相围绕财权的博弈,考察了开元、天宝间大量出现的财政使职,如何至元和间成为宰相领导下,主要负责财务行政、统一管理财赋的三司体系。吴丽娱意识到,此时初步确立的财政三司使职,距离北宋以三司使为名的中央职官,尚有相当长距离,但其所反映的使职财赋管理的统一,以及宰相领导下与中央官制的一体化趋势,是与五代北宋制度密切相关的。由此可见,吴氏将财赋管理权的统一性,以及使职的中央职官化,作为北宋三司制度形成的标志。吴氏重视财权而不仅是机构的统一性,这一认识颇为合理,但其对“使职”与“中央职官”的区别,并未做出明确交代,二者的区别,似乎仅在于前者直属君主而后者由宰相统领。
李锦绣赞同吴丽娱关于晚唐财政使职变为宰相领导财政机构的论述,认为这意味着其失去决策权,变为纯粹执行机构。在此基础上,李氏进一步分析了晚唐三司使职掌的变化,以及与五代、北宋制度的关联[38]。李氏认为,至唐晚期,由于战争与藩镇截留财赋,朝廷财源枯竭,上供转运受阻,加之财政三使失去决策权,难以灵活统筹财赋调度,故无法维持独立收支局面。为解决此问题,朝廷一方面新遣使职(如催驱使、发运使、租庸使之类),将财政管理系统分为了三司所掌国家财政、租庸使所掌供军财政以及延资库使所掌财政等部分,原三司财政管理范围缩小;另一方面,为统筹有限的收入,保证支出,财政东西分掌局面告终,三使逐渐合一,形成以宰相或权臣兼领三使的局面(其中朱温为首位受命兼领三使者,但辞去所任未实际摄职),其与北宋统一的三司体制存在较直接的联系。
五代财政使职名目繁杂,置废并省,变化颇多。董恩林梳理了晚唐五代中央财政机关的设置情况[39],认为晚唐中央财权由户部与差遣使职分散掌管,不存在统一的中央财政机关;五代中央财政管理体制经历了两方面改革。其一,机构方面,后梁在保留三司的同时,先后设建昌宫使、国计使、租庸使等,与三司一并理财。后唐同光间,三司委租庸使管辖,后几经波折,最终于明宗长兴间确立了以三司使统一管理中央财政的局面,其不但掌握财政实权,还往往参与大政决策。此后虽有宰相兼领三司使,但并不意味着三司机构独立性的消失,只是突显出其地位的重要。其二,在管理方式上,中央削弱了地方部分财权,由块式管理变为条式管理。董恩林认为,五代财政体制改革的原因,在于朝廷财政困难,以及抑制藩镇财权的需求,而改革本身也取得了一定成效,达到聚敛财赋、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至北宋前期,朝廷收地方行政、兵权,上述以集中财权为目标的改革方彻底完成。董氏误会了个别史事制度,如将晚唐三司视为户部下属机构,但其对五代中央财司演进过程的梳理,以及对财政机构改革特点、原因的分析,均颇为合理。
郑学檬对五代财政官司演进脉络的考察[40],结论与董氏大体相仿,认为后唐确立的三司与三司使制度,标志着唐宋之际财政机构改革的完成。此外,其专门考察了晚唐五代藩镇内部的财政管理机构,认为藩镇自行设置的从事、支计官等取代了藩镇支使的理财之职,而节帅称帝后的理财机构、使职,多由藩镇财计机构、官吏发展而来。
李军《五代三司使考述》,除了概述三司使制度的形成过程与成因,还对三司使的任命程序、三司使的下属官吏构成、三司使的身份以及三司使的具体职责加以考察[41]。作者认为,五代三司使地位显赫,下属官吏系统庞大,具体职责也非常广泛,包括征收与免除赋税、管理榷盐事务、参加军事行动、负责管理马政、参与管理营田、管理府库与官员俸料、掌供祭祀所用器物等诸多方面,甚至干预吏部事务。以上种种,体现出五代朝廷设三司使高度集中财权的目的。这一目标,伴随着北宋收回藩镇兵权而最终达成,三司也由此成为地位最高的财政机构。
此后,杜文玉[42]、陈明光[43]均对五代财政使职与中央财政管理体制加以全面考察。二者对后梁、后唐三司与其他各类财政使职机构关系的辨析,较前述研究更为细致,但基本结论类似。而其对三司长官职衔、来源差异,以及三司使地位高下的探讨,亦补充了前人的论述。
相比之下,宋史学界对于三司形成过程的探讨,显得较为单薄。如前所述,学者初涉北宋三司制度,主要为论证宋初君主制约相权的专制措施,因此更偏重“设法立制”的意义,对制度的延续性关注不多。杨倩描在《唐宋时期的三司体制述论》中明确定义了“三司体制”,并认为唐后期形成的,由君主库藏、三司及其外派机构构成的财政管理体系,才可视为北宋“三司体制”的源头[44]。杨氏的研究,虽未确定三司体制形成的具体时间,也未对五代制度的变化详加考察,但其研究思路颇予人启发。
谢婷吸收了前述有关唐五代三司演进的成果,试图对三司体制形成的确切时间提出自己的意见[45]。在她看来,前人关于“三司体制”的形成时间意见之所以不统一,在于缺乏共同标准,而判断三司体制形成的标准有二,即“统一性”与“独立性”。在此基础上,其依陈明光所述,认为后唐形成由三司使总领三司事务的统一中央财政体制;而进入北宋,这一使职不再由宰相兼领,则标志着其独立性的形成。
总的来说,经过中日唐宋史学者的共同努力,人们对晚唐五代至北宋,各类财政机构、官员的名目,废置分合乃至具体职能,已获得较清晰的认识。对于不同时期制度的相互关系、演进脉络,也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目前,有关五代中央财政体制的主要变化,学者已就以下问题基本达成共识:其一,就机构而言,后唐确立三司理财之制,改变了唐代三司从属宰相,各自独立的局面,其直属君主,财赋管理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这与藩镇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此前国计使、租庸使等影响有关;其二,就长官而言,以一官领三司逐渐成为定制,并形成了“三司使”使额,而以他官兼判三司也颇常见;其三,就其他官吏而言,五代财司较唐代多出了大量军将与人吏,这也与藩镇体制密切相关;其四,就职能而言,五代三司长官与机构职能,均较唐代大为扩展,参与军国大政决策,其与地方州县的联系也较唐后期更为直接密切;其五,北宋三司机构、官吏设置以及长官身份,与五代中央财政管理机构,尤其是后唐明宗朝设立的三司使与三司存在密切联系,其演进背后的动因,乃是中央集权的历史趋势。
(二)有关北宋三司职能及其与其他机构关系
关于北宋三司职掌的庞杂多样,及其在财政管理中的重要职权与主导地位,宋人已多有述及。现代学者通过研究三司职能,及其与其他机构关系,也充分证实了宋人说法的合理性。汪圣铎在有关职权范围的讨论中[46],认为“三司职权超出了单纯财政的范围,变成了封建国家总理经济事务的机构”,虽不具官员任免权,与各地转运司、府州军监也无隶属关系,且自身财政收支受到皇权(以内藏库为代表)的干预,但三司可通过财政决策权、考课权,以及荐举权,实现对央地财政事务的约束与支配,在财政管理方面达到对“百司、转运使、诸州”“如臂使指”的效果。黄纯艳在讨论三司职掌时,同样认为三司职能远不限于财务,并将前人已多有论述的财政职能归纳为供应京师百官军队日常开支、统筹管理上供、监督催科地方财赋征收以及参与财政决策谋议等四方面,分别加以论述,显得更为系统[47]。此外,由于三司事任广泛,与各类财政制度多有关联,故学者在研究宋代财政各类问题时,往往论及三司职掌。笔者挑选其中较有代表性者,根据其议题予以分类概述。
关于三司支度国计职能,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当属杨倩描《从“系省钱物”的演变看宋代国家正常预算的基本模式》[48]。杨氏将针对系省钱物的预算定义为“正常预算”,系统讨论了五代至北宋前期,“系省钱物”范围扩大与管理规范化的过程;并由此展开,通过深入分析《文献通考》中陈傅良关于上供的论述,考察了太祖至真宗朝,国家“正常预算”体制如何由“统收统支”转向定额管理下的三级预算体制。此文首次将钱物“系省”“岁计”“上供”视为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加以研究,并且注意到上供“定额”对财政体制造成的影响,突破了前人局限于“集权”的理解,使人们对北宋财政预算制度及其形成过程,获得更具整体、动态性的认识。但杨氏未曾区分“经费”“系省钱物”“三司钱物”等分属支出管理、收入归属的不同类别概念[49];对于“统收统支”“定额包干”等财政管理体制的含义、成因以及具体运作过程,也缺乏细致说明,为讨论的深入留下余地。
三司与财政决策、立法的关系,一直是学者讨论较多的议题。黄亚娟[50]、黄纯艳[51]等,举出大量史事,证明三司具有参与财政决策、立法的权力,甚至对财政以外人事、军政等方面决策也有干预。此外,三司须参与编修《会计录》,并由其长官进呈君主。汪圣铎[52]、方宝璋等均曾对宋代《会计录》编修的动因、资料来源以及体例、内容加以考察,认为其须依据全国财政收支详细数据编定,目的是反映财政变化情况,为君主财政决策提供依据。而搜集、分析如此繁杂的资料,必须由三司负责方可完成。因此,编修《会计录》是三司参与统筹国计的重要表现。陈扬[53]、高磊[54]更对宋代数次编修《会计录》的背景、具体动因进行了细致分析,从中可看出丁谓等三司长官,如何通过《会计录》信息影响国家政策。
参与财赋收入管理与调拨,也是三司重要职掌。收入方面,黄纯艳认为,两税作为宋代正赋,三司并不直接参与征收工作,但两税折科、折变的命令下达,以及征收的催督工作,往往须三司负责[55]。三司对征榷课利的管理,学者多有讨论。酒法方面,李华瑞曾总结三司管理酒类产销的职责:(1)立定课额复核增亏,并据课额增亏情况进行课绩奖惩;(2)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增减酒税务;(3)直接规划管理三京榷曲事宜[56]。李氏另有专文,讨论坑冶征榷场务课额的调整与作用,其间也涉及三司对课利收入的管理。此外,戴裔煊、郭正忠等在考察北宋盐法[57],黄纯艳在研究北宋茶法时[58],认为三司多主导茶盐政策的制定,参与产销方式的调整;此外,盐茶产、销中所涉官司如京师都盐院、提举解盐司、榷货务等,均与三司存在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