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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包伟民/刘后滨 当前章节:15620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13:25

需要注意的是,CBDB并未完整收录宋代社会网络关系的信息,因此透过CBDB勾画出的社会关系网络,必然会受到它所收录资料的限制。[9]本论文在方法上的取径,并非要完全相信与依赖CBDB所画出的社会关系网络;而是在考虑到资料限制的情况下,以此工具为出发点,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推论。

二 《仙溪志·人物传》的家族

仙游在宋代为县级单位,属兴化军管辖,开发时间较晚,故《仙溪志·人物传》中所收人物始自九世纪末,其中唐代只有1位,五代则有8 位。但此地在宋代的社会发展速度显然很快,故《仙溪志·人物传》共收63位宋代人物,他们全为士大夫,且多数为进士出身,或以荫补入仕,可以说都是成功进入国家统治阶层的仙游地方士人。其中有59位在CBDB中收有资料,占93.65%,比例相当高。从图1可知,若使用CBDB进行查询,我们会观察到这些人其实可以区分为几个家族。

从图1可知,《仙溪志·人物传》中所收人物超过3位的家族有下列8个:傅氏家族(7人)、蔡襄家族(6人)、林正家族(5人)、林豫家族(4人)、朱氏家族(4人)、许氏家族(3人)、叶氏家族(3人)、苏氏家族(3人)。其他只有不足两位人物入传的家族,此处不列入讨论。图1很清楚地显示,仙游从宋代开始就发展出相当有力的宗族组织,其中傅氏家族与蔡襄家族的势力最可观。

然而《仙溪志·人物传》所收的人物无疑都是经过编者挑选后的,若要进一步分析其选择标准,就需要找出完整的宋代仙游的国家统治精英群体,并将两者进行比较;而《仙溪志·进士题名》列有相对完整的宋代仙游进士名单,正可作为比较的基础。

在进行具体分析前,有三点需要说明。

第一,本研究须从《仙溪志·进士题名》的371人中删去12人。其中3人为唐代人物,故应删去;1260年以后的进士有9人,显为后人增补,也应删去。故在1257年编纂成的《仙溪志》中,进士题名应收有宋代人物359人,这群人才是在分析编者如何挑选《仙溪志·人物传》的宋代人物时,所应参照的对象。

第二,并非所有列在《仙溪志·进士题名》中的人物都收录在CBDB中。《仙溪志·进士题名》中所收的宋代359人中,只有155人能在CBDB中找到,仅及43%;不过,这155人的数据也已相当可观,对观察宋代仙游的进士群体属性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故本研究依据CBDB所收录的155人来与《仙溪志·人物传》进行初步的比较分析。

图1 《仙溪志·人物传》所收人物之亲属关系图

*图中姓后加英文字母者(如“林F”),为CBDB最初建立者郝若贝所输入的资料。当时他无法确定其名,故暂以英文字母标示。部分无名者情形与之类似。图2同此。

第三,《仙溪志·进士题名》中未收荫补入仕者,但这群人也属当地的国家精英群体,甚至在仕宦上也有杰出的成就。由于缺乏宋代仙游荫补入仕的完整名单,因此这些人在本研究中没有进入对宋代仙游国家精英群体的分析讨论。然而《仙溪志·人物传》所收63位宋代人物中,荫补入仕者共有10位,占15.87%,数量其实不算少,且《仙溪志》又收有这些人的亲属关系信息,正可对我们的比较分析进行补充,使我们对宋代仙游的地方家族势力分布有更清晰的认识。但这部分不属于使用CBDB分析的范围,本文不拟讨论。

若我们同样对《仙溪志·进士题名》中的人物,利用CBDB分析其亲属关系,则可获得图2的关系图。从图2可以看出,宋代仙游产生的进士,主要也是集中在几个家族。根据CBDB的资料,宋代仙游产生过3位以上进士的家族,包括蔡襄家族(17人)与蔡京家族(7人)、傅氏家族(17人)、许氏家族(12人)、叶氏家族(11人)、余氏家族(7人)、林纬家族(6人)、林豫家族(5人)、林正家族(5人)、陈骥家族(5人)、陈次升家族(4人)、朱绂家族(3人)、苏钦家族(3人),共13个家族;其中蔡襄家族与蔡京家族实属同一支蔡氏家族,故亦可算为12个家族。这些家族共同构成了宋代仙游的国家统治精英阶层,并且由于能不断产生进士,而得以长期维持其地位。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仙溪志·人物传》中原本看似各自独立的几大家族,在《仙溪志·进士题名》所提供的名单中,利用CBDB则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以下家族之间存在着亲属关系:傅氏家族、林豫家族、余氏家族、陈次升家族、陈骥家族、许氏家族、叶氏家族、林正家族、蔡京家族。易言之,在宋代仙游的12个重要家族中,至少有9个家族透过婚姻关系联结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仙游地方上的精英阶层。

将图1与图2进行比较,可整理出表1:

图2 《仙溪志·进士题名》所收人物之亲属关系图

表1 《仙溪志·人物传》与《仙溪志·进士题名》所收家族人数比较表

从表1可以看到,宋代仙溪的地方家族出现在《仙溪志·人物传》中的人数,与其家族之中举人数并不一定有正比关系。若按入传比例来分,这些家族大体可分为四组。

第一组为蔡襄家族与傅氏家族。这两个家族应该是宋代仙游势力较强的地方宗族,他们产生过足够多的仕宦人才(入传的客观条件),在地方上也有足够大的权势(入传的主观条件),故这两大家族在《仙溪志·人物传》的入传情况,当可作为一个参考指标。蔡襄家族与傅氏家族在CBDB所收的进士题名中各有17人,而收入人物传的则各有6人与7人,比例分别是35%、41%左右。

然而有些家族的入传比例明显低于此。如第二组的许氏家族、叶氏家族、余氏家族、陈次升家族在CBDB入传人数所占进士题名单中家族人数的比例均为25%~29%。而第三组的林纬家族、陈骥家族甚至全无入传者。

也有一些家族入传比例明显高于此,这些家族可归为第四组。如林豫家族为80%,林正家族、苏氏家族均达100%,朱氏家族达133%。

以下将以上述观察为基础,利用CBDB从社会关系网络的角度,对影响《仙溪志·人物传》所收人物得以入传的因素,进行一些分析,试图了解造成《仙溪志·人物传》中诸精英家族非等比例入传的原因,并将重点集中在分析入传比例悬殊的(包括过高与过低)家族。

三 家族成员出现比例过高者

苏氏家族的进士人数与入传人数之比达到100%,应该是与参与《仙溪志》编纂的苏国台有关。从图1与图2的右上方都可看到,苏国台属于当地苏氏家族的一分子,此一家族产生了苏钦、苏权、苏国兰3位进士,而有苏钦、苏洸、苏权3人入传。若再进一步追查CBDB中的亲属关系,我们就会发现,入传的3人苏钦、苏洸、苏权实为祖孙三代,其中苏洸是以苏钦而荫补入官;而苏国台则是苏权之子。这些关系,也都记录在《仙溪志·人物传》中。[10]若读《仙溪志·人物传》中关于这3人的部分,除苏钦曾受张浚赏识,并曾官至转运使外,苏洸、苏权实无甚事迹可言。这不禁让人怀疑,只产生过3位进士的苏氏家族,竟能有3位人物入传,恐与苏国台参与《仙溪志》之编纂不无关系。

可惜在现有的CBDB中,并无苏攀龙、黄尧俞等其他参与编纂者的数据,因此我们无法按照数据库内容推论他们与《仙溪志·人物志》中的内容是否有任何关系。

此外,林豫家族与林正家族的入传比例也都偏高,原因可能与其家族成员属于道学群体有关。以林豫家族为例,图3为林豫家族成员的社会关系图。

图3 林豫家族之社会关系图

从图3可知,CBDB所收关于林豫家族社会关系的资料并不算多,除林豫以进士入仕外,其他4人(师舜、师益、师说、师皋)均为林豫之子,且应该都是依赖林豫荫补才得以入仕。[11]然而从图3仍可看出林师说与林光朝、赵鼎有某种社会关系。林光朝(1114~1178)为兴化军莆田县人,同时也是道学家。《宋史》称“南渡后,以伊、洛之学倡东南者,自光朝始”[12],可知林光朝在南宋提倡道学的地位。而赵鼎(1085~1147)则是和道学家关系友善的政治人物。林师说与两人同时,且与林光朝关系颇为密切,甚至还请林光朝修订自己的墓志。[13]由此可以推知林师说至少同样是道学的同情者。此外,虽然从图3看不出来(因CBDB所收信息之深度仍然有其局限),但从《仙溪志》可知,林师益曾获杨时推荐,其子林日选亦拜另一位理学家陈宓为师,[14]故此一家族可能与道学关系较为密切。

宋代仙游之家族成员入传比例与此家族的道学关系相关,还可以以入传比例最高的朱绂家族做旁证,但这部分则需要补充CBDB以外的资料。由此可清楚看到目前CBDB所收录资料的局限在于,传记数据内容的深度仍有待强化。图4为CBDB所见朱绂家族之社会关系。

图4 朱绂家族之社会关系图

我们无法从图4看出朱绂家族太多的社会关系,更无法判断此一家族是否与道学群体有关。另外,CBDB中关于朱绂家族成员之社会关系的欠缺,也多少反映了此一家族的后代发展并不特别突出。但《仙溪志·人物传》中的朱元飞传记透露了很有意思的信息。朱元飞为朱宗之子,应该是靠父荫补官;而朱宗则为朱绂之子,亦是靠父荫补官。朱元飞本无甚事迹可言,根据《仙溪志·人物传》的记载,他最大的事迹,应该就是:“公(朱元飞)丞同安时,文公(朱熹)为簿,因通族系;子滚,广东帐管,涓、泚俱游其门。其家藏文公往复墨迹尚存。族孙泳,分居紫阳。”[15]俨然就是将朱绂家族描写成朱熹家族的同宗,并特别强调其家与朱熹的关系。故可说《仙溪志》对朱绂家族的表彰,同时也是在强调仙游与朱熹的关系,藉此增添仙游的光彩。[16]

仙游地方人士对朱氏家族特别留意的另一条线索,是《人物传》中朱泳的传记。正如前文所述,《仙溪志·人物传》的编排方式,是以家族为中心,而朱泳为朱绂之孙朱元飞的族孙,本应列在朱绂家族中叙述,但却出现在《人物传》的最后,与其他朱氏家族成员相隔甚远。按照《仙溪志·人物传》的编排体例来看,此条很可能为后人添入。不论朱泳传是因何进入《人物传》,它的出现就已足以表明当时仙游地方人士对朱氏家族的兴趣。且朱泳传中还附带记录其侄子朱首谅、朱颖之两人事迹,直到两人致仕为止,时间可能已到十三世纪中期。当时仙游地方人士对朱氏家族的兴趣,在此又得到另一个证明。

故根据CBDB的社会关系图以及《仙溪志·人物传》的数据可以推测,造成宋代仙游某些地方家族在《仙溪志》中入传比例偏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可能是该家族与道学关系密切,这也反映了南宋后期理学成为主流后的整体社会文化氛围。

四 家族成员出现比例过低者

在地方上有权势地位的家族较一般人更易入传,这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因此在《仙溪志》中蔡氏家族、傅氏家族都有多人入传。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图1与图2显示的蔡氏家族。虽然蔡襄家族与蔡京家族同属一个宗族,[17]且两支都产生过不少进士,但很有意思的是,在《人物传》中,入传的全为蔡襄一支的成员,蔡京这支宗派的人物则完全不载。这应该与蔡京及其家人支持新法,并在南宋士人舆论中沦为奸臣角色的历史背景有关。[18]《仙溪志》中提及蔡京的次数极少,且均是以奸臣的形象出现,例如《仙溪志·人物传》中的陈次升,其正直形象的来源之一就是批评蔡京“奸谋凶险,阴害良善”。[19]可见在南宋后期,即使是仙游人也需要跟蔡京划清界限。根据CBDB所收的《仙溪志》编者黄岩孙之社会关系,他与道学人士有较密切的关系,曾经编辑过朱熹与真德秀的著作,属于道学人士,这一点应该多少也强化了蔡京及其家人在《仙溪志》遭到刻意忽略的因素。

此外,林纬家族与陈骥家族虽然均产生过一定数量的进士,但却无人入传。林纬家族的问题可能在于他们的人脉不够强。在CBDB搜寻林纬家族社会关系的结果为零,这一方面当然反映了CBDB本身数据收录深度不足,但一方面也说明林纬家族社会关系的广度与强度亦应有其限度,所以不容易找到相关史料。

CBDB虽收有一些陈骥家族的社会关系,但数量并不多。从图5陈骥家族之社会关系图可以看到,具有进士身份的五位陈骥家族成员中,有三位在CBDB中并无任何社会关系的资料;而列有社会关系的两位分别为陈骥与陈谠。其中陈骥与三人有社会关系:李邴、张读、蔡京。其中李邴与张读应该都是官场上的朋友,但具体关系如何并不清楚。而陈骥与蔡京的关系,在CBDB资料中显示是“不和”“拒绝会面”,属于负面的关系。易言之,这三位可能都没有与陈骥建立特别密切的实质关系。

图5 陈骥家族之社会关系图

CBDB列有社会关系的另一位是陈谠,其来往的两位对象分别为陈淳与陈宓,均为道学家。但若细究他们的关系,陈淳只是曾经回信给陈谠,而陈宓亦只是曾为陈谠写祭文,关系似乎比较一般,很难据此推断彼此之间是否有更具体的实质关系,也无法判断陈谠是否属于道学群体。易言之,陈骥家族的社会关系可能与林纬家族差不多,一方面并无特别深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不属道学群体,因此在《仙溪志·人物传》就没有入传。

结论

从CBDB所收录的信息可以看到,影响《仙溪志·人物传》收录人物的因素,除了本人是否具备一定的功名与事迹之外,至少还跟三项因素有关系:与编纂者是否有关系、在仙游的社会关系网络是否密切、是否为道学群体的成员。

当然,这个结论并不是研究的结束,而应该是研究的起点。利用CBDB使研究者能够相对容易地观察到一些群体现象,然后再进一步追问这些现象的历史意义。本文对《仙溪志·人物传》的分析也是如此。例如道学群体成员较易入传,除了符合当时社会整体文化脉络外,对于南宋末期的仙游士人阶层是否还有其他意义?他们刻意拉近仙游与朱熹的关系,是否反映了当时仙游士人对地方认同意识之建构?《仙溪志》作于1257年,其时道学已经成为学术主流,福建尤为重镇,但仙游县却始终没有出过一位重要的道学家。很可能就是因为意识到此一缺憾,《仙溪志》的编纂者不断透过间接的方式为仙游县与道学建立联系。其一是透过知名道学家之口称许地方士人,如林澧之传记称:“朱文公喜其操行,刮目待之,书问往复,相期甚厚。”[20]其二是指出地方士人师承程朱理学,如苏权传记称:“时南轩先生为帅,尝执经从学。”[21]而《仙溪志》编者之一苏国台,出现在苏权传记之末,同样也是强调其程朱理学的师承:“子国台,从潘瓜山柄受学。”[22]而潘柄为朱熹门人。[23]这些迹象显示,《仙溪志》的编者似乎有意识地想在这部地方志以道学来塑造仙游县的地方传统,从而在地方上建构一种认同意识。这些推论是否能够成立,都是需要继续追问的问题,绝非单凭CBDB就能解决。一旦涉入历史意义和历史解释,传统史学训练还是有不可取代的地位。

从这次研究也可以看到一些地方志能提供比CBDB目前所收更丰富的人物传记信息,不但是人数的增加,同时也包括亲属关系与社会关系信息的深入。《仙溪志·进士题名》中所收的371人中,只有155人能在CBDB中找到;而且《仙溪志》对于这些人的亲属关系、社会关系收录了相当丰富的资料,研究者在利用CBDB的过程中应该同时参考。可喜的是,CBDB目前正系统地收录大批地方志中的人物职官信息,可以预见此项工作完成之后,CBDB在研究上的实用性将会提升至另一层次。

* * *

[1] 本文承郑振满教授阅读草稿,并提供宝贵修改意见,谨致谢忱!唯文责自当由笔者自负。

[2] 陈尧道:《序》,黄岩孙《仙溪志》,收于《宋元方志丛刊》,中华书局,1990,第8270页。

[3] 陈尧道:《序》,黄岩孙《仙溪志》,第8270页。

[4] 黄岩孙:《仙溪志》,第8301页。

[5] 黄岩孙:《仙溪志》,第8314~8316页。

[6] Pajek可以在以下网址下载,http://mrvar.fdv.uni-lj.si/pajek/。

[7] 此处根据CBDB的2015年2月2日版本,下载自http://projects.iq.harvard.edu/chinesecbdb/%E4%B8%8B%E8%BC%89cbdb%E5%96%AE%E6%A9%9F%E7%89%88。

[8] 查询步骤的示范可在优酷搜索视频“CBDB在线课程:2-6 查询社会关系网络”,网址: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QwOTEzOTc0MA==.html?spm=a2h0j.8191423.item_XMTQwOTEzOTc0MA==.A.6Mk29h&f=26353417&from=y1.2-3.4.7。

[9] CBDB目前已收录人物信息的资料来源,请参见:http://projects.iq.harvard.edu/chinesecbdb/%E8%B3%87%E6%96%99%E4%BE%86%E6%BA%90。

[10] 参见黄岩孙《仙溪志》卷四,第8329页。

[11] 参见黄岩孙《仙溪志》卷三,第8323~8324页。

[12] 脱脱等:《宋史》,中华书局,1977,第12862页。

[13] 参见黄岩孙《仙溪志》卷三,第8324页。

[14] 参见黄岩孙《仙溪志》卷三,第8323页。

[15] 黄岩孙:《仙溪志》卷三,第8320页。

[16] 利用朱熹的名声为地方增添光彩的事例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另一个浙江的例子可参见Sukhee Lee,“Zhu Xi Was Here:Family,Academy,and Local Memory in Later Imperial Dongyang,” Journal of Song-Yuan Studies,No.41(2011),pp.267-293。清代福建的例子亦可参见郭尧龄《朱熹与金门》,金门县文献委员会,1974。

[17] 参见黄岩孙《仙溪志》卷三,第8303页。

[18] 参见Charles Hartman,“A Textual History of Cai Jing’s Biography in the Songshi,” in Patrica Buckley Ebrey and Maggie Bickford,eds.,Emperor Huizong and Late Northern Song China:the Politics of Culture and the Culture of Politics.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2006,pp.517-564。

[19] 黄岩孙:《仙溪志》卷四,第8318页。

[20] 黄岩孙:《仙溪志》卷四,第8328页。

[21] 黄岩孙:《仙溪志》卷四,第8329页。

[22] 黄岩孙:《仙溪志》卷四,第8329页。

[23] 参见黄宗羲、全祖望《宋元学案》卷六十九,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第760~761页。

专论

论唐代皇帝与高级官员政务沟通方式的制度性调整[1]

叶炜

摘要:信息问题是君主制的重要问题,古代皇帝面临着如何迅速、准确、尽量全面地掌握信息,同时又不被无效信息所包围的难题。本文从唐代中央官特别是常参官面奏或疏奏的制度性规定及其调整的角度进行讨论。安史之乱以前,调整的重点在于规范面奏与疏奏的层次、程序、功能,注重皇帝与宰相及官僚机构之间的分工,皇帝原则上只处理军国大事或现行法律规章所无法涵盖的问题,皇帝处于政务信息流转以及决策过程的顶端。安史之乱以后,皇帝给予部分中央官以疏奏特权,其疏奏得以直达御前。皇帝废除正衙奏事,利用延英召对方式,能够掌握面奏的时间、人员,并采取与中央主要官员分别沟通的方式。皇帝不再处于政务信息流转过程的顶端,而是处于政务信息流转过程的核心,控制着信息的筛选与分配。皇帝希望通过重要政务信息的控制、议题的选设、议政方式的安排等,努力掌握政务处理的主动性。

关键词:唐代 皇帝 政务信息

一 问题的提出:匦制变化所见唐代皇帝的信息难题

最绝对的君主也要依靠报告和信息,因此向国王报告的问题是一切君主制的核心问题[2]。为了提高决策的合理性、有效性,也为了加强对官员的控制,在中国古代,较为勤政而力图有所作为的皇帝大都希望尽可能全面地掌握政务信息。与历史上曾经出现的旨在广开言路、申明冤情的谤木、肺石功能类似,武则天于垂拱二年(686),置“匦”于朝堂[3],目的是“申天下之冤滞,以达万人之情状”[4]。匦在唐代长期存在,各级官员甚至百姓都可以通过匦来上疏天子、报告皇帝[5]。皇帝期望通过匦的方式,尽可能多地了解下情。但也正因为可以利用匦这种方式上疏的人数众多,容易导致信息冗杂。如何处理这个矛盾?我们看到,对于是否对投匦上疏加以限制,是否由匦使对上疏勘验选择,唐代匦制曾反复调整,其中也显示出皇帝面临的信息难题。

武则天置匦,但匦使与匦并非同时所设。匦设置后不久,便出现了信息过于庞杂的问题,为了保证给皇帝上疏的质量,需安排官员对上疏先行勘验。匦使院以正谏大夫(谏议大夫)及补阙、拾遗一人为知匦使,专知受状,监其所投之状,然后许进封[6]。此后直至玄宗时期,皇帝所见通过匦之上疏,其实都是知匦使选择的结果,玄宗开元七年敕所谓“如有可采,具状奏闻”便能反映这一点[7]。

由知匦使选择性上报,可以解决信息冗杂的问题,但毕竟违背了置匦“下情上通,无令壅隔”的诉求。肃宗、代宗之时,匦制发生了变化。肃宗先贬了希望坚持“视其事状,然后为投”的匦令阎式[8],又下诏规定“其有独负奇才,未逢知己,即仰投匦,并所在陈状自论,长官登时与奏”[9]。代宗即位伊始,便要求“投匦者不须勘以停处姓名”[10],接着又命“不许匦使阅投匦人文状”[11]。至大历十二年(777)再次强调“理匦使但任投匦人投表状于匦中,依进来,不须勘责副本,并妄有盘问及方便止遏”[12]。完全放开、不加审查限制的做法,能解决信息壅隔的问题,但又势必造成无效信息过多,皇帝难以应付的局面。代宗时,左拾遗独孤及《谏表》称:“进匦上封者,大抵皆事寝不报、书留不下。但有容谏之名,竟无听谏之实。”[13]这或许就是皇帝难以处理过多信息的结果。

德宗即位后,恢复了对诣匦上疏的审查制度。建中二年(781)规定,投匦文状需由知匦使或理匦使“先验副本”[14]。要求理匦使对诣匦上疏加以限制,对不合规定“妄来进状者”,不予转呈皇帝[15]。这显然是回到了肃宗以前的制度。

半个世纪后,调整再次发生。文宗开成三年(838),谏议大夫、理匦使李中敏提出,若以副本呈匦使,由匦使决定是否呈奏皇帝,违背了置匦信息保密、意见直达天听之本意,故建议匦使不做取舍,只负责转呈,统统由皇帝自行决断,这样才能实现“置匦之本”[16],建议获得了文宗的许可。同月又“罢验副封”[17]。

一旦匦使不加拣择,问题也随之而来,所谓“近者所投文书,颇甚烦碎。或论列祖曾功业,或进献自己文章,无补国经,有紊时政”。因此,武宗即位以后,就对投匦上疏的内容、范围加以限制,“今后如知朝廷得失、军国利害,实负冤屈有司不为申明者,任投匦进状,所由量时引进,不得雍滞。余不在投匦之限,宜委匦使准此,仍留副本”[18]。宣宗大中四年(850)敕又强调了匦使对投匦文状事先勘验的责任,不能事事上奏皇帝,徒增烦扰[19]。

唐代匦制反复调整,在保证所有信息直达天听与设置匦使预加拣择之间徘徊,这其实反映了唐代皇帝等古今中外决策者都面临的同样一个难题:如何能迅速、准确、尽量全面地掌握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同时又不被无效甚至虚假信息所包围。在诸多信息问题当中,与决策关系最为密切的,无疑是参与日常决策的中央官员与皇帝之间政务信息的沟通及其有效性问题。

在唐代,有机会与皇帝沟通、向皇帝奏报,并有机会参与日常决策的群体,主要是“每日朝参”的常参官。唐代常参官包括在京“五品以上职事官,八品已上供奉官、员外郎、监察御史、太常博士”,其中八品以上供奉官有“侍中,中书令,左、右散骑常侍,黄门、中书侍郎,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通事舍人,左、右补阙、拾遗,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20]。他们是协助皇帝进行政务决策的主体。唐高宗曾谓五品以上职事官曰:“往日不离膝下,旦夕侍奉,当时见五品已上论事,或有仗下而奏,或有进状而论者,终日不绝,岂今时无事?公等何不言也。自今已后,宜数论事,若不能面奏,任各进状。”[21]可见,“面奏”和“进状”,是唐代五品以上官员与皇帝在政务方面进行沟通的最主要的两种方式。面奏是口头的[22],进状则是书面的。

唐代中央官员与皇帝见面的制度性机会主要是在朝会场合,所谓“天子视朝,宰相群臣以次对”[23]。唐代朝会有三类,分别是每年元旦、冬至的大朝会,每月初一、十五的朔望朝参,以及由中央五品以上职事官等构成的常参官之每日朝参。前两者是礼仪性的,相对而言,每日朝参才是皇帝与大臣们讨论政务的主要场合。可惜的是,我们对唐代每日朝参的具体情况了解并不多[24]。历史记载多是关注特殊的、变动的,当时人们耳熟能详、见怪不怪的日常情况却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记录。因此,我们需要从恰好被时人关注并记载下来的对制度的强调或变动中来把握。

本文将要具体探讨的,就是唐代对中央官特别是常参官面奏或进状的制度性规定及其调整。“安史之乱”前后,作为唐朝最高决策者,历任皇帝都在摸索解决有效获得重要政务信息问题的办法,但他们的解决策略有所不同,这是本文希望揭示的现象。

从唐代中央官面奏或进状的制度性规定及其调整着眼,大致可以“安史之乱”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期强调奏事的层次、程序,注重皇帝与官僚机构之间的分工。后期则有意压制程式化、固定化的沟通形式,强调皇帝与大臣以个别或小范围的方式直接沟通,皇帝藉此加强对重要政务信息的控制。我们希望以此揭示出唐代前、后期皇权运作及皇帝角色的某些差异性。以下罗列史料,分别讨论。

二 规范层次与程序:安史之乱以前相关制度的调整

唐开始几十年有关制度相对稳定,比较明显的制度调整开始于8世纪初期的中宗景龙年间。景龙二年(708)二月敕:“仗下奏事人,宜对中书、门下奏。若有秘密,未应扬露,及太史官,不在此限。”[25]所谓“仗下奏”,是与“对仗奏”相对而言的。对仗奏是指在朝会公开场合的面奏,而仗下奏则是朝会以后个别大臣向皇帝的面奏。仗下奏具有私密性强的特点,高宗永徽以后,甚至连专司记录的史官也不能参加[26]。中宗景龙二年二月敕要求,太史官以外,即使是仗下奏,如果不是十分隐秘之事,也不要仅对皇帝一个人报告,而是让中书、门下二省的高级官员同时参加,共同听取奏报。这是对面奏制度的规范。同年十二月,御史中丞姚庭筠奏称:

律令格式,悬之象魏,奉而行之,事无不理。比见诸司寮寀,不能遵守章程,事无大小,皆悉闻奏。臣闻为君者任臣,为臣者奉法。故云“汝为君目将思明”,则知万几务综,不可遍览也。所以设官分职,委任责成,百工惟时,以成垂拱之化。比者或修一水窗,或伐一枯木,并皆上闻旒扆,取断宸衷,岂代天理物至化之道也?自今以后,若缘军国大事及牒式无文者,任奏取进止。自余据章程合行者,各令准法处分。其有故生疑滞,致有稽失者,请令御史随事纠弹。

景龙二年十二月姚庭筠奏旨在强调,各机构官员,不能大事小事都报请皇帝。需报皇帝而“奏取进止”的只有两类:一是“军国大事”;二是按现行法令规章没有明文规定、难以处理的事务,即“牒式无文者”。一般事务,不必奏闻,必须按照法规处理。其建议获得了皇帝的批准。景龙二年分别对面奏、疏奏的两次制度调整,指向一致,即努力发挥各级官僚机构的作用,规范奏报程序、层次,皇帝个人并不希望大包大揽、直接处理过多具体事务。

景龙三年(709)二月,又连续有两项措施以规范奏报程序。一是景龙三年二月敕:“诸司欲奏大事,并向前三日录所奏状一本,先进,令长官亲押,判官对仗面奏。其御史弹事,亦先进状。”[27]此敕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是对面奏的规定,要求各级机构奏报重要事务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进奏状,而且需要该机构长官亲自署名并钤印,这是要求长官对本机构事务负责,控制随意上奏行为。面奏由该机构的判官承担,采取“对仗”的公开面奏方式。第二是对御史弹劾需“先进状”的规定。“御史弹奏,上坐日,曰仗弹”[28],即御史在朝会过程中公开对大臣进行弹劾。“先进状”制度出台的背景是一次御史弹劾事件。“崔司知琬,中宗朝为侍御史,弹宗楚客反,盛气作色。帝忧之,不令问。因诏:每弹人,必先进内状,许乃可。自后以为故事。”[29]侍御史当廷弹劾宰相宗楚客,可能造成了比较尴尬的局面,令皇帝不满。“帝忧之,不令问。”中宗随即规范御史“仗弹”之权,要求弹劾某人之前需事先报请皇帝批准,“皆先进状,听进止。许则奏之,不许则止”[30],皇帝欲对御史仗弹之权加以控制。

还是在中宗景龙三年二月,有司奏:“皇帝践阼及加元服,皇太后加号,皇后、皇太子立,及元日则例,诸州刺史、都督,若京官五品已上在外者,并奉表疏贺。其长官无者,次官五品以上者贺表。当州遣使,余并附表,令礼部整比,送中书录帐总奏。又应上表启及奏状,并大书,一行不得过一十八字,其署名不得大书。诸奏军国事者,并须指陈实状,不得漫引古今。凡须奏请者,皆为表状,不得辄牒中书省。若事少者,即于表内具陈,使尽事情。若多不可尽书者,任于事前作一事条,表内不许重述。”[31]除了规范地方官、京官的礼仪性贺表外,还从形式和内容上对政务性表状做了要求,特别强调“诸奏军国事者,并须指陈实状,不得漫引古今”,也就是强调报请皇帝的重要政务信息需要内容平实、准确,文字简洁、规范。与之相应,“若多不可尽书者,任于事前作一事条,表内不许重述”,对内容复杂的表状,必须同时上一内容提要,且提要不应在正文中重复。“凡须奏请者,皆为表状,不得辄牒中书省”,就是若含有请示的内容,则需要以表状形式报请皇帝,而不能直接作为牒报中书省。这些其实是在景龙二年敕基础上对疏奏的进一步规范措施,目的是控制上奏皇帝政务信息的数量,只有军国大事才能疏奏皇帝,不使皇帝被非重要信息打扰。疏奏文字要求简洁、明确,保证信息质量,这有助于提高政务信息传递的效率。

710年睿宗即位,改元景云。景云年间至玄宗开元前期,围绕官员向皇帝面奏、疏奏的制度调整,仍然延续着中宗时的基本方向。规范文书格式及处理层次,强调发挥宰相及其他官僚机构的作用,避免皇帝陷入无效信息的包围。

睿宗景云二年(711)六月敕:“南衙、北门及诸门进状,及封状意见,及降墨敕,并于状上昼题时刻、夜题更筹。”[32]这个职责被落实于刑部司门司,“凡奏事,遣官送之,昼题时刻,夜题更筹”[33]。玄宗先天二年(713)三月诰:“制、敕、表、状、书、奏、笺、牒,年月等数,作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字。”[34]这是对上奏程序和疏奏文字上的规范措施。不久以后,玄宗开元二年(714)闰二月敕:“诸司进状奏事,并长官封题,仍令本司牒所进衙门,并差一官送进。诸司使奏事,亦准此。”[35]所谓“封题”,就是文书需注明所送具体机构名称,上皇帝者则需注明送往宫殿的哪一个门。唐律规定“文书行下,各有所诣,应封题署者,具注所诣州府”[36]。如“诸臣及宫臣上皇太子,大事以笺,小事以启,其封题皆曰‘上于右春坊’”[37]。前引中宗景龙三年敕“长官亲押”,是要求长官对该机构准备面奏的事务负责;开元二年“长官封题”则是要求长官对该机构的疏奏事务加强管理。二者在规范文书程序、发挥机构长官作用的精神上是吻合的。在同一敕书中,还规定“其有告谋大逆者,任自封进。除此之外,不得为进。如有违者,并先决杖三十”[38]。这是要求不能随意上奏皇帝,与景龙二年岁末的规定一致。

睿宗景云二年十二月的《不许群臣干请诏》,批评了大臣多请仗下奏的现象,“又每谒见之时,多请仗下奏事,不闻公议,惟乞荣班”[39]。玄宗开元五年(717)九月诏:“比来百司及诏使奏陈,皆待仗下,颇乖公道,须有革正。自今以后,非灼然秘密,不合彰露者,并令对仗。如文书浩大,理文杂著,仍先进状。其太史官,自依旧例。”[40]开元五年诏再次强调要大臣“对仗”奏,其实与前引中宗景龙二年二月“仗下奏事人,宜对中书、门下奏”之强调面奏相对公开的诉求是一致的。若奏事庞杂需“先进状”,则与景龙三年二月“诸司欲奏大事,并向前三日录所奏状一本,先进,令长官亲押”的规定一脉相承。一年以后,开元六年七月诏曰:“百司及奏事,皆合对仗公言,比日以来,多仗下独奏。宜申明旧制,告语令知,如缘曹司细务及有秘密不可对仗奏者,听仗下奏。”[41]这依然是在强调官员奏事应采取相对公开的对仗奏,要“对仗公言”,而不是向皇帝一人“仗下独奏”。其目的是发挥宰相和官僚机构的作用,不由皇帝个人处理非重要政务信息、处置过多具体事务。可见,睿宗景云二年诏,特别是玄宗开元五年、六年的两道诏书,其实是重申了中宗景龙二年与三年诏的规定。

以上所述诸制度规定,虽历经中宗、睿宗、玄宗三代,但也就是在十年之间,政策密集且指向明确。开元中至安史之乱以前,相关制度调整还有两次。

玄宗开元十八年四月敕:“五品以上要官,若缘兵马要事,须面陈奏听。其余常务,并令进状。”[42]与前引高宗永徽诏书“不能面奏,任各进状”相比,开元十八年敕将“面奏”与“进状”这两种高级官员与皇帝沟通的基本方式做了层次与功能的区分。军国要务,须面奏皇帝;常规政务,要采取疏奏的方式。

玄宗天宝八载(749)七月,“中书门下奏:‘比来诸司使及诸郡并诸军,应缘奏事,或有请中书门下商量处分者。凡所陈奏,皆断自天心,在于臣下,但宣行制敕。既奏之内,则不合别请商量,乃承前因循,有此乖越。自今已后,应奏事一切更不合请付中书门下,如有奏达,听进止。’敕旨从之”[43]。所谓“应缘奏事,或有请中书门下商量处分者”,当指某些大臣的表状中,有希望并请求皇帝将某些事务付宰相机构处置的情况。如开元元年,左拾遗刘彤《论盐铁表》末“伏请付中书、门下,令妙择才干、委以使车”云云[44]。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奏文末云:“臣前状单略,议者未识臣之恳诚。谨具状重进,请付中书、门下商量处分。”[45]在某种程度上,这干预了皇帝处置文书的权力,故玄宗采纳了中书门下的意见,下诏“自今已后,应奏事一切更不合请付中书门下”。

从总体上看,安史之乱以前,对中央官员面奏或进状的制度性规定及其调整,重点在于规范面奏与疏奏的层次、程序、功能,还包括对奏报格式、文字的规范。同时,注重皇帝与宰相及官僚机构之间的分工,不能事无巨细都直接上奏皇帝,疏奏需机构长官签押负责,面奏尽量采取相对公开的对仗奏形式。皇帝处于政务信息流转与决策过程的顶端,原则上只处理军国大事或现行法律规章所无法涵盖、难以处理的问题。

三 强调直接与个别:安史之乱后的相关制度调整

高、武至玄宗时期,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原有的制度架构、律令体系已经开始动摇,中央制度处于不断调整之中,中书门下、使职差遣制度逐渐衍生出来[46]。安史之乱以后,原有律令格式体系受到更大的冲击,更多的事务是原有制度框架下难以解决的,中书门下、使职差遣继续发展。同时,历经大动荡后,皇帝对大臣的不信任,也较以前更为突出。在此背景下,皇帝与常参官的沟通方式也出现了制度性调整和变化。

主要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在疏奏方面,调整集中于肃宗、代宗时期,政策是广开言路,并给予部分中央官以疏奏直达特权。面奏方面的调整,也是从肃宗、代宗时期开始的,但主要调整是德宗以后,有意压制程式化、固定化的朝参沟通形式,皇帝力图通过延英召对(延英奏对)、次对等小范围沟通的方式,掌握面奏的主导权。以下分别论述。

肃宗登基两个月后,便于至德元载(756)九月十日下诏“谏议大夫论事,自今以后,不须令宰相先知”[47],即门下省谏议大夫向皇帝的疏奏,可以不知会宰相而达御前。这开启了安史之乱以后重视言官,并给予他们疏奏特权的先声。这一命令,在同年十月三日癸未诏书中得到重申,并将论事“不须宰相先知”的范围从谏议大夫一职扩展为全体谏官[48]。皇帝开始赋予谏官群体以特权,使谏官得以越过宰相与皇帝直接疏奏沟通。

三年之后,肃宗乾元二年(759)四月敕:“两省谏官十日一上封事,直论得失,无假文言,冀成殿最,用存沮劝。”[49]所谓“封事”,始于西汉宣帝时期,是大臣直接上呈皇帝,由皇帝本人或皇帝所指定的人开阅处理的一种秘密章奏[50]。唐初至玄宗时期,大臣得以“上封事”的机会,绝大部分是在天象异常或发生灾害之时。主要表明皇帝下诏自责、接受批评的姿态。肃宗以后,皇帝命令大臣“上封事”的时机发生了显著变化,皇帝命群臣“上封事”的时机多在即位、改元等颁布赦文、德音之时。在赦文、德音中要求“上封事”,并强调“朕将亲览”,且均以不次升迁作为鼓励[51]。“上封事”对政治的实际意义强于玄宗以前。肃宗乾元二年四月,命两省谏官上封事,给予了谏官与皇帝沟通更便捷、秘密的方式。“直论得失,无假文言”,与前文所引景龙诏“须指陈实状,不得漫引古今”类似,讲求疏奏文字的平实、准确,提高信息传输的效率。“十日一上封事”“冀成殿最,用存沮劝”,则是对谏官“封事”的要求与激励。类似的要求,又出现于肃宗上元二年(761)九月的《去上元年号赦》中,“其谏官令每月一上封事,指陈时政得失,若不举职事,当别有处分”[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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