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唐宋历史评论.第三辑(出书版)》作者:包伟民/刘后滨【完结】 > 《唐宋历史评论.第三辑(出书版)》作者:包伟民/刘后滨.txt

第 4 页

作者:包伟民/刘后滨 当前章节:15372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13:25

代宗即位伊始,广德元年(763)七月诏令“谏官每月一上封事,无所回避”[53]。一年后,“广德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敕谏官令每月一上封事,指陈时政得失”[54]。为了保证谏官疏奏的顺畅、及时,代宗大历十二年(777)四月进一步规定:“自今已后,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早晚,任进状来,所由门司不得辄有停滞。如须侧门论事,亦任随状面奏,即便令引对。如有除拜不称于职、诏令不便于时、法禁乖宜、刑赏未当、征求无节、冤滥在人,并宜极论得失,无所回避,以称朕意。”[55]

德宗贞元年间,谏议大夫薛之舆奏:“谏官所上封章,事皆机密,每进一封,须门下、中书两省印署文牒,每有封奏,人且先知,请别铸谏院印,须免漏泄。”[56]与疏奏“不须令宰相先知”相比,薛之舆的建议取向大体一致,但更为具体,目的是使谏官封章的私密性得到制度的保障。这一建议在当时似乎并未被采纳,至文宗始设“谏院之印”。《册府元龟》卷一○三《帝王部·招谏二》:大和九年(835)十二月,“敕创造谏院印一面,以‘谏院之印’为文。谏院旧无印,苟有章疏,各于本司请印。谏官有疏,人多知之。至是特敕置印。兼诏谏官,凡所论事有关机密,任别以状引之,不须以官衔结署”。

除了给予谏官疏奏特权外,在某些时候,“封事”的特权也会扩大至中央百官。代宗广德二年(764)制:“百官有论时政得失,并任指陈事实,具状进封,必宜切直无讳。……朕将亲览,必加择用。”[57]德宗贞元九年(793),命“诸司官有陈便宜者,各尽所见,条疏封进”[58]。元和十五年(820)正月,穆宗即位,命“内外文武官及诸色人等,任上封事,极言时政得失,才有可观,别当甄奖”[59]。但这些扩展是临时的、非制度性的。

前文述及,安史之乱以前对官员疏奏的制度性规定及调整,是强调不能事无巨细都直接上奏皇帝,官员疏奏需所在机构长官签押负责,注重皇帝与宰相及官僚机构之间的分工,皇帝仅处理军国大事等重要政务信息。与之相比,安史之乱后,在广开言路,特别是给予部分官员以疏奏特权方式情形下,皇帝不是处于政务信息流转过程的顶端,而是处于政务信息流转过程的核心。代宗时谏官独孤及上疏曾言,说代宗对“所上封皆寝不报”,即对上封事采取了搁置的处理方式。由此看来,对百官“封事”,是肯定并下发讨论、直接否决,还是搁置不议,皇帝有全权[60]。在给予部分中央官员疏奏特权的同时,为了不使皇帝无法应付过多信息,对地方信息的上报,依然强调分层。代宗永泰二年(766)四月制:“诸司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准令式各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并所奏请。敕到省,有不便于事者,省司详定闻奏,然后施行。”[61]唐德宗大历十四年五月即位,六月大赦天下,“天下诸使及州府,有须改革处置事,一切先申尚书省,委仆射已下众官商量闻奏,外使及州府不得辄自奏请”[62]。“不得辄自奏请”,就是限制地方向皇帝直接奏报。与之相关,唐后期的地方官员中,只有节度使、观察使有权直接上奏皇帝,数量众多的州刺史,除了刚刚上任后礼仪性的谢上表、谢官表外,其他涉及日常政务的公文,全部呈交尚书省各部[63]。

对皇帝而言,给予部分中央官制度性“封事”特权,或给予全体中央官临时性“封事”机会,意义何在呢?一方面当然如唐前期一样,具有表现皇帝虚心纳谏的形式意义。然而更重要的是,通过“封事”,皇帝希望藉此可以更迅速地了解情况,并掌握信息的筛选、分配。由于对封事处理,皇帝有全权,故掌控封事信息分配的这个目的无疑可以基本达到。但同时,希望通过谏官封事的方式及时了解下情的目的却不一定能够达到。这缘于两种情况,一是“朝官谏言,都不陈奏,时之利病,何以知之”[64];二是“谏官纷纭言事,细碎无不闻达,天子益厌苦之”[65]。也就是有时信息过少,皇帝无从了解;有时信息过多,皇帝又难以应付。因此,疏奏制度发生变化的同时,面奏制度也开始了调整。

与安史之乱前要求采取相对公开的对仗奏形式相比,安史之乱以后对面奏的调整,表现为两个特点,一是从外廷到内朝、从公开到私密,二是有意压制程式化、固定化的沟通形式,皇帝努力将面奏的灵活性、主动性掌握在自己手中。两方面变化是联系在一起的,主要表现为每日朝参正衙奏事的衰退、延英召对重要性的兴起,以及巡对、次对的制度安排。

延英殿及延英召对学界研究已多[66]。这里并不对其本身加以探讨,而是从本文特定角度,在总结前贤成果基础上加以论述。延英殿位于大明宫内朝正殿紫宸殿以西,修建于高宗龙朔年间[67],但皇帝与大臣的延英奏对成为经常性制度,是在肃宗、代宗以后[68]。相对于安史之乱前提倡的对仗奏,延英奏对的特点是什么呢?以大明宫为例,从空间上看,朔望朝参和每日朝参,是在被视为“正衙”的宣政殿,朝参对仗奏在此举行。仗下奏,须通过上门,向北“入”进入紫宸殿。而延英奏对,则是进入皇帝私人性更强的延英殿,在这里,没有繁文缛节,皇帝和大臣甚至可以促膝交谈[69]。从沟通范围、内容和效果来看,如果说对仗奏是“正衙奏事,则泛咨访于群臣”,那么延英奏对就是“便殿询谋,则独对扬于四辅”,它是皇帝与高级官员之间的小范围沟通。而且,“对御之时,只奉冕旒,旁无侍卫”,由于延英奏对的私密性相当突出,故能“献可替否,得曲尽于讨论;舍短从长,故无虞于漏泄”[70]。德宗贞元年间,有人回忆说“自乾元已来,群臣启事,皆诣延英,方得详尽”[71]。可见肃宗时期,延英奏对已被认为是官员与皇帝沟通的有效方式,这主要得益于君臣讨论比较从容、深入,内容详尽、保密。

肃宗时期的延英召对已经体现了有效性的特点,但在这个阶段,延英召对还只是正衙奏事的补充。代宗广德二年(764)在“敕谏官令每月一上封事”后不久,“十二月乙酉,令谏官每日奏事”[72]。命令旨在进一步发挥谏官与皇帝的沟通作用,这里并未说明面奏地点,一般当指正衙朝参之时。更显著的变化开始于德宗时期。

德宗兴元元年(784)九月十九日丁亥,德宗对宰相说:“今大盗虽除,时犹多艰,宜广延纳,以达众情。近日朝官谏臣,都不条奏外事,人之利病,朕何以知之?”皇帝为了及时了解情况,“令精择谏官,俾极言无隐”,在做人事调整的同时,又在制度上规定“自今每正衙及延英坐日,常令朝臣三两人面奏时政得失,庶有弘益也”[73]。规定场合、规定人数向皇帝面奏政情,正是针对“朝官谏臣,都不条奏外事”的情况设置的。德宗贞元元年(785)十二月,“诏延英视事日,令常参官七人引对,陈时政得失。自是群官互进,有不达理道者,因多诋讦,不适事宜,上亦优容遣之”[74]。德宗命令,当在延英殿召见官员时,安排七位常参官面奏“陈时政得失”。这也是要求大臣面奏政情,但与前一年的命令相比,存在两点变化。一是增加面奏人员,同时把人员范围控制在与政务处理最为密切的“常参官”范围内。二是面奏场合从“正衙及延英”,压缩到仅在延英殿。延英殿在处理政务中的重要性有所上升,考虑到延英召对私密性的特点,官员很有可能是单独面奏皇帝,故即使出现官员之间相互诋毁攻击的情况,德宗也不在意。因为在一定程度上,皇帝掌握官员之间的矛盾,更便于皇帝对他们进行控制。兴元元年、贞元元年规定场合、人员面奏皇帝,实为贞元七年(791)巡对制度之张本。

德宗贞元七年“冬十月癸丑,每御延英,令诸司官长二人奏本司事。寻又敕常参官每一日二人引对,访以政事,谓之巡对”[75]。“巡对”有时又被称为“次对”[76]。关于“巡对”,另外还有不同记载,“帝疑下情不达,因诏延英坐日,许百司长官二员言阙失,谓之巡对”[77];《册府元龟》作“每遇延英殿,令诸司长官二人引见访问,谓之巡对”[78]。记载差异在于“巡对”是指“诸司长官”还是“常参官”。无论“巡对”到底指什么,联系前引资料,其制度安排的指向是清晰的。也就是自兴元元年以来,德宗将与参与决策中央官员面对面沟通、有效获取政务信息的努力,寄希望于私密性更强、更小范围沟通的延英召对、巡对,这与唐前期所提倡的对仗奏形成鲜明对比。

德宗贞元十八年“秋,七月,辛未,嘉王府咨议高弘本正牙奏事,自理逋债”[79],德宗很不满意,认为高弘本谈论私事浪费时间。四天以后,下《罢百官正衙奏事敕》:“朕励精庶政,博求嘉言,比者百官正衙奏事,至有移时者,公卿庶寮,属当寒暑,为弊亦深,在于朕意,岂谓优礼。自今勿正衙奏事,如陈奏者,宜诣延英门请对。”[80]对此,当时“议者以为:正牙奏事,自武德以来未之或改,所以达群情,讲政事;弘本无知,黜之可也,不当因人而废事”[81]。虽有不同意见,但诏书仍然执行,罢正衙奏事。贞元十八年废除程式性、固定性的正衙奏事,面奏改为延英请对,看似事起偶然,其实是德宗兴元以来面奏制度调整的继续和结果。

贞元十八年正衙奏事被废以后,固定场合、人员的“巡对”在贞元二十一年也被废止[82]。宪宗元和元年(806)以后,中央官的面奏基本上变为了延英请对、候对模式。元和元年四月规定,中书省、门下省、御史台官员,“如要论奏,但于延英候对”[83],“尚书省六品以上职事官、东宫师傅宾詹、王傅等,每坐日令两人待制,退朝,诏于延英候对”[84]。元和二年二月十一日,宰相延英奏对之后,“起居舍人郑随次对。诏入面受进止,令宣付两省供奉官,自今已后,有事即进状来,其次对宜停”[85]。此后至唐末,固定性的次对时设时废[86],面奏的主流无疑是延英请对、候对。袁刚先生甚至认为,开延英几乎成了皇帝沟通外朝的唯一渠道[87]。

在延英“请对”“候对”模式下,皇帝的主动性体现得十分明显。第一,肃宗至唐末的大部分时间里,与定期举行的朝参制度不同,开延英并无制度规定,是否开、何时开,全由皇帝决定。南宋程大昌《雍录》对此有论:

元和四年,御史台奏:延英开日,群臣皆不得前知,遇陛下坐时,方进状请对。则是凡开延英,初无定日,直俟御宣政、紫宸,临时奏请也。钱希白之言曰:“凡内有公事商量,即降宣付门开延英,门翻宣申中书并牓正衙门。”则临时不可预拟其日矣。至天祐元年,诏今后每月许一、五、九开延英,如有大段公事,中书门下具牓子奏请开延英,不计日数。则是天祐后方定一旬三开延英之制,前此未也。[88]

程氏论据,很有可能分别来自《唐会要》卷二六《待制官》、钱易《南部新书》卷二、《唐会要》卷二四《朔望朝参》,虽引述材料在时间上略有疏误[89],但其开延英“临时不可预拟其日”“天祐后方定一旬三开延英之制”的论断还是有道理的。

正因如此,我们才看到裴度对敬宗“两月已来,入开延英稍稀,或恐大段公事须禀睿谋者,有所拥滞”的批评[90]。文宗大和四年(830)十月,延英请对的方式又做了一些调整。“御史中丞宇文鼎奏:‘今月十三日,宰臣奉宣进止,自今已后欲对,并令前一日进状来者。伏以延英开日,群臣皆不前知,遇陛下坐时,如进状请对,或本司各有要事,便得奏闻。今遣应候对官前一日进状,以寻常公事,不假面论,只具于表章,足以陈露。傥临时有切务,文字不足尽言,则咫尺天听,无路闻达。更俟后坐,动踰数辰,处置之间,便有不及。以兹限约,恐失事机。窃以请对官状入之时,合在平旦,苟或居后,则乖敬恭,致令临事排比,时有失次。伏乞重赐宣示,俾其晓知。限以状入者,并在卯前,如在卯后,听不收览。自然人各遵奉,理将得中。’可之。”[91]调整的重点,是延英请对时,需提前进状,供皇帝判断是否召见,若是寻常公事,则不必面奏。同时,由于某些重要事务为突发事件,故宇文鼎建议将提前一天进状,改为当日早晨五点之前进状,便于皇帝利用延英召对处理紧迫事务。制度调整,正是为了适应开延英无一定之规的现实。

第二,在延英殿见不见大臣由皇帝决定,与谁见的主动权往往也是由皇帝掌握的。宪宗元和元年,左拾遗元稹有感于谏官“大不得备召见,次不得参时政,排行就列,累累而已”的情况,加之“近年已来,正衙不奏事,庶官罢巡对”的问题,上《论谏职表》,文末称“伏愿陛下许臣于延英候对,召臣一见。……谨诣东上门奉表以闻”[92]。元稹诣东上门奉表,希望皇帝允许他于延英候对。这就是“请对”,即唐代所谓“诣阁请对”[93]。“请对”后是否得以召见,则取决于皇帝。对宰相来说,虽然皇帝曾强调“有事即诣延英请对,勿拘常制”[94],但见与不见,还是只能由皇帝决定。李德裕《献替记》:宰相李德裕会昌元年三月“二十五日早入中书,崔相珙续至,崔郸次至,陈相最后至,已巳时矣。余令三相会食,自归厅写状,请开延英赐对。进状后更无报答,至午又自写第二状封进,兼请得枢密使至中书问有此事无。……至申时,报开延英”[95]。宰相李德裕写状请开延英赐对,皇帝一时没有理会,他能做的也只是“第二状封进”,再次申请。

对一般大臣来说,更是如此。元和年间,太府卿王遂“为西北供军使,言营田非便,与〔户部侍郎、判度支,兼京北五城营田使潘〕孟阳会议相非,各求请对。上怒,俱不见”[96]。文宗大和五年(831)三月,宦官构陷宰相宋申锡,狱成。“左常侍崔玄亮,给事中李固言,谏议大夫王质,补阙卢钧、舒元褒、蒋係、裴休、韦温等复请对于延英,乞以狱事付外覆按。上曰:‘吾已与大臣议之矣。’屡遣之出,不退。玄亮叩头流涕曰:‘杀一匹夫犹不可不重慎,况宰相乎!’上意稍解,曰:‘当更与宰相议之。’乃复召宰相入。”[97]这一回,文宗最终没有见延英请对的崔玄亮等人,而是“召宰相入”。唐末僖宗时,“左拾遗孟昭图请对,不召”,他上疏批评僖宗:“陛下惟与〔田〕令孜闭城自守,不召宰相,不谋群臣,欲入不得,求对不许。”[98]以上可见,大臣延英请对后,是否召见,由皇帝决定。

第三,延英召对的具体形式也由皇帝安排。一般而言,延英召对时,当朝几位宰相共同参加。但也常见皇帝召宰相独对的情况。德宗贞元三年八月,“上开延英殿独召〔中书侍郎、平章事李〕泌”[99]。元和十二年,宪宗与宰相商量讨伐淮西吴元济之事,宰相李逢吉、崔群、王涯等三人皆主张罢兵,门下侍郎平章事裴度主战,并愿亲自督战。第二天“延英重议,逢吉等出,独留度,谓之曰:‘卿必能为朕行乎?’度俯伏流涕曰:‘臣誓不与此贼偕全。’上亦为之改容”[100]。宰臣俱退,宪宗单独留下与自己意志相符的裴度,共同决断。再如文宗时,韦处厚为相,“大和元年四月,宰相等于延英既出,再召处厚独对一刻余”[101]。

由于皇帝在延英召对中所处的主动地位,安史之乱后的皇帝很喜欢延英召对的方式。德宗贞元年间,御史中丞韩皋多于紫宸殿陈奏,德宗对他说:“我与卿言于此不尽,可来延英,议及大政,多匡益之。”[102]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是年冬,群臣入,既退,谏议大夫郑覃、崔郾,补阙辛邱度,拾遗韦瓘、温会等廷论得失”,穆宗很不高兴,命令宰相转告郑覃等人,“中奏事,殊不从容,今日已后,有事须面论者,可于延英请对,当与卿等从容讲论”[103]。“中奏事”当指紫宸殿奏事。“殊不从容”,《新唐书·郑覃传》作“殊不款款”,虽说是在群臣退后郑覃等“廷论得失”,穆宗也不满意,认为讨论不能够自如、充分,穆宗强调面奏还是要采取“延英请对”的方式。延英殿俨然成为唐后期皇帝的主场。

宪宗以后,虽然固定性的次对时设时废,但也是与延英召对同时存在的皇帝与中央官面对面沟通的另一种方式。这里也有必要略加说明。研究表明,次对的地点或在延英殿,或在紫宸殿[104]。二殿位于大明宫东、西上门以北地区,属于内,故唐后期之次对相当于唐前期入之后的“仗下奏”。更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惯例,延英殿的宰相奏对与其他次对官奏对是分开进行的[105]。“宰臣奏事退”,次对官“各奏本司公事”[106]。魏博节度使何弘敬墓志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次对实例。何弘敬去世后,左谏议大夫卢告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之一,参与了何弘敬的丧礼事宜。“返命七日,上(懿宗)御紫宸殿,谏臣次对。上问曰:全曍何处见卿?礼度如何?〔卢〕告遂以郊迓闻。上曰:全曍年几?对以所闻之年二十有七。”接下来志文详细记录了君臣答问的内容。次对结束后,卢告“再拜贺谢讫,退至中书,尽以所奏言于四相国”[107]。何弘敬墓志志文为卢告所撰,故这段记载的可靠性颇高。“退至中书,尽以所奏言于四相国”,说明次对过程中,宰相是不在场的。宰相、次对官分别向皇帝奏事的制度安排,较之前引景龙二年敕“仗下奏事人,宜对中书、门下奏”制度设计的取向迥然不同。

总之,安史之乱以后,在疏奏制度方面,调整集中于肃宗、代宗时期,政策是广开言路,并给予谏官以疏奏特权,其疏奏以封事的形式越过宰相及所在机构,直达御前。面奏方面的制度调整,也从肃宗、代宗时期开始,主要调整是德宗以后,旨在有意压制程式化、固定化的朝参沟通形式,先后废除了正衙奏事和巡对,皇帝采用与中央主要官员小范围分别沟通的延英召对和次对方式。在此制度框架下,皇帝能够掌握面奏的主导权。通过谏官上封事、延英召对等,皇帝希望利用与主要官员分别沟通的方式,使重要政务信息直达,并集中于皇帝。皇帝处于重要政务信息的汇聚点与信息流转的核心环节,皇帝力图掌握对重要政务信息的知晓、判断、筛选与分配的权力。

结语

刘后滨先生指出,唐后期政务文书的主体由奏抄转变为奏状[108]。其中某些奏状可以直达御前,唐后期皇帝对这部分直接奏状具有优先处置权,如果没有皇帝允许,翰林学士、宰相等均无法看到其他大臣的直接奏状[109]。然而奏状只是文书的一种,唐代皇帝所掌握的政务信息也不单来自奏状。信息问题是君主制中的重要问题,为了更清晰地认识皇帝在唐代政务信息流转过程中的角色,我们希望采取更为宽泛的视角,即从唐代皇帝与中央官特别是常参官政务信息沟通方式及其制度性调整的角度来讨论。

本文研究显示,安史之乱以前,对中央官员面奏或进状的制度性规定及其调整,重点在于规范面奏与疏奏的层次、程序、功能,还包括对奏报格式、文字的规范。同时,注重皇帝与宰相及官僚机构之间的分工,不能事无巨细都直接上奏皇帝,疏奏需机构长官签押负责,面奏尽量采取相对公开的对仗奏形式。皇帝原则上只处理军国大事或现行法律规章所无法涵盖、难以处理的问题,皇帝处于政务信息流转以及决策过程的顶端。与之相比,安史之乱以后,皇帝广开言路,特别给予部分中央官以疏奏特权,其疏奏得以越过宰相及所在机构,直达御前。贞元年间废除固定性的正衙奏事,利用延英召对的特点,皇帝能够掌握面奏的时间、人员,且采取皇帝与参与决策的中央主要官员小规模或个别私密沟通的方式。皇帝不再处于政务信息流转过程的顶端,而是处于政务信息流转过程的核心,控制着信息的筛选与分配。皇帝希望通过重要政务信息的控制、议题的选设、议政方式的安排等,努力掌握政务处理的主动性。

安史之乱以后,皇帝给予谏官等部分官员疏奏特权,以及利用延英召对、次对的形式,皇帝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官员分别沟通的方式,透过这些,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宋代相关制度安排的雏形[110]。

为什么在安史之乱前后会出现这样的转变呢?吴丽娱先生认为唐后期藩镇体制下政事纷繁,中央、地方财政三分后情况复杂,随时出现的新问题需要不断报请最高统治者,这是唐后期奏状数量上升的一个背景[111]。这对我们理解上述转变是有帮助的,在此略加申述、补充。

第一,所谓“新问题”,是指那些超出唐前期律令格式体系,且缺乏成案可循的问题。安史之乱以前,律令格式规定之内的决策为标准决策,这些由宰相与行政部门负责,皇帝原则上只处理军国大事或现行法律规章所无法涵盖、难以处理的问题,皇帝负责的是风险决策部分。安史之乱以后,律令格式体系瓦解,新的制度还在摸索过程中,中央政府不断以“长行敕”“格后敕”的方式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其实就表明溢出前期律令体系的问题颇多,需要皇帝以诏书的方式处理解决。也就是需要由皇帝负责的风险决策,在安史之乱以后明显增多了。政治环境越复杂,风险决策过程中所需要信息的数量就越多、质量就越高。故无论是疏奏还是面奏,唐后期皇帝都致力于直接与大臣沟通,以获取重要政务信息。

第二,新问题以及皇帝风险决策的增多,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安史之乱后唐代皇帝更直接地了解重要政务信息的努力,但却难以解释为什么皇帝要采取与官员分别沟通的方式,并废除常规正衙奏事,运用延英召对等方式与大臣交流,皇帝希望控制重要政务信息的流转和分配。我们认为,这与经历了安史之乱后,总体上唐后期皇帝对大臣的不信任有关。代宗被认为是“畜疑之主”,德宗和宣宗被认为“皆怀疑以御下者”[112]。安史之乱后皇帝对宦官的信任和利用便与此不无关系。在同样背景下,我们看到的现象,如马基雅维里所论,君主“在他的国家里选拔一些有识之士,单独让他们享有对他讲真话的自由权”,“一位君主应该常常征求意见,但是应该在他自己愿意的时候,而不是在他人愿意的时候”[113]。结合本文所论,前者如皇帝赋予谏官之疏奏特权,后者如皇帝掌控的延英召对。这是特定背景下,皇帝出于维护自身权力、利益的考虑,采取的皇帝制度对政治环境的适应性调整。当然,这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加以实证说明的问题。

On the Changing Methods of the Institutional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Emperor and Officials i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the Tang Dynasty

Ye Wei

Abstract:How to precisely and promptly make use of information submitted by the subjects was one of the core concerns of Chinese emperor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institutional regulations on the oral and written petitions submitted by the officials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especially those consultants-in-ordinary. The An Lushan Rebellion marks a watershed here. Before the rebellion,the modification concentrates on regulating of the levels,procedures,and functions of the petitions. After the rebellion,by privileging some officials with their rights of submitting the petition directly to the emperor,the emperor played a more active role in processing information. The evidence shows that he was able to decide discussion topics in the court,to select discussants,and the methods of the officials’involvement in the discussions.

Key Words:Tang Dynasty;the Emperor;Institutional Information

* * *

[1]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唐后期以皇权为主导的制度变迁研究”(批准号14YJA770017)以及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7至16世纪的信息沟通与国家秩序”的成果。

[2] 施米特:《关于权力的对话——对卡尔·施米特的一个访谈》,吴增定译,见舒炜编《施米特:政治的剩余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第313、316页。

[3] 关于武则天置匦的时间、地点,史料记载略有差异,学者有所探讨。参见马俊民《唐代匦使院制考论》,《天津师大学报》1990年第1期;毛蕾《唐“铜匦”设置地点小考》,《唐史论丛》第11辑,三秦出版社,2009。

[4] (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卷九《中书省》“匦使院”条,陈仲夫点校,中华书局,1992,第282页。

[5] 《唐大诏令集》卷八二,中宗神龙元年《申冤制》,“其官人、百姓等,有冤未申、或狱讼失职、或贤才不举、或进献谋猷,如此之流,任其投匦”,见(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商务印书馆,1959,第473页。《唐会要》卷三六《蕃夷请经史》记玄宗开元十九年,正九品下阶秘书正字“于休烈上表,投招谏匦言曰”,见(宋)王溥《唐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第778页。《陈子昂集校注》卷五《临邛县令封君遗爱碑》,“千余人复连表诣阙投匦,乞君以墨缞从事”,见彭庆生校注《陈子昂集校注》,黄山书社,2015,第802页。

[6] 杜佑《通典》卷二一《职官三》“谏议大夫”条注,王文锦、王永兴、刘俊文、徐庭云、谢方点校,中华书局,1988,第555页。(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五○《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第2143页。

[7] 《册府元龟》卷六八《帝王部·求贤二》,玄宗开元七年敕“诸投匦献书上策人,其中或有怀才抱器者,不能自达,宜令理匦使料简,随事探赜,仍加考试,如有可采,具状奏闻”,见(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60,第762页。

[8] 《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匦》,第1123页。

[9] (宋)李昉:《文苑英华》卷四六二《诏天下搜贤俊制》,中华书局,1966,第2354页。

[10] 《唐大诏令集》卷二《代宗即位赦》,第9页。

[11] 《旧唐书》卷一一《代宗纪》,第270页。

[12] 分见《唐大诏令集》卷一○五《令百官言事诏》,第536页;《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匦》,第1123页。

[13] 独孤及撰,刘鹏、李桃校注《毘陵集校注》卷四《谏表》,辽海出版社,2007,第84页。

[14] (宋)宋祁等:《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中华书局,1975,第1207页。

[15] 《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匦》,第1123页。

[16] 《旧唐书》卷一七一《李中敏传》,第4451页。

[17] 《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第1207页。《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匦》,第1125页。

[18] 《唐大诏令集》卷九九《厘革匦函进状诏》,第503页。

[19] 《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匦》,第1126页。

[20] 《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吏部郎中员外郎”条,第33页。又见《唐六典》卷四《尚书礼部》“礼部郎中员外郎”条,第114页。《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作“两省自侍中、中书令已下,尽名供奉官”,第1819页。

[21] 《册府元龟》卷一○二《帝王部·招谏一》,第1224页。

[22] 唐代官员向皇帝的口头汇报不一定是面奏,也可以请人代为口奏。如代宗大历十三年(778)六月,中书舍人崔祐甫打算将自己的意见请中使吴承倩转奏,“祐甫将附中使口奏,承倩不受,乃抗疏曰:……”。见《册府元龟》卷五五一《词臣部·器识》,第6617页。

[23] 《新唐书》卷一六一《庾敬休传》,第4986页。

[24] 较为系统的研究,请参松本保宣《唐王朝の宮城と御前会議——唐代聴證制度の展開》第三章“唐代常朝制度試論”,晃洋書房,2006;杨希义《唐代君臣朝参制度初探》,《唐史论丛》第10辑,三秦出版社,2008。

[25] 《唐会要》卷二五《百官奏事》,第556页。

[26] 《唐六典》卷九《中书省》“起居舍人”条注,“自永徽已后,起居唯得对仗承旨,仗下之后,谋议皆不得预闻”,第278页。《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门下省起居郎”条,“许敬宗、李义府为相,奏请多畏人之知也,命起居郎、舍人对仗承旨,仗下,与百官皆出,不复闻机务矣”,第1208页。

[27] 《唐会要》卷二五《百官奏事》,第556页。

[28] 《唐会要》卷六一《御史台·知班》,第1256页。

[29] 刘餗:《隋唐嘉话》卷下,程毅中点校,中华书局,1979,第44页。《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及两唐书宗楚客传均记弹劾者为监察御史崔琬,弹劾名目略有差别。

[30] 《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第379页。

[31] 《唐会要》卷二六《笺表例》,第588页。

[32] 《唐会要》卷二六《笺表例》,第588页。

[33] 《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刑部司门郎中员外郎”条,第1200页。

[34] 《唐会要》卷二六《笺表例》,第588页。《旧唐书》卷七《睿宗纪》,第161页略同。

[35] 《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司门员外郎》,第1220页。“衙门”,《唐会要》卷二六《笺表例》第588页作“门”。

[36] (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一○《职制律》“驿使稽程”条疏,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第210页。

[37] 《太平御览》卷二四六《职官部四十四》“太子舍人”条引《六典》,中华书局,1960,第1164页。

[38] 《唐会要》卷二六《笺表例》,第588页。此处记为“开元二年闰三月敕”,误,因为开元二年置闰于二月,并无闰三月。参见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中华书局,1962新1版,第93页。金石资料也可证明开元二年置闰二月,参见王化昆《金石与唐代历日》,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第183页。故时间当据《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司门员外郎》第1220页改。

[39] 《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不许群臣干请诏》,第571页。

[40] 《唐会要》卷二五《百官奏事》,第556页。“诏使”,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唐会要》作“诸使”,第358页。“并令对仗”,《册府元龟》卷六○《帝王部·立制度》作“并令封状奏”,这与诏书的整体意思不符,《册府元龟》似误。

[41] 《唐会要》卷二五《百官奏事》,第556页。《册府元龟》卷六○《帝王部·立制度》略同,第671页。

[42] 《唐会要》卷二五《百官奏事》,第557页。

[43] 《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中书省》,第1088页。“既奏之内,则不合别请商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唐会要》作“奏文内则不合列请商量”,第682页。

[44] 《文苑英华》卷六二五《论盐铁表》,第3238页。时间据《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第2106页。

[45] 《旧唐书》卷二七《礼仪志七》,第1030页。时间据《新唐书》卷二○○《儒学下·卢履冰传》,第5698页。因事在开元十一年“中书门下”成立之前,故将点校本《旧唐书》第1030页标点改为“中书、门下”。

[46] 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齐鲁书社,2004;孟宪实:《唐代前期使职问题研究》,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47] 《通典》卷二一《职官三》“谏议大夫”条注,第555页。时间据《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谏议大夫》,第1113页。

[48] 《册府元龟》卷六四《帝王部·发号令三》,第713页。《新唐书》卷六《肃宗纪》,第157页。十月诏与九月诏内容相近,但至徳元载九月壬子朔,十日为辛酉,十月辛巳朔,三日为癸未。二诏月日干支均难吻合,故当非记载有误,而是重申。池田温编《唐代诏敕目录》亦将其视为两道诏书,三秦出版社,1991,第264、265页。

[49] 《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谏议大夫》,第1113页。《通典》卷二一《职官三》“谏议大夫”条注同,第555页。四月敕之“两省谏官”,《旧唐书》卷一○《肃宗纪》作“两省官”。《太平御览》卷二二三《职官部二一·谏议大夫》引《唐书》、《通志》卷五二《职官略二·门下省》“谏议大夫”条均亦作“两省谏官”。故不取《旧唐书》。

[50] 廖伯源:《汉“封事”杂考》,《中国上古秦汉学会通讯》创刊号,1995年6月。收入廖伯源《秦汉史论丛》(增订本),中华书局,2008,第195~204页。

[51] 《唐大诏令集》卷六九《乾元元年南郊赦》,第384页;卷二《顺宗即位赦》,第10页;卷八五《长庆四年正月一日德音》,第486页;卷五《改元开成赦》,第30页。

[52] 《唐大诏令集》卷四《去上元年号赦》,第23页。

[53] 《唐大诏令集》卷九《广德元年册尊号赦》,第58页。

[54] 《唐会要》卷五六《省号下·左右补阙拾遗》,第1139页。

[55] 《唐大诏令集》卷一○五《令百官言事诏》,第536页。时间据《新唐书》卷六《代宗纪》,第179页。《唐会要》卷五六《省号下·左右补阙拾遗》第1139页、《册府元龟》卷一○二《帝王部·招谏一》第1225页所记时间同。《翰苑新书前集》卷一二《谏官》引《大历实录》亦作“大历十二年诏”。《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谏议大夫》第1116页亦收此诏,内容与《唐大诏令集》略同,但其时间系于“开元十二年四月”。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唐会要》第698页作“大历十二年四月”,是。点校本误。

[56] 《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谏议大夫》,第1117页。庞元英《文昌杂录·补遗》(中华书局,1958,第77页)作“贞元中薛元舆为谏议大夫”云云。《山堂肆考》卷六一《请赐创印》将此事系于唐代宗大历二年(767)。据《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谏议大夫》,薛之舆代宗永泰(765~766)以后“逃匿于山险间十余年,〔德宗〕建中(780~783)后,方复仕宦”。故“大历二年”不确。

[57] 《册府元龟》卷一○二《帝王部·招谏一》,第1225页。

[58] 王素点校《陆贽集》卷三《贞元九年冬至大礼大赦制》,中华书局,2006,第80页。

[59] 《唐大诏令集》卷二《穆宗即位赦》,第12页。

[60] 《册府元龟》卷一○二《帝王部·招谏一》,代宗广德二年(764)三月诏:“文武百官及诸色人等,有论时政得失上封事者,状出后,宜令左右仆射、尚书及左右丞、诸司侍郎,御史大夫、中丞等于尚书省详议可否,具状闻奏。”第1225页。对封事所涉议题的讨论,必须是在“状出后”,即由皇帝许可下发后。

[61] 《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诸司上·尚书省》,第1155页。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唐会要》作“诸司诸使及天下州府事务,准令式各申省者”,第725页。后者似更佳。

[62] 《册府元龟》卷八九《帝王部·赦宥第八》,第1057页。

[63] 张达志:《唐代后期藩镇与州之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第90~91页。

[64] 《唐会要》卷二五《百官奏事》,第557页。

[65] 《旧唐书》卷一九二《隐逸·阳城传》,第5132页。

[66] 以松本保宣的系列研究最有代表性,后结集成《唐王朝の宮城と御前会議——唐代聴證制度の展開》。

[67] 杨希义:《唐延英殿补考》,《文博》1987年第3期。

[68] 袁刚:《延英奏对制度初探》,《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5期。谢元鲁:《唐代中央政权决策研究》,文津出版社,1992,第61页。杜文玉:《论唐大明宫延英殿的功能与地位——以中枢决策及国家政治为中心》,《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69] 《旧唐书》卷一五九《韦处厚传》,文宗“大和二年十二月,因延英奏对,造膝之际,忽奏‘臣病作’,遽退”,第4187页。

[70] 《册府元龟》卷三一四《宰辅部·谋猷四》卢文纪后唐清泰二年(935)上疏记述唐肃宗情况,第3709页。

[71] 《大唐传载》,见陶敏主编《全唐五代笔记》,三秦出版社,2012,第1852页。

[72] 武秀成、赵庶洋校证《玉海艺文校证》卷二七《艺文·疏奏策》“唐诏百官言事”条,凤凰出版社,2013,第1344页。

[73] 《册府元龟》卷一○三《帝王部·招谏第二》,第1227页。《旧唐书》卷一二《德宗纪》,第346页。

[74] 《旧唐书》卷一二《德宗纪》,第352页。《册府元龟》卷五八《帝王部·勤政》,第650页略同。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