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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包伟民/刘后滨 当前章节:15383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13:25

[75] 《旧唐书》卷一三《德宗纪》,第372页。《唐会要》卷二六《待制官》,第593页略同。

[76] 《册府元龟》卷一○七《帝王部·朝会》“贞元七年诏:每御延英,引见常参官二人,访以政道,谓之次对官”,第1280页。程大昌撰、黄永年点校《雍录》卷八《待制次对》(中华书局,2002,第170页):“其曰次对者,即巡对官。”

[77] 《新唐书》卷一四三《薛珏传》,第4689页。

[78] 《册府元龟》卷五八《帝王部·勤政》,第650页。“访”原作“方”,据《宋本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89)第87页改。

[79]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三六《唐纪五十二》,中华书局,1956,第7599页。《唐会要》卷二五《百官奏事》作“高宏本”,第557页。

[80] 《唐大诏令集》卷一○一《罢百官正衙奏事敕》,第514页。

[81] 《资治通鉴》卷二三六《唐纪五十二》,第7599页。

[82] 《资治通鉴》卷二三七《唐纪五十三》宪宗元和元年四月条,胡注引宋白曰,第7631页。船越泰次编《宋白续通典辑本》,汲古书院,1985,第200页。又元和元年四月御史中丞武元衡奏称次对官“去岁已停”亦可为证,见《唐会要》卷二六《待制官》,第593页。

[83] 《唐会要》卷二六《待制官》,第593页。原文无“门下省”,据《雍录》卷八《待制次对》、《资治通鉴》卷二三七《唐纪五十三》宪宗元和元年四月条胡注补。

[84] 《旧唐书》卷一四《宪宗纪》,第417页。

[85] 《册府元龟》卷一○七《帝王部·朝会》,第1280页。《新唐书》卷七《宪宗纪》作元和二年“二月己巳,罢两省官次对”。

[86] 陈晔:《唐代次对制析论》,《天府新论》2010年第6期。

[87] 袁刚:《延英奏对制度初探》,《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5期。

[88] 《雍录》卷四《延英召对》,第67页。

[89] 程大昌认为“延英开日,群臣皆不得前知”是元和四年御史台奏,或据《唐会要》卷二六《待制官》。但据《旧唐书》卷一七下《文宗纪》、《册府元龟》卷五一六《宪官部·振举一》,此内容当为文宗大和四年御史中丞宇文鼎所奏。程氏所谓“天祐元年诏”,据《旧唐书》卷二○下《哀帝纪》,当是天祐二年十二月辛丑敕。

[90] 《旧唐书》卷一七○《裴度传》,第4429页。

[91] 《宋本册府元龟》卷五一六《宪官部·振举一》,第1325页。中华书局影印明本《册府元龟》文字略有差异,不如宋本。

[92] 周相录校注《元稹集校注》卷三二《论谏职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第903页。

[93] 《旧唐书》卷一一《代宗纪》,第296页。《唐大诏令集》卷九九《复尚书省故事制》,第503页。德宗以后延英请对的地点主要是在延英门,见《资治通鉴》卷二四六《唐纪六十二》武宗会昌元年闰月条胡注,第7954页。

[94] 《唐会要》卷二五《杂录》,第553页。

[95] 《资治通鉴》卷二四六《唐纪六十二》武宗会昌元年三月条《考异》,第7951页。

[96] 《旧唐书》卷一六二《王遂传》,第4241页。

[97] 《资治通鉴》卷二四四《唐纪六十》文宗大和五年三月条,第7876页。

[98] 《新唐书》卷二○八《宦者·田令孜传》,第5886页。

[99] 《资治通鉴》卷二三三《唐纪四十九》德宗贞元三年八月条,第7500页。

[100] 《旧唐书》卷一七○《裴度传》,第4416页;《册府元龟》卷三八九《将帅部·请行》,第4624页。

[101] 《册府元龟》卷三一五《宰辅部·公忠》,第3725页。

[102] 《大唐传载》,见《全唐五代笔记》,第1852页。《太平广记会校》卷一八七《韩皋》(张国风会校,北京燕山出版社,2011,第2775页)引《大唐传载》作:“我与卿言,于此不尽,可来延英,当与卿从容,或无遗事。”

[103] 《册府元龟》卷五四六《谏诤部·直谏第十三》,第6560页。《旧唐书》卷一七三《郑覃传》略同,第4489页。

[104] 陈晔:《唐代次对制析论》,《天府新论》2010年第6期。

[105] 《资治通鉴》卷二四三《唐纪五十九》穆宗长庆三年九月条胡注:“余考唐中世以后,宰相对延英,既退,则待制官、巡对官皆得引对,总可谓之次对官。所谓次对官者,谓次宰相之后而得对也,非次待制官而入对也。” 第7829页。

[106] 《唐会要》卷二五《杂录》文宗开成元年正月敕,第554页。

[107] 中国文物研究所、河北省文物研究所编《新中国出土墓志》河北(壹),文物出版社,2004,拓片图版和录文分见上册第129页、下册第94页。

[108] 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262页。

[109] 请参拙稿《信息与权力:从〈陆宣公奏议〉看唐后期皇帝、宰相与翰林学士的政治角色》,《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1期。

[110] 宋代情况,请参平田茂树《宋代政治结构研究》,林松涛、朱刚等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第12、15页。

[111] 吴丽娱:《下情上达:两种“状”的应用与唐朝的信息传递》,《唐史论丛》第11辑,三秦出版社,2009。

[112] 分见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三《代宗九》,中华书局,1975,第817页;卷二六《宣宗五》,第945页。

[113] 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潘汉典译,商务印书馆,1985,第113、114页。

唐前期外官月料分配比例考释

朱博宇

摘要:唐前期外官按照何种方式与比例分配月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天圣令·田令》及所附唐令的细致解读,结合《夏侯阳算经》及吐鲁番文书等材料,明确了唐前期外官月料分配方式与比例,进而推演出唐前期外官的经济待遇结构。一般认为,唐前期官员的经济待遇,无论内外官,都是视其官品而定,属于品级制的俸禄制度。实际上唐前期外官经济待遇中的主要部分视其职务而定,属于职务收入。这种以职务为核心的经济待遇结构与唐宋间的官员等级结构演变具有相关性。

关键词:外官 月料 职田 经济待遇

官员的经济待遇,是官僚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唐代官员俸禄制度中,内、外官的划分是基础性的安排,内官与外官经济待遇的构成不同,即俸禄薪酬组成方式是不同的。具体到某一项目,则涉及支给形态与支给依据两个方面。大体而言,唐前期外官的俸禄薪酬项目,包括禄、力役、职田、月料四大类。[1]其中,禄的支给形态是谷粮,职田是土地,力役是劳动力。月料的支给形态则要多样一些。所谓“品级制”,大抵是从俸禄支给依据的角度来讲的。以往的研究一般认为,唐前期官员的经济待遇,是视其官品而定,其中一部分依据其本品,一部分依据其职事品。黄惠贤认为,唐前期官员的经济待遇属于以官品发给俸禄的品级制。[2]叶炜在研究唐前期职事官经济待遇结构时,也是把本品和职事品作为品位分等与职位分等的参照尺度。但是,以官品作为考察唐前期官员经济待遇结构的主要视角,在研究方法上有再检讨之必要。实际上,除本品与职事品外,官员的具体职务也是唐前期外官经济待遇的重要依据。本文拟从考证唐前期外官月料分配比例入手,进而推演唐前期外官经济待遇的构成,考察其中职务收入所处的地位。

一 外官月料分配与职田的关系

《通典》载:“凡京文武正官每岁供给俸食等钱,……外官则以公廨田收及息钱等,常食公用之外,分充月料。”[3]可见,外官月料的来源是官司的公产经营收入,包括公廨本钱生息与公廨田收租。换言之,月料的支给形态包括货币与谷粮。外官月料的研究,向为学者所重,陈寅恪《元白诗中俸料钱问题》一文,是此一领域的开创之作。[4]自陈寅恪至今,学界关于唐代外官月料的研究已有了深厚的积淀,外官料钱制度的分期与演进、外官料钱的财政来源、各式公产的经营运作,都有丰富而深入的研究成果。[5]然而,因传世文献记载有限,月料作为唐前期外官的经济待遇,如何具体分配,虽然多有讨论,[6]仍存未解之处,实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

唐前期外官月料的分配,传世文献多语焉不详,如《新唐书·食货志》云:

外官以州、府、县上下中为差,少尹、长史、司马及丞减长官之半,参军、博士减判司三之二,主簿、县尉减丞三之二,录事、市令以参军职田为轻重,京县录事以县尉职田为轻重。[7]

《通典》与《册府元龟》亦有类似记述,《通典》云:

先以长官定数,其州县少尹、长史、司马及丞,各减长官之半。尹、大都督府长史、副都督、别驾及判司准二佐,以职田数为加减。其参军及博士减判司、主簿县尉减县丞各三分之一。[8]

这条材料,《通典》系于高宗永徽元年(650)和仪凤二年(677)之间。《册府元龟》将此诏系于高宗乾封元年(666)八月。[9]李锦绣认为,与《新唐书》的记述相比,《通典》此条文字更为准确,应以为是。[10]从《通典》这条材料来看,外官月料的分配与官员的官品无关,而与其所任职务有关。刘海峰、陈明光认为,外官料钱是与职务有关的固定比例分成制。[11]至于如何分成,他们找到了《夏侯阳算经》中的一道习题以为实例。《夏侯阳算经》[12]卷中《分禄料》云:

今有官本钱八百八十贯文,每贯月别收息六十,计息五十二贯八百文。内六百文充公廨食料。五十二贯二百文逐官高卑共分,太守十分,别驾七分,司马五分,录事参军二人各三分,司仓参军三分,司法参军三分,司户参军三分,参军二人各二分。问各钱几何?答曰:太守十分,计十二贯七百三十一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九。别驾七分,计八贯九百一十二文、四十一分文之八。司马五分,计六贯三百六十五文、四十一分文之三十五。录事参军二人各三分,各得三贯八百一十九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一。“二人共七贯六百三十九文四十一分文之一。”司仓参军三分,计三贯八百一十九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一。司法参军三分,计三贯八百一十九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一。司户参军三分,计三贯八百一十九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一。参军二人各二分,各二贯五百四十六文、四十一分文之十四。二人共五贯九十二文、四十一分文之二十八。[13]

刘海峰指出,上引材料中所列举的官员名称及人数与《旧唐书·职官志》所载的下州官员相合,公廨本钱八百八十贯文也与《新唐书·食货志》所载下州应置官本钱数相合,故而具有可信性,应是下州公廨本钱的分配方法和数额。在此基础上,刘海峰和罗彤华将《夏侯阳算经》所述州司各官的料钱分配比例推及唐前期全部的府、州,并根据这一比例,结合敦煌石室地志写本中的《郡县公廨本钱簿》,推算出唐代各级府、州官员的料钱数额。[14]

与刘海峰、罗彤华不同,李锦绣则认为《夏侯阳算经》的这条材料只为计算而设,不足为凭。她提出了两个理由:其一,《夏侯阳算经》题目为六分生利,是开元十八年(730)时公廨本之利率,而题中又云长官为“太守”,是天宝年间事,天宝时公廨本利率已改为五分。其二,《夏侯阳算经》题目中,别驾为七分,司马为五分,《通典》则称“别驾及判司准二佐”,两者不合。[15]

通过《通典》与《夏侯阳算经》这两条材料的对读,笔者发现现有关于外官如何分配月料的分析值得商榷。《通典》所载“以职田数为加减”一句,是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李锦绣对此句已有困惑,提示学者加以注意。陈明光则认为,外官分配月料应有两种方式,一以职田数差别分配,二以官职之别分配,至于如何以职田数差别分配则未做解释。[16]笔者认为,解开外官如何分配月料这一谜题的钥匙,正在于准确理解“以职田数为加减”的含义。有鉴于此,笔者在讨论之前先厘清自己的基本思路:考察唐前期外官月料的分配方式,其前提在于深入了解唐代外官职田制度的基本安排,从而理清外官月料分配与职田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充分解读“以职田数为加减”一语之后,再分析《通典》“外官月料条”的确切含义,并辅之《夏侯阳算经》与吐鲁番出土文书等以求印证。

二 外官职田的分配依据

白居易《议百官职田》云:

臣伏以职田者,职既不同,田亦异数,内外上下,各有等差。此亦古者公田稍食之制也。国家自多事已来,厥制不举,故稽其地籍,而田则具存。考以户租,而数多散失。至有品秩等,官署同,廪禄厚薄之相悬,近乎十倍者矣。今欲辨内外之职,均上下之田,不必乎创新规,其在乎举旧典也。臣谨按国朝旧典,量品而授地,计田而出租。故地之多少,必视乎品之高下。[17]

唐后期繁重的赋税徭役,使得职田“佃户致有流亡,官曹多领虚数”成为普遍现象,由此带来了职田经营的一系列问题。对于这种情况,白居易给出的解决方法是,“按国朝旧典”——唐前期的田制,“量品而授地……故地之多少,必视乎品之高下”。看来,白居易把官品看作职田分配的一项基本依据。宋人看待唐代职田,也有与此近似的看法。北宋咸平年间杨亿在讨论官僚待遇时云:“唐制,内外官俸钱之外,有禄米、职田,……各以官品差定其数,岁收其课,以资于家。”[18]他把官品看作官员占有职田多少的依据。

唐宋时人的这种观点,长期影响着唐代职田制度的研究。谷川道雄认为,唐代职田的给付额依官品而定,自高品至低品依次递减。[19]唐代的官员有两套品级,其所任职事官对应的官品,称为职事品。此外还有一套散官之制,“凡九品已上职事,皆带散位,谓之本品”[20],是其个人级别。唐代官员究竟按照什么品获得职田呢?叶炜考察隋唐官员经济待遇结构后指出,唐代的中央官与地方官获得职田所依据的官品,都是职事品。[21]李锦绣认为,唐代职田以职事品颁给,是其不同于前代禄田的主要特征。[22]

上述研究的依据,主要在《唐会要》,其文云: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内外官各给职分田。京官一品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雍州及外州官,二品十二顷,三品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23]

把职事品作为外官职田分配的重要因素,这是一个正确的判断,但我们还可以通过解读《天圣令·田令》所附唐令对此做进一步的考察。《天圣令·田令》附唐32条、唐33条、唐34条,复原唐《田令》38条是唐代关于内外官司、官员分配公廨田、职田的一组规定。从这一组令文中,我们可以知悉唐代公廨田、职田制度中的内、外之别所在。一般的看法,唐前期的中央官制包括中枢决策机构(门下省、中书省)、行政机构(尚书省)、事务机构(殿中、秘书、内侍三省,九寺五监,诸卫诸军)、监察机构(御史台)及东宫等几类。地方官制包括京府、都督府、都护府、州、县等。[24]这种以政务系统划分中央官制与地方官制的方法,合于《唐六典》《职员令》[25]对唐代国家各类官司的分类,同时也符合现代行政学的认识,是具有一定科学性的分类方法。但是,如果我们要具体讨论某一项官员的经济待遇时,就要从具体制度出发,重新认识官司与官员的内、外之别。

《天圣令·田令》附唐32条,是对“在京诸司公廨田”的规定,其令文云:

诸在京诸司公廨田,司农寺给二十六顷,殿中省二十五顷,少府监二十二顷,太常寺二十顷,京兆、河南府各一十七顷,太府寺一十六顷,吏部、户部各一十五顷,兵部、内侍省各一十四顷,中书省、将作监各一十三顷,刑部、大理寺各一十二顷,尚书都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一十一顷,工部十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省各九顷,礼部、鸿胪寺、都水监、太子詹事府各八顷,御史台、国子监、京县各七顷,左右卫、太子家令寺各六顷,卫尉寺、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太子右春坊各五顷,太子左右卫率府、太史局各四顷,宗正寺、左右千牛卫、太子仆寺、左右司御率府、左右清道率府、左右监门率府各三顷,内坊、左右内率府、率更寺各二顷。(其有管署、局、子府之类,各准官品、人数均配。)[26]

《天圣令·田令》宋7条,是宋人以唐代“在外诸司公廨田”制度为模本,参以宋制改定的宋令。宋家钰据《通典》卷三五《职田公廨田》中有关记载,复原为《田令》38条,其令文云:

诸在外诸司公廨田,大都督府,四十顷。中都督府,三十五顷。下都督、都护府、上州,各三十顷。中州,二十顷。宫总监、下州,各十五顷。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六顷。上牧监、上镇,各五顷。下县及中下牧、司竹监、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诸冶监、诸仓监、下镇、上关,各三顷。互市监、诸屯监、上戍、中关及津,各二顷。其津隶都水使者,不给。下关,一顷五十亩。中戍、下戍、岳渎,各一顷。[27]

笔者将上述两条令文中所规定的“在京诸司”“在外诸司”与唐代国家机构的一般性分类、《唐六典》分卷、《职员令》分目相结合,制表1“唐代国家机构分类表”(后附)。

从表1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公廨田制度中“在京诸司”与“在外诸司”区分的依据,在于官司是否在京,而不是官司所隶属的政务系统。比如,中央的省、寺、监,“其有管署、局、子府之类,各准官品、人数均配”,待以“在京诸司”公廨田的待遇;而诸寺所管之各监,行政序列上虽隶属诸寺,官司却散置全国各地,因而归于“在外诸司”。各地所置之军府,无论是中郎将府,还是折冲府,虽然隶属于中央的诸卫诸率,但都属于“在外诸司”。京兆府、河南府、京县,虽然在序列上属于“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但在公廨田制度中则属于“在京诸司”。讨论某一官职属于京官还是外官,不能脱离官司与官职的统属性质。由此可知,唐代官司与官员内外有别,其中的外官不完全等于一般意义上的州县官员,也不能对应于《唐六典》卷三○所述各官。外官的概念是一个很大的集合,涵盖了属于多个职务序列的官员。有了这个视角,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天圣令·田令》附唐34条了,其云:

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职分田,二品一十二顷,三品一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京畿县亦准此)。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五品五顷,六品三顷五十亩,七品三顷,八品二顷,九品一顷五十亩。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各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下府及郎将各五顷,上府果毅都尉四顷,中府三顷五十亩,下府三顷,上府长史、别将各三顷,中府、下府各二顷五十亩。亲王府典军五顷五十亩,副典军四顷,千牛备身左右[28]、太子千牛备身各三顷。(亲王府文武官随府出藩者,于所在处给。)诸军[、][29]折冲府兵曹二顷,中府、下府各一顷五十亩。其外军校尉一顷二十亩,旅帅一顷,队正、队副各八十亩。皆于镇侧州县界内给。其校尉以下,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内者不给。[30]

分析上引令文可知,唐代外官职田数额的规定涵盖了多种职务类别,如“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等等,整条令文所涉及官员基本覆盖了《通典》卷三五《职田公廨田》所记述的在外诸司所属官员。同一职务类别中,因官职属性不同,职田待遇还有差异。比如同属军府系统,卫官的职田待遇就要低于同级的职事官,可见卫官与职事官在职田制度中属于两个序列。笔者依上引令文结合《唐六典》《旧唐书·职官志》所述之官职、官品,制表2“唐前期不同类别外官职田数额表”(后附)。

“唐前期不同类别外官职田数额表”中,“诸州及都护府”与“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依《旧唐书·职官志》所述,为外职事官。[31]除外职事官以外,《天圣令·田令》附唐34条所载其他各官,为唐前期外军府所置官员,依《旧唐书·职官志》所述,可分为武职事官与卫官。《天圣令·田令》附唐34条所载外职事官、武职事官、卫官于《旧唐书·职官志》中均有官品。

官品阶等通常被认为是配置官员经济待遇的通用尺度,它是抽象的,但不是空泛的,唐代的职事官与卫官都是官品的载体。[32]当人们借助官品这把尺子认识官员待遇高低之时,一般而言,高品地位应该高于卑品。但是从表2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在外官职田制度中,官品这把尺子发生了扭曲。在这套全面覆盖各类外官的制度中,虽然不同职务职事品相同,但职田数额却有着差异。诸州、都护府官员[33]最受照顾,其职田数皆高于其他职务序列的同品官员。武职事官中,品级相同,甚至阶位相同,但职务不同,则职田待遇也会有不同。如亲王府典军与三卫中郎将府郎将同为正五品上阶,三卫中郎将府兵曹与折冲中府兵曹同为正九品上阶,但职田数额不同。卫官中的千牛备身左右、太子千牛备身等,因其“三品已上职事官子、孙,四品清官子”的高贵出身,职田数远高于同品的三卫校尉、旅帅、队正、队副,甚至高于同品的中下折冲府长史、别将。校尉以下卫官待遇最低,职田数都在一顷上下,若所在军府“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内”还不给职田。从以上梳理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两点看法。首先,外官职田制度中,职事官的职事品与所属职务序列交相为用。在这一结构中,官员所属的职务序列优先,职事品次之,同一职务序列内再按职事品阶顺序排列,由多至少分配职田。[34]“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与“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两类职务都属于文职事官,序列内部构成了高品优于卑品的职田分配结构;属于武职事官的亲王府、中郎将府、折冲府官员则更为复杂,处于同一品内的官员,阶等异位,职务不同,职田待遇亦有差别。其次,“校尉以下,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内者不给”这一规定说明,校尉以下卫官的职田收入具有职务补助[35]的倾向。由此可见,外官职田作为正禄收入的补充,其与官员的具体职务有较大的关联性,其分配所依据的首要因素是职务序列,有相当的职务收入属性。特别是,在武职事官与卫官这两类职务中,官员的职田数与官品没有对应关系,其职田不能被认为是依据官品获得的,而应当被认为是依据具体职务获得的。

三 外官月料分配与职田数额的关系

外官职田制度所具有的职务收入的性质,是我们考察职田制度的重要背景,同时也是进一步讨论外官月料分配方式的基础。《通典》外官月料条已经明示,某些职务的月料数“以职田数为加减”。笔者下文将考析外官月料分配与职田数额的密切关系。

回到本文最初提到的《夏侯阳算经》求问州司各官得官本息钱几何这一谜题。刘海峰指出,《夏侯阳算经》此题所载官员为下州官员,这一看法是准确的。《唐六典》卷三○载下州官员如下:

下州,……刺史一人,正四品下。别驾一人,从五品上;司马一人,从六品上。录事参军事一人,从八品上;录事一人,从九品下;……司仓参军事一人,从八品下;……司户参军事一人,从八品下;……司法参军事一人,从八品下;……参军事二人,从九品下。[36]

《夏侯阳算经》此题中无长史,且曹司只设录事、仓、户、法四曹,这正是唐代下州官员设置的特点。《夏侯阳算经》此题除无录事与博士外,恰好与唐代下州官员设置相合。此题设定太守为十分,别驾七分,司马五分,诸司参军三分,参军两分。《通典》记载州司马应“减长官之半”,那么太守十分、司马五分,可与之相合;从“其参军及博士减判司……三分之一”来看,诸曹参军三分,参军二分,当亦无误。那么别驾七分、诸曹参军三分,这两个比例又是如何得出的呢?李锦绣认为,此处别驾与司马分数不等,有违《通典》所述“别驾及判司准二佐”一语。[37]然而,下州别驾为从五品上,司马为从六品上,判司则为从八品上下,高卑相差三品,月料数也应有所差别,李锦绣的这一理解显然不尽合理。

笔者认为,解答这上述疑问的关键,在于把“尹、大都督府长史、副都督、别驾及判司准二佐”与“以职田数为加减”两句,作一个为整体进行理解。就下州而言,不设长史,所谓的“二佐”,实际上是指上佐中的卑品佐官[38],也就是“减长官之半”的“少尹、长史、司马”中的司马。那么别驾和判司的职田数又是多少呢?这里所谓的职田数,应指官员按照《田令》,依据职务所应得的职田数额。笔者试将下州别驾、司马、判司的职事品与应得职田数及《夏侯阳算经》所述料钱分数制作表3“唐前期下州官员职田数额及料钱示意表”(后附)。

观察表3我们可以发现下州别驾、司马、判司(诸司参军)料钱分数之比与应得职田数之比完全相同,而这正是“以职田数为加减”的真意。州司各官员职田数与司马职田数之比,是其分得月料的计算系数,而月料收入基准则是州司马的月料数,即长官刺史所得之半。这个计算的方法,可写成如下形式:

《夏侯阳算经》之所以选择下州为例,是因为下州的别驾、司马、诸曹参军事所得职田数恰好为七顷、五顷、三顷,而司马又是长官之半,这样自刺史至参军事的分数恰为十以内之整数,比例整齐,利于设题,方便计算。

通过以上观察,可以得出两点看法:首先,《夏侯阳算经》此题反映了唐前期的实际情况,他证明了《通典》外官月料条所述的“以职田为加减”的分配方式确有实行。其次,《夏侯阳算经》中下州各官的“十、七、五、三、二”的分配比例不能推及唐代全部的府、州、县。每个官员必须从其具体职务出发,按照其职务所对应的职田数额,对照基准官员的职田数额,求得一分配系数,再乘以分配基准,最后得出其应分得的月料数。那么《通典》外官月料条所述的这一分配方式都涵盖了哪些外官呢?我们将该条材料所提及的官职编号列表,以方便讨论:

1号“长官”,是州县长吏的统称,暂且不论。2号“少尹”与6号“尹”是京兆、河南、太原府的上佐,原称司马、长史。开元初年,雍州、洛州、并州改称“府”,州长史、司马则改称为尹、少尹。这说明了两点:一是,三京府官员采用了外官分配月料的方式,不是依官品分配,这与京官分配料钱的方式不同[39];二是,《通典》与《册府元龟》虽然都将这一材料系于唐高宗时期,但从其具体内容来看,以“尹”和“少尹”称呼京府上佐,明显包含了唐玄宗时期的制度。3号“长史”是都督府、都护府与中上州的佐官。长史,在这一组官职中被提及两次,即3号“长史”与7号“大都督府长史”,这是因为大都督府不置别驾,佐官为三品长史与四品司马,而中下都督府佐官为四品别驾与五品长史、司马,大都督府长史在官司构架中的位置属于高品佐官,应与京府尹、诸州别驾同列,故而需要单独说明。4号“司马”,在都督府、都护府、州中均有设置,为卑品佐官。5号“丞”指县丞。8号“副都督”,应是文字错讹。唐代都督府不置副都督,此“副都督”是“副都护”之误,为都护府都护之贰。这说明都护府也是采用这一月料分配方式的。9号“别驾”,是永淳元年(682)之后中下都督府与州设置的高品佐官,这也说明《通典》外官月料条的形成,一定晚于乾封元年。10号“判司”,指各府、州所置诸曹司判官,在府称诸曹参军事,在州称诸司参军事。11号“参军”,指各府、州所置参军事。12号“博士”,指各府、州所置经学博士。13号“主簿”、14“县尉”即各县所置之主簿、县尉。

经过以上的梳理,《通典》外官月料条所覆盖的外官群体就变得清晰了,它包括三京府、都督府、都护府、州、县之官员,即通常所讲的唐代州、县两级官员。其文本中的各种称法,接近于唐玄宗开元时期的州司官员设置,但制度的形成时间仍应在唐高宗时期。笔者以《通典》外官月料条为基本结构,参考《唐六典》《旧唐书·职官志》对唐代州县官司官员配置、品级的记述,结合《田令》对官员职田数额的规定,补阙拾遗制作“唐前期州司官员月料分配计算表”(后附表4)、“唐前期县司官员月料分配计算表”(后附表5),以计算各外官月料分数。由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理解《新唐书·食货志》中“外官以州、府、县上下中为差”的含义。“州、府、县上下中”的差异是这样传导为官员月料数的差异的:官员所属府、州的类别、等第不同,则职务与职事品不同,所对应的职田数额也不同。外官月料分配方式的核心是以“职田数为加减”,求得月料分配系数。各官月料分配系数不同,最终分得的月料也就不同了。

以此方法,我们还可以继续解读《新唐书·食货志》“录事、市令以参军职田为轻重,京县录事以县尉职田为轻重”一句。这句话的含义是,州录事、市令以参军事职田数为基准计算月料分数,京县录事以县尉职田数为基准计算月料分数。《新唐书·食货志》此句之所以只提到了京县录事,是因为除京县外,唐代县录事均非品官,没有职田,故而亦无月料。现制“唐前期州司市令、录事月料分配计算表”(后附表6)、“唐前期京县录事月料分配计算表”(后附表7)以示说明。

前文由《通典》月料条及《新唐书·食货志》月料条出发,得出的唐代州、县官员月料的分配方法,可以得到吐鲁番文书的印证。孟宪实考证了大谷文书3502号、3499号、4934号的密切关系,将三件文书缀合在一起,定名为“武周西州公廨钱帐历”,其云:

1 合公廨白直卅二人,秋季冬季两季总当课

2 钱一十九贯九百(后缺)

3 九贯九百八十六文秋季

4 八贯二八卅六文,为去年社等社利不足,准例取社等用讫

5 一贯七百五十文应分

6 九贯九百八十六文冬季

7 王都督分得二千九百八十二文

8 判司五人各分得八百五十二文[40]

新获吐鲁番文书“唐咸亨元年(670)后西州仓曹文案为公廨本钱及奴婢自赎事”[41]中有由仓曹府史负责的“公廨正本社本”,可见唐高宗、武后时期,官司公廨钱的经营形式被称为“社”。孟宪实指出大谷3502号、3499号文书所提到的社,不是民间结社,而是官司组织,因此定名为“公廨钱帐历”。此帐历中提到的“王都督”应当是武周天授年间任西州都督的王孝杰。[42]另有判司五人,这少于中都督府应置诸曹参军事七人,可能是当时有阙官所致。本件文书中提及“社利不足”,考虑到高宗、武后时期钱贵物轻的状况,都督府各官所得月料钱数少于唐玄宗时期也是可以理解的。其中,都督得钱二千九百八十二文、判司五人各分得八百五十二文,其比例恰为七比二。考察表4“唐前期州司官员月料分配计算表”,中下都督府判司所得月料数正为长官的七分之二。这件“武周西州公廨钱帐历”与《夏侯阳算经》证明了《通典》与《新唐书》所述州县外官月料,依照所在官司所任官职“以职田数为加减”的分配方式,作为一项官僚经济待遇的基本制度,得到了长期、广泛、有效的施行。

前已述及,唐代的外官不只包括州县官员,还包括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与在外武职事官。镇、戍、关、津、岳、渎官员的月料分配方式,因材料所限暂不得而知,但是在外武职事官月料收入的分配方式,吐鲁番文书亦有材料可以证明。“唐神龙元年(705)公廨应收浆帐”[43]云:

1 合今年应收浆总伍拾肆硕伍

2 卅三石九斗 给折冲

3 廿石三斗五升 给左果毅

4 右依检案内神龙元年公廨应收[44]

此件文书中涉及了西州某一折冲府的月料收入分配。我们知道,公廨田园的租佃收入是月料收入中的一项。本件文书中的“公廨浆”,是指用于酿酒的葡萄浆,即折冲府以其公廨田园收入的葡萄浆充给官员月料。李锦绣提到,此件文书中的公廨收入分配值得注意,但并未给出解释。[45]长官折冲都尉得三十三石九斗,副长官果毅都尉得二十石三斗五升,合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与公廨园总应收相差无几。且折冲与果毅各自所分得浆数有整有零,精确至升。这与吐鲁番文书中常见的计整取数相较,显得非常特别。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在外武职事官公廨田充给月料是“以职田数为加减”,按比例分配的。折冲中府折冲都尉职田五顷半、果毅都尉职田三顷半,下府折冲都尉职田五顷、果毅都尉职田三顷,比例是或近似于五比三。此件文书中,折冲都尉得三十三石九斗,折冲果毅得二十石三斗五升,比例亦近于五比三。

这件文书证实,“先以长官定数,其州县少尹、长史、司马及丞,各减长官之半”的月料分配方式仅是针对州县的长官与副贰而言的。军府所置职事官,是以各官员的职田数作为其月料分数,按比例分配月料的。

四 职务收入在唐前期外官经济待遇构成中的地位

上述分析,是笔者对于《通典》外官月料条与《新唐书·食货志》外官月料条的一些解读。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外官的职田数额,以所在官司为优先考量,具有职务收入的倾向。其中在外武职事官的职田数额对应于具体职务,其职田收入属于职务收入。外官月料分配与职田制度密切相关,对应官员具体职务按比例分配。外官的月料收入属于职务收入。官员的职事品在确定月料分配分数的过程中,充当了职务与职田数的换算工具。

在了解了外官职田与月料收入的性质之后,我们还可以考察,这两种经济待遇在唐前期外官的收入结构中处于怎样的地位。笔者将以《夏侯阳算经》中提及的唐玄宗时期[46]的下州官员为例,对其所享有的禄、力役、职田、月料四类经济待遇进行具体分析。

唐前期官员的禄米收入是依据官员本品支给的。[47]《通典》卷一九《总略》[48]载:“大唐定给禄之制,京官正一品,米七百石,……从一品,米六百石。正二品,米五百石,……从二品,米四百六十石。正三品,米四百石……从三品,米三百六十石。正四品,米三百石,……从四品,米二百六十石。正五品,米二百石,……从五品,米一百六十石。正六品,米一百石,……从六品,米九十石。正七品,米八十石,……从七品,米七十石。正八品,米六十七石,……从八品,米六十二石。正九品,米五十七石,……从九品,米五十二石。从并同外官,各降一等。”[49]《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载外官禄制降京官一等之法:“外官降京官一等,一品以五十石为一等,二品、三品以三十石为一等,四品、五品以二十石为一等,六品、七品以五石为一等,八品、九品以二石五斗为一等。”[50]根据全汉升的研究,从开元到天宝初年,米价较唐太宗高宗时每斗4文为高,稳定在每斗13文左右。[51]据此,官员的禄米收入可以换算为钱数。[52]

唐前期州县官经济待遇中的力役有白直、执衣,相当于京官的防、庶仆。白直、执衣是依照官员的职事品配给的[53],《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载:“凡州县官僚皆有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七人,(七品佐官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凡州县官及在外监官皆有执衣以为驱使,二品十八人,三品十五人,四品十二人,五品九人,六品、七品各六人,八品、九品各三人。(执衣并以中男充。)”由于充任白直、执衣的百姓可以纳课代役,州县官员的这类待遇也可以转换为货币收入,《新唐书·食货志》载,“白直钱二千五百,执衣钱一千”[54],这是白直、执衣一年的纳资之数。

外官如何分配职田,前文已述。据此,我们可以估算一下职田制度给外官带来的具体收入。唐代麦粟平均亩产量一石余,一般租额为收获量的五成。《唐会要》卷九二《内外官职田》载:“(开元)十九年四月敕:‘天下诸州县并府镇戍官等职田顷亩籍帐,仍依允租价对定,无过六斗,地不毛者,亩给二斗。’”[55]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包括职田与公廨田在内的官田租额,最低为每亩收粟五斗,最高每亩收粟一石以上,且有不少职田为粟麦双收的双作制土地。唐前期,粟、米价值之比为五比三[56]。据此,在不计土地双作的情况下,假定为每亩职田可收粟五斗,则折米三斗,换算为货币收入为39文。这是一个较为保守的估计。

外官的公廨田收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公廨田收中一部分是官司的办公费用,即公廨食料,其余部分作为外官月料收入,按比例分配给官员。公廨田收中有多大比例充作公廨食料,比较难以确定。考虑到公廨田与公廨本钱都是具有相同作用的公产经营,笔者推测公廨田收与公廨息钱中,公廨食料与外官月料的比例应大体相同。《夏侯阳算经》“州官分料钱题”中,公廨食料六百文,占每月公廨息钱的1.14%。下州有公廨田十五顷,笔者假定除1.14%用于公廨食料外,其余十四顷八十三亩公廨田用于外官月料,租额为每亩收粟五斗,其田收依《夏侯阳算经》“州官分料钱题”中之比例分给各官,然后再换算为货币收入。据以上假定,制“唐前期下州官员经济待遇结构表”(后附表8)。

由“唐前期下州官员经济待遇结构表”可知,若将官员的职田与月料都视作依据职务获得的经济待遇,则这部分收入占下州官员总收入三分之二左右;若只将月料视作官员的职务收入,则职务收入亦超过官员的总收入的一半。笔者认为,下州官员这种以职务收入为重的经济待遇结构,在唐前期外官中具有典型性。考虑到下州的公廨本钱数与公廨田数远远低于京府、都督府、上中州,其公廨本钱数甚至不及京县[57],笔者估算其他府、州、县官员经济待遇结构与下州官员相同,其总收入中的大部分是职务收入。对于唐前期的军府职事官而言,其职务收入更是占其总收入的绝大部分。在外的军府职事官除依本品所给禄米以外,其仗身、职田,以及依据职田分配的月料都是与其职务直接挂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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