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宋政权确立时期的政治课题
(一)南宋政权面对的政治课题
本书主要记述南宋第一位皇帝高宗时代的政治过程,基本上,这由两个部分构成。其一是自南宋政权从诞生到稳固,即所谓南宋政权确立的过程,其二是已确立之南宋政权如何维持、运作暨变动的情况,亦即如何继承绍兴十二年体制的过程。划分前后两个过程的关键时间即绍兴十二年(1142)冬。这意味着,自建炎元年(1127)五月南宋政权诞生以来,其所遇到的最大政治课题在此时得到解决。
不过,关于南宋政权本身的确立,尚可整理为以下五项主要政治课题:
(1)结束与金之间的战争状态,并建立安定的相互关系。
(2)原有军事力量全由皇帝统制,军事权全归皇帝掌控。
(3)诸政治势力向继承政权靠拢,并予以支持。
(4)江南地域及南宋政权内部各种反乱的收拾、镇压。
(5)重整乱上加乱的统治机构,尤其是国家与乡村纽带关系的恢复。
首先,就(1)来看,面对着已取代契丹辽王朝、更具压迫性,且以其军事力量粉碎北宋政权的新兴女真族金,应该以何种关系与之相处,的确是关系着南宋政权建国理念的重大问题。就当时全面的情况看,控制华北中原的金,与在江南、四川成功建立防御线的南宋,已到了互相对峙,只能进行持久战的阶段;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在军事上击败对方,只能借着政治谈判形成安定的关系。
其次,就(2)的课题而论,当是如何才能恢复北宋那种只有皇帝才能支配所有军事力量的局面。如果我们记得,北宋政权建立之际,乃是继承了五代后周最强的军队,并在此军力支持下统一中国,建立集权统治体制,同时彻底地控制住这支军队,则此一课题的重要性自然可知。南宋政权能否将自身建设为北宋的继承政权,当然与收兵权——同时收回各军事力量(家军)所掌控的财政权——密切相关。
至于(3)之政治课题,则是尚处于摇篮期不够稳定的继承政权,在地主、官僚层政治势力深陷于对立、纠葛关系的情况下,当如何确保其支持与合作。事实上,至少自北宋王安石变法形成党争之后,士大夫阶层间就因为地域利害不同而争执不断。弃北方故地南来的官僚地主们,更与江南土著地主群相倾轧,并因其他诸多事故而相纠葛、对立。此外,金也再次在华北中原建立傀儡政权,极力招抚北宋政权中的有力士人们。当江南叛乱频起之时,身为地方领导阶层的士人向背,亦直接关系着继承政权的前途。
再从(4)的叛乱来看,建炎三年(1129)三月,亲卫军将军苗傅、刘正彦因对恩赏不满而叛乱,逼高宗退位,另立三岁皇太子,改元明受,是为“明受之变”。又据山内正博缜密的调查,自建炎元年至绍兴五年这九年间,史书所载全国盗匪多达一百九十六起(1)。其间起义规模最大者,应属建炎四年江西王念经,建炎四年至绍兴五年之湖南钟相、杨么,建炎四年至绍兴二年福建范汝为。总之,方始建立的南宋政权不但要面对金的外来压力,也要应付政权内部、统治领域内部的叛乱分子,如何镇压、收拾这个局面,是其无可逃避的政治课题。
(5)是要恢复因外敌、内乱而乱上加乱的乡村与国家间的关系、纽带。南宋朝廷既想要继承并恢复中央集权体制,就必须让国家重新全面且一元地掌握领域内所有的乡村,并且将乡村置于路、州、县的体制之下直接掌控。特别是之前时局混乱之时所曾试行的种种间接支配方式——如藩镇制,纵然只实施了一部分,唯为了重新确立集权体制,南宋政权亦必须扭转这种情势。
以上所述虽偏于官方立场,总之,这是赵构(高宗)为建立继承政权,并确立自身为统治领域内唯一公权力即国家权力所做的努力,亦是其最主要的政治课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课题固然全都与南宋政权的前途重大相关,却非完全处在同一层次或等值的地位。在这些课题中,以(1)与(2)最为重要,由于两者皆是绍兴十一、十二年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故亦是绍兴十二年南宋政权得以确立的重要条件。换言之,建炎元年以迄绍兴十二年间的南宋政权确立过程,乃是关于南宋对金关系与收兵权两大政治课题如何定计决策的政治斗争过程。为什么这两项课题要比其他课题来得重要呢?以下即就相关历史情势进行考察。
(二)南宋政权的确立与对金关系
北宋末之宣和七年(1125)十月,金军发动对宋战争,次年之靖康元年(1126)正月,完颜宗望军已包围了首都开封。在这场战争中,宋发生徽宗退位、钦宗即位的政变。宋以犒军为名,赠给金军黄金五百万两、银五千万两、缎百万匹、马一万匹,割让中山、河间、太原三镇(府)二十州,宋、金两帝约为伯侄关系,并以亲王、宰相各一人为人质,金军才解除长达三十二日的开封之围。可是,宋并无意履行这项盟约,并明白表示拒绝割让三镇(靖康元年三月)。
于是金军以宋之背约为名,于靖康元年八月再次南进。十一月,自燕京南下的宗望军,与自大同出发,攻陷山西要地太原的完颜宗翰军会合,再次包围了首都开封。在十一月二十七日通津门攻防战之前,宋已于同月十三日向金提出“割三镇地界”的建议(《三朝北盟会编》卷六三,靖康元年十一月十三日条,以下简称《会编》),十七日,金遣使拒绝早先的提议,转而要求以“黄河为界”,亦即要求割让黄河以北之地——河东、河北(同前,靖康元年十一月十七日条)。从这件事来看,我们大概可以察出金的战争目的,及其领土扩张的上限。
经过大约一个月的攻防战后,开封于闰十一月廿五日陷落。廿六日,右仆射(宰相)何栗出使金营,据说金将粘罕曾表示:“古有南即有北,不可无也。今之所期,在割地而已。”(《会编》卷七十,靖康元年闰十一月廿六日条)这种想法在十二月二日钦宗亲奉降表至开封城外与金将粘罕、斡离不(宗望)会面时,曾再次表明。粘罕称:“天生华夷,自有分域,中国岂吾所据,况天人之心未厌赵氏,使他豪杰四起,中原亦非我有,但欲以大河为界,仍许宋朝用大金正朔。”(《会编》卷七一,靖康元年十二月二日条)应该注意的是,金军取得军事胜利后,即要求宋割让领土并服属于金,完全没有想到宋朝竟会拒绝或破坏协议。宋方面其实也已接受了金的要求,决定割让河东、河北。可是当地守臣却不主张开城,计划坚守。靖康二年正月四日,有一份令“某州守臣某”开城的诏敕,称:“则汝忠勤反为社稷之祸。岂如早毁楼橹,开门出降抚定。”
可是金的对宋政策忽然有了变化。二月六日夜,粘罕传金皇帝太宗之命曰:“宋土旧封,颇亦广袤,既为我有,理宜混一。然念师行,止为吊伐,本非贪土,宜别择贤人,立为藩屏,以王兹土。”(《会编》卷七八,靖康二年二月六日条引《伪楚录》)这是对宋政策的一大变易。也就是要以金的军事实力为后盾,断然施行易姓革命——废赵宋王朝,立异姓,以之为金的保护国、从属国(2),完全否定了宋朝。
有关赵氏存续的方针,为什么突然转为否定,无法确知。只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要录》)卷二据傅雱《(建炎)通问录》称:“初,左副元帅宗维(粘罕)与诸军帅议,欲留萧庆(辽之降臣,宗维幕下将)居汴京,以守河南地,庆不敢当。众又推汉军都统制刘彦宗(燕人,宗望幕僚),彦宗亦不敢当。右副元帅宗杰(宗望)语于众曰:他日赵氏必复兴,今吾务广地而兵力不能周,是自贻患也,不若以河为界。宗维是之,遂有就城中别择贤人之议。”(《要录》卷二,建炎元年二月丙寅是日条)由此虽可了解,金军自知其兵力有限,而于河南——开封设置代理政权的缘故;但何以非要推翻赵氏政权,行易姓革命的因由,则仍未能明白。
无论如何,基于这项方针,逮捕宋宗室全体成员(3),以及立异姓的工作,是在平行进行着。关于前者的总数,有两种说法,一说是“宋二主及其宗族四百七十余人”(《金史》卷七四《宗翰传》),一则谓“二帝及太妃、太子、宗戚三千人”(《宋史纪事本末》卷五七,二帝北狩)。从行文看来,前面的说法或许仅指赵氏——即皇室的男子而言。至于拥立异姓的工作,则于三月七日完成,宰相张邦昌被立为皇帝,国号楚。此即世所谓“靖康之变”,故北宋政权灭亡的正确时间应为靖康二年(1127)三月七日。
这之后,金的对宋战争即以追捕赵构(高宗)为其一贯目的。“(张)邦昌死,太宗闻之大怒,诏元帅府伐宋,宋主(高宗)走扬州。”(《金史》卷七七《张邦昌传》)“上曰:康王构当穷其所往而追之。俟平宋,当立藩辅如张邦昌者。”(《金史》卷七四《宗翰传》)从这两段话来看,金帝是要彻底歼灭赵氏,并建立傀儡政权。
总之,在军事上居压倒性优势的金,自靖康二年二月以后,一直循着打倒赵氏政权,藉傀儡政权统治中国的基本方针行事(4)。北宋政权既不是被王莽式的权臣篡夺而亡,也不是因为黄巾、黄巢等民众叛乱而灭;而是因为异民族占领了首都,逮捕了所有皇室成员,押送北方,也就是在国家中枢破灭并傀儡政权建立的情况下,造成现存王朝的灭亡。继承北宋的南宋朝在确立政权的同时,当然明白自己所面对的最大政治课题为何。既然无法指望继承政权的军事组织力量能够克敌制胜,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让金人改变甚至放弃追捕、歼灭赵构——赵氏唯一幸存者,还有立异姓的基本方针,自是与南宋政权确立具有同等意义的重要问题。
一旦考虑到北宋政权的灭亡,以及之后金对宋的基本政策,就可以了解绍兴十一年(1142)底订立宋金和议一事,对两国所具有的划时代意义。这项条约使得南宋版图较北宋约缩小三分之一,又向金称臣,这种屈辱的做法,无论在当时或今天都评价极低。可是就金而言,正式承认身为淮水一线以南一元统治者的南宋政权,乃是意味其已放弃前此的否定路线,并转而采取均衡的共存路线。至于南宋方面,则因为政权已获得其最大敌人之承认,而意味着政权由此确立。
从上述历史经过来看,当能明白对金关系在南宋政权政治课题中所占的分量。而将建炎元年至绍兴十二年作为南宋政权的确立过程,并把对金关系的安定与否摆放在政治课题的最高顺位,亦是基于前述缘由。
(三)南宋政权的确立与收兵权
北宋政权的瓦解,既以金军占领首都、宋军溃灭为基本状况,军事力量的重建自是南宋政权的重要政治课题;面对金这样的终结者,南宋能够对抗到何种程度,也与其重整军事力量的有效程度有关。这点除适用于一般性的讨论外,在南宋初年,尚有两项特殊条件存在:(1)性质不同的各种军事势力纷纷出现,(2)身为重组国家军事力量——收兵权——主体的皇帝未能掌握军事力量。在解决此一课题时,这两点影响很大。
首先就(1)而言,根据王曾瑜的整理(5),神宗时约九十五万的禁军,到了北宋末期已是“十无二三”,方腊起义的镇压工作,以及宣和四年(1122)五月至十月的征辽失败,已经损失相当多的人马。接下来,又因为宣和七年(1125)、靖康元年(1126)两度与南进金军作战而损失大半。开封包围战之后,宋禁军完全崩溃,溃兵余卒成了“兵匪”,流浪到江淮之间。《续资治通鉴》(清毕沅撰,以下简称《续鉴》)卷九八建炎元年五月丁酉条谈到:“初制,殿前、侍卫马、步司三衙禁旅,合十余万人。高俅得用,军政懈弛。靖康末,卫士仅三万人。及城破,所存无几。”
除了禁军的溃兵败卒,还有庞大的勤王军散兵余勇。北宋将亡之际,曾广召各路组织勤王军(义勇兵)参加开封保卫战,而随着北宋的灭亡,这批数目庞大的勤王军也无所归属,流散各地(6)。史载:“自宣和末,群盗蜂起,其后,勤王之兵往往溃而为盗。”(《续鉴》卷九九,建炎元年秋七月己丑朔条)此外,各地之前就有的民兵,也相继由地方土豪编组成民间自卫团,一时之间,各种性质互异的军事势力纷纷出笼,军事上一片混乱(7)。
可是这种无统制关系、不断扩张又散漫的军事势力,也在各种状况中陆续地被淘汰、整理,并渐次集结在有力的领导者(将军)之下,所谓家军体制由是而生(8)。甚而演变成“今日之兵,隶张俊者则曰张家军。隶岳飞者则曰岳家军。隶韩世忠者则曰韩家军。相视如仇雠,相防如盗贼”(《要录》卷一三七,绍兴十年七月乙卯条)。各家军之间不但没有连动性,反而形成孤立的相克关系,就连与皇帝的关系亦复如此。“今诸将之骄,枢密院已不能制。”(《要录》卷四二,绍兴元年二月癸巳,汪藻言)“今天下之权,不在庙堂,而在诸将。诸将拥重兵,据要地,偃蹇自肆。”(《要录》卷一一九,绍兴八年五月辛亥条)在这种情况下,南宋政权确立过程中,编组、收兵权等所谓统一国军的课题,也就是如何把孤立的家军集结在皇帝之下,由皇帝一人统御。
其次是有关(2)的问题,南宋皇帝军队当如何重建、统制,是开创南宋朝的康王赵构即高宗所面对的特殊状况。高宗在重建皇帝军队、对抗金人、镇压反乱诸事上,毫无军事基础,本身也不具备军事领导的将军性格。康王于靖康元年十一月奉钦宗之命出使请和,在赴金途中,适遇靖康之变。宋之宗室全被收捕,而他之所以得脱此难,完全是偶然的因素。他既不是将军,也没有股肱之臣相援。而他也只不过因为是赵氏直系唯一留存者,就开大元帅府,率“帅府官军及群盗来归者”(《宋史》卷二四《高宗纪》),随即获得拥立,成为南宋第一位皇帝。
这种即位方式在日后也曾带来问题,如建炎三年(1129)三月,杭州禁军因恩赏问题而发生叛乱(明受之变),被迫退位的高宗简直无计可施,禁军中全无忠心护卫之人,幸赖吕颐浩、张浚、韩世忠、刘光世等人组织勤王军,才打开局面。
在军事势力不断扩张、无法统制的情况下,皇帝只是被拥立者,旗下并无一兵一卒可用,既见逼于异民族的强大压力,又要面对不断发生的叛乱事件,陷入紧急的军事状态,这正是高宗所面对课题的特殊之处。如果我们想起,北宋创建者赵匡胤(太祖)乃是以最高军事将领的身份,得到最大军事力量支持而得位的事实,就不难了解南宋第一位皇帝高宗的为难了。
绍兴十一年(1141)四月,这种特殊状况得到解决,诸家军皆统合为皇帝的军队,同年年底赐死岳飞,收回兵权,高宗成了南宋军事力量的唯一支配者。事情的经过留待后述,值得注意的是:(1)收兵权时,得到全体士大夫、官僚层的强力支持;(2)高宗并不是以将军即军事领导者的身份出现,而是完全从如何组织军事力量着手,也就是凭着政治的力量统制诸家军。
先就(1)来看,赵鼎、张浚、秦桧等不同官僚集团——政治势力的领导者们,在收兵权一事上都同样地尽力。尽管他们在对金政策上激烈对立,却都一致认为,军事力量应归皇帝一人统辖。于是,政治势力虽有所交替,收兵权的政策却始终一贯。这也暗示了在南宋政权确立过程中,什么才是最重要的政治课题。
至于(2),高宗并未自行编组皇帝直辖军队,亦未将各家军并合、联合,以收兵权,恢复军事统制力。皇帝只是经常在家军之外,借着对金战争等时机,将军团与军团加以编组,以确立自己的权威,将家军国军化,这样的过程的确值得注意。总之,高宗收兵权的方法可以说完全是政治性的(9)。
无论过程如何,收兵权在绍兴十二年完成了。高宗因此对秦桧发出豪语说:“唐藩镇跋扈,盖由制之不早,遂至养成。今兵权归朝廷,朕要易将帅,承命奉行,与差文臣无异也。”(《要录》卷一四七,绍兴十二年十二月己卯条)高宗之所以能确认自己乃是北宋集权国家体制的继承人,是一位超越性的独裁君主,是因为他已成为全部军事力量的唯一统御者。绍兴十一年十月,“上谓大臣曰:人主之权,在乎独断”(《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十月丙寅)。又“曰:礼可以立国,君臣上下,如天地定位,不可少乱”(《要录》卷一四三,绍兴十一年十二月壬申条)。高宗的这些言论,正是为了要确认他自己是一位超越者即专制君主所作的宣言。如今,姑且不论版图的大小,南宋政权能确认自己为北宋集权体制的继承政权,其实正是在绍兴十一、十二年的时点上,而其根底即在于同时期收兵权的成就。根据这个观点,我们当可了解,自建炎元年至绍兴十二年的政治过程,就是南宋政权确立的过程,而其间最重要的政治课题,即是全部军事力量之归于皇帝一人统辖。
最后要指出的是,收兵权、统一国军编制在对外问题上阻却了金的江南侵略行动,进而改变了金人消灭赵氏的原定政策,使得南、北(宋、金)均衡共存的形态得以出现。《要录》卷一五五绍兴十六年九月己丑条是以“上曰”宣布:“自合兵以来,诸将出入,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无不如意,兹可为喜。”附注引用《中兴圣政》史臣之言谓:“乌珠(金军之将宗弼)求和,畏我(宋)之强也,故兵可以合,兵合而朝廷之势重,将帅之权轻。”这段话真是对绍兴十二年(1142)体制历史背景所作的最佳说明。宋军之统一,皇帝统制力的恢复,使金提出和议——改变了金的对宋基本方针。所以,收兵权在对金关系上也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在这层意义上,比起其他政治课题,收兵权在南宋政权确立的过程中,也就因着前述对金关系的逐步趋于安定而具有特别的意义。
(四)南宋政权的确立与其他政治课题
在建炎元年(1127)至绍兴十二年(1142)南宋政权确立的过程中,继承政权所面对的政治课题,已经一一整理为前述的五项。而其关键则首在于(1)之对金关系,与(2)之收兵权两项课题,它们是南宋政权确立过程中的焦点问题。这两项课题解决后,南宋政权已可确立。下面再就其他三项无法成为政治过程焦点的理由加以申说。
在(3)之全体政治势力向继承政权集结,(4)之收拾并镇压反乱,(5)之恢复国家、乡村纽带关系之中,这里先从第五项看起。宋人对这项课题的努力,表现在绍兴十二年至二十年间秦桧专制之下所实施的经界法上。抽象而言,这是南宋政权为了掌握所支配领域中的乡村,意图藉它们的支持,与金相对抗,以巩固自身政权的做法。可是,与此课题相对应者,既是高宗、秦桧建立起从属于金的绍兴十二年体制,划定宋、金国界与统治疆界之后,始用以确定域内耕地而选择的经界法;那么从北宋灭亡、都城陷落的现实情况来考虑,这恐怕不能列为宋政权再兴的第一课题。
其次是第四项有关各反乱事件的镇压与收拾,对于尚飘摇不定的南宋政权而言,这无疑是相当紧要的课题。
据山内正博的统计指出,建炎元年到绍兴二年的六年间,以建炎三年的五十七起叛乱数为最高,各路合计则共有一百七十八股盗匪,即平均每年有二十九股,但是到了绍兴三年就锐减为十起,绍兴四年、五年更降为各有四起。至于招安群盗的数目也与此成正比,其中以绍兴二年的招安数三十九为最高,自建炎三年至绍兴二年合计有一百三十九股盗匪被招安,绍兴三年、四年,则急降至各有六回,绍兴五年十二回(10)。也就是说,绍兴二年乃是叛乱情势逆转的分界点。再者,山内也认为,四大家军——张俊、韩世忠、刘光世、岳飞的军队——于绍兴二年底成立(11),或许也与这种趋势密切相关。
此一现象的发生,当系黄潜善、吕颐浩的招安政策收效。这其实也可说是以官位、厚禄收买叛乱分子,故史书称:“上曰:近来盗贼踵起。盖黄潜善等专务招安,而无弭盗之术,高官厚禄,以待渠魁,是赏盗也。”(《要录》卷六六,绍兴三年六月甲午条)“绍兴之后,巨盗多命官招安,率以宣赞舍人(从七品)宠之。”(《鸡肋编》卷下)
总之,南宋初年相继而起的各种叛乱势力,固然性质各异,却终为各家军所吸收,随着国家招安政策的执行,在绍兴二年(1132)时快速地安定下来,自然也不成为绍兴十二年南宋政权确立过程的中心政治课题。
南宋初年的各项乱事得以平定,不成为此一时期政治过程的中心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在地地主对宋政权的政治信赖感并未丧失,在地地主的动向,关系着叛乱情势之扩大与否,或能否平定,这正是前述政治课题中的第三项,以下续就此项问题加以讨论。
由于自王安石改革以来,政权中枢、统治集团内部的党争与权力斗争一直十分酷烈,要求纠弹继承政权所自出的北宋末期误国奸臣的声浪又极为激越,再加上因地区差异和经营形态不同所造成的对立,使得南宋初年官僚、地主间的对立、纠葛既深刻又复杂。不过,明末清初的王夫之(船山)认为,这些都还不足以动摇“人心之向背”(《宋论》卷十《高宗五》)。对继承政权深厚的信赖,实在是摇篮期南宋政权最大的政治基础。南宋朝廷几度面临危急存亡的紧要关头,士大夫皆不曾背离宋朝,转投效女真麾下。王船山将此与南宋末年的情况相比,论道:“于天下虽无片土之安,而将帅、牧守相持以不为女直用。”(前引书)
的确,高宗自建炎元年五月即位以后,至建炎四年十二月的这段时间,在金军的追迫之下,前后共更换了二十五个驻跸之所,南宋政权也几次濒临土崩瓦解,可是却没有士大夫协助金军。这表示,在北宋政权的统合原理下,尤其是特权分配方式或统治者集团组成方式下,其所营建成的政治资产,在赵宋政权最危险的时刻,仍然保持了其有效性。这里无法就北宋政权的政治资产作全面性的检讨。不过,当时人对科举制度所提出的看法,恰好提供了关键性的解释。《要录》卷一四八引何俌《(中兴)龟鉴》(绍兴十三年二月己卯条):
或者乃曰:敌势如焚,国势如线。弥文褥典,何暇搜举,得无蹈宣(和)、靖(康)之覆辙乎。愚应之曰:不然。科举固所以沮天下豪杰之气,亦所以收天下豪杰之心。苟无科举以取之,学校以养之,则士之不知爱重者,不入于敌,则入于盗矣。
关于宋代科举制、学校制的政治意义与角色,再没有比这篇说法更明快的文章了。只要科举制还存在,在混乱、动荡中几无统治能力的南宋朝廷与士大夫地主们,就还能维持其一体感,士人对继承政权的忠心,也就能继续保持。
据《文献通考》卷三二《选举五》所见之“宋登科记总目”,建炎二年,进士四百五十一人,绍兴二年(1132),进士二百五十九人,四川进士百二十人,之后,绍兴五年、八年、十二年、十五年、十八年、二十一年、二十四年、二十七年、三十年亦各有二百数十人至四百数十人不等的进士登科。即使是在建炎元年至绍兴十二年外敌内乱最严重、环境最恶劣的时期中,科举考试仍然规则地定期举行。这个现象的确值得注意。“吴郡乡举题名碑”(收入《江苏金石志》)上,刻有南宋时期绍兴十年至宝祐六年(1258)乡试合格者的名单。苏州乡试合格配额十二名,再加上后来分配的流寓籍额一名,共计十三名,就是在这期间,由几乎两千多名的应考人选中考举出来(12)。总之,即便在政权飘摇不定之际,基层地方的科举考试仍是定期且规则地照常举行。单从这点来看,南宋统治集团内外虽存在着种种对立关系,士大夫地主对南宋政权的支持态势始终不曾动摇。
如上所述,士大夫地主既对继承政权维持一定的政治信赖,叛乱问题就不会因为地主们参加而扩大进行。单由地主们的动向来看,就知道叛乱问题被局限在某一程度之下,迟早都会平定的。
再者,科举制既全无动摇,也就意味着构筑北宋政权的官僚组织、统治机构不曾变动。统治机构既无变动,地主对继承政权的政治信赖也就不会动摇。这正是南宋政权得以确立的最大政治资产与政治基础。
由以上情势看来,原来设想的政治课题第三项(所有政治势力的支持)、第四项(诸叛乱之收拾与镇压),在南宋政权确立过程中亦非最重要的政治课题。故本书认为,比起第一项(安定的对金关系)、第二项(收兵权),第三项以下之原因应视为次要问题,比较符合历史的发展。
二、北宋的政治势力及其变动
(一)南宋初期政治史与政治主体
所谓政治史,与传统纪传体历史或所谓人物史不同。由于在决定国家意志、政策或权力斗争的过程中,往往受到当事者个性的影响,故其无可否认地有着人物史的色彩。可是,其基本立场绝非特定的人物论。政治过程是由扮演政治主体的政治势力所构成,结成集团的政治势力之运动总和即为政治过程。这样一来,政治过程的分析、记述对象或单位,就是政治势力。所以政治势力就是历史的存在,不能抽除历史的成分。
金毓黻曾说:“宋代是士大夫之政治。其兴盛由于士大夫,其衰亡亦由于士大夫。”(13)也就是认定宋代的政治主体纯粹由士大夫所构成。可是这个看法如果妥当,那么当士大夫是地主出身的官僚时,其存在形态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政治态度,形成怎么样的政治势力,构成何种政治过程,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并不多。
日本史学界很少动态地把握宋代政治史,当然不会关心这样的问题,即使是中国也很难说在这点上有什么成绩。吕振羽认为,大地主与中小地主——此据其土地所有量之多寡而定——的阶级意识不同(14)。侯外庐则将地主区分为品级地主(特权地主)、庶族地主(非特权地主),以质的差异作为最重要的根据,藉此讨论地主阶级内部政治意识的歧异、政治态度的不同,以及统治集团内部的对立与纠葛(15)。这两项基本的分析角度在20世纪50年代末被提出以后,有关地主层与政治过程关联的理论分析,就不再有进一步的研究成就可见。就新中国诞生后之中国史作全面性分析展望时,这两项观点都必须被提及,但是如就北宋末、南宋初之特定时期的政治过程进行分析,则未必适当。
那么,在南宋初年政权确立的过程、绍兴十二年体制继承过程的建构中,动作的政治主体即政治势力具体而言究竟是什么?又带有怎么样的历史性格?这些乃是记述南宋初期政治史时必须考虑解决的前提。要想逐一地分析北宋末、南宋初所有政治主体、政治势力的个性,当然是不可能的事。可是,如果注意观察南宋初年个别政治势力的源流,则此一时期的政治势力仍可以大致分为三种性质不同的系统——彼系历经五代、北宋而生成,故由历史性来看,共有三层;而南宋初的政治过程,也就是以皇帝为中心,此三种系统政治势力运作纠葛的过程。以下所要考察的问题,也就是这三种系统——三层政治势力究竟是什么,它们又是在怎样的历史过程中出现。
王曾瑜所写的《宋朝阶级结构概述》(16)虽然很短,却是与日本宋代史研究想法不尽相同、相当独特的文章。这篇论文,对以往讨论热烈的户口数、户等制、户口统计之类的问题全然不顾,专就北宋中叶(1060—1080年代)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构成及其概数进行推定。根据他的结论,(以下括号内数字单位皆为户)官户(2万)、形势户(40万—50万)、乡村上户(100万—300万)、都市坊郭上户构成统治阶级。至于被统治阶级则为乡村下户(750万—900万)、客户(500万)、坊郭下户。当然在个别的具体数字问题上,如以拥有百亩土地为标准,以及把被认为是自耕农的主户视为乡村上户,计入统治阶级,都颇有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他把11世纪后半的中国社会以横断面加以剖视,无论统治阶级或被统治阶级都是复数的组成;尤其是统治阶级方面,乃是由土地之多寡、特权之有无、生产形态、经营形态等性质各异的不同阶层同时并列,编组成支配阶级。这一点深具启发性。
王曾瑜的方法其实是机械地就土地所有与特权之有无——这与被国家收夺之多寡同义,来考虑其性质之不同。可是,就笔者管见,所谓异质而同时并存的状况,其实也就是各个具有历史性差异群体的重层并存状况。例如讨论到官户层(衣冠形势户)时,我们就必须想到,这是随宋代科举制度而起,经由人为、政治性培育所组成的群体。亦即官户的出现,始自唐末、五代的在地土豪们(形势户)参加宋朝实施的科举选拔考试,被承认具有任官资格——统治集团的成员,并被赋予特权。只要从历史的过程着眼,就可知道,是先有唐末、五代的在地土豪(形势户),再由其中产生官户(衣冠形势户);形势户乃是官户的母体,是原阶层,官户则是新兴阶层。
基于上述观点,北宋末、南宋初的政治主体即可根据其历史性整理为:
(1)五代以来的在地土豪即形势户。
(2)宋代以形势户阶层为母体,以科举制度为媒介而成长出头的官户即衣冠形势户,或地主出身官僚。
(3)王安石改革以后,由官户中突出成长的权门层。
(二)北宋时期的政治主体
1.在地土豪
首先来看在地土豪,这里所称的土豪是以五代的基本形态来显示。五代是讲军事权力的时代,国家权力依藩镇势力编组、运转,政治主体是武将,是藩镇。不过,位于藩镇支配体制末端的镇,其支配者镇将则可再区别为藩镇心腹将校(武人)与地方土豪两大系统(17)。因此,藩镇体制其实带有军事集团与土豪势力联合权力的性格。
至于五代土豪(或称为豪民、豪族、豪户、豪姓、豪右、强族等)的具体形态究竟如何呢?概观中村治兵卫、青山定雄、松井秀一、爱宕元等人的研究成果(18),大致可以列出其基本特点如下:
首先,是有一由数十人构成的家族,而其周边尚有不少同族存在,即结合其周边同族,形成数十人甚至百人的血缘社会,维持并经营基于血缘的生活圈。
其次,土豪势力的根源在于大土地所有,即拥有数百亩以至百顷的田地,通常是以概称为子弟的家族劳动力或隶属农民直接亲自经营。此外,也经营高利贷、金融业,开设邸店,进行买场务(或扑买税场)等商业活动,还独占河川、湖沼的渔业权、用水权,追求利润。故所谓的土豪,自然也一定是“富者”。
再次,土豪又被称为“长者”(19),是乡党(地域社会)中有德的领导者。他们行善事,帮助一族或近邻中的贫者,赈灾救难,修桥筑路,又招聘师资,教育子弟,还为民众调解纠纷。总之,都是一些能令乡村社会——由族人及周边隶属民组成——对土豪产生信赖与仰望的具体行为,同时也是潜在支配关系的日常表现。
最后,五代在地土豪共有的“勇者”性格。所谓“且当五代兵寇之时,中原用武,诸祖又皆敏于材力,习战尚勇,骑射格斗,豪于乡里”(20)。五代为战乱之世,亦是宗族、乡村不时遭异民族与贼盗横行侵犯之世。因此,常有率族民、隶属民编成自卫组织,防范各种军事集团侵寇的场面发生(21)。这种为对抗外来压力,因自卫而有的自律性暴力编制,一旦在土豪的指导下形成暴力组织,则也相对地具有支配隶属农民、周边农民的武力机能。也就意味着在地土豪是一种权力的存在。
从以上所述土豪的各种性格来看,土豪既是乡村社会的实质掌握者,也是地方社会的支配者。
于是虽有个别家族起起落落,大体而言,这种阶层历经北宋、南宋一直绵延了下来。进入宋代以后,土豪群被登录于形势版籍,属于形势门内户,与一般民户有所区别。可是在制度上是否作特别处理则不清楚,而类此的存在尚不断地重生。牧野巽根据明王圻撰《续文献通考》卷八二义居(累世同居之大家族)中,自后汉迄明三百零九人,宋占七十二人的记载为证,认为宋代“可称得上是中国历史上大家族实例最多的时代”(22)。这种大家族主义的盛行,从另一个角度展现了五代土豪不断延续重生的事实。青山定雄一系列有关士大夫官僚起家的研究,也显示科举官僚的社会基础或其母体,乃是普遍存在的“地方地主或有力地主”(青山论文第十二篇(23))。宋代科举官僚固然少有三代通仕者,参加科举考试的人,却一直都是地方地主、土豪阶层。与这种现象连带有关者,即是与地主阶层地域利害、经营形态有关之各项利害要求,还有对国家运作的期待与愿望等事,皆是经由以彼等为母体的官僚士大夫们所构成的政治势力代为办理。换句话说,五代以来的土豪、在地有力地主们,虽是宋代政治主体的构成分子,却与国家的政治过程不直接相关。但是到了北宋政权崩解、继承政权尚未确立的非常时期,也就是日常政治活动停止并发生变化的例外状况中——南宋政权的确立过程中,他们为了保卫自己,遂直接介入政治过程,成为其中一分子,并在南宋政权的确立中发挥了相当的作用。
2.地主出身的官僚阶层
如前所述,在地有力地主、土豪构成了政治主体,掌握了基层权力,不过一般却不直接参与政治过程。相对于此,以在地有力地主即土豪为母体,由其中崛起的地主出身官僚群——社会史所称的官户层——才是宋代政治史的主角,是政治过程的主要参与组成分子,也就是先前金毓黻所谓“宋代为士大夫政治”的士大夫们。
不过,在检讨官户层——地主出身官僚所享有的特权、其所扮演的角色与所在位置之时,首先必须确认的是,此一阶层乃是在宋政权之下,有意识地被培育、被编组的阶层。先前所说的土豪层可说是自然发生的存在,其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乃是次要的;相对地,官户层则将政治权力的关系视为最重要的问题。
此一阶层之所以能以一新兴阶层崭露头角,在社会上占有一定位置,北宋第二任皇帝太宗推行的科举制助力甚大。太宗改革科举制度的重点有二:(1)大批录取以求一般化。(2)引进解额制。就(1)来看,太祖治下十八年间,进士科、诸科合计取用402名,至太宗统治的二十七年间,则大幅提高为4685名,到了第三任的真宗时期,则于二十五年间取士5092名,确定了高额录取科举官僚的政策(24)。而宋政权之所以如此做,是为了要克服五代的武人权力体制,改采集权的文人官僚体制。
关于(2)所引进的解额制,这种就每州考试(解试)合格者订定员额(解额)的方式,直到仁宗时才完成。例如首都开封府最高可取三百名,边区的熙州等地则只有一名,解额是按照地方人口多寡、应考人数、对国家重要程度等条件来决定的。这项制度对赵宋政权的贡献非常大。经由此一方式,可以将全国各地方的代表都集中到中央。所谓地方的代表,其实就是地方上的有力者、在地地主。从这点来看,此一方式就成为联结在地地主与权力中枢的办法。至于从政权方面而言,则是以科举制度为中介,将全国地主阶层编制成政权的基盘。而作为这种制度理论与实际的归结,宋代士大夫们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了代表出身地向中央传声的代言人了。
总而言之,太宗的改革使科举制度的风格为之一变,成为一种结合宋政权与五代以来在地地主、土豪的制度,也是一种让地方有力者得以参加权力中枢的办法。
于是,宋政权在“共天下之富贵”(《苏轼文集》卷五,论养士)“(天子)为与士大夫治天下”(文彦博,《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的前提下,认可了科举官僚的地位,定其出身之家族为官户,并赋予种种特权(25)。而这也可以看做是宋政权藉由赋予特权的方式,积极地编组新支配阶级。关于全国有力地主、土豪群与天子共理政治,共同追求天下之富贵,蜂聚于科举考试的问题,以往如周藤吉之、青山定雄等人已有相当丰富的研究(26)。
可是,如众所知,科举制度是为了甄别个人能力而设的考试制度,土豪群成为官户后,为了维系自己家族、宗族的社会优越性,必须不断地尽各式各样的努力。在前述背景之下,地主出身的官僚固然会为了振兴与发展地方社会,而继续其在权力中枢内作为母体地方代言人的角色;但随着宋政权的安定化与固定化,他们除了乡党代言人的性格外(27)。也渐次倾向以自己家族或宗族的利益为优先考虑(28)。久而久之,到了北宋中叶,官户、地主出身的官僚群自身发生了分裂与分解。
土豪出身的官僚士大夫,是用什么方法来保持自己的特权及特权的地位呢?关于这点,徐扬杰作了一番确实的整理(29)。他指出,宋以后形成的封建家族制度,可分为:(1)基于累世同居财产共有大家族主义的宗族,(2)分解为小家族后再结合而成的宗族;后者设立祠堂,编纂家谱,热心于族田、义庄的经营,参加科举的志向亦强,不同于前者的自给自足。著者在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担任宣传工作,故这是与中国现代化政策有关的理论性论文,与以往日本社会学、社会史研究的看法极不相同,他的说法相当正确,总之,宋代的科举官人与官户十分努力地维持着因祠堂、族谱、族田而产生的宗族优越性,并使其不断重生(30)。
而在无法保证子弟世代都能通过科举考试的情况下,官户、地主官僚们为维持其特权与优越性,还有另一重办法可用,那就是子女的婚姻,藉婚姻与有力氏族结合而成为名门,或是靠着荫庇起家,以继承官户的特权。青山定雄曾就士大夫间的通婚及婚姻关系写过论文,清水茂与衣川强研究名族,亦是讨论士大夫阶层藉通婚关系形成门阀的问题(31)。森田宪司则明白指出:四川经赏、恩、荫、荐等科举制以外办法而得仕宦的人数多于科举考试合格的人数(32)。
这种官户层,其自身特权与优越性既来自被认定的官户身份,为了维系并使之再生,到了北宋中期,就开始与其母体之在地地主、土豪们渐次分离。其在空间上的表现,即为自同时期开始显著化的官人、官户之迁居与徙居。
宋代士人离开本籍,移往首都及其周边地区,或是迁往江南等富裕地带的现象,清代赵翼已举出相当多的事例,并且指明“宋时士大夫多不归本籍”(《陔余丛考》卷一八)。赵翼之后,有关的研究也不少。青山曾经说明北宋时华北士人陆续迁往开封及周边地区的实况;竺沙雅章则以苏东坡为例,叙述他出身蜀地眉州——被视为是蜀党的领袖,在浙江及江苏常州买地以供生活用度,乡里的坟墓、家产则委托族人管理,自己一次也不曾回乡的事实(33)。此外,酒井忠夫也以《乡绅、士人与科举制度》为题,讨论离乡背井的名人,如欧阳修(34)。
总之,士人、官户迁居至首都或富裕地区的现象,具体表明了他们与其基层社会或母体违离的事实,这与前述藉通婚名门化,藉荫起家,乃是同样的社会趋向。五代以来的地方有力地主、土豪们,曾因着科举制度的引进,发生第一次的分裂,造成官户层的出现;而今,官户层中,重视乡党纽带者,与放弃乡党性而迁居者,又形成第二次的分裂。从历史的经过来观察,北宋后半期的支配阶层——政治主体,可以分为三层:(1)五代土豪的继续存在。(2)以地方社会为基底的官僚地主——官户层。(3)超地方性的官僚地主。它们再衍生的形态各不相同,政治要求自然也各自有别,从而发生激烈的政治斗争,政治过程亦因之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