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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江南政权——南宋之中兴

作者:日-寺地遵 当前章节:15444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12:10

一、禁军叛乱事件与吕颐浩之得势

建炎三年(1129)至绍兴三年(1133)的整整五年间,政治状况的变化十分激烈。除了金军,流浪于中原、两淮间的溃卒散兵,福建、湖南、江西大规模农民叛乱等性质各异的武装势力交错,王朝的权力已处于最低落的状态。在这期间,吕颐浩曾于建炎三年四月至翌年四月、绍兴元年九月至三年九月,计三年间出任宰相,故此一时期或可称之为吕颐浩的时代。如果说前述李纲、宗泽与黄潜善、汪伯彦时期的焦点,是在全面重建赵宋政权的政治构想与计划,则吕颐浩的时期,就是在不断的变动中,依政治需要解决当前课题了。

可是,从历史发展来看,继承政权南宋之所以会形成江南政权的特质,可能是出于此一时期的政治决定,故就此意义来看,这也是南宋政权基本架构的决定时期。其间,身为政治领导的吕颐浩,曾做过几项重要的政治决定,在南宋政权的确立过程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可列举者有:(1)在金军压力下与禁军叛乱中保全赵宋政权。(2)决定以东南(江南)为皇帝驻跸之地——其结果是使南宋江南政权化。(3)将镇压长江以南叛乱作为当前最高政策目标。(4)引入经制钱、月桩钱等制度,维持国家财政。本章即以吕颐浩为中心,叙述此一时期的政治过程。

建炎三年,金军为追讨滞留扬州的高宗,大举南进。曾经否决李纲、宗泽对金防御策略,对张浚等所提防卫建言“笑且不信”,“庙堂宴然不为备”(皆出于《续鉴》卷一〇二,建炎二年十二月戊寅条),“恃和议”(《续鉴》卷一〇三,建炎三年正月戊戌条)的黄潜善、汪伯彦等高宗拥立集团,完全不曾预料会有这么一天。金军于正月二十七日下徐州,三十日陷泗州,二月三日攻破扬州北西五十公里处的天长军。同日高宗急急乘小船渡江,“百官皆不至,诸卫禁军无一人从行者”,“时事出仓卒,朝廷仪物,悉委弃之”,金兵乃取“乘舆服御、官府案牍,无一留者”,“金帛珠玉,积江岸如山”,至于高宗,则以“钱塘有重江之阻”(以上全出《续鉴》卷一〇三,建炎三年二月壬子、癸丑条),自镇江转往杭州去了。

就政治史来看,建炎三年(1129)春的金军江北侵伐作战,与禁卫亲军反叛事件,不但使高宗拥立集团没落,也造成政权担当势力的全面交替。先是黄潜善、汪伯彦等原主政者,因为扬州陷落而被责以对金防卫不力、情报收集不足等罪名,贬官去职。接着而来的亲军反叛事件,又使得皇帝侧近的最高军事首长王渊与多数宦官被杀,而自康王时期以来的扈从武将苗傅、刘正彦,也因是叛乱主谋而遭诛杀。总之,无论是文人方面或武人方面,自康王大元帅府时代以来,活跃于高宗身边的领导层几乎一扫而空。取而代之的新兴人物是吕颐浩、朱胜非、张浚、赵鼎、范宗尹等文臣,以及刘光世、韩世忠、张俊等武将。尤其是吕颐浩、张浚等讨平亲军叛乱之有功人员,更理所当然地爬上最高领导的地位。

至于另一项重点是,建炎三年以后,权力中枢内的主要人物年龄层大幅降低。其中虽也有如吕颐浩般年近六十的长者,但知枢密院事的张浚则仅三十三岁,“国朝执政,自寇准以后,未有如浚之年少者”(《要录》卷二二,建炎三年四月庚戌条)。范宗尹于建炎四年五月拜右仆射为相,“时年三十三,自汉唐及国朝宰相,未有如是之年少者”(《要录》卷三三,建炎四年五月甲辰条)。与此年轻化现象相呼应的,是前此的中坚官僚群一举占领了王朝权力的最高位。例如建炎三年二月扬州陷落之际,随高宗渡江南下的文官职衔是:吕颐浩——吏部尚书,张浚——礼部侍郎,朱胜非——中书侍郎,叶梦得——户部尚书。他们的确已经掌握了实务,却还不能说是已经占居了最高位。

可是,历经这一番变故之后,比高宗年长二十五岁、时年五十七岁的吕颐浩就任宰相,他出身山东济南,“时吕颐浩为政。喜用材吏,以其多出(蔡)京、(王)黼之门”(《要录》卷四八,绍兴元年十月乙丑条)。吕颐浩与其前任的黄潜善、汪伯彦,同为重视实务、财务的官僚,是北宋末权臣蔡京、王黼者流。但他与拥立集团也有不同之处。例如他在北宋末年,曾因“愿博议久长之策”,惹得徽宗大怒(《宋史》卷三六二《吕颐浩传》),建炎二年又求高宗“收民心,定庙算”(《续鉴》卷一〇二,建炎二年十二月戊寅条),这与“无远图”、只求苟安的拥立集团大不相同。这或许是缘于他以往的经历与生活经验,“父丧家贫,躬耕以赡老幼”(《宋史》,本传)。又因为“颐浩有胆略,善鞍马弓剑”(同前),故他应属于华北在地地主、官户阶层,而非腐败的、寄生的、都会的权门之人。

他曾长期担任河北转运副使、燕山府路转运使等地方财务官僚,不像李纲处身于北宋末期的权力中枢。正如前面所曾提及者,他之所以与权力中枢有所接触,不过是因为建炎元年(1127)冬之时,他恰巧在扬州知事任上,而在当时,他也只是个二流的老辈人物。可是在那种外敌、内乱交错的离乱状态中,政治权力被迫去面对各种政治课题,像他这样老练的实务官僚,就颇有发挥之处了。《宋史》本传的论赞称道他“当国步艰难之际,人倚之为重”,是相当适切的评语。

二、“防淮论”与“吴越之行”——皇帝驻跸地问题

建炎三年(1129)三月的明受之变(苗傅军叛乱事件),因为吕颐浩、张浚的政治工作,还有韩世忠、张俊、刘光世各军集结进军杭州而告终结。吕颐浩、张浚并分别就任宰相与知枢密院事之职,进据政权中枢。不过,到了五月,张浚就再受命为处置陕西事宜的川陕等路宣抚处置使(他出身于四川名门),继于七月时,带着种种特权、庞大的军费、众多的兵员幕僚,往四川赴任。结果,摇篮期继承政权的掌舵之任,就全交给留在高宗身边的吕颐浩了。

在这个阶段,高宗、吕颐浩必须立刻有所决定的政治课题,即防秋之计——这与决定驻跸地同义。金军入侵中国必然是在自秋迄春之间,其目的则在追捕高宗并消灭之,故明受之变后,对于建康(今之南京)的高宗集团而言,“防秋之计”与如何选择驻跸之地——这也等于是决定目前的对金之策——就成了最重要的课题。当时的选择有三:(1)在建康迎战入寇必至的金军(防淮)。(2)避于吴越、浙东(吴越之行)。(3)张浚前往四川之时曾建议移跸于蜀,当前则可驻跸武昌。建炎三年闰八月一日,高宗为征询各方意见而下诏:

朕欲定居建康,不复移跸。与夫右趣鄂、岳,左驻吴、越,山川形势,地利人情,孰安孰危,孰利孰害。三省可示行在职事管兵官,条具以闻。(《要录》卷二七,建炎三年闰八月丁丑朔条)

这项询问背后其实另有玄机,“始张浚建武昌之议。吕颐浩是之,已有成说矣。浚行未几,江浙士大夫摇动颐浩,遂变初议”(同上)。江南士大夫们当然反对移跸四川。如当时任谏议大夫之职、出身常州晋陵的张守,就强烈反对武昌之议,他认为“东南今日根本也,陛下远适,则奸雄生窥伺之心”,并且明言:“幸蜀之事,吾曹当以死争之”(《宋史》卷三七五《张守传》)。闰八月一日,百官、诸统制(将军阶层)会于都堂,协议“至晚”,各方意见虽多至二十五种,然“大率皆言鄂、岳道远,馈饷难继,又虑上驾一动,则江北群盗乘虚过江,东南非我有矣”(《要录》卷二七,建炎三年闰八月丁丑朔条)。张浚、吕颐浩共同主张的武昌案首先被打消。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令江南士大夫——地主层动摇、强力反对移跸的理由之一,当为江北群盗的威胁。前面提过,建炎初年,黄潜善、汪伯彦等否决了李纲、宗泽有关藩镇、民间武装势力重组的构想,力主巡幸东南(扬州),宗泽麾下的开封勤王军也被放弃。这支宗泽的军队,在宗泽愤死之后,无所归属,失了统制,遂转化为武装流民集团,即所谓群盗、军贼、剧盗。他们到处掠夺、杀人,自河南、山东南下,直至江南(1)。史载:“方今兵患有三:曰金人、曰土贼、曰游寇,(中略)所谓游寇者,皆江北剧贼。自去秋以来,聚于东南。”(《要录》卷四二,绍兴元年二月乙酉条)拥立高宗集团的政治决定,不但丧失了两河、中原,也制造出无数的武装流民势力。于是在皇帝驻跸问题上,江南士大夫们对于金军与江北军贼所抱持的双重恐惧,以及为防江北剧贼而守卫江南的心情,也不能忽视。

同月十一日,高宗“召诸将,问以移跸之地”(《要录》卷二七,建炎三年闰八月丁亥条)。张俊、辛企宗主张由岳、鄂避往长沙,韩世忠则谓:“国家已失河北、山东。若又弃江淮,更有何地”,主张至建康“防淮”(同前)。应否防淮的问题,早在建炎三年春扬州陷落之前,就已成为高宗身边争论的焦点。张守曾论此事道:

今之为策有二,一防淮,二渡江。若屯重兵于楚、泗及淮阴三处,敌亦未能遽入;然恐我师怯战,望风先溃。(中略)此可患者一也。我若渡江,而宿重兵于昇、润,敌亦未能遽侵;然去中原益远,而民心易摇动。(中略)此可患者二也。惟其利害相形,遂不能决。若为中原计,而幸敌不至,则用防淮之策;若为宗社计,而出于万全,则用过江之策。然权其轻重,势当南渡,而别择重帅,以镇维扬。(《要录》卷一九,建炎三年正月戊戌条)

他的结论固采折中之说,暧昧不明,分析却相当中肯。防淮,也就是防卫两淮的构想,是替中原人打算,合乎中原、两淮在地地主的期望,亦即将他们的愿望与利益具体化为国家政策。至于过江、渡江,也就是江南防卫之策,则是为了宗社或赵氏宗室着想,以延续王朝命脉并保障安全为第一要义。

了解了这样的立场与看法,高宗仍难作出决定,吕颐浩因此建议道:“金人之谋,以陛下所至为边面(战场)。今当且战且避,但奉陛下于万全之地,臣愿留常、润死守。”(《要录》卷二七,建炎三年闰八月丁亥条)吕颐浩的看法是正确的,数个月后,甚至须奉高宗做“海上之行”。

结果吕颐浩调和了张守、周望、王绹、韩世忠等执政、将军的意见,一致劝高宗做“吴越之行”,高宗也接受了。“上曰:善。遂决吴越之行。于是命诸将分守沿江。防淮之议遂格。”(《纲目》卷二,建炎三年闰八月诏议驻跸地之条)同年十一月,宰相兼江淮守备最高指挥官驻守建康的杜充投降金军,防淮计划完全被放弃了。南宋中叶的史家吕中曾整理此一经过而批评道:“使防淮之议不格,则敌岂能越大江、重湖而攻我哉。朝廷弃(河北、河东等)三路如弃土梗,弃两淮如弃敝屣。使敌入数千里,如蹈无人之境。不战而败,不守而陷,二百年之天下,不因民之怨叛而直失其大半,可胜惜哉。”(《要录》卷二九,建炎三年十一月壬戌条引吕中《大事记》)

建炎三年闰八月的决定,具有历史性的重大意义。此后至绍兴八年终于决定以杭州为临安之前,驻跸地问题虽曾数度提起,却再未如此被政治问题化。皇帝也只在建康—平江府(苏州)—杭州之间移转。也就是说,在江南士大夫的压力与吕颐浩的政治力作用下,继承政权确定以江南为基本地域,也正因为有此决定,南宋政权遂带上了浓厚的江南政权色彩。

闰八月二十六日,高宗集团出建康往浙西。如预想一般,金军从两方面展开攻势。一以隆祐太后为目标,自湖北黄冈渡长江,往江西。一由宗弼指挥,自和州渡长江,建康留守杜充投降后,即沿杭州—越州—明州追捕高宗。对高宗而言,建炎三年春及秋冬之一再见迫于金军,是南宋政权当时最大的危机了。这时,为求保宗社,策划海上之行以避金军追捕的吕颐浩,则以实务官僚的身份活跃异常。

吕颐浩提案道:“金人既渡浙江,必分遣轻骑追袭。今若车驾乘海舟以避敌,既登海舟之后,敌骑必不能袭我。浙江地热,敌亦不能久留。俟其退去,复还二浙,彼入我出,彼出我入。此正兵家之奇也。”(《续鉴》卷一〇六,建炎三年十一月己巳条)于是决定海上之行。十二月十五日,自闽中来船二百余艘,亲军三千余人,文官除宰执外,仅有御史中丞赵鼎、右谏议大夫富直柔、权户部侍郎叶份、中书舍人李正民与綦崇礼、太常少卿陈戬等六名扈从,由明州定海县乘船避往海上。因吕颐浩上奏“(侍)从官以下,各从便而去”,“于是郎官已下,或留越,或径归者多矣”(《纲目》卷二,建炎三年十二月上自明州航海条)。一时职官系统完全停摆。“时留者有兵火之虞,去者有风涛之患,皆面无人色。”(《要录》卷三〇,建炎三年十二月庚寅条)。

不过,正如吕颐浩所预见的,次年即建炎四年二月,金军放弃了由海道追捕高宗,开始北撤,赵宋政权渡过了最大的危机。而高宗与南宋政权之所以得救,可以说全有赖实务官僚吕颐浩的判断与行动力。

三、范宗尹的藩镇策

吕颐浩与江南出身的大臣们,决定放弃江北、两淮,避金军之前锋,退居吴越,更“为宗社计”,于建炎三年至四年逃至浙东海上。建炎四年四月,海上之行结束,吕颐浩却因赵鼎等人追究海上之行的责任而罢去宰相之职,降为醴泉观使。然同年六月即自观使复职为建康路安抚大使,所谓谴责罢任不过是形式而已。

就在三月间,张浚曾再次提议:“陛下果有意于中兴,非幸关、陕不可。愿先幸鄂、渚。”但吕颐浩认为:“若第携万兵入蜀,则淮浙、江湖以至闽广,将为盗区,皆非国家之有矣。”(《要录》卷三二,建炎四年三月乙丑条)其他执政亦同声反对,遂再次确认以江南为驻跸之地。

吕颐浩的继任者为范宗尹。他于建炎四年(1130)五月就任宰相,时年三十三岁,史称自汉、唐以来未有如此年少之宰相。不过,他在北宋末年的廷议中,就曾以主和论与当时主张对金强硬论的秦桧相抗衡,并且得到过半数百官的支持,展现了他的领导能力;建炎初年又曾代表历经张邦昌政权而入南宋的官僚们,主持反李纲为相的斗争。他出身湖北襄阳,得徽宗朝浪子宰相李邦彦推荐,与康王妃之父邢焕、康王府中官蓝珪之子蓝公佐、大元帅府时期武将辛道宗皆有来往(《宋史》卷三六二《范宗尹传》)。若再从赵鼎系言官的攻击言论——“宗尹为政,多引用靖康围城得罪之人”——来推察,他可以说是属于北宋末期在京官僚一系者,也就是与当时以河北地方官为主体的拥立高宗集团不同系统。所以,在与李纲政争失败后,离开权力中枢的范宗尹,于此时就任宰相,所显示的就是张守等江南系官僚与北宋末年在京官僚、高宗周边内廷人士的大结合。此外,范宗尹的见用,也是因为他告诉高宗,诸州之中寇盗所据已达十数,“藩镇之势骎骎成矣”,“上决意行之,遂以为相”(《要录》卷三三,建炎四年五月甲辰条)。亦即全是为了实施藩镇之策。

对于已确认以江南为根据地的继承政权而言,建炎四年(1130)的最大政治课题,除了应对金军的入侵之外,还有对国内各项叛乱的镇压与收拾。“方今兵患有三,曰金人、曰土贼、曰游寇。”(《要录》卷四二,绍兴元年二月乙酉条)在各种军事势力中,游寇——也就是江北的剧贼,是在中原、两淮流动的武装流民集团;土贼则是各地反抗宋朝统治的叛乱集团。尤其是江南土贼的蜂起,更是此一时期的特征。建炎初年,江南地方的常州、杭州、建州(两次)、秀州等地皆有叛乱。那些被称为军贼、军乱者,皆系下级军人或勤王军溃散后所激起的反乱,他们在都市发动,并占据都市。至于被呼为土贼者,则是以农村为据点、自耕农为主体,构筑寨砦与政府军相对抗(2)。建炎四年,大规模的农民反叛行动在长江以南地区集中爆发。二月,钟相、杨么以湖南十九县为其势力范围,建年号,称楚王,建立起独立政权;三月,王念经(王宗石)率领江西信州、饶州数万众起义——这又被称为明教徒之乱:同年夏,范汝为亦在福建建州号召十余万人起义。对于以长江下游,即江南地区为政权基地的南宋政权而言,这些在其紧邻背后所发生的农民叛乱,自是必须及早对付的严重问题。

除此之外,对于在建炎四年五月就职的三十三岁年轻宰相范宗尹而言,江北、两淮武装流民集团、剧贼意图入侵江南也是必须担心的问题。尤其是在两淮以迄荆湖一带活动的李成,就有染指南宋政权的意图。“时李成乘金人残乱之余,据江淮六七州,连兵数万。有席卷东南之意。使其徒多为文书、符谶,幻惑中外。”(《要录》卷四〇,绍兴四年十二月乙未条)这显示李成集团极有意入侵东南(江南)。建炎初年,曾任秘书省正字之职的李雱往淮西舒州投效李成,他称李成为“一时之英雄”,建议李成入侵江南,建立政权,“请顺流(长江)而过金陵(今之南京),号召江、浙,以观天意”(《要录》卷三一,建炎四年二月丙申条)。

在此紧迫局面中匆促就任宰相的范宗尹,就江北军事势力问题提出了概括性的政策,此即范宗尹的藩镇之策。这是摇篮期南宋政府首次就国家营运大纲提出积极性的政策,此一政策之所以有名的原因亦在于此。其策略要点是:

时,江北、荆湖诸路盗益起,大者至数万人,据有州郡,朝廷力不能制。盗所不能至者,则以土豪、溃将,或摄官守之,皆羁縻而已。(《要录》卷三三,建炎四年五月甲辰条)

也就是说:江北、荆湖地方的军事集团既然相当跋扈,是南宋政权统治力所不能及的地区,故可以用土豪、溃将、摄官为地方长官,个别地受南宋朝规制(羁縻)。于是土豪、溃将、摄官等现存地方军事势力,就全被设定为藩镇,但实质上仍是“盗”,亦即流民武装集团。范宗尹也知道:“此皆乌合之众,急之,则并死力,以拒官军。莫若析地以处之,盗有所归,则可以渐制。”(同前)即其目的在使江北流动的军事势力在各地固定下来。故下文接着提出:“今日救弊之道,当稍复藩镇之法,亦不尽行之天下,且裂河南、江北数十州为之。少与之地,而专付以权,择人久任,以屏王室。”(同前)又说:“如能捍御外寇,显立大功,当议特许世袭。”(《要录》卷三三,建炎四年五月甲子条)这种限定在江北实施的藩镇策,也被期待发挥对金防卫的功能。总之,范宗尹藩镇策的根本目的,还是在对南宋政权统治力不及的中原、两淮地区的军事势力,赋予一定地域之管领权,使其能在当地安居、定居,一方面防止其向江南或其他地区再移动,一方面亦可成为对金防卫的军事力量。

不过,这项藩镇策,与南宋政权成立后,前此所曾提出的类似方案,有着根本性的差异。例如,李纲在北宋末年、建炎初年所提出的藩镇策,是以标榜“怀土顾恋,以死坚守”(《大金吊伐录》卷二)的土豪为中心的在地自卫组织相联合,藉组织两河之地来防阻金人。至于范宗尹,他自始即不是以对金防卫为目的,故欲加利用之时,亦不问其军事力量之性质,只想藉此使寇盗势力就此固定化,不再流动。

又如建炎三年三月,张浚、朱胜非、张虞卿等亦曾上奏藩镇案,其中张浚特就江北、江南分析道:“江南一带,非依重镇,择近上文武臣僚守之,许以便宜行事,恐不能坚守。”(《要录》卷二一,建炎三年三月辛巳条)他提出的办法是,全权委派高官赴特定地区行委任统治;如前所述,他自己就是根据这项办法,受命全权处理陕西、四川事务而赴蜀。和张浚的构想比起来,范宗尹的办法,既未就特定地区全权委任,也不派遣朝廷高官。在南宋初建的数年间,李纲、张浚、范宗尹曾分别针对其时所面临的政治课题,提出三种藩镇策,其间虽有程度上的差别,但都曾付诸实施。

除了这种差别之处,就历史评价来看,范宗尹的藩镇策内容不如李纲,南宋历史学家吕中曾就此论述道:

李纲尝以是策欲行于两河矣。今宗尹又欲以是策行于河南、江北之地,其议一也。然李纲则因已任之守令能固守者为之,而宗尹则一委之盗,不可也。盗贼连据州县,朝廷不能讨,而反赏之,是赏盗也。李纲则置宣抚、经制以统之。然宗尹则随地均授,而无统率、统属之意。故弱者为虏所并,而强者又为吾之患,此后日所以有李成之祸也。(《皇朝中兴大事记》卷一,范宗尹相条)(3)

此中所言,多少出于对李纲的善意,而对范宗尹严加批评。在后一时期人的眼中,范宗尹的藩镇之策虽不过是一种赏盗、招安的策略,但其实仍有值得肯定的价值。

山内正博曾就范宗尹的藩镇之策提出专论,他认为这项政策的目的在一石三鸟,即(1)平定群盗,(2)防御外敌,(3)形成藩屏,希望藉此恢复宋朝,结果真如政府所愿,达成了建立藩垣的效果,故给予极正面的积极评价(4)。相对于此,吕中则强调其不过是一种招安、赏盗的办法,对南宋政权未必有益,持怀疑的态度。笔者的看法与吕中一样。其理由即山内未曾提及之点:在讨论范宗尹的藩镇策时,必须先注意到,这是建炎三年闰八月“防淮之议遂格”(《要录》卷二七,建炎三年闰八月丁亥条)之后,即已决定放弃江北、两淮防卫大计下的政策。所谓“上驾一动,则江北群盗乘虚过江,东南非我有矣”(《要录》卷二七,建炎三年闰八月丁丑朔条)。江南地主们既对江北流民的军事力量心怀恐惧,则其所迫切要求的将是怎么样的对策,自然也有影响。在南宋政权不可能支配统治的地区,不问其军事势力之性质,一律授予镇抚使之任,使其个别归服南宋政权,加以羁縻,这在现实上真的可能成功吗?范宗尹的计划从一开始就不过是纸上谈兵而已。这是南宋政权无力于江北,又希望阻止江北流民武装势力南下江南,不得已而有的政策,既然没有推展此一政策的政治力存在,又如何能藉此藩镇策而求事态有所好转。

可是,范宗尹的这项藩镇策,超出了设计者原有的期望,对这个时期的历史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若从防卫金军由江北入侵,也就是所谓直接统治的角度对照观察,宋将流民武装集团加以土著化,既可阻其南进,又可防卫金人。因此,任命流民武装集团的领袖为镇抚使,承认其在该地区的支配权,乃是放弃对江北的直接统治,而改行间接统治。从这点来看,范宗尹的计划非但符合吕颐浩以江南为继承政权基本根据地的期望,也正是江南出身士大夫政治要求的产物,可以说是吕颐浩路线的具体化。

这项将江北地区设定为间接统治地区,放弃直接统治的决定,也表示了继承政权意图回避与金正面对决,并意味着一种对金缓冲地带的设立。

与此同时,建炎四年(1130)九月,金建立了傀儡政权齐,同年十月又放归拘禁中的秦桧,显示金的政治主导政策在此一时期已有所转变。此后金在陕西、四川方面虽仍调动大军,对宋的军事行动亦未全面停止;但是金既在范宗尹提出藩镇策数个月后,在中原建傀儡政权,又放秦桧归国,则宋、金间改变直接交战的对决关系,并开始和平交涉的可能性,皆大为提高。关于金立宋之降臣刘豫,于华北、中原建立傀儡政权的经过与意义,已有不少研究可见(5)。现在只就两点来谈。首先,除了四川、陕西、湖北以外,东南方面向来都没有金军单独直接入侵之事。于是以往伴随金军侵略行动而起的各种武装集团就变少了,这对于武装集团的移动,尤其是南下的现象,起到了刹车的作用。由于金军多采机动性攻击,宋军又常常望风先溃,致各地产生真空状态,而这原是各种武装势力发生与移动的基本条件,故当金军停止行动后,自然而然地会减少武装组织结构性的出现,也不再向南移动。其次,因为傀儡政权的建立,金与宋都不再直接派军屯驻在其南方的中原与其北方的两淮,军事性的缓冲地带于焉建立。这可以说是划时代的大事。自宣和七年(1125)以迄建炎四年(1130)的六年间,宋、金两国一直持续着直接交战的关系。这种关系于此翻然逆转,此后直到绍兴七年(1137)金废弃此傀儡政权,直接交战状态都被回避。

该如何认识建炎四年(1130)至绍兴七年(1137)间的历史呢?赵俪生认为,这是中原、两淮、荆湖发生的流民武装集团,(1)被宋军歼灭,(2)被宋军吞并,(3)流亡边地,(4)受齐招募(6),(5)因岳飞、韩世忠屯田策而被消灭的过程,“通过上述这些不同的方式,流民武装流徙的严重问题,才慢慢地解决下来。宋、金形势相对稳定局面的出现,是在流民集团问题大体解决了之后才出现的”(7)。武装流民集团(游寇、剧盗)的政治态度变换不定,不断在宋、金之间或反叛或降服,在这一点上,他们可谓是宋、齐、金之间最大的捣乱分子。建炎四年,宋以江北为缓冲地带,金在中原建傀儡政权;中原、两淮的各种武装集团遂各依其性质、主张,或自然消灭,或接受招安。之后至绍兴五年(1135),中原、两淮的武装集团终于全部消灭。正如赵俪生所指出,绍兴八年(1138)的宋金和议正是源自这种客观状态而出现。

如前所言,范宗尹的藩镇策既无法直接恢复江北秩序,也未曾对南宋建国作出重大贡献。可是,若从建炎四年前后宋、金得以抑制直接对决,进行间接统治——即设置缓冲地带与傀儡政权——的角度来看,范宗尹的藩镇策仍有其当时的意义可见。

四、吕颐浩路线的特色

各种性质互异又错综复杂的策略取向,交织成建炎四年的政治过程。前面已然提过,相对于该年五月范宗尹所提之江北藩镇策,金于同年九月建立了齐之中原傀儡政权。这当然违背了建炎二年七月金朝皇帝的指示:“康王当穷其所往而追之。俟平宋,当立藩辅如张邦昌者。”(《续鉴》卷一〇二)金将昌(挞懒)且于同年十月放秦桧归国,为和议做准备。然而在另一方面,同年九月“金左监军昌,急攻楚州,破之”(《要录》卷三七,建炎四年九月戊辰条),向淮南方面进军。可是,金在建炎四年秋的军事行动并未如预期般有效。不但遭遇到楚州镇抚使赵立长达百日的顽强抵抗(8),还因为陕西方面张浚的牵制,而使金军军力为之分散。史称:“是役(楚州之战)也,敌锐意深入。会张浚出师围关陕,完颜宗弼往援之。又(赵)立以其军遮蔽江淮,故敌师亦困弊而止。议者谓立之功,虽张巡、许远不能过云。”张浚的出击即所谓富平之战或富平之败,如史所载:“会上亦以敌聚兵淮上,命浚出兵。”(《要录》卷三七,建炎四年九月癸丑条)这是南宋政权建立之后,首次有机性地以西北、东南联合作战,虽然富平败绩,楚州陷落,但是就防止金人再度突破长江防卫而言,则是成功的。此后直至绍兴四年(1134),金军都不曾再南下,故富平会战与楚州攻防战在南宋初期的宋金战争史上的确有其意义在。

在这样的状况下,吕颐浩虽因同年四月海上之行罢相任,转就观职,但很快地就在同年六月复归实职,出任新设沿江大帅之一的建康府路安抚大使,并于次年范宗尹罢相后,再次拜相(绍兴元年九月)。直到绍兴三年九月再罢相任,他一直高居南宋政权的最高领导位置。在他第二度任相职期间,当以决定政策顺位与国家财政大纲等事,为其明显的政治实绩。吕颐浩在重任相职后第三天,就提出下列建言:

吕颐浩言:先平内寇,然后可以御外侮。今李成摧破,李允文革面,张用招安,李敦仁已败。江淮惟张琪、邵青两寇,非久必可荡平。惟闽中之寇不一。又孔彦舟据鄂,马友据潭,曹成、李宏在湖南、江西之间,而邓庆,龚富剽掠南雄、英、韶诸郡。贼兵多寡不等,然闽中之寇最急,广东之寇次之。盖闽中去行在不远,二广未经残破,若非疾速剿除,为患不细。(《要录》卷四七,绍兴元年九月丙辰条)

映在宰相吕颐浩眼中的,正是江南治安的实状。根据他的政治判断,在金人、游寇、土贼三者之中,游寇之势已衰,今后当倾全力镇压土贼,之后再考虑对金防卫之道。至于他主张目下当先解决闽地与两广土贼问题,则表现出他将南宋朝设定为江南政权的思考取向。自南宋政权诞生以来,所有的政权主持人都迫于其眼前的问题,无暇检讨基本的国家政策,更不可能有机会去决定政策的优先级。现在吕颐浩能就绍兴元年(1131)之基本政策,设定先后关系、轻重关系,在南宋政权确立过程中的确具有重大的意义。金在中原建傀儡政权,也有助于此一取向的完成,此后南宋政权即以镇压反乱为其重点。先前,吕颐浩在众多皇帝可能行在之地中,选定了江南,现在又以平定江南周边邻接地区的反乱及恢复治安为其首要目标——对金防卫与收复华北、中原失地的问题自然就变成次要的了——无异是再次确定南宋朝作为江南政权的路线。

此外,在吕颐浩巩固南宋政权的过程中,如何建立国家财政,以及如何征敛江南以承担新国家财政等课题,也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与决定以江南为基本地盘,以及将镇压内乱列为优先课题,都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吕颐浩虽将镇压并收拾叛乱列为当前国政最优先解决的问题,其具体办法却不是以军事力量将之击灭,而是借着政治工作,将其收编为政府军。这对自明受之变以来即无强大直辖禁军,一直倚赖刘光世、韩世忠、张俊等各家军势力的南宋朝廷而言,也是不得不有的策略。结果,正如高宗所言:“近来盗贼踵起,盖黄潜善等专务招安,而无弭盗之术,高官厚禄,以待渠魁,是赏盗也。”(《要录》卷六六)吕颐浩正是继承了他的前辈宰相黄潜善的招安之法——以官爵、赏金加以收买的宣抚工作。

藉招安以收拾反乱,端赖于财源,故须确保并维持财政。因此,理财亦是吕颐浩得意之事。他在建炎二年十月进言,“其法可以助国,而无害于民”(《要录》卷一八,建炎二年十月癸亥条),复活了恶名昭彰的经制钱,除四川外,共得岁收六百六十万缗;绍兴三年六月又以军用不足,“颐浩与朱胜非创立江浙湖南诸路大军月桩钱,于是郡邑多横赋,大为东南患云”(《宋史》卷三六二《吕颐浩传》)。此外,尚藉茶、酒、盐之专卖来维持佣兵军费,以及国家财政。“茶盐榷酒,今日所仰养兵,若三代井田、李唐府兵可复,则此皆可罢,不然,财用舍此何出。”(《要录》卷五九,绍兴二年十月己酉条)

《要录》卷一九三绍兴三十一年十月癸丑条称:“渡江之初,东南岁入犹不满千万。上供才二百万缗,此祖宗正赋也。吕颐浩在户部(建炎二年十月),始创经制钱六百六十余万缗。(中略)朱胜非当国,又增月桩钱四百余万缗。”又《要录》卷一一一载“绍兴四年,所收钱物计三千三百四十二万余缗”(绍兴七年五月壬午条)。吕颐浩任相职至三年九月,则此财政规模大抵是形成于其任内。《要录》卷一九三论月桩钱,虽只提到朱胜非,但因《宋史》本传称其系与吕颐浩共同作业,故绍兴四年的财政收入三千三百四十二万余缗中,经制钱六百六十万缗、月桩钱四百余万缗,合计一千六十余万缗,其实皆是吕颐浩创出的岁入项目。从这里已可窥知,吕颐浩在南宋政权确立其间的财政问题上,的确是相当关键性的人物(9)。

五、吕颐浩、秦桧的权力斗争

正如前面所言,吕颐浩在南宋政权确立的摇篮期间,充分发挥其实务官僚、财政官僚的卓越领导能力,决定了政权的基本地域、政策的优先等级,也确保了国家的财政,尤其是国库的收入,对于政权的巩固,贡献极大。可是,在他再次为相的这段期间,他被卷入激烈的权力斗争之中,权力斗争胜利后,他已不能因应状况变化而有所开展,遂于绍兴三年九月遭到罢免。以下即略述此一权力斗争经过。由于吕颐浩与秦桧间的权力斗争,已见于衣川强的专论《秦桧的讲和政策》(10),这里将只就衣川所未涉及的部分加以记述。

吕颐浩于绍兴元年(1131)九月再度为相之前,朝廷已于八月拜秦桧为相,至于范宗尹虽已于七月罢相,他派下的官僚、将军却仍占据着政权中枢。史书中记述吕颐浩再拜相时的气氛:

范宗尹罢宰相。上欲用吕颐浩,而富直柔、韩璜等密荐秦桧,乃拜桧右仆射。(《会编》卷一四八,绍兴元年八月二十三日条)

范宗尹罢相,乃召吕颐浩,而先相秦桧。又富直柔、韩璜、辛道宗、永宗皆谮颐浩,故到阙多日,而未有除拜,人皆疑之。俄拜少保左仆射。(《要录》卷四七,绍兴元年九月癸丑条引《中兴遗史》)

至于吕颐浩系官僚集团,既多为实务官僚、财务官僚,也就有人批评:“时吕颐浩为政,喜用材吏,以其多出(蔡)京、(王)黼之门。”(《要录》卷四八)又“上曰:才吏亦不可无,但勿令太多。前吕颐浩当国,纯用掊克之吏”(《要录》卷三三,建炎四年五月癸亥条)。此外吕颐浩也重用他出身地山东之人物,故有“议者谓:颐浩多引用山东之人。(中略)独私乡曲,非公道也”(《要录》卷三五,建炎四年七月甲辰条)。

而在另一方面,秦桧于建炎四年十月,与家属一起由金归国,次月在越州谒见高宗,建议讲和,并说:“如欲天下无事,须是南自南,北自北。”(《要录》卷三九,建炎四年十一月丙午条)于是绍兴元年(1131)八月,他便在吕颐浩之先就任宰相。秦桧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基础,与吕颐浩及其派下官僚们展开激烈的权力斗争。其基本战略是:

时吕颐浩,秦桧同秉政。桧知颐浩不为时论所与,乃多引知名之士为助,欲倾颐浩而专朝权。(《要录》卷五三,绍兴二年四月癸未条)

即绍兴二年(1132)五月设置修政局,收纳以胡安国为首的知名之士——这些学者官僚,恰与吕颐浩的掊克之吏成为对比——同时审议并制定省费、裕国、强兵、息民等有关政策。

总之,双方无论是在集团成员的性质方面,或是政策立意方面,皆大不相同。

这两股势力的对立与并立关系,大约维持了半年,绍兴二年四月,吕颐浩为都督荆、湖、淮诸军,赴镇江开府,统领南宋全部的军事势力,秦桧则留在高宗身边负责其余内政事宜。吕颐浩系的朱胜非认为:

桧引倾险浮躁之士,列于要近,以为党助,谋出吕而专政。其党建言:周宣王内修政事,外攘夷狄,故能中兴,今二相宜分任内外之事。(《要录》卷五三,绍兴二年四月己卯条引朱胜非《秀水闲居录》)

也就是说,吕颐浩与秦桧之分任内外,是出于秦桧之策谋,吕颐浩乃是被排挤出宫(11)。不过,关于吕颐浩外任之事,也有其他的看法,如《要录》卷五三引《中兴遗史》、《纲目》卷四、《会编》卷一五一等皆举他事为由。如《会编》即谓:“先是,桑仲遣人告朝廷,欲宣力收复京师,乞朝廷出兵于淮南声援,颐浩信之,乃有恢复中原之意,开都督府。”(卷一五一,绍兴二年五月三日)

这个理由如果成立,即意味着吕颐浩前年所主张的“先平内寇,后御外侮”路线有了重大改变。关于这个问题,虽已不可能找到比上述更详细的资料,但就笔者看来,绍兴二年夏,吕颐浩开府镇江之事,应该是与上述两事有关。我们或许可以如此推测,一旦了解秦桧的和议路线,吕颐浩为了与之对抗,不得不参与桑仲的冒险计划。桑仲出身小校,率领溃卒组成的武装集团,号称有众十余万,遂为襄阳府及邓、隋、郢州镇抚使,扼守京西往四川通路。他不过是一介对于当时一般状况与军事状况皆不甚明了的京西路镇抚使,呼吁夺回开封,竟能得到一向力主江南根据地论的吕颐浩支持,实在令人难以理解,这恐怕还是因为尚有与秦桧的激烈权力斗争在背后。

绍兴二年(1132)十一月,礼部尚书洪拟应诏条陈中兴策,他列举出各项问题,如兴王之居未定,江浙、淮甸民生未复,军粮补给困难等事,反对出兵两淮,盖“凡此皆可以言守,未可以言战也”(《要录》卷六〇,绍兴二年十一月壬申条)。当时福建范汝为之乱虽已平定,湖南钟相、杨么的势力则仍然维持着,内寇问题既未解决,自然无法转而北向。因此吕颐浩于绍兴二年夏出兵两淮的计划——调整基本路线的尝试,当然难以得到百官的支持。结果,吕颐浩才去往镇江,常州的前军赵延寿便即刻叛去;同年三月,桑仲遭部将霍明杀害的报告也传到军前。吕颐浩的期望完全破灭。七月,他退居建康,“因引疾求罢”,“乞祠”(《续鉴》卷一一一,绍兴二年六月甲寅条)。以后的宰相如张浚、赵鼎、秦桧等也都为了如何统率家军,还有如何整编皇帝禁军的问题所苦恼,吕颐浩未经考虑即支持桑仲冒险性的恢复旧都论,既暴露了吕颐浩政治的限制,也预告了吕颐浩时代的结束。

绍兴二年夏吕颐浩的期待虽然破灭,可是权力斗争本身依然持续着,同年秋天,吕系终于成功地打倒秦桧,并将其自政权中枢逐出。七月吕颐浩要求引退,得到高宗慰留,命他还朝。吕颐浩一回到行在,就与知绍兴府朱胜非联合,首先放逐胡安国等秦桧系知名之士,接着又利用使金归国的王伦报告,攻击秦桧的和议。也就是由綦崇礼上奏,引秦桧于建炎四年冬归国时所言“如欲天下无事,须是南自南,北自北”(《要录》卷三九)之说,将所谓“南人归南,北人归北”,解释为是应把河北出身者及中原(河南)之人,分别强制送归金与刘豫之齐地。高宗既有“朕北人,将安归”的不安,遂罢秦桧(《要录》卷五七,绍兴二年八月甲寅条)。

因为自己所拟策划轻易瓦解而处于相对弱势的吕颐浩,为了打倒政敌,维持权力,使用了一些权术,这让我们认识到吕颐浩善用计谋的一面。可是,拥有一定构想,能组织政治势力,决定国家政策的政治领袖吕颐浩,却也因此而消失无踪。朱胜非虽代秦桧为相,但此后直到绍兴三年九月的一年间,仍是吕颐浩在政治上专权的时代。不过吕颐浩的实质政治生命,已在绍兴二年九月就宣告终结了。

六、吕颐浩路线的界限

吕颐浩除了前述与秦桧权力斗争时期,在政治方面无内容可言外,其政策决定都颇合于时宜,但他仍于绍兴三年(1133)九月罢去相职,此后也再未回到权力中枢。为什么事情会演变到如此地步——被吕颐浩赶走的秦桧何以能复权,并形成专制体制?笔者认为,吕失势的原因已内含于他所选择的基本政策或路线之中。换言之,他的路线虽然暂时成功,但数年一过,其长处就变成了短处,露出破绽。

根据山内正博缜密的调查——建炎元年(1127)至绍兴五年(1135)诸路群盗蜂起表及招安表(12),总计建炎元年至绍兴二年间,全国之叛乱集团共有一百七十八处,其中以建炎三年的五十七处为最高,平均每年为二十九处,相对于此,绍兴三年只有十处,四年、五年更锐减到各仅四处。招安之数亦呈现此种倾向与比例,建炎三年至绍兴二年间,共计一百二十三个集团,中以绍兴二年的三十九个集团为最多,绍兴三年、四年各激降为六个集团,五年则有十二个集团。总之,自绍兴三年以后,叛乱集团数之急剧减少,显示吕颐浩的群盗招安之策成功了。而为此一时期代表的钟相、杨么之乱,正是自建炎四年二月开始,至绍兴五年五月被岳飞平定。无论是群盗、流寇,还是叛乱集团,也无论是应南宋招安,或是投降刘豫政权,此一数字都反映了整体的状况。吕颐浩在路线选择上,以镇压国内叛乱为现阶段首要政策,优先于对金之民族防卫,的确是成功的。

可是,这种藉由政治手段使叛乱分子归服的政策,又会引发新的问题。将大大小小的流贼、溃将、土豪、官吏、将军等不同性质的军事势力,就这么不加改变地统摄到国家的军队中,使得南宋的军事编制、军事行动既无指挥系统,也没有秩序,缺乏统制关系的政府军因而状况频频。“今诸将之骄,枢密院已不能制。”(《要录》卷四二)不受皇帝节制的诸家军,意味着吕颐浩路线即将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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