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吕颐浩路线的破绽又随着对外的无政策,尤其是对金之傀儡——齐政权之无计而具体化。吕颐浩将恢复国内治安、压制反乱势力,视为最重要的问题,对金关系遂成为次要问题,对外政策不啻是其盲点。而在倾全力收拾反乱,几将收拾殆尽之时,他政策上的盲点也就暴露出来了。在国内治安即将收拾妥当之际,当如何认识齐这个金所建立的汉人中原政权,南宋政权当以何种关系与其相对待,成了最大的政治课题。
金于建炎四年(1130)九月立刘豫为皇帝,建齐国,以河南、山东还有后来加入的陕西等地为其版图。刘豫政权既是金人的傀儡,也是统治中原的汉人政权。齐也积极地吸纳当时活动于两淮——宋、金国境的军事集团(如李彦、孔彦舟集团等),“建归受馆于宿州,招延南方士大夫、军民,置榷场,通南北之货”(《纲目》卷三,建炎四年末是岁刘豫僭位于大名府伪号齐条)。齐积极地进行政治、通商工作,明显表示出与南宋政权竞争的态势。刘豫政权并与南夷、杨么等联合,结成对宋同盟,企图瓦解宋政权,这样一来,对齐问题自然变得重要起来。史书称:“初伪齐侍御史卢载阳上议,陈结南夷扰川广之策。(中略)是日,遣通判齐州傅维永及募进士宋囦等五十余人,由登州泛海,入交趾,册郡王李阳焕为广王,且结连诸溪洞酋长。”(《要录》卷六八,绍兴三年九月乙卯条)“后李成为刘齐所用,遂来侵扰。又结杨么,欲裂地而王之。”(《要录》卷八一,绍兴四年十月己丑条)
既是傀儡政权,又可视若汉人中原政权的齐,究竟是该与金一样加以敌视,还是该另眼相待,用其为对金之藩屏,抑或是将之看成是宋之叛臣——违背君臣关系——而加以歼灭?无论如何选择,主政者都必须择一而行。绍兴四年(1134)冬,面对着齐、金联军大举压境的紧急局面,所有大臣皆受命提出备御之策。吕颐浩就对金战争应如何作战,兵团如何配置、运用,军粮如何补给等技术性问题作了条陈,却未就如何看待齐及对应之道有所表示(13)。但比较起来,同为自相职退任的前宰相朱胜非主张讨僭伪,秦桧答复以齐背君臣之义,视为逆贼,请以三纲大伦诛之(14),明显地大不相同。总之,吕颐浩对刘豫政权根本不曾定下政策。尽管齐积极谋划,企图包围南宋,自内乱宋,吕颐浩却不曾构想过对抗之道,这是吕颐浩路线的局限,也意味着他必然会败下阵来。
最后决定吕颐浩路线当终结者,还有江南地主们对国家强化收夺政策的反抗。如前所言,吕颐浩路线为维持战时财政,藉茶、盐、酒专卖利益,还有经制钱、月桩钱等措施增加国库收益。这当然是由江南地区来负担。于是,“郡邑多横赋,大为东南患云”(《宋史》卷三六二《吕颐浩传》)。据汪藻言:“若夫理财,则民穷至骨,臣愿陛下毋以生财为言也。今国家所有不过数十州,所谓生者,必生于此数十州之民,何以堪之。”(《要录》卷四二,绍兴元年二月癸巳条)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江南数十州已成为负担国家财政的中心地区,江南系官僚的政治发言力量也就大大加强。再加上后面将提及的人才发掘,发言权大增的江南出身的官僚们,不但批判吕颐浩的政策,还用人身攻击,要求罢免吕氏。吕颐浩的政治被指为是掊克之政,他自己也受到攻击,说他好用北宋末期蔡京、王黼之材吏——财务官僚。
绍兴三年(1133)九月,吕颐浩终于受到极为严酷的批评:“按颐浩两任宰司,狼藉不一,不特搢绅、士夫能言之,虽三省、六曹、百司之人犹能言之。不特武夫、悍卒能言之,市井闾巷之人亦能言之。祖宗以来,不闻大臣敢如此者。”(《要录》卷六八,绍兴三年九月戊午条)他只有辞宰相之任。当时,殿中侍御史常同列举了罢免吕颐浩的十大理由,作为弹劾他的十大罪。其中除了从风俗道义非难他受女谒、男女杂坐夜饮、重用亲旧等事外,其他论点倒也切中前述各项吕颐浩政治特质。如“循蔡京、王黼故辙,重立茶盐法,专为谋利”,“不于荆淮立进取规模,惟务偷安”,“近两将(韩世忠与刘光世)不协,几至交兵。不能辨曲直以申国威,而姑息之”(《要录》卷六八,绍兴三年九月戊午条)。
七、江南系士人之参政与元祐系士人之复权
前节藉事态经过剖明吕颐浩路线的内在问题,并说明其之所以失势。唯此一变化也与权力中枢内部成员,也就是官僚群内部的势力交替现象密切相关。以下即就此点来探讨吕颐浩失势背后暗藏着的官僚异动,尤其是江南系少壮官僚之加入政权中枢,还有旧党元祐系官僚的复权问题。
建炎年间,南宋政权在金军追迫之下流徙各地,其中最危险的莫过于建炎三年十二月的海上之行。其时吕颐浩曾奏请“(侍)从官以下,各从便去”,“于是郎官以下,或留越,或径归者多矣”(《纲目》卷二)。总之,百官的组织与机能皆暂时中止。然而随着事态的平静,不但官僚机构需要再整备,官僚员额也需要再充实,如绍兴元年十一月,诏令内外侍从官于五日内就所知人物各举三名以进。典型的例子见于二年十二月,朱异等五人奉遣分赴长江以南各地以监察现任地方官并起用人才。朱异往浙东、福建,胡蒙往浙西,刘大中往江东、西,薛徽言赴湖南,明橐至广东、西。他们奉使归还之日(也就是任务完了之时)虽有早迟,然于绍兴三年七月至四年二月间,共按吏七十九人,荐士五十七人。日后以赵鼎左右手活跃政坛的刘大中最是热心,他共按吏二十八人,荐士十六人。一入绍兴时期,江南的地方小官与未仕人才,就大量有组织地进入权力中枢,这对重用流寓(山东出身)亲旧财务官僚,以巩固自身周边的吕颐浩而言,无异是一股新浪潮。这样拔擢起来的人物,多半和朱异所举的婺州进士张志行相类,“以学行为乡里所推,大观中,数举八行(科)不就”(《要录》卷六六,绍兴三年六月乙酉条),既与江南在地势力直接结合,又是具儒学素养的卓越人物,在北宋末年因拒绝蔡京而闲居乡里,这意味着与吕颐浩异质的人物开始进入权力中枢。
进入绍兴年间后,官僚群的变动,也包括元祐党籍官僚的复权和他们的再入权力中枢。北宋末年徽宗退位后,蔡京的专制即告终结,受蔡京压迫的元祐旧党官僚也得以复权。同时,在北宋亡国之际,蔡京系官僚中最有力者多在混乱中遇害;相反地,旧党人士却因为蔡京专制时期被流放地方而得免难。可是,靖康之变、南宋之建立,以及南迁等一连串事态之激变,使旧党人士难以集结。一直等到国内治安恢复,他们才重新在南宋朝廷中集结起来。这批官僚以蔡京、王黼等人为北宋亡国之大奸,指其思想背景溯本于王安石,他们强烈地要求驱逐与蔡京—王安石有关的一切人等(15)。
不断弹劾欲罢免吕颐浩的常同,正是这样的人物。据御史中丞常公墓志铭(《文定集》卷二〇)所载,他是四川临邛人,幼年即曾说:“涑水(司马光)君士之魁,金陵(王安石)小人之首。”父亲因而大喜。十二岁从学于司马光之高弟刘安世,建炎二年(1128)南渡,四年(1130)奉召赴行在,绍兴二年(1132)再奉召,三年(1133)入见,进言“今日之患,宰相之权太重,将帅之任太专”,主张当强化国势(皇帝权)。当时宰相正是吕颐浩。他出任殿中侍御史后,十个月内弹劾了八十人,计有宰相与执政四人、侍从十六人、郎官及寺监十三人、监司帅守二十六人、庶官十五人、大将六人,故“台纲大振,中外肃然”。而他所推举的人物则有赵鼎、王庶、李弥逊、张致远、胡寅、张九成、魏矼、张戒等二十三名。墓志铭中并未记载他所弹劾的八十人姓名。但从他所推荐的人物姓名,还有弹劾人物以吕颐浩居首,并弹劾理由来考察,这其实反映了绍兴三年(1133)秋蔡京、王黼系与元祐党人系交相更替的现象。原本应于宣和七年至靖康元年政变后完成的人事异动,一直延迟到此时才得实现。总而言之,随着南宋政权的安定,南方在地人物始得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元祐系官僚也才能复权并采取报复行动,这蚕食了吕颐浩的政治基底,使他没落,却也形成南宋政权确立过程中重要的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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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赵俪生之论文:《靖康建炎间各种民间武装势力性质的分析》,山东大学《文史哲》1956年11期,第三节《山东群盗》、第四节《军贼》。并收入赵俪生:《寄陇居论文集》,齐鲁书社,1981年。
(2) 参见赵俪生之论文:《靖康建炎间各种民间武装势力性质的分析》,山东大学《文史哲》1956年11期,第五节《农民起义》。
(3) 山内正博《南宋鎮撫使考》(《史淵》64,1955年)曾就《要录》卷三三建炎四年五月甲子条附注引吕中《大事记》之言作过讨论,他认为吕中怀疑分镇效果的看法并不恰当,相反,他论证范宗尹的藩镇策是有意义的(第78—79页)。可是,在静嘉堂所藏清黄虞初题跋之吕中撰《皇朝中兴大事记》(抄本)中,山内所批评的吕中之文其实与范宗尹、镇抚使的问题无关,而是与他处的“吕颐浩右仆射”(卷一,页五一)有关。则山内藉批判吕中而提出的镇抚使(藩镇)评价问题不就有所偏失了吗?至少在史料上未见妥当。
(4) 山内正博:《南宋鎮撫使考》,《史淵》64,1955年,第77、91页。
(5) 如外山軍治:《刘豫の斉国を中心としてみた金宋交渉》,《金朝史研究》,东洋史研究会,1964年;陶晋生:《完颜昌与金初的对中原政策》,《边疆史研究集——宋金时期》,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
(6) 金建立刘豫政权的目的之一,是要收拾中原流民武装集团。金在齐建国之册文中写道:“付之总戎,盗贼息。专之节制,郡国清。”(《桯史》卷七《齐楚僭册》)
(7) 赵俪生:《靖康建炎间各种民间武装势力性质的分析》,《寄陇居论文集》,齐鲁书社,1981年,第371页。
(8) 关于赵立的楚州防卫战与自卫军之事,详见寺地遵:《南宋成立期における民間武装組織と建炎年間の政治過程》,《史学研究》137号,1977年,(一)南宋成立期における民間自衛組織、(三)軍卒を指導者とした場合。
(9) 曽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大安,1966年补订版,第一篇《五 南宋の財政状況》、第三篇《一 月椿銭の研究》;安蘓幹夫:《秦檜の財政姿勢における考察点》,《広島経済大学研究論集(経済学·経営学編)》10,1974年。
(10) 衣川強:《秦檜の講和政策をめぐって》,《東方学報》45,1973年。衣川的论文主要是以《宋元学案》《宋元学案补遗》为据,追究讲和之策与儒学学说的关联。至于政治过程则非其论说中心。
(11) 衣川也提出此一看法,见《秦檜の講和政策をめぐって》,《東方学報》45,1973年,第262页。
(12) 山內正博:《南宋鎮撫使考》,《史淵》64,1955年,第73、81页。
(13) 据《会编》卷一七六《吕颐浩十论札子》,吕颐浩主张兼采和战两策:一面进行和议,一面趁隙进击。若再细看《十论札子》末尾之语:“(乞上)斟量和议之可成不可成。如和议可成,则臣乞举兵之策置而不用可也。如和议决不可成,则臣衰愚言,或可以备收录。”则吕颐浩之对金、对齐是否有认识或有政策,实在很难说。
(14) 寺地遵:《秦檜の南北構想試論》,《史学研究》150号,1981年,《二、秦檜の紹興五年上奏文の意義》。
(15) 参见外山軍治:《靖康の変における新旧両法党の勢力関係》,《金朝史研究》,东洋史研究会,196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