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光的基本立场
绍兴八年(1138),第一次宋金和议订立,这是南宋政权确立的重大转机。就在宋金和议形成之际,南宋的政治势力之间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动。一直占据着政权中枢的赵鼎集团,在这年秋天因高宗、秦桧所策动的政变而下台。可是,此时的秦桧,政治力与组织力皆有不足,尚未能完全掌握住政权,极需要他人的合作与支持。于是遂形成一面标榜排他性,一面寻求支持与合作的矛盾现象,而其根底则出自秦桧的无力。
绍兴八年十一月、十二月间,无锡出身的孙近与会稽(绍兴)出身的李光,相继被举任为参知政事(副宰相),成为高宗与秦桧的合作伙伴。特别是李光,其所以见用,实基于特殊的考虑,“秦桧与光初不相知”,“上意亦不欲用光”,“欲藉光名以镇压(反对势力)耳”(以上见《要录》卷一二四,绍兴八年十二月己未条)。然而值得注意者,孙近、李光之起用,并非因为他们是赞同和议的有力人士,而是缘于其为江南名士之故。在南宋的《会稽三赋》(王十朋撰)中,李光是享有令名的名士。绍兴十一年(1142),栖隐于故乡的李光,遭到弹劾,“近会稽之民,以李光鼓惑,遂至于纷扰者累日,今闻(范)同与朱翌、邵大受等又往(李光)家焉。(中略)万一会稽藩辅,为之震动,则远方闻之将如何”(《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十一月丁未条)。从这件弹劾案可知,他确是会稽、江南最有力的人士。所以,绍兴八年底之起用李光,不只是为了镇压反对和议论,而是因为不得不江南政权化的南宋政权急于拉拢江南士人层、笼络江南舆论的政治计算。尚在巩固局势中的南宋政权,乃是不得不以江南为基本地域的继承政权,迟早都必须斟酌江南的政治要求,并且收拢江南士人进入权力中枢。因此,邀请李光就任参知政事,争取江南士人层赞同和议,都是继承政权和江南达成一体化的尝试。
透过李光其人、其社会政治立场,以及他从绍兴八年底到九年底整整一年间在政权中枢提出的主张与言论行动轨迹,可以具体而明显地看出这个阶段的南宋政权和江南的接点所在。这个问题还意味着,我们可以由此具体观察到,权门层在这个历史性的特殊场面——南宋政权确立时期之江南地区中,如何寄生于代表北宋末期民族全体之王朝权力上,一再“倚法营私”,并和在地地主官僚间进行政治斗争。以下,本章将以李光为中心,追索不得不江南化的南宋政权和江南的关联。除了在位仅七十余日的李纲,前此为相的黄潜善、吕颐浩、赵鼎、张浚等人俱非江南出身者,他们也不是代表江南为江南提出政治要求的宰执,因此透过李光的起用及其轨迹,我们可以检讨继承政权和江南在此一阶段中的关系,以及北宋末权门层余绪和江南地主官僚的政治斗争,这也是研究南宋政权确立过程重要的一环。
南宋的代表诗人、出身越州绍兴的陆游,曾列举包含朱熹在内的“近世名士”八人,居首者即李光(字泰发)(《老学庵笔记》卷九)。李光是越州上虞人,在北宋末以迄南宋初这段动荡时期中,他是江南士人的代表人物。今日所传的《庄简集》十八卷,是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由于没有墓志铭、神道碑、行状传世,所以他所代表的江南士人——读书人官僚风采遂不甚清晰。但映在青年陆游眼中的乡党名士形象,却是极为生动鲜明:
李丈参政,罢政归乡里时,某年二十矣。时时来访先君,剧谈终日。每言秦氏,必曰咸阳,愤切慨慷,形于色辞。一日平旦来,共饭,谓先君曰:“闻赵相过岭,悲忧出涕。仆不然,谪命下,青鞵布袜,行矣。岂能作儿女态耶。”方言此时,目如炬,声如钟,其英伟刚毅之气,使人兴起。(《渭南集》卷二七,跋李庄简公家书)
令陆游感动,当时四十七八岁的李光刚毅之风,跃然纸上。从文中看来,李光因与秦氏(即秦桧)对立,已被逐出中央政界,而这种打压的力道亦可预见将越演越烈。事实上,此后没多久,李光和张浚、赵鼎等秦桧的前任宰相们,同时受到秦桧的彻底压迫。绍兴十七年迄十九年间,因家藏野史、编纂私史、诽谤时政等罪名而起的“李光之狱”,几乎将其所有家族、近亲以及关系较深的士人都牵连在内,或系狱,或流放,“田园居第,悉皆籍没,一家残破矣”(《要录》卷一六八,绍兴二十五年四月己丑条)。秦桧死后过了数年,绍兴三十一年春,李光妻管氏要求为光恢复名誉,她说:“光迁谪岭海,首尾十八年。二子丧亡,二子流窜,田园屋宇尽皆籍没,骨肉流散,身后二子、三孙俱白丁。祖宗以来,执政官得罪,未有如光被祸之酷者。”(《要录》卷一八九,绍兴三十一年三月辛卯条)李光何以会遭受如此迫害,乃是南宋初期政治史的重要课题,当留待与秦桧专制体制论一并讨论,此处所可确认者,即其受到极其严酷的迫害,也就是说,他被秦桧视为头号政敌。
其次想要介绍的,是李光在江南士人间所拥有的强大影响力。
绍兴八年秋、冬的政情,由于第一次宋金和议的缔结,陷入紧张和不安之中。获得高宗完全信任、推动和议的秦桧,已和反对派决裂,当时具有相当发言权的将军中,亦有持反对论者,“时诸将韩世忠、岳飞皆以议和为非计”(《要录》卷一二三,绍兴八年十一月壬寅条)。高宗的决断、秦桧的政治力均不足以支撑和议的进行,“而外论群起,计虽定而未敢毕行”(《要录》卷一二三,绍兴八年十一月甲辰条)。就在这样的气氛中,金国使节将于十二月下旬携国书(金皇帝的敕书)至临安,迎接他的是高度的政治不安。“军民时出不平之语,闻之有可骇者,上自大臣,下至百执事,朝夕惴惴,恐此礼一行,或生意外之变。阖城百姓,有终夜不能寐者。而近甸、常、润、会稽之间,民悉不安。”(《要录》卷一二四,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丙子条)于是遂于十二月七日,以李光为参知政事,与秦桧、孙近、韩肖冑等人同为大臣,组成权力中枢。这是要利用李光的声望来度过政治危机:
吏部尚书李光参知政事。秦桧与光初不相知,特以和议初成,将揭榜,欲藉光名以镇压耳。上意亦不欲用光。桧言光有人望,若同押榜,浮议自息。上乃许之。(《要录》卷一二四,绍兴八年十二月己未条)
由此即可了解,高宗和秦桧之所以起用李光是为了对付世论。然而江南士人层并不了解这点,对于同乡代表参与中枢寄予热切的期望,如其同乡士人者:
会稽杨元光,作而喜而曰:吾乡先生得位,必将尽行平日之言,上副吾君倚注之重,下以慰中外搢绅之望矣。(《鸿庆居士集》卷四一,右从政郎台州黄岩令杨元光墓表)
这显示他们对于此次人事变动抱持着多大的期待。总之,李光拥有极高的声望,在南宋政权新首都的天子脚下,代表会稽地方人士表达意见,这一点是可确认的。
其次所欲检讨者,即李光虽说是江南会稽人士的代表,但他代表的究竟是江南普遍的利益,抑或是江南特定阶层的利益呢?如序章所言,山内正博将南宋政治史的架构,设定在北方移居之地主、官僚和江南土著之地主、官僚的抗争上,至其暧昧之处,序章亦已有说明。若此,李光不只是南方的代表,其背后是否还有江南某个阶层存在呢?有关李光生活形态的史料分量极少。因此,以下将从他的政治发言和行为经历,来逼近此一问题。
李光的仕宦生涯中,可以绍兴八年至九年的参知政事职任为界,分为两期。前期始于崇宁五年进士及第,历任地方官、中央官、参知政事等三十余年的过程;后期则是与秦桧斗争、失败,流放岭南、海南岛,以迄结束失意生涯的二十年时间。当然,由于他后半期的政治发言、主张均未见记载,也就没什么值得检讨的内容。然而,检视他前半期的行动、发言,仍可以指出他一贯的政治态度。简言之,那是一段始终不懈的斗争过程,对象则是支配皇帝周边、权力中枢,以此为背景而大张权势,藉此扩大私利私欲的权门层特权官僚——同时也是享有特权的地主层。
据《宋史》卷三六三《李光传》所言,他在进士及第后,先为开化县令,有政声,就任都堂审察时,已召宰相不悦。到底因什么事情不悦,并不可知,政和末期的宰相为何执中、蔡京、郑居中等人。北宋末年和李光对立的蔡攸是蔡京之子,郑居中则是郑亿年之父。绍兴九年,郑亿年从金的傀儡政权齐回归,为了他的处遇之事,李光与秦桧争执甚烈,这是造成李光罢职最重要的原因。《会编》卷二二〇引《秀水闲居录》称:郑居中之族叔郑绅,在京师(开封)经营酒肆,女为徽宗皇后郑氏。居中之妻是神宗朝宰相王珪之女,生子亿年、修年、侨年;修年之女后嫁秦桧养子秦熺。秦桧既与宰相王珪有姻亲关系,又迎娶郑家女为子媳,故与郑居中有着双重关系。代表权门层的秦桧和反权门势力的领袖李光,他们之间的政治斗争早有预兆可见。
李光出任平江府常熟县知县时,又与平江府(苏州)的朱冲、朱勔父子发生正面冲突,直到北宋灭亡,他一直与江南最大的权势之家朱氏相抗争。《会稽续志》卷五记载:“朱勔方以花石得幸,势焰熏灼。光不为屈,系械其奴。勔怒讽转运使,移光知吴江(县)。”《宋史》本传则说:“朱勔父冲倚势暴横,光械治其家僮。冲怒。”两者虽不一致,但无论何者为真,皆与朱氏一门有所瓜葛。“朱勔之父朱冲,吴中常卖人。方言以微细物博易于乡市中自唱曰常卖”(《云麓漫抄》卷七),又“设肆市药”(《东都事略》卷一〇六《朱勔传》),据此,朱家当是商人、药商之流,而前述之郑家也是酒店商家。此后直到北宋末年,李光不断对朱勔提出弹劾。靖康元年三月,他弹劾朱勔心腹地方官曾纡的状中有如下之文:
(叶)昌衡、(陆)棠皆奴事朱勔。(中略)棠知平江府长州县,专一勾当朱勔家事,民间讼牒,悉委佐官。平江地濒太湖,勔田产尽在长州县,多被水患,民间不肯承佃。棠既为抑勒上户佃种,稍不承认,即枷项送狱。承认之后,永无脱期,至破家荡产,卖妻鬻子,犹监锢不已。良民妻女,稍有姿色者,必多方钩致。百姓田园,号为膏腴者,必竭力攘取。(《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八二,论曾纡等札子)
他所告发的,是朱勔赖地方官宪强力经营私产私田之事。这是藉由特权经营私产、“倚法营私”的一个具体例子。朱勔因花石纲而恶名昭彰,他又趁机掠夺,扩大私产,这些前文皆已提及,此处则进一步地表现出和中央权门、地方官相纠结以扩大私产、剥夺民富的问题。特权地主的这种经营形态,正是李光告发朱勔的根本理由。
宣和五年,李光迁司封员外郎,“首论士大夫谀佞成风”,他攻击当时宰相王黼,为王黼所憎,又左迁桂州(《宋史》本传)。王黼与李光所抗争的郑居中、朱勔性格相似,也是北宋权门的重要成员。史载:“王将明(黼字)当国时,公然受贿胳,卖官鬻爵至有定价,故当时为之语曰:三千索直秘阁,五百贯擢通判。”(《曲洧旧闻》卷十)此外,李光还留下一篇“论梁师成札子”,攻诘因攀缘宦官而为徽宗重用,得中进士,自由出入宫中的“阴相”梁师成(《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九三;《庄简集》卷八)。
以上是李光在北宋末居小官时和权势者对立的概况。基于这种摘发奸恶的态度,他于靖康初年任右司谏时,又作了如下的发言:
又奏:东南财用,尽于朱勔。西北财用,困于李彦。天下根本之财,竭于蔡京、王黼。名为应奉,实入私室。公家无半岁之储,百姓无旬日之积。乞依旧制,三省、枢密院通知兵民财计,与户部量一岁之出入,以制国用,选吏考核,使利源归一。(《宋史》卷三六三《李光传》)
所谓应奉(1),是以贡献皇帝为名目,强制性地将地方财富集中于中央,其实大半皆流入权臣手中。李光此奏的目的即在改革这种征敛方式,从权臣手中夺回财政营运的实权,由机构中的官僚负责,使国家的财政收支明确化,确立制度,以重建国家财政。
在此能够确认者,即李光一直是站在权门、特权势力的对立面,与之形成紧张对抗的关系,而不只是单纯地从江南立场出发,拥护南方,对抗北方。先就平江府常熟县和长州县的情况来看,同样是在江南,朱勔系的特权地主层在增加财富、再生产的形态上,和非特权地主层的经营形态有着本质性的差异,故与江南士人、地主间发生尖锐的矛盾。于是我们可以看到,特权地主层和非特权地主层——在地地主层——间产生矛盾、对抗关系,而李光当然是站在后者这边,并成为他们在中央的代言人。若依山内正博氏所言,将秦桧视为江南系地主的代表,那么便无从理解日后秦桧和李光合作又抗争的瓜葛纠纷。为此,江南出身、与江南权势朱勔相对立的李光之立场,就特别值得注意了。要之,李光的政治态度并不是从一般性的江南立场出发;纵然有之,也不一定会超越特权地主层和在地地主层的对立关系。为了证明这种看法,以下将从他曾热心讨论的湖田问题加以检视。
李光出身越州,当然关心越州、明州等地的各式问题,每有机会,必定发言。其中所一贯主张者,即是越、明两州的湖田开发问题,也就是“废田复湖”论,他主张中止新田的开发,恢复原有湖面(2)。下面这两段文字自昭和十三年玉井是博的论文提出后,即屡被征引(3),虽然是老生常谈,但的确能具体地表现出李光的立场,故仍介绍如下:
吏部侍郎李光请复东南诸郡湖田。(中略)初,明、越州、鉴湖、白马、竹溪、广德等十三湖,自唐长庆中创立,湖水高于田,田又高于海,旱涝则递相输放,其利甚博。自宣(和)、政(和)间,楼异守明,王仲薿守越,皆内交权臣,专事应奉。于是悉废二郡陂湖以为田,其租米悉属御前,民失水利,而官失省税,不可胜计。光奏请复之。既而上虞县令赵不摇以为便,遂废余姚、上虞二县湖田,而他未及也。(《要录》卷五〇,绍兴元年十二月丁卯条)
宝文阁待制新知湖州李光言:明、越之境,地滨江海,水易泄而多旱。故自汉唐以来,皆有陂湖灌溉之利。大抵湖高于田,田又高于江,每旱则放湖水溉田,涝则决田水入海,故无水旱之灾、凶荒之岁也。本朝庆历、嘉祐间,民始有盗湖为田者。三司使切责漕臣,其禁甚严,图经石刻,备载其事。宣和以来,创为应奉,始废湖为田,自是两州之民,岁被水旱之患。臣自壬子岁入朝,首论兹害,蒙朝旨,先取会余姚、上虞两邑废置利害。县司供具,自废湖以来,所得租课,每县不过数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赋,动以万计,遂蒙独罢两邑湖田。其会稽之鉴湖、鄞之广德湖、萧山之湘湖等处,其类尚多。州县官往往利为圭田,顽猾之民,因而献计,侵耕盗种,上下相蒙,未肯尽行废罢。臣谓,二浙每岁秋谷,大数不下百五十万斛,苏、湖、明、越,其数大半,朝廷经费之源,实本于此。伏望圣慈,专委漕臣,乘此暇豫之时,徧行郡邑,延问父老,考究汉唐之遗制,检举祖宗之成法,应明、越湖田,尽行废罢。内有积生茭葑,浅淀去处,许于农隙,量差食利户,旋行开撩,稍假岁月,尽复为湖。非徒实利有以及民,亦以仰副陛下勤恤劝戒之意。其诸路如江东、西圩田,苏、秀围田,各有未尽利害,望因此东作之时,遍下诸路监司守令,条具以闻,毋为文具。(《要录》卷八六,绍兴五年闰二月戊申条)
在后段引文中,李光所注意到的,不只是自己出身地越州上虞县而已,并且就越州、明州等浙东全局作通盘考虑,并详述湖田的历史经纬,提出具体的解决之道。两段论述的基调完全相同。一言以蔽之,即当尽废现行湖田,恢复原来湖面。理由是,新设湖田侵夺了原来用水的水利习惯,应予废止;再者,湖田之开辟,纵令得到新田,皆属之御前(4),与国家收入无关,不应为了御前数千石收入,牺牲了民田数万石的收获。根据李光的说法,浙东湖沼位在高地,田地则在低处,湖具有贮水、放水的蓄水池功能,可以免除水旱之害。然而北宋末期开始填充湖面,湖田、围田盛行的结果,使湖面缩小,丧失了过去贮水、放水的机能,致使下游地区连年水患、旱祸不断。从李光之整理可以了解,湖田的开发在江南造成新的对立、抗争关系;这种对抗关系存在于依照原来水利方式、水利权来经营农田的在地地主层,和积极推进湖田建设的新阶层之间。
李光既有此看法,乃对湖田建设本身以及推动此事业的人们提出强烈的指控。自北宋末年以来,藉应奉之名“内交权臣”的地方官,还有与之相勾结的顽猾之民,是开发湖田的主要人物。李光所要铲除的,也就是先前告发朱勔之际的那些事情——如中央权门层和地方官相勾结,依托权门,掠夺民富,藉特权不法扩张私产的经营方式。他甚至指名明州长官楼异、越州长官王仲嶷,结托中央权门层,开发湖田,为害民生。因为这两人和南宋政权确立时期最有权势的秦桧关系深厚。秦桧和楼炤、楼父子的关系,此处依周藤吉之检证(5),不再赘述。另一方面,前文已经提及的王仲嶷,是秦桧妻王氏之叔父。神宗朝宰相王珪之子王仲山,其女嫁与秦桧,王仲嶷是仲山之弟,仲嶷之女嫁与孟忠厚,孟忠厚和哲宗后孟氏是兄妹。从人际关系来看,王仲嶷和秦桧的确关系密切,“内交权臣”一语,确实有其根据。
本无水旱之扰的地区,因湖面被侵占而苦于水旱;与中央权门相勾结开发湖田,亦使得依赖原水利系统的地主和农民蒙受巨大的损失,这些正是以上李光“废田复湖”论所要检举者。这样的解释如果可以成立,则他所代表的,正是江南这些新受害在地地主的声音。这和以往告发朱勔一党在平江府的暴行一样,都是为了支持被地方官压迫的农村上户。这意味着李光是站在江南在地地主中非特权地主的立场。在此尚欲一并强调者,即日后他和秦桧之所以长期处于严重的对立关系,实已结胎于北宋末与权门系地方官因湖田问题而有的争执。李光和秦桧的对立,绝非偶然,而是有其一定的结构性和历史性。从李光的立场来考虑,称秦桧是江南地方一般地主代表的说法,实在有欠妥当。
所以,我们不能单纯地将李光视为江南系官僚,若从他所面对的问题与具体言行来检讨他的立场,李光乃是江南在地地主的利益代言人。以下拟再从另一方面来证明这种看法。
建炎三年(1129)五月,李光就任江南东路宣州地方官。知宣州时代,他曾组织民间自卫团体,防卫大盗戚方攻城。为了纪念这项功绩,宣州建有褒烈庙祭祀李光:
庙在宣城县北门外,资政殿学士上虞李公之祠。公讳光,字泰发。建炎初,直龙图阁,知宣州。溃卒叛亡,公填抚之,民得按堵。戚方攻城,公率众防托坚守,阅二十有八日,城卒以全,宣人德公再生之恩。乾道九年,士民王霖等请于朝,诏赐今额。陈侍郎天麟撰庙记刻石。(《宋会要辑稿》,礼二一之四七)
南、北宋交替之际,因金军入侵与各种叛乱之相继发生,治安状态极为恶化。面对此情况,在地地主多避难他地,等待混乱的平定,亦有投降金军和金的傀儡政权以保全性命者。然而其中也有觉悟诛灭,死守祖先坟墓之人。为了对抗金军与群盗,保卫村落和都市,民间自卫团体陆续产生,是为此一时期的特征。当民间以在地地主、土豪为中心,决心死守祖先坟墓时,地方官该持什么样的态度才好呢?在此指挥、命令系统混乱、断绝之际,地方官必须各凭识见作出决定,诚为极大的考验,却也是一举展现个人才性的时机。地方官必须抉择:是要誓死和民间自卫武力共战,抑或逃亡、投降。在这种情况下,李光毅然选择了自卫之道,正是他和在地地主同一阵线最鲜明的表白。
李光曾说:“守臣任人民、社稷之重,固当存亡以之。”(《宋史》本传)这是金军入侵,朝廷下诏许以自便,诸郡守臣或守或避之时,李光对此表示意见的一段话,充分显示了他的观点。他之所以会全力防卫宣州,正是出于这样的想法。《会编》卷一三七、一三八建炎三年四月十四日至五月十三日条,《会稽续志》卷五《李光传》,《宋史》卷三六三《李光传》都记录了宣州防卫的具体状况。现综合整理如下:(1)或劝李光一家逃遁,李光辞道:“我一家获全,其奈一城生灵何。”他甚至对众表示:“引剑之计已决,义不污贼手。”(均见《会稽续志》)披露防卫之决心,鼓舞兵民士气;(2)为准备物资计,令富户供输财货,蓄积上供秋税以备兵粮,修补城池,借用寺院等;(3)在人员方面,集民为保伍,编成义社,由土豪任指挥,动员现任官、寄居官以巩固领导体制,又募死士,整备兵员;(4)一切军令、指挥,全权集中于李光,以行使非常之大权,坚守宣城不入流寇之手。
南宋初年,以身守城的事例不多,宣城是个成功的例子,这也是前文所说建立褒烈祠的缘由。郑亿年降金,并参赞傀儡政权的中枢;王仲山、仲嶷兄弟身为抚州、袁州地方官亦相继降金,“兄弟典二郡相望,皆不能全其节”(《会编》卷一三五引《中兴遗史》)。与他们相比,李光的个性不难明了。靠特权立足的地方官,缺乏与在地地主的连体感,李光则积极地与地方死生与共,他的社会立场遂亦由此显现。
绍兴八年(1138)底,政治的紧张不安升高,李光以其崇高的声望获选为副相,参划权力中枢,唯其人望如前所言具有时代性、历史性。单就他的政治态度和行动来看,他是江南在地地主、非特权地主的代言人,而他的经历、人格,在年轻的陆游眼中,则是“近世之名士”。
二、江南民力涵养论
李光出任参知政事,本是高宗、秦桧为进行和议而与江南士人妥协的结果,其目的在于分化和议反对论与慎重论的势力。同时,这也是转变为江南政权的继承政权,放弃了民族全体性,向江南寻求支持。江南士人既恐惧金军入侵,又害怕江北大盗、游寇渡江,也期待南宋政权能加强防卫。他们对继承政权的一大政治要求,是期望掠夺性的战时财政能有所更革,这也是李光参与政权中枢的重要背景。
曾为北宋末权臣王黼所轻、寓居两浙常州的汪藻,在建炎末、绍兴初上奏说,欲完全仰赖东南数十州民力,谋宋朝之再兴,必须节省宫廷浮费,减省军队财耗,矫正将军们横暴之行,整军且肃军。这篇奏文当时曾引发将军们的反弹,这一经过前文也已述及。这是站在江南在地士人的立场,认识到肃军和兵力一元化才能减轻东南民力负担。他主张:“若夫理财则民穷至骨,臣愿陛下毋以生财为言也。今国家所有不过数十州,所谓生者,必生于此数十州之民,何以堪之。惟痛加裁损,庶乎其可耳。外之可损者,军中之冒请;内之可损者,禁中之泛取。”(《要录》卷四二,绍兴元年二月癸巳条)
这样的要求与期望——江南地主的负担问题,不断地被提出,继承政权既是以江南为根据地的政治权力,则这无论是在内里或表面,都已成为当时重要的政治课题。绍兴九年三月,福建邵陵人谢祖信曾指出:“东南之财尽于养兵,民既困穷,国亦虚弱。然此所费止于养兵一事。”(《要录》卷一二七,绍兴九年三月丁未条)问题的根本一直不曾改变,南宋初十余年间,掠夺性的战时财政始终不见改善,江南、四川等南宋统治地区,也从未实施过什么民力涵养政策。
绍兴七年起,政权中枢与高宗周边开始注意息民、裕民之说,也就是减轻东南财政负担和涵养民力的问题受到重视。七年闰十月,监察御史金安节对高宗上书:
臣谓今日之计,莫若早自治而已。欲自治则选将以训兵,择吏以安民,恤费以丰财,诚当世之急务。(《要录》卷一一六,绍兴七年闰十月庚申条)
他也是自治、自强论者,具体整理其自治内容,则是以肃军、合并地方行政为财政上之急务。金氏是江西休宁人,当朝廷起用秦桧兄秦梓知台州时,他曾弹劾秦梓“人品凡下”(《要录》卷一一七),批评秦桧任用私人,而招致秦桧忌恨。
当此种呼声日益高昂之际,高宗于绍兴七年六月、八年五月两度表明,如能实现休战状态,即可减轻财政负担。例如:
上曰,朕以兵戈未息,不免时取于民。如月桩之类,欲罢未可。一旦得遂休兵,凡取于民者,当悉除之。(中略)傥他日兵寝,朕当蠲罢。虽租赋之常,亦除一二年。朕之此心,天地鬼神,实照临之。(《要录》卷一一一,绍兴七年六月己酉条)
强制诸州分担战争资金而恶名昭彰的月桩钱,可以因休战而罢除。又向鬼神宣誓,明言一般租税也将免除一两年。从这里看来,高宗虽也热心于息民、安民政策,然无论其主观上之善意如何,这项发言并不一定会完全兑现。相对于汪藻等人的息民、裕民论,乃是以整军肃军、削减军费来减轻财政负担;高宗则不谈肃军与息民间的关联性,而是以休兵为条件,即必先达成休战才有可能减税。这样一来,江南在地地主层和高宗间就有了分歧,而高宗之起用王庶,积极收兵权之举,其重点亦不在财政问题,高宗的发言很可能只是空头支票。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绍兴八年和议的重要性,在于和议、收兵权同为当年的政治课题之一。和议如果能很快促成休战状态,息民、裕民政策即可能成为下一个政治课题。八年五月,“上慨然叹曰,当时若无军旅之事,使朕专意保民,十数年间,岂不见效”(《要录》卷一一九,绍兴八年五月戊申条)。正是由和议——终战转而关心内政。然而绍兴八年后半年,之所以更重视息民论,并不是缘于这种理论的运作,而是由于又有新事态出现。所谓新事态,即伴随着和议的进行,以赵鼎为顶点的反秦桧官僚已全部离开了政权中枢,政权基础因而变得既狭隘又不安定。为了要补强这已被孤立又不安定的政权,与赵鼎系官僚不见得一致的江南自治论者、江南在地地主们就必须多加拉拢。在江南人士间富于声望的李光,于绍兴八年底的紧张时刻就任参知政事,正是基于这样的历史背景。此际,对高宗、秦桧来说,息民论、裕民政策与和议一样具有正面的意义。高宗欲藉息民论使和议正当化,又拉拢江南在地地主士人进入赵鼎系官僚离职后的政权中,以求安定政权,期待一石二鸟的效果。赵鼎罢免后的八年十一月,高宗对百官提出:“休兵之后,一切从节省,虽常赋亦蠲减,以宽百姓。”(《要录》卷一二三)但大臣王庶却全然无视这项发言。高宗、秦桧的发言当然是以江南系士人为对象,而不是不久之后即将辞职的王庶等人。
不可忽略的是,江南派士人有相当部分支持和议,积极期待休兵以削减赋税。金使即将入京的绍兴八年十二月,沈该——继秦桧没后为参知政事,出身吴兴、归安大姓——经门引介上殿,即提出此刻当以和议为是的上书。再者,由起居郎拔擢为中书舍人的刘一止,由太府丞赐进士出身而充起居郎的莫将,也都是归安人。他们经门引见上殿,皆指出和议若成,休兵即为可能,当然也就可以整顿军队,实行息民、裕民政策。其意见书有云:
今日之议成,虽未可以去兵,而亦可以少休兵矣。夫国虚则民贫,民贫则上下不亲,敌攻其外,民盗其内,是谓必溃。(中略)今日之议成,则兵之戍于外者,可以移于近;兵之冗于食者,可以汰而减。兴农桑而省馈饷,俾四方万里,举无科抑怵惕之劳,顾不可乎。今关市重敛,商贾不过,财货雕虚,钱宝空乏,公私扫地,赤立之际也。今日之议成,费可渐积,商可渐通,钱可渐增,变惊扰之习为阜民,归迁徙之劳为永业,俾城郭郊野,举有还定之安,顾不可乎。是四事者,至易晓也。而纷纷之说,犹不喻焉,盖亦未之思耳。(《要录》卷一二四,绍兴八年十二月甲子条)
强行推动和议,使得多数官僚从政权中枢去职,当举世皆反和议之际,莫将彻底论证江南利害得失,拥护和议论,对高宗、秦桧等人当然极富启示性。高宗在缔结盟约之前,一直尝试以不能不行之孝道来使和议正当化。可是到了十二月,为了息民、裕民而进行和议,以求休兵,成为和议正当化的双重根据,施力点移动。翌年二月,第一次宋金和议之后没多久,京城副留司郭仲荀要求增兵,高宗回答道:“朕今日和议,盖欲消兵使百姓安业。留司岂用多兵,但得二三千人,弹压内寇足矣。”(《要录》卷一二六,绍兴九年二月癸丑条)和议—弭兵—安民的思考线索,和莫将奏文所展开的论理完全相同。
要之,综观绍兴七年至八年的政治过程,在肃军和收兵权、推动和议和休兵安民等选择间,高宗为了自身权威的正当化,以实践孝道为由选择了后者,至于由此而生的政权不安,则再利用息民论来调整。这也是其与要求减轻财政负担的江南士人相妥协的原因。
三、李光任参知政事
绍兴八年(1138)十二月,不但反和论因着高宗、秦桧强烈推动和议而被激发,政治气氛也因为迎金使入京而躁动不安。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越州人士李光出任副宰相参知政事。对于高宗、秦桧而言,迎李光入朝,是为了借助他的声望,尤其是在江南人士中优厚的声望,以减低权力中枢的孤危,镇压住反和议的声浪,甚至进而成就和议。
较李光晚五十年,属于后一世代的朱熹,在《朱子语类》卷一三一中说,秦桧迎李光为大臣时,曾置酒宴相促请,宴中呼李光为“参政”,李光意兴风发,遂承诺就任。这似乎表示李光乃是眩于官位,而被秦桧巧妙的怀柔策所勾诱。在当时那种紧迫状况之下,李光的上台,是否如朱熹所言是被收买,有稍加检讨的必要。绍兴八年前半期的高宗,面对着收兵权——这是恢复集权体制的必要条件,而江南士人因反对战时财政也强烈地要求整合军队——和推进和议两大课题,无法决定当以何者为先。这从高宗以性格相反的赵鼎和秦桧并相,又由王庶等负责肃军,可以窥知。八年,秦桧的政治工作成功了,和议的实行成为皇帝屹立不摇的决定,他人皆不得干预,权力关系发生了变动,赵鼎派被流放。结果,权力中枢只剩主和论者。大批官僚被流放后,当然会造成权力基础的动摇,也使得政局动荡不安;于是皇帝提出了江南人士一直要求的息民、裕民论,表明和议的目的乃是使百姓安业。这根本就是为了克服当前政治不安而提出的口号,以寻求江南地主的政治支持。
从绍兴八年这种政治过程来看,李光就任参知政事并不是为了个人名誉或渴求权势,也不能说是为人收买。他真正的意向虽然不明,值得注目的是,《宋史》本传中所言“光本意谓但可因和而为自治之计”。据此,李光的休战论是以实现“自治之计”为目标。这个时期的“自治”、“自强”之论,固然因人而异,唯亦有其共通之处,即强烈地要求安定民生,富裕民力,改变战时财政。可以说,李光之所以参加秦桧主导下的政权,理由十分的充分,因为休战会带来江南人民的休养生息,重建已等同于战时掠夺的国家财政,减轻江南赋课。李光在绍兴四年十二月自述道:
礼部尚书李光言,伏睹陛下驻跸东南,江浙实为根本之地。自兵兴以来,科须百出,民力既殚,理宜优恤。(《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三之二一)
我们可以认为,李光完全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而就任宰执。高宗推动和议的理由,从实践孝道转向休战、息民论,就在李光出任参知政事之时。李光在这样严重的状况下参加中枢,也有其正当之理由,这点可以从李光任职参知政事约仅一年的行迹中加以确认。
李光在位时间并不长。他于绍兴八年十二月就任,翌年十二月即遭罢职,在位恰满一年。其施政特征在于他专就财政、内政问题发言,却不及于当时最大的政治课题——和议,例如他首先指出正月桩钱的弊害:“参知政事李光言,诸路月桩(钱)最为民间重害,而江东、西为甚。”(《要录》卷一二四,绍兴八年十二月辛未条)“光又奏,今日急务莫切于理财之政。”他主张整理地方上错综复杂的常平司、香盐司、发运司等机构,“令户部侍郎专领,庶几名正而事成,官省而职举”,提案将北宋以来便宜行事、有名无实的财政机构由户部一元化(同前)。
以理财为急务的李光执政以后,周遭总是聚集着主张重建国家财政和息民、裕民的官僚,并且提出具体的方案。其中,在绍兴九年李光下台时,从中央流放外地的刘一止是湖州归安人,周葵是常州宜兴人,皆是江南本地人,也都和李光有相同的看法。特别是周葵,他任平江府长官之际,为实施经界法之事,和秦桧、李椿年严重对立;他也是自治论者,九年六月他和高宗曾有如下之对话记录:“殿中侍御史周葵论国用、军政、士风三事。上曰:国用当藏之于民,但百姓给足,国用非所患。”(《要录》卷一二九,绍兴九年六月己未条)明显地,高宗已对他们表示妥协,这与秦桧当时以“损国”为由,反对缓和国家征敛之议,恰成对比。九年三月殿中侍御史谢祖信论称:“东南之财,尽于养兵,民既困穷,国亦虚弱,然此所费止于养兵一事而已。”(《要录》卷一二七,绍兴九年三月丁未条)也是要求减少不急之务、冗长之费。类似的建言,在绍兴九年大量涌出,其中以霍蠡的意见最有条理,介绍于下:
江淮等路经制判官霍蠡言,臣闻自三司之法坏,而户部虽掌经费,不复稽财用之出入久矣。军兴以来,上自朝廷,下至州县,案籍焚毁,纲目散亡,老胥猾吏,出没其间。而掌邦记者,但以调度不足为忧,苛刻隐欺之患,不暇复省。故一有调度,举以其数,责之司漕,漕责之州,州责之县,县责之民。民不胜其求,不得不为巧避之术。于是诡名寄产,分户匿税之弊,百端纷起。今将检察其实,固非督其逋负,收其羡余,以为刻剥之务。亦将计其所取于民者几何,有当取,有不当取者,从而是正之。核其上供于朝廷,供亿于大军,及诸司之所支拨,州县之所当用者,各几何。有当用,有不当用者,亦从而是正之。使其所取有常,所用有数,复于朝廷,达于万民,皆可通知,以为经久之制。(《要录》卷一二七,绍兴九年三月乙未条)
战乱之中财政机构混乱,战时财政习于苛敛诛求,人民巧妙规避等弊害,霍蠡皆一一列举,要求更正。其中特别值得注意者,即其言取于民者,有当取,有不当取,故应决定原则,“使其所取有常,所用有数”。这是一种岁出岁入定额化的主张,对国家财政基本负担者的江南地主而言,即是应停止藉战争为名的无穷尽之收刮。
李光执政之时,重建国家财政、减轻人民负担的呼声大起,在这一股潮流中,皇帝也表明意向:“朕欲养兵,全藉民力。若百姓失业,则流为盗矣。上知月桩之害,每每宣谕,忧形于色,此臣下所当奉承也。”(《中兴小纪》卷二六,绍兴九年二月甲子条)
与此处所论旨趣相关、不可忽略的问题是,绍兴九年五月明州广德湖的湖田问题。李光的故乡地近于越州上虞县与明州鄞县,李氏早就对广德湖的湖田问题表示关心。广德湖周围五十里,湖水灌溉民田二千余顷,北宋末年,在知明州楼异的提议下,湖面被填,变为农地。楼异和朝廷权臣相勾结,强行废湖,在地地主、农民大受其害,李光在前引论湖田的奏文中已指出这点。绍兴元年(1131)十二月,李光曾强烈反对增加越州、明州湖田,和李光同为上虞人的赵不摇亦支持他的意见。结果,废除了上虞、余姚两县湖田,但此决定不及于其他地区,广德湖湖田即未被废。之后,薛徽言于二年七月论明州湖田问题,诏令废除广德湖低下处湖田,恢复湖面(《要录》卷五六)。同年三月赵不摇、李光等奏请明州、越州复湖废田,五年闰二月李光再次奏请“明、越湖田,尽行废罢”(《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四三)。
总之,对于明、越两州以至江南一带淹没湖面、增加湖田一事,李光一直代表原权益受损的在地经营地主表示反对,要求权门及其同路人废田复湖,广德湖田之事即其具体表现。九年五月李光既居参知政事之位,广德湖田的问题遂也变成中央级的问题,之所以会决定废田复湖,当然是高宗和江南地主的政治妥协,而李光当时居于要职,亦有其影响力在。
诏两浙转运司措置明州广德湖利害,申尚书省。湖在州西十里外,周回五十余里,灌民田近二千顷亩,收谷六七千斛。自政和末,始废为田,得租米万九千余斛。近岁仇悆为守,又倍增之。然绍兴七年民失水利,所损谷入,不可胜计。至是,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周纲,自明州召归,请复废田为湖,故有是命焉。(《要录》卷一二八,绍兴九年五月癸卯条)
仅从字面上看,转运使不一定会废田复湖。然而秦桧专制体制确立的十三年三月,“明州言,自废广德湖田,岁失官租三千余斛。请复以为田,从之”(《要录》卷一四八,绍兴九年三月辛亥条)。但《要录》注称:“事初见九年五月。”从此处来看,广德湖田乃是废而复置,而若与《要录》注文相对照,则废田复湖当是在李光任中。
绍兴十三年三月,一进入秦桧专制时期,便又进行废湖复田。造成明州、越州湖田盛行的知越州王仲嶷、知明州楼异等人,皆是秦桧亲戚或有关系之人,秦桧既积极营造湖田,当然不会再听李光等人的意见。对于邻近的越州鉴湖,秦桧也欲将之湖田化:
时秦桧议干鉴湖为田,云岁可得米十万斛。上谓:若遇旱岁,无湖水引灌,则所损未必不过之。桧乃止。(《要录》卷一五四,绍兴十五年七月壬子条)
高宗站在了李光的立场,也了解李光的意见。比起秦桧只从增加财政收入来考虑,立场更广更高。由此看来,李光在位期间的废田复湖政策,秦桧专制时期的废湖为田政策,都是环绕广德湖而起的争执。
李光之得就任执政,乃是高宗、秦桧为推动和议、取得江南士人支持而有的妥协、怀柔策略;同时也表示皇帝理解李光和江南士人的财政主张。然而这种关系原出自一时的妥协,只限于怀柔之用。高宗与秦桧的财政观本来就与之有别,且尤以秦桧为甚。李光虽未和秦桧就财政政策直接争论,但其基本性质之不同,已在绍兴九年清楚显现。如出身于两浙路常州晋陵的张守,曾于绍兴三年五月知绍兴府时,检讨上虞、余姚两县之湖田利害,奏请废止,故其立场与李光相同。秦桧曾对张守的政治态度有所批评:“资政殿大学士张守,帅江西。以郡县之供亿、科扰烦重,上疏请蠲积欠,损和买,罢和籴,及裁减军器物料。上欲行之。时秦桧方损度支为月进,且日虞四方财用之不至也。览疏,怒谓人曰:张帅何损国如是。守闻之,叹曰:彼谓损国乃益国也。”(《要录》卷一三二,绍兴九年九月癸未条)在这份绍兴九年九月的记录中,张守的见解与李光相近,对于加强地方搜刮之事到底是损国还是益国,和秦桧想法完全不同。这种不同已暗示,李光和秦桧根本不可能长期合作,两人早晚会有瓜葛。就在同年九月,两人因郑亿年的人事问题发生直接的冲突,李光失败,年底即离开了权力中枢。
四、李光罢参知政事
李光于任职参知政事满一年后的绍兴九年十二月被罢免。他和当时的宰相秦桧有各种异质之处,仅仅为了推行和议而建立的合作关系,迟早都会破裂。那么,他被罢免的理由究竟是什么呢?如果是高宗、秦桧联手将其逼退,岂非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和江南地主士人间的妥协策略,其间历史因由值得检讨。
然而,想要从史料上明白李光下台的实际情况,把握绍兴九年底秦桧和李光间政治斗争的真相,并不容易。《要录》卷一三三绍兴九年十二月辛酉条记载:
参知政事李光罢。光与右仆射秦桧议事不合,于上前纷争,且言桧之短。殿中侍御史何铸因劾光狂悖失礼,光引疾求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