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绍兴十年至十二年之政治发展(上)——金之重占河南与南宋之收兵权.2
是夜半,复以制分命三大帅军中列校,使各统所部,自为一军,更其衔曰:统制御前军马。凡其所统,升黜赏罚,得专达之。诸校喜于自便,莫不欣然受命。明日,三大帅入授元枢之制,既出,则其所部皆已散去,导从尽以密院之人。上之此谋,惟先臣(王次翁)与秦桧预之,天下叹服。三帅既罢兵柄,先臣语伯庠曰:吾与秦相谋之久矣。虽外示闲暇,而终夕未尝交睫。脱致纷纭,灭族非所忧,所忧宗社而已。事幸而成,上之英断与天合也,吾何力之有。
也就是说,在三将就任枢密使、枢密副使前一天晚上,秦桧、王次翁等人颁下敕令,认可各带兵官之人事权与指挥权,使各将麾下所领部队独立为皇帝的直辖部队。结果,各部队于一夜间尽皆散去,各将不再有统御之力。《要录》作者李心传提到,《日历》与《王次翁叙记》间有五日差距。所谓一夜之间皆散去的说法,确实令人难以相信,但各将麾下“诸校喜于自便,莫不欣然受命”的记载的确很重要。因为这与王庶、常同、张戒等人所提出的偏裨抚循政策——令副将自立,以分割各将军团而弱之的方针——大体上相一致。王庶等人于绍兴八年(1138)上半年所构想的计划,终于在三年后付诸实施了。
其次,此一策谋虽是在高宗主导下进行,但很明显地是出自秦桧、王次翁的谋划。王次翁其人,及其与秦桧间的关系,前文已有所分析(详本章第二节)。由于此时仅秦桧与王次翁任职宰执,秦桧一系列收兵权的重要工作,遂皆由王次翁负责主持。正如史书所言:“时韩世忠与刘光世,张俊与锜皆不相能。御史中丞王次翁言曰:臣闻世忠之与光世因言议而有隙,俊之于锜因措置有睽。窃恐锜保一孤垒,光世军处穷独,俊与世忠不肯急援。愿遣使切责。(中略)时诸将骄而次翁弹击不避。”(《要录》卷一三六,绍兴十年六月庚午条)他与赵鼎属下的王庶一样,强烈地想将家军收归国家统制。
这种意图使战斗部队自立、分离的构想,进行地极为隐秘,恰如《齐东野语》卷十三“秦会之(桧字)收诸将兵柄”所记:
始诸将苦斗,积职已为廉车正任,然皆起卒伍,父事大将,常不得举首,或溷其家室。岳师律尤严,将校有犯,大则诛杀,小亦鞭挞痛毒,用能役使,深入如意。命既下,诸校新免所隶,可自结和,人人便宽善。共命报应已略定,三人(世忠、俊、飞)扰扰,未暇问也。稍从容,见桧,始以置衔漏挂兵权为请。桧笑曰:诸君知宣抚制置使乎。此边官尔。诸公今为枢庭官,顾不役属耶。三人者怅怅而退,始悟失兵柄焉。
岳飞军向以统制严格知名,由于王次翁观察到,他的严格统制正是促使将校群自立的契机,也是建立皇帝禁军的基础,故不致重蹈张浚的覆辙——战斗部队将校层反对收兵权并加以抵抗。
从政治面来看,绍兴十一年(1141)四月的收兵权工作厥为收买、分化,至于军队制度本身又是怎样的状况呢?《要录》卷一四〇绍兴十一年四月乙未(二十六日)条载有诏书:
是日,诏宣抚司并罢。遇出师,临时取旨。逐司统制官已下,各带御前字入衔,令有司铸印给付,且依旧驻扎。将来调发,并三省枢密院取旨施行。仍令统制官等,各以职次高下,轮替入见。
这份诏书的重点有六项:(1)废宣抚使制——家军体制。(2)今后调发军队皆须秉承皇帝意旨。(3)带兵官(统制官)加“御前”之名,以示其为皇帝直辖,并给付官印。(4)部队驻屯地点不变。(5)今后无论是物资的调发、人员的补充,皆由三省枢密院,也就是由中央主持。(6)各带兵官可依职位高下,顺序入朝谒见。因着措施(1)以往武将专横以及由此而来的地方军、家军体制得以全面废除。措施(2)则将作战命令及军事指挥权全部收归皇帝所有。而措施(3)与措施(6),则使得全部战斗部队皆成为皇帝的军队,直属于皇帝。五月三日,以诏书赐给原本的三宣抚司统制官,其文曰:
朕延登秉钺之元勋,并任本兵之大计。凡尔有众,朕亲统临,肆其偏裨,咸得专达。尚虑令行之始,或堕素习之规,其各励于乃心,以务肃于所部。(《要录》卷一四〇,绍兴十一年五月庚子条)
这明白表示,将由皇帝直接统御并指挥、命令各部队。至于措施(5)既不许各部队随意调配物资,也就意味着将由国库负责军队的开支,以往任各家军自由制造、贩卖酒类,经营质库等商业活动皆须中止,并转归于国家。五月四日,在楚州、建康府、鄂州之韩世忠、张俊、岳飞等营地设置总领以总理军马钱粮,就是与措施(5)相配合。值得注意的是,此军马钱粮官“各专一报发御前军马文字,诸军并听节制”,“盖使之与闻军事,不独职馈饷云。总领官正名自此始”(《要录》卷一四〇,绍兴十一年五月辛丑条)。于是身为文官之总领官不独主掌军中财政,也参与军事。尽量分割官职,以期相互监察、相互规制,原是宋朝统治机构经营的一大原则,这里不过是再次翻版而已。总之,地方驻屯军队也被纳入文职财务官员的监视、规制之下(7)。
接下来,当讨论第三点,也就是如何成功地策动三大家军中势力最大的张俊。早在赵鼎、张浚计划收兵权时,就已设想着该如何让诸大将转任枢密使职、使战斗部队自立等有关措施,但都未能成功。秦桧之能以此为计而得成功,一因其把握了柘皋战后借口论功行赏的最佳时机;同时还进行政治工作,策动三大将之一的张俊,让他率先表示愿归还兵权。秦桧对张俊所作的政治工作,也分化了诸将间的一致性,既是怀柔、笼络,也是收买,这次计划之所以能成功,关键正在于张俊之归还兵权。前面提到,张俊、韩世忠、岳飞等一起被秦桧与王次翁设计,“三人者怅怅而退,始悟失兵柄焉”(《齐东野语》卷一三);事实上,只有张俊早已稍知高宗、秦桧意向,同时秦桧也曾热心地游说张俊。《宋南渡十将传》卷六《张俊传》称:“拜枢密使,俊觉朝廷欲罢兵,首请纳所统兵。诏奖谕之。”又陆游作《德勋庙碑》也以张俊此项提议为收兵权之关键:
而一、二重将,未还宿卫。论者咸以为非长久计,公则率先请罢宣抚使事。奉朝请,章再上,引义恳款,于是议始定。士大夫咸谓:其得大臣体。而高宗亦每谓之腹心旧将,又曰:从来待卿如家人。又曰:是人与他功臣相去万万。(《渭南文集》卷十六)
于是,“时俊与秦桧意合,故力赞议和。且觉朝廷欲罢兵权,即首纳所统兵。上从其请”(《要录》卷一四〇,绍兴十一年四月乙未条)。可见一般皆认为,秦桧与张俊已先在和议问题上取得一致性。
不过,这时秦桧并不能确定张俊是否为主和论者。张俊虽非岳飞、韩世忠者流的强硬对金论者或主战论者,但其如何看待宋、金共存关系则不甚明白。秦桧对张俊所下的工夫,恐怕还是应该从让他独掌兵权这点来考虑。绍兴十二年(1142)十一月,张俊罢枢密使职,《要录》记其事曰:“初,太师秦桧与俊同主和议,约尽罢诸将,独以兵权归俊,故俊力助其谋。及诸将已罢,而俊居位岁余,无请去之意。桧乃令殿中侍御史江邈论其罪。”(《要录》卷一四七,绍兴十二年十一月癸巳条)和议云云者姑且不论,秦桧约以张俊一人掌兵,应该才是使他愿将兵权奉还皇帝的理由。
如上所言,绍兴十一年(1141)四月下旬至五月上旬间,悬宕已久的收兵权问题——解散家军体制,整编皇帝直辖部队等基本部分,在秦桧、王次翁、范同、张俊等人努力下,一下子就实现了。同年冬十月,高宗曰:
艰难以来,将士分隶主帅,岁久未尝迁动,使植根深固,岂是长策。尝令互易,如臂指可以运掉。才过防秋,便当为此,则人人可以指踪号令矣。(《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十月庚午条)
这固然显示家军体制并未完全绝迹,然延至绍兴十二年底,“上谓秦桧曰:唐藩镇跋扈,盖由制之不早,遂至养成。今兵权归朝廷,朕要易将帅,承命、奉行与差文臣无异也”(《要录》卷一四七,绍兴十二年十二月己卯条),就已是一副夸耀兵权已完全收回的口气了。
在史臣秦熺(桧之养子)笔下,对于绍兴十一年四月的收兵权过程与其最终目的,还有高宗、秦桧等当事人的官方看法是:
既班师,主上圣明,察见兵柄之分,无所统一。凡有号召,多托故不至。于出师之际,又不能协力徇国家。恐有缓急,必致误国大事。乃密与桧谋,削尾大之势,以革积岁倒持之患。一日,大廷宣制,除张俊、韩世忠,岳飞三帅为枢密使、副。由是天下兵柄尽归朝廷矣。然是举也,孰不以为善。前此独无敢睥睨者,有识之士,方惧金人之平四方底定,而此辈跋扈自肆,意外事有叵测者。今一旦悉屏听命,如玩婴儿于掌股之上,销祸于未然。既已协诸军之公愿,谓自此愿尽死力。远近欢呼,切叹睿断英果,措意弘远,知敌不足忧,而太平可指日待也。(《要录》卷一四六,绍兴二年八月己丑条)
南宋政权的收兵权工作不但是众人的期望,也是集权国家为确立其自身而必须处理的问题,也就是国家的课题。不过绍兴十一年(1141)四月这个时点本身所具有的个别性、历史性意义也不能等闲视之。从这点来看,史臣的记述——即所谓官方看法——如“恐有缓急,必致误国大事”,或“此辈跋扈自肆,意外事有叵测者”等语,虽一味强调当防范军阀、家军之反乱于未然。即将北宋以来皇帝集权主义的复活,视为是收兵权工作的首要目标。全未提及绍兴十一年二月柘皋战后的景况,也就是对金战争最紧要时刻的状况。但我们仍可以推测:秦桧等人于绍兴十一年四月进行此事,乃是因收兵权在对金战争中具有重大的意义。《中兴圣政》所引“史臣曰”有如下见解之事亦不能轻忽:
《中兴圣政》史臣曰:(中略)乌珠求和,畏我之强也。故兵可以合,兵合而朝廷之势重,将帅之权轻。(《要录》卷一五五,绍兴十六年九月己丑条附注)
史臣认为,南宋政府收兵权并解散家军,可以强化南宋军事实力,有利于对外。与此看法一致的,是绍兴十一年(1141)九月高宗闻知金提议和谈时所言:“始谓将帅各自为家,莫相统一。今闻尽归朝廷,纲纪既立,军政必修,望风畏惧。”(《要录》卷一四一,绍兴十一年九月戊申条)总之,收兵权——解散家军体制与编成单一的皇帝直辖军队——乃是“我之强也”的根据,也是形成“朝廷之势重,将帅之权轻”的缘由,这与秦桧的战争构想与战争指导方针恰相符合。绍兴十一年夏收兵权的历史意义,除了封锁家军造反的可能性,也使对金战争更趋近秦桧所拟想的防御战。如后所言,和议与收兵权的连贯性、岳飞之死的超历史性,皆与绍兴十一年四月收兵权工作的历史意义有着无可置疑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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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山軍治:《熙宗皇統年間における宋との講和》,《金朝史研究》,东洋史研究会,1964年,第316、334—342页。
(2) 陶晋生:《完颜昌与金初的对中原政策》,《边疆史研究集——宋金时期》,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第43页;又氏著《女真史论》第三章《政治汉化:一一三五至一一六一》,食货出版社,1981年,第41—43页。此外又可参看陶晋生:《金代的政治冲突》,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3本第1分,1971年。
(3) 关于第二次宋金战争的开战日期,各书所载不一。《宋史》卷二九《高宗本纪六》与《要录》卷一三五,皆称五月丁亥(十四日)南京(应天府)陷落;《宋史》高宗本纪与《皇宋十朝纲要》卷二三,皆谓己丑(十六日)西京(河南府)陷落。可是开战——毁盟之日与东京城陷之日则不一致。《宋史》本纪言:五月己卯(六日)“叛盟,兀朮等分四道来攻”,乙酉(十二日)“兀朮入东京,留守孟庚以城降”。《金史》卷四《熙宗本纪》则道天眷三年五月丙子(三日)“诏元帅府复取河南陕西地”,己卯(六日)“命都元帅宗弼以兵自黎阳趋汴”。又《皇宋十朝纲要》卷二三,记五月乙酉(十二日)“金人叛盟,分四道入寇”。关于开封之陷落,《会编》卷二〇〇与《中兴遗史》皆称五月十一日,《日历》作十二日,张戒《默记》则为十三日,《要录》乃言“诸书不同”(《要录》卷一三五,绍兴十年五月丙戌条)。由于开战之事系由金主导,故据《金史》取五月三日。至于东京陷落之日,则从《要录》之五月十三日之说。
(4) 《要录》其他刊本有一“不”字,又《(中兴)遗史》亦作“朕虽亡国,不复见张浚”。“不”字恐有脱漏。
(5) 关于其所弹劾事项——受岳飞赠金五万贯,赵鼎曾有辩解,详见《忠正德文集》卷九,弁诬笔录。
(6) 绍兴四年十一月的宣战理由,是指称金之傀儡政权——齐为“逆臣”,“大逆不道”。绍兴十年六月发动的对金战争,宣战理由则止于对金将宗弼个人的攻击。南宋在诏书、檄书中明确表示与金全面对决,始自绍兴三十一年八月的战争。在那份诏书中,历数金之占神京(开封),强掳两帝致其崩殂,望“文武大小之臣,戮力一心,捐躯报国,共雪侵凌之耻,各肩恢复之图”。檄文则言“不与贼以俱生”。高宗也对宰执谈到“神怒人怒”,“庶几恢复神州,以复两朝之耻”。这是基于复仇论、失地恢复论,采取全面对决的态势。(《要录》卷一九三,绍兴三十一年十月庚子朔及甲辰条)
(7) 关于总领所制度与南宋史一般性的讨论,参见内河久平:《南宋総領所考——南宋政権と地方武将の勢力関係をめぐって》,《史潮》78、79合并号,1962年,第1—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