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绍兴十年至十二年之政治发展(下)——第二次宋金和议与江南民力涵养论之放弃
一、绍兴十一年和议缔结经纬
《宋代史年表·南宋》(1)记载:绍兴十一年(1141)十一月十八日,“金国审议使萧毅等入见。始定议和之盟”。始自绍兴十年五月的宋金战争,因第二次宋金和议而告终结。次年二月,宋向金提出誓书;三月,金交付宋册书(2);八月,归还梓宫与韦太后的手续全部齐备,第二次宋金和议确立。
比起绍兴八年缔结第一次和议时,宋金双方各有异见,起始就带有不稳定性的情况,第二次和议的特色首在于安定。又这次和议在极短时间内完成,金方面的急切也是其特征。金以具体行动向宋表示和议之意,是突然将宋使节(绍兴十年正月)莫将等人遣返,并带回宗弼的书简。莫将于绍兴十一年九月十三日抵达宋境泗州,同月二十日,宋即决定以刘光远、曹勋为使,致书宗弼。十月四日,刘光远至宗弼处,十日启程返国。十七日宋依金之意思派遣高官,尚书吏部侍郎魏良臣应其选。宋同时决定国书中只提敛兵休战之事,余事缓议。金于十一月七日遣魏良臣回返宋朝,明示和议条件,并以全权特使萧毅、邢具瞻与之同行。萧毅等入京后,谒见高宗,约定和议,即在前述之十一月十八日。
总之,自九月二十日起仅仅两个月,第二次宋金和议就谈成了。由于宋使魏良臣等人是在十月下旬至宗弼处,奉命议和的萧毅则于十一月七日出发,由此可以推断,在和议中具有主导权的金,应是在十月底至十一月初之间决定议和。相对于宋除休兵外余事皆可慢慢商量的态度,金则十分地急切。宗弼对刘光远说明须遣高官的理由,即是“盖今欲速和故也”(《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十月乙亥条)(3)。
可是,金何以会在绍兴十一年冬之际,一面派军至淮南,占领泗州、楚州、濠州,一面又急着进行和议呢?外山军治认为,金之所以欲和,理由有三:(1)金宗室内部发生问题,(2)兵势不振,(3)兴安岭西的蒙古侵略。问题主要在(1),绍兴十一年五月,居金皇帝熙宗侧近、热心建立中央集权君主制的宗干病逝,使得金皇帝与宗弼皆放弃了积极的行动。其次是(2)的问题,金军之中,原本身经百战的猛将们多已去世,原以女真人为主干的军队,现在已渐渐变成杂牌部队,不再是以往的金军了(4)。
《大金国志》卷二七《兀朮(宗弼)传》中提到:“(兀朮)锐意败盟,举兵南征,后败于顺昌,败于郾城,败于柘皋,乃始讲和。”再取河南的作战虽然成功——因为宋军并未积极抵抗——但就整体进程看,则明显地处于困境。金军厌战气氛浓厚,金李大谅《征蒙记》记道:
闻,诸军不避寒酷,踏泥打冻,决池涸港。掘藕拾菱,寻鱼摸蚌。又宰杀骡驴,相兼为食。诸军饥苦之声不忍闻。(中略)又诸将士云,辎重俱尽,有食奴婢者。又多言,南军不测,要回淮上,惟吾心所料。(《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十一月辛丑条引)
结果撤兵清点时发现,辎重骡马仅余原来的四成,奴婢则十已无六。《要录》也说:“至是军食不继,士皆饥苦。又闻,王师将涉江而北,宗弼大惧,乃遣(萧)毅等,与(魏)良臣偕来焉。”(同前,十一月辛丑条)
至于宋朝方面则彻底采取秦桧的防御战构想,二月柘皋会战胜利后,兵权得以一元化,诸家军被统一整编为皇帝禁军,宋军已非昔日之比。很明显地,金在绍兴十一年(1141)冬的战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宋则自限于不求夺还两帝,收回失地,只进行防卫战。
这种局面,正是金方面之所以急于达成和议,愿意一举解决领土、国境、岁币、册封关系、归还梓宫、母后等有关问题,建立两国均衡共存之局的根本原因。宋对这次战争的期望原仅限于惩罪宗弼——迫使宗弼修正或放弃其战争政策,恢复绍兴八年的情况,而此构想的策定者秦桧既为当权之人,自亦望尽早完成和议。十一月七日,金使萧毅提出(1)以淮水为国界,(2)岁币银、帛各二十五万两匹,(3)割唐、邓二州等条件,宋方无异议,十八日盟书遂定。
(2)之岁币额度,已见于绍兴八年底以归还河南地为主的和议交涉中。这与绍兴九年正月,王伦、蓝公佐所得到的“许岁贡银、绢共五十万两匹”的指示完全相同,当然没有问题。至于第一项条件,一因当时主张恢复中原、收回失地的势力虽占有政权中枢,却未出声。再者高宗曾于九年正月“谕辅臣曰:河南新复境土,所命守臣专在拊循遗民,劝课农桑。各使因其地以食,因其人以守。不可移东南之财力,虚内以事外也”(《要录》卷一二五,绍兴九年正月己巳条)。显示宋朝向以消极态度经营河南。我们尤其不能忘记的是,绍兴十年五月,金败盟侵寇河南时,宋人所表现的态度:“金人败盟,分道入犯。人以为中国之不幸,愚独以为此犹中国之幸也。何者?河南我之故土,不幸沦没,我无以取之,而敌反以与之,是敌得以制其予夺之权。而所以予我者,乃所以饵我也。幸而乌珠速于败盟,我之福也。”(《要录》卷一三五,绍兴十年五月辛丑条引何俌《(中兴)龟鉴》)可见南宋政权对于所得中原之地的经营态度相当消极。了解到河南争夺战原由金所发动,以及金以实力占领的现实状况,就可以明白,以淮水——即现在两国势力范围的胶着处为国境线,当然不会激起强烈的异议。
(3)之唐、邓二州属京西南路,岳飞虽然极力维持、经营,欲以之为河南侧面要冲,但两国既已将建立条约关系——宋不再寄望以军事行动收复失地,金也谅解宋之存在——则此处亦不再是必守之地。
第二次和议中,有关领土、岁币、国境等所谓实际问题部分,宋对金所提的要求全部都答应了。不过,宋当时既非处于不利地位,则宋是否也向金有所要求呢?据笔者看来,宋所强烈要求者,仍是与名分或继承政权正统性有关的所谓名分问题。其一即以往和议中所曾提出的归还梓宫与母后韦氏之事。其二则为两国的册封关系——君臣关系。
如前所述,绍兴八年第一次和议进行之际,为了说服国内反和论者,曾以皇帝之孝大做文章,以论证和议之正当性。十一年和议时,大局既对宋有利,环绕着高宗的皇帝之孝——迎还父柩(梓宫)及生母太后韦氏——就不再是交涉过程中的重点。高宗一直依违于和战之间,并不以孝为词,积极地推动和议。这也可以算是第二次和议的特色。不过,十一月十八日订定和约盟书之时,这种论调又再次出现并且成为主调:
太后年逾六十,日夜痛心。今虽与之立誓,当奏告天地、宗庙、社稷,明言若归我太后,朕不惮屈己与之和。如其不然,则此要盟,神固不听,朕亦不惮用兵也。(《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十一月壬子条)
曹勋奉使金国之际,曾受命传语金皇帝:“若大国念之,使父兄子母如初,则此恩当子孙千万年不忘也。”(同前,十一月丁巳条)而金使萧毅离京之时亦受叮咛道:“若今岁太后果还,自当谨守誓约。如今岁未也,则誓文为虚设。”(同前,十一月戊午条)
归还梓宫、母后的问题,虽已不再是决定第二次宋金和议成败的首要条件。但在南宋政权确立的过程之中,母后还国一事一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其在对内方面所具有的意义上——赵氏政权的继承关系——自我确立与正统性的建立上,仍值得注意。故这仍可视为是第二次和议的焦点之一。《金史》卷六〇《交聘表上》于皇统二年(绍兴十二年)项下明白记称:
三月丙辰,遣光禄大夫左宣徽使刘筈,册宋康王为宋帝,以故天水郡王(徽宗)等三丧及宋帝母韦氏归于宋。
以下再就两国关系进行讨论,宋方面之誓书称:“臣构(高宗赵构)言,(中略)世世子孙,谨守臣节,每年皇帝生辰并正旦遣使称贺不绝。”金方面的册文则为:“册命尔为帝,国号宋,世服臣职,永为屏翰。”(以上皆见《金史》卷七七《宗弼传》)这明白表示双方在名分上为册封、封建关系,两国关系则定位在君臣。再加上前述割让领土,放弃中原、河北之事,秦桧遂被指为是卖国奴、民族叛徒。可是如果暂时放下华夷思想的先验论不谈,对南宋来说,这种册封关系所建立的两国均衡共存关系,也确有一些有利之处。本章第二节已就册封关系对南宋政权自我确立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有所讨论。此处将再作检讨的是,与绍兴八年(1138)第一次和议相比较,宋所要确保的国家名分关系。
绍兴八年和议的主要内容,在于金将其傀儡政权齐瓦解后之版图——河南、陕西之地交给宋朝,宋既不是以实力占据中原,其间乃有浓厚的恩惠意味在。这种恩惠性也反映在两国的交涉上,金因此居于强势的地位。如《金史》交聘表上记第一次和议称“天眷元年八月,以河南地赐宋。右司侍郎张通古等诏谕江南”,亦即从一开始,金就是以国书传达讯息,宋对于是否要接受金之国书,根本没有选择余地。而第二次和议时,萧毅、邢具瞻等“奉使江南,审可否。其间有不尽言者,一一口授。(宋)惟详之”(《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十一月辛丑条引《绍兴讲和录》,金元帅上第三书)。亦即金所派使节乃是能体宗弼之意、具有审决权限之人。两者相比,明显地有着差异。此外,透过第二次和议中两国往复的书信内容,我们也可以对交涉关系——宋、金双方的性格有进一步的了解(5)。
第一次和议中金致宋之国书只有部分留传至今。前面已然提过,由于高宗应否直接收受张通古所携来的国书,成为一大问题,乃以高宗正在服丧为由,由秦桧代受国书,这件国书被有意地从记录中剔除,因为其中言语有不逊之处。只有《绍兴讲和录》中以“略云”方式提到,金因为所立之齐历经八年始终未得安定,失去原来拥立的意义,“于是,已行废黜。况兴灭国,继绝世,圣人所尚,可以河南之地,俾为主云云”(《要录》卷一二四,绍兴八年十二月庚辰条引)。从这里推测,金可能想将傀儡政权的性格直接移植到宋朝身上。而若再想到其以诏谕的形式强迫宋受纳国书,则此可能性就更强了。在金赐给其完全从属国齐的诏书中有谓:“诏曰:今立(刘)豫为子皇帝,既为邻国之君”(《金史》卷七七《刘豫传》),“立刘豫为大齐皇帝。世修子礼”(同前卷三《太宗纪》)。故金、齐乃父子关系,而非君臣、册封关系。在《金史》交聘表中,并未以楚、齐等金之傀儡政权为记述对象(6)。绍兴八年(1138)和议中,金若想将对齐关系原原本本地转移为对宋关系,应该会要求宋以事父之礼事金吧!绍兴八年十一月,韩世忠在泗州从金使张通古的先遣使者银牌郎君处探得金之意向,他在传回的情报中称:“金人欲要陛下如刘豫相待礼数。”(《要录》卷一二三,绍兴八年十一月壬辰条)如此一来,金视宋如刘豫政权的可能性又强了一些,具体而言,即要求以事父之礼相待。
第二次和议则对宋、金关系作了大幅度的修正,即采事大之礼,建立册封、封建关系,不再是完全的从属国。《绍兴讲和录》所收之“金元帅上第三书”,也就是绍兴十一年(1141)十一月七日金使萧毅所带来的书简中言道:“既能尽以小事大之礼,货利又何足道,止以所乞为定。”又说:“既盟之后,即当闻于朝廷,其如封建大赐,又何疑焉。”(以上皆出自《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十一月辛丑条)可见金已了解到,以往两国关系中一方施惠的情况已有改变。大概当时宋、金两国所处状况(宋方面的相对有利状况),再加上秦桧的努力,已使父子关系转换为君臣关系。总之,若仅就十一年和议本身进行讨论,而不处理其与八年和议相关部分,就不能妥当地了解其历史意义。如果只注意到双方建立了君臣关系,这或许只能目之为屈辱外交:事实上,赵氏政权因形式性君臣、册封关系所得之实质好处——如次节所将讨论的政权获承认、政权存立之保证、内政不再受干涉等皆应加以考虑;尤其是在勘核两国实力之后,就更不能简单地断言这是“丧权辱国的绍兴和议的签订”,或是“赵构、秦桧对南宋主权、领土和人民的大出卖”(7)。
二、绍兴十一年宋金和约与绍兴十二年秋韦太后还朝的意义
绍兴十二年(1142)八月,根据前一年所订之第二次宋金和议,原先拘囚于金、客死异地的北宋徽宗皇帝、显肃皇后郑氏、南宋高宗懿节皇后邢氏之棺木(梓宫)被送还,徽宗皇后、高宗生母之皇太后韦氏则平安地回到临安。韦太后的平安生还乃是宋金关系的焦点,前一年十一月,高宗曾对金使萧毅说:“若今岁太后果还,自当谨守誓约。如今岁未也,则誓文为虚设”(《要录》卷一四二)。十二年八月“上曰:亦以此事卜和议谐否。若还我太后,大金亦守和议也”(《要录》卷一四六,绍兴十二年八月戊辰条)。在第二次和议中,宋于领土、岁贡、名分关系等项目均不计较,只要求归还梓宫与韦太后。这次送还之举,被视为是宋、金两国,尤其是金方面遵守十一年和约的表现,意味着十一年体制就此确立。绍兴十二年(1142)九月大赦制词也说:
上穹悔祸,副生灵愿治之心。大国(金)行仁,遂子道事亲之孝。可谓非常之盛事,敢忘莫报之深恩。(《要录》卷一四六,绍兴十二年九月壬寅条)
关于绍兴十一年第二次宋金和约的内容,《宋史》卷二九《高宗本纪》所载十分简洁:
是月,与金国和议成,立盟书,约以淮水中流画疆,割唐、邓二州畀之,岁奉银二十五万两,绢二十五万匹,休兵息民,各守境土。诏川、陕宣抚司,毋出兵生事,招纳叛亡。
其主要内容即两国之名分关系、领土,以及宋向金所纳岁贡额。南宋版图由此确定,领土只限淮水以南,河北、河东,河南、陕西、山东之地尽皆放弃。一般批评此约是屈膝、耻辱的条约,就是因为条约中如此划定版图——放弃华北、中原、关中之地,并有宋向金称臣,每年金皇帝生辰与正旦须遣使称贺等规定。以下便转以南宋政权确立过程为着眼点,检讨当时界定两国关系,与南宋国家基本特质的两国名分关系。
有关这个问题的基本史料,如宋使何铸于皇统二年(绍兴十二年)二月向金提出的誓表,同年三月,金使刘筈送交宋人的册命,皆见于《金史》。前者即:
臣构言,今来画疆,合以淮水中流为界,西有唐、邓州,割属上国(金)。自邓州西四十里并南四十里为界,属邓州。其四十里外并西南尽属光化军,为敝邑(宋)。沿边州城,既蒙恩造,许备藩方,世世子孙谨守臣节。每年皇帝生辰并正旦,遣使称贺不绝。岁贡银、绢二十五万两、匹,自壬戌年为首,每春季差人般送,至泗州交纳。有渝此盟,明神是殛,坠命亡氏,踣其国家。臣今既进誓表,伏望上国蚤降誓诏,庶使敝邑永有凭焉。(《金史》卷七七《宗弼传》)
后者为:
皇帝若曰:咨尔宋康王赵构,不吊。天降丧于尔邦,亟渎齐盟,自贻颠覆,俾尔越在江表,用勤我师旅,盖十有八年于兹。朕用震悼,斯民其何罪。今天其悔祸,诞诱尔衷,封奏狎至,愿身列于藩辅。今遣光禄大夫左宣徽使刘筈等,持节册命尔为帝,国号宋,世服臣职,永为屏翰。呜呼钦哉!其恭听朕命。(同前)
对照两者,宋之誓表内容尽是领土、岁贡额等非常事务性的问题;金之册命则以天子对臣下的庄重文体,历陈宋沦落为江南政权的历史经过。此一对比,颇饶人兴味。尤其是后者所言“册命尔为帝,国号宋,世服臣职,永为屏翰”,更是重点所在。这无异是宣告双方的册封关系,宋成了受金册封的国家。在和议交涉之初,宋曾于十月十日提出“敛兵”(休战)之议,宗弼答允后,于十一月七日所发送的“金元帅上第三书”中,即具体表示“既能尽以小事大之礼,货利又何足道。止以所乞(岁贡额)为定”(《会编》卷二〇六,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条引“金人元帅第三书”)。又说:“既盟之后,即当闻于朝廷(金)。如有封建大赐,又何疑焉。”(同前)也就是说,金方面早已决定将宋视为金之藩臣。
据笔者看来,这份誓表与册命中所表现的两国关系,已然脱离了道义论、复仇论、屈辱论的立场,这点意义极为重大。因为南宋开始根据这份盟约确立自我的地位。这又可以分为三点来看:
(1)南宋政权从此存立,并得到认可——亦即金的承认,安定的宋金关系由此实现。之前在原则上,金军只希望早日歼灭靖康之变的唯一漏网者——高宗。靖康之变时,金军根本否定宋可继续存立,故拥立异姓张邦昌为傀儡政权,张邦昌投降南宋被杀后,金之对宋战争,是以追讨高宗为其大义名分,史载:“邦昌死,太宗闻之,大怒。诏元帅府伐宋。”(《金史》卷七七《张邦昌传》)又谓:“初康王既杀张邦昌,自归德奔扬州。诏左右副元帅合兵讨之。诏曰:俟平宋,当援立藩辅,以镇南服,如张邦昌者。”(同前《刘豫传》)“上曰:康王构当穷其所往而追之。俟平宋,当立藩辅如张邦昌者。”(《金史》卷七四《宗翰传》)追索高宗与建立异姓王朝既为一事之两面,则金之最后目的即是完全否定,并进而歼灭赵宋政权。十余年后,这样的关系有了极大的变化,宋虽成为从属的藩臣,但其国号、帝号均获得承认,可以与金共存。由宋这方面看来,原为其最大毁灭者的金朝,终于承认淮水以南为宋版图,以及宋在此一方的统治权力,意义自是非凡。
(2)与金达成和议,对南宋确立之所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还在于徽宗棺木与高宗生母韦后的归返。高宗因此而得以确保宗庙祭祀的连续性与一贯性,他终于可以进行将赵氏历代皇帝神灵与他自己同一化的祭祀活动,这对于标榜自己为继承政权的高宗而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梓宫与皇太后的归返,之所以优先于其他和议条项,被郑重提出的背景有二。其一与高宗即位之事有关。高宗并无父帝徽宗或兄帝钦宗之直接授权。他之所以能即位,是承哲宗后孟氏——她因出家为道姑,逃过靖康之难,还俗后为元祐太后——之命。这种即位方式随时都会发生名分上的问题,如建炎三年三月苗傅、刘正彦叛乱时,彼等胁迫高宗退位时即曾表示:“上不当即大位,将来渊圣皇帝(钦宗)来归,不知何以处。”(《要录》卷二一,建炎三年三月癸未条)为了克服即位问题的弱点,高宗必须迎回父帝的梓宫与生母太后,以健全自己的授权关系,使自己的名分得以神圣化。
其二,高宗之所以坚持要梓宫归返的第二个理由,是要借着宗庙祭祀的连续性与一贯性,成就自己的权威化与超越化。当情况渐由混乱归于平静之时,南宋如果希望以继承前朝为大义名分,藉此追求自身的正当性、绝对性,则宗庙祭祀的一贯性自为其间不可或缺的要件。“国之大事在祀”(《要录》卷一五〇,绍兴十三年十一月癸酉条),“天子建国,宗庙为先”(同前,十三年十一月庚申条引何俌《龟鉴》之言),宗庙祭祀成了士人层的话题与关心的焦点。绍兴十一年(1141)十一月,和议交涉将成之时,宋皇帝回复金元帅书简的“皇朝答书”中有言:“上国方以孝理天下,若使祖宗不阙祭享焉,是为至望。”(《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十一月丁巳条引《绍兴讲和录》)这里已明白表示勿使祖宗祭祀中断,亦即请求返还梓宫的热切期望,而这当然也是为确立高宗权威必须完成的愿望。梓宫归返之后,遂于绍兴十三年正月,加徽宗谥号,“皇帝亲飨太庙,圣孝格天”(《要录》卷一四八,绍兴十三年正月丙午条)。同年冬十月,“奉安祖宗帝后及徽宗皇帝、显肃皇后神御于景灵宫”(《要录》卷一五〇)。同月,“上诣景灵宫,行款谒之礼”,次月“诣景灵宫,行朝献之礼”,“赴太庙宿斋”,“朝飨太庙礼毕”。十一月八日冬至,“合祀天地于圜丘,太祖、太宗并配,自天地至从祀诸神凡七百七十有一”,举行了只有天子才能举行的天地、宗庙合祀活动,大赦天下(以上见《要录》卷一五〇,绍兴十三年九月至十一月诸条)。单从祭祀方面来看,高宗的绝对权威成就于此时。而我们也不能忽略之前梓宫归返所发挥的作用。
总之,高宗是借着梓宫与母后的归返,而使其皇帝即位的正当性与授权关系得以完整,并借着宗庙祭祀的一贯性,加强自己的权威与绝对性,从而成就了作为继承政权的南宋朝。
(3)宋金和议成立后,宋之誓表与金之册命的交换关系,使得金不再干涉宋之内政,也放弃了建立傀儡政权与宋对抗的工作。这并不完全表现在盟约规程、交换书简等方面。金在确认宋之国号、帝号、版图的同时,也意味着将承认在此版图内的一元统治者,这等于在实质上保证了宋高宗的政权。金原以完全否定赵宋政权为目标,故在靖康之变时逮系了宋室所有关系人士,并且两度建立张邦昌、刘豫等傀儡政权。刘豫政权还协助宋之叛将李成,使其与荆湖地区为乱的钟相、杨么集团相联系,积极地图谋破坏赵宋政权,建立对抗政权。在金所进行的破坏工作中,最严重者当是有关高宗之兄,也就是北宋最后一位皇帝钦宗的拥立活动。如刘豫政权不符金人期望被废时,据称:“时刘豫既废,传言金人欲立渊圣(钦宗)于南京,以和定而止。”(《宋史纪事本末》卷七二,秦桧主和项)这或许是因为废刘豫时,“又恐汴人不安,曰:汝旧主人少帝在此。于是民心稍定”(《中兴小纪》卷二三,绍兴七年十一月条),即宗弼欲藉此安抚民心。
这也埋下岳飞屈死的远因。岳飞之所以被高宗杀害,其中一项重要原因,就是他身为拥有重兵的武将,竟敢建言立太子事。岳飞曾为阻止金人立丙午元子,建傀儡政权事,上言道:
近谍报,敌人以丙午元子,入京阙。为朝廷计,莫若正资宗名,则敌谋沮矣。(《要录》卷一〇九,绍兴七年二月庚子条引张戒《默记》)
所谓丙午元子,是指钦宗于靖康元年丙午所立皇太子赵谌(8)。
拥立钦宗或其太子的工作,本是金人最后一手王牌,身为金对宋远征军最高指挥者宗弼在遗言中透露出一些讯息。据李大谅《征蒙记》:
遗言于汝等。吾没后,宋若败盟,推贤用众,大举北来,乘势惑中原人心,复故土,如反掌,不为难矣。吾有术付汝等,切宜谨守,勿忘吾戒。如宋兵果举,势盛敌强,择用兵马破之。若制御所不能,向与国朝计议,择用智臣为辅,遣天水郡王(钦宗)安坐汴京,其礼无有弟与兄争。如尚悖心,可辅天水郡王,并力破敌,如此又可安中原人心,亦未深为国朝患害。(《要录》卷一五四,绍兴十五年十月是月条引)
由此可见,金元帅宗弼欲藉拥立钦宗以遏宋军(高宗军)之锋锐。钦宗这个人质,被认为是对宋工作的最后王牌。反过来说,高宗因为金拥立其兄帝,严重危害到自己的权威,在士大夫间产生难测的动荡,潜在的危险因而不断。在绍兴十一年(1141)和议中,宋誓为金之藩臣,金则保证宋之版图、国号、帝号,并直接统治中原——即不再建立代理、傀儡政权,宋金双方直接均衡对峙,这种情况暗示拥立钦宗的工作已被放弃。我们不能忘了,前引《宋史纪事本末》卷七二明言金之拥立钦宗工作“以和定而止”,总之,金之放弃拥立钦宗,对于高宗南宋皇帝身份之确立,具有不可言喻的意义。
第二次宋金和议,包括绍兴十一年的宋金两国和约,十二年两国交换的誓书、册书,还有徽宗梓宫与皇太后韦氏的返还,这次和议对于南宋之确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此即:(1)原为破坏者、否定者的金朝承认了南宋即赵宋政权的存立。(2)高宗即位正当化,宗庙祭祀获得保证。(3)建立傀儡、代理政权、对抗政权的工作暂停。
三、第二次宋金和议时之政治势力动向与岳飞之死
本节将就第二次宋金和议时南宋政权内部诸势力的动向进行讨论。第一次和议时朝论分为两派,当时秦桧等少数派是以皇帝之孝为大义名分,才勉强摆脱困境;比较起来,第二次和议几乎没有遭到任何强烈的反对。这也是第二次和议的特色之一。南宋中期人士吕中曾说:“向者之和,贤士大夫并起争之。今则无一人言之。”(《中兴大事记》卷一,诸将奏捷、秦桧主和条)为什么会这样呢?吕中并未从其历史的因由提出解答,只说:“此诸将奏捷之后,秦桧复主以和。和议至是而定。”(同前)这是以诸将奏捷——即柘皋会战作为转机。的确,柘皋一战使金军不敢再尝试渡江,接下来的收兵权,则使南宋政权的基础更形稳固。金既已暴露其军事能力有限,江南防卫遂成为确实可行之事,大家既已了解,南宋权力的统合力足以维持安定,这便有效压制住观念性的和议反对论者。其次,第二次和议着重在维持宋、金双方现状,并确认现状,不复如第一次和议那样,带有一方施惠的色彩,这也是反对论难以为言的原因之一。
与八年和议不同的是,高宗并未全面掌握推动和议的主导权。他在绍兴十一年(1141)九月莫将归国之时已经表示,和、战皆有相应之道。十一月缔和时,又明言如不送还母后韦氏,不惜破盟开战。归还太后韦氏虽然仍是宋朝最主要的要求,却未像绍兴八年那样,特别强调“天子之孝”。毋宁说,高宗此时最最关心的,乃是如何借着收兵权,重新建立皇帝权的优越性与集权体制。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上曰:礼可以立国,君臣上下如天地定位,不可少乱”(《要录》卷一四三,绍兴十一年十二月壬申条)。同年十月,他又有如下之豪语:
上谓大臣曰:人主之权,在乎独断。金国之主,幼而无断,权归臣下。往年之和,出于乌珠,今年之战,出于挞懒。或和或战,国之大事,而皆不出于人主。无断若此,何以立国,知不足畏矣。(《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平十月丙寅朔条)
其中所谓“往年之和出于乌珠”应是挞懒,“今年之战出于挞懒”则当改为乌珠。这或许是在说反话。既然和、战乃是皇帝专决之事,这也就表现出他对秦桧推展和议的不满。不过,高宗无论如何也不能反对推行和议的。
郑刚中曾从权力中枢的角度观察第一次和议经过,他认为最先是士大夫们反对和议,中期的反对者则降至一般民庶,最后只剩将领们(《北山集》卷一)。而武将中反对和议最力的岳飞,既于十月十日下大理寺狱,则当十月、十一月进行第二次和议时,他已失去自由。另一反对论者韩世忠虽屡次上奏,“力陈秦桧误国”(《要录》卷一四二),反对和议,主张恢复中原,却未得皇帝采纳,乃于十月底辞枢密使职。与战斗部队相隔离的将领们虽在权力中枢中努力,却已失去了立足的根基。
在绍兴十一年(1141)十一月和议交涉中,士大夫们曾遭到两次政治镇压。其一是与李光一样,虽暂时参与秦桧政权,但遭疏忌的范同、朱翌、邵大受、赵士傌等人。范同乃是建议将三大将明升大臣、暗解兵权之人,他因此功而升任副宰相参知政事,然“(范)同始赞和议,为秦桧所引。及在政府,或自奏事,秦桧忌之”(《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十一月己亥条),遂遭罢免。任职中书舍人的朱翌被罢,原是因为“顷以谄事吕本中,荐之赵鼎”(同前,十一月丙申条)。后又遭左谏议大夫万俟卨弹劾称:“今闻同与朱翌、邵大受等又往家焉,窃恐浮言横议。”还说:“范同顷为浙东宪,与赵士傌通家往还,或以他故数日不克见,则必遣其属邵大受往传导言语,窥伺国事。”赵士傌为宗室,“数言事,秦桧忌之。岳飞之下吏也,士傌草诏救之”。故被弹劾道:“士傌身为近属,在外则结交将帅,在内则交结执政。”(以上同前,十一月丁未条)范同、朱翌、邵大受、赵士傌等被罢后,皆投远地闲职,反秦势力一扫而空。唯其打压的理由,除赵士傌曾有救援岳飞之举外,其他皆只说是反秦桧,内容不明。可是,如果将此看做是缔和之前的政治镇压,则当仍与反对和议有关。万俟卨曾发言指出,李光于金使入京时鼓动会稽民众,而范同等“益数光,万一会稽藩辅为之震动,则远方闻之将如何”。如此一来,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对反秦桧分子的取缔、检束,预防彼等欲抗拒金使人京,打消和议之措施。
另一项政治镇压行动,则是针对会稽地方极负人望的李光。李光因着绍兴八年(1138)十二月第一次和议的政治危机,成为参知政事,一年后即因与秦桧对立,提举临安府洞霄宫,隐居越州。绍兴十一年十一月己亥(五日),金使抵达行在之前,也就是范同罢参知政事的同一天,李光谪遣于边境的广南西路藤州安置。其理由为:
言者论,乃者二使之还,敌示欲和之意,于国体无损。而光乃阴怀怨望,鼓唱万端。致会稽之民,扶老携幼,转徙道路,连日不止。乘时诽讪,罪不可赦。(中略)朕于先辈,闻其虚名而用之,见其不才而罢之,逮其有罪而责之,皆彼自取,朕未尝有心也。(中略)乃谪光岭表,令绍兴府日下遣发。(《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十一月己亥条)
所谓二使之还,究竟是指九月时的莫将、韩恕,还是十月的刘光远、曹勋,无法确定。不过,李光不赞同秦桧的和议论,的确使秦桧等人感到不安,况且李光在越州的影响力不可轻忽,故决定于金使入京之前说动皇帝,将其流放岭南。
以上是将阻碍十一年和议之人分为(1)武将,(2)秦桧政权内部,(3)江南有力人士等三方面来考察。比起之前为和战而激发的剧烈权力斗争,十一年和议的情况已大不相同,秦桧始终掌握着优势。而如八年和议中,不得不容忍李光者流出居宰执的局面也不复可见。这意味着高宗、秦桧的权力不但得以在金军的压力下防卫江南,也成功地收回兵权,确立其集权体制的基础,权力的安定度大为提高,原先处于权力斗争与和议反对论氛围下的政治结构早已不存在了。
最后再就岳飞之死稍作讨论。这里先抛开民族精神、民族大义的超历史英雄观,单就南宋成立初期岳飞与秦桧的相对位置观察讨论。
岳飞生于河北西路相州农家,他曾自道自己的基本信条是:“中原地尺寸不可弃。今一举足,此地非我有。他日欲复取之,非数十万众不可。”(《宋史》卷三六五《岳飞传》。以下同)他热心于营田、屯田之策,“亲行诸砦慰抚之”,又“纠合忠义,取河东、北州县”,“招结两河豪杰”,并联络民间武装势力与各自卫团体,“其所揭旗以‘岳’为号,父老百姓争挽车牵牛,载糗粮,以馈义军,顶盆焚香,迎候者充满道路”。岳飞军队的特色,正在于其受到已被当时政权放弃的华北、中原在地地主层强力的支持。所以他的基本方针、构想,就是要完全收复故地,继续对金作战,并反对进行和议。他认为“刘豫成擒,金人可灭。社稷长久之计实在于此”,乃“以恢复为己任,不肯附和议”。
秦桧是出身建康的精英官僚,因为娶神宗朝宰相王珪的孙女为妻,故其周边人士都是以王氏一党为中心的名门与有力人士。他对于当时整体状况的构想——南北均衡共存论,前已有详细说明(9)。他不是以华北、中原为故地,“怀土顾恋,以死固守”(《大金吊伐录》卷二)的地缘论者。他的战争构想乃是防卫江南的对金防御战,缺乏与金决一死战,必消灭金人,标榜对决的积极性格。在他主张南北均衡共存论的同时,他也绝不容许在南宋政权下有任何分裂、分权的倾向发生,坚持集权主义。
这两者代表不同的宋代史论理方式(10),非但在观念构想上无法共存,就现实政治决策、权力编制而言,更只能二中选一,无法并立。或谓秦桧是为了和议,奉金朝宗弼指示杀害岳飞(如《宋史·岳飞传》),但这个说法未尽妥当。我们不能忘了,早在对金和议进行交涉之前,秦桧就已有杀岳之意,故使人弹劾岳飞,兴狱事(绍兴十一年七月)。
岳飞与秦桧决定性的对立诚如上述,然而在岳飞死前,身为皇帝的高宗有何调停能力,也就是其政治力量如何,也是应该追问的问题。“中兴之事一委卿”,“设施之方一委卿。朕遥度”的说法,与绍兴十一年底赐死的矛盾,使得学者至今仍在争执:杀岳飞一事究竟出于高宗,还是出于秦桧?对于这个问题,当以龚延明的说法最为允当(11)。他的看法是,岳飞之所以被赐死,是因为:(1)高宗知道岳飞反和,而高宗自己又希望确立和议体制。(2)释放岳飞无异承认其冤枉,对于知其下狱的皇帝颜面有损。(3)纵使释放,岳飞仍可能会怨恨高宗。
岳飞之死象征了北宋与南宋建国理念间的歧异。同为赵氏政权,北宋克服了防卫契丹与分裂的基本问题,南宋则不同,岳飞之死其实是在地地主势力衰退与权力中枢为少数人所据有的结果。
四、历来对收兵权暨绍兴十一年和议的看法
绍兴十一年(1141),南宋政权一举解决了自我存立的基本课题。同年四月,不服皇帝统制的诸家军解体,整编为皇帝御前禁军,确立了对内集权体制的基础。十一月间,向来否定赵氏政权的金国,与宋签订和约,外部的压力也随之消解。十二月,坚持对金战争,力主收复中原、河北故地、失地,迎还徽、钦二帝,消极阻碍皇帝兵权一元化的岳飞被赐死。岳飞之死往往被认为是收兵权与第二次宋金和议的牺牲品。“秦桧——坏人、卖国贼”对“岳飞——好人、民族英雄”这种超历史性的图解人物论姑且不言,与岳飞之死有关的政治过程、历史经过,的确是以绍兴十年、十一年为基轴,以下即就历来有关岳飞之死、收兵权、第二次宋金和议的见解,进行检讨,指出其问题点,并且试着从历史方面理解。
如果暂时先将岳飞个人的主观意图与态度搁置不论,单从政治史的立场来考察,则首先要处理的问题,当是岳飞之死的背景结构,也就是十一年和议与收兵权这两件悬案,皆于绍兴十一年获得解决,究竟只是偶然,还是互有其关联之必然结果?换句话说,这能否看作是根据一定构想,加以具体化而有的事情?
明末清初的王船山曾对此问题提出他的意见:“故和议不成,则岳飞之狱不可起。(中略)高宗之为计也,以解兵权而急于和。而桧之为计也,则以欲坚和议,而必解诸将之合。交相用,而曲相成。”(《宋论》卷十《高宗》)
王船山认为,高宗与秦桧对和议与收兵权的看法有别。其中秦桧的想法较易理解,他既以和议为目的,为实现和议,必须镇压杀害反对者、抵抗者,故岳飞成为牺牲者。这是为了要清除找麻烦的人,此种看法若推之于极端,就变成是奉金人指示所为(12)。“兀朮(宗弼)遗桧书曰:汝朝夕以和请,而岳飞方为河北图。必杀飞,始可和”(《宋史》卷三六五《岳飞传》)即其代表性说法。这样的看法就历史发展而言并不妥当(13),然若主张岳飞之死、立和议、收兵权三事具有一体性,则可视为当然。
王船山还提到高宗的想法,即以消解兵权为其最大目标,且以此尚急于和议的说法,也是自南宋以来即已可见。南宋中叶的叶适曾说:“而秦桧以为,国权不可外假,兵柄不可与人。故屈意俯首,唯虏所命,以就和约。废诛诸将,窜逐名士,使兵一归于御前。督府结局,收还便宜,使州郡复承平之常制。”(《水心别集》卷一四,纪纲四)又道:“(秦桧)急于求和,以屈辱为安者,盖忧诸将之兵未易收,浸成疽赘,则非特北方之不可取,而南方亦未易定也。”(《水心别集》卷一二,四屯驻大兵)总之,叶适的理解是,之所以会坚持与金议和是为了要收兵权,以恢复集权主义,故收兵权为目的,和议为手段。王船山与叶水心虽一以和议为目的,一以收兵权为目的,但双方皆认定和议与收兵权之间为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或者说是因果关系。
主张和议与收兵权间有强烈相关性——不问何者是目的——的看法,皆认为这削弱了南宋的军事力量。如中国学者邓广铭作《岳飞传》(14),第十七章为“赵构、秦桧收兵权”,继第二节“赵构、秦桧收夺三大将兵权”之后,第三节的标题即为“秦桧进一步摧毁南宋的国防力量”。也就是把和议、收兵权、岳飞之死,都等同于是削弱南宋军事力量的意思。
可是,这种对绍兴十一年(1141)的理解方式,也就是认为收兵权与建立和议削弱了南宋军事力量的看法,是否合于绍兴十一年的历史过程,尚待考虑。
首先,正如范同所言,收兵权的工作本身,乃是对金强硬论者张浚、慎重论者赵鼎都曾努力过的事,这绝不是主张和议者独有的想法。因此,将和议与收兵权视为一体的看法,并不符合历史经过。
其次,收兵权与和议应视为个别的政治过程来理解,这点可以在以下所引高宗绍兴十一年九月、十月的谈话中得到确认。四月底收兵权成功后半年(九月中旬),第二次宋金战争开始前两年正月间,任迎护梓宫使奉使金国,却为金国拘执的莫将、韩恕等人忽然返国,高宗获报时曾说:
上谕大臣曰:此殆上天悔祸,敌有休兵之意尔。朕料所以致此者有二。今春乌珠提兵南来,谓我可陵,而淮西、濠梁之败,有所惩创,一也。始谓将帅各自为家,莫相统一,今闻尽归朝廷,纲纪既立,军政必修,望风畏惧,二也。朕每欲与讲和,非惮之也。(《要录》卷一四一,绍兴十一年九月戊申条)
他直观地认为金之提出和议,是因为十一年二月的柘皋之捷与兵权已收。但就在此同时(十一年九月),“宗弼引兵犯泗州,破之。淮南大震”(同前),故战备亦属必要。
上曰:(中略)更令张俊益修守备。今莫将还,虽遣报使,然勿以议和为意,但当作不讲和处之耳。(《要录》卷一四一,绍兴十一年九月乙丑条)
上又曰:敌人议和,熟思所以应之。若彼我之势,强弱相等,如是而和者,彼有休兵之意。我强彼弱,足以制其命,如是而和者,彼有惧我之意也。是二者于和为易。若乃彼强我弱,压以重兵,要盟而和,则必有难从之事,邀我以逞,当思所以应之者。可预戒诸将,厉兵秣马,以为待敌之具。事或难从,岂得避战。(《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十月庚午条)
高宗认为,兵权既收,宋军归于一统,就具备了对金作战的实力,而达成和议的基础虽已趋成熟,但继续战争的可能性也仍然存在。南宋权力中枢无法决定要和要战,乃有这种和、战皆可的态度。这表示收兵权与和议二事,绝不是像王船山、叶适等人所认定的那样,具有排他的、因果的一体关系。自四月收兵权以后,到十一月达成和议的这段期间,主战抑主和,一直摇摆不定,收兵权与和议间有着距离,不能视为是因果关系或目的、手段关系,二者之间以何者为主体,尚有选择的余地。
同年七月——金尚未有任何议和表示之时——御史中丞何铸对四月间已罢参知政事的孙近提出弹劾:
(何铸)以为,(孙)近自罢政以来,每对客谈,即云:缘与陛下、与秦桧议边事不合,遂致丐祠而去。一时好事之人,往往传为口实。(《要录》卷一四一,绍兴十一年七月甲辰条)
这件事在十二年正月时又被重新提起,当时的御史中丞万俟卨重又指责“及(孙)近执政,或得禁中密语,往往漏之”(《要录》卷一四四,绍兴十二年正月庚申条)。这意味着居于权力中枢的高宗与秦桧在边事——国防、军事问题上意见不一,秦桧既是一贯的主和论者,此处所谓的不一致,当是皇帝与秦桧在如何继续对金战争的问题上,有不同的想法。高宗原本依违于和、战之间,是不是这时较倾向于后者了呢?
高宗认为,收兵权有助于宋军战力的强化,史称:“上谓韩世忠、张俊、岳飞曰:(中略)卿等宜共为一心,勿分彼此,则兵力全,而莫之能御。顾如乌珠,何足扫除乎。”(《要录》卷一四〇,绍兴十一年四月乙未条)在兵力统一且一元化的背景下,高宗有着强烈的自信。总而言之,收兵权成功后,高宗与秦桧在十一年七月间曾对国防、军事问题有不同意见,我们不能把收兵权与和议视为直接相关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