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绍兴十年至十二年之政治发展(下)——第二次宋金和议与江南民力涵养论之放弃.2
如上所言,就政治过程的发展看,十一年四月的收兵权、十一月的订立和议、十二月的岳飞之死,都是个别性的事件,不能以因果论或目的论,先验地联结其关系。不过,在研究十年、十一年政治过程时,将这些事情间的关系全部切断,也会发生问题。政治决策不就是如同一道潮流,容许某种程度的可能性?个人以为,这个问题当然不能以目的论、因果论来总括,而应视为是秦桧处理十年、十一年战争的战争计划或战争构想,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事象不又可以再重组成一道必然的潮流?
之前已一再言及,在秦桧的构想中,这次宋金战争乃是防御性的战争,其战争指导原则亦完全由此出发。他一方面抑制岳飞、刘锜等冒险主义主战派将领的进击行动,一面靠组织、联络家军军团阻止金军侵寇江南,更解散家军,将之重整为皇帝的军队以收兵权,这些充分表现了秦桧强势的政治力与指挥能力。而此全部过程在开战以后一年间即告完成,更显示出秦桧卓越的政治力。宋军一元化后,中央指挥权确立,作战的有机性提高。金军夺回河南时,宋方面并未作强力抵抗,秦桧的战争宣言虽以诛宗弼为目标,其实是要金罢免宗弼或是放弃宗弼的对宋战争政策,复归绍兴八年的和议体制。秦桧的防御战既有效果,宋军的战力也因军队一元化而加强,结果,金方面不得不放弃战争政策,提出和议。收兵权与和议之立的确是一连续过程。《中兴圣政》引史臣曰“乌珠求和,畏我之强也。故兵可以合,兵合而朝廷之势重,将帅之权轻”(《要录》卷一五五,绍兴十六年九月己丑条附注引),正概要说明了此一过程。笔者以为,从前述的关系来看,收兵权可以说是和议——金改变其战争政策——的前提或是契机。
五、战时财政与江南民力涵养论的放弃
前面已从南宋初期政治课题中收兵权与宋金和议等两方面,来检讨绍兴十年至十二年的政治过程。以下将再追溯此一时期有关国家财政方面的动向及其特质。
绍兴十年(1140)五月由于金片面毁弃盟约,重开战事,战时财政状态因之重现,为了征缴战费,国家的敛夺更为强化,而寄生于国家敛夺的“倚法营私”之人,当然也趁此机会敛财,加强对江南在地地主的压迫。十年六月甫一开战。政府即发出诏敕如下:
诏。敌人侵犯河南,已决策用兵,所宜经理财用,以赡军旅。帅守诸司,自当体国,协济大计,可将应见管钱物,量留经费外,尽数起发。有能率先应办,当加褒擢。如隐占不实,必置于法。(《要录》卷一三六,绍兴十年六月壬戌条)
接续上文还有“并谓在官钱物,不得因缘扰民”之语,虽然已表示为人民考虑,但皆有名无实,徒成具文。《要录》于此下付注引朱胜非《秀水闲居录》称:“绍兴十年,秦桧为相,下令云:奉兵击敌,须备犒赏。计亩率钱,遍天下五等,贫民无得免者。所敛号激赏(钱)。”秦桧发挥了他的实务能力,连五等户也列入征敛战费的对象。十年七月,“户部请州县出纳官物,每千增收头子钱十文,赴左藏,为激赏之用。许之”(《要录》卷一三七,绍兴十年七月乙丑条)。为了支付兵士战时赏金,激赏钱开始列入临时附加税。
宋、金重行开战后,在国家财政方面当然会有强化敛夺以应付战时财政的问题产生。而在政治方面,自绍兴八年(1138)以来所行的息民、裕民政策也因此而被迫中止或废弃。如前所述,和议可以带来休战,苦于战费征敛的人民,遂得从战时财政下稍有纾解,尤其是江南的在地地主们更可以因此得到休息,令民生富裕。而此因休战而有的息民、裕民论,也就成为拉拢江南在地地主支持和议势力的王牌。
可是,现在事态又发生了变化,战争一旦再起,息民、裕民政策的大前提即告崩溃,与江南在地地主间的合作体制也告破产。绍兴九年(1139)十二月李光罢职,十年五月战争再开,总之,与江南在地地主间的合作体制无可继续。绍兴十一年八月,高宗正面表明了不愿减税,“上曰:省刑罚,薄税敛,王道之本。国步方艰,未能弭去,斯民税敛,无术可以薄之”(《要录》卷一四一,绍兴十一年八月甲午条)。绍兴十二年六月,由于私盐之禁过严,“惨酷冤滥”,或请“少加裁损”,“上曰:古今异事。今国用仰给煎海者十之八九,其可以损以与人。散利虽王者之政,然使人专利,亦非政之善也”(《要录》卷一四五,绍兴十二年六月壬午条)。再次表明无意缓和盐专卖。这与绍兴八年时尽速改革赋税、专卖弊害的态度有着极为显著的变化。
故这种倾向与其说是为了战时财政临时起意,不如说是与政权指导者秦桧的本来性格有关。秦桧曾指责张守在江西减免赋税是损国,秦桧政治的特质,就是依法定额征税,将地方财货集中于中央。《要录》卷一三七绍兴十年九月辛酉条临安官仓遇火记事项下引《秀水闲居录》言:“赵鼎淮上用兵,以三百万缗入三省激赏库。秦桧继相,用术尤精。九年,金人还河南故地。桧托言计备使礼,凡常赋之入,多归此帑。”秦桧对赵鼎创设的战时财库及其经营表示了极大的关心。进入战时财政,对于一心想把财货汇集中央的秦桧而言,并非坏事,反倒是实现他财政政策的大好机会。
绍兴十年至十二年间国家财政政策的最大特征,当是前述收兵权的成果及其影响。绍兴十一年(1141)夏、秋间,高宗与秦桧成功地克服家军体制,编组皇帝直辖禁军,而这个问题无论在国家财政支出或收入方面都有相当大的影响。
高宗曾夸语“朕以天下财赋,养天下士大夫”(《要录》卷一四七,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甲子条),这种见解当然也适用于军人。绍兴十年十月,“上谓大臣曰:用兵惟在赏罚。若用命者必赏,不用命者必罚,何患人不尽力。比闻,大将奏赏,往往任私,不当人心。朕若亲提一军,明赏罚,以励士卒,必可擒取乌珠”(《要录》卷一三八,绍兴十年十月壬辰条)。乌珠就是金军总司令宗弼,士卒因赏罚而受驱使,即能剿灭金军,高宗真是非常地有自信。在高宗的这番大话中,值得注意的是,高宗认为对金战争的胜利可以藉赏罚而有,具体而言,就是能用金钱买到。尽管士大夫间高唱复仇论,以收复故地、失地为号召,可是真正被认为可以推动战争者,并非道义情谊,而是金钱,其间意味着实深远。这与华北、中原民间自卫组织的指导者——在地地主们,为守祖先墓地而有的考虑方式截然不同。在高宗眼中,兵卒原则上乃是佣兵,根本不可能有志一同。高宗既把兵将关系限定在赏罚关系、金钱与法关系(罚是法所规定)、雇佣关系上,为使兵卒能秉其意而行,当然必须不断有庞大的资金支应。收兵权后,原在家军之下的兵员全都成为皇帝直辖的御前军,更需要巨额的资金,国家财政乃随之急剧地膨胀。
不过,收回兵权之后,国库也接收了各家军所经营的各项财源。绍兴十一年(1141)五月,韩世忠甫受命为枢密使,他的财库就为国库所收纳。其内容计现钱百万贯、米九十万石,镇江府、扬州、真州等地之公使、回易、激赏等酒库十五处。岳飞军之利源则有:(1)鄂州并公使、激赏、备边、回易等十四库,岁收钱百六十五万五千余缗;(2)鄂州关引、典库、房钱,营田杂收钱、襄阳府酒库、房钱、博易场,共收钱四十一万五千余缗;(3)营田稻谷十八万石。总而言之,随着兵权之收回,诸军所经营之财源亦归国家所有,南宋之财政规模乃大为扩张。南宋政权成立初期的国家财政样貌虽不甚分明,然据曾我部静雄之研究(15),高宗初年岁入还不到一千万缗。绍兴末年则急遽增加到六千四百万缗。财政膨胀的原因固然必须多方面考虑,至少这里可以看到的是:绍兴十年至十二年间收兵权与宋金战争所造成的影响不小。尤其不可忽略的是,当时的皇帝甚至认为,只要有钱,敌将之首亦非不可得。
在这样的背景下,实务、财务官僚因着秦桧的支持与推荐而再度复活。战争的再起、家军的整编、皇帝禁军的建立、急遽的财政膨胀,都需要一批能忠于职务并能切实胜任所交代任务的官员去处理。他们都是由秦桧评选、拔擢,自然效忠于秦桧。这类秦桧系实务官僚的出现与出头,也是这时期政治的特质。之后直到绍兴二十五年(1155)冬秦桧过世,这些官僚都是秦桧权门体制的主要成员。
秦桧系实务官员之所以发迹,具体而言,即是秦桧乘着绍兴十年(1140)宋金战争开始,重新起用那些以往着有实绩、当时投闲置散或已引退的人物,让他们担任重要据点或主要地方的长官。绍兴十年六月,“长于吏治”的梁汝嘉由提举江州太平观转知平江府,兼任浙西沿海制置使(《宋史》卷三九四《梁汝嘉传》)。梁汝嘉者,曾于绍兴四年十月间,因行都月费需钱百万缗,而军马费用尚无着,“初令江浙民悉纳折帛钱”,“折帛钱自此益重”(《要录》卷八一,绍兴四年十月甲午条)。人称其“为秦桧所厚”(《要录》卷一三一,绍兴九年八月庚申条)。
此外,风评素有“为人刻急”(《要录》卷一四〇,绍兴十一年六月癸未条)之称的仇悆也被起用为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
在此人事调整中,最重要的应是身为两淮战线后备的建康府首长之职,盖淮南一旦被突破,此地即成为最前线。任其责者即叶梦得,建炎三年(1129)三月他曾得高宗评为“深晓财赋”(《要录》卷二一,建炎三年三月辛巳条),建炎二年十月,也就是南宋建立甫一年余,他与吕颐浩同任财务、实务官僚,为了安定财政、增加收入,曾积极地导入附加税、临时税。他主张实施附加税,以此不为民害。史载:“(叶)梦得言,如卖契纸、头子等钱,皆出于民之所欲。故酒价虽增,未尝驱民使饮。税额虽增,未尝迫民为商。他皆类此。(中略)可以暂济急阙,不至害民者,愿取行之。”(《要录》卷一八,建炎二年十月癸亥条)就是这位叶梦得,于绍兴十一年(1141)二月柘皋捷报传抵之次日,得高宗褒奖,“初建康屯重兵,岁费钱八百万缗,米八十万斛。榷货务所入,不足以赡。至是,禁旅与诸道之师皆至。梦得被命,兼总四路漕计,以给馈饷,军用不乏,故诸将得悉力以战。由是,朝廷益嘉之”(《要录》卷一三九,绍兴十一年二月丙申条)。亦即当大军集结于战略要地建康府时,对于所需之大批钱米,叶梦得皆能支应。高宗既然认为只有赏罚才是役兵之道,则柘皋之捷自可说是得利于叶梦得的财政手腕。至于在高宗初立之时,以卖盐钞征得百余万缗军费的梁扬祖,虽亦蒙中央相召,但他因有病而无法就任实职。
这里所举的人物皆是有经验有能力的财务官僚,但却不完全是与秦桧同时,与秦桧如手足相交,按照秦桧意思行事之人。真正值得注意的,是比这些人物年轻一辈,既有能力又被秦桧视为心腹,在此时突冒头角的新型实务官僚。其代表人物可举鲍琚与李椿年二人为例。
在绍兴九年(1139)十一月奉诏推荐侍从官的名单上,鲍琚的官衔已是干办行在诸司审计司。他之得以充分发挥长才,则在绍兴十一年九月奉命赴鄂州整顿宣抚司钱物之时。鄂州宣抚使原为岳飞,岳飞兵权被夺后,如何调查其财源以收归国库,厥为一重要任务。岳飞军之资产据说高达二千万缗,故皇帝指示他,如以其半数入岁计以充军费,即已有助于民力。绍兴十二年二月,他终于完成岳家军财库的调查与接收,遂总领鄂州大军钱粮,统筹长江中流一带的财政、军事。
至于李椿年,他日后成为秦桧心腹,负责企划并实施经界法,极有手腕。绍兴八年(1138)三月,他任台州常平官时,曾有匿名书信上告中央,言其“刻薄”。十年十月,他任司农寺丞时,曾为历任镇江府、信州、池州三地知事刘岑妄用官费之事,前往三郡调查。次年七月,他奏称刘岑确曾滥支六十七万缗,并侵占马匹、银器。同年八月,他奉命往鄂州接收岳飞军之钱货。鲍琚、李椿年皆以财务官僚接收岳飞军钱物事而得以蹿升。对秦桧而言,将家军财源收纳为国库所有,乃是因收兵权而衍生的后继问题,他一定要找到具有处理此事能力之人。
绍兴十年至十二年的收兵权问题与宋、金战事再起,不但使得宋朝不得不放弃以往妥协性格浓厚的息民、裕民财政政策,更导致财政规模的扩大与膨胀化。在这样的局面下,秦桧一方面重新启用经验丰富但已闲置的财务官僚,以担当军事财政,同时也为了调查并接收各家军之财库、财源而起用新一代的财务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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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史提要編纂協力委員会編:《宋代史年表·南宋》,东洋文库,1974年。
(2) 二月誓书与三月册书所附文件,宋方面皆无记录。此据《金史》卷四《熙宗本纪》、卷十五《宗弼传》。
(3) 山内正博称兀朮(宗弼)是鹰派,主张和议的挞懒则是鸽派。山内认为,当鹰派支持两国间所订和平条约时,其可信赖度较高。不过无论此时是鹰派或鸽派,金应该都比宋来得着急才是。参见山内正博:《南宋政権の推移》,《岩波講座世界歴史(第9卷)》,岩波书店,1970年,第238—239页。
(4) 详见外山軍治:《皇統講和の顛末》,《金朝史研究》,东洋史研究会,1964年,第358—360页。
(5) 关于第二次宋金和议交涉过程的特色,详见外山軍治:《熙宗皇統年間における宋との講和》,《金朝史研究》,东洋史研究会,1964年,第316、334—342页。又Frank,Herbert,“Treaties between Sung and Chin,”Études Song in Memoriam Étienne Balazs. Ser. I,I. Paris,1970,pp. 55-84。
(6) 其记述对象为宋、西夏、高丽。
(7) 见邓广铭《岳飞传》(1983年)第十八章。又曾琼碧《千古罪人秦桧》(1984年)第四章标题作“丧权辱国”,亦采同样见解。
(8) 邓广铭:《岳飞传》(增订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82—383页。
(9) 寺地遵:《秦檜の南北構想試論》,《史学研究》150号,1981年。
(10) 笔者在《五代北宋政治史概説》一文中,曾就五代时后晋石敬塘、桑维翰路线,与后周世宗柴荣路线的对抗关系加以整理,以讨论北宋政治史的基本论理。由此对抗关系来看,秦桧是追随桑维翰的路线,岳飞则是站在柴荣这一边的。详见寺地遵:《五代北宋政治史概説》,《中国へのアプローチ——その歴史的展開》,劲草书房,1983年。
(11) 龚延明:《岳飞坚贞不屈,高宗下诏赐死》,《岳飞》,1980年,第198页。本书虽采通俗演义之写作方式,却可以说是现代中国记述岳飞其人史事,最忠于历史过程的作品。
(12) 很多人都深信,秦桧的言语举动系受金人指挥。如朱熹作《张浚行状》称:“方约和时,誓书有不得辄更易大臣之语”(《朱子文集》卷九五下),提到秦桧为保全地位,封锁了张浚复位的所有可能。但《要录》作者李心传对此有不同看法,《要录》卷一四六绍兴十二年九月乙巳条案语称:“《绍兴讲和录》有金国主书三,乌珠书七,并无此语。”也就是在史料中找不到金人对秦桧的指示,也看不到秦桧忠实执行的记录。
(13) 据《要录》所言,岳飞迈向死亡,始于绍兴十一年七月壬子(十六日)右谏议大夫万俟卨之弹劾。史称:“先是,飞数言和议非计,桧大恶之。飞自楚归,乃令卨论其罪,始有杀飞意矣。”(《要录》卷一四一,绍兴十一年七月壬子条)这样看来,秦桧决意要对付岳飞,始自绍兴十一年七月,这时宋、金两国尚在交战状态,彼此并无接触。是以若谓秦桧系受金将宗弼指示而杀害岳飞,并不妥当。
(14) 邓广铭:《岳飞传》(增订本),人民出版社,1983年。
(15) 曽我部静雄:《南宋の財政状態》,《宋代財政史》,大安出版社,196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