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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南宋政权的基本特质

作者:日-寺地遵 当前章节:5500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12:10

绍兴十二年(1142)是南宋史或南宋政治史上划时代的一年。总结前述各政治过程来看,南宋政权当系于此时方才确立。建炎元年(1127)诞生的赵氏继承政权至此始成为掌握国家主权的政治权力体。南宋政权的确立,一因对外方面已与金成立盟约,再者在对内方面亦经由以下政治过程而完成。此即:(1)绍兴五年以镇压钟相、杨么为终结,完全平服了全国各地的叛乱、对抗势力;(2)多达数百起的叛乱势力中,一直不曾有当时居政治主体的士人参加,换句话说,这些叛乱活动都只停留在个别行动,并没有结构性地形成全面否定继承政权的运动,士人层——地主阶层的绝大多数仍是支持继承政权的。

高宗曾于绍兴十一年(1141)冬“谓大臣曰:人主之权在乎独断”(《要录》卷一四二)。又说:“礼可以立国,君臣上下,如天地定位,不可少乱。”(《要录》卷一四三)这表现出他已克服摇篮期,具备了身为一人专制君主的自信与权威。他早已不是过去曾下“罪己之诏”的高宗,自责:“一曰昧经邦之远图,二曰昧戡难之大略,三曰无绥人之德,四曰失驭臣之柄”,“仍命出榜朝堂,徧谕天下,使知朕悔过之意”(以上,《纲目》卷二,建炎三年(1129)六月下罪己诏条;《要录)卷二四,建炎三年六月辛酉条);也不是哀告金将、中止远征的高宗,“是天地之间皆大金之国,而尊无二上,亦何必劳师远涉,而后为快哉”(《要录》卷二六,建炎三年八月丁卯条)。建炎三年(1129)是南宋初建时最不安定的时期,经过十余年后的绍兴十二年,继承政权在其新划定的领土上已拥有稳固的权威与权力。

自建炎元年(1127)至绍兴十二年(1142)的政治过程,其历史意义并不止于以高宗为中心的政治权力体的确立。我们应该注意到,以后的一百五十余年间,贯穿南宋朝的基本架构与国家营运大纲,都已在绍兴十二年前的南宋政权确立过程中整备完成。首先可以指出的是:对于南宋政权基本特质具有根本影响力的外部环境,也就是南北均衡共存的状态至此已然确定。南宋人叶适以为:“绍兴十一年之前,中原之号令犹或可接,后始截然矣。”(《水心别集》卷一五,终论六)即以绍兴十一年和约为分界,宋与华北、中原的关系完全断绝;而“自绍兴十一年之后,不惟我之所欲者,专在和好,而女真之族类亦皆以和为利”(同前,终论四)。同为南宋人的吕中也说:“绍兴之和者二十年,隆兴之和三十年,嘉定之主和者三十年,亦享成功而无后患。”(《中兴大事记》,中兴规模论)宋或金虽也曾破坏和约,但在蒙古族崛起之前,南、北(宋、金)双方基本上都维持着均衡共存的状态。这点是绍兴十二年南宋政权得以确立,并决定其基本特质的一大根据。

其次,出现于此时,亦堪称是南宋国家体制者,即其军事编制,也就是四屯驻军、总领所体制。南宋将北宋以来的禁军——殿前司军、侍卫司马军、侍卫司步军之三衙军体制——调整为四屯驻军制,这些远比三衙更为重要,是南宋军事力量的根干。四川、湖广(鄂州)、淮西(建康府)、淮东(镇江府)等四屯驻军的设置经过,其实就是绍兴十一年(1141)前收兵权的经过,也就是原有各军事势力为家军所吸收后,家军被编组为三宣抚使军,三宣抚使军又被解体重整后成为御前军的全部过程(1)。在地理位置上被隔绝于一边,独立色彩浓厚的四川军暂且不论,李心传曾于《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一八“绍兴内外大军数”条下,就其他三屯驻军的隶属变化予以整理:“由是三衙外,但有韩(世忠)、张(俊)、岳(飞)三军。今镇江大军,韩氏部曲也,建康大军,张氏部曲也,鄂州大军,岳氏部曲也。(中略)故东南惟以润(镇江府)、昇(建康府)、鄂三军为根本。”三宣抚使军转换为三屯驻军后,为调度军粮、维持军团,并参划军政、监察武将诸事,乃于绍兴十一年四月在镇江、建康、鄂州之地设置淮东、淮西、湖广三总领所。四川利州则于绍兴十五年十月设四川总领所,四屯驻军、四总领所的体制自此确立,直到南宋灭亡。

于南宋政权确立时期出现,并沿为南宋一代国家体制的第三点即财政制度。《要录》卷一九三绍兴三十一年(1161)十月癸丑条曾综括绍兴时期的国家财政称:“渡江之初,东南岁入犹不满千万,上供(两税之收入)才二百万缗,此祖宗正赋也。吕颐浩在户部,始创经制钱六百六十余万缗。孟庾为执政,又增总制钱七百八十余万缗。朱胜非当国,又增月桩钱四百余万缗。绍兴末年,合茶、盐、酒算、坑冶、榷货、籴本、和买之钱凡六千余万缗,而半归内藏。”

南宋叶适曾上奏请减轻或撤废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等附加税,他认为皇帝若有救天下苦难之意,“必先罢去经、总制钱之半。(中略)罢去其半,稍稍苏息天下,然后州县之月桩、板帐罢矣”(《水心别集》卷一五,终论一)。通南宋一代,这种附加税本身,以及基于此税赋而建立的国家财政,曾遭多人反对,但始终无法有所改变或予撤废。至于积极推动此一办法者,即前述之吕颐浩、孟庾、朱胜非等建炎三年至绍兴七年间的宰执(大臣)。综而言之,凌驾于正税——两税之附加税、加值税、专卖收入等,得以成为南宋国家财政收入重点——这也是国家敛夺体系——其规模在绍兴十二年(1142)以前已然完成。

绍兴十二年(1142)不但是南宋政治权力体的确立时期,也是南宋国家大纲预备时期。以下即先就历经此过程始得确立的南宋政权基本特质稍作讨论。事实上,南宋政权的确立确实与此政权基本特质的决定、南宋政权历史个性的形成有着极深的关联。南宋政权是北宋的继承政权,单从其标榜“中兴”,即可理解其基本特质中必带有北宋政权的色彩,这不能从理论或抽象层面分析,必须用历史的方法考虑。

与朱熹同时期的叶适,曾历述自北宋末至绍兴十二年的历史过程:“自是宣和之末至绍兴十年之后凡二十年之间,中国实无溃叛之形也。然终不免于罢兵增币,分裂南北以和寇仇,大则无东汉戡复之勋,小则无晚唐羁縻之政。”(《水心别集》卷一五,应诏条奏六事)就叶适看来,自北宋政权崩溃以至南宋政权成立的二十年间,是一段中国本身无叛乱,却失去华北、中原控制权,与金形成共存局面的历史过程,在这段历史过程中,“民虽不为变,而终以分裂,(中略)虑事不尽,使百七十载之天下,不因民之怨叛,而直失其大半,隘处江浙,以为南北之成形”(同前,卷一〇,始议一)。其端的则是“爱虏而不敢爱中原”(同前,卷一五,应诏条奏六事)的政治过程。于是原本应该“有天下者以天下取,以天下守,故尽天下之势”(同前,卷一〇,取燕三)的宋朝,虽仍得人民信服,却放弃了中原,放弃作为民族护卫者的任务,以及代表全体的自我定位。继承政权是以中国南北分裂为当然,再据此自我定位而出发,这是与北宋政权极大的不同,南宋政权的基本特质之一于此显现。

此外,叶适也指出,宋政权的基本特质乃是彻底的集权主义。“而本朝之所以立国定制,维持人心,期于永存而不可动者,皆以惩创五季,而矫正唐末之失策为言,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同前,卷一二,法度总论二)(2)这种性格完全为南宋所继承,叶适继前文续论道:“况靖康以后,本朝大变,乃与唐末五季同为祸难之余,绍兴更新,以至于今日。然观朝廷之法制,士大夫之议论,堤防扃钥,孰曰非矫唐末,而惩创五季也。”(同前)这种对集权主义的继承,一方面支持秦桧收兵权,一方面则反对李纲等人行藩镇政策。“而秦桧以为,国权不可外假,兵柄不可与人。故屈意俯首,唯虏所命,以就和约。废诛诸将,窜逐名士,兵使一归御前。督府结局,收还便宜,使州郡复承平之常制。”(同前,卷一四,纪纲四)又论称:“夫徒鉴五代之致乱,不思靖康之得祸,故李纲请裂河南为藩镇,范宗尹尝割边面为镇抚,皆随以废格。陛下循守旧模,而欲驱一世之人以报君仇,则形势乖阻,诚无展力之地。”(同前,卷一五,上殿札子,淳熙十四年)总之,以克服唐末五代藩镇割据状态为目的的北宋集权主义,亦为南宋所继承,并成为南宋政权的基本特质之一。

就叶适看来,南宋政权虽然继承了北宋的集权主义、君主独裁体制,但是北宋政权中基于民族整体,与北方民族相对抗的汉族主义,非但未为南宋所继承,而且被全然地放弃了。

对于五代之后周与北宋等政权而言,对抗契丹之民族保卫战,实与克服割据分裂之集权工作无可划分,二者的关系既是目的与手段,也是互补的(3)。后周与北宋虽然对于“先北后南”(对契丹战争当先于内部统一战争)或“先南后北”(内部统一战争结束后再对契丹作战),有着不同的选择(4),但宋太宗“恢复旧疆(五代后晋割让给契丹的燕云十六州),此朕之志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雍熙三年五月丙子条)之语,正是后周、北宋共有的国策与基本方针。因此,若从北宋的建国理念来观察南宋,则南宋政权已然放弃防卫民族整体的自我角色定位,单只继承了集权主义的部分。南宋时期的集权主义本身就是目的,集权主义的自我目的化,使得其整体性为之稀薄化,结果使得特定政治势力与国家权力相结合,政治权力的组成遂更为狭隘。

如前所言,在南宋政权确立过程中,李纲曾主张将标榜“怀土顾恋,以死固守”(《大金吊伐录》卷二)的在地地主自卫团体予以组织,但遭到排斥;高呼“中原地尺寸不可弃”(《宋史)卷一二四《岳飞传》)的岳飞则被赐死;在江南、四川等地负有声望的领袖人物如李光、张浚,又因权力斗争而被逐出权力中心。拥立高宗、占据初期南宋政权中枢、掌握主导权的势力,乃是自北宋末延伸而下的权门系官僚,黄潜善、吕颐浩及其所起用的实务、财务官僚,多出于北宋末权门如蔡京、王黼者流。关于这点,下章讨论自绍兴八年(1138)起在政治过程中扮演决定性角色的秦桧时,将再作处理,此处仅就必要者加以说明。促使李光被罢的郑亿年之父郑居中,系徽宗朝宰相,他曾极力推荐王黼,史称:“(王)黼因投郑居中党中,而居中前后数于上前称荐黼有宰相才。”(《会编》卷三一,靖康元年正月二十四日条引《宣和录》)秦桧妻王氏为神宗朝宰相王珪孙女,据称其叔父王仲嶷受到蔡京并北宋末权臣童贯之庇护,史言其“久依(童)贯,闻是而自诣。(中略)贯大喜。故王氏于政和以后恩数及褒诏悉贯之力。大抵不轨凡若此”(《会编》卷五二,靖康元年八月二十三日条)。又秦桧之妻王氏祖王珪的从子王仲闳亦是朱勔系得力之实务官僚,他在平江府“济其恶,空竭县官经常,以为应奉,类以亿巨万计”(《东都事略》卷一〇六《朱勔传》)。

秦桧与北宋末开封权门的关系颇深。蔡京、王黼、童贯、朱勔等北宋权门之中心人物,虽然随着北宋政权的崩溃而消逝,其体系内之官僚群与政治势力,却在政治斗争中胜过了在地地主系势力,占据了政权中枢,在南宋政权的确立过程中扮演主导性的角色。和北宋政权相比,南宋政权失去了民族整体性,只继承了集权主义;不以一定地域为政治基础的北宋末权门势力,借着拥立高宗掌握政治主导权的事实,其实正与此相呼应。寄生性的中央权门势力排除了地方性的在地立场与论理,稀释了民族整体性,使之沦为次要的意义;而以中央支配地方、收括地方财富的集权主义为当然。由此看来,南宋政权的确立过程确实是北宋末政治过程的延长。

保卫民族整体的想法淡薄,之所以会成为南宋政权基本特质之一,实与南宋政权确立之时,需要金之支持、协助,取得金之谅解有关。追根究底,金确实是南宋政权的一大支柱。王船山就一语道破宋、金两国既是相互对立又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他说:“是则宋之为宋,一女真也,女真之为女真,一宋也。”(《宋论》卷一一《孝宗四》)只要想到高宗的权威来自金的支持,应该就会同意王船山的意见。相对于北宋政权立于其支持基础的自我完结性,南宋政权则必须靠着金的支持,以补足其支持力的弱质性、有限性与狭隘性。在这种特有的历史条件下,南宋政治史的开展过程具有以下诸形态:相对于以集权主义为自我目的的权门,以及有赖金间接支持之权门;在确立过程中被排斥的在地地主系势力则要求恢复民族整体性,主张收复故地之对金强硬论,并且要求实行反集权主义的政策。这正是源自于前述之历史经过与结构。要言之,绍兴十二年(1142)确立的南宋政权,乃是由北宋末之权门势力掌握了主导权,得到金之支持与谅解,放弃了北宋的民族整体性,却继承其集权主义的政权。与北宋政权的固有性质相对照,其反动性极强,而其政治权力体由特定政治势力组成的情况也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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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内正博:《南宋建国期の武将勢力に就いての一考察——特に张、韓、劉、岳の四武将を中心にして》,《東洋学報》38-1,1955年。

(2) 又叶适也说:“国家(宋)因唐、五季之极弊,收敛藩镇,权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欲专大利,而无受其大害,遂废人而用法,废官而用吏,禁防纤悉,特与古异,而威柄最为不分。”(《水心文集》卷一〇,始议二)。

(3) 参见寺地遵:《五代北宋政治史概説》,第三节《契丹族の台頭と中国の対応の倫理》,收入今堀誠二编:《中国へのアプローチ——その歴史的展開》,劲草书房,1983年。

(4) 这个问题尚可参看吴泰执:《宋辽金史:“关于宋初专制皇权重建的历史作用及宋太祖的历史功过问题”》,《中国历史学年鉴(1981年)》,人民出版社,1981年。又可参照徐规、方如金:《又评宋太祖“先南后北”的统一战略》,《宋史研究论集》,1984年。

第二部 秦桧专制体制的建立与变迁

——维持绍兴十二年体制的政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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