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就绍兴十一年(1141)和议以后秦桧专制之一般特征、变迁过程加以介绍,以下拟将秦桧政权的成员,区分为宰执群、侍从人员、皇帝周边人员以及秦氏、王氏亲属,再就其各项特征,及其在秦桧专制体制中所扮演的角色与所能发挥的意义,作进一步的分析,以勾勒出秦桧专制的组织架构特色。
一、宰执(大臣)(1)
秦桧为江南东路建康府人,其父秦敏学任官仅至信州玉山县、静江府古县知县等地方官。秦桧死时(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丙申),则已官居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使、益国公。在这一连串头衔中,太师、益国公并非实职,实任者为尚书左仆射(首席宰相)与兼官之枢密使(国防大臣)。总之,秦桧也不过是最高官僚群——宰执中的一人而已。
可是,自绍兴十二年(1142)至二十五年(1155)间,前后宰执虽多达二十四名,秦桧却都只是他们形式上的同辈;事实上,他远在他们之上,在南宋人的眼中,秦桧之外的宰执不过是“奴隶”罢了(王明清撰:《挥麈录》后录卷七)。相对于其他的宰执,秦桧才是支配者。秦桧何以能超越官制上的同辈,成为独裁者,又何以能在其同辈源源补充之后,仍一直维持其超越的优势?换言之,以秦桧为独裁者的宰执制(1)为什么不会被否定,被废弃?——事实上,宰执制早已没有意义了。以下即根据此问题观点,分析秦桧专制下的宰执。
本书第十一章第三节(一)宰执制的空洞化,已就秦桧之所以较其他宰执突出,及其如何进行支配等问题作了概括性的讨论。秦桧从未自己直接攻击其他执政,而是让其属下的台谏等言官提出弹劾,再由弹劾者继承被弹劾者的宰执之位,同样的过程在一年之中反复进行,乃形成模式。而这样的模式大致在绍兴十四年时完成。
宋人徐自明所编的《宋宰辅编年录》卷十六,在绍兴二十五年十月秦桧致仕(死亡)项下记道:“桧为左仆射(十一年六月),不除右仆射。应执政升迁,皆桧一力成就之。既为执政,亦不久,必斥去。皆是台官承桧指意,方敢上章疏。第一章带职官祠,数日间,再一章落职。例皆如此。故得执政者,亦自以为不久必去,莫不束装以待。”从这段文字可以了解,秦桧已经完全掌握了宰执的人事。而在这种人事统制方式下,为秦桧所编组、运用的宰执们,最后出现下述的状况:
桧薨,年六十六。桧两居相位,凡十九年。每荐执政,必选世无名誉,柔佞易制者,不使干与政事,备员而已。百官不敢谒政府,州县亦不敢通书问。若孙近、韩肖冑、楼炤、王次翁、范同、万俟卨、程克俊、李文会、杨愿、李若谷、何若、段拂、汪勃、詹大方,余尧弼、巫伋、章夏、宋朴、史才、魏师逊、施钜、郑仲熊等,皆不一年,或半年,诬以罪罢之。尚疑复用,多使居千里外州军,且使人伺察之。是时得两府者,不以为荣。(《会编》卷二二〇,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条引《遗史》)
秦得志之后,有名望士大夫悉屏之远方。凡龌龊委靡不振之徒,一言契合,自小官一二年即登政府。仍止除一厅,循故事伴拜之制,伴职充位而已。盖循旧制,二府一员伴拜,不可阙也。稍出一语,斥而去之,不异奴隶。皆褫其职名,恩数奏荐,俱不放行,犹庶官云。(《挥麈录》后录七)
在秦桧专制下,宰执不能对政治决定有任何意见,不过是“备员”而已,故只是“伴食”大臣,完全无异于“奴隶”。
于是,秦桧破坏了宰执成员之间因同僚关系与运作形态而有的合议制,也就是不让宰执成员参与政治决策,结果造成了只有少数几位侧近人士得被咨询的密室政治、侧近政治。绍兴二十年(1150)正月发生暗杀事件后,“士大夫赴阙求见桧者,皆不见之,以防刺客”(《宋宰辅编年录》卷十六)。这时秦桧的健康也出了问题,故绍兴二十年以后,“秦桧以病在告,独签书枢密院巫伋一人”(同前)。“秦桧病不出,唯日与曹泳议事。”(同前)不过,在绍兴二十年以前这种情况也不是不曾发生过,例如“故杨愿未为执政时,士大夫号其为内简牌,言愿传桧旨意为多也”(同前)。杨愿于绍兴十四年十二月就任签书枢密院事,故前述情况当自十四年以前已有所见。总之,秦桧专制制造出传达秦桧意向的传声筒,以及少数可参与政治决定的侧近,并摧毁了宰执之间的同侪性、合议性。
这样的宰执制度自然不再有任何意义,只剩下一副空架子,国家政策的营运也就发生种种问题。正如前面所引《中兴遗史》之言:“百官不敢谒政府,州县亦不敢通书问。”百官与宰执(中央政府)、州县与中央政府之间的情报传达、交换关系因此中断。“时秦桧用事久,监司、郡守以事达朝廷者,止申尚书省取指挥。”(《要录》卷一六七,绍兴二十四年七月壬申条)本来上奏皇帝、应得皇帝裁可的待决案件,只送到尚书省,由尚书省(秦桧的官衔为左仆射,即尚书省长官)指示,也就是根据秦桧的意思来处理。
其次,在法律方面,尤其是刑法的运用上,也有浓厚的越法性与恣意性,所谓:“秦桧柄任之久,法寺禁系公事,并不遵用法律,唯视桧一时之私意。死则死之,生则生之,笞杖徒流,一切希望风旨。故桧权益重,势益盛,天下之人,益畏而忌之。”(《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六,绍兴二十五年十月条引《遗史》)这也可以说是作为最高统治集团的宰执间丧失同侪性、合议关系的具体例证。
然而秦桧在自己亦为宰执一员的情况下,一面使宰执制无意义化、形骸化,却又不完全破坏,不断进用“伴食”、“奴隶”式的官僚为宰执,其理由到底何在呢?这必须与给事中、中书舍人长期缺员的问题一并考虑。
所谓秦桧专制,事实上是只有秦桧这位宰相,透过尚书省、尚书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的实务官僚群与地方的监司、郡守,支配全国,宰执并不是必要的构成分子。这样一来,问题就变成“奴隶”执政的存置根据何在。这里并不准备全面性地解答这个问题。唯就笔者看来,这与科举官僚的基本性格有关,秦桧虽可使之无意义化,却无法将之废绝。
前面已然讨论过,科举制“亦所以收天下豪杰之心。苟无科举以取之,学校以养之,则士之不知爱重者,不入于敌(金),则入于盗”(《要录》卷一四八,绍兴十三年二月己卯条引《(何俌)龟鉴》)。北宋崩溃后,南宋得以重建的最大根据,就是因为士人层仍信赖宋朝,而这几乎与信任科举制同义。作为国家统合基本方式的科举制全然不曾动摇,秦桧自己固然十分嚣张地任凭亲缘子弟大量登第,却也不会想要否定科举制度本身,或有所变更。只要科举制(依个人能力考试选拔的制度)继续存在,就不能废毁科举官僚中位阶最高的宰相、执政之职。科举官僚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就是宰执之位,即令是秦桧也不可能放弃这个职位。
然而若直接观察秦桧专制下的宰执群,则其原来的职务虽然已无意义化,但若转就其他方面来看,却仍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若从宰执与其出身地域的关联性(3)来看,即非常地明显。已知的例子有参知政事李光,他在中央政府时,如何维护家乡会稽府(越州)的利益,前文已有述及,并且屡次提及他与吴越人士来往。又如宰相张浚,也有类似的现象:“(张浚)初到阙时,荐引蜀士。”(《宋宰辅编年录》卷一七)“自张浚罢黜,蜀中士大夫皆不自安。”(《要录》卷一一五,绍兴七年十月庚子条)宰执绝不可能与其出身地的士大夫毫无瓜葛。因此,秦桧底下宰执群是由哪一地方包揽到何种程度,其实关系着秦桧专制下的南宋政权得到哪一地域支持的课题。
根据清人万斯同所作之《宋大臣年表》(收入《二十二史补编》),绍兴九年(1139)至二十五年(1155)之十七年间——这期间为秦桧独相——参知政事、枢密使、枢密副使、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等执政合计三十二名。其中除军人三名(韩世忠、张俊、岳飞)、因奉使金朝而得任者二名(韩肖冑、王伦)、任命而不及就任者一名(秦熺)等,尚余二十六名。
这二十六名中两浙路出身者九名:
孙近(常州)
李光(绍兴府)
史才(明州)
楼炤(婺州后迁明州)
郑仲熊(衢州)
施钜(湖州)
何铸(临安府)
汤思退(处州)
詹大方(严州)
又有十名出身江南东路:
范同、段拂、何若、巫伋、魏师逊(建康府)
章夏(宣州)
程克俊(饶州)
汪勃(徽州)
宋朴(太平州)
余尧弼(信州)
此外,出身江北、华北、中原者四名:
孟忠厚(外戚、洛州)
万俟卨(开封)
王次翁(济南)
杨愿(淮东)
其他三名为:
李文会(福建·泉州)
李若谷(广西·藤州)
董德元(江西·吉州)
对秦桧而言,除了绍兴八年(1138)时为了和议应付世论而任命的参知政事李光,十年时为挽回自己政治生命而引进的王次翁,十一年时收兵权与岳飞之狱的中心人物范同与万俟卨,其他全是‘伴食’大臣。值得注意的是,二十六名伴食大臣中,有十九名出身两浙路、江南东路,其他各路出身的人数都很少,至于四川人士则根本没有。等到秦桧去世、高宗退位、孝宗登基,才在四川出身的宰相张浚领导下,衍生出四川、福建系联合势力占据宰执层的生态局面,不过这必须被理解成是为反秦桧体制而有的逆转现象。
在秦桧眼中,所谓执政者,只是选拔一些非名门出身、容易控御的柔佞之人为伴食大臣,并无实用。可是在另一方面,科举官僚制又有联系地方人心的作用,正如张浚任、罢之时所发生的连锁现象——宰执的任、免,会连带引发其出身地士人的期待与不安。从这一点来看,秦桧专制的执政群以两浙、江东系出身者居压倒性多数的事实,不也就显示出秦桧专制下的南宋政权是以那一块地域为其基础地盘了吗?
这也与绍兴十二年(1142)至十九年间,经界法实施重点地域落在两浙路、江南东路的事实恰相符合。秦桧专制期间,给事中、中书舍人并未长时期专任某人,其职务本身也不曾受到肯定,可是尽管如此,执政在实质上不断地无意义化,却又不断以两浙、江东系士人补任的做法,正是因为这两处既是南宋当时直接支配的领域,也是基本的地盘。
其次,从前述宰执名单来看,其人物选择范围相当狭窄。秦桧拒绝与所有的敌对势力融和或联合,所以只有起用容易驾驭的人物,执政也就少有出身名门者,更无法将江南社会有力之士一概网罗在内。李光是越州士人的代表人物,却被他视为终生的政敌,拼命地加以打击,以致家破人亡。秦桧出身的建康府虽有五人出任执政,内中范同、段拂、何若、巫伋等四名,其实是北宋末年政和年间他在建康府学的同学,至于当地的名望之家并未见用。于是,尽管以两浙、江东为基本地域,尽管必须得到彼等对政权的支持,秦桧权力的片面恣意性与超越性仍由此狭隘性展露无遗。正如终章所将指出者,秦桧死后,继承秦桧路线——对金均衡共存路线,并对秦桧体制加以修正者,乃是在江南当地拥有强力支持势力的汤思退、沈该等人,他们之所以仍能维持政权数年,其缘由亦由此可见。
秦桧无视于同僚关系、合议制的宰执操控方针,与其限定执政出身江南、支持江南政权的做法,其实是相互矛盾的。秦桧始终采暴政、强权政治路线,即是因为他一直无法将两者间的鸿沟填平,这也意味着我们很难将秦桧权力定位为江南利益的代言人或代理人。
本节只触及秦桧与宰执的问题,就职位看,秦桧不过是宰执中的一员,但是他高踞执政群之上,剥夺了宰执原有的政治权限,破坏了其同僚关系与合议机能,统制、支配了执政,使得其他宰执成员无法形成与之相对抗的政治势力。可是,秦桧并未否定,亦未破坏宰执制度。二十六名执政中,两浙、江南东路出身的官僚占了十九名,他或让南宋政权直接支配的两浙、江东地方士人加入政权,或加以笼络利用。不过,前者(秦桧之专制性格)与后者(将各势力包摄融和于政权内部)最终未能调和成功。结果,前者取得压倒性的优势,就江南在地势力看来,秦桧专制是极度强势的存在。这点正表现在对李光的彻底镇压上,而在秦桧死后数年间,修正秦桧政治并继承秦桧路线者,则是以江南在地势力为背景的沈该、汤思退。
二、侍从(实务官僚)
(一)秦桧专制下的侍从角色
如上所言,原为科举官僚最高职任的宰执,在秦桧专制下只剩一副空架子,并不是秦桧专制体制的实质支持力量。相对地,真正在秦桧专制体制中占有关键位置者,乃是这里将要讨论的侍从们。
所谓“侍从”,是沿用南宋赵升《朝野类要》卷二之说:“翰林学士、给事中、六尚书、侍郎是也。中书舍人、左右史以次,谓之小侍从。又在外带诸阁学士待制者,谓之外侍从。”除了外侍从,这里将自小侍从以上者,视之为南宋初期的权力中枢、权力中核,应该是可以的。所谓权力中枢本身,原是由宰执、侍从拟定政治方针,就关键性政策与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建炎三年(1129)十二月,金军向江南发动攻击,当时的宰相吕颐浩计划护着高宗逃往浙东海上,并许扈从百官各从己便——即任其各自逃散,整个官僚机构一时间几乎解体。可是在这危急之时,侍从仍与皇帝同进退。
不过在秦桧专制下的侍从们,虽说也应按照前述规定,包纳了给事中、中书舍人等负责起草敕书的重要官职在内,但这两项职位却分别空悬了七年、十年之久。至于《朝野类要》提到的“左右史”与起居郎,原是在君主身边记录其言动,以编集《起居注》的人,也分别自绍兴八年(1138)六月、绍兴十三年(1143)四月开始,二十六年零三个月未曾派任一人。起居郎的缺员,意味着此一职位连存在的意义都没有了。而这样一来,秦桧专制时期的侍从就只剩下翰林学士与六部尚书、侍郎。
翰林学士在秦桧时代也没有什么存在价值。秦桧任职宰相期间的翰林学士(其职务为起草天子亲下之诏书,即内制)可见表4(据宋人何异所撰之《宋中兴学士院题名录》,收入《武林掌故丛编》第十集)。所谓承旨则在学士之上,升转即入宰执之列。自绍兴八年(1138)以迄绍兴二十五年(1155)冬秦桧过世,翰林学士全部只有七人,其中还有两人与秦桧有亲,在任最长者(也只有十个月)是其养子秦熺。其他都不过在职数月而已。总之,从此表看来,秦桧体制下的翰林学士,与宰执一样无意义化,不受重视。这显示秦桧专制时期的侍从集团也不包括翰林学士在内。
结果,秦桧体制下的侍从,也就是权力中核的成员,自然就只剩下六部尚书、侍郎了。南宋初期的尚书省,无论其名目如何,已然包摄了中书、门下两省的机能,除了不能任命中书舍人、给事中之外,百官皆统合在尚书省长官左仆射之下。所谓六部尚书、侍郎,即是隶属尚书省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之长官(尚书)与次官(侍郎)。
表4 秦桧任职宰相期间的翰林学士
人名 在职期间
孙近 绍兴八年十月至十一月(承旨)
楼炤 绍兴九年二月至十月
范同 绍兴十一年五月至七月
程克俊 绍兴十二年九月至十月
秦梓 绍兴十三年闰四月至六月
秦熺 绍兴十五年正月至六月(承旨)、六月至十月
段拂 绍兴十七年三月
尚书或有或无。侍郎则一般必带兼官。六尚书、侍郎位居实务官僚之首。秦桧专制时期的侍从,也就是最高统治集团,或权力中枢,即是六尚书、侍郎,亦即实务官僚中最高位者。
秦桧推展国政的办法是:“时秦桧用事久,监司郡守,以事达朝廷者,止申尚书省取指挥。”(《要录》卷一六七,绍兴二十四年七月壬申条)“然自桧专政,率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前者所言,即地方监司、州长官不经皇帝裁可,奉尚书省(其长官即秦桧)指示办事;后者所谓的都堂即尚书省正厅,亦是尚书省的代称。批状是尚书省对下级机关处理案件所发布的方针指令。至于指挥行事,则是尚书省对下级机关指示的法律、敕文的解释,在当时其效力超越成文法,并凌驾于敕令格式之上(4)。相对于前朝蔡京的滥发皇帝亲笔,秦桧的专制手法干脆遮断了皇帝与官僚机构的关联,直接指挥、驱使、统制尚书省长官辖下的六部尚书、侍郎。在这种政治手法之下,侍从中六尚书、侍郎的角色自然重要起来。
绍兴十四年(1144)正月,后来的孝宗、当时的普安郡王之父赵子偁去世,秦桧为了普安郡王应如何服丧的问题,召集主持了一项会议。南宋第二代皇帝孝宗并非首代高宗皇帝的亲生子。但他既已是皇帝的养子,即在形式上以皇帝为父,就礼制而言,其生父之丧应如何处理,就成了问题。自北宋英宗濮议(英宗为仁宗养子,即位后,生父过世,为了礼法的问题,引发两派朝论激烈的争执)以来,这项礼制上的争论同时也带有浓厚的权力斗争意味,就连秦桧也不能不加以审慎处理。于是他严禁当时的执政对此有所谋议,召开了以侍从为中心的会议,试图解决此一难题。换言之,其成员是绍兴十四年时权力中枢的成员。根据《要录》卷一五一绍兴十四年正月戊寅条所载,参加会议的十一人为:张澄(户部尚书)、李文会(试御史中丞)、秦熺(礼部侍郎)、周三畏(刑部侍郎)、王(工部侍郎)、刘才邵(中书舍人)、詹大方(右谏议大夫)、张叔献(知临安府)、段拂(礼部侍郎)、何若、游操(皆为监察御史)。这批人明白展现了秦桧权力的性格。尚书、侍郎五人,言事官(这是秦桧权力在官僚机构内另一条支柱)四人,侍从一人,以及首都长官,在这些人中,王是秦桧妻王氏之兄,秦熺是桧之养子,两人可说是秦桧的分身,至于段拂、何若则是秦桧的同乡(建康府)、同学。在秦桧周边与权力中枢内部,尚书侍郎系的实务官僚与言事官之监察官僚几乎相埒,这也表明了秦桧权力在官僚社会内部的支持来自何处。
(二)六部尚书、侍郎
绍兴九年(1139)至二十五年(1155)间,秦桧任命的六部尚书、侍郎如下表所列。此表数据出自《要录》、《续鉴》、《纲目》、《中兴小纪》。六部之中,为首的吏部最为详尽,尚可知所带兼官,其他则无从得知。不过,扮演秦桧专制政治关键性支持力量的实务官僚与各部之趋势动向,已可由表5知其大概。
表5 绍兴九年至二十五年六部尚书、侍郎一览表
说明:〇记表尚书;无记号者即侍郎。
十七年间,共有九十九名长官、次官。如果扣除其中因奉使金朝临时加添名目者,还有曾转任数部重复计算的人员外,支持秦桧专制的实务官僚集团大概有七十多人。内中升转至执政者共十九名,在秦桧政权下就任执政者则有以下十二名:
吏部出身者,范同、杨愿、施鉅、郑仲熊、董德元;
户部出身者,段拂、李若谷;
礼部出身者,秦熺、汤思退;
工部出身者,楼炤、王次翁、詹大方。
此外,虽有部分重复,亦有九名执政出身言事官、台谏,所以,秦桧手下的执政几乎无例外地出自尚书、侍郎与台谏,此项数字亦显示秦桧专制的支持力量所在。
如果把表中绍兴九年(1139)至十一年(1141)阶段(秦桧尚未专制时期),与绍兴二十四、二十五年间(秦桧晚年,亦可说是暴政期)作一比较,当可察知秦桧专制的变质程度。前者的名单中,至少有九人后来成为秦桧的政敌,受到镇压,即:
吏部,晏敦复、张焘、吴表臣、郑刚中、范同、魏良臣;
礼部,苏符;
兵部,萧振;
工部,廖刚。
后者之中,当然是完全没有反秦桧者,倒是四位秦桧的亲戚应该注意,他们是:
曹泳,户部、桧子熺之妇兄;
秦埙,工部、礼部、桧之孙;
王会,兵部、桧妻王氏之弟;
丁娄明,工部、桧侄秦烜之妻父。
秦桧专制之前,实务官僚的顶层中尚有与秦桧意见相左者在内,到了晚年,就只剩下顺从秦桧之人。而其亲友位居六部的现象,更表现出秦桧政权的权门化、腐败化与狭隘性。再加上皇帝周边与江南枢要之地亦皆由其亲信掌握、支配,我们不难由此得知秦桧晚年专制暴政的内在实质与界限所在。
(三)吏部尚书、侍郎
接着,即就六部尚书、侍郎逐一考察,其中尤以吏部、户部、刑部最值得注意。因为这三部乃是尚书省核心部门,而其理由则如宫崎市定所指出者,盖尚书省六部之中以吏部、户部、刑部的事务最为繁剧,他如礼部、工部、兵部皆为闲散之地,其长官不过是伴食大臣而已(5)。所以从吏、户、刑各部长官之各有来历,即可知秦桧专制并不是均质的一元化。
首先就吏部来看,吏部职掌百官人事,地位相当重要,其尚书、侍郎乃是得升转宰相、执政(参知政事)的名誉之职。自绍兴九年以来,任职者即远较其他部门为多,若含兼任在内共有二十八人。这样的单位,其长官人事可以说是忠实地反映了秦桧政权的方向。具体而言,吏部尚书、侍郎大致可整理为四期。
第一期为绍兴九年(1139)至十一年(1141),即自晏敦复至魏良臣之时期。此一时期相继发生了绍兴八年和议之成立与破裂,宋、金再次交战,收兵权,以及绍兴十一年和议等政治大事。也就因为如此,秦桧起用吏部尚书、侍郎人选之时,并不是以对自己的恭顺程度为唯一标准,只要是在宋、金两国均衡共存问题或收兵权工作上与之一致,即积极地加以起用。是以其中颇多硬汉型的异类人物,并在日后成为其政敌,遭其迫害。这正是此一时期的特征。
第二期为绍兴十二、十三年时杨愿、江邈、罗汝檝的时代,他们以言事官、监察官的身份发挥吏部的作用。随着绍兴十一年和议的确立,反对和议之人皆被视为罪犯受到处分,一切反秦桧政治的言论也都受到压制,这是秦桧专制形成时期。也是杨愿经御史中丞而为执政,罗汝檝以“明正典刑”为“今日之急务”的时期,吏部高阶层不过是监察系统的一部分而已。
第三期始自绍兴十四年(1144),终于绍兴二十四年(1154),为林保至陈相的时期。这一时期已是秦桧专制时期,吏部——人事部门已无用武之地。于是任此要职者尽是凡庸之人,而且往往以兼官或甚至任其缺员。如绍兴十八年五月至八月以刑部尚书周三畏为兼官,周三畏辞职后,自十八年八月至十九年八月皆未再有任命。十九年八月,张杞以太常少卿兼吏部侍郎,他于二十年五月去职后,直至翌年正月,又为缺员状态。这可以说是实务官职伴食化、备受轻视的特别时期。
第四期为秦桧晚年之绍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即施钜至董德元之时期。不过,秦桧死时之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亦无人在位。这时期之特征在于,吏部又再度表现其言事官、监察官之机能。施钜、郑仲熊、董德元三人都在极短的时间内升进为执政,他们在进入吏部之前皆为监察御史,因为告讦、弹劾之功而被拔擢为吏部侍郎。尤其是董德元,他在绍兴二十五年三月时还只是侍御史(正七品官),同年七月即一举跃升为吏部侍郎(从三品官),可算是特例中的特例。秦桧在此一时期中为何起用监察系统的官员为吏部侍郎,甚且立刻举为执政,揣测之言颇多。或谓此缘于晚年的秦桧意欲消灭其五十三名政敌。无论如何,由这两年吏部侍郎的状况,可以看出秦桧专制的腐败与末期的衰态。
以上概括性地考察了作为秦桧权力支柱的吏部尚书、侍郎之四期人事变迁,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秦桧而言,这个重要的职位,乃是作为打倒政敌的前锋,在这层意义下,又可以将之区分为(1)与言事官等质以实现并维持专制之时期,以及(2)无为、无目的之时期。
(四)户部尚书、侍郎
户部为尚书省实务部门,负责国家财政,以支持王朝之重建。以下即从人的方面,就户部与秦桧专制体制之关联性进行检讨。关于国家财政与秦桧专制问题,现已有专论可见,在秦桧专制的财政背景方面,特别是有关御前桩管激赏库、左藏南库之运用,梅原郁的研究相当卓著(6)。可是就秦桧专制时期财政——关于财货之聚敛与操作——进行全面性的研究,则尚未之见。秦桧及其侧近、亲友如何自全国尤其是江南富裕地方收纳庞大财货的实际状况;安蘓幹夫所谓秦桧积极蠲免税赋,然其收入又与北宋最盛期国库相匹敌的矛盾;还有兵权收回之后,四屯驻军(淮东、西、湖广、四川)与财政机关四总领所制对南宋国家财政的影响等,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7)。
这里仅就户部尚书、侍郎层之人事变迁,也就是人的问题整理讨论。
自绍兴九年(1139)至二十五年(1155)间出任户部尚书、侍郎者共有十五人。其中虽有李若谷与段拂者进升为执政,但他们原是与户部固有职任无关之人。在十五人之中,专精于户部业务、国家财政运用的活跃人物,只有张澄、李椿年、王鈇、李朝正、徐宗说、曹泳六人。故我们亦可就此将时期区分为:(l)张澄,绍兴十年至十四年;(2)李椿年、王鈇、李朝正、李椿年,绍兴十四年至十九年;(3)徐宗说、曹泳,绍兴廿二年至廿五年。在此户部长官职位变迁中,我们可以看到秦桧政治的变动及其专制的腐败;如果说吏部尚书、侍郎是以变动为其特色,则户部方面应该可以单线来把握。
第一期的张澄,先任侍郎,后为尚书,他的时代,正是为重建南宋政权、财政课题多如山积、户部无法实行一贯政策的时期。张澄为河南荣阳人,娶宗室女为妻,他见知于张浚,出任利州路转运使后,即以财务、实务官僚与长于地方行政知名,“澄有治剧之才,甚得时誉”(《要录》卷一二一,绍兴八年八月丁卯条)。他历任建康府、临安府、绍兴府、洪州、福州首长,绍兴六年(1136)二月任尚书员外郎、主管都省行在财用、提领市易务时,又提案于行在设交子务,发行交子——虽然交子仅发行六月即止。他自绍兴十年至十四年间任户部长官,与工部尚书莫将合作,开浚临安运河,整建新都,修筑皇城,又创制各项仪物,虽然将实务官僚的手段发挥得淋漓尽致,却全与国家财政大纲无关。
接下来即是绍兴十四年(1144)至十九年(1149)间李椿年→王鈇、李朝正→李椿年的时期。这段时间,户部虽因主事者之更换以至于重点有所变动,但在经界法的企划与实施方面,则是始终一贯。尚书省的中心部门,为实现特定政策如此一贯尽力的局面并不多见。所谓经界法,是根据统一的标准进行全国土地测量,并制作籍账、图帖的事业,国家主导性极强。其所以实施,是因为有下列理由与情事发生:如因为战争与政府之南渡,官府文书在混乱中散佚;或因为土地所有者、耕作者的逃亡与更替,以致现状与版籍不符,税役负担不均。由于在理论上,经界法可以定民产、定民籍,并进而定税赋,故一般多将之理解为是整备国家财政的基础事业。
可是就笔者个人看来,经界法的施行,不应该只从税制、财政的观点把握,而应该将之理解为南宋政权在自我确立过程中不能不实施的重要政策。对金和议的完成与收兵权之成功,固然可使南宋成为中兴王朝。可是,要如何才能掌握新定版图所涵括的乡村,特别是新基础地带的江南村落,还是未定之天。因此,根据统一标准实施土地测量,以确定全部的耕地,且使其所有者、耕作者皆为国家所掌握,正是中兴王朝南宋政权自我确立过程中剩余的基本课题。在这项意义上,当对外关系与军力编制课题大致解决之后,如何把握乡村就成了最优先的政治课题。于是秦桧之下的户部也就理所当然地必须承担起这个内政上以及国家存立上最重要的大问题。
李椿年身为财政官僚,原即以能干见称,绍兴十二年(1142)十一月,他在平江府(苏州)时就已实验性地试行经界法,十四年四月他被提升为两浙路转运副使,八月受任为户部侍郎。其时“仍旧措置经界”(《要录》卷一五二,绍兴十四年八月庚寅条),即其名义上是户部侍郎,其实专任经界法,这种职务指定的方式并非常例。在这段期间,李椿年实施经界法,乃是秦桧政权与南宋国家全体的意志。自绍兴十四年至十九年的一连串过程中——李椿年因母亲过世,服丧辞职,与秦桧有关系的王鈇代其职,王鈇再推荐李朝正,李椿年复职,经界法实行全国——基本意志皆是一贯的,基于这点,我们应该可以认为,这乃是秦桧政权此一时期的基本政策。同时经界法的实施并不只是单纯地由中央户部做些企划与指示,而是由中央派遣人员全面性地协助各路转运使、提点刑狱等监司、州县长官参划、发令,与秦桧政权相配合(经界法实施经过、状况等有关事宜,详见本书第十四章)。这当然有相当大的强制性在,却也表现出这的确是为确立南宋政权而有的最终课题。
可是,绍兴十九年(1149)十一月,李椿年突然罢去户部侍郎之职,经界法也告终结。其时,南宋政权基础地带的两浙、江东一带固然都已实施,至于其他地区则为之中断,高宗即于绍兴二十六年明言“今诸路往往多中辍”(《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正月甲子条)。经界法的中心人物、户部侍郎李椿年之遭罢免,与经界法之中辍,究竟代表什么意思,今日已很难重寻真相。其理由可指说为是秦桧政治体质发生了变化,复与王继先等权门重修旧好。故当我们根据户部侍郎的变动来追究时,也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着眼,将李椿年之罢免看作是秦桧权力体质变化的表现。
李椿年被罢免后,统辖、领导第三期户部的徐宗说、曹泳又是什么样的人物呢?他们都是适合在户部这种财务机关主事的干练之士。据说徐宗说“素有心计,于天下经费出入、盈缩之数,莫不通知,老吏为之敛手”(《要录》卷一五九,绍兴十九年四月庚午条)。可是又有人说“宗说颇有心计,吏不能欺。然附秦桧,以至从官。常为桧营田产,时人因目宗说为庄客”(《要录》卷一六三,绍兴二十二年十一月丁巳条)。这种徒有财务营运能力,却不为国库所用,专事秦桧私产管理的现象,相当引人注目。
至于身为秦桧体制最后一任户部侍郎的曹泳,乃是宋建国时名将曹彬的五世孙、秦桧养子秦熺之妇兄,绍兴十三年(1143)九月他通判秀州,由武官职转文臣职,自此成为财务、实务官僚。绍兴二十四年十一月,“时徐宗说久病,故以泳代之。泳倚势妄作,又甚于宗说”。据说“时秦桧晚年,怒不可测,而泳其亲党,凶焰炽然”(《要录》卷一六七,绍兴二十四年十一月甲寅条)。更甚者,“国家财赋自有常经,泳巧计百出,必为额外,多方聚敛。较利之锱铢,割民之脂膏,怨嗟之声满于道路”(《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丁酉条)。
总之,徐宗说已沦落为秦桧的庄园管理人,曹泳既为秦桧亲党,遂更放肆地运用财政措施以求聚敛。这与李椿年的做法自是大相径庭。李椿年的强硬手段固然也受到批评,但仍是站在国家全体的立场行事,尚具有公的性质。而其继任之人奴事秦桧,与前述全体性的、公的立场相比,私的意味极为浓厚。同样是支持秦桧专制的成员,却有如此大的不同。秦桧专制的变质,或是腐败化的倾向,明白地由户部侍郎的人物变化表现出来。如前所言,秦桧与南宋初期的财政问题、与经界法有关的各项问题——尤其是李椿年之被罢免,尚有许多不能解决者,然而有关秦桧体制下户部侍郎们的变迁,庶几可由上述内容尽之。
(五)刑部尚书、侍郎
前面讨论了支持秦桧专制体制的实务官僚,也就是尚书省主要部门之吏部、户部尚书、侍郎与秦桧专制的关系。这里将继续讨论另一主要单位刑部,重点则在其尚书、侍郎与秦桧体制的关联性,特别是其与吏、户两部不同之处。
绍兴九年(1139)至二十五年(1155)间的刑部尚书、侍郎共有八人。首应指出的特色,即在于与其他五部相较,人数最少,既未从中产生执政,也无一人与秦桧有关系。不过,刑部长官最大的特色,还是在秦桧体制下其长官实质上只有两人。此即绍兴十二年十二月任侍郎,十五年六月升为尚书,十八年八月始去职的周三畏,以及绍兴十八年八月出任侍郎,二十四年十一月升任尚书,二十六年三月去职的韩仲通。这两人在秦桧死后,秦桧系势力一扫而空的绍兴二十六年三月以后,仍然作为实务官僚,政治生命亦未告终。如周三畏于二十六年三月重任刑部尚书;韩仲通虽于绍兴三十一年坐秦桧党,但第二年即知明州,并于隆兴元年就任户部尚书。
周三畏曾历任刑部员外郎、大理少卿、大理卿及刑部侍郎,一直都是法务官僚,绍兴十一年(1141)十一月他任大理卿时,曾与御史中丞何铸一同主持岳飞父子狱,这意味着他是秉秦桧之意办事的法务官僚。可是绍兴二十年三月他知平江府时,常同去世,其祭文又有“奸人在位,公弃而死”的文字(《要录》卷一六一,绍兴二十年三月庚子条),结果这件事被人密告秦桧,他也因此被罢免。秦桧死后的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间,高宗以“三畏廉谨守法,中间被黜无辜,与复职知平江甚当”(《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乙丑条)。则其仍是与秦桧有别的人物。
韩仲通也是由大理寺丞、大理卿升任刑部侍郎,后曾历任知临安府、户部尚书(两次)、知广州、知建康府、知明州等主要州府的长官与侍从官。他与周三畏不同的是,绍兴十八年(1148)八月他升任刑部侍郎之际,曾有传言称“或谓仲通与秦桧之给吏丁禩有深交,禩引之也”(《要录》卷一五八,绍兴十八年八月甲寅条)。故他乃是与秦桧侧近有人脉关联之人。可是这项人脉在他的生涯之中并无决定性作用,秦桧死后,他仍居户部尚书等显职。
无论如何,周三畏与韩仲通这两位法务官僚都分别在秦桧体制中效劳了六年时间,不过当秦桧体制发生变质甚而崩坏之际,他们都以超然的态度置身事外,而未与之同一命运。尤其是周三畏,他与岳飞之狱牵连极深,绍兴十四年(1144)审议普安郡王丧服形式之时,又兼吏部尚书之职,则他确实是在秦桧体制内居于中枢地位。这样的法务官僚为何会与秦桧专制体制之更替无所牵连?这里尚无法对此有所解答。我们只能指出,在尚书六部中,堪称最繁剧并且是秦桧体制中重要部门的首长,竟然不曾因秦桧专制体制变动而受到影响。
以上是将支持秦桧专制的实务官僚,限定在尚书省中位居中枢且又号称繁剧的三部作了整理。其中吏部长官一职,最能反映秦桧政治方针的变化与动向;户部长官则忠实反映了秦桧专制结构的变质;至于刑部长官,虽亦为秦桧体制的左右手,却未曾受到秦桧政治变化或结构变质的影响。所以在秦桧专制之下,不一定需要执政,而是以实务官僚为其主要支柱。不过,透过以上的检讨,我们也了解到,这些不可或缺的实务官僚,参与专制的方式非但不尽相同,而且还具有多样性。
三、秦桧的社会、政治立场及其对皇帝周边的掌握
秦桧位居百官之上,身任尚书左仆射之职,他如何组成其专制体制及政治进程的有关问题,已如上论。然而秦桧既是一独裁者,则其除了是官僚的最高指导者之外,当还有其他面向可以捕捉。本节即欲描绘身为官僚集团首领的秦桧面目,及其如何支配另一权力核心之皇帝并其周边的问题。因为在宋代,专制独裁者不仅只是要掌握住官僚群,也必须统御君主周边(内廷)。
同时,若再加上赵氏政权乃是在异民族侵略与内部叛乱中重建的根本问题,则在论及秦桧所要维护的究竟是什么,又是站在谁的立场上办事之时,就一定会触及开封的名门、外戚。以下即从此意义出发,以郑亿年的保护问题为具体实例,检讨位居百官之首的秦桧及其他。
(一)秦桧对郑亿年问题的态度
郑亿年的遣返问题曾经成为绍兴十一年(1141)和议焦点之一,他究竟是个怎么样的人物呢?本书第六章第四节“李光罢参知政事”中已曾提及,现再简述之。郑亿年之父即北宋末宰相郑居中。郑居中与徽宗皇后郑氏为堂兄妹。郑皇后之父郑绅在开封经营酒肆。郑居中之妻王氏是神宗时宰相王珪之女,其弟王仲山之女又嫁给秦桧。故秦桧与郑居中、亿年父子是由妻子王氏这边而来的姻戚关系。后来秦桧之子秦熺又娶了亿年之兄修年之女,秦桧与郑亿年遂又结成二重纽带的姻戚关系(参照第295页图)。郑亿年本人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才能,只是外戚、名门子弟,完全不具社会性。
北宋末年,他因靖康之变避难山间,建炎元年(1127)正月被金军俘获,宗弼将他送往北地。建炎四年九月,金之傀儡政权齐建立,他即在齐出仕,历任工部侍郎、工部尚书、知开封府、吏部及礼部侍郎等要职。绍兴七年十一月,金废齐,八年宋金和议,九年春,挞懒根据和议结果将他送还宋朝。
可是在绍兴十一年和议的交涉过程中,金方面又强烈地要求将郑亿年、张中孚、张中彦诸人,还有杜充、宇文虚中、张孝纯、王进等人的家属送回金朝,后来还曾数度催索。金的意思是,原在金或齐出仕、其家族现留止金地之人,宋应将其本人送归金地;至于本人现在金出仕、家族滞居于宋者,即应将其家族送至金,理由是当“合其骨肉,使之团聚”(《会编》卷二〇八,绍兴十二年八月条,金人元帅第七书)。可是,这只是表面的理由,实际上是将留居金朝的家属作为人质,要求其本人帮助金朝,在金出仕;至于家属尚留在宋朝者,则将其家属接至金地,以断绝其人与宋之间的关系,令其全心协助金朝(8)。
所以,这种要求归还金之在宋士人与在宋家族的争执,不但是和议交涉的重点,就连缔约之后,也一直继续着,而其目的当然不是为了要让特定士人家族团圆。这就好像是冰山之一角,因为对于金来说,其根本要解决的问题,其实是如何阻止金与旧齐之人口不断向南方大量流出。所以金强烈地要求宋不得收纳叛亡,并且强制遣返原叛亡之人。面对金送还士人及家属的要求,宋的处理方式无异是表现其如何曲从金之意向的试金石。
《要录》卷一四二引“皇朝讲和誓事节文”称:“淮北、京东、西、陕西、河北自来流移在南之人,经官陈理,愿归乡者,更不禁约。其自燕以北人,见行节次遣发。今后,上国逋亡之人,无敢容隐。寸土匹夫,无敢侵掠。其或叛亡之人,入上国之境者,不得进兵袭逐,但移文收捕。(中略)上国云云,敝邑亦乞并用此约。既盟之后,必务遵承。”(《要录》卷一四二,绍兴十一年十一月庚申条引《绍兴讲和录》)其交涉经过虽然不明,但两国之间确已达成四点协议,即:(1)自淮北以至河北地区所来移民,愿归北地者不禁。(2)燕以北(旧辽之地)所来之人分批送还。(3)今后金亡命而来者皆不收纳。(4)遇有由宋叛亡入金之人,宋以文书请金逮系,不发兵越境追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