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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秦桧专制体制的构造.2

作者:日-寺地遵 当前章节:10330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12:10

此后,金方面曾屡次要求送还淮北人之在南者。例如绍兴十四年(1144)三月,泗州文书告执政称“金人复索淮北人之在南者”,高宗答以“盖誓书所载,淮北人遣归者,取其情愿也”。即以淮北人之归金与否取决于其自由意志,秦桧也同意谓“如此甚便”(《要录》卷一五一,绍兴十四年四月甲午条)。可是这段文字之后的附注引《中兴遗史》道:“今年四月。命州县刷遣前后归明人发还金国。乃与秦桧奏对之语全不同。”则秦桧在高宗面前固然同意皇帝的话——亦即誓书之言——另一方面。却令州县强制送还亡命、移居之人,这就是《中兴遗史》所说的矛盾。

绍兴十五年(1145)三月,《要录》卷一五三在“时金人来索北客之在南者”记事项下注引《林泉野记》称:“桧命尽发前后所得大金、契丹及归明人五万还于大金,内弱兵势,绝后来归降之心。”从前引《中兴遗史》与《林泉野记》的记述看来,秦桧不但不管誓文——尊重移民意思——还欺骗皇帝;他只是遵照金的要求,将大批来自北方的移民(这里应是以军人为主)送回。

除了秦桧屈服于金人压力,不顾宋金两国正式条约,将兵士送还北方的例子,前述第三点决议也被严格执行。据《纲目》绍兴十二年十二月“陕西大旱”记事之附注所载,陕西因连年不雨,五谷焦槁,秦民遂争西向入蜀,川陕宣抚副使郑刚中“以誓书所禁不敢纳”,致秦民或饿死,或为北人买作奴婢。(《纲目》卷九,绍兴十二年十二月条,又见于《要录》卷一四七,绍兴十二年十二月是岁条)

在协助金人制止人口流出的问题上,秦桧既是相当积极地在政治上、权力上予以帮助,则在送还金之士人及其家族问题上,自是没有不帮忙的理由。除了郑亿年以外,其他人全都按照金人要求加以遣还。绍兴十二年(1142)八月皇太后还宋,十月,当皇帝及其周边正欢喜庆祝之时,“秦桧以张中孚、张中彦归于金国”(《会编》卷二一二,绍兴十二年十月条)。《要录》卷一四七,绍兴十二年十月丙子条则谓“凡士大夫之北留者,家属悉遣。惟亿年得留焉。”对于同年五月“金人元帅第六书”中指名要求送还的郑亿年,“朝廷答书”表示:“郑亿年虽系汴京人,但亿年初自上国(金)来时,称鲁公恩造放归,今亲加体问更不愿前去。其母亦以此中亲属不少,只欲留此养老,诚出恳切。”(《会编》卷二〇八,绍兴十二年五月三日条)总之是以尊重郑母与亿年的意思为理由,不予送还。这是极为特别的事例。例如,同为金人指名索取的宇文虚中之子——宇文师瑗就有完全不同的遭遇:

先是,宇文虚中因王伦使还,附奏:若敌人来取家属,愿以没贼为言。至是都元帅宗弼来索虚中家甚急,上遣内侍许公彦往闽中迎之。(福建路提点刑狱司干办公事赵)恬,虚中子婿也,与其徒谋,欲留师瑗一子为嗣,守臣显谟阁直学士程迈持不可。师瑗乃使恬以海舟,夜载其属之温陵,而身赴行在。迈惧,遣通判州事二人,入海邀之。(中略)已而师瑗至行在,上疏恳留,秦桧不许。虚中妻安定郡夫人黎氏请以所赐田易钱以行,乃赐黄金百两焉。(《要录》卷一四六,绍兴十二年八月戊辰条)

在金的要求之下,宇文虚中留居福建的儿子宇文师瑗及其亲友,虽想尽办法要留下一子,却被秦桧与地方官强制遣送。这时节,由于太后韦氏尚未归返临安,故秦桧亦必须应承金的所有要求。

宇文虚中是于建炎二年(1128)奉派使金而留滞北地,宇文氏世为四川成都名门,其弟宇文时中之女嫁给秦桧政敌张浚为妻,这或许也是宇文家之所以有此遭遇的背景因素。总之,郑亿年之母能以养老的理由留居宋地,完全是拜秦桧特权庇护之赐。宇文师瑗与郑亿年的命运不同——绍兴十六年五月虚中、师瑗父子遭金人诛杀——与个人的资质、能力无关,完全在于他是不是开封权门,是不是外戚,是不是权力人士的亲友。正因为如此,秦桧在政治上是站在哪一阶层,在混乱争执中最维护哪一阶层的政治利益,也就在这种特权保护的行动中暴露无遗。

再者,秦桧对郑亿年的特别保护,除了留居或遣还问题外,还有为他复齐旧官资政殿学士之事。为了这件事,载誉于江南士人间的李光辞去了宰执之职,秦桧—李光联合政权因此破产,这点本书第六章已作详细讨论。简单说来,即是秦桧要为归国的郑亿年复齐之旧职,遭到众多士人反对。理由是亿年曾为金之傀儡政权齐之高官,亦曾在齐参与谋划灭宋大计,让这样的人物出任高官,是由根底破坏宋士大夫之道义。结果秦桧以强硬手段解决了这个问题,这又是秦桧对郑亿年的特别保护。

要了解秦桧所对应的社会阶层、所支持的人物背景,并不容易。可是,这里再次透过郑亿年的处遇问题了解到,无论在政治上、社会上,秦桧都是北宋末期开封权门层与皇帝周边层的利益代表,我们很难说他得到自己出身地建康府或江南方面的支持。为了郑亿年的问题,他与江南舆论的代表李光对立,罢免李光正是最直接的表示。从江南的立场来看,他绝不是江南在地地主层的代表,他所代表的大概只是流寓特权中的部分人士。

(二)与王继先等富商层之勾连

将秦桧对郑亿年之处遇问题,放在大局上检讨后,就可以看出,秦桧与出身地江南、建康秦氏的关系,远不如他与开封之姻戚王氏或外戚郑氏关系之密切,而秦桧的政治、社会立场亦由此可见。这样一来,以开封名门、外戚层为后台的秦桧,意图在新条件之下,重新编组以他自己为中心的高宗周边——外戚、宠臣群,原是很自然的现象;而对于已经位居官僚之首的秦桧来说,欲于此再建一强力政治支柱,亦属当然。

秦桧与皇帝周边人士的联系——使其成为自身权力支柱的工作,于第十一章第三节(二)项已有触及,他先与内廷实力人士之首侍医王继先建立合作关系(结为义兄弟),又与皇后吴氏联姻。前者完成于绍兴十八年,后者则至绍兴二十二年方得成就,正如以往藉秦桧妻王氏为媒介而建立起郑皇后—徽宗的关系,这次也成功地建立了妻王氏—王继先—吴皇后—高宗的关系。这层关系之所以能够编成,线索应该全在王继先身上(参见下面所附“秦桧姻戚关系”图)。

王继先家世代业医,祖父在开封时号“黑虎王家”。宋室南渡后移居福州,据说王家之富“甲一郡”(南宋岳珂撰《桯史》卷九,黑虎王医师)。他担任高宗生母韦太后的侍医达二十余年。又侍高宗于侧近,致高宗曾自道是“以国事委之桧,(中略)以一身委之继先”(《会编》卷二三〇,绍兴三十一年八月十一日条引《遗史》)。而他也仗着自己是皇帝侧近宠臣的身份,在湖州、临安等地占官地、官宅,兴建大屋,经营解库(金融业),买卖官物,贩卖布匹,获取巨利,还诈取户绝田产、宅舍(《要录》卷一六三,绍兴二十二年五月丙申条;卷一九二,绍兴三十一年八月辛亥条)。表现出浓厚的特权大商人性格。

秦桧姻戚关系图

又因为“诸大帅率相与父事”(《桯史》卷九《黑虎王医师》),故他与将军层亦有联系,可左右将军的人事。再者湖州海外贸易商人金鼐也曾以海舟、金品相赠,而获得閤门宣赞舍人的官位(《要录》卷一八九,绍兴三十一年三月辛卯条)。故王继先的确是将政治权力与大商人结合起来的人物。

就连秦桧也要仰赖这位南宋初期的特权大商人代表王继先。前面提过的《桯史》卷九《黑虎王医师》即认为:“初秦桧擅权而未张,颇赂上左右以固宠,继先实表里之。”秦桧原本缺乏强力的人脉支持,无法像李光之有江南人士,张浚之联蜀人,或如赵鼎之结伊川系士人。他虽然在和议过程中得到高宗信赖,攀上权力的高峰,但却不是联合各势力的领导者。故其权力的最大源泉乃是皇权本身。确立和议体制、收兵权等工作既是秉承高宗之意的政策,在推行过程中,秦桧的地位自是安泰,不过,当这些问题成就之际,秦桧的地位反而开始不稳。而秦桧之所以要如《桯史》所言,靠着王继先大肆贿赂皇帝周边人士,正表现出当时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总而言之,秦桧是与王继先联合起来了,绍兴十八年(1148)桧妻与王继先结为义兄妹,又因着王继先与吴近的关系,将孙女嫁给吴近之子吴益,建立姻戚关系,至此,秦桧专制体制可以说是大功告成了。这意味着他已掌握了官僚群与皇帝周边两方面,并且成功地将两者编立为自己专制的支柱。这也意味着他已卷入皇帝周边的各式特权关系,秦桧政权的权门化、腐败化乃由此急速展开。“秦桧宗族与其妻党皆贵盛者,非桧荐举之力。乃桧请升迁继先宗族及吴益宗族官职,故继先及宫中亦请升迁秦氏、王氏之官职也。”(《会编》卷二三〇,绍兴三十一年八月十一日条引《遗史》)随着这种循环的展开,秦桧专制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全体性,失去了公的这一面。

另一方面,王继先既如前述,一面出任侍医,一面又是经营解库的特权商人;皇后之父吴近也是珍珠巨商,如资料所言:“宣靖王(吴近)即今以为京师珠子吴员外是也。以蠙珠为业,累赀数百万。王,长者也。”(《四朝闻见录》丙集,《慈明》)秦桧在结合皇帝周边人士的同时,也与开封、临安的豪商与特权商人粘连纠结。这种倾向具体而言,可以王继先身边湖州巨商金鼐与秦桧的勾结为例。金鼐“尝造海舟,以献王继先。其直万缗,舟中百物皆具”(《要录》卷一八九,绍兴三十一年三月辛卯条)。因此他在王继先的荐举下得为閤门宣赞舍人,或谓:“鼐以财雄东南,因纳粟授官。交结故相秦桧,以看閤子为名,使专任南亩出纳之责,累官正使,人所不齿。”(同前)

总之,当秦桧在皇帝周边确保并构筑其权力支柱之时,也是他与特权大商人结合的开始,秦桧政权中新加入了一批旧京师、新行在以及江南的商人。由这点来看,秦桧不能算是特定地域的在地地主代表,反而是摆脱了在地地主,以更大规模的形态走向专制。从乡村的立场来看秦桧专制,其超越性可以说是越来越强了。

四、秦桧亲友在江南统治上的角色

以上是有关秦桧专制体制的组成。在绍兴十二年(1142)宋金体制确立之前,秦桧的权力来自皇帝。“上见江左小康,以为桧力,任之不疑。”(《会编》卷二二〇,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条引《中兴姓氏录》)自绍兴八年强力推行和议以来,两者的一体性即其根底。

可是和议体制确立后,秦桧不再只以皇帝为其权力基础,而是超越皇帝,独自朝向所规制的方向。绍兴八年(1138)强力推行和议之时,他曾利用台谏、监察官进行人身攻击,驱逐反对者,现在又再次采用这一手法。先由言官弹劾宰相与国政最高负责人之执政,再由弹劾者继任被弹劾者之位,这样的更动大概以半年到一年为周期,反复地进行。宰执制因此空洞化,在官制上,遂无人能对抗宰相——左仆射秦桧。

其次,原本为权力中心重要成员、与皇帝制敕权有关的给事中(门下省)、中书舍人(中书省)、翰林学士等人都不再任命,使其有名无实化;并将政府机能集中于尚书省,掌握住尚书六部的长、次官员(尚书、侍郎)。于是,尚书六部长官与先前的言事、监察官共同构成中央政府中秦桧权力的有力支持者。

掌握了中央官僚群之后,秦桧又试图掌握并支配皇帝周边人士,其最终目的则是让身为权力来源的皇帝也受其支配。“桧阴结内侍及医师王继先,窥微旨,动静必具知之”(《会编》同前引《中兴姓氏录》)。正是描述这样的状况。原本他是从属于皇帝之下——绍兴八年(1138)的和议完全是由高宗主导进行——绍兴十二年以后,他能否保持并再创造自己的权力,亦端视高宗的意向而定。因此他向宦官领袖张去为买好,令妻子与皇帝身边的有力人士侍医王继先结为义兄妹,并将孙女嫁入皇后吴氏门中。绍兴二十年前后,他的愿望差不多都完成了。又因为皇帝侧近人士多为京师地的特权大商人,秦桧的权力也就与特权大商人相黏连。这也就成为秦桧权力的第四根支柱。总而言之,绍兴二十年代初,中央官僚社会中挺立着秦桧权力的四大支柱:(1)言事、监察官,(2)实务官僚,(3)皇帝侧近,(4)旧京师、行在的特权大商人。这就是秦桧专制的组合构造。

本节所要讨论的则是在此四大支柱之外的第五根支柱,也就是以其亲戚为主,统御着江南特别是两浙路、江南东路的地方长官们。

秦桧于建炎四年(1130)十月由金归国,第二年(绍兴元年八月)即出任右仆射(次相),二年五月设修政局,由秦桧亲自主持,以审议、制订省费、裕国、强兵、息民之策广召知名之士。可是当时首席宰相吕颐浩联合朱胜非攻击他,秦桧辞职,修政局也为之解散。之后被视为是秦桧典型的政治手法,就是起用近亲,提拔并保护其亲友。郑亿年之不必归返金朝、李光之罢免等事,皆表现出这种倾向的偏执。《要录》卷五七绍兴二年八月壬子条附注列举了同时遭罢的秦桧与党,如胡安国、程瑀、胡世将、刘一止、张焘等十二人,又举王鈇、王、王昞等秦桧妻王氏之亲戚。因此,秦之偏袒亲戚虽然早就有征兆可见,但尚未凌驾于前述“知名之士”。

正如一般所言:“秦桧除吏多亲故,间亦用同乡、同榜之士。”(《宋宰辅编年录》卷十六,绍兴二十五年十月秦桧致仕条)同乡、同学,甚至他曾任职的永嘉(温州)出身之人皆为他所起用。可是这些都只是主人与佣人的关系,绝不能成为秦桧集团的中心分子。他也曾拔举建康府学的同学,如范同、段拂(参知政事)、何若、巫伋(枢密院事)、魏良臣、钱周材(侍从),但都为期甚短,而若范同者甚且成为他强力弹压的对象。

绍兴九年(1139)末,参知政事李光为了郑亿年复职事件,与秦桧在御前争论,他虽因放言“桧之所用皆亲戚,略无公道”,而遭罢职,但这的确道破了秦桧专制的一大特色。下表之一、二栏为秦桧末年的地方实务官僚,也就是路之监司部分,如转运副使、判官、提举常平茶盐公事、安抚使干办公事,以及府州长官、副长官(知州、通判)。绍兴二十三年的部分系根据郝若贝(Hartwell)之调查,二十四、二十五年部分则将秦桧一派自二十五年秦桧死后至次年十月之一年间罢免、辞职之人,连同郝若贝的资料一并列出。郝若贝的研究要旨原在把握实务官僚的存在形态,而非秦桧系官僚的存在形态。不过,绍兴二十三年至二十五年既是秦桧晚年专制达于极点,几成暴政的时期,这种利用方式或许也是可以的。

检视下表可知,(1)秦桧与党任非监司、地方官职位者,合计有三十多人,相对地,监司、地方官则多达七十多人。(2)在监司人员的配置方面,既是自淮南至广西全国平均分布,则秦桧专制几已遍及全国。(3)地方长官只限于两浙路、江南东路。这一方面显示秦桧专制的地方支配圈范围所在,同时也表明了此一阶段南宋政权所能掌握的地方范围。正如史料中所言,“秦桧专国,朝士为所忌者,终身以添倅或帅幕处之,未尝有为郡者”(《续鉴》卷一二八,绍兴十八年正月丁丑条)。只有秦桧系能信赖的直系人物才能成为“为郡者”——知府州事。所以其一大特征即在于:地方长官中有相当多人出于秦桧之亲友。在表中,秦桧亲友在两浙、江东地方长官中占有相当数目。这种由秦桧亲戚包办江南——生产力高又富裕的南宋政权基本地域——统治的做法,也是秦桧专制的特色。表7为秦桧亲戚任知州、通判之府州名一览。

表6 绍兴二十三年(1153)至二十五年(1155)秦桧系官僚一览

说明:(1)绍兴二十三年部分据R. H. Hartwell,“Demographic,political,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of China 750-1550”,Harvard Journal Asiatic Studies,Vol.42,No.2,1982;(2)府州乃通判以上;(3)△表示秦桧亲友。

表7 秦桧亲戚任知州、通判之地州名

人名 历任府、州名 人名 历任府、州名

秦梓 台州、太平州、常州、湖州(二回)、宣州(二回)、袁州、秀州 王曮 衢州

秦 湖州 王晌 建康府、宣州、太平州、平江府

秦棣 明州、宣州 徐琛 平江府

曹泳 秀州、明州、绍兴府、临 王晓 温州

王 安府 王韅 秀州

王会 泰州、临安府、平江府 王著 温州

王鈇 湖州、平江府、建康府

湖州、广州 王昞 吉州

王伯庠 平江府

至于江南地区最富庶的苏州即平江府地方,可据南宋时所编《吴郡志》列其知州在任表如下。从表中可以看出,自绍兴十三年至二十五年的秦桧专制期间,知事之职几乎有七年时间是由秦桧一门独占。在这段期间,秦桧系以外的人物根本不可能就任这种枢要地方的知事。

表8 绍兴十三年至二十五年苏州知州在任表

任期 人名 备考

绍兴十三年一月至十四年一月 周葵

绍兴十四年三月至十七年一月 王 桧之妻兄

绍兴十七年三月至十八年五月 郑滋

绍兴十九年三月至十一月 王昞 桧之妻弟

绍兴十九年十二月至二十年三月 周三畏

绍兴二十年五月至二十三年三月 徐琛 桧妻之中表

绍兴二十三年四月至二十四年十一月 李朝正

绍兴二十五年正月至七月 汤鹏举

绍兴二十五年八月至十月 王会 桧之妻弟

秦桧专制时期,全国监司与江南府州长官之职皆由秦桧系人士独占,江南地方更由秦桧亲人把持的局面已如上述。然则为何会有这种情况发生呢?以下即就此问题作历史性的说明。

秦桧专制的特色也可说是“羡余”(对皇帝、权势者的财货献纳)颇盛。史料中有关羡余盛行之说颇有可见,如绍兴十五年(1145),“时监司郡守多献羡余,以希进”(《中兴小记》卷三二,绍兴十五年十二月条)。或绍兴二十二年十一月,“时守臣、监司不输常赋,专以进奇羡相尚”(同上,卷三五,绍兴二十二年十一月条)。还有全国监司、地方官为秦桧祝寿聚敛财货的记载:

监司、帅、守到阙,例要珍宝,必数万贯,乃得差遣。及其赃污不法,为民所讼,桧力保之,故赃吏恣横,百姓愈困。臈月生曰,州县献香送物为寿,岁数十万。(《纲目》卷一一,绍兴二十五年十月秦桧薨条)

所谓羡余,原本始自绍兴十二年(1142)四月皇太后韦氏自金归宋之时,淮东转运副使兼太后奉迎一行事务提举王(秦桧妻兄)献上本司银五万两、钱十万缗,充当归国费用。而奖励此“献助”的结果(《纲目》卷九,绍兴十二年四月条),是立刻引发各地方于税额之外献金的风潮,随着秦桧专制的展开,“秦桧专政,士方求媚,以取要官”(《要录》卷一五六,绍兴十七年十一月丁丑条)的现象也普遍起来。虽有手诏称“致或刻削苛细,进献羡余,失朕爱民本旨”(同前,正月己卯条),却几乎无甚效果,羡余仍往专制者秦桧名下集积。于是有基层官僚上奏道:

今若罢去献羡余,除放民间积欠,(中略)及慎择守臣,戒饬监司,奉法循理,则吏称其职,民安其业,仰称明天子宽恤爱民之意。(《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二月甲戌条)

从羡余的压力与负担下解放,对于一般地方官而言确为必要,无怪乎秦桧死后立即有人提出这样的要求。

此外,在秦桧专制时期,两浙、江东之监司、府州(额外收夺),尚有超过规定额度进行非法征敛者,所谓“初见财用不足,密谕江浙监司,暗增民税七八,故民力重困,饿死者众”(《纲目》卷一一,绍兴二十五年十月秦桧薨条)。

上述这些额外收夺,或因监司、郡守(州知事)献纳而汇集到秦桧手中的羡余,在皇帝及其周边人士身上也发挥了政治资金的作用。“桧阴结内侍及医师王继先,闯微旨,动静必具知之。日进珍宝、珠玉、书画、奇玩、羡余。上宠眷无比,赐珍玩酒食,无虚日。”(《纲目》卷一一,绍兴二十五年十月秦桧薨条)秦桧为了获得皇帝周边层的恩宠与支持,必须有大量财货,此或为羡余,或为额外收夺,亦有由地方上纳中央的正规物品。

在这种以羡余形式汲取地方财富的过程中,扮演帮浦者,应该就是秦桧的监司们,还有江南的府州长官。所谓羡余,前面已经交代过,乃是始自秦桧妻兄王,献官钱以为皇太后奉迎费用;之后皇帝虽曾下禁令,却随着秦桧权力的结构及其运作逻辑的扩大而愈形严重。当王式羡余献纳已成一般趋势时,也曾有人逆流而行,与之相抗拒,史载:“潼州路转运杨椿,独无所献。常曰:今疮痍未瘳,愧不能裕民力,其肯掊克以进身耶。故一路无横敛之扰。”(《纲目》卷九,绍兴十二年四月奖献助条)

不论是为了皇帝,还是为了秦桧,对于地方而言,所谓羡余就是掊克,也就是加强征敛。此所以杨椿情愿牺牲己身之荣显,也不愿掊克小民。不过这并不是一般性的事例,下面就是另一种情况:

户部侍郎曹泳,桧之姻党,藉势妄作。荆南府流民积逋二十余万缗,泳责逋甚急,曰:不且有谴。(中略)帅臣孙汝翼,欲赋于民,以塞己责。通判范如圭力请而止之。(《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六,绍兴二十五年十月秦桧致仕条)

秦桧的姻戚曹泳虽视征敛地方为当然,在绍兴八年和议中持强硬反对论的范如圭却出面阻止。反过来说,这意味着在类似的局面中,秦桧的亲友都像曹泳一样积极地行事。大致说来,出任江南地方官的秦桧亲戚们都以掊克为能。如史载湖州、平江府知事王会之事称:

会专恃权势,肆为贪酷。其知湖州也,民间私造酒醋,斗升之犯,即拘没家财。逮移明州,益严其禁,加之违法横敛,托名羡余,贮之别库,谓之措置。曹泳尝唱之于前,已不堪其弊矣。至会复增其数,岁至三十万缗。于是多置税场,以掊克商旅;增造酒额,以抑配贫民。以为未足也,则又侵夺诸司正额之钱,悉充措置之数。及其还朝,席卷而去,帑藏为之一空。凡典三州(湖、秀、平江),皆二浙膏腴之地。其去之日,公库所有,多择以自随。所至萧然,恬不知恤。治第平江,极其华侈,皆出于三州兵民之力。(《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乙未条)

这里毫无保留地描绘出秦桧亲戚搜刮的情状。无可否认,他是仗恃着秦桧的权势,才能如此恣意地取夺,满足其私人的欲望。不过在满足私欲之余,我们也不能忘了,秦桧在江南的亲戚们是以小秦桧或秦桧分身之势君临该地,其夺取民间财富实有其结构性的原因,这也就是秦桧专制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羡余”结构。

秦桧为掌握皇帝及其周边人士而花费的财货,可以说尽夺取自以江南为中心的民间财富。无论是遍布于全国的监司,还是出任江南府州的长官,秦桧亲戚仗恃权势、横行无道、征敛财货的事情虽然不能于此一一列举,然就前此所述,亦足以显露其结构性的特质。

总之,系属秦桧之下的全国监司,以及由其亲戚出任的江南地方官,都充分表现了汲取民间财富的帮凶角色,善尽其秦桧专制尖兵的职责,堪称是其枢要支柱。也就是因为这一点,我们终究无法将秦桧及其专制体制视为江南在地地主群或江南在地势力的代表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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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宋时代通称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参知政事及枢密使、枢密副使、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同签书枢密院事为执政。故可并称宰相与执政为宰执,至于大臣则非官制上的用语。清万斯同编《宋大臣年表》将宰执等同于大臣,佐伯富编《宋代文集索引》(1970年)、《宋史职官志索引》(1974年)中“大臣”的用例却相当少。大概大臣乃是俗称,至于宰相或首相的用法则已为一般人所接受。

(2) 宋代为皇帝专制体制,就国家体制上而言,只有皇帝才能作出政治决定,个别官僚亦皆直属于皇帝统辖。可是史书既称“大抵(皇帝之)独断当以兼听为先”(《宋史》卷四〇六《崔与之传》),则君主在自己独断之先,当然必须先询访臣下,垂听臣僚之启奏、百官之合议。故有皇帝参与之“朝议”、宰相主持之“廷议”、百官会商之“朝堂集议”等最高官僚群或各机关内部之会议,再据其所得结论,向皇帝提出建议。在各会议中,宰执往往居指导地位,“事干国体,则宰相执政官合奏”(《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二》),即在国家重要问题上,宰执间必须达成一致的合议结论。总之,所谓宰执制,即是宰执间经由协议后,将其所得结论上奏之职务形态。又可参照杨树藩:《宋代中央政治制度》第二章《政务机关》第七节《议事》,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161—177页。

(3) 科举制使天下各地人民皆心向中央政府,详见加藤繁:《科挙の政治的意義》,《支那学雑草》,生活社,1944年。

(4) 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政治法律研究所编:《宋史刑法志注释》,群众出版社,1979年,第49页。

(5) 宮崎市定:《宋代官制序説——宋史職官志を如何に読むべきか》,《宋史職官志索引》,同朋社,1974年,第19页。

(6) 梅原郁:《宋代の内蔵と左蔵──君主獨裁制の財庫》,《東方学報》42,1971年。此外亦参见曽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大安出版社,1966年;安蘓幹夫:《秦檜の財政姿勢における考察点》,《広島経済大学研究論集》10,1974年。

(7) 安蘓幹夫:《秦檜の財政姿勢における考察点》,《広島経済大学研究論集》10,1974年。又总领所制可参见内河久平:《南宋総領所考——南宋政権と地方武将の勢力関係をめぐって》,《史潮》78、79合并号,1962年,第1—26页。

(8) 外山軍治:《熙宗皇統年間における宋との講和》第五章第二节《南北士大夫の送還》,《金朝史研究》,东洋史研究会,1964年,第374—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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