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桧集团的特质
正如前面所言,绍兴二十年代前半期的秦桧集团,是一股具有压倒性、绝对性的政治势力。曾是权力源泉的皇帝及其周边也为其所掌握,皇帝早已无法统制并运用官僚机构(1)。从官僚组织来看,自宰执、侍从等权力中心成员,以迄地方监司(2)、江南枢要府州首长的人事既为其所左右,则秦桧自然是南宋的实质统治支配者。
自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月秦桧死后的一年间,因系秦桧亲党而遭弹劾、罢免之人,总计前示表6各栏共有一百零二名。如果再加上绍兴二十九年、三十年间继承秦桧路线的沈该、汤思退政权崩溃时列名秦桧亲党之人,还有当时未遭弹劾、至高宗退位之后始被称为秦系的人士,经秦桧约集组成的秦桧集团,大概是两百人左右,配置于宰执以迄地方长官的位置。
从权力中枢到路、州等地方末端,皆由秦桧系官僚占据的事实,正意味着独裁之“绝对集权化”(3)的完成,同时也是统治支配集团等质性的实现与统一性的贯彻。而这种权力自中枢至末端之一体性以及意志统一性的实现,正是确立南宋政权的必要条件。在金不断侵略施压、内乱又持续发生的状况中,王朝的重建与确立,其实就是要克服分裂或难以统一的离心化倾向,同时也要实现以统合与重建集权体制为当然的向心作用。现在姑且不问版图的大小,如何取得金人的谅解以求赵氏王朝之存续,并划定赵氏王朝的统治支配领域,固然是要确立南宋政权的重要条件之一,至于在对内方面,组成等质的、一元的统治支配集团,维持均衡的共存状态,更是不可或缺的要件。
可是,秦桧粉碎了各政治势力,强行推展而成的秦桧集团(或政治体制),并不一定就与时代要求的等质、一元统治支配集团组合相一致。秦桧自绍兴八年以一种政变的权力形式登场以来,一贯地排除、排斥其他政治势力,终于在绍兴二十年代完成其攻击并排除政敌的过程,形成政权独占的状态。这种与其他势力不相融的反联合性,使得秦桧集团的组成基础狭隘化。秦桧集团的主要成员限定在秦氏、秦妻王氏或其亲戚之间,秦桧虽也起用同乡、同学甚至他在永嘉(温州)时结识之人,但他们都被当作是“伴食”或只是“奴隶”看待。秦桧政治一贯可见的排他性、非妥协性,限制了秦桧集团的成员,也促生了秦桧政权的狭隘性。这成了秦桧集团的最大特色,秦桧专制体制也受此框架限制。同时这种狭隘性不仅是其专制的外貌,也成为其内在的界限,是秦桧专制体制脆弱的根源。
至于秦桧集团的第二特质,则在其组成取向的片面性。也就是以秦桧为最高权力者,由上而组成的集团,既非李光、张浚之类有地方士人强力支持的集团,亦非赵鼎之流受伊川学派士人支持并参加的集团。其虽广及宰相以迄路、州之监司、长官,取向却一本于秦桧,秦桧集团并不是由底层之路、州所结合而成的集合体或组织体。绍兴二十年(1150)七月,大理少卿李如冈主张当由监司、守臣举县令之有治迹者加以旌赏,高宗却对大臣说:“昨已有旨,但未见具名来上,可戒令奉行。”(《要录》卷一六一,绍兴二十年七月己卯、辛巳条)皇帝当然不会不想从下级官僚中拔举有能之人,但臣僚(秦桧)却不依其意图行事,由此可见。
总之,在秦桧集团中,地方官与秦桧的亲戚系受秦桧权势支持、庇佑而得有任命,故这不是因拔擢地方上名望之士或下级有能之人所组构而成的团体。这意味着,就连位居秦桧集团底边的地方官,也丧失了其与地方间的亲近关系,形成极浓厚的超越性、片面性。
本节起始处曾提及之表6,是绍兴二十五年十月秦桧死后一年间被弹劾人物的一览表。南宋三级统治支配体系为:(1)国家级的中央各机关衙门,(2)路、府、州等国家中央与末端(县)间的中间、中级机构,(3)国家机关最末端的县。若由此来观察,秦桧可以说是完全掌握了(1)之中央官衙。
至于(2)之中间、中级地方统治机构方面,亦在百余名中占了七十名。南宋的中间、中级统治机构计有十五路,一百八十五府、州、军。各路皆置监司数人,再加上府、州的正、副长官(知府州、通判),监司、守臣大约有四百人左右。秦桧系官员在四百人中,只占七十名,或许会被认为不够有力。但是后面将会提到,地方官的缺员问题其实相当严重。同时若再仔细核对前列人物表,则不但监司方面几乎全国皆配置了秦桧系人物;在知州、通判等守臣方面,我们更不能忘了前文已一再提及者——秦桧系人员乃是集中配置在南宋政权最主要的基地,也就是两浙、江东一带。一旦综合考虑上述现象,则中间、中级的统治机构,也可以说是尽在秦桧集团掌握之中。虽然从数字上看,他在应有员额的四百人中,只不过掌握了六分之一。但在实质上,秦桧既把握住全国监司与江南枢要府州,则其在事实上,已可支配全部的中间、中级地方行政机构。
最后再来看看位处行政机构最末端的县,在秦桧专制体制的成员中,知县仅有四人,说明知县层(4)乃是相当少数的存在。由此可知,自绍兴十二年(1142)开始的秦桧专制,前后虽长达十四年之久,却仍来不及组织知县这个层级。这是由上而下发展的秦桧权力尚不及渗透之处,关于这点将于次节再详细检讨,这里只求确认秦桧集团之不及组织知县层。
总之,末期的秦桧集团已将中央机构的人员完全涵括在内,而在中间、中级的地方机构方面,府州守臣虽只集中于江南主要府州,监司则已遍布全国,只剩统治支配机构最末端的知县尚未组织起来。
二、秦桧专制体制的界限
从前面可以看出,在三级统治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中级、中间地方机构─末端地方机构)末端的知县部分,秦桧集团的成员非常稀少,无论是在结构上、组织上,秦桧都无法将知县层引入集团中。这个现象不仅表现在秦桧集团份子的组成上,也标示了秦桧专制体制的界限所在。本节所拟讨论者,即秦桧不能掌握知县层的这个问题如何成为其体制的致命伤。
秦桧死后的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二月,有诏敕称:“行在百司阙官甚多。可令侍从共举一二十人。”(《要录》卷一七,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乙亥条)秦桧专制期间中央官衙缺员甚多之事由此可见(5)。但由于知县一职“于民尤亲”(《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八月丁丑条),且“县则众责所归”(《要录》卷一六三,绍兴二十二年七月甲寅条),故地方官──尤其是知县方面──的大量缺员,乃是与中央高级官员缺员有别且意义尤为深刻的政治问题:
州郡累月阙守,而以次官权摄者。彼惟其摄事也,自知非久,何暇尽心于民事。狱讼淹延,政令玩弛,举一郡之事,付之胥吏。幸而除授一人,民望其至,如渴望饮,足未及境,而复以他故罢去矣。(《宋史》卷四一九《曾从龙传》)
引文中所讨论的虽是知州方面缺官所引发的问题,而非知县,但在知县方面,问题其实也是一样的。南宋建国之时,国家统治的地方据点已由府州移至县级,而在秦桧生前,知县缺员的问题即已有人提起。绍兴二十一年(1151)三月,监察御史林大鼐在面对皇帝之时曾论道:
今,尚左知县阙一百三十五,侍左县令阙一百一十二。合入者既择禄而不愿,未应入者,愿宣力而无由。至于盐场侍左见有三十余阙,久榜不销,只为监司、郡守,差权官之奇货,愿并与破格差注一次。(《要录》卷一六二,绍兴二十一年三月丁酉条)
文官京朝官以上人事归尚书左选,文官初任至幕职州县官人事则归尚书右选。故据引文所言,绍兴二十一年三月时的缺官员额,以知县、县令计,共二百四十七名,连同盐场监督官则达二百七十余人。南宋共有七百零三县(北宋时则有一千一百六十二县),其中二百四十七县无首长在任,高达百分之三十五,事态实在是相当严重。
这种知县缺人的情况,在秦桧晚年——亦即其专制顶点的暴政时期——也未曾改变。秦桧死后不久的绍兴二十六年(1156)二月间,吏部侍郎许兴古提到:“今铨曹有知县、县令共二百余阙。”(《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二月甲戌条)铨曹即尚书省吏部,也就是负责百官人事的部门,亦即前引林大鼐所说的尚书左选、侍郎左选。而此处既然明言绍兴二十六年二月时共缺员二百余人,则绍兴二十年代前半期的知县缺额的确高达三分之一。知县、县令是下层的小官,即使是在战火余锋未尽之时,缺员多达三分之一,也属异常,更何况是国政平顺之日。知县一职位处国家机关与乡村社会的联结点上,其作用即在成为联系二者的纽带,对于建国未久的南宋政权而言,这种大量缺员的情况,实在是很严重的问题。这会在所谓上意下达与下情上达的机能方面,留下巨大的空白。而就秦桧这方面看来,则意味着其专制的影响力、支配力遇上了大阻力。
秦桧的确无法以他压倒性的政治力量正式任命配置南宋治下七百零三县的执事长官。到了绍兴二十年代,南宋已有至少二千七百名以上的科举合格者(6)——也就是有资格任官者,而秦桧却无法加以组织。既然已有这么多有资格出任知县之人,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问题发生呢?以下试就此作若干检讨。
首先是秦桧特有的政治手法,也就是密告制度与强制征收羡余的做法,造成士人阶层的反感,不愿担任知县之职,结果演变成对秦桧专制的抵抗。绍兴二十五年(1155)八月,秦桧未死之前,知大宗正丞兼工部员外郎王珪曾向高宗上奏道:“县令之职,于民尤亲。近年以来,告讦成风,善于其治,或遭诬诉。有司极其锻炼,故作邑者惧祸之及,一切因循苟且,为自全之计。责其尽绥抚之方,势有不可。”(《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八月丁丑条)这虽未直接说明大量缺官的缘由,但的确道出秦桧专制之下知县的处境。科举合格之人极力避免就任地方知县之职,无疑与秦桧这种政治手法与告讦制度有关。
其次,羡余之弊也是造成大量缺官、逃避知县之职的原因。绍兴二十六年(1156)二月,秦桧死后不久,曾于绍兴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七月间任常州宜兴县知县鲁冲论郡邑弊事的书简,由太府少卿兼吏部侍郎许兴古提出。其中指出,宜兴县岁入计有丁盐钱、坊场课利钱、租钱、地钱、租丝租纻钱等共一万五千余缉,至于岁出方面则有大军钱、上供钱、籴本钱、打舡钱、军器物料钱、天申节银绢钱等三万四千余缉尚不止,“州郡督索拖欠,略无虚日”。故他引鲁冲的话说:
冲又论,今之为令者,苟以宽恤为意,而拙于催科,旋踵以不职获罪而去。颇能迎合上司,一以惨刻聚敛为务,则以称职闻。是使为令者,终日惴惴,惟财赋是念,祈脱上司之谴。朝不谋夕,亦何暇为陛下奉行宽恤诏书,承流宣化者哉。
到处都是行聚敛、惨刻之政的知县,相反地,行宽恤之政的知县皆无法在位而离职。接下来,许兴古提出自己的意见:
冲所论,诚中今日之弊。今铨曹有知县、县令共二百余阙,无愿就者,正缘财赋督迫,民事被罪,所以畏避如此。今若罢去献羡余,除放民间积欠,与夫以民事被罪之科,及慎择守臣,戒饬监司,奉法循理,则吏称其职,民安其业,仰称明天子宽恤爱民之意。(以上皆引自《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二月甲戌条)
根据鲁冲与许兴古的看法,位于行政末端的知县们既苦于羡余与民事问题,则一旦除去这些问题,原先不愿就任知县的士人就不会再有所畏避了。而这其实也正意味着士人们对秦桧政治的反抗,对知县职任的抵制,可以说是他们抵抗秦桧政治的具体表现。
从以上所论看来,秦桧政治的手法如告讦、羡余等,实乃是造成知县一职严重缺员的主要原因,而这也正是秦桧专制的致命伤。
不过,这种知县一职大量缺员的问题,也不完全源起于秦桧的政治手法,以下将就其与秦桧专制体制组成原则本身,也就是所谓内在结构性因素的关系,进行讨论。
前面已经指出,秦桧集团、体制的特质是:(1)绝不与其他势力联合,毫无妥协性,排他性强烈,主要成员局限于亲族,权力基础狭隘;(2)片面、单向的组成方式,重要部门所配置者皆为秦桧所信任之人,也就是只有由上而下的编组,却从不就末端进行组织,由下而上地将其成员吸收进入上级机构,纳入体制之内。
存在于秦桧体制内的这两项基本特质,使得他在结构上就无法确保知县的多数。而其排他性与闭锁性,更使他不可能起用七百多位适任之人出任知县之职。只要秦桧集团是封闭的,只限于秦氏、王氏一党,就不可能在量的方面提供足够的官僚。这是第一个造成知县空缺高达三分之一的结构性原因。
其次,秦桧集团乃是由秦桧开始,渐次将其亲戚故旧摆放到必要职位所形成的团体,是一种单方面由上而始的编组。因此本来就不曾积极地自下层——即知县层——吸取人才。绍兴二十年(1150)七月,由于大理少卿李如冈要求对“县令之有治迹者,量行旌赏”,高宗向大臣(秦桧)表示了不满:“昨已有旨,但未见具名来上,可戒令奉行。”(《要录》卷一六一)这显示高宗的意向与秦桧的意思颇有差距,秦桧其实无意拔擢知县。侍御史汤鹏举在秦桧死后不久曾批评宰臣(秦桧):“容私,公不行,非亲与旧,非奸与佞,安得与侍从之选。岂容曾任知县者,得除监司、郎官耶。”(《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正月甲子条)绍兴元年圣旨重新确认并要求付诸实行的事情,应该与此事对照来看:“今后未历知县之人不除监司、郎官,非经外任之人不除侍从,立为永法,以革重内轻外之弊。”(7)很明显地,这次讲话是缘起于对秦桧专制人事政策的反弹。
又因为秦桧专制下的人才起用偏私性极强,若为其腹心,朝夕可至公卿,毫无公开标准可言。如绍兴二十二年(1152)十月就任佥书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的宋朴,只花了一年半的时间,就由抚州州学教授进为诸王宫大小学教授,再升转至最高官职。而他之所以得此拔擢,乃是因他好左道,交游方士,“枢密院总领丁禩,荐之秦熺,力加引拔。于是桧骤用之”(《要录》卷一六二,绍兴二十一年三月癸巳条)。丁禩是秦桧自金还宋之时担任护卫的下级将校,此后“以(秦桧)通家为狎客”(宋陆游纂《避暑漫抄》引《中兴笔记》),乃是秦桧心腹之人。丁禩与左道交游,不但引介结识秦桧之子秦熺,还经由熺向桧推举,得以位至显官。这类例子还有不少。在秦桧专制之下,起用或拔擢人才全是根据私的关系行事。
在这样的秦桧专制体制之中,(1)编组乃是单面向地由上而下,(2)从不曾积极地由统治支配机构末端的知县中起用或拔擢人才,(3)必要的人才亦全经由私的关系举用。因此,秦桧集团若要吸收知县中有资格者成为集团成员,并将之融入体制之中,确有其结构上的困难,这也是秦桧体制之下会产生知县大量缺员的重要原因。
以上所讨论的,是绍兴二十年代知县缺员多达三分之一——这也显示秦桧体制的界限所在——的历史背景。这不仅是起因于告讦、羡余等秦桧政治手法所引发的士人恶感与反抗,也缘于秦桧集团或体制构造本身的问题。以下除了就前此所触及的各项原因作一归结,同时也要就高宗、秦桧等人不重视知县一职,轻忽位于统治机构末端县级单位的有关问题稍作讨论。
绍兴十七年(1147)十月,高宗曾说:“今天下无事,民事最急。”(《要录》卷一五五,绍兴十六年十月己酉条)类此的言论史籍中常有所见。如何充实内政,实为当时最大的政治课题。而此内政之振兴,系以监司、守臣为中心、为主体,其看法是,一旦监司、守臣整备完成,自能统帅知县行事。前引史文即接着说:“监司、郡守须是择人,监司得人,为县者自不作过。”绍兴二十八年七月左正言何溥进言:“臣独惜夫士大夫之才,有长于为邑(即指县)者,而置之无用之地,(中略)甚可叹也。”高宗回答道:“朕谓天下事,治其末者不若治其本者。县令末也,监司、郡守本也。若监司、郡守尽得人,则县何患不得人。卿等为朕择监司、郡守足矣。”(《要录》卷一八〇,绍兴二十八年七月辛未条)
总之,在高宗构想之中,与皇帝共治的官僚群只到监司、郡守(知州、通判)的层次,既然有此区划,知州之下的知县就在知州为本的情况下位居末节,知县与皇帝间的联系也以知州为媒介。在高宗眼中,知县的人数众多,增加了掌握知县的困难性。故“上曰:知县乃铨注,员多难辨真否。但治行者优擢,恶罪者重责,则咸知惩劝,因此可以得才矣”(《要录》卷一五八,绍兴十八年十月庚午条)。
南宋的地方行政单位计有十五路、一百八十五府州军、七百零三县,上述看法即是认为,皇帝一人目力所及,不过是以路之监司、知州为要的二百五十人至三百人,要想完全监督七百多个知县是不可能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以监司、郡守为本,知县为末的看法,恰与秦桧所行,以全国监司及主要府州长官作为权力体组织成员的做法完全对应。南宋中兴的两位主要人物——高宗与秦桧,皆只注意统治集团中的监司、郡守,而将知县排除在外,不曾积极地控制、掌握知县级人员。这种以府州为地方统治中心主轴的政策,原是宋初以来的基本政策(8),换句话说,高宗、秦桧不过是忠实地奉行宋的基本路线。
但是,正如郝若贝所指出的,从宋到明,中国史上的主流,乃是将地方行政的中轴由府、州移换到县,路与府、州等中间、中级的政府机关则转向无意义化(9)。郝若贝并未确切说明,是何种历史缘由造成这种州的无意义化与空洞化,并提高县的重要性。但是自北宋瓦解到南宋再建的这段政治过程,其契机不就是在于原为国家末端机构的县之重要性渐增,以及县机能的活泼化吗?例如依单一标准进行的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以及为掌握中兴王朝乡村全体的李椿年经界法之实施,皆是以知县为其主体,当其实施之时,已明言其实施要项在于:“今来措置经界,全藉县令、丞用心干当。”(《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三八)如果没有知县为主体的支持与襄助,单凭着中央单方面的指示,是不可能完成经界法的。
绍兴二十二年(1152)七月,殿中侍御史宋朴表示:“今日郡县有便文之弊。(中略)县则众责所归,文移尤峻且数,号为纸鹞。”(《要录》卷一六三,绍兴二十二年七月甲寅条)显示县位于国家机构的最末端,是所有政策集中收敛之处。在南宋初年的混乱期与秩序恢复时期,行政机构最末端的县曾被课以多少任务,齐觉生《南宋县令制度之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学报》第九期,1996年)一文有详细研究。知县的任务原本有明文规定:
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凡户口、赋役、钱谷、振济、给纳之事,皆掌之。以时造户版及催理二税。(《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县令条)
即其主要业务在裁判与征税。可是南宋初年的知县职任已与上述规定有别,齐觉生将之整理为:(1)为守土、防盗、安民而组织、指导民兵。(2)营田、屯田之经营。(3)兼管常平仓。(4)兼督县学。(5)含经界法在内之各项调查事业等。中央各机关个别企划、编订的政策,重新在末端的县会集,并成了知县的职责。在这层意义上,所谓职务范围的扩大,其实与重新确认县的存在意义有连带关系,并为前述郝若贝的见解提供历史的根据。
此外,南宋初年指定四十大邑(县)的制度,也可以由国家与县越过路、州制直接相连的方向来思考。绍兴六年五月,秘书少监吴表臣曾提案选平江府常熟县、秀州华亭县等“邑(县)大而事剧”“素号难治者”,“择有风力”堂除(不经吏部,直接由宰相任命者)知县任命,待遇依通判(府州副知事),许其陛对,三年一任,任满如有异政即不次拔擢,大加宠褒(《要录》卷一〇一,绍兴六年五月辛未条)。这项提议获得采纳,同年十二月即诏选浙西十四、浙东九、江东八、江西四、福建四、湖南一邑,合计四十邑(10)。在四十县中,两浙、江东就有三十一县,这时我们已可看出,南宋将以何地为其权力基地,将在何处建立南宋政权。从两浙、荆湖、福建共三百零六县中指定四十大县,设置与府、州通判相匹敌的知县,意味着中央政府将与有力大县建立直接相连的关系。这件事具体地表现出,在中央—路、府、州—县三级制中中间的中级地方统治机构支配力衰退的趋势。
位于行政机构末端的县及其首长知县的重要性,在南宋成立的混乱状态以及之后的收拾期中,不断地增高,结果当然使北宋以来以路、府州为中心的地方行政编组方式有了改变。可是,高宗与秦桧等人并不曾体认这种新的变化,也不想重新整编统治机构。“州为本,县为末”,他们的看法是保守的。而这种保守性也就限制了他们,让他们不会想到要将知县们组织并纳入自己的权力基础中。
三、秦桧专制时期江南知县的动向
绍兴二十年代前半期全国知县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现象,前面已经有所说明;并且将此视为秦桧专制体制或秦桧集团支配力、组织力的界限,检讨了产生此一事态的各项原因,特别是秦桧体制内部的问题。知县缺员的现象,在南宋治下应该尚有地域性的差异存在。不过,今天我们固然已不可能正确地探知缺员地域的个别状况,但我们仍可推测出知州、通判、知县等地方官缺员现象,当以湖北、广东、广西、四川等非中心地带、边境地带较多。如以下记载:
上曰:广东、西缺官,自来多是权摄。(《要录》卷一五六,绍兴十七年十二月乙未条)
知复州刘畸代还,言湖北县今有七八年无正官,而以寄居待阙官摄之者。事多旷弛,民受其弊。(同上,卷一五九,绍兴十九年三月丙申条)
军器监丞孙祖寿面对,论川、广守令有阙。违法差官,俾之久摄,妨公虐民。(同上,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十月己卯条)
通判肇庆府黄公度引见曰:(中略)有至十年不除守臣者。(同上,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正月庚午条)
由以上所载可知,湖北、广东、广西、四川等边境地区都有地方官缺员的现象。至于秦桧专制体制下的南宋政权基本地带——江南地方知县的状况如何,当然更是重要的课题。江南地方的知县是否充足、江南知县对秦桧权力是采取协调态度抑或对抗之势,都是具体考察秦桧专制体制与江南关系时的历史重点。
追溯江南知县动向的历史,和了解全国知县缺员状态一样困难。现在只能从现存宋元地方志中,查知绍兴十二年(1142)到二十五年(1155)底秦桧专制时期有关知县上任、交替、离职等人事异动状况。结果在这段期间,两浙、江东共一百二十二县中,只寻得二十六县一百五十九名知县、县令的资料。此即:
平江府常熟县(《重修琴川志》)
秀州华亭县(《绍熙云间志》)
建康府上元县、江宁县(《景定建康志》)
(以上四县皆在“四十大县”之中)
严州建德县(《严州图经》)
建康府句容县、溧水县、溧阳县(《景定建康志》)
镇江府丹徒县、丹阳县、金坛县(《嘉定镇江志》)
常州晋陵县、武进县、无锡县、宜兴县(《咸淳毗陵志》)
明州鄞县、奉化县、慈溪县、定海县、昌国县、象山县(《乾道四明图经》《宝庆四明志》)
台州临海县、黄岩县、天台县、仙居县、宁海县(《嘉定赤城志》)
由于只有全部的二成左右,论断之时自须特别慎重,不过若就其结构性的大概趋势看,应该也不是全无意义。
此处检索出的一百五十九人中,有五十人可以根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人名索引》(梅原郁编,1983年)、《宋人传记资料索引》(昌彼得、王德毅、程元敏、侯俊德编,民国六十三年至六十四年,全五册)、《宋元方志传记索引》(朱士嘉编,1936年)、《宋会要辑稿人名索引》(王德毅编,民国六十七年)等书,查对各种史书,知其出任知县、县令前后的经历。由于自绍兴十二年至二十五年底的十四年间,可知者共有二十六县、一百五十九位知县,即每县平均六人。又两浙、江东本有一百二十二县,则原本当共有七百至七百五十位知县。其中虽只有五十人,即百分之六至七,可以知道履历,我们仍想从这五十人以及前述二十县一百五十九位知县的身上,找出几点秦桧专制时期江南知县层值得注意的动向。
(1)在前节中一直提到的江南知县、县令缺员现象,在此完全消失了。这里所调查的平江府、建康府、镇江府、秀州、常州、明州、台州、严州等地,皆是两浙、江东地方的主要府州(11),我们或可由此推定,两浙、江东的主要府州这时并无知县缺员的问题。这说明南宋政权确立之时,有一些较早确立国家统治支配机构的地区和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
(2)在江南知县中,能够被确认是秦桧系人物者非常之少。曾于绍兴二十二年(1152)至二十四年(1154)间任明州象山县令,又转任温州瑞安县令直到绍兴二十六年三月为止的慎知柔,可以确定是“曹泳、王会(皆为秦桧之亲戚心腹)鹰犬也”(《要录》卷一七二,绍兴二十六年三月戊辰条)。而于绍兴十九年至二十二年间任台州仙居县令的杜师旦,于绍兴二十四、五年间就任浙西提举常平茶盐公事兼同权提点刑狱公事兼知常州,是江南地方最有力的地方官(《宋诗纪事补遗》卷四三),绍兴二十五年十月,秦桧死后第二天,他就因为是曹泳门下而被罢免(《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丁酉条)。
能够被认定为是秦桧系者只有前述两人。至于曾谄事秦桧,暗示其间有特别关系者亦有两人。绍兴十六年(1146)七月献上《神宗·哲宗御集》一百八十册的陈泰初,靠着秦熺的关系,于绍兴十七年、十八年出任明州奉化县令(《要录》卷一五五,绍兴十六年七月乙酉条)。张莘则于绍兴十六年十月至十八年二月任严州建德县知县,随即转任绍兴府会稽县知县。多半的知县在任期满了之后会有一段休职,他却立刻转往四十大邑之一、紧邻行在的会稽县上任,这是这段时期秦桧系以外人士不可能有的异动。
能够确认为是秦桧系的知县只有二人,再加上推测可能是的二人,共计四人。和中央机关以及路、州等中间的中级行政机关中秦桧系人物充斥的情况相比,这个数字可以供作对比。反过来看,在绍兴十二年(1142)至二十五年(1155)间,因反秦桧系而被罢免、弹劾的江南知县也有六人。他们都受到秦桧直系监察官员的弹劾,分别是绍兴十九年六月建康府溧阳县县令冯迪德、同年九月通判汀州李璹(绍兴十三年至十六年常州武进县知县)、绍兴二十二年四月信州上饶县吴芑(绍兴十三年,建康府上元县县令)、同年十月台州黄岩县令杨炜、绍兴二十四年六月淮南路转运使干办公事陈祖安(绍兴十九年至二十二年秀州华亭知县)、同年十二月明州鄞县知县程纬。其中杨炜与陈祖安是秦桧政敌李光系的人,故受李光之狱牵连,至于李璹则属胡铨系,都是受到权力中心政治斗争波及。
总之,单从这里所能看到的资料,我们很难说秦桧系人士已掌握住江南知县,也无法推定反秦桧系占了大半位置。
(3)概观绍兴十二年至二十五年的江南知县,值得注意的,还是两种流派并存的现象。这两种倾向一并表现在下述两表中。表9所见人物特色为:(1)在秦桧专制之前已经担任过地方官,秦桧死后则未再为官。(2)原为中原、两淮地方官,因避难江南而再就任江南地方知县之职者约占半数。(3)无法确认有科举进士及第之人。(4)吕颐浩、刘大中、张浚等反秦桧系宰执所推荐者各有一人。
表9 绍兴年间江南知县人物表(1)
表10 绍兴年间江南知县人物表(2)
表10的人物特色是:(1)秦桧死后渐次升进为高级官僚,其中进入宰执、侍从等权力中枢者有四人(叶义问、魏杞、陈良翰、任古)。(2)科举进士出身者多,是此一系列的一大特色。从北宋末政和年间开始,建炎二年(1128)与绍兴五年(1135)、八年、十二年各年进士科及第者共八人。此外有两人的寄禄官名带有“左”字(12)。(3)这一系列的士人在秦桧死后极为活跃,他们在南宋初年科举及第,中举时多半还很年轻,江南知县可能是他们第一个职位或是前几个职位。(4)这群人在秦桧死后渐露头角,而在打倒秦桧继承政权——沈该、汤思退政权(绍兴二十五年至二十九年)时,也就是第二次逐退秦桧有关人士的运动中,他们多半成为主导人物。
例如,在讨论绍兴二十八年(1158)十一月冬至南郊恩赦问题时,叶义问表示:“顷岁傅会及告讦之人,岁月未深,情理难恕。不应一例移放。”他的意见得到皇帝的同意(《要录》卷一八〇,绍兴二十八年十一月己卯条)。于是喻樗、汤鹏举、李长民、朱冠卿、龚釜、龚鋈、周方崇、徐宗说、史才、陈孺、沈虚中、宋朴、汪勃、李纮、林徐皆以原属桧党或曹泳系遭到弹劾、罢免。
其次,任古自绍兴二十七年(1157)十一月因王俣推荐就任监察御史以来,即弹劾多名秦桧系人物,其中最轰动的是绍兴二十九年五月与左司谏何溥、右正言都民望一起攻击宰相沈该“天资疏庸,人品凡下”,“在州县谄谀秦桧”(《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六月乙巳条),沈该因此辞位。至若陈良翰则于孝宗初年痛责秦桧在对金政策上的罪过,并极力论说曾忠实执行秦桧路线的宰相汤思退“奸邪误国”(《宋史》卷三八七《陈良翰传》),还强力支持主战论者张浚复归显职。
总之,在江南的知县中,有因战乱自两淮、江北避难江南而就职者,但日后均未见他们在权力中枢活跃:至于在南宋初年科举及第后就任或再任的江南知县,则在秦桧死后步上高官之途。后者之中颇有指导反秦桧战役的领袖人物,而他们之所以攻击、排斥当时占据中央官衙,还有中间的中级统治机构的秦桧系人士,根本就是与他们要夺取地位,改由反秦桧系官僚出任其职有关。
本节所讨论的秦桧专制期江南知县动向,究竟谈出什么问题呢?由于江南是南宋政权的基础地带,边境地区那种长期缺官的现象这里看不见。可是,我们也看不出,曾有大量的秦桧系人物被重点配置于知县职位上,以作为秦桧专制体制的膀臂。这是秦桧不重视县与知县职任的当然结果。故其从来不曾积极地尝试将知县层编入秦桧集团、纳入体制。在这层意义上,江南虽未如边境地区之缺员,却被置放在一种不关心与放任的态势下,这也形成秦桧体制的某种界限。
即便如此,江南知县之中仍有两种流派,这就是由江北而来的避难官僚派与进士科出身的新锐派。前者对秦桧体制或许有所帮助,至少他们没有积极的抵抗行动。另一方面,日后驱逐秦桧系官僚的主要人物如叶义问、任古、陈良翰等也出身自江南知县,他们概属于后者。在这群人中,既有前述反对征收羡余的鲁冲,也有属于李光、胡铨系、遭秦桧派监察官弹劾的杨炜、陈祖安、李璹等积极反秦的知县,故在秦桧体制之下,江南知县中应当有相当部分是反对秦桧或是不合作者。至少我们可以确认,此间情况混杂,不像中央机关或中间的中级行政机构那样,清一色地以秦桧系为主,其中还孕育了一些战斗性强盛的反秦领袖。秦桧专制虽然持续了十四年时间,却仍有其界限,甚至未能统制掌握其基本地区江南的知县。江南虽然不像边境地区那样缺员,却也被放任不顾,造成知县的反感,甚且孕育了强烈的反对者。位于统治机构末端的县与知县,无论是在边境地区或中心基本地带,也无论其表现形态如何,都展现出秦桧专制自身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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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皇帝丧失制敕权的问题,见本书第十一章第二节。至于需经皇帝裁可的案件由尚书省指挥的问题,则见本书第十二章第一节。又秦桧死后之绍兴二十六年二月,右正言凌哲上言称:朝廷号令虽皆付邮传播告天下,但比年以来,“官吏迎合(秦桧)意旨,多是删去紧要事目,止传常程文书,偏州下邑往往有经历时月,不闻朝廷诏令”(《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二月庚辰条)。总之,确实有一些皇帝意思、诏令不下达的情形发生。
(2) 所谓监司,《辞源》(1982年修订本,第3卷,第2190页)解释为各路转运使,《辞海》(1981年,历史分册·中国古代史,第177页)则以为是转运使及提点刑狱。本书系以路所置漕司(转运使、转运副使、判官)、宪司(提点刑狱公事)、仓司(提举常平茶盐公事)、帅司(经略安抚使、干办公事)皆作监司。此与近刊(1985年7月)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第三章《差遣一一职事官の诸问题》第四节《监司》所言相近。详见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同朋社,1985年,第266—288页。
(3) 猪木正道:《独裁の政治過程》,《独裁の政治思想》,创文社,1961年。
(4) 宋代统辖县的长官有县令与知县两种。据《朝野类要》卷二,“未改京朝官宰县”,即为县令,“已改京朝官”则为知丞,也就是已除京朝官者为知县,仍为选人者则为县令。但本书将县之长官一律称为知县。参照顾炎武:《日知录》卷九,知县条;宮崎市定:《宋代州県制度の由来とその特色》,《アジア史研究 第4》,东洋史研究会,1964年,第61页。又可参见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第三章第一节,一“县令と知县”条,同朋社,1985年。
(5) 这或许与前述有意让给事中、中书舍人等要职虚悬之事有关。
(6) 累计建炎二年,绍兴二、五、八、十二、十五、十八等年进士合格人数,在首都正规考试合格者计二千一百零七名,四川等地方临时考试合格者六百三十四名,共计二千七百四十一名。据《皇宋十朝纲要》卷二十,高宗,进士项。
(7) 绍兴二十八年三月之内外官吏更迭法规定,未经外任──即无地方官之经历者,不得出任中央高级官僚,故南宋之中央高官必须具备知县、知州、监司之履历。参见《中兴大事记》卷一,“诏侍从台谏举人久任”条;《纲目》卷一二,绍兴二十八年三月“立内外官更迭久任法”条;《要录》卷一七九,绍兴二十八年三月丙子、戊寅条。
(8) 参见《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府州军监条。并称“(府州)兵、民之政皆总焉”,“凡属县之事皆统焉”。
(9) Hartwell,Robert M,Demographic,Political,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s of China,750-1550,Harvard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 42,No.2,1982,pp.394-396。又南宋后半期出现“强县州弱”之说,值得注意(《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七九《按信州守臣奏状》)。
(10) 今日已无法确知四十大县全部之所在。只能从《要录》卷一〇一绍兴六年五月辛未条、卷一〇七绍兴六年十二月辛酉条及《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三八中,找出十五县。即:浙西临安府钱塘县、仁和县、余杭县、富阳县,平江府常熟县,秀州华亭县;浙东绍兴府会稽县、山阴县、诸暨县,婺州东阳县,温州平阳县;江东江宁府上元县、江宁县;江西洪州南昌县、分宁县。梅原郁之近作《宋代官僚制度研究》第201页据南宋中期嘉定八年(1215)敕中之“繁难大县四十”,列举了三十八县。但是绍兴六年之“四十大邑”未必与嘉定八年之“四十大县”完全相同。如此处所举之临安府钱塘县、仁和县,即不见于嘉定八年之敕文。
(11) 如以最富裕之人聚居之地视为主要府州,则南宋政权初立之时,浙西平江府、湖州、秀州、江阴军,浙东绍兴府、衢州、温州,江东建康府、广德府等皆是。如绍兴六年四月,当时的宰相张浚,为向北方开战,提议当向怀忠体国之富豪筹募军费,就特别提到这十府州军,“最系豪右大姓数多去处”,故当专由此数地调发。见《要录》卷一〇〇,绍兴六年四月乙卯条。
(12) 《朝野类要》卷二开口官条称:“旧制,及第人带左字。余皆带右字。以左字象开口也。今并不带左右字。”这样说来,此处记王傅为左朝散大夫,张汝楫为左奉议郎,即表示他们都是科举进士及第之人。又可参见《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十二寄禄官分左右条、《宋史》卷一六九《职官志九》绍兴以后阶官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