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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秦桧专制体制与国家的一般政策——经界法

作者:日-寺地遵 当前章节:15418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12:10

一、经界法在秦桧专制中的位置

前面分析了秦桧专制体制中有关人的组合及其变异,以说明其历史诸特质。本章则拟检讨自绍兴十二年(1142)至二十五年(1155)间长期运用其压倒性政治力量的秦桧,与国家内部一般性政策间的关系。盖宋代政治史自王安石改革以下,或溯自庆历变法,权力斗争一直都与政策之决选纠葛不清,几乎成了同义词。除了收兵权,及与此相关的兵制、财政之整备,并建立安定的对金关系之外,在秦桧专制之,还进行了什么样的国家政策呢?这是南宋初期政治史上当然的课题。

不过要想一网打尽上述期间秦桧所推行的国家一般政策,追踪其实施状况、成果,洵非易事。只有根据编年大事类的史书,概略地列举其主要项目。现在即依《中兴两朝编年纲目》(简称《纲目》),排除了(1)天变、天灾,(2)使节往来之一般对外事项及外国事务,(3)皇帝祭祀、仪礼及与皇室有关之言动,(4)各种仪器制作及宫殿、官衙营造,(5)以皇帝为中心的记录编纂之事,(6)各种人事关系,(7)特定地方之事,仅就一般性国政记事,按年月顺序编列成表11。

表11 绍兴十二年至二十五年秦桧当政时推行的政策

年月 政治大事

绍兴十二年 四月 亲试举人

奖献助

五月 置榷场

停给僧牒

复教官科

九月 大赦(母后归还)

十月 置车辂院

十一月 经界法

绍兴十三年 正月 更科举法

二月 命宰执措画弭盗

四月 擢用循吏

六月 严监司失按罚

十一月 禁私铸钱

十二月 建秘书省、求遗书、复置三馆申严铜钱出界禁

旌孝行

绍兴十四年 三月 减坑冶虚额

饰奉行宽恤诏

四月 禁私史

十一月 申严遏籴禁

十二月 惠贫民

绍兴十五年 正月 王鈇申行经界法

试博学宏词科

三月 亲试举人

四月 大赦(彗出)

五月 置六部架阁官

六月 令监司察汰县令

七月 蠲民租

八月 命提举茶盐官兼领常平

闰十月 访遗书

绍兴十六年 正月 毁淫祠

二月 罢明法科

三月 建武学

五月 诏择监司

十一月 复居养院等

置御书院

绍兴十七年 正月 禁献羡余

除力胜钱税

遣官覆实经界

五月 诏举制科

六月 诏盗贼毋招安

八月 诏以宽剩钱充月桩

十一月 禁前期催科

班常平免役

绍兴十八年 四月 亲试举人

闰八月 增殿前司军

定岁籴额

十二月 赈饥民

绍兴十九年 二月 定岁赐诸军马额

三月 四川经界

六月 下宽恤诏

七月 诏诸路提刑诣所部决狱

十二月 申禁野史

绍兴二十年 正月 禁科罚

四月 置力田科

五月 诏举制科

绍兴二十一年 二月 苗米禁折估

置诸州惠民局

禁额外吏

闰四月 选诸州卒补三衙

亲试举人

七月 除柴米税

九月 以绝产院田赡学

绍兴二十二年 六月 赈水灾

绍兴二十三年 五月 诏举制科

六月 赈水灾

十一月 燕经筵官

绍兴二十四年 二月 试博学宏词科

三月 亲试举人

八月 申严中书论对法

十一月 作龙图等六阁

绍兴二十五年 二月 申严监司巡历法

五月 罢免役钱

八月 出内帑绢代输户丁

九月 置茶场

十月 (秦桧薨)

此中可以注意的是,相对于秦桧所掌控的庞大政治权力,他在实施、推进政策时的贫弱与消极。如果先从表中略去与科举有关的选举记事、官制更革、灾害救恤等事项,余下的二十几件,多与财政有关,大概都是实施蠲免政策的诏敕或指令。可是,如果我们考虑到:标榜蠲免的秦桧专制,其国库收入反而比秦桧专制以前倍增,秦桧的财政措施向以收夺为取向,秦桧并未将诏敕递交地方,一切政治裁决皆取决于秦桧及其侧近而非皇帝等种种情况,就不会认为这一连串宽除民课租赋的蠲免政策曾被付诸实施。在这样的认知下重新审视所列表中事项,可以发现,经界法——全国实施检地、检田并整理土地账册图籍——乃是其间唯一的例外。这使得因战争及北宋政权瓦解而陷入混乱状态的乡村与国家关系重新建立起秩序,在讲求无为、消极性明显的秦桧政治全体中,是方向明确并具积极指导意义的政策。

从平江府(苏州)开始,历两浙路而遍及全国的经界法,或由官府进行土地测量,或由人民各自就所有土地申告,是为求使两税负担公平化的办法。据提案者李椿年说:“经界既正,则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一二四)故这可以说是南宋政权与乡村农户建立基本关系的一项媒介。

南宋政权既是北宋政权的继承者,为重新确立集权支配体制,就必须将新的统治根据地江南乡村置于一元化的路、府州、县机构掌控下,也就是根据一元的、统一的标准,重新掌握对金条约划定领域内的所有村落。北宋末、南宋初的各种政治性、社会性变乱,都因着绍兴十一年末的和议而差不多结束了。因此,在这个时候,实施全国土地测量,重新确认并掌握土地所有与耕作状况,是南宋政权自我确立的最后也是最大的课题。国家与乡村的关系表现在税役负担上,经界法即是计算税役负担的基准,国家承认私的土地所有关系,然而为了表现其公的一面,南宋政权必须在一定时期实施经界法。

总之,在秦桧专制下所实施的政策中,经界法相当例外地表现出积极的意图,而这也正是继承政权所必须处理的政治课题。以下即就此种情况,并秦桧专制下一般国家政策的开展事例,探讨经界法之企划、试办与全面实施过程。

关于经界法,已有多位学者发表研究成果。如早在昭和十三年(1938)曾我部静雄即以《南宋之土地经界法》(1)为题就制度作全面性的考察。近年王德毅发表了《李椿年与南宋土地经界》(2),着重于经界法中心人物李椿年的角色,以解明李椿年与经界法之间的关联。周藤吉之也从研究南宋乡村制度的角度讨论经界法(3)。至于和田清编《宋史食货志译注(一)》则几乎将有关文献、史料的介绍、解说网罗殆尽(4)。由此看来,对于经界法的讨论可以说是已无所遗余,但是既然就政治史角度探究经界法者几乎完全没有,故以下的考察与检讨应该还是有其意义吧。

二、经界法实施前的各种情况

具体而言,经界法始自绍兴十二年(1142)十一月,左司员外郎李椿年上奏“经界不正十害”,并在平江府试行。他所提出的十害是不是使当权者如高宗、秦桧等人决定实施经界法的主要原因呢?应该不是的。以往研究经界法者全由李椿年的建言中寻找实施经界法的必然性,再由此展开论说。可是这种历史理解并不完全,很难说是解明了实施经界法的历史必然性。因为李椿年的建言,并不是就北宋末、南宋初的政治、社会混乱状况作全盘观察所得。为了理解经界法乃是南宋政权确立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政治课题,以下将以经界法最初施行的平江府为中心,从各个角度考察与经界法有关的一般状况。

首先所要指出的是自北宋以来一直都存在着的弊端,即土地所有者变更后,新所有者往往结托地方官不变更其名义,以致“有田者未必有税,有税者未必有田”(《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三六,李椿年上奏)。金之傀儡政权齐于阜昌四年五月(宋绍兴三年五月)由冯长宁、许伯通拟定什一税法,其序文即综括北宋末期诸种弊恶:土地所有者在税籍上与实际分离的现象,在北宋末期愈演愈烈,不但有损社会的公正,也侵蚀了国家的统合力量,新建立的南宋政权当然期待匡正此一弊害,以恢复国家的凝聚力。

宋之季世,税法为民大蠹。权要豪右之家,交通州县,欺侮愚弱。恃其高赀,择利兼并,售必膏腴,减落税亩,至有入其田宅,而不承其税者。贫民下户,急于贸易,俯首听之。间有陈词,官吏附势,不能推割,至有田产已尽,而税籍犹在者。监锢拘囚,至于卖妻鬻子,死徙而后已。官私摊逃户赋,则牵连邑里,岁使代输,无有穷已。(《要录》卷六五,绍兴三年五月己巳条)

其次所要指出的是,原有的户口、租税账册簿籍等官方文书都已因战乱而散佚,这使得国家的乡村掌控散漫化,特定阶层乃乘此混乱取利。如江淮路经制判官霍蠡于绍兴九年(1139)二月的上奏中提到:

军兴以来,上自朝廷,下至州县,案籍焚毁,纲目散亡。老胥猾吏,出没其间,而掌邦记者,但以调度不足为忧,苛刻隐欺之患,不暇复省。(《要录》卷一二七,绍兴九年三月乙未条)

他并要求改正因这些事态所引发的弊害。

第三点则是地主或原耕作之人因战乱避难、逃亡他处以后田地的处分问题。那些田地或被弃置成为荒地,或交给从来不认识的人耕作,也有被邻近地主或耕作者侵夺者。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官该如何处理呢?又该如何征收赋税呢?是加以豁免,还是由现居者承担旧税?这些都是战乱所留下来的问题。绍兴三年(1133)四月,工部侍郎李擢以其前年知平江府时见闻作“民间利病五事”上奏,其中说到:

(第一项)东南有逃田,皆湖浸相连,塍岸久废,无人耕垦者。且以平江言之,岁失租米四万三千余斛。愿委官相视,可以疏导耕垦者,招诱东北流徙之民,给本施工,与免三岁之租。其决不可施工者,监司复案,除其旧额。

(第二项)平江陷敌之民,所弃田三万六千余亩,多有旧佃户主之。诸县悉已立定租课,除常赋外,余以三分为率,一给佃户,一以上供,一拘籍在官,俟其归业,并田给还。二年不归,即依户绝法,今三年矣。陷敌之民,岂不愿归,顾力未能脱耳。望且更展二三年,以俟之。(《要录》卷六四,绍兴三年四月丁未条)

在五事之中,有两件与因战乱废弃的湖田有关——每年租米估计约损失四万三千余石,以及因金军占领、地主逃亡所弃三万六千余亩田地的处理问题。这里暂且不论其处置方式是否恰当,值得注意的乃是在当时,就连以生产力相夸的平江府,也有如此大量弃置荒废的田地。在此上奏文后,《要录》特注称:“擢此奏,见平江田租事甚详,着此,为李椿年经界张本。”(同前)《文献通考》卷五田赋五也注道:“此经界张本也。”换句话说,我们必须注意到,宋元时代的著名史家也都认为南宋经界法之所以成立,是因为战乱之后有大量逃田、弃田存在的缘故。他们并不视其为北宋末年方田均税法的继承。(5)

第四点待指出者,是江南在南宋初期曾有显著可见的地主变动现象。南宋初年人口因北方避难者众而膨胀。在这些人中,皇族、官僚、名门、武将多移住于两浙路、江南东路,不难想象,他们会经由赐予、购买、侵夺等各种方式取得土地。甘肃天水出身的南宋初年大将张俊,其子孙张子颜、张子正、张子仁、张宗元等曾于绍兴三十一年(1161)二月宋金战争再起之时,向朝廷献纳“私家所积粮米一十万石”。其粮米则来自湖州乌程县乌镇庄、思溪庄,秀州嘉兴百步桥庄,平江府长州县尹山庄、东庄,同府吴县横金庄、儒教庄,常州无锡县新安庄,同州宜兴县善计庄、晋陵县庄,武进县石桥庄、宣黄庄,镇江府丹徒县乐营庄、新丰庄,太平州芜湖县逸恭庄等十五座庄园(《会编》卷二三七,绍兴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条)。这些都是当时的富裕地区,而更该注意的,是随宋朝南渡移至江南的张俊竟可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取得这些田地。由特权阶层在江南快速大地主化,可以推知一定是有大量土地从原有地主手中释放出来。

最后应该一提的是新田的开发。虽有前述湖田弃废的现象,但这时期在特权阶层、军队、官府的主导下,填湖、填海以开拓新田的行动也积极进行着。如史才就曾谈到太湖周边的情况:

浙西民田最广,而平时无甚害之忧者,太湖之利也。数年以来,濒湖之地,多为军下兵卒侵据为田。擅利妨农,其害甚大。队伍既众,易于施工,累土增高,长堤弥望,名曰坝田。旱则据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水则远近泛滥,不得入于湖,而民田尽没矣。(《要录》卷一六五,绍兴二十三年七月庚戌条)

动员军队建设圩田的结果是造成民害,故史才希望能善加处置,然此事即如前述般发展成为秦桧系特权分子与李光间有关“废湖为田”抑“废田复湖”的对抗关系。而无论其结果如何,太湖周边的平江府、湖州之地都被特权地主开发为圩田、围田。

以上列举了因战争而起的混乱现象、因王朝迁移而起的变动现象,这些现象集中在江南的结果,自然是造成旧有记载土地所有及耕作关系的文书簿籍空洞化。南宋政权要想在这种现实的大变动中立国,并建立统治关系,当然必须用统一的一元标准掌握土地所有并耕作状况。

三、李椿年的经界法

绍兴十一年(1141)底宋金签订第二次和约,第二年八月皇太后韦氏还朝,实现了宋人在缔约时最大的要求,也使和约得以稳固。长期以来一直悬而不决的收兵权问题也在十一年时成功解决,南宋政权从此确立。对高宗、秦桧而言,接下来最重要的政治课题,就是如何建立能让继承政权南宋安定的统治能力。在此外交、军事方面已大致安定,目光转向国内统治问题的时刻,应权力中枢期盼而登场的人物正是李椿年。

李椿年是实施经界法的主要人物,也是被各地方痛恨至极,甚至造墓咒诅他早死的人物(《朱文公文集》卷四九《答王子合书》)。就因为这样,尽管他也是南宋初期的重要人物,其个人生平、思想却都隐晦不明。不过他既然是南宋法律、财政方面代表性的实务官僚,又是秦桧所起用,则他也是因秦桧而断送政治生命的代表性官员。

他出身于江西浮梁县,以产瓷器闻名的景德镇亦隶此地,政和八年(1118)进士及第,绍兴三年(1133)九月知宁国县时,得刘大中赏识。刘大中是赵鼎的左右手,当时为江南东西路宣谕官,他赏识李椿年“练习民事,稽考税额,各有条理”(《要录》卷六八,绍兴三年九月甲戌条)。这是《要录》有关李椿年最早的记录。值得注意的是,他第一次见诸史册记事,就被评价为是敏于任事的实务官僚。

之后他因刘大中推荐任洪州通判(绍兴五年四月)。之前他曾于三月入对,向皇帝具奏民间利病。绍兴八年三月,台州向三省匿名投书指称“常平官李椿年刻薄等事”(《要录》卷一一八,绍兴八年三月壬辰条),他的铁腕作风造成了问题。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实务官僚李椿年与地方上有力人士、地主间的紧张关系,而他也绝不是以当地利益为优先的官僚。绍兴十年十月他任司农寺丞,被派往镇江府、信州、池州,查访刘岑知三郡时妄费官帑之事,十一年七月他上报其额为六十七万缗。或许是这次调查行动得当时宰相秦桧好评,八月,他以度支员外郎前往时已解散的岳飞军“拘收钱物”。

在这些有限的资料中,李椿年是位有能力的实务财政官僚,然对在地地主而言,则可说是刻薄。在这一方面,对于意图一元化掌握乡村的秦桧来说,他倒是适合起用的人物。绍兴十二年(1142)十一月,李椿年列举经界不正十害,上奏乞自平江府试行经界法,再扩及全国,“望考按核实自平江始,然后行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要录》卷一四七,绍兴十二年十一月癸巳条)。这项建言得到高宗、秦桧,还有参知政事程克俊等人的支持,遂有诏敕专委李椿年负责经界法,通告平江府及诸州皆如其奏行事,这使得李椿年的提案转变成国家政策。

李椿年的实际作为,尤其是检田与制作图籍账册等事,既有研究成果如王德毅之论文已十分详明,但为配合本稿的论述,仍概略介绍如下。李椿年的经界法是以每乡都制作地籍图与土地账册为中心。首先勘定经界,绘制图籍,然后在各都保集合田主、佃客,计各坵亩角使押字,都之保正与保之大保长则于图之四至押字,随即送措置经界所,措置经界所再遣官按图核实。又每乡所作砧基簿,乃使官户、民户据田产数目自行制作,令其依田形、坵段绘图,注记亩步四至,原系典卖或租产,投纳本县,本县以之与措置经界所之经界图相对照,确认之后,一份给付人户保管;县亦作成每乡砧基簿,一本留县,一本送州,一本送转运使。总之,李椿年经界法之中心内容即是每都制作由官测量检认之地籍图,每乡制作土地账籍。

李椿年制作图帐的目的何在呢?他在奏文总论开头即说:

臣闻孟子曰:仁政必自经界始。井田之法坏,而兼并之弊生,其来远矣。况兵火之后,文籍散亡,户口租税,虽版曹尚无所稽考,况于州县乎。豪民猾吏,因缘为奸,机巧多端,情伪万状,以有为无,以强吞弱。有田者未必有税,有税者未必有田。富者日以兼并,贫者日以困弱,皆由经界之不正耳。(《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三六)

孟子云云者姑且不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李椿年是从文籍之散亡与豪民猾吏之奸恶,看到实施经界法的必要性。前节已列举实施经界法的五项前提条件或是背景状况,其中第一、二项即可与此相对应。据笔者私见以为,因豪民横暴造成赋税分配的不公平与官府文书散乱原是不同的问题。可是,李椿年却认为豪民系乘文书散佚而得逞奸狡,也就是将两者视作因果关系。这是因为他站在国家主义的立场,基于法令至上主义,故以抑制豪民——也就是妨害国家权力浸透末端的中间阶层——为首要问题。如果把文书之散亡与豪民之奸邪视为因果关系,则经界法的目的当然是在揭发并阻止豪民逞其奸恶。

李椿年在总论之后接着列举了“经界不正十事”,此即:

(1)“侵耕失税”——人户侵耕、冒佃他人田地却不纳租税。

(2)“推割不行”——买卖田地却不办推割(所有权移转手续),租税仍由原持有人负担。

(3)“衙前坊场,虚供抵当,侵没官钱”——衙前与坊场户提供抵押之物有名无实,官钱短缺时无法用之赔补。

(4)“乡司走弄税名”——乡司即里正、户长、保正、保长等人,他们往往任意变更账册上纳税人姓名、数目。

(5)“诡名寄产”——把自己的田地寄在他人名下。

(6)“税籍难信,争讼不息”——兵火之后税籍不可信,争讼不时发生。

(7)“倚阁不实”——租税缓征多名目不实,奸宄与强占之事横行。

(8)“隐赋日多,公私俱困”——州县常赋多有欺隐,岁计不足,公私皆为弥补所困。

(9)“猾民自陈,税籍不实”——州县版籍因兵火焚失,民或求自陈,然豪猾户之申告百无一真,税籍多伪。

(10)“逃田税重,民不敢耕”——豪猾或将己身税负转嫁至不耕之田,田少税重,不耕之田无人敢耕。

李椿年认为,上述十项弊害可以借着经界法的施行,也就是前述土地测量与图帐的测绘,完全地防止,恢复社会的公正,并确保国家常赋。可是细观十害的内容,造成弊害的主体皆是豪户、有力户,所谓奸恶并非农村中小农户。是则李椿年的立场乃是国家、王朝的立场,其目的则是由此立场出发,抑制并排除那些妨害官权力发动并浸透地方的中间阶层——豪强户。前节已讨论过,在南宋政权确立初期,江南农村所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李椿年从他实务官僚的关心出发整理问题,试图将江南农村完全地纳入王朝的统治,并将中间阶层安置在此结构之内,经界法的目的所在亦可由此看出。这点在以往的研究中皆未曾触及,然此确实是考虑李椿年经界法时不得不提的重要因素。

那么,李椿年经界法在试图由国家掌控江南农村之际,其具体措施又是如何呢?李椿年曾说:经界法之实施“要在均平。为民除害,更不增税额”(《要录》卷一四七,绍兴十二年十一月癸巳条)。可是他虽未明言增税,却仍想提高国库的收入:

臣尝闻于朝廷,有按图核实之请。其事之行,始于吴江知县石公辙。已尽复得所倚阁之数外,又得一万亩。盖按图而得之者也。以此知臣前所请,不为妄而可行,明矣。(《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一二五)

故李椿年希望皇帝能痛下决断,施行经界法,即以吴江县所行行于一郡,再由一郡而一路,一路扩而为天下。总之,按图核实的经界法,不只是要掌握江南农村,其打从开始就尚有增加国库收入的意图在。石公輙(原文误为辙)所得之一万亩,显然是摘发欺隐田地,这正是经界法之实益,也是李椿年所以要将之施行于全国的关键。于是由石公輙而李椿年,他们相继证明了经界法中摘发隐田、增加国库收入的可能性,也藉此说服了皇帝。绍兴十三年(1143)六月,高宗与王循友之间有下列问答之语:

仓部员外郎王循友言:国家平昔,漕发江、淮、荆、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余万石,和籴之数,又在其外。而近岁上供之数,才二百八十余万石。除淮南、湖北凋残最甚,蠲放之外,两浙号为膏沃腴衍,粒米充羡,初无不耕之土,而较之旧额,亦亏五十万石。此盖税籍欺隐,豪强巨室,诡名挟户,多端害之也。比者,两浙漕臣建议,欲正经界,朝廷从而行之。若使尽究隐田,庶几供输可足旧额。欲望训敕诸路漕臣,各令根检税籍之失。上谓辅臣曰:所论可行。盖农桑衣食之本,然须有所劝惩,勿为具文。(《宋史全文》卷二一,绍兴十三年六月戊子条)

王循友认为两浙之所以收入亏欠,是因为豪强巨室有所欺隐,故当藉经界法摘发隐田,这明白表现出石公輙、李椿年等实际参与经界法工作官员的本心。

李椿年的经界法一面想制作正确的地籍图,以及记载土地所有、耕作状况的账簿,另一方面,也试着摘发隐田,渐次恢复长久以来缺欠的税额。对于此一南宋政策,江南地主们是否接受,又如何对应,是以下所要检讨的问题。

在北宋灭亡,继承政权诞生、南渡并定居江南的一连串过程中,江南本地地主是如何因应新局的问题,已散见于本书第一部分之相关各处。现在则就彼等所要求事项整理为以下三点:

(1)确立财政营运原则,并提出“量入制出”、财有“常数”之主张。

(2)轻减临时税、附加税等赋课额度,或竟免除之;同时要求整理、统合赋课制度。如许多士人遇有机会即要求轻减或免除月桩钱、经制钱、总制钱等项目。

(3)希望就财政机构本身进行整理,有所兴废或加以整合。北宋末期在蔡京专制下已然散漫化的财政营运,由于战乱的缘故,不论中央、地方,官府多更趋于无用化、形骸化;例如有部分官衙仅余名目,却仍配置官员而造成冗员,官府之间亦时有纷争,人民也苦不堪言等,这些都成为他们要求整理的理由。

必须注意的是,他们所要求的并不是均税。着眼于此,则李椿年等人的意图,在增收税入方面,固然是以王朝为考虑中心;面对江南地方不断提出的减税并改正战时财政问题的要求,其所采取的公平负担解决方式,也完全是国家主义、王朝本位的。李椿年的经界法虽然在江南平江府着有绩效,但那并不是因应江南期望而加以政策化的办法,反而带有浓厚的超越性。

绍兴十四年(1144)五月,李椿年与当时的平江府知事周葵有如下之问答,结果李椿年将此奏知秦桧,周葵遂遭秦桧罢职。必须注意的是,周葵为常州宜兴人,绍兴九年十二月李光罢职后七日,他以党羽的罪名亦遭落职,故为李光同路之人。

初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置经界局于平江府,守臣直秘阁周葵见椿年,问之曰:公今欲均税耶,或遂增税也。椿年曰:何敢增税。葵曰:苟不欲增,胡为言本州七十万斛。椿年曰:若然,当用图经三十万数为准。时秦桧怒葵不已,椿年因奏葵在郡锡宴北使,饮食臭腐,致行人有词。葵坐落职,主管台州崇道观。自是投闲十一年。(《要录》卷一五一,绍兴十四年五月甲戌条)

如果说绍兴九年(1139)底秦桧与李光的政治斗争是中央级的问题,这次或可说是秦桧、李椿年与李光、周葵在平江府的第二次对决,而且又是李光与周葵失败。可是从周葵方面看来,却是另一种情况:

初,绍兴十三年,部使者得廪人刻,弗深考,建请出隐剩,益秋赋为七十万。诏即州创经界司,行之。将推其法于天下。会简惠(周葵之谧号)自湖移守苏,难之,且辨其所以然。部使者屈,使仍图志之旧,为三十四万。至今所在犹言经界方略之为后便,而不见增赋之为永患者,实自简惠争之始也。则其为德,岂止是邦而已哉。然公卒坐论,斥余十年。而龙图徐公稚山,亦自里居,议使者括田,谪矣。余(本文作者周南——笔者按)少时,长老尤能道简惠之事,而歌思之者。今去之七十年矣。(《山房集》卷四《长州主簿厅壁记》)

这篇文章提到,周葵与部使即李椿年相争执,结果将李椿年原拟增收的七十万石减为三十四万石,打消了经界法中增税的部分,这件事被平江府长老——在地地主们视为大德。周葵在与秦桧、李椿年的政治斗争中,与李光一样失败了,离开知平江府的显职,十余年投闲置散,但他成功地为平江府轻减了租税负担。而我们也可以从这里看出,经界法在实施之际,曾与对抗的在地地主们有所妥协。

李椿年之经界法与增加国库收入的策略,在秦桧眼中评价如何,他曾经表示过什么态度,乃是以下所要检讨的问题。从前引周葵抵制李椿年而以接待金使不当之名遭罢免的事例看来,秦桧对李椿年的支持不遗余力。至于秦桧对李椿年之经界法是否有何意见,史料上并不清楚。绍兴十二年(1142)十一月李椿年建议实施经界法时,他只说:“其说简易可行。”(《要录》卷一四七,绍兴十二年十一月癸巳条)绍兴十五年正月则说:“若不行经界法,则差役不行,赋役不均。”(《要录》卷一五三,绍兴十五年正月戊辰条)及至绍兴十九年论职役之弊时更说“民之所病,莫大于此。革而去之,其利不减于经界”(《要录》卷一五九,绍兴十九年四月己未条),也就是将职役制度与经界法等量其观。可是正如后面所将讨论的,经界法并未全依李椿年的方式进行,则秦桧对李椿年的支持究竟到何种程度恐怕还是问题。依个人看法,秦桧对李椿年的确是全力支持,李椿年的经界法则是照着秦桧的意思在进行。这不是根据秦桧的发言,而是明白表露在他的行动与政治决定中。

周葵的情况正是典型的例子,凡是反对、抵制李椿年经界法的人士,皆为秦桧所罢免,并从中央的政治世界中放逐出去。如绍兴十三年(1143)四月,“左朝议大夫提举洪州玉隆观胡思、左朝散郎直显谟阁徐林并勒停。思南剑州、林兴化军居住。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言二人广为谤讪,必欲沮经界之政,故责之”(《要录》卷一四八,绍兴十三年四月庚辰条)。徐林事迹见《吴郡志》卷二七人物,传称其为平江府名士,也就是前引周南记周葵抵抗事迹文章中提到的人物。至于胡思,他之得于绍兴二十六年正月秦桧死后复归左朝议大夫,系因魏良臣向高宗奏称“胡思先因沮坏经界得罪”之不当(《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正月甲子条)。胡思本身的事迹虽未见记载,然魏良臣既系以江东出身得至参知政事的有力人士,又由他出面为胡思平反,则胡思当也是有一定声望之人。

其次所要指出的是,李椿年无视于民间情况,一力以强权强制进行经界法,他将诏敕绝对化,违犯者或不合作者皆处以流刑等重罚。这如果不是得到当时掌权者秦桧的认可与全面支持,根本就不可能办到。《要录》卷一四八绍兴十四年闰四月壬寅条即称:“诏,人户应管田产,虽有契书,而今来不上砧基簿者,并拘没入官。用两浙转运副使措置经界李椿年请也。时,椿年行经界法,量田不实者,罪至徒流。”

这种强制性的措置方式,当然可能与李椿年的个性有关,然而这也可以理解为是当时完全掌控政治权力者秦桧之江南乡村统治策略的具体展现。至少公布诏敕的决定,犯罪的认定,还有处罚的执行,这诸般权力都只能由秦桧来行使,而非李椿年所能左右。

绍兴十三年四月,居住在乡村地区、结托地方官反对秦桧的士大夫们遭受到全面性的镇压:

殿中侍御史李文会论:寄居士大夫,干扰州县,又监司郡守类皆亲故,莫敢谁何。望严加戒约,傥或不悛,令监司郡守密具姓名闻奏,重窴典宪,不以赦原。从之。时士大夫与秦桧异论者,多奉祠里居,或侨寄他郡,自是以次被罪矣。(《要录》卷一四八,绍兴十三年四月庚辰条)

这已不是只以反对经界法者为对象的弹压政策。不过在绍兴十三年(1143)夏日之际,所谓干扰州县之事、抗拒秦桧行政之事,当然包括了反对实施经界法,也就是当时正在积极进行中的检地、检田、制作图帐、摘发欺隐田亩等事。地方上的士大夫联合地方官抗拒秦桧等人所订的政策,秦桧等遂发动强权加以排斥,至少可以从法上制裁经界法的反对者,这是一项大有利于强制推行经界法的措施。

最后,最能表现秦桧对李椿年经界法全面支持的证据,是在他将平江府知事周葵罢免之后,调来他最信赖的亲戚王襄助。李椿年在经界法实施要领中曾特立一项谓:“一、今来措置经界,全藉县令、丞用心干当。如无心力,虽无大过,许于本路踏逐有心力强敏者对移。”(《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三八)这项指示认为,经界法之能否实施全赖县令、知县之努力,故若有无力执行之县令,准其与路内有能者互换。由这点看来,经界法之成功与否,地方官是重要关键人物;周葵在地主间素有人望,又是直接指挥、监督知县、县令的知州,秦桧将他罢免后,让心腹王接任,正是强力支持李椿年在平江府实施经界法的意思。

王是秦桧妻子王氏之兄,祖父是神宗朝宰相王珪,父亲王仲山,他的庶子熺是秦桧养子。绍兴二年(1132)九月,王因秦桧于月前罢相而以“秦桧亲党”罢提点江淮等路铸钱。他也是实务、财务型官僚,随着秦桧的重新掌权,他以淮东转运副使任太后奉迎一行事务提举,后知临安府,再知平江府。他一直任职到绍兴十七年正月,此后到秦桧逝世亦是由王晌、王会等王氏一党轮流出任平江府知事职。秦桧一党独占当时最富裕地区首长之职,自有其私利私欲在,王的任命适开启其端。无论如何,罢免在地地主所信任的周葵,起用心腹王,既是对李椿年的强力支持,也表现了镇压反对势力的决心。这也可以说是表明了要借着李椿年经界法,将江南──尤其是平江府的所有乡村,一元且超越性地尽置于中兴政权之下。

四、王鈇、李朝正的经界法

本节所试图追索者,是绍兴十五年正月以后负责实施经界法的王鈇(6),以及王鈇起用李朝正,并在李椿年经界法中加入其他内容的问题。但在此之前,尚有若干有关李椿年经界法本身的问题须作补充。

在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以下简称《朝野杂记》)甲集卷五经界法项下记着绍兴十三年(1143)六月,“诏颁其法于天下”。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是颁布经界法的条文,还是下令施行?由于别无他种史籍载述此事,当如何理解李心传这段文字,更成困境。据笔者个人以为,经界法系于绍兴十九年三月颁行全国,之前只在平江府与两浙路内试办。而若从李椿年的官职名称加以追考,则他是在绍兴十二年十一月癸丑日,以尚书左司员外郎的身份提出经界法,次日即受命为两浙路转运副使。当时是把之前石公輙在平江府吴江县施行过的经界法,扩大在平江府六县办理。正确地说,其职乃是两浙路转运副使措置经界,意味着他只负责经界法,并不担任一般转运使所负职务。(《要录》卷一四七,绍兴十二年十一月癸巳、甲午条)

这时是否已在平江府设置经界局了呢?《要录》卷一五一绍兴十四年五月甲戌条记录了前述知平江府事周葵与李椿年间互不相让的争执,附注称:“案葵行状,其罢平江在此年,而日历、会要皆不见,未知在何月日。”据《吴郡志》卷一一《牧守》项所记,周葵罢于绍兴十四年正月。周葵被罢既与李椿年设平江府经界局有关,则平江府经界局极可能设于绍兴十三年夏天。先前提到的吴郡(平江)名士徐林,因阻碍经界法而遭放逐是在绍兴十三年四月,或许那正是平江府经界局设置并开始活动的时候。

同年闰四月,由于李椿年对量田不实者处以流刑,汪大猷提出抗议,他指出,若每保作图,则十保即有二百张所成之一大图,当置于何处展视之?(《要录》卷一四八,绍兴十三年闰四月壬寅条)这明白提到经界措置局的业务,而更值得注意者,这是他到衢州龙游县覆视经界时的事情。故我们可以认为,平江府之外的两浙路各府、州、军也都实施了经界法。绍兴十七年正月,因服丧休职的李椿年复职时,明白表示:“两浙经界,已毕者四十县。”(《要录》卷一五六,绍兴十七年正月己卯条)两浙路在南渡后共八十县,自绍兴十三年以来的四年中,刚好实施了一半。

绍兴十四年(1144)八月李椿年由两浙路转运副使转任户部侍郎。由于他这时“仍旧措置经界”(《要录》卷一五二,绍兴十四年八月庚寅条),故虽为户部侍郎,却仍专任经界法事宜。他的专职既由两浙方面升转至中央机关,似乎表示经界法将由两浙路试办阶段转为全国性事务。从上述脉络看来,《朝野杂记》中绍兴十三年“颁其法于天下”的记述实在是有混淆视听之嫌。

绍兴十四年十二月底,发生了一件对李椿年个人,或对他背后全权掌握国政之秦桧而言,皆无法逆料的大事,那就是李椿年的母亲过世了。按照当时的社会习惯,李椿年必须休职服丧。

秘阁修撰两浙转运副使王鈇权尚书户部侍郎。鈇与秦桧有连,故骤用之。权尚书户部侍郎李椿年以忧去官。(《要录》卷一五二,绍兴十四年十二月丙午条)

比起李椿年,秦桧所遇到的问题更大。经界法既已被列为南宋朝确立过程中重要的一环,起用了有能之人,方向也大致确定,而今就在即将实施于全国之际,主要负责人却未能如预期般交代。于是,秦桧决定起用心腹之人王鈇,如《要录》所言,他也是秦桧的亲戚,事情因此而得解决。《要录》卷四四绍兴元年五月丙申朔条记道:

通直郎王鈇为枢密院编修官。鈇南昌人,父本,仕至显谟阁待制,秦桧舅也。鈇通判邵州,为帅臣程昌寓所劾,桧遂荐用之。

王鈇的经历大致都属实务官僚,在秦桧的支持下,他一开始就有某种程度的影响力。不过猜想对秦桧而言,他真正令人放心之处,还是在于他会对秦桧忠实,不会偏离秦桧原定的方针。秦桧为推动李椿年的经界法,罢免了李光系知平江府的周葵,代以心腹、亲戚王,与此人事平行者,即是以王鈇出任两浙路提点刑狱司(绍兴十二年十一月至次年八月),继又以他为两浙路转运副使,作李椿年、王的后援。也就是在李椿年实施经界法时,用亲戚出任相关地方官要职。这种安排也表现在李椿年的继任人选上,此番再次起用亲旧王鈇自是当然。

可是,或许是王鈇觉得责任太过重大,或许是在秦桧影响之下,彼此见解有别,王鈇推荐李朝正专任其事,自己则愿专心于户部侍郎的本职。史载:

命权户部侍郎王鈇措置两浙经界。李椿年既以忧去,秦桧请用鈇。(中略)鈇言:本部员外郎李朝正,尝知溧水县,均税不扰,请与共事。(《要录》卷一五三,绍兴十五年正月戊辰条)

王鈇虽是要求于两浙路实施经界法时,与原江南东路建康府溧水县知事李朝正共为其事。事实上,王鈇是想专意于户部侍郎之职,由李朝正负责经界法。之后的经过即全如王鈇所希望的。绍兴十五年(1145)十二月,“诏右司员外郎李朝正仍旧同措置经界”(《要录》卷一五四,绍兴十五年十二月甲子条)。次年,即十六年二月底,王鈇因病自请出知湖州,李朝正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要录》卷一五五)。结果代李椿年出管经界者就成了李朝正。

李朝正是开封人,《景定建康志》卷四九《治行传》载其转任之时,溧水县民曾诣府求其留任。推荐他的王鈇称其“昨任知建康府溧水县日,曾措置均税,简易而不扰。至今并无词诉,乞同共措置”(《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四〇)。李朝正在溧水县所实行的公平税制到底情形如何,今日已无法获知。可是,既是均税之法,则其在掌握税赋标准所系的土地所有状况上一定花了不少心思。可以猜想得到的是,王鈇之起用李朝正,可能是想对李椿年的方式有所变更,那大概就是李朝正在溧水县所用的办法了。现在只有《朝野杂记》简单记述其办法是:“令民十家为甲,自陈,不复图画打量,即有隐田,以给告者。”(甲集卷五,经界法)也就是由人民自己申告所有土地,不必经由繁杂的作业程序制作经界图,也不必由官确认,进行土地测量,若有虚欺即以其田给告密者。李椿年所订定的办法则是:由经界局据民所申告者进行测量确认,不实申告者处以刑罚,隐田由国家没收。两者相当不同。如果说李椿年经界法的强权性格很强烈,那么李朝正的方式就可说是立足于乡村、民间自治机能,带有浓厚的自治性了。这样的倾向,正如绍兴二十四年(1154)十一月,他被罢知平江府时,弹劾理由所言:“与土豪往来故也。”(《宋会要辑稿》,职官七〇之三九)显示他与在地有力人士维持着一种调和的关系。

总之,继李椿年之后,被起用负责两浙路经界法的李朝正,颇能与在地势力相协调,恰与李椿年浓烈的强权性格形成对比。就这点来看,必然对李椿年的经界法作了相当的修正。

推测绍兴十五年(1145)至十六年这两年间,两浙路的经界法实施计划曾大幅停滞,或几乎未曾施行。绍兴十七年正月,李椿年丧服期满复归旧职之时,史籍道:“椿年既建经界之议,会以忧去,有司因稍罢其所施行者。”(《要录》卷一五六,绍兴十七年正月己卯条)正可与前文之推测相印证。李椿年与李朝正的无法相配合,使得当地暨下层机关均陷入混乱之中(7)。绍兴十九年三月,高宗与秦桧一致对李朝正的自陈法表示了不满:“秦桧曰:当时献议,欲使逐户自陈,岂无失实。上曰:李椿年通晓次第,中间以忧去,他官领之,便有失当处。”(《要录》卷一五九,绍兴十九年三月己酉条)

五、李椿年的复职与罢职

绍兴十七年(1147)正月,服丧二年期满的李椿年重回旧职权户部侍郎,再次专一措置经界。他当然反对王鈇、李朝正的修正路线,强烈主张重归自己原拟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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