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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秦桧专制体制与国家的一般政策——经界法.2

作者:日-寺地遵 当前章节:15514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12:10

及是,椿年免丧还朝。复言两浙经界已毕者四十县,其未行处,若止令人户结甲,虑形势之家尚有欺隐。乞且依旧图造簿(8),本所差官覆实。若先了而民无争讼,则申朝廷推赏。如守令慢而不职,奏劾取旨。从之。(《要录》卷一五六,绍兴十七年正月己卯条)

所谓两浙路八十县中已毕者四十县,乃是指在李椿年主管之下,按照他所订的方式执行妥当的县分而言。至于“其未行处”,“人户结甲”云云者,则是明白表示,李朝正的办法难以摘发隐田,故须像李椿年以前一样作经界图、砧基簿,并且由官府测量确认,也就是必须中止李朝正的方式,重新启用李椿年的办法。而由“从之”可知,高宗、秦桧同意改用李椿年的做法。

李椿年的这段发言,见于《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四七绍兴十七年五月三日项下。如果《会要》的记事正确,则《要录》的记载就是将李椿年的复职与请复经界法之要求合并记录(9)。不过《会要》并无李椿年复职的记事。根据笔者个人的看法,若从休职(绍兴十四年十二月末)的原委来论,则复职之日当在绍兴十七年正月,而请复经界法也应在那时方才自然。

绍兴十八年(1148)十二月壬申日,《要录》卷一五八记道:“是日,宰执进呈经界事讫。”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宋会要辑稿》并无绍兴十八年记事。这是呈报两浙路经界事已毕,还是有关次年三月经界法将实施全国的程序事宜?绍兴十九年三月,知晋州王辅上奏称:仁政必自经界始,蜀地因偏远故,难免谬误;高宗则激励他说:“正经界,均赋税,极为便民”,初臣僚间虽多异论,“平江税毕,纷纷之议始息”(《要录》卷一五九,绍兴十九年三月己酉条)。以平江府与两浙路经验为基础的李椿年经界法,究竟是何时实施于全国呢?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五二“十九年三月十二日指挥”之语,应是三月十二日。王辅与高宗的对话,《宋会要》记于三月十七日,两人的对话既与四川实施经界法有关,则指挥的确是出于三月中旬。《要录》卷一五九绍兴十九年五月壬午朔条载:“时初行经界法于诸路。”汪澈在绍兴三十年十二月时也说:“十九年,经界初行。”(《要录》卷一八七,绍兴三十年十二月癸丑条)此外,《淳熙三山志》卷十版籍亦记称:“绍兴十九年,行经界法。”以往研究经界法,皆未严密检讨李椿年经界法从平江府、两浙路试办到全国实施的过程。若从以上经过看来,这应是绍兴十九年三月至五月间的事。

至于实施地域,根据前引史料,两浙、四川、福建(《三山志》即福建地方志)皆确实施行过。又据秦桧亲戚王昞“尝谄事李椿年,辟充江东经界官”(《要录)卷一七三,绍兴二十六年六月丁丑条)的资料可知,江南东路也曾施行。南渡后,宋朝共有一百八十五府、州、军,其中五十八府、州、军未施行经界法,余下一百二十七府、州、军皆纳入施行范围,除两浙路有半数已告竣事外,其他地方皆自绍兴十九年夏开始实行经界法。

李椿年的经界法自绍兴十二年(1142)建言以来,经过足足六年的波沂,终于在绍兴十九年夏施行于全国。为了确立弃故地而南迁的南宋统治体制,这是必要的事业,与缔结和约、划定国界——确定统治领域,皇帝重掌军权等事,同样具有重大的意义。可是,主持经界法的李椿年却在绍兴十九年十一月突然被罢免了。

“尚书户部侍郎兼权直学士院李椿年罢。椿年首陈经界之议,及是始毕。”(《要录》卷一六〇,绍兴十九年十一月辛丑条)正如《朝野杂记》所言:“十九年冬,经界毕。”(甲集卷五,经界法)随着李椿年的被罢,经界法也结束了。李椿年之后虽有宋贶,但就如《宋史》本纪简单却实在的记录:“绍兴二十年正月癸卯,趣诸路转运司及守臣毕经界事。”二月壬子“罢经界所覆实官吏”(《宋史》卷三〇《高宗本纪七》)。

李椿年的突然被罢与经界法之停顿——高宗所谓“今诸路往往多中辍”(《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正月甲子条)——到底有什么样的关联呢?这实在是个难解的困局。以往研究经界法者皆未从政治史的角度探讨,既不注意李椿年被罢的理由、背景,当然更不关心此与经界法终结的连带关系。可是,本书所关心的问题正在于此,以下即就此加以检讨。

首先是李椿年遭罢免的罪名问题,《要录》继其被罢记事后列举了他遭弹劾的理由:

会民多诉经界不均者。殿中侍御史曹筠因劾椿年求荐刘大中,阴交赵鼎,皆窃其权柄,漏其昵谈。今游旧将之门,倾危朝廷,尤为可虑。兼经界已定,若不别委他官覆实,则椿年私结将帅,曲庇家乡之罪,无以厌塞公议。诏与外任。(《要录》卷一六〇,绍兴十九年十一月辛丑条)

《宋会要辑稿》也说:

十一月二十三日,权户部侍郎李春[椿]年,与外任。臣僚论春[椿]年人品凡下,躐等侍从。当时经界,一时误蒙委使。今经界已定,若不别策他官核实,则春[椿]年私结将帅,曲庇家乡之罪,无以压塞公议。故有是命。(职官七〇之三四)

除了人品卑下的人身攻击之外,其他理由可归纳为:(1)反经界法的舆论力量很强。(2)李椿年属刘大中、赵鼎系人物,并与旧将交结。(3)经界事既已大致就绪,即应将李椿年及其党人驱离权力核心。这之中(2)纯系借口,也是驱逐罢免反秦桧系士人常用的手法。所谓刘大中之荐云云者,原是自始就很明白的事,其实真正积极举用李椿年者乃是秦桧。如此一来,应该检讨的就是(1)与(3)了。先就(3)来论,这在某种程度上显示秦桧阵营内部发生了新的权力斗争。

绍兴二十年(1150)三月,任太常少卿、吏部侍郎等要职的张杞,因“附会李椿年”(《要录》卷一六一,绍兴二十年三月庚寅条)而遭弹劾罢免。张杞与李椿年皆为江西浮梁人氏。从宋代政治史的惯例以及秦桧的性格来考虑,在企划与实施经界法过程中所培养的李椿年系官僚尚未真正掌权之前,秦桧很可能会令曹筠先行弹劾之。既然升进显职是因为将有大任,则罢免亦可视为是秦桧的意思。可是这只能解开李椿年罢职之谜,经界法为何亦告中止的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接下来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经界法实施后,引起大量不满与反对声浪,也就是(1)之理由。的确,如秀州因行经界之法,“其害者三百六十九事,其七千二百二十七户尤为病”,王安石之曾孙王珏提举两浙西路常平茶盐公事,乃奏除之(《要录》卷一六〇,绍兴十九年十月己未条)。已有的研究也指出,李椿年经界法实施当中,确有不公平、法令不周或负担苛酷的现象(10)。又如“上宣谕辅臣曰:经界人户多诉不均,当与受理。若下田受重税,将无以输纳”(《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四九)。则高宗也了解经界法的不完备与人民的痛苦。所以要罢免李椿年,用别人补正法之不备,以求“均税”。但即使李椿年是因为“不均”而遭罢免,这也不能成为经界法中辍的理由。那么,为什么李椿年之罢免会导致经界法的中止呢?这个问题不能从很多人反对这个理由直接得出。

反对的声浪高涨,令人联想起经界法在两浙、平江府预备实验阶段也曾遭到批评。李椿年与秦桧以强权、暴力压制反对论者,是经界法得以在绍兴十九年(1149)成就的关键。所以反对论之得以高扬,从而使经界法中辍,或许是因为包括试行阶段反对势力──江南在地中小地主──在内的反秦桧势力,已获得一定程度的政治胜利。可是,事情全非如此。绍兴十八年时,秦桧的势力更为强化,其独裁体制也更为强固。与秦桧相抗的李光、周葵等人,都必须等到秦桧死后才有机会平反;因阻害经界而被放逐的胡思,也要到绍兴二十六年(1156)正月秦桧死了之后,才在当时副相魏良臣的力保下,复归旧职。总之,在绍兴十九年、二十年时,反对李椿年经界法的运动,不足以让经界法中辍。李椿年在秦桧的支持下,以秦桧专制宠儿的身份相当活跃。反经界法就是反秦桧,而这时的秦桧正在权力的顶点。

其次,李椿年之被罢与经界法之终止,也有可能是因为经界法所预期达成的目标已大致完成。这就等于是在问绍兴十九年经界法的完成率有多少。要明确地解答这个问题实在很难。在所实施的一百二十七府、州、军地区内,究竟完成了多少呢?李心传说:“然诸路田税,由此始均。今州县砧基簿半不存,黠吏、豪民又有走移之患矣。”(《朝野杂记》甲集卷五,经界法)如果说13世纪初时砧基簿已散失半数的说法,是表示在此之前曾经相当完备,那么我们就可以说,经界法大致已然完成。可是,高宗在秦桧死后不久的绍兴二十六年正月间,就表示要再实施经界法,他曾对辅臣说:“经界事,李椿年主之。若推行就绪,不为不善。今诸路往往中辍。愿得一通晓经界者,款曲议之。”(《宋史》卷一七三《食货上一·农田》)随后,高宗即听取王之望陈述蜀地状况事,并提拔他行经界之事(同上)。这都是秦桧死后的事情。我们可以由此推论,绍兴十九年底、二十年初决定结束经界法时,高宗与秦桧的意见不同,高宗希望改善并继续实行经界法──罢免李椿年也是不得已。这样一来,绍兴二十年突然结束经界法,就不是因为既定目标已经完全达成。

从绍兴十九年(1149)李椿年的突然被罢,到绍兴二十年匆匆决定结束经界法,其背后可能发生的种种事态都已做了检讨。然而还是无法找出秦桧在此时决定罢免李椿年并中止经界法的决定性理由。反对经界法的意见自试行之初即已存在,之所以能够压制住反对意见,颁行全国,全赖秦桧的政治力量。姑且不论李椿年之罢免问题,秦桧自己如果明白经界法本身与南宋统治体制间的连带关系,何以还会加以中止真是令人费解。据说“秦桧晚年,怒不可测”(《要录》卷一六七,绍兴二十四年十一月庚戌朔条),再加上绍兴二十年正月他在进宫途中遭到殿前司后军将校暗杀的事件。则秦桧当也已深深感受到人民的不满,他如果因此而改变全无人情味的政策,或许也不是不可能。可是为了这种理由而终止经界法,就历史发展言,似乎未尽妥当。以下即改由结构性因素来检讨秦桧决定废法的缘由。

六、经界法的终结与秦桧专制体制的变质

个人以为,造成经界法中辍的最大原因乃是秦桧体制的变质。不过,由于能够澄清此一课题的历史性史料,目下尚未发现,因此不得不依赖推论。从现象上说,经界作为一项政策,却与推行此政策的主体(秦桧集团)渐次疏离,以致对秦桧而言,经界法成了不适合、不必要的东西。若从秦桧专制体制、秦桧集团的角度对整件事情作一整理,则我们或可将事情设想为是:推行经界法的李椿年、希望继续此政策的高宗,与决定结束一切的秦桧间发生了裂痕,当后者之势凌驾前者之时,也就是经界法终止之日。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户部侍郎一职——受秦桧役使的实务官僚之首──自李椿年而徐宗说而曹泳等人的异动加以确认。李椿年本是能吏,在实施经界法,抑制当地豪民──也就是妨害国家权力渗透基层的中间阶层──的问题上,则是国家主义性格强烈的官僚,他站在公的立场,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全体性。而在另一方面,继承李椿年的徐宗说则如前述一般,“于天下经费出入、盈缩之数,莫不通知”(《要录》卷一五九,绍兴十九年四月庚午条)。他虽是与李椿年不相上下的能吏──财务官僚,但他也被人批评道:“然附秦桧,以至(侍)从官。常为桧营田产,时人因目宗说为庄客。”(《要录》卷一六三,绍兴二十二年十一月丁巳条)他虽有不多见的才能,却只是用来为秦桧管理家产。所以对秦桧而言,罢去李椿年,是放弃并逃避李椿年所表现的官僚之全面整体性格。这正显示出秦桧体制的变质,即其私的恣意性与腐败倾向之扩大。

再者,正如前面所言,绍兴十八年(1148)前后也是秦桧集团转向权门化之时。秦桧结纳宠臣王继先与皇后吴氏,使他们成为新的权力支持者,秦桧体制的变质原已随着他对实务官僚的掌握,以及宰执的形骸化而具体化,如今则更为明显。既是南宋初期最大富豪、巨贾,又是秦桧义兄弟的王继先,据史书记载:“凡有两浙路户绝田产,继先则为诡名扑置。”(《会编》卷二三〇,绍兴三十一年八月十一日条)如果我们想到,经界法的最大目的在均税,并因此而有防止“诡名寄产”、摘发之事,则秦桧与王继先的义兄弟关系──政治性的联系,自然会促成经界法的中辍。

总之,身为秦桧体制中能吏的李椿年被罢斥、徐宗说的见用,与王继先、皇后吴氏的联合,以及曹泳等亲属的起用,既形成了权门化,也更加强了专制性,同时也意味着其政治基础的狭隘化。而政治基础的狭隘化,又更强化了政治决定、政策执行过程中私的恣意性,且使一般性的全面整体政策狭窄化。秦桧体制于绍兴十八年左右急速转向权门化的事实,使得一般性课题政策如经界法者遭到撤废,之后的秦桧体制即进入无政策状态。

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月,秦桧死时上给高宗的遗奏中说道:“(1)益坚邻国之欢盟,深思宗社之大计。(2)谨国是之摇动,杜邪党之窥觎。(3)以治乱为蓍龟,以贤才为羽翼。(4)事有未形而宜戒,言或逆耳而可从。(5)缓刑乃得众之方,训本乃富民之术。凡此数端,悉留圣念。”(《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六,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丙申,秦桧致仕条。又数字系笔者为方便解读所加)当我们想到他长期以来的专制时,实在不能不对遗奏的没有实质内容感到惊讶。在所列五项中,(3)以下者根本毫无内容可言,(2)也只是适当地表现出秦桧的暴力专制与暴政。结果,秦桧留下的唯一政策,也可说是他晚年始终无法或忘的唯一政策,就只有(1)这一项了,亦即秦桧所依仗的政治资产,排除一切与其他政治势力妥协、联合之可能,以暴力专制贯彻推动的基本政策,只是要继续维持和金之间的共存关系。

秦桧长期的专制支配,其实是一段政治基础狭隘化、政策狭窄化的过程。表面上看来,是其专制之不断伸张,实质上则是其不断走向孤立与脆弱。这种孤立性与脆弱性,本是秦桧专制的局限所在。由这点看来,绍兴二十五年十月秦桧死后,令其专制体制一举瓦解的,当正是这种孤立性与脆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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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曽我部静雄:《南宋の土地経界法》,《宋代政経史の研究》,吉川弘文馆,1974年。

(2) 王德毅:《李椿年与南宋土地经界》,《宋史研究集》第7辑,1974年。

(3) 周藤吉之:《南宋郷都の税制と土地所有》,《宋代経済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

(4) 和田清编:《宋史食貨志訳註 第1》,东洋文库,1960年,第134—161页。

(5) 周藤吉之称,南宋经界法乃继承北宋方田均税法而来,参见和田清编:《宋史食貨志訳註 第1》,东洋文库,1960年,第135—136页。

(6) 王鈇在史书上或记为王鐵,或记为王铁。然其正字应为王鈇,详见王德毅:《李椿年与南宋土地经界》注11,《宋史研究集》第7辑,1974年,第477页。

(7) 《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一三一,绍兴十七年九月二十日,户部措置经界所之言十分混乱。即“九月二十日户部措置经界所言:今措置两浙经界,昨来,依(一作系)打量、画图造砧基簿,从本所差官按图覆实,稍有欺隐,不实不尽,断罪追赏。中间,王鐵(此据原文)申请,止令人户结甲供具,更不差官覆实。近承指挥,依旧打量、画图置造砧基簿,并同自首,从本所差官覆实,若不实不尽,方行赏罚。未降指挥已前,先被人陈告欺隐亩角,减落土色,诡名挟户之类,有司为见所降指挥,内即无已在官明文,见行追证。今欲乞行下结甲,州县将见在官追证,未结绝之人,并依已降指挥施行。内已打量,用砧基县分许令结绝。缘为未曾差官覆实,致有隐匿亩角,土色不实不尽,诡名挟户之类,已申降指挥,许人户限一月,赴县,自陈改正,与免罪赏。如限满,人户自陈,官司不得受理”。

(8) 据南宋熊克撰《中兴小纪》卷三三《要录》之“乞且依旧图造簿”应作“乞且依旧画图造簿”。由文意来看,《小纪》所言较为妥当。又《小纪》文末作“丁卯,诏从之”。按绍兴十七年正月朔日为乙丑日,故丁卯乃第三日。而《要录》作己卯,即第十五日。曾我部氏采丁卯三日之说(曽我部静雄:《南宋の土地経界法》,《宋代政経史の研究》,吉川弘文馆,1974年,第415页)。又《宋会要辑稿》记李椿年之发言于十七年五月三日条下。

(9) 曾我部氏误五月为正月,见上注,第414—415页。

(10) 事例详见王德毅:《李椿年与南宋土地经界》第三节《李椿年力行经界之检讨》,《宋史研究集》第7辑,1974年。

终章 绍兴十二年体制之结束与乾道、淳熙体制之形成

一、秦桧死后的政治发展——沈该、汤思退政权及其特质

绍兴十二年体制——秦桧专制体制,是由宋、金两国分领中国,并以宋隶属金为其基本关系。随着最大威胁者金变更其路线承认宋朝,不干涉宋内政,归还徽宗梓宫、太后韦氏等事的发生,赵氏政权得以安堵,高宗也可以正正当当地做皇帝。可是宋在名分上从属于金,又放弃了华北、中原等中国固有领土、人民,传统的天下世界遭到了分割。如若直接来讲,则南宋王朝之所以可能自存,正是因为放弃了原有三分之一的天下世界。高宗后来也说:“向日讲和,本为梓宫、太后故,虽屈己卑辞,有所不惮。”(《续鉴》卷一三六,绍兴三十二年正月己丑条)又张浚也在绍兴二十六年(1156)十月上奏道:“向者讲和之事,陛下以太母为重尔。幸而徽宗梓宫亟还。此和之权也。”(同前,卷一三一,绍兴二十六年十月丁酉条)绍兴十一年底的和约,系以赵氏存续为第一义,对于这点,君臣之间并无异议。这也正是绍兴十一年和议的本质吧。

这样的情势,一定会引发反十二年体制的问题,反高宗、秦桧的力量当然更强。绍兴十二年体制与秦桧专制体制原非同义词,却因为秦桧自绍兴十二年以后采取以暴力方式彻底镇压反对势力的方针,遂使得所谓绍兴十二年体制,即意味着秦桧专权体制。秦桧拒绝与其他政治势力联合,以暴力消灭反对势力的做法,随着秦桧体制专制化的进展,导致了秦桧权力基础的狭隘化,而其支持基础的狭隘化,又再造成政策的狭窄化、政治权力的腐败,并提高了私的恣意性。

绍兴二十年以后的秦桧专制,其自闭性、闭塞性更为显著,甚且走向孤立化。不过其在外观上虽显示出专制强化与暴政的样貌,其实却已丧失了政治权力的全面整体性,从而削弱了对末端、基层社会的掌握力,官僚体制国家统合机能亦显著受损。前文讨论过的宰执制空洞化,诏敕不能下达地方或遭迟延,因知县就任忌避所引发的大量缺官现象,阻害了科举官僚——当时政治主体——参与国政,在“上意下达”无法贯彻的同时,“下情上达”也失去了作用。秦桧晚年,也就是绍兴二十年代前半期的政治状况,其实与外观有别,陷入了停滞的状态。

就在这样的政治状况中,秦桧于绍兴二十五年(1155)死了。自绍兴八年以来,居相位长达十八年之久,在王船山眼中,连篡位亦无不可的秦桧,他的死亡本身就是一大政治事件。这对国内政治固然有所作用,在对外关系上也有所影响。“自秦桧死,金国颇疑不坚前盟。会荆、鄂之间,有妄传召张浚者,敌情益疑。”由于在绍兴十二年体制——宋金关系的维持上发生重大疑虑,参知政事沈该特请降诏书,诏书称:“是以断自朕志,决讲和之策。故相秦桧但能赞朕而已,岂以其存亡而有渝定议耶。”(以上见《要录》卷一七二,绍兴二十六年三月丙寅条)这是一份周告内外,无论秦桧存殁,绍兴十二年体制都不会变更,并将继续延长的宣言;但发出一份这样的诏书,却也是秦桧在世之时不会发生的大事。

秦桧死后,参知政事董德元、魏良臣、签书枢密院事汤思退等执政,并奏请高宗亲政,“天下之事,皆人主总揽,人臣不过奉行而已”(《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庚午条)。之后,即由高宗亲政,称:“其间,通下情,正纪纲,修正事,皆出于上。”(《皇朝中兴大事记》卷一,桧死后擢用参政宰相条)但是秦桧死后,政治运作上再看不见超越一切的最高领导人物,只是由高宗、宰执们组成集团领导体制,继承绍兴十二年体制路线。

从《宋大臣年表》(收入《二十五史补编》)来看,从绍兴二十六年到三十二年六月(高宗退位),计有万俟卨、沈该、汤思退、陈康伯、朱倬等五人为相。其中前三人,是此处检讨秦桧死后高宗政权性格时必须提及的人物,后二者既是绍兴末年宰相,当留置后文再论。

万俟卨为开封府阳武人,秦桧整肃岳飞时,他任右谏议大夫、御史中丞,出力甚多,后进升参知政事,是秦桧党羽中有力人士;然而却在绍兴十四年(1144)时,因与秦桧对立而落祠职。秦桧死后,与他对立之人,或重回政权,再得起用,或虽死殁,亦得平反恢复名誉。万俟卨亦在此反专制的潮流中得以复归,并于绍兴二十六年五月与沈该一起就任相职。但次年三月他就过世了,在秦桧之后的政治过程中,并未留下明显的政绩。

其次是沈该,秦桧死后未几,他就于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二月复职参知政事,次年五月,升任左仆射即首相之职,他与汤思退同为权力中枢重要人物,直到绍兴二十九年六月,他才在新抬头的反秦桧路线人士弹劾下去职。他与秦桧发生冲突,是在他任参知政事之时,高宗并曾垂询:“秦桧何忌卿之深?”(《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六,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沈该参知政事条)由于他早岁在四川潼州府时,“专以商贩取利”,知夔州时又“营利尤甚”,故当夔州方面得知他受命参知政事时,人人大惊(同前)。他出身江南富裕之地吴兴(湖州),是吴兴有力人士在权力中枢的代言人。绍兴二十九年弹劾他的文章中列举称:沈该天资、人品皆属凡庸,又盛取贿赂,“常令亲随人及其子弟,用官舟,载川货,公然贩卖”,且多登用近亲与有关系之人,并道:“近观大理评事八员,而寄居霅川者五,类皆富室右族,岂无因而致哉。”(以上全引自《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六月戊申条)就连法务高级官员的起用,也是靠他的私人关系,而且还是霅川也就是吴兴地方的有力人士。又据《嘉泰吴兴志》卷十七《贤贵事实》下,他本是归安县著姓,参知政事任上,因“旧吴兴丁身,岁输三十有奇,公奏减五分之四,乡人德之”。总之,沈该出自江南吴兴名门,代表其有力阶层,这层背景自与他在权力中枢的位置有关。

至于汤思退,他在绍兴二十五年(1155)六月秦桧尚在世之时,即以签书枢密院事处执政之列,秦桧死后,他立刻升转为参知政事,并于绍兴二十七年六月进位宰相,此后皆在左、右仆射(宰相)之位,直到绍兴三十年十二月,他才在陈俊卿等年轻官僚的攻击下去职。他是两浙处州括苍人,据称:“至若青田之潘集、平江之张楶、会稽之詹承宗、括苍之潘景珪辈,率家计巨万,厚以财贿,肆行交结。思退或与之连姻,或与之补吏。”(《要录》卷一八七,绍兴三十年十二月丙午条)故汤思退也是以浙西、浙东有力人士为靠山,受其支持,与之维持密切的关系,并因此成为南宋政权经济最大据点的江南地域利害代言人。值得注意的是,汤思退经常掌握着一批官员,在这点上,他有着与秦桧相近的特质。除了隆兴和议之际的一系列主和官员外,绍兴二十九年八月被归入汤思退宾客之列的有张孝祥、黄文昌、张松、郭世模、江续之、韩元吉、左鄯等;至于被归为其党羽者,在三十年八月陈俊卿所上弹劾文中,有张孝祥、王晞亮、邵大受,方师尹、祝公达、沈介等人。而汪澈的弹劾则举出林觉、沈介、叶谦亨、方师尹、张孝祥、邵大受诸人。他们概属版曹,长于治法,可见汤思退已大致掌握了实务、财务官僚群。而由时人称其为“养家宰相”(同前)看来,他在私财的营取方面,也颇有心计。当时经济力最富足的地区就是江南,特别是太湖周边地域,沈该与汤思退等人在权力中枢四年,一面以这些南宋先进基本地区为靠山,一面将这些地域的利害反映在政权中。

秦桧死后的政权,几乎可以称作是沈该、汤思退政权,而他们的国家营运方针,尤其是外交、军事政策,则极忠实地奉行秦桧所设定的大纲。秦桧于绍兴二十五年所上遗表第一项称:“愿陛下益固邻国之欢盟,深思宗社之大计。”(《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丙申条)希望能继续宋、金共存路线。《要录》卷一七二绍兴二十六年三月丙寅条引《吕中大事记》,将沈该、万俟卨、魏良臣等人皆列为秦桧一党。《要录》卷一七〇并谓:

上谓魏良臣、沈该、汤思退曰:两国和议,秦桧中间主之甚坚,卿等皆预有力。今日尤宜协心一意,休兵息民,确守无变,以为宗杜无穷之庆。良臣等唯唯奉诏。(《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乙未条)

此外,“张浚主复雠,汤思退祖秦桧之说,力主和”(《宋史》卷三八九《张孝祥传》)的记事,亦可见汤思退等人的国政路线,的确是忠实地继承了秦桧对金友好的宋、金共存路线。

总而言之,秦桧死后数年间,掌握南宋政权的沈该、汤思退等人,在政策面上,仍是秦桧路线的忠实继承人。从这点来说,可将其定位为秦桧次政权。但在另一方面,他们也有与秦桧异质之处。如前所言,秦桧是站在北宋末年开封权门层这一边,全力维护其特权利益;相对地,沈该、汤思退等人皆是以江南为其社会基础。在秦桧专制体制下,被形骸化且无意义化的宰执成员中,江南出身人士大概都是形式性地以半年为任期,在这样的情况下,沈该、汤思退的见用自然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江南出身人士得以实质地就任宰执,不但为秦桧之后的南宋政权在江南建立了根据,并且得到江南舆论的支持。因此,高宗的这项选择与决定,使南宋政权在自我定位上更进一步地向江南政权化迈进。其政治路线虽以继承秦桧为标榜,但在宰执制的活化、实体化,以及取用江南有力人士出任宰执等事情上,则明显地表现出后秦桧南宋政权的历史个性,在权力的编组上,也一改秦桧专制时期的闭塞性与孤立性。

二、反秦桧势力的复权与得势

通观南宋初期的政治过程,笔者个人以为,绍兴十二年体制——秦桧专权体制的否定与结束,有两方面应该注意。其一与政策有关,秦桧政治原是以维持对金关系——遵守绍兴十一年和议为最优先事项,故当绍兴三十一年(1161)八月第三次宋金战争开始、十一年和约被毁之际,秦桧政治的根本架构也随之崩坏。其二则与支持秦桧专权体制运转的权力集团成员有关,绍兴三十二年八月高宗退位,孝宗即位,次年(隆兴元年)正月,张浚就任执政。绍兴十二年体制最大拥护者的退位与秦桧最大对抗者的复权暨掌权——张浚于同年底进位宰相——明白显示秦桧政治在人事方面的终结。两者一同谱下后秦桧政治过程的休止符。

不过在这两项契机中,前者是由金方面所决定,宋全无主导性,后者则完全出自宋国内政治的推移,故以下即拟就秦桧体制人事方面的终结问题,也就是反秦桧路线势力的抬头与掌权过程进行分析。高宗的退位与孝宗的即位,是经过高宗长时间考虑才做的决定,内情相当复杂。皇位的更替仪礼虽于绍兴三十二年(1162)八月举行,然而早在绍兴三十年二月,自身无子嗣的高宗就已养育在宫中的太祖七世孙“(普安郡王)瑗为皇子,仍改赐名玮”,“进封建王”(《要录》卷一八四,绍兴三十年二月甲戌、丙子条)。以普安郡王瑗为皇子,正如高宗所言“此事朕志素定,已九年矣”(同前,二月戊辰条)。也就是决定于绍兴二十二三年间。但高宗也说:“第恐显仁皇后(皇太后韦氏)意所未欲,故迟迟至今。”(同前,二月甲子条)总之,帝位的交替现象,既未与后秦桧政治过程重合,或直接反映出什么问题,也就不能用来分析张浚复归权力中枢的问题。

张浚复权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恐怕不是他的政治力或政治工作等事,而是特定政治势力,也就是反秦桧路线势力与继承秦桧路线——在后秦桧时期掌握政权的沈该、汤思退势力间,一连串政治斗争的结果。让张浚得以复归的政治势力其实是二大势力的联合。其一是与秦桧差不多同时,但未如赵鼎、李光般被彻底镇压,只是与秦桧政见有别而被逐出政权中枢,在故乡或寄居之地过着隐退生活的人士。他们在秦桧死后渐次重回政坛,在标榜继承秦桧路线的沈该、汤思退政权中形成相当的势力。这批人从世代的观点来看,应是所谓旧世代。

相对于此,另一股反秦桧路线的势力就是新世代的人物了。如第十三章第三节“秦桧专制期间江南知县的动向”中所言,他们是南宋初期,尤其是于秦桧时代科举及第,在秦桧专制下就任江南知县之职,也就是在末端统治机构中任职的人物。秦桧死后约一年间,虽已有一百多名秦桧亲戚、心腹,因系“桧党”而遭弹劾、罢免、放逐;但是秦桧系官僚既已掌握国家权力几近二十年,其下人物自然不止于此。故这批新世代当然要继续不断地主张反秦桧路线,并弹劾秦桧之下的所有中、高级官员,而这当然也意味着他们参与政权中枢的机会可因此扩大。于是在表面上继承秦桧路线的沈该、汤思退政权中,就同时包含了新旧两世代的反秦桧势力,前者要求报复旧恨并恢复名誉、地位,后者则希望尽扫秦桧系官员以伸张自己的势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积极展开反秦桧行动的,乃是新世代官员。第十三章第三节中已然谈及,建康府江宁县知事叶义问于绍兴二十七年(1157)十月出任言官之殿中侍御史之职,平江府常熟县知事任古亦于绍兴二十七年十一月就任监察御史。如果我们以秦桧死后为第一次桧党弹劾行动,则绍兴二十七年十月、十一月就是第二次桧党弹劾行动的起点。叶义问等自绍兴二十七年底开始,即不断弹劾秦桧期高级官僚如史才、宋朴、汪勃等原执政群,以及徐宗说、汤鹏举、沈虚中周方崇等六部尚书、侍郎等人。而这次行动的总结,即任古之弹劾宰相沈该。

绍兴二十九年(1159)六月,知枢密院事陈诚之、左仆射沈该,因侍御史朱倬(福建闽县人,北宋宣和六年进士)、殿中侍御史任古(河南定陶人,建炎二年进士)、左司谏何溥(两浙温州人,绍兴十二年进士)、右正言都民望(福建德化人)之弹劾而相继辞任。弹劾的理由有二,一指彼等系秦桧系官僚,谓“诚之付会秦党”(《要录》卷一八二,绍兴二十九年六月己亥条),“(沈该)徒以在州县谄谀秦桧,遂蒙提挈”(同上,六月丙午条);一论彼等与商业资本黏连,为官渎职,如言“又招集富商,出入门下,以置田之多寡为官资之高卑,使其谋国如家,见义如利”(论陈诚之,《要录》同上,六月庚子条),“顷在蜀部,买贱卖贵,舟车络绎,不舍昼夜。蜀人不以官名之,但曰沈本。盖方言以商贾为本”(同上,戊申条),“占籍吴兴,其门如市,百姓目之为湖州市”(同上,己酉条,皆言沈该)。

尽管这种局面明显地表示出秦桧系势力与反秦桧系势力的权力斗争、政治斗争,但却始终未见对秦桧政治根底之外交、军事政策有所攻击、非难,史料中所见,都是对沈该人品的批评,并自道义立场作人身攻击。对金从属论,以及因放弃华北中原而放弃民族全体性的主张,并不是此时否定秦桧继承政权的论点所在。这显示才刚抬头的新世代反秦桧势力,只具备了罢免当时宰相、执政的政治力量,却还无足够的政治能力去全面否定秦桧路线,更谈不上有何政治构想与展望。

反秦桧政治势力的力量不足,在继沈该之后弹劾汤思退的事件中,再次表现出来。要想让汤思退败下阵来,并不容易,他既受到江南有力人士支持,掌握实务官僚,继承秦桧路线,又与高宗站在同一立场,备受信任。

沈该辞相后又过了一年半,汤思退才于绍兴三十年(1160)十二月下台。此一弹劾运动的中心人物有:右谏议大夫何溥、侍御史汪澈(江东饶州人,绍兴八年进士)、殿中侍御史陈俊卿(福建兴化人,绍兴八年进士)、右正言王淮(两浙金华人,绍兴十五年进士)等。他们以弹劾沈该的同一手法对付汤思退。亦即先指出他与秦桧的关系:说他“饰谀言以奉秦桧”(《要录》卷一八七,绍兴三十年十一月戊戌条),“思退起于微官,即登秦氏之门,一时耆哲,略无识者”(同前,庚子条)。接着又论其有渎职之事,如“思退则专市私恩,务姑息以媚下”(同前,戊戌条),“凡有举措,率背公营私,擅权植党,欺罔君上,凌玩缙绅”(同前,癸卯条),故要求将之罢免。可是这两点在弹劾沈该时虽然奏效,对汤思退却不起作用。负责主要攻势的陈俊卿就曾表示:“思退未有大罪。虽非相才,比之沈该则有间。”(《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六,绍兴三十年十二月汤思退罢左相条)结果,还是靠着传统的天谴论才使汤思退去职,也就是以天变地异作为上天对政治的警戒,要求当政者辞职。

绍兴三十年十月癸亥日,“日方过中天,无云而有雷声”(《要录》卷一八七,绍兴三十年十一月庚子条),“时侍御史汪澈等欲论左仆射汤思退,方捃摭其过。殿中侍御史陈俊卿曰:为相无物望而天灾亟至,此固当罢,何以他为”(《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六,绍兴三十年十二月汤思退罢左相条)。于是遂引仁宗庆历八年枢密使夏竦因同一天象被罢之故事,攻击汤思退,汤遂辞相职。正由于汤思退只是形式性地辞去相职,故他与背后势力间的关系并未断绝,基础也都还在;而这也就成为他一年半之后得以重返宰执之位,并且是隆兴和议最有力领导人士的伏笔。

绍兴三十年底,继承秦桧路线的汤思退辞去了相职。这虽称不上是致命的一击,但在反秦桧的号召下,新旧两代的联合势力也足以与得到江南富裕地区支持的掌政者相对抗了。在这样的政治状况之下,张浚原本就是反秦桧的领袖,又可以结合新、旧两世代,组成一联合政治势力,其声望遂大幅提升,终于再次被推回权力的中枢。

绍兴三十一年(1161)正月,陈俊卿以自己平素虽不识张浚,却能知其忠义,兼有文武之能,于今更老于练事,已非昔日之张浚,“愿陛下勿惑谗谤。虽未付以大柄,且与以近郡,以系人心,庶缓急可以相及”(《要录》卷一八八,绍兴三十一年正月己亥条)。后又于同年六月再次表示:“人皆以浚为可。陛下何惜不一试之。”(《要录》卷一九〇,绍兴三十一年六月壬寅朔条)知黎州冯时行也上书言道:今日当与贤士大夫、骨鲠谋议之臣共渡艰难,“愿陛下舍一己之好恶,勉用浚,以副人望,决能使军民回心,踊跃鼓舞。其效非亦小补”(《要录》卷一九二,绍兴三十一年八月甲辰条)。

高宗对于起用张浚一事,颇感踌躇,他曾说:“浚才疏,使之帅一路,或有可观,若再督诸军,必败事。”(《要录》卷一九〇,绍兴三十一年六月壬寅朔条)可是正逢宋金战争又起,张浚遂得于绍兴三十一年(1161)十月复归中枢。他先受命为观文殿大学士判潭州,次月初即改判建康府,担任对金前敌最高指挥。这也是绍兴三十二年六月高宗退位、孝宗即位时,张浚再得起用的有利条件。高宗一直犹豫着是否该再任用张浚,孝宗则积极地起用他,隆兴元年(1163)正月他出任枢密使,同年底即拜相。这当中,孝宗的侍讲、侍读、教授,也就是组成皇帝身边侧近集团的黄中、杨邦弼、王十朋、张阐、陈俊卿等人自然也用力甚多。

本节最后所要讨论的,乃是在后秦桧之沈该、汤思退政权下成长,又紧紧追击,致二人相继罢黜的政治势力。他们也正是在绍兴末、隆兴初第三次宋金战争中负责指挥战争,并于隆兴和议论争中活跃的主战派人物。以下即就其中挑选十几人,分别描绘其在后秦桧时代重回政坛或参加政权的门路,及其身为政治领袖的特色所在。

首先就旧世代来看,秦桧生于元祐五年(1090),生于此一年代的人物有:张阐(元祐六年(1091),宣和六年进士)、辛次膺(元祐七年(1092),政和二年进士)、王大宝(绍圣二年(1095),建炎二年进士)、冯时行(?,宣和六年进士)、金安节(绍圣二年(1095),宣和六年进士)、黄中(绍圣三年(1096),绍兴五年进士)等。

张阐是永嘉人,他于绍兴二十七年(1157)八月提举两浙路市舶,二十九年入为御史台主簿。朱熹称赞他道:“其言金人世雠不可和者,惟胡右史铨、张尚书阐耳。”(《要录》卷一七七,绍兴二十七年八月丁未条;《宋史》卷三八一《张阐传》)

辛次膺为莱州人,寓居鄱阳十六年,高宗亲政后,于绍兴二十六年二月复知婺州,同年闰十月,任礼部侍郎,二十七年正月就任给事中。曾以“父之仇不与共戴天云云”,上书请勿与金和,并与岳飞互有往来。值得注意的是,他任礼部侍郎后,考虑到邦国大计,以当时财政岁入、岁出紊乱,强调“朝廷一岁中出入之数”当立为定额。又隆兴元年(1163)任参知政事时,主张再逐汤思退,并请孝宗起用王十朋。(《要录》卷一七一,绍兴二十六年二月甲午条;卷一七五,十一月甲戌条。《宋史》卷三八三《辛次膺传》)

王大宝尝上呈《诗书易三经解》,颇合高宗意,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除守国子司业兼崇政殿说书,二十六年十一月知温州。绍兴二十六年(1156)二月,任国子司业之时,曾列举江南诸州月桩钱、折帛钱弊害,请令诸路监司核实月桩名色,立为定额,又请停止贩卖度牒,而忤高宗之意。他出身潮州,与赵鼎,张浚父子在学问上互有往来,孝宗之世,他大力抨击汤思退,是对金强硬论者中最具战斗性的一员,也是张浚预定起用之一员。(《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丙子条;《宋史》卷三八六《王大宝传》)

冯时行因反对绍兴和议而为秦桧所厌,十八年间皆在野,绍兴二十七年三月复知蓬州。他是四川璧山人,绍兴三十一年七月力请高宗起用张浚,主张皇帝当与贤士大夫、骨鲠谋议之臣共渡艰难。在张浚隆兴初年所拟起用的名单中,他列在近臣项下。(《要录》卷一七六,绍兴二十七年三月丙子条;卷一九二,绍兴三十一年八月甲辰条)

金安节于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二月复知严州,二十七年二月提点两浙西路刑狱公事,同年九月,守大理少卿。他是休宁人,任殿中侍御史时尝弹劾秦桧之兄秦梓,为桧所憎,久废不起。他任大理少卿,谓治民之道当先德教,后刑法;他请申诏敕,令百官勿专用法令,而力行教化。他后来也是主战论者的中心人物,张浚称赞他说:“金给事,真金石人也。”(《要录》卷一七〇,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辛巳条;《宋史》卷三八六《金安节传》)

在主战论者中,多与金安节采同一阵线的黄中,于绍兴二十六年六月以秘书省校书郎面对高宗,历陈百姓疾苦、财用蠹耗、官吏贪污之事;同年十月,转著作郎,渐露头角。他是邵武人,绍兴三十二年正月任礼部侍郎之际,因钦宗丧礼之事,逆高宗之意,宰相朱倬因言:“上意实然,臣子务为恭顺可也。”黄中却说:“责难于君,乃为恭耳。”他严礼制,对金一贯持强硬论。(《要录》卷一七三,绍兴二十六年六月甲戌条;卷一九七,三十二年二月丙寅条。《宋史》卷三八二《黄中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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