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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余庆 当前章节:15606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08:25

五 封建依附关系的法律反映之一——三国赋役制度的变化

三国时期,依附关系愈趋成熟,而且迅速向南方扩展。与依附关系发展相适应,赋税制度出现了重大变化。屯田、赐客现象与这一变化有重要关系。汉魏之际动乱不已,形势瞬息变化。拥有宗族、宾客的大族地主受到冲击,不安其居。曹丕《典论·自叙》说:当时“名豪大侠,富室强宗,飘扬云会,万里相赴”;又说拥兵的人“大者连郡国,中者婴城邑,小者聚阡陌”。他们之中,有许多就是率领宗族、宾客离开本乡的大族地主。大族地主中也有人没有部曲家兵,在武力竞逐方面无能为力,不得不避难他方,其中有的甚至变易姓名,(25)通财合族,(26)以求自存。据《三国志·魏书·管宁传》注引《傅子》,管宁著《氏姓论》,就是为了“原本世系”,以正“妄变氏族”的时弊。实力和际遇的不同,使大族地主出现起伏升降,大族的田庄也在转换主人。《水经·淯水注》:新野有樊氏陂,“陂东西十里,南北五里,俗谓之凡亭陂,陂东有樊氏故宅。樊氏既灭,庾氏取其陂。故谚曰:‘陂汪汪,下田良,樊子失业庾公昌。’”按樊氏为光武外家,新野庾氏之兴,樊氏之衰,就在汉魏之际。

大族地主虽随实力和际遇而有升沉,但是依附关系却日趋成熟,弃业流亡的百姓,更多地被迫成为佃客、部曲。“田无常主,民无常居”,既反映了世事的动乱,也反映了小自耕农弃业流亡而沦为依附农民的情景。国家无法掌握日益减少的顷亩和丁口,无力像东汉那样试一试度田,因而租赋兵徭取给无所。这种情况,迫使国家改变租赋制度。新的租赋制度既要适应依附关系发展的既成事实,又要有助于维持自耕农民的数量使之不致进一步减少。这样就出现了《三国志·魏书·太祖纪》建安九年(204)注引《魏书》所载以曹操令颁布的租调制。租调制规定:“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它不得擅兴发。”这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是封建国家向依附关系让步在赋税制度上的重要步骤。

汉代田租三十税一是按顷亩出税,不是按实际产量计其三十分之一而取之,这在前面已经说到了。即令是在名籍所载地亩人丁比较准确的西汉时代,官府征收田租也无法核实每亩产量。所以三十税一的田租,在实际征收时需要以一个定额为准。《九章算术·衰分》有题曰:“今有田一亩,收粟六升太半升。今有田一顷二十六亩一百五十九步,问收粟几何?答曰:八斛四斗四升一十二分升之五。”此题内容,当即一亩收粟六又三分之二升以为田租,按田租三十税一计算,则每亩产量恰为二斛,与汉代亩产数量大体相符。(27)这又可以反证田租三十税一确实是定额征收。至于每亩定额多少,在西汉时恐怕是因地而异,难于有全国一致的规定。

汉代田租分成征收,系沿袭上古所谓贡、助、彻的什一税而来。汉高祖轻田租,十五税一,以示惠民。景帝时令民半租,三十税一,遂成定制。建安时,仲长统建议恢复什一之税,他估计:“今通肥硗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28)他所说的什一分成,实际上也是定额,即每亩三斗。曹操则参照两汉田租征收的实际数量,废除名义上的三十税一的分成比例,径以每亩四升作为全国一致的定额征收。由于乱世生产破坏和秩序紊乱,国家对自耕农民户口地亩更难核实,所以定额只得偏低,否则更无法征收到手。每亩四升,与上引《九章算术》亩收六升又太半升的田租率比较接近。

田租之制,两晋续有变化。西晋户调式中的课田,其性质相当于田租。课田之数不论实际上田之有无、多少,一律按一夫五十亩计税,共收田租四斛,每亩合田租八升,高出曹魏时一倍。课田的办法,是计丁夫而不度田,有丁夫就得负担田租;而且丁夫多少也难于核实,只好每户按一丁纳租。从《初学记》卷二七所引《晋故事》中所见情况,就是如此。这是过去税制中所未见的。东晋制度又有变化。《晋书·食货志》东晋成帝咸和五年(330)“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这是否定西晋课田收租办法,恢复汉朝度田分成而又折衷于一个定额的制度,不过改三十税一为十税一,改纳粟为纳米。所以《晋书·成帝纪》记此事,直书“初税田,亩三升”,而不提及十分之一这一没有实际意义的租率。至于成帝度田,即核实土地数量,究竟能做到什么程度,那就很难说了。《食货志》又说:“孝武太元二年(377)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役之身。”这样基本上又回到西晋课田之制,计丁夫而不度田,只是不再使用课田的名称。

田租制度曹魏计亩,西晋计丁,东晋咸和计亩,太元计丁,其中有时夹杂着使用课田的名称和什一的租率,实际上是汉制、晋制交错,变来变去,莫衷一是。这反映官府既无法核实地亩,更无法核实人丁,只是穷则思变,随国力之所及,能征收多少就征收多少。这个时期其所以不能产生一种稳定可行的田租制度,根本原因还是豪强占夺力量太大,使国家总是处在困难境地,找不到一种能够稳定持久的办法。

曹魏户调制度更有特殊之处,是依附关系发展的直接产物。户调从口赋(户赋)演变而来。秦代“头会箕敛”虽有实效,但很暴戾,要有强大的国家力量才能使之持续实行。西汉后期国力衰微,口赋、田租、更赋,再加上赋外之役,特别是远戍远役,使自耕农很难生存。他们宁愿依附豪强,用什五之税和自己的一部分人身自由去换取避役的好处。东汉时期,此种情况甚于西汉。建安年间,曹魏要想从根本上挽回局面,继续实行以逐个清点人头为根据的口赋制度,是毫无可能的,因此才不得不改行不论人头多少,但以户数为准的户调制度,并把户调绵绢数量维持在不算很高的水平。这样,国家可能较易掌握人户,并从中得到一些好处。但从法理上说,这无异宣告不追究已被隐匿的丁口,只求控制现有人户,使之不致继续流入私门。

曹操立法的初衷,并不是为了替豪强谋利。租调之令,是直接针对袁绍父子统治下“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的现象而发的。令文规定租调之外“它不得擅兴发,……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所以《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又载“重豪强兼并之法,百姓喜悦”。租调制施行前,长社令杨沛挝杀曹操从弟曹洪宾客在界而征调不如法者,曹操以沛为能。租调制施行后,菅长司马芝发郡主簿刘节宾客为兵而节藏之,芝乃以刘节代宾客服役。这些事例,说明事实上存在的依附关系,到此时还不是法律上的存在。如果长吏敢于执法,还是可以征发豪强名下的依附农民。不过,事实终归比法律更有权威,司马芝、杨沛的故事,只是作为特例存留在史籍中,并不能据此说明官府对私家的宗族、宾客真正拥有并能实现控制的权力。

有时,历史上会出现帝王们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的事情,而且还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奏效。但是从长远看来,其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帝王们不得不向经济条件投降。曹操所行屯田制和士家制,恰好能说明这种情况。

曹魏屯田,形式上袭汉代之旧,但与汉代屯田和假田相比,内容已制度化、典型化了。屯田客是典型的国家佃客,所纳地租,用官牛的于对分制以外另加牛租一成。(29)有一种屯田民,不计地亩的产量,向官家“计牛输谷”,或者说“僦牛输谷”。这是一种屯田纳租的辅助形式,是以其时人丁不足和耕牛稀少而得以存在的。以这种形式纳租的屯田客,一直到魏末,他们还以“租牛客户”的名称存在于社会中。士家即兵家,身份同于屯田客,是国家的部曲。屯田制和士家制,就是官府用豪强征敛方式剥削佃客、用私人部曲方式组织国家军队的制度。它们的出现以民间依附关系高度发展为前提。民间的依附关系既然影响而且被大规模地移植到官府,官府再要阻滞这种关系就更为困难了。《晋书·外戚·王恂传》:“魏氏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连入塞的匈奴人,也有许多成为私家佃客。西晋初年也有赐客。魏晋朝廷给客(赐客)予私家,以诏令为之,这是私家依附农民得到诏令承认之始,只不过这种诏令还不是普遍承认私家依附农民的合法地位。诏令以外的,就是法律以外的。至于法律是否追究,那是另一问题。

江左地区,情况基本相同。江左在官豪族“统家部曲”,(30)宅院中“兰锜内设”,(31)这在当时是公开的而非隐蔽的。吴国有赐客之制,与魏末赐租牛客户性质相近。吴国赐客复免国家徭赋,又称复客。个别功臣的部曲、佃客,包括赐客和非赐客,一律复除。如《三国志·吴书·周瑜传》,瑜死,孙权“著令曰:‘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周、程两个家族的依附农民,不论多少,又不论何种形式,国家都无条件地全部予以承认。这种法令在吴国也只此一见,虽然一般说来,官府对于私家人客事实上早就过问不了。孙吴世袭领兵之制,既是世领其兵以事征战,更是世领其兵以服私役。所以将门子弟幼弱不堪征战者亦得继统父兄之兵。《吕蒙传》记载成当等三将死,吕蒙认为三将子弟虽小,不可废兵,可见兵之于将,有私属性质。《世说新语·政事》,会稽贺劭作吴郡,“至诸屯邸,(32)检校诸顾、陆役使官兵及藏逋亡,悉以事言上,罪者甚众。陆抗时为江陵都督,故下,请孙晧,然后得释”。贺劭检校而顾、陆得罪,这是法律的权威;陆抗下请而罪者得释,这是习惯的力量。习惯的力量来源于官兵执私役的事实,法律无从禁止。

在蜀国,南中战后官府以所获民之强者补兵,弱者为“家部曲”,(33)这同魏、吴赐客性质一样。

综括言之,魏国的租调制是依附关系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在税制方面的表现。官府保有相当数量的依附农民以备役使,说明存在于民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已被国家接受,纳入国家秩序之中。官府既可赐客,对民间的依附关系就更没有长久地视之为非法的理由。法令和法律既然开始屈服于实际,那就势必继续向实际屈服下去,不过其速度仍将是缓慢的。

六 封建依附关系的法律反映之二——两晋南北朝依附户的法律地位

两晋南北朝时期,人身依附关系继续发展,许多方面的人际关系,都带有人身依附的性质,依附户数量大增。依附户,包括民间的和国家的依附户,依其服役种类或服役条件的不同而名目繁多,不胜枚举。近人研究此问题者较多,成果显著,无庸赘述。这里只就最一般形态的民间依附户与国家的关系略加分析,以见依附户的法律地位。

西晋建国,本来是“诏禁募客”的。(34)但是给客风气既开,私募遂无从禁止。中山王司马睦于咸宁三年(277)遣使“募徙国内八县受逋逃、私占及变易姓名、诈冒复除者”,达七百余户之多。朝廷贬睦为县侯,不久又复爵为高阳王。私募禁止不了,太康元年(280)班行户调式时就不能不考虑允许募客的问题。所以户调式规定官吏得按品级荫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虽宗室亦如之;荫衣食客多者三人,少者一人;荫佃客多者十五户,(35)少者一户。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具有全国意义的承认私家依附农民的法令,其法律意义比三国时特诏赐客前进了一大步。可是,承认的另一面仍然是限制。承认官吏占客而不及于一般地主占客,是一重限制。官吏荫亲属数量宽,荫佃客数量严,被荫的亲属又不一定完全等同于佃客,也是一重限制。承认佃客而不及于部曲,(36)又是一重限制。至于被荫者是否还在名义上保留对国家的某些义务,是否有名籍可稽,也没有明文规定。

东晋品官占客之制直接承袭西晋而来而有增益。据《隋书·食货志》,都下人为王公贵人佃客者,皆无课役,乃定第一、二品佃客四十户,降至九品五户,数量较西晋放宽,但数量规定本身就寓有保持限制之意。《南齐书·州郡志》南兖州条:“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元帝太兴四年(321),诏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而江北荒残,不可检实。”由此可知给客之令班于太兴四年,限于流民失籍为佃客者而不及其他,地域只限都下及扬州的江南诸郡。但是明确规定所给佃客对国家皆无课役,而对主人则“量分”佃谷,这是西晋令文所没有的。量分即两分,亦即对分。又规定客注家籍,即附籍于主人,表示他们既不同于担负课役的编户齐民,也不同于无籍可稽的隐丁漏口,这也是西晋令文所无。给客制度既然起于流民失籍者条其名上有司,则立法用意即在于使之有名可稽。这又是既反映国家对依附关系承认程度的进一步放宽,也反映国家对这种关系保留一定限制权力的潜在意愿。至于此制的执行情况如何,制度以外的佃客的地位如何,似难考实。

与给客同年,《晋书·元帝纪》诏“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这是以诏令放免私家僮客而征发之。发僮,当即《晋书·王敦传》永昌元年(322)王敦请诛刘隗疏中所谓“免良人奴,自为惠泽”之事。良人奴不是指良人之奴,而是指良人为奴者;发以为兵,当即“兵家”之兵,其身份同于客。发客,亦当发以为“兵家”,例同《刁协传》“取将吏客使转运”及《司马元显传》发“免奴为客者”为兵。晋元帝在同一年发僮客为兵与施行给客制度,当是相关连的二事,即,国家以给客为名,检核僮客,条名上有司,然后于给客数额之外悉发为兵。如果是这样,那末给客制度就是晋元帝抑制士族的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也是对人身依附关系发展进程的一种干预。上举王敦疏中责备刘隗“复依旧名,普取出客,从来久远,经涉年载,或死亡灭绝,或自赎得免,或见放遣,或父兄时事身所不及,有所不得,辄罪本主”。据此可知,给客以前,佃客并非全部失籍;其未失籍即仍有“旧名”(指名数、户籍)者,不论年代远近,变化如何,在给客时统统予以核实,因此有王敦所说“百姓哀愤,怨声盈路”。给客制度只行之于都下及扬州江南诸郡,所以王敦疏中又说:“臣前求迎诸将妻息,圣恩听许,而隗绝之,使三军之士莫不怨愤。”王敦居于上游,不在扬州,看来他此举目的之一,就在于规避扬州都下给客制度的检核;而所谓百姓哀愤,主要还是反映王氏及诸士族的不满。从这里看来,王敦之叛的导火线,还有经济方面的因素在内。刘隗、刁协之败,使给客制度没有产生抑制士族的实际效果。此后东晋屡次实行土断,作用也颇有限。

南朝制度更为混乱,大族地主的佃客、部曲没有定限。《梁书·张孝秀传》载张孝秀驱使部曲数百人,为他耕种土地数十顷。可见这时,连部曲和佃客的区别也不复存在了。

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如《晋书·慕容德载记》所说:“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这就是北魏实行宗主督护制的历史背景。《魏书·李冲传》:“旧无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魏书·食货志》:“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因此出现了三长制和均田制。均田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历史问题,其核心是以授田的办法吸引豪强所占的苞荫户,也就是《魏书·李安世传》所说“一齐民于编户”。均田制的意图既在于消除苞荫户,所以均田令中也就没有苞荫户亦即依附农民的法律地位。从这个角度看来,均田制可以说是专制国家对民间盛行的封建依附关系的最后一轮大规模的全国性的干预。以均田制形式出现的这一轮全国性干预,因朝代改易,在二百多年历史中出现过多次,一般都是见效于始初,终归于泡灭。依附关系既然已经熟透,其本质是排斥依附关系的均田制度势必难以为继。均田制的废弃,也就是这种干预的失败。均田制的实行和废弃,反映了封建社会从魏晋到隋唐的过渡。这个过渡的重要历史内容之一就是,一方面“百室合户、千丁共籍”那样的大族逐渐衰落,另一方面封建政权也终于普遍承认依附关系发展的现状,在这样的前提下另求所以图治之道。此后专制国家对社会经济进程还要进行别的干预,但是时过境迁,其内容和方式与前此就不同了。

七 封建国家对人身依附关系的保障和抑制

秦汉魏晋时期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是一个内容丰富而复杂的历史过程,本文只是探讨了依附关系在政权的限制下不断发展这样一个侧面。在封建国家中,掌握各级统治权力的官员,一般说来都是拥有依附农民的地主。甚至具体管理户籍以防止丁口流入私门的乡里之长,也多以豪强地主充当。国家维持着一种秩序,便于地主阶级沿着权力的阶梯上升,进入统治群体,并获得政治经济利益。照理说,封建政权应当用法令和法律来保障地主扩充佃客、部曲,但是它却对此加以抑制。这是什么原因呢?

具有阶级性质的国家,也具有超乎阶级之上、超乎社会之上的表象。要把国家的一切活动都直接与具体的阶级利益联系起来加以解释,本来是不容易的,也是不必要的。国家又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实体,它需要保障自己得以存在的物质条件,这不一定与每一个地主的眼前利益完全相符。但是获得这些条件,国家可以强大一些,而从强大国家得到好处的,首先就是地主阶级。封建朝廷中被认为是忠诚的、正统的官僚以及在当时是先进的思想家,确实是这样考虑问题的。他们要求有一个强大的国家,一个稳定的王朝,来保护地主阶级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尽管在这种政治条件下,他们自身的利益不免会受到一些约束。

封建政权得以维持的先决的物质条件,是维持赋税兵徭的来源,因此需要控制人丁。而地主阶级的发展,正是要从国家编户齐民中不断地分割人丁。这样,矛盾就产生了。如果分割人口的过程是一个渐进过程,那末矛盾的发展还不至骤然破坏相对平衡的局面,不至引起政治动乱。否则平衡破坏,矛盾激化,封建政权就会由于地主阶级内部的利益之争而呈现险象,加剧经常存在的阶级矛盾。

如果这里所说的国家是分封制的国家,皇帝和诸侯各有各的领地、人丁、赋税、军队,而皇帝只要依靠诸侯贡献和其他封建义务,就可以维持其权威有限的共主地位,如果是这样,上述的矛盾也许会是另外一种情况。但是,秦汉以来在中国出现的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它只有获得全国范围的租赋徭役,才能维持足以统治全国的官僚机构和军队,进行各种活动。而这些都要靠在全国范围内控制人丁。因此,官府同私家争夺对人丁的控制权,就成为国家抑制依附关系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的主要内容。依附关系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社会经济进程,国家能够影响它,抑制它(这实际上是国家的调节功能),却不能消灭它。从全局和全过程说来,国家总是要逐步地屈从于经济条件。在统一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的古代中国,这是一个在矛盾中发展的历程,因而不得不是一个迟缓的漫长的曲折的历程。

国家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理论问题,限于水平,在这里不可能作出准确而圆满的解释。我只是想得到这样的一种认识,即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依附关系发展迟缓,而这主要是由于专制国家的干预。人们通常把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性归结为封建社会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受到专制政权的阻滞,这在事实上和理论上无疑都是正确的。但是这只能说明明代万历以后大约三百年的历史现象,而不能解释封建社会全过程的长期性问题。所以我认为,除此之外,在人身依附关系开始出现的阶段,专制政权的干预所导致的依附关系发展迟缓,延续时间过长,也是影响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性的诸多原因之一。人身依附关系从它的早期形态发展到成熟形态,从法令排斥、限制到法令容忍、保障,经历了数百年以至上千年的历程。我们知道,秦汉以来国家与豪强争夺劳动人手、秦汉政权打击豪强等等,都是史学界公认的事实,不是新的问题。本文所论封建国家抑制依附关系发展的问题,实际上不过是把上述诸问题连串起来观察的结果而已。

——原刊《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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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状匿”,俞樾认为即“藏匿”,王先谦认为即“伏匿”,参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2001年)。

(2) “士”原作“出”,俞樾校改。据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

(3) 秦简释文,均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下引秦简同此,不另注出处。

(4) 《周礼·地官》“舍人,掌平宫中之政”;注:“政,谓用谷之政也”;疏:“谓平其给米之多少,不得特多特少也。”这是古制,与战国秦汉之舍人不同。

(5) 《史记·韩长孺列传·集解》引张晏曰:“豪,犹帅也。”

(6) 十五傅籍,系用高敏之说,见《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页。

(7) 据张家山汉简吕后二年律中的傅律,知傅籍年龄按本人及其父爵高低而有不同,大抵低爵及无爵者傅籍早,反之则晚,由20岁至24岁不等。已傅者,亦以其爵之高低而有不同待遇。例如“免老”(年高免徭役)一项,大夫(五级爵)以上须年58岁,公士(一级爵)65岁,公卒(无爵)66岁。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

(8) 傅,原作赋,误。

(9) 参吴树平《云梦秦简所反映的秦代社会阶级状况》,载《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

(10) 《癸巳存稿》(商务印书馆,1957年)卷七“无土不王”条驳《史记·秦楚之际月表·序·集解》引《白虎通》“圣人无土不王”之说曰:“迁云‘安在’,盖指《始皇本纪》云‘置诸侯不便,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按,“安在无土不王”是反问之词,俞正燮说是。

(11) 《汉书·石奋传》附《石庆传》。

(12) 《汉书·贡禹传》。

(13) 《通鉴》建武十五年十一月谓欧阳歙坐前为汝南太守度田不实下狱,是不准确的。《后汉书·光武帝纪》录此事时,上连度田诏及考实二千石,下有翌年张伋等坐度田不实死,《通鉴》大概由此致误,断定歙之死亦由于度田不实。

(14) 参《后汉书》刘植、耿纯等传。

(15) 参《后汉书》樊宏、第五伦、冯鲂等传。

(16) 《后汉书·桓谭传》。谭上此疏在宋弘为大司空时,当在建武六年或稍前。

(17) 可参考比较《汉书·酷吏·严延年传》汉宣帝时涿郡大姓猖獗,“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牾,咸曰:‘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东汉小民,“负县官(这往往指皇帝)不过身死,负兵家灭门殄世”之语,显示东汉“兵家”比之西汉“豪大家”,势力之大,统治之酷,大有过之。

(18)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吕后二年傅律,按爵之高下廪给鬻米月一石,大夫(五级爵)以上年90给米,以下递增年岁,至无爵者95始给。又按爵之高下受鸠杖,大夫以上年70受,以下递增年岁,至无爵者75始受。

(19) 《通典》卷一引。

(20) 《后汉书·马援传》,《水经·河水注》。

(21) 《风俗通》卷五。

(22) 《水经·比水注》引《续汉书》。

(23) 参杨泓:《武库和兰锜》,《文物》1982年第2期。

(24) 《四民月令》文字及标点,依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中华书局,1965年。

(25) 《三国志·魏书》曹休传、邢颙传。

(26) 《三国志·魏书·赵俨传》。

(27) 裘锡圭亦有此说,见《汉简零拾》,《文史》第十二辑。

(28) 《后汉书·仲长统传》。

(29) 《汉书·昭帝纪》元凤三年诏“……三年以前所振贷,非丞相御史所请,边郡受牛者勿收责”。注引应劭曰:“武帝始开三边,徙民屯田,皆与犁牛。后丞相御史复间有所请。今敕自上所赐与,勿收责,丞相所请,乃令其顾税耳。”这是规定边郡屯田给牛何者收责、何者不收责的诏令。但给牛收责是否即地租的一部分,并不清楚。又,居延大湾所出汉简有“牛籍”簿,还有大量有关田卒及耕牛简和有名的屯田取租简,知大湾是屯田机构所在地,其耕牛即为屯田所用,参看沈元:《居延汉简牛籍校释》,《考古》1962年第8期。居延屯田用公牛当有代价,而这些资料却没有显示耕牛在地租中占什么地位。但是大体说来,《昭帝纪》及汉简所载,可以视为曹魏时牛租的渊源。

(30) 《三国志·吴书·顾雍传》注引《文士传》所录殷巨事迹。

(31) 《文选》卷五左思:《吴都赋》。

(32) 江左的屯邸是一种经济组织,孙吴时已是如此。参看唐长孺《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见《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

(33) 《华阳国志·南中志》。

(34) 《晋书·高阳王睦传》。

(35) 《晋书·食货志》原作五十户,以西晋荫客数各个官品的差次以及西晋荫客数与东晋给客数各个相应官品的差次比较,作十五户近实。

(36) 西晋不见允许保有部曲家兵的事例。《晋书·李雄载记》李雄称帝,“加范长生为天地太师,封西山侯,复其部曲不预军征,租税一入其家”。按李雄称帝之前,已宣布“除晋法”,所以“复部曲”不是晋制。范长生所在的地方于晋为边裔,其人其事又有宗教背景,更不同于一般情况。

汉魏之际的青徐豪霸(1)

东汉初平、兴平年间,北方各地地主武装纷起。掌握这种武装的人,有的是世家大族,有的是大小豪霸;有的自号将军牧守争夺地盘,有的依违于两大之间以观形势。以臧霸为代表的青徐地区的豪霸势力,是其中重要的一支。这支势力在汉魏之际的历史中若隐若现,二十余年里不时地起着作用,影响当时的政局。曹操死,驻屯洛阳的青州兵和作为臧霸别军的徐州兵发生骚乱,鸣鼓擅去,这是青徐势力可能乘时而动的一个信号。曹丕代汉,不动声色地调遣力量,采取措施,以图谨慎而又果断地解决这一问题。黄初年间,魏国发动了两次攻吴的广陵之役,在广陵之役的掩护下,曹丕终于以武力彻底消灭了这支魏国东部的地方势力。

青徐豪霸,史无明文。本文缀合零散资料,敷演成篇,意在探索青徐豪霸势力的始终,曹丕与他们之间矛盾的演变,以及与之相关的广陵之役的地理背景、历史背景和客观作用等问题,为研究汉魏之际的社会政治形势提供参考。

一 建安年间青徐豪霸的活动

据《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和同书《陶谦传》、《臧霸传》等资料,我们知道初平、兴平年间以至建安初年,青州和徐州一带出现了两种地方势力,一为举行起义的青徐黄巾,一为以臧霸为代表的镇压黄巾的青徐豪霸。关于青州黄巾,其活动情况和初平三年(192)之末曹操收其众三十万为青州兵的事,都是大家所熟知的,本文不多论述。关于徐州黄巾,《陶谦传》注引《吴书》说:“妖寇类众,殊不畏死,父兄歼殪,子弟群起,治屯连兵,至今为患。”这就是说,徐州黄巾同青州黄巾一样,人数众多,作战勇敢,举家相随,所在屯聚。徐州黄巾后来下落如何呢?我们看不到明确的记载。《臧霸传》说:“〔徐州〕黄巾起,霸从〔徐州刺史〕陶谦击破之,……遂收兵于徐州,与孙观、吴敦、尹礼等并聚众,霸为帅,屯于开阳(今山东临沂北)。”据《武帝纪》,这批豪霸之中还有昌豨。臧霸等人所收之兵,所聚之众,以时间、地域和其他情况论,应当就是被击破的徐州黄巾,所聚兵众应当就是徐州兵,其事同曹操击破青州黄巾并收以为青州兵相类似。这个阶段,各地黄巾起义几乎都是倏然而起,倏然而落。当他们被击败离散后,归田者固然有之,由于兵荒马乱而归田不成者,数量更多。这些人往往被迫接受收编,青州兵是一例,徐州兵也是一例。离散和接受收编是违背起义农民意愿的,他们力图避免。《陶谦传》注引《吴书》载诏曰:徐州百姓,“兵连众结,锋镝布野,恐一朝解散,夕见系虏。是以阻兵屯据,欲止而不敢散也”。但当时阶级力量的对比,使他们无法避免被击败和被收编的命运。魏晋士家之多,与这种情况当有关系。

臧霸,泰山华县人,出身于较低的社会阶层,(2)与其时的世家大族不同。他们活动不离乡土,同曹操一类志在天下者也不一样。陶谦死后,臧霸等人无力独树旗帜,只有周旋于较大势力之间以图生存。他们于建安三年先助吕布,旋降曹操。曹操以臧霸为琅邪相,吴敦为利城太守,孙观为北海太守,孙康为城阳太守。其中孙观、孙康兄弟所处的北海、城阳二郡属青州,余属徐州。《武帝纪》建安三年“分琅邪、东海、北海为城阳、利城、昌虑郡”以处降将。东莞郡盖亦此时分置。(3)

臧霸在青徐豪霸中地位比较特殊。他既同诸豪霸一样为青徐守相之一,又居诸豪霸之上总揽青徐。《臧霸传》谓曹操“割青徐二州委之于霸”,《武帝纪》亦谓“遂割青徐二州附于海以委焉”。所谓割青徐二州委霸,语意含混,只能理解为一种权宜处置。这种权宜处置,从臧霸说来,表明他在此二州具有强大的潜在影响,不这样就不足以安定地方;从曹操说来,则表明他故作姿态,以求在扰攘之际暂时维持现状,稳定东方。这并非曹操真正授臧霸以二州的军事政治实权,与黄初以后魏国委署都督诸州军事领刺史者的正式职任是大不相同的。(4)

青徐豪霸名义上是奉职天子,实际上则处于半独立状态,其中的昌豨(昌霸)或降或叛,反复无常,曹操屡加讨伐,这就是《后出师表》中所谓“五攻昌霸不下”的事。(5)其余诸人,包括臧霸、孙观,虽然未脱地方色彩,但毕竟与昌豨不同。他们服从曹操指挥,清定海岱,建有军功。建安五年(200)曹操与袁绍相拒官渡之时,曹操处境困难,臧霸没有因时取利以图曹操,而是继续支持曹操,“数以精兵入青州,故太祖得专事绍,不以东方为念”。官渡战后,臧霸、孙观及其他将领还纷纷遣子弟家属诣邺,表示向曹操效忠。

青徐豪霸的地方色彩,首先表现于在曹操营垒中自成系统。他们原来为守相都不离青徐,后来迁官仍多带青徐州郡。臧霸建安十一年为徐州刺史,孙观建安十四年为青州刺史,(6)甚至霸子艾,观子毓,也俱至青州刺史。他们行军作战,往往限于青徐及相邻地区。昌豨叛变,也局促在东海郡内。所以青徐豪霸尽管得以战功封侯,但由于自成派系,地位特殊,与其他诸将相比,始终是曹操的一种异己势力。

青徐豪霸所据地境,越淮南而得与江东为邻。建安十三年孙权迁治京口,青徐豪霸势力也浸润至于长江。《三国志·蜀书·先主传》注引《江表传》,赤壁之战前夕,刘备在樊口,逻吏入报下游孙权援军将至,刘备问:“何以知之非青徐军邪?”这个时候,臧霸不但被曹操以青徐见委,而且已就徐州刺史之任,青徐水军得入江巡行至于樊口,可见长江下游之利,青徐豪霸已得与孙权共有。《三国志·吴书·张纮传》注引《献帝春秋》载孙权答刘备问,谓己将自京口移驻秣陵而不拟移驻芜湖,他说:“吾欲图徐州,宜近下也。”孙权之意,盖欲蚕食青徐地面,至少欲堵塞青徐豪霸势力,使之不得久驻长江。赤壁战后,刘备曾表请孙权行车骑将军领徐州牧。这只是一种政治姿态,孙权并不曾在徐州取得稳定立足之地。但是孙权一徐州,臧霸一徐州,两徐州南北相对,不能不形成矛盾。孙权用孙韶固守京口,窥伺北方,青徐汝沛颇来归附,也说明他是不曾忘怀青徐的。《三国志·吴书·吕蒙传》吕蒙取关羽之前,孙权尚有与吕蒙商及取徐州之事,吕蒙以为不如取荆州为得。青徐水师游弋至于长江樊口,以及孙权久有染指青徐之意,此与数年之后孙权收纳徐州利城降人唐恣以及曹丕两度兵临广陵等事,似乎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下文所考释的利城兵变及广陵之役诸问题,实际上有这样一种不容忽视的历史背景。

二 曹操死后的洛阳骚动

由青州黄巾改编的青州兵,虽然随曹操转战四方,仍始终保持着原来的建制名号,处于相对独立状态。《三国志·魏书·于禁传》载,曹操征张绣失败,于禁乱中寻觅曹操,“道见十余人被创裸走。禁问其故,曰:‘为青州兵所劫。’初,黄巾降,号青州兵,太祖宽之,故敢因缘为略。禁怒,令其众曰:‘青州兵同属曹公,而还为贼乎!’乃讨之,数之以罪。青州兵遽走谒太祖自诉……。”这时,青州兵降曹已四五年,而他们仍然保持独特的地位,行动上与其他曹兵迥然不同,只有曹操本人尚能约束他们。

由被征服的黄巾组成的青州兵,与其主要成分为被收编的徐州黄巾的臧霸等军,性质和地位都很相似。不同的是青州兵已离青州地面,在曹操的直接控制下四出作战,独立活动的可能性较少;而臧霸等军则仍旧盘踞徐州,并部分地兼有青州,不受曹操的随意调遣,更有独立活动余地。曹操生前,这两部分军队尚能接受驾驭,未出大的问题;曹操死,矛盾便立即爆发了。

《三国志·魏书·臧霸传》注引《魏略》:“建安二十四年(219),霸遣别军在洛。会太祖崩,霸所部(按即徐州兵)及青州兵以为天下将乱,皆鸣鼓擅去。”鸣鼓之事,注家无解释。《汉书·周亚夫传》,亚夫受命平吴楚七国之乱,赵涉于灞上遮说亚夫曰:“将军何不从此右去,走兰田,出武关,抵雒阳,间不过差一二日,直入武库,击鸣鼓。诸侯闻之,以为将军自天而下也。”周亚夫在洛阳鸣鼓,意在昭告诸侯,扩大影响;青徐兵在洛阳鸣鼓,目的当亦同此。青徐兵共起骚动,历代注家皆以偶然事件视之,未详其历史原委。其实这两支军队同为地方势力,都渊源于黄巾,境况相似,在曹操死、时局变化时也就采取共同进退的态度,并企图影响其他军队。所以,这件事不同于一般的军中鼓噪,而是青徐地方势力在汉魏易代之际的一次重大干扰,造成了严重的政治混乱。曹丕应变是否得宜,对局势将有重大影响。

《三国志·魏书·贾逵传》:“太祖崩洛阳,逵典丧事”;注引《魏略》:“时太子(曹丕)在邺,鄢陵侯(曹彰)未到,(7)士民颇苦劳役,又有疾疠,于是军中骚动。群寮恐天下有变,欲不发丧。逵建议为不可秘,乃发哀,令内外皆入临,临讫各安叙不得动。而青州军擅击鼓相引去。众人以为宜禁止之,不从者讨之。逵以为方大丧在殡,嗣王未立,宜因而抚之。乃为作长檄告所在给其廪食。”又同书《徐宣传》:“太祖崩洛阳,群臣入殿中发哀。或言易诸城守,用谯沛人。宣厉声曰:‘今者远近一统,人怀效节,何必谯沛而沮宿卫者心?’文帝闻曰:‘所谓社稷之臣也。’”显然,曹丕的应变方略,是抚而不讨,以俟异日。

根据这些资料和前文所考,我们对于当时的形势,可以作出大体的估计。曹操晚年,洛阳具有首都地位,(8)配备有相当的文武官员。洛阳驻军有青州兵,有臧霸别军即徐州兵,都具有地区色彩。除此以外,很可能还有具有其他州郡背景的军队。军中苦于劳役和疾疫,本来不很稳定。曹操死,洛阳感到极大的震动,人们担心出现不测,害怕天下再乱起来。《晋书·宣帝纪》所说“魏武薨于洛阳,朝野危惧”,即是指此。正在这时,青徐兵公然鸣鼓告众,擅离洛阳。这是形同叛逆的大事,它触发了紧张的形势,使分崩的危险骤然出现。怎么办呢?朝臣有两种主张。一部分人主张秘不发丧,讨伐擅去的青徐军队,并用主要是曹姓诸将的谯沛人以替换某些不可靠的城守。另一部分人,包括贾逵和徐宣,则比较持重,主张安抚,反对讨伐。徐宣是广陵海西人,地处淮北,本人又曾“避乱江东”,明了周围形势。他知道突出的问题在于青徐。既然擅去的军队是青徐兵,那末改易城守用谯沛人,首先就意味着撤换青徐州郡的军政官员,剥夺青徐豪霸的兵权;而讨伐乱军,更无异于直接向青徐豪霸挑战。这样,除了可能扩大事态,导致青徐地区以及其他地区的激烈冲突以外,还可能在洛阳驻军中引起连锁反应,酿成中枢的更大动乱。这就是徐宣所担心的“沮宿卫者心”的含义所在。这种情况,曹丕当然是心中有数的。他此时的对策,是先继承王位,掌握要害,安定局面,然后再从长计议,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曹丕褒奖徐宣为持重的“社稷之臣”,并不意味他相信徐宣所说“远近一统,人怀效节”的话是真实的,也不是说对洛阳骚动可以不予处置。他只是格于形势,不得不镇之以静,暂时抚而不讨,以屈求伸,以等待时机,再作计较。这样,洛阳骚动才没有酿成更大的暴乱,局面终于被曹丕控制住了。

三 臧霸夺兵事件

宋元之际的郝经据陈寿《三国志》撰《续后汉书》,其卷三五《臧霸传》于臧霸所部与青州兵“鸣鼓擅去”之下,有“丕外虽尊宠霸,而心常疑之”之语。此语不见于今本陈寿书,或郝经录自陈寿书旧本,(9)或郝经所下己见。其中所说曹丕怀疑臧霸,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出于这种怀疑,曹丕在公元220年延康、黄初之际的几个月中,于积极筹备登基的同时,也冷静地观察形势,筹划对策,为制服臧霸而进行部署。

臧霸于建安十一年为徐州刺史,其后十余年中,本传不载迁官。曹丕即魏王位在延康元年一月,《臧霸传》谓其时,霸“迁镇东将军,进爵武安乡侯,都督青州诸军事”。这或许是曹丕企图利用臧霸的名望,去缓和由于青、徐兵擅归在青州造成的影响,本意并非正式赋臧霸以青州兵权。是年夏,曹植上《求祭先王表》,谓“先王喜食鳆鱼(按即鲍鱼),前已表徐州臧霸送鳆鱼二百,足自供事。”(10)可见臧霸此时还在徐州,并未移驻青州。是年十月《魏公卿上尊号奏》,臧霸仍以“使持节行都督督军徐州刺史镇东将军武安乡侯”列名其中,(11)而没有“都督青州诸军事”的职衔。臧霸“都督青州”之授,看来并未成为事实。也可能是臧霸处此混乱时刻,深知自己境况,因而不愿轻易转移据地,以免授人以可乘之机。或许《传》中“都督青州”是“都督徐州”之误,即臧霸以徐州刺史加带本州都督,亦未可知。总之,在曹丕继统、百官晋位之时,列名劝进的臧霸并未得到好处,实际上是受冷落的。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曹休军职的调动。其时,曹休是曹氏宗亲中最有权势的人物之一。《曹休传》:休为中领军,“文帝即王位,为领军将军。……(四月,夏侯惇死),以休为镇南将军假节都督诸军事”。《魏公卿上尊号奏》,曹休以“使持节行都督督军领扬州刺史征东将军安阳乡侯”列名,时在是年十月。《臧霸传》注引《魏略》:“文帝即位(按此指即帝位),以曹休都督青徐”,时在十月或稍后。曹休一年之中四次迁官。第一次,由中领军转领军将军,任务相同而位望转重,当务之急是整顿宿卫,以图尽快消除青徐兵鸣鼓擅去所引起的政治混乱。第二次,迁镇南将军,当是代夏侯惇处理前一年襄樊之战的善后问题。第三次,迁征东将军领扬州刺史,自是料理东南方面对吴国的军务,或许还为了截断青徐与江东的军事联系。曹休先后所任,都是当时有军国大事亟待处理的关键位置。当曹丕着手排斥臧霸在青徐地区的军事存在的时候,又一次起用拥有权威的曹休“都督青徐”,这是本年内曹休的第四次调动。曹休获青、徐都督职任,得以把臧霸及其他青徐豪霸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并进一步筹划把臧霸从青徐挤走。这样,曹丕未折一兵,就在青徐地区初步实现了“易诸城守,用谯沛人”这样一个重大措施,在同青徐豪霸势力的斗争中,赢得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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