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见陈寿祺《尚书大传》辑本,本书第二章第二节已有引用和讨论,这里不再重复。
[25]马王堆帛书《易传》中的《要》篇载孔子语,见裘锡圭主编《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第三册,第118页。
[26]在《要》篇中,孔子还说“我观其德义耳”,上引文中的“德”是“德义”之省。李学勤认为,这里的“德义”当即《易·系辞上》中所说的蓍、卦之德,六爻之义,也就是神、智和变易,用现在的术语说即《易》中的哲学。说见《从〈要〉篇看孔子与〈易〉》,《简帛佚籍与学术史》,第263页。本书称之为“义理”。
[27]汪荣宝《法言义疏》卷一一,第264页。
[28]唐吴祕《法言》注云:“以天占人者,观天以见人事也;以人占天者,因人以知天意也。”(见《法言义疏》卷一一,第264—265页)其说是也。
[29]《银雀山汉墓竹简〔二〕》,第229页。本书改用宽式释文,下同。
[30]《银雀山汉墓竹简〔二〕》,第226页。
[31]关于《人君不善之应》《五令》两篇的介绍,参见李零《读银雀山汉简〈三十时〉》,《中国方术续考》附录一,第302—303页,以及叶山《论银雀山阴阳文献的复原及其与道家黄老学派的关系》,《简帛研究译丛》第二辑,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11、113、114页。
[32]银雀山汉墓是武帝初年的墓葬,其中竹书的抄写年代应不晚于此时。参见山东省博物馆、临沂文物组《山东临沂西汉墓发现〈孙子兵法〉和〈孙膑兵法〉等竹简的简报》,《文物》1974年第2期。
[33]《汉书》卷七五《京房传》。
[34]《旧唐书》卷七九《李淳风传》,中华书局,1975年。案“当时术者疑其别有役使”《新唐书》卷二〇四《方技·李淳风传》作“当世术家意有鬼神相之”,“别有役使”谓役使鬼神也。
[35]《乙巳占》卷三《史司》,第66页。
[36]《乙巳占》卷三,第65—66页。
[37]《乙巳占》,序第1页。
[38]《乙巳占》卷三,第64页。这些思想在他所编纂的《晋书·天文志》的序言中还有更完整和清晰的表达,此不赘引。
[39]相关研究有:李汉三《阴阳五行对两汉政治的影响(中篇)》,《大陆杂志》第27卷第8、9期,后收入《大陆杂志史学丛书》第2辑第1册《三代秦汉魏晋史研究论集》,大陆杂志社,1967年;孙广德《先秦两汉阴阳五行说的政治思想》第五章第三节,台湾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263—283页;影山辉国《汉代における灾异と政治——宰相の灾异责任を中心に》,《史学杂志》卷90,1981年;陈业新《灾害与两汉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6—204页;金霞《两汉魏晋南北朝祥瑞灾异研究》第二章《两汉魏晋南北朝祥瑞灾异的政治功能》,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李军《灾害危机与唐代政治》第四至六章,首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又见阎守诚主编《危机与应对:自然灾害与唐代社会》第五、六章,人民出版社,2008年;韦兵《星占历法与宋代政治文化》第二章《徽宗朝异常天象与政治》,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40]《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
[41]《汉书》卷九《元帝纪》。
[42]按《墨子》引作《汤说》,《国语》引作《汤誓》,今据《墨子》作《汤说》。说,祭名。参看刘宝楠《论语正义》卷二三,中华书局,1990年,第758—760页;孙诒让《墨子间诂》卷四,中华书局,2001年,第122页。此事的“增订版”还见于《吕氏春秋·顺民》:“昔者汤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五年不收。汤乃以身祷于桑林,曰:‘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于是翦其发,磨其手,以身为牺牲,用祈福于上帝。民乃甚说,雨乃大至。则汤达乎鬼神之化,人事之传也。”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卷九,中华书局,2009年,第200—201页。
[43]分见《汉书》卷四《文帝纪》载元年正月、三月,二年正月、五月诏。
[44]《史记》卷八四《屈原贾生列传》。
[45]《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
[46]《汉书》卷八八《儒林传》。
[47]《吕氏春秋集释》卷六,第145—147页。
[48]子韦是宋国的司星官,也是史官。《汉书·艺文志》“阴阳家”有《宋司星子韦》三篇,班固自注云“景公之史”。宋景公此事,又见《史记·宋世家》《淮南子·道应》《新序·杂事》诸篇。《论衡·变虚篇》称:“《子韦书录序奏》亦言:‘君出三善言,荧惑宜有动,于是候之,果徙舍。’”(黄晖《论衡校释》卷四,中华书局,1990年,第211页)《子韦书录序奏》即刘向所作的书录,推测宋景公荧惑守心事亦见《宋司星子韦》一书。《宋司星子韦》在《汉志》“阴阳家”之首,成书在战国时,当即《吕氏春秋》以下诸书之所本。
[49]《史记》卷一〇《孝文本纪》集解、《汉书》卷四《文帝纪》注引。
[50]宋景公事,子韦已有“移祸”之明文。楚昭王事,见《史记》卷四〇《楚世家》:“昭王曰:‘将相,孤之股肱也,今移祸,庸去是身乎。’”
[51]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七《诗》“勿以祸适”条引之按曰“祸读为过”(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76页),王念孙《广雅疏证补正》“过,责也”条亦云“祸与过古字通”(江苏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419页上)。“过”“祸”古字虽通,然《史》《汉》载文帝诏并作“过”,又有“百官之非”云云,“非”与“过”同义相对,知此“过”字不读为“祸”。
[52]《后汉书》卷四四《徐防传》。
[53]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见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第47—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