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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儒法社会理念的差异

作者:许抗生/聂保平/聂清 当前章节:2667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07:45

儒法经济理念的冲突之所以难以调和,是因为它们背后所支持的理论背景差异巨大。虽然法家在历史演进上有来自儒家的脉络,但是实际上儒法两家的根本理念有不可调和的内容。所以《盐铁论》不仅体现了他们经济观点的差异,也体现了更为广阔社会立场的纷争。

从发展线索来看,法家之士如李悝、吴起、商鞅等都受到河西学派的影响,追溯其源头可以上至子夏的教化。但显然这一支儒学所演化出来的是对社会制度的侧重,已经与思孟学派对心性的侧重大为不同。战国时期特殊的环境使得这支学派发生变异,直至李斯、韩非从荀子门下自成一家。法家在战国时期迅速展开并取得主导地位,说明它更适合在国家剧烈竞争的情况下取得优势,因此它的治国理论随之成为主流。然而看似矛盾的是,纯粹以法家治国的秦国发展为战国之霸,而同样以法家治国的秦帝国却转瞬间轰然崩溃。于是汉初士人一方面在延续秦朝的体制,另外一方面纷纷反思秦制的得失。虽然反思大多局限于道德伦理领域,但是盐铁会议中双方的辩论,可以看出当时对于法家所构建的社会制度也开始了思考。

首先从对待中央政府的功能来看,儒法两派便有明显分歧。虽然儒家、法家都支持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但他们的动机各不相同。法家的立场是强国,国家是所有利益的最终归属。儒家的目的则是安民,强大国家只是安民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这一差异决定了他们对政府强度的要求不同:法家强调绝对的军事力量,而儒家认为只需要必备的军事力量。不同的军事力量反过来又影响到税收的额度,税收额度又影响经济民生的发展。

其次对于帝王的地位,当时儒家和法家都强调帝王的作用和地位,其尊崇完全超出了前代。但是儒法两家增强王权的途径不一样:法家通过法令的统一而消除豪族影响,儒家则是通过礼乐制度凸显皇权的尊贵。两派思想之间对待帝王最为重要的区别是:法家系统内的帝王具有绝对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约束;而儒家始终对王权有诸种限制,或者是来自道义上的限制,或者是伦常上的限制,或者是舆论上的限制等等,至董仲舒又发展为天命上的限制。无限制的王权对于社会经济运行具有绝对的掌控,从而忽视了社会经济的复杂程度,往往出现效果同动机相反的局面。而儒家限制王权,实际上也就等于支持了经济的自主发展,虽然儒家同样不赞成商业。

最后是对于官吏和民众的地位,儒家和法家也差异很大。法家的立场很清楚,秦律规定“以吏为师”,官吏不仅具有行政权力,而且是意识形态权威,民众则完全被动。而传统儒家的民本思想使得他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社会:如果从民众的角度看,官吏应该如何作为?简言之,法家认为民众只是政府运作的一颗棋子,而儒家认为民众是社会运行的最终目的。这样以来,法家的官吏就具备了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力,而儒家官吏则禁止经营商业。两者的利弊,已不必多言。

汉代的实际政治,摇摆于两种理念之间。盐铁会议所表现出的争议,只是儒法冲突的一次表现。这两种社会理念不同导致的纷争,还会再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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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汉书》卷七《昭帝纪》,第223页。

(2) 《汉书》卷六六《车千秋传》,第2886页。

(3) 《汉书》卷六六《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第2903页。

(4) 《盐铁论》虽由宣帝时期桓宽整理成文,但显然辩论当时就有详细官方记录。

(5) 《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第3151页。

(6) 《汉书》卷六六下《西域传》,第3914页。

(7) 《汉书》谓当时局面为“政事一决大将军光”(第2886页)。

(8) 《资治通鉴》卷二三《汉纪十五》,第756页。

(9) 《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第1157页。

(10) 《汉书·食货志》:“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民媮甘食好衣,不事畜臧之业,而县官以盐、铁、缗钱之故,用少饶矣。”算缗本来是试图划拨豪强诸侯之私产入公共财政,但是因为没有合适的审计系统,遂演化为人人自危的“告缗”。告缗的结果是中等以上收入人家大量破产,民众无人敢置积蓄。这样的结果是使得财政税收的基础更为薄弱而社会动荡不堪,因此可谓得不偿失。

(11) 《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1433页。

(12) 《盐铁论校注》卷一《本议》,第4页。

(13) 《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1441页。

(14) 酒的专卖只施行了十一年,天汉三年起,止于始元六年:“秋七月,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

(15) 《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1428—1429页。

(16) 有段时间把《盐铁论》中两派争夺概括为地主阶级和商人阶级的对抗,现在看来贤良文学不是代表地主阶层,而桑弘羊他们也绝非代表商人利益。

(17) 徐复观认为桑弘羊不属于法家,见《两汉思想史》第三卷。

(18) 桑弘羊认为专卖均输等手段,不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更是为了“将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兼并之路也”。(《盐铁论·复古》)他所说的本,不是历史上通常所说的农业,而是中央,末则指代地方豪强。

(19) 《盐铁论校注》卷一《本议》,第4—5页。

(20) 《盐铁论校注》卷六《水旱》,第429页。

(21) 《盐铁论校注》卷六《水旱》,第429页。

(22) 《盐铁论校注》卷六《水旱》,第429—430页。

(23) 《盐铁论校注》卷六《水旱》,第430页。

(24) 《盐铁论校注》卷三《未通》,第191页。

(25) 《盐铁论校注》卷三《未通》,第192页。

(26) 《盐铁论校注》卷一《力耕》,第29页。

(27) 《盐铁论校注》卷一《力耕》,第29页。

(28) 《盐铁论校注》卷一《力耕》,第27页。

(29) 《盐铁论校注》卷一《力耕》,第27—28页。

(30) 《盐铁论校注》卷一《复古》,第79—80页。

(31) 《盐铁论校注》卷一《复古》,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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