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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包伟民/刘后滨 当前章节:15365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05:23

孤子袤年泣血谨识。」

童愈刊。」

石高79公分、宽58.5公分、厚9公分。吕大麟一支,自婺州迁居绍兴,长期居住于会稽附近。周必大《思陵录》载,主管明道宫吕大麟曾自城中相访,即为寄居绍兴之证。又,方大琮《铁庵集》卷二四《与林提干进礼书》云:“然或者谓吕之子孙不甚寿,亦祖山掘凿太过也。”《圹志》言吕祖忞“年踰从心,族姻以为稀有”,亦可见吕氏族人大多寿数不永。

吕祖忞,为薛氏第五子。但据《吕大麟妻薛氏圹志》,薛氏去世时止祖恕、祖慤、祖宪、祖志四子,则祖忞为庶出。

15.《吕康年妻刘氏圹志》(图15):

图15 吕康年妻刘氏圹志

迪功郎、温州录事参军吕君康年之妻刘氏,讳幼敏,婺」之武川人。先君之长女也。曾祖考讳嘉成,承议郎。祖考」讳昭忠,承事郎。先君讳清臣,学于吕成公之门,不仕。

性」凝重有仪榘,家庭化之,伯姊类焉。既笄,归于吕氏。吕为」中原名家,阃范饬于他族,伯姊始入,于腵修盥馈之节」无所失,及庙见,于执笲奠菜之敬无所隳,授以事,于伏」腊饔饎之务无所遗。盖仪足以称礼,职足以称功也。尤」能孝于姑,而姑爱之;相于夫,而夫敬之;宜于家,皆与之」曰:“真吕氏妇也。”

初,录参君以诸生登第,主庆元鄞县簿,」再调,未上而卒。于时姑曾夫人寿已高,念之不置。伯姊」不敢以戚其姑,曲意娱悦,凡膳馈汤饵之奉,非手不以」进。曾夫人亦恃之如孝女,用以释其忧。录参君卒,有二」子一女,伯姊拊之若己出。而一子忽以死,未几,曾夫人」即世,而一子又以死。至是,而伯姊之忧浸结,叹善人之」无子,伤母职之莫酬,将何以答录参君及泉之望。而气」

血乘之,得痈疽之疾,绵缠不已。始从宗奭之居,相依以」治病,随愈而复作。更刚注之齐,凡三载,卒以不疗而死,」实端平初元十二月十七日也。生于淳熙辛丑九月,享」年五十有四。前三岁,录参仲兄永嘉贰车命立会稽簿」正之、安之为录参嗣,伯姊方以自慰,曾未及待其养,」而伯姊遽死,呜呼痛哉!以明年二月二十一日奉其柩」葬于明招山,从录参君之兆。

弟宗奭谨识。」

表侄王执礼书讳。」

童愈刊」

石高43.2公分、宽82公分、厚8公分。吕康年,吕祖俭次子、吕乔年之弟。其任鄞县主簿,在嘉定十三年前后,见《宝庆四明志》卷一二《鄞县志》,未及任温州录事参军而卒。

“录参仲兄永嘉贰车”,即温州通判,为吕祖谦子吕延年,见《弘治温州府志》卷八《宦职》。论序齿,吕延年在“年”字辈家族成员中,排行第二,故称“仲兄”。吕安之、吕正之为吕祖义之孙,入继吕康年,民国《上木阜吕氏宗谱》(天一阁博物馆藏)有载,与此吻合。

16.《吕荣年圹志》(图16):

图16 吕荣年圹志

吕荣年,字华父,予长子也。母曰荥泽薛氏,始予娶之三载,适入」官主上虞簿而荣年生,是为先君第三孙。

幼不耆弄,王父母皆」隆爱之;及长,沈静知尚轨律,不事浮习,足迹不轻出门。性温厚,」于人无迕,其在亲侧,循循如也。唯谨平居,言若不出口,至付以」事,乃辄领解,徐察其为,率整有条理。从师肄学业口进可观,期」异日慰吾老。倏感疾,终于会稽里舍,得年二十有二。当荣年疾」革,语洒然如常时;临没,与父母诀,神爽不乱,犹以病中手装书」为言。少焉即瞑,乌虖可哀也已。

荣年生以淳熙十年十月二十」七日,卒以嘉泰四年六月十三日。自予曾大父太师莱公、大父」秘阁、先君右司悉葬婺州武义县明招山,荣年卒之岁十月丁」酉乃以其丧祔于祖茔之次。予有四子,叔骏年七岁矣,先以庆」元戊午夏六月逝,瘗越之近郊,□是亦徙其柩,葬于荣年圹侧,」盖同兆云。凡先世贯籍、名讳具载史传、家牒可考见者,皆不书。

父从政郎、新和州录事参军祖宪记。

童逊刊」

石高66公分、宽40.5公分、厚9公分。据《圹志》,吕大麟一支,包括吕祖宪长期居住于绍兴地区。吕荣年卒于会稽里舍,其子叔骏早夭后亦葬于会稽近郊,后迁葬明招山。吕氏家族,无论居住婺州或绍兴,卒后均聚葬明招山,只有极个别的葬于所居地。如绍兴县曾出土《吕有年圹志》(绍兴藏家张笑容先生收藏),吕有年,为吕本中次子吕大同孙、吕祖平之子,以“咸淳癸酉四月甲申日奉窆于绍兴府山阴县谢墅之原”。

17.《吕宜之圹志》(图17):

图17 吕宜之圹志

先君姓吕氏,讳宜之、字明善。先世河东人,建炎南渡,遂家于婺。丞相许国文」靖公,八世祖也。曾祖大猷,朝奉大夫、知汀州,妣宜人张氏。祖祖义,从事郎、绍」兴府会稽县主簿,妣孺人田氏。父嵩年,妣时氏。

先君禀性刚毅,律己端方,志」气轩昂,不在人下。睦宗族,和姻党,恩意周浃,待人接物,寒暑靡倦。幼从家学,」接闻诸长。乙卯秋,以从叔祖戎监胄牒领举,旋染目眚,端居杜门,自号“水村”,」分甘淡泊,而植立门户,未尝少置靖念。先君一生勤约,营创数椽,意图容老。」时异事殊,弗遑寜处,遂迁先祠,触景伤怀,积忧成疾,竟终寓止,呜呼痛哉!

先」君生于绍定辛卯二月十二日,卒于至元甲申正月二十日,享年五十有四,」娶缙云田氏,世姻也。男三人:长克庄;次克开,继吴门伯父都大后;次克昌,继」越上叔父将仕后。女克巽,先六年卒。孙男绍复、孙女绍柔。惟是宅兆久未协」吉,不肖孤夙夜不宁,卜以己丑孟春丁酉葬于武义县来苏乡明招山社塘」坞之原,附祖兆也。聊叙岁月纳诸幽圹,呜呼痛哉!孤子克庄泣血谨识。」

前朝奉郎盛夬书讳。」

石高84.5公分、宽53公分、厚8.5公分。2014年出土于明招山稻闸塘山麓,这是明招山出土的少有的第六代家族成员之一。吕氏姻亲田氏,为处州缙云县人,疑吕祖义之妻田氏亦为缙云人。吕宜之以从叔吕延年任军器监主簿恩荫参加漕试,二子分别出继吴县、绍兴地区亲族,其中绍兴为吕大麟、吕大同支所居地。“都大”“将仕”皆为官称,“都大”为“江淮等路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公事”省称,然名不可考。志中叙及,吕宜之的宅院在宋元易代之际已无法安居,可见婺州吕氏在当时受到了不小的冲击。

吕延年一支,有徙居缙云者,是为“缙云河东吕氏”。直至今日,每逢清明节,其族人每年仍来明招山上坟扫墓。

The Tomb Inscriptions of the Lü Zuqian Family in the Southern Song Dynasty Uncovered from the Mount Mingzhao

Zheng Jiali

Abstract:The family cemetery of Lü Zuqian was located in Mt.Mingzhao,Wuyi,Zhejiang Province.Since the Lü family moved to the South across the Yangtze River,since Lü Haowen there were five generations of Lü family members who were buried in this area.In recent years,seventeen tomb inscriptions have been uncovered from this area,which are not known before.There offer very crucial historical sources for our understanding of the Lü family and the design and planning of the Lü Zuqian family cemetery.

Keywords:Mt.Mingzhao;Lü Zuqian;Tomb Inscription

·述论·

唐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研究述评

赵璐璐

自秦朝建立郡县制以来,县一直是地方最基层一级行政区划,是国家实现基层管理、控制百姓的关键所在。县官则是官僚体系中最下级的国家官员。县以下的乡里村坊基层组织不具备行政权力,乡里村坊负责人也非国家正式任命的品官。县级政权是国家与社会的连接处,县官作为名副其实的“亲民官”,是联系朝廷和百姓的纽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县级政权在地方行政体制和基层管理方面所具有的某些特点,实际上是整个中国帝制时代县级政权均具有的,县级政权在赋税征收、民户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也是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不曾改变的。县在地方行政体制中的基层地位和一些职能方面的“不变”,反映出中国古代制度上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也体现出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特点。

但是,县级政权的行政体制和运作方式,及其对基层政务的管理模式和部分管理职能,在中国古代不同时期是存在差异的。由于受到各种外因与内因的影响,体制和机制都在产生变化,甚至发生重要的转型。隋唐时期就是县级行政体制和运作机制发生重大转变的关键时期。

隋唐之际,中央行政体制完成了由三公九卿制到三省六部制的转型。在新的中央行政体制下,如何将地方政务纳入尚书六部体制内进行管理,这是隋和唐前期制度调整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地方政务的主要内容,如户籍与土地管理、赋役的征收和差派、社会治安的管理等,自秦汉以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是随着中央行政体制中三省六部制取代三公九卿制,实现三省六部体制下对地方政务的管理,必然要面临政务的重新划分与归总,以对应中央层面尚书六部对国家政务的划分。而中央行政运行机制的转变,也自然引起地方政务处理方式和程序的种种改变,以形成不同于汉魏的地方行政体制和运作模式。加上隋代将地方官员的任免权收归中央,使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更加直接和严密,地方政务中需要中央行使最终裁决权的部分自然相应增多。在新的体制和形势下,如何实现对地方政务高效有序的管理,就成为隋和唐初政治体制变革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在这一背景下,梳理隋唐时期地方行政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观察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务如何纳入中央六部管理,将深化对隋唐地方行政体制的认识,也是从一个不同的视角探讨中央和地方的互动,以及中央行政体制和地方行政体制的相互影响。

而在这种地方行政格局转型之际,唐代地方行政体制,包括县级行政体制,就体现出不同于以往的一些特点。在其与中央体制对接的过程中,一方面县级行政体制要形成与尚书六部和府州曹司的对应,另一方面又需要应对不断变化的基层统治形式,实现对百姓的管理。这就使得唐代县级政权行政运行方式经历了一个从理想到务实的变化。而中唐以后社会经济形势和行政制度的诸多变化,又对隋至唐前期定型的县级行政体制带来了新的冲击,促进了县级政务管理模式的再变化。唐代县级政权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变化,伴随着隋和唐初以来整个国家行政体制的变革和政府运作模式的转型,唐代的县政因此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可以说,县级政权管理模式从隋唐之际到宋代的转变,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变化。对唐代县级政权的研究,因此具有独特的魅力和意义。

一 唐代县级官吏与县级体制研究的学术积累

唐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研究的学术积累。离不开与唐代县级体制和县级官吏相关的各类成果,与唐代县政相关的唐代地方行政研究、基层组织研究、中央地方关系研究等在不同层面亦和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研究的主题有关。因此,有必要对唐代县级体制和职官研究,进行学术史回顾,进而阐述笔者的研究视角。

第一,关于唐代县令、佐官的研究。职官研究是制度史研究中最基本和常见的研究模式,前人在唐代县令和县佐研究方面已有不少成果。较早研究唐代县令的是王寿南《论唐代的县令》[1]一文,文中对唐代县的等级、县令的品级和职掌、选任等问题均有论述,并考察了县令迁转与政风的关系。张荣芳《唐代京兆府领京畿县令之分析》[2]统计了曾任京畿县令的人次,在此基础上分析其职掌、选任、迁转途径等问题。作者以这种统计模式对迁转途径进行分析,成为以后许多文章效仿的研究方法。砺波护《唐代的县尉》[3]通过对唐人制诰、厅壁记的研究,指出唐代上县如有两名县尉,一般是一人掌功、仓、户,一人掌兵、法、工,不过并不绝对,下县则一名县尉承担全部公务,并探讨了县尉作为“捕贼官”的工作职能。他同时论述了县尉在官员升迁系统中的地位,认为在唐代县尉是官员迁转的重要职位,而宋代这一环则由县令代替。这一点为进一步思考和研究唐宋之间县政的变化提供了很好的视角。黄修明《唐代县令考论》[4]从基本史料出发,比较全面地介绍了唐代县令的品阶、职掌、选任、任期、考课、升迁等诸方面问题。文章贵在全面,但是对唐代前期、后期县令职掌、选任等各方面的差异没有关注,细节研究也稍欠缺。刘后滨《论唐代县令的选授》[5]重点分析县令的职掌、出身、选授等问题。文章认为县令选授的道德要求普遍高于文化素质,担任县令者的出身则以非清流为主。而中晚唐以来,对县令的文化素质的要求日渐提高,县令中明经出身者的比例增多,县令选授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将县令选授放在整个文官铨选体系中进行考察,并关注唐代中期以来县令职掌、选任的变化发展是本文的独特之处。

赖瑞和《唐代基层文官》和《唐代中层文官》[6]两书中分别各有一章研究了唐代的县尉与唐代的县令,文章在叙述方式、研究视角方面均试图摆脱制度史研究枯燥无味的传统模式,也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唐后期地方长官自辟州县官等,但是整体来看仍不够深入。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一书及其相关论文[7]集中研究了唐代县级政权中的各类官吏,对前人着墨不多的县丞、县主簿均有比较系统的研究。除了县官的出身、职掌、迁转途径等关注较多的话题外,作者还探讨了唐后期县丞、主簿等的废置和原因,县官兼任、出差对县政的影响等以前为人所忽视的议题,丰富了对唐代县官的研究。另有多篇学位论文[8]均以唐代的县官为研究对象,在资料的搜集与一些细节问题的研究上各篇论文均有优长,但是其研究模式基本仍是从出身、职掌、迁转等方面入手,没有寻找到更加新颖的研究路径。

但是,毋庸置疑,以事务为中心着眼于政务运行的研究方法离不开以职官为中心的传统制度史研究模式。近些年来关于唐代中央政治体制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无疑是以前人扎实可信的中央职官制度的研究为基础的。而唐代地方行政体制的研究本身就比较薄弱,在具体职官研究方面仍有不少空白,更难谈地方政务运作的研究了。这些年对唐代县级体制和县级官员的研究日益增多,说明地方和基层制度正在受到以往所没有的重视,而众多的研究成果则是进行县级政务运行和体制变迁研究的基石。

第二,关于唐代县级行政、地方行政体制的研究。对于唐代地方行政体制和县级体制的研究亦有一些成果,其中不少观点值得借鉴。较早时期通论性质的著作和论文[9]或者过于简略,或者对今人研究助益不大,因此不拟一一展开介绍。就地方行政制度而言,严耕望的《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10]虽然没有最终进行到隋唐部分,但是对南北县级政权均有研究,是考察隋唐以来县制渊源很好的参考著作。其对唐代府州僚佐和使府幕僚的研究和相关结论,于今人的研究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1]。张建彬《唐代县级行政研究》[12]是第一篇以唐代县级行政为题的博士论文,在三大部分的框架中,第一部分作者主要研究了县级官员;第二部分论述了唐代县级政权的各项基本职能,包括经济职能、司法职能、礼仪教化职能、水利建设职能等方面;第三部分分析县级政权的非制度化趋势,主要是县典胥吏对县级行政的把持、外来势力对县级行政的干扰、县司品官管理权的实际下移三个方面。文章将县级政权的职能与县官的职掌分开看待,没有将县令的职掌与县作为地方机构的职能等同起来,这一点很有意义。

李方《唐西州行政体制考论》[13]一书将相关的吐鲁番文书按照西州都督府及其各曹司、县司与基层单位以及军事组织系统等进行了归类排比,又将其置于具体的政务运作诸环节中。通过研究指出西州诸县有司户、司法二曹,与史籍记载吻合,另外还通过对出土文书和一般史料的考察,指出西州诸县、敦煌县和内地畿县以下的县还有史籍无载的司兵机构,说明现实与制度规定是有差距的。作者还讨论了县尉分判诸司以及县诸司佐史的工作,填补了县诸司佐史研究的许多空白。虽然全书以西州为讨论对象,但是有助于我们很好地理解唐代县级政权的运作情况。另外,该书及作者相关文章对吐鲁番文书中西州各级官吏的研究,对利用文书研究西州的州县政务提供了详尽的资料[14]。李锦绣在《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一书《唐后期的官制:行政模式与行政手段的变革》[15]一章探讨唐代后期官制的变化,其中许多观点很有启发。比如对唐后期四等官制解体、勾检制度变革的论述,关于通判官的消失、通判官个别专知化的发展趋势的研究,虽不是针对县级行政体制而发,但同样适用。结合其对唐后期州县财务行政差遣化、分务化的研究[16],填补了很多唐代后期州县行政研究中的空白。夏炎《试论唐代的州县关系》[17]从州级政权参与县级官员的选任、考课、监察三方面入手,考察了唐代的州县关系。文章认为唐代后期藩镇崛起后,州级政权的考课、监察等权力受到了观察、节度使权力的冲击,破坏了州县间正常的行政关系。虽然文章主要立足于州进行讨论,但从州县关系角度入手对地方行政制度进行研究以往几乎不见,在研究县级政权问题方面值得借鉴。雷闻《关文与唐代地方政府内部的行政运作——以新获吐鲁番文书为中心》[18]通过对新获《唐永徽五年至六年(654~655)安西都护府案卷为安门等事》文书的解读,探讨了关文的成立及行用,并研究了关文所反映的录事司与各曹之间的关系,对于县衙各司之间关文的使用情况也有所涉及。文章通过对文书的研究加深了对唐代地方政府运行机制的认识,从研究方法和具体成果上都推进了对唐代地方行政体制研究模式的转变。

第三,关于唐代乡里-乡村组织的研究。唐代乡里组织与县级政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研究县级政务不能忽视乡里制度、乡村组织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近年来,关于唐代基层组织和地方社会的研究大幅增多,为讨论基层与县级政权的政务关系提供了很好的研究基础。唐代乡、里之间的关系,一度是讨论的热点问题,这与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的发展密切相关。陈国灿《唐五代敦煌县乡里制的演变》[19]一文即是利用文书研究乡里制度的典范。文章在考订乡名基础上,研究了各时期敦煌县乡里制的特点,指出归义军时期“乡”作为基层政权的实体,权力大为扩充,里正任务随之减轻。赵吕甫《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能地位》[20]一文研究了唐代乡政权在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唐朝实施的农村基层统治形式是由乡及其所属的里相结合的两级制,唐代乡长官是一个乡的主要负责人。王永曾《试论唐代敦煌的乡里》[21]一文认为,唐代的乡里不仅是国家政权的执行机构,而且是政府制定种种经济政策的依据和出发点。唐代敦煌的乡里,处理民政事务的职责较轻,但是在“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等几个主要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推动了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两文在就乡里关系上,都认为乡是里的上级机构,乡是实体建制,乡级官员具有实质性的职能和作用。张广达在《唐灭高昌国后的西州形势》[22]一文中专有一节考察唐在西州建立的乡里、邻保、坊。文中通过对吐鲁番文书的研究,辑出了所见的西州乡和里的名称,论证了乡里制在西州的实施,并指出唐代有些时期乡级政权由里正行使,强调里正是乡里政权的实际负责人。李锦绣从财政方面考察,结合出土文书和文献证明唐代乡与里不是两级制,乡的财务行政不是由乡长完成,而是由里正执行,不同意赵吕甫所说的乡里两级制。文中指出,籍帐的编制与申报,征收赋税等与财政经济有关的事务都是里正负责,而不是乡长负责[23]。总的来看,虽然对唐代乡级政权是否实体存在的意见仍不统一,但基本上,就唐代前期的情况来看,现在学者们大多赞同乡里制不是行政上的两级制,县以下是由里正实际负责而非乡长,乡级政权并没有实际行政权。

这几年,相继出版了几部研究唐代乡里村坊制度的论著,研究视角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基层组织方面,关注点由乡里转变为乡村同时将乡里-乡村组织放入国家与社会的大视角下进行考察也成为流行。谷更有《唐宋国家与乡村社会》一书及相关论文[24]讨论唐宋的乡村控制问题,从城乡分离、乡官制到户役制的变化、乡职人员分析等方面考察唐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25]则是从“富民社会”的视角解释唐宋之间乡村社会的变化。刘再聪的博士学位论文《唐朝“村”制度研究》[26]考察了唐代以前村的演变和唐代以来“村”作为制度上的基层行政单位的确立。作者认为唐代地方行政体制并不是完全统一和相同的,西州没有村制,安西四镇村制发达,岭南村制一直不发达而是洞制,所以村制的最初和根本目的是加强基层控制。村制原本是作为里制的补充设立的,由于两税法的实施,整个赋役的重心由对人的控制转移为对地的控制,所以完全以控制人为基础的里制的重要性自然会消退,村制进而代替里制成为唐代后期主要基层制度。这些见解对理解唐代的村制很有启发。张国刚《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27]一文通过对唐代乡制、邻保村坊制、里正及其职能等方面的考察,论证了唐代乡村基层组织的发展由县-乡-里结构向县-乡-村结构的演变。里正是乡司的实际主管,本身就暗含着“里”的弱化这一视角很是新颖。

唐代基层组织由乡里体制向乡村组织变化,已是众多研究者的共识,变化的原因则众说纷纭,各有道理。问题是县级政权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以县司的视角来观察基层、观察众多的“乡官”,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现在已有的研究就唐代前期来说,大多是从县级政权对乡官的选任和考核等方面来讨论县司与基层的关系的[28],至唐代后期则以乡官制向户役制的转变、地方势力对县级行政的干扰为主要研究方向[29]。可是实际上吐鲁番文书中存在许多乡里“前官”仍在承担原有工作的现象,说明管理官僚系统内官员的一套铨选、考课规定,制度上虽然也大体实施在地方基层非品官身上,但是,在地方州县日常行政中可能另有更符合实际情况的管理方式。在以后的研究中,需要在前人已有的成果上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将县与基层结合起来考察,并且关注制度与实际的差异。

第四,关于唐代吏制研究。唐代制度上并无明确的“胥吏”概念,在社会认知上此时官吏界限还不明显,唐人本身的认识也比较零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后人对唐代胥吏的研究,可能会存在一种概念上的误差。就今人研究来说,现在大多认同中央流外官、地方无品杂任都属于胥吏,中央部分流内九品官也被视为流外,属于“吏”的范畴[30]。近年黄正建基于《天圣令·杂令》中的规定对唐代诸色人的研究,澄清了胥吏的概念,为进一步细致的研究奠定了基础[31]。关于中央低级品官和流外官的研究,基本属于中央官制的范畴[32],但唐代地方州县是否存在流外官这一问题则与州县体制有密切关系。王永兴在《关于唐代流外官的两点意见——唐流外官制研究之二》[33]中认为县录事、佐、史均为流外官。张广达在《论唐代的吏》一文中则认为州县佐、史是杂任。郭锋在《唐代流外官试探》一文中认为,除在京师诸司及地方直属中央的一些单位和都护府一级的机构内有流外官外,其他情况如州县机构,是没有流外官的,州县胥吏属于杂任范畴。任士英则认为地方府、州、县机构中必有流外官设置,将其胥吏全归为杂任是不妥当的[34]。近年来得益于《天圣令》的发现,对这一问题有了比较确切的认识。原来所说的唐代州县胥吏这些人员当中,并没有流外官,唐代州县胥吏,是由杂任和杂职两类人员组成的[35]。将唐代前期地方行政人员分为品官、杂任、杂职三大类进行研究和比较,相较于官、吏的划分,可能更贴近唐代前期的实际状况和唐人的分类理念。

关于唐代胥吏在唐代中央和地方行政中的作用,筑山治三郎及王永兴、卢向前、李锦绣、李春润先生分别从胥吏职掌、公文程序、勾检制、财务体系等各方面进行了研究[36],前引诸书对于里正、村正等职能的考察也属于这一范围[37]。祝总斌《试论我国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机制》[38]以官吏制衡为主要切入点,在更广阔的历史时间段中讨论了胥吏的作用问题。对唐代胥吏的管理方式的研究,除了对流外官的研究最为集中之外,另有一些文章涉及地方胥吏的迁转、考课等问题[39],李锦绣对勒留官的研究[40],叶炜对胥吏的职位管理方式的研究[41],也均与此问题相关。

站在更大的背景下研究官、吏问题,以此来考察唐代乃至中国古代的胥吏是在各种具体问题研究成果上的新努力。祝总斌在《试论我国古代吏胥制度的发展阶段及其形成的原因》[42]一文中将古代吏制的发展分为官、吏身份无差别,官、吏身份有差别,制度上官、吏界限分明三个阶段,并对各个阶段进行分析讨论,有助于我们对中国整个胥吏制度的把握和认识,也有利于更加清晰地认识唐代吏制发展的特点及其所处的历史地位。李锦绣在唐代后期行政模式的研究方面专门考察了唐后期官、吏制度的变化[43],她认为唐代后期新型胥吏出现并逐渐代替旧的胥吏,同时官与吏的界限趋于模糊,官领吏职,官员吏职化。叶炜《南北朝隋唐官吏分途研究》一书是最新的关于唐代胥吏问题的研究成果,全书以官、吏的分途和胥吏制度的变化为主要考察点,研究南北朝隋唐以来官吏的分化、分层及分类管理模式等问题。他认为唐代后期胥吏管理政策的变化,并不是官吏界限混淆的表现,而是反映了唐代后期胥吏管理中“一种务实、灵活,充分运用不同等级阶梯效力以调整利益、调动积极性的特点”[44]。这几种观点对于今后的研究都很有启发,官员职掌的具体化、事务化,是否就是李氏所说的“吏职化”,在官、吏职掌逐渐趋同的情况下,官、吏的概念和内涵在制度上却逐渐清晰和分化,这种现象如何解释和定位,都值得进一步思考和讨论。另外,结合《天圣令》对唐代前期地方行政人员的分类,考察其在地方政务运行中的作用及其在唐代后期的兴衰变化,也是研究的增长点,有助于跳出后人对唐代胥吏的定义,以唐人的概念来审视这一群体,并揭示唐宋之间的变化和沿革。

总体上,对于唐代县级政权的研究来说,以上是涉及这一论题的几个大方面的学术史回顾。前人丰富的研究成果为我们下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尤其是近20年来的研究,更是在研究深度和广度上有很大的拓展,推进了我们对唐代县级政权的认识。以此为出发点,结合新的方法和新的材料,深化细节研究,在唐代县级官吏和县级体制问题的研究上有所创新,探索中古时期地方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将是下一步工作的目标。

二 唐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的研究取向与新问题的展开

以往对唐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受到视角和材料两方面的限制。传统的制度史研究多以职官为中心,这无疑是受到史料的影响。《唐六典》以及两《唐书》《职官志》与《百官志》均是以官职为中心,《通典》《唐会要》虽然对不同时期的诏令奏议和各级官僚所掌事务比较重视,但基本上仍是以职官为重点。因此在研究的切入点上,以官职为中心的研究方式最为常见,而往往忽略事务的具体办理过程和实际政务运行方式。对制度的描述因此显得平面和静态,缺乏整体感和动态分析。加上传世史料一般重中央而轻地方,唐代史籍对地方制度的记载并不多,很难据此完整勾画出州县政务运行的具体过程。学术界对于宋代以后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大量的方志文献和其他地方资料,而唐代地方制度研究中此类资料非常匮乏,尤其是对于县政的研究来说,确实难以推进和深入。在资料的运用和解读方面,由于以往的研究基本还停留在静态描述上,所以缺乏“咬文嚼字”的细致功夫,忽视了史料字里行间的意义,许多材料的信息还有待进一步发掘。

近年来对唐宋中央政治体制的研究,已经逐渐从传统的以职官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式向动态的制度史研究转变[45],更加关注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和政务运行过程,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官僚机构对事务的处理机制上,从而使整个制度史的研究更加立体和丰满。一方面在唐宋中央政治制度方面,以“政务运行”这一视角进行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丰硕的成果并成为目前研究的趋势所在[46]。但对于唐代地方制度的研究来说,以“政务运行”为切入点进行的考察还是较少。所以,将这一视角用来审视唐代地方行政体制尤其是县制,会发现与以往以职官制度为中心进行研究时难以发现的问题,为唐代地方行政体制研究和县制研究开辟新的研究增长点,以期进一步深入追寻到唐宋之际制度变迁的轨迹和社会发展的脉络。

另一方面,将“政务运行”的概念引入唐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之中,还依赖于新资料的发现和刊布。前述唐代制度史研究中,研究取向的转变得以实现,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中保存的各类公文书。新获吐鲁番文献的刊布[47],无疑为这一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更多有价值的资料。在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领域,对各类公私文书的研究,正从以往单纯的文书学或文献学角度向历史研究转变,文书成为研究政务运行的具有档案性质的资料。在对文书的文本进行细致考证的大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文书作为一种史料灵活运用,分析、解决所要研究的历史问题,不仅是对文书研究新的突破,也是历史研究的新阶段。当前海内外唐史学界有关制度史的研究趋势表明,以政务文书为基础,结合传世史料,发掘政务运行的具体过程和官僚制度的实际运作,无疑为唐代制度史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路径,为进一步认识中国古代制度运行的内在机理开辟了新的问题空间。

除了敦煌、吐鲁番文书之外,《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48](以下简称《天圣令》)也蕴含了大量州县政务方面的材料,部分弥补了地方资料不足的缺憾。《天圣令》中包含的唐令,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我们对于唐代前期地方政务的认识,为进一步研究唐代前期律令体制下的中央、地方行政运作提供了可能[49]。将敦煌、吐鲁番出土唐代行政文书与《天圣令》相结合,并借由其他文献记载,可以部分恢复唐代地方行政体制及其运行的过程,也有助于研究者更加明确地认识县在地方体制中的地位。而通过唐令、宋令的对比研究,则有助于了解唐宋之间地方行政运作程序的变化,推进唐代后期地方制度的研究,理清其发展脉络和变化轨迹,从而更加清晰地梳理唐代前期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政务运行机制,以及唐代前、后期县政的变化轨迹。

总括言之,在以往以职官制度为中心的制度史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对出土文书和《天圣令》的研究,对唐代县级政权及其政务处理程式进行考察,不仅有助于丰富我们对县级官吏构成及其职掌的认识,而且可以加深对唐代地方政务内容和基层社会构造的理解,探讨唐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的特点。

县级官府作为地方行政机构,必然有其自身的运转方式和运作模式,在某一固定时期内,这种运转方式和运作模式是相对稳定和有规律的,以保证县司的正常工作,实现对一县的管理,这实际上就是县作为一个机构的运行机制。而对县的运行机制的考察,仅依靠对县级官吏职掌和县级机构设置的研究,是难以实现的,必然还要了解官吏之间的分工和权责、县内机构之间的配合以及县与上下级之间的互动等。要将这些问题综括在一条线索中探讨,就离不开一种动态的、可以一以贯之的观察角度,而以县内各类政务为中心,分析县级政务的处理过程,无疑是最合适的观察路径。因为政务的处理牵涉到县内诸司的配合、官吏之间的合作、与上下层级间的信息传递和互动等。通过对政务处理程式的复原,可以实现我们对县司运行机制的过程性的考察。如果希望实现对制度的动态考察和研究,以政务运行为观察的切入点,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也应该是最佳的一种选择。所谓“政务运行”,就是指行政机构对政务的处理方式和裁决程序。政务的处理与裁决是一种观察面向,研究的中心还是对以机构为依托的某种机制的探讨。因此,唐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这一论题的研究主旨,是通过对唐代县级各类政务的处理方式、程序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手段和模式的分析,探讨唐代县级政权作为一级行政机构的运转方式和运作模式,分析其与上下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和互动。

目前学界对唐代政务运行机制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对公文形态的考察来展开政务申报、裁决机制的研究,并通过公文形态的变化来观察政治体制的演变和转型[50]。诚然,对政务运行的研究离不开对公文形态和处理程序的考察,但是政务运行机制这一论题的涵盖面,远大于公文形态和文书流程两个方面的内容。现有对唐代政务运行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书层面,与其研究对象往往是中央决策机构有很大关系。中央层面的政务处理绝大部分依靠文书实现,这就使得对公文形态的探讨在中央行政机构运行机制的研究中显得格外重要。但是,将政务运行机制仅仅理解为公文流转,其实过于狭隘。政务运行的主旨,是探讨依托于一个或几个机构的某种运行机制,公文形态可以反映出这种运行机制的某些特点,不过肯定无法涵盖整个体制和机制。对于地方政务而言,尤其是县级政务,其处理和裁决程式有着不同于中央政务的特点,对文书的依赖程度实际上也要低得多。这就使得县级政务运行机制有着不同于中央政务运行机制的特点,也便决定了文书判署在县级政务处理中只是一个环节而非全部。所以,对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的研究,除了对公文运作程式的分析,还应包括其他与政务运作相关的内容,与政务处理相关的问责机制,上下信息传递机制,赋役征派、治安维护等具体治理任务的实现等,都是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的组成部分。

在上述主旨下,对于唐代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的考察,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内容的研究有密切联系。首先,虽然着力于动态的运行机制的研究,但是县级政权的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作为政务运行的依托,必然需要进行梳理和分析。而隋唐之际的地方行政体制本身也具有不同于以往的特点,地方行政机构的重组和调整,反映出三省六部体制建立后如何将地方政务纳入新体制进行管理的努力。隋朝确立了地方佐官的中央任免制度,不过对地方行政体制,包括县级机构官员设置的完善,是分阶段逐步进行的。由于隋王朝的短命,所以唐代前期仍在继续这项工作,最终在制度设计上构建起县级的四等官制和勾检制。这一系列的改革,完成了上下对应的州县机构设置,也使得唐代前期的县级制度具有明显的制度设计痕迹。而唐令所规定的对唐代地方官府杂任和杂职的人员设置及归类,也是一个渐进的人为设计的过程。

然而,虽然县级官府在机构设计模式上与府州和尚书六部是完全对应的,但在实际运行中,县级政权的政务处理程序和方式与府州却是不同的。中央的部司寺监和府州政务处理,按照以主判官为首的程式,而对于处理基层政务的县司来说,县令既是第一责任人也是第一经手人。结合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政务文书,可以发现县令过问和判署所有事务,这是县令作为“亲民官”的重要体现,也是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县级政权中通判官(丞)、判官(尉)的责任和作用要小于府州的相关官员。县丞、县尉等县级官员的兼摄和差出,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从实际制度运行层面来看,是由于县级官府并不需要那么多“官”,也不必要在四等官的每一个位置上均配置官员。县级官府内的四等官设置以及与之相关的四等官问责制,实际上更多的是制度设计整齐性的需要,对县级政务处理所起的作用是比较有限的,只有县令才是权责的绝对拥有者和承担者。正是由于在实际处理政务的过程中县级机构具有独特的运转方式,因此按照尚书六部和府州六曹模式设计的制度体系必然不断发生变化和重组。这是制度自身的成长所带来的变革,唐代中后期地方行政体制的变化在制度自我演进层面有其内在的动力。

其次,中唐以后使职行政体系的确立,安史之乱造成的藩镇力量的增强,也对处于基层的县级行政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得县司对基层社会的管理方式以及县与州的关系均和唐代前期有所不同。这些问题,以往研究有所涉及,不过从体制变迁和机制演变的视角进行更加细致的研究,仍有不少问题空间。随着军镇势力的强大,使得军事力量介入地方行政,分割了县级政权的行政权力,但是却也推动了县级行政区划和行政职权的整合和重组,实现了地方治安管理方式的完善和优化。使职行政体制的发展则促进了县级政务运行机制中专知官的出现和定型,打破了唐代前期政务处理模式上的程序分工和问责制度上的四等官问责制,最终实现了由唐代前期的程序分工模式变为宋初的职能分工模式的转化,从而使县级政务运行机制更适宜于基层统治的需要和对地方社会的管理。随着研究的细化和展开,将有助于我们对唐代后期县级政务运行机制变迁轨迹的把握更加准确,同时促使我们了解唐末五代到宋初县级行政体制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在州县关系上,随着道成为一级实体行政机构,唐代前期那种州县上下对应统摄的关系也发生着变化。县与州、使府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县可以跨过州直接与使府进行政务公文来往,道与州争夺对县控制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县司在这种变化下反而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摆脱了唐代前期律令体制下府州的严密控制。另外,随着地方政务一部分裁决权的下移,唐代前期州县对应、程式一体的地方行政格局也发生了变化,地方治权逐层分化,使地方以州县为主的各个行政层级的中心政务获得了凸显,权力分配方式亦发生了不少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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