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赵冈、刘永成、吴慧等:《清代粮食亩产量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第74~76页;赵冈、陈钟毅:《中国农业经济史》,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9,第488页。
[73] 有关过密化理论,详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
[74] 秦晖、苏文(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第49~50页;秦晖:《关于传统租佃制若干问题的商榷》。
[75]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07页。
[76] 此外,社会上还存在着以小农经营为代表的第三方,即自耕农阶层。
[77] 尚钺:《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载《尚钺史学论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4,第355~356页。
封驳制度与北宋中前期政治
李全德
摘要:宋代封驳制度是在仿效唐代“故事”的基础上建立的,后来又被宋人奉为“祖宗之法”而加以尊崇。同唐代相比,宋代的封驳制度在封驳机构、方式、封驳过程以及封驳的限度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北宋中期以后的政治运作中发挥了较大的影响。文章结合具体实例探讨了这些变化及其与政治运作的关系,分析了封驳职能的发挥在北宋前期、中期以及唐宋之间的差异及其影响因素。
关键词:北宋 封驳制度 限制君权 政治运作
一 引言:封驳制度与历史上君权的限制
清末以来,主要是基于现实政治的需要,君主制度被视为专制政体,秦以来两千年之历史被视为专制黑暗政体之历史而受到广泛的批评。自20世纪30年代起,“一生为故国招魂”的钱穆怀抱着对传统的“温情与敬意”,不赞同诿过于历史,批评对“本国以往历史抱一种偏激的虚无主义”,创为国史新论,君主政体专制说亦在其反对之列[1]。40年代,吴晗亦指出,将民国成立以前之政体认作全是君主专制,是“一种误解”,是“厚诬古人”,攻击君主政体,在革命前后只是“一个合宜的策略”。[2]权威的政治思想史家萧公权为批驳钱穆,提出应从权力限制的角度理解专制政体,“原则上君主的权力不受明确固定的限制,专制政体的主要条件便可成立”。并指出了中国古代对君权的三种限制办法及其局限[3]。尽管萧公权个人的意见是这些限制终归无效,但他从“专制”概念的辨析着手,将君权是否专制的问题导入制度层面的讨论,形成“一个有意义的转变”,从此专制的问题就集中在“制君”的问题上[4]。
近些年来,中国古代专制说的讨论旧话重提,研究中国古代史、近现代史、世界史、政治学、哲学等等专业的学者纷纷加入战团,议论蜂起[5]。热闹过后,共识依然还是没有,认识也未见比几十年前时的讨论更加深刻,竟而尚有以质疑专制说为可怪,将此问题与爱国知识分子之革命与鲜血相联系者。从历史、事实层面的研究与理论、价值层面的评估两个方面看,热闹的主要还是在后者,而依笔者愚见,急于立论或者驳论,而怠于问材料,才是“专制主义理论在当前学术界没有得到深入而系统的研究”的主要症结所在,故当前紧要而又适宜的还是多谈些问题,更何况问题本身又岂是易谈的[6]。
中国古代君主的职能和权力从来没有明确的划分,“任心而治”“独治天下而无所治”的这种无限的权力是难以准确描述的。自然的,关于君主权力的限制也就从来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不管是在思想层面还是制度层面,历史上总是存在着种种具有限制君权意义的传统资源。萧公权提出的中国古代限制君权的三种办法是宗教(儒家的“天”)、法律(成文法及祖宗家法)以及制度(广义法制,即宰相、言官、用人制度等)。实际上在前揭吴晗文中业已简要提出过五点历史上限制君权的方法:“第一是议的制度,第二是封驳制度,第三是守法的传统,第四是台谏制度,第五是敬天法祖的信仰。”后来余英时则总结提出了儒家思想、君权传统和官僚制度三大因素,具体包括儒家的“天”、“理”、教化、祖宗家法、宰相与封驳制度等[7]。此后关于历史上君权的种种限制因素,大体可以吴晗和余英时的意见为代表,后来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少有能逾此范围者。这些限制的有与无、多与少、大与小等,体现着时代特色之不同与皇帝制度变化的轨迹,认识这些“有限”有助于我们理解君权之“无限”。本文所要讨论的便是上述种种制君因素中对君权的限制相对尤为直接、制度化的封驳制度。
封驳制度通常被看作是随着唐代三省六部体制的确立而得以明确下来的一种制度。诏令须经过门下省审署下达的制度始于南朝,但南朝(以及北朝)封还诏书的制度并没固定下来,须至唐代门下省有给事中专掌制敕宣行、封驳,其制方定[8]。对于唐代成立之三省制,宋人有“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施行”的概括,这种概括容易使人将门下封驳单纯理解为对皇帝诏敕的封驳,并不完全准确,且贻误后人[9]。在唐人制度中并没有对于何谓封驳的明确说明,20世纪80年代初,吴枫先生曾对封驳做过一明确定义:“所谓封驳,是指封还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10]指出封驳并不仅仅针对下行文书,还包括上行文书。很多年以后,刘后滨先生又做了进一步的厘清,将上行文书之章奏明确为百司奏抄,指出“封还”与“驳正”是两个概念,“封还针对于下行文书即皇帝的制敕,驳正针对于上行文书即百司奏抄,合起来称为‘封驳’。”[11]但是这些认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最新的关于唐代封驳的研究中,以旧调为新声,封驳的理解又回到了老路上[12]。
对“封驳”之真正含义的分疏有助于我们在更长的时段上更为全面地观察以君主为核心的古代政治体制的变迁。唐代给事中的职权在前期以审驳奏抄为主,在后期则以封还制敕为主,且取得了独立的封驳权[13],而后来给事中在明代的发展却与此迥异。明太祖朱元璋时期,罢门下省而独存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14]看起来是对唐代封还下行之制敕、驳正上行奏抄制度的承袭。顾炎武以及孟森先生都曾对明代封驳寄予高度评价,或以为国论赖此维系,或以为可借此尽绝历代斜封墨敕之弊[15]。然而,明祖之有取于给事中制度,正如其对传统相制的舍弃,取舍之间贯穿的是同一思路。究诸史实,六科给事中实际上疏于对上之封驳,而严密于对下之监察[16]。至晚明时制度虚设,竟有出入三垣而不知封驳为何物者[17]。孟森批评清代“得其(明代)完具之躯壳,而不用其厉世摩钝之精意,有科钞而无封驳”。大约亦适用于明代:得唐制之躯壳而遗其精神。在明代进入其发展的巅峰时期给事中制度[18],发展的正是唐代封驳中“驳”的一面,而萎缩了其封驳的职能,从中我们看到的不再是君权的限制,而是扩张。两相比较,则制度之变迁适足以卜时代之兴衰、世运之隆替。
宋代之封驳制度近于唐而远于明。宋代士大夫对于君权与相权这两种最易滥用的权力异常敏感,在其话语体系中,封驳已主要是指对君、相之出令而言。内藤湖南在阐述其唐宋时代区分论时曾提出,唐代门下省享有封驳权,代表官吏舆论,即贵族的舆论,并不绝对服从天子的命令,封驳之权在宋代以后日益衰退,至明清几乎完全消失[19]。后来内藤乾吉又进一步发挥了这种观点,认为在唐代给事中的封驳极具权威,天子对其所持的态度也颇为郑重。这种威权得以维持的关键在于贵族社会的背景。宋代以后,给事中即使具有封驳之权,但由于这种社会背景不复存在,所以在君主专制之下纵然是本分行使职责内的权力,在事实上也是很困难的了[20]。内藤氏关于帝制时期封驳制度总的演变趋势的观察是准确的,但有关宋代的封驳实有待于更加细密的研究与比较。唐代的封驳主要是指门下省给事中的封驳,而以给事中为主体的封驳制度在宋代是直到北宋神宗元丰改制之后才恢复并趋于稳定,且发展成为以中书舍人、给事中的双重封驳为特色的“给舍封驳”,[21]此前则另有变化。本文从出令与审驳的角度考察唐代渊源的给事中封驳制度在北宋元丰改制以前的变迁、实际运行情况及其与时政之间的相互影响[22]。
二 宋代封驳职能及其机构的恢复与重建
唐代给事中在后期取得了独立的封驳权,其职权转向以封还制敕为主,但从给事中的授官制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时人关于“封”与“驳”的区分仍然是清楚的[23]。而且从这些制词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针对上行文书可以“封还”“论驳”“驳正”,以“封驳”专指针对诏敕的审核的用法已经昭然。这也正是宋人的通常用法。同驳正上行文书相比,对于诏敕,不管是臣僚之封驳,还是君主之接受与否,自然更容易引起君臣上下乃至舆论的重视。唐末五代以来,没有了给事中的封驳制敕,视作其职遂废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24]。因此,尽管宋初的门下省在其职事已是十亡二三之际,仍保留了部分驳正的职能[25],同样是属于封驳制度缺失的时期。终太祖之朝,我们没有见到过封驳诏敕的任何记载,也不曾见到有人为此有所呼吁。
太宗即位以后,对政治制度多有更张,唐代的给事中封驳制度也在此时开始有所振作。
太宗淳化年间,左谏议大夫魏羽建议“有唐以来凡制诏皆经门下省审,有非便者许其封驳”,请复唐朝故事,择名臣专领其职。魏羽的奏请得准,后人也多将首请复封驳的荣誉归于魏羽[26]。实际上早在太平兴国九年(984)时任右补阙、知睦州的田锡就提出了这一问题。这一年的八月,田锡上疏列举了近期的一些诏令因考虑不周而前后抵牾、朝令夕改的实例,指出:“有朝令夕改之事,由制敕所行时有未当,而无人封驳者,给事中之过也。给事中若任得其人,制敕若许之封驳,则所下之敕无不当,所行之事无不精。”[27]田锡希望给事中选任能得其人,制敕能够许之封驳,慎重命令之出。然而太宗当时竟不能用,及魏羽再请复封驳之职,已是10年之后。
淳化四年(993)六月太宗从魏羽所请,以右谏议大夫魏庠、知制诰柴成务同知给事中事,恢复封驳的职能:
凡制敕有所不便者宜准故事封驳,自余常程公事依例施行者不得辄有留滞。应后来行下制敕,并仰旋具编次。更有合举行之事,条奏以闻。[28]
这个诏书对魏庠、柴成务的职掌界定的并不是很清楚,何种制敕可以封驳,常程公事的范围为何,以及“故事”是如何规定的等等,都没有说明。可以看得出来,尽管太宗命令恢复给事中之职,但实际上朝廷并没有经过仔细的讨论,封驳之职能也不会因为一道诏书就能付诸实施。因此柴成务等在接受任命之后首先做的就是寻检门下省封驳“故事”呈上中书门下,供宰相们讨论。不久就接到敕命:
自今后应除职官勋爵不以废置封赠并下画敕,其刑政损益并起请、厘革、制置公事并不正宣,宜令魏庠已下候到省,详依令敕施行驳正、追改。
这个规定将封驳的范围明确为职官勋爵的废置封赠,其他诏敕则只在事后过门下。诏书已行再过门下,显然有违制度设置之本意,故柴成务等再上疏称此是名实相违,“稽诸故事,颇异前闻”,同时再次提出了10年前田锡所指出的诏敕轻行的问题,请求扩大封驳的范围[29]。结果不得而知,但从此后的记载看,应该是没有什么结果。
在后来宋人的历史书写中把淳化四年六月魏庠、柴成务行给事中事看得比较重,看作是太宗复封驳之职的开始。实际上魏庠、柴成务只是以它职兼行给事中之职,并非专职,他们没有自己的官署,没有僚佐,没有专印,可以想象,所谓的复封驳只是虚文而已[30],而且我们也的确并没有发现魏庠、柴成务有过任何的封驳事例或者是什么条奏。事实上也正是仅仅三个月之后魏庠、柴成务的使命便终结了。
九月乙巳,诏停废知给事中封驳公事,以给事中封驳隶通进银台司,“应诏勅并令枢密直学士向敏中、张咏详酌可否,然后行下”。[31]通进、银台司是北宋初期的内外章奏文书的出纳机构,职司诏敕下行的封驳事为什么会并入通进银台司呢?
淳化年间,与复封驳事几乎前后,通进银台司因为积弊过深,也在经历着整顿。淳化四年八月,太宗按照向敏中所提出的“别置局署,命官专莅”的建议开始整顿通进银台司,“凡内外奏章案牍,谨视其出入而勾稽焉,月一奏课,事大小不敢有所留滞矣”[32]。在这次整顿之后不久,通进银台司的机构得到进一步的扩大,本来隶属中书的发敕司改隶银台司兼领[33],掌受中书、枢密院宣敕,著籍而颁下之[34]。
发敕司在隶属银台之前除了受付宣敕之外,其实还负有点检之责,一旦发现有要害差错者,中书之堂后官、守当官俱要受罚,罚金之三之一赏发敕官[35]。在复给事中封驳事之后,在点检诏敕方面,两者之间其实就已存在职能重合之处。隶银台之后,通进银台司实际上就成为上行与下行文书的总出纳之地,将诏敕的封驳之职也纳入其中实是势所必至、顺理成章之事。因此在九月份太宗终于下诏停废知给事中封驳公事,“令枢密直学士向敏中、张咏点检、看读、发放敕命,不得住滞差错。所有行下敕文依旧编录,仍令发敕院应承受到中书敕令并须画时赴向敏中等处点检,候看读、发放逐处。内有实封敕文,并仰逐房候印押下实封送赴向敏中等看读、点检了,却实封依例发放。”封驳职事始隶银台司,以封驳司为名当始于此时[36],通进银台司也由此整合为一个由通进、银台、发敕与封驳等四司组成、由两名知司官统一领导的主管文书运行的机构。
真宗咸平四年(1001),以吏部侍郎陈恕知通进银台封驳司。陈恕上言“封驳之任实给事中之职,隶于左曹,虽别建官局,不可失其故号”,奏请改银台封驳司为门下封驳司,仍然隶属银台司[37]。同年九月,陈恕又奏请铸本司印。真宗下诏如有封驳事,取门下省印用之。封驳司既正名为门下封驳司,文书往来又用门下省印,其长官名衔中的“知封驳司”也就改为兼门下封驳事[38]。
神宗元封五年(1082)五月一日施行新官制,三省正名,门下省职能恢复。通进、银台司俱隶门下,原隶银台司的封驳司在五月七日拨归门下省为封驳房[39],原来的封驳司准朝旨废罢,也就不复存在了[40]。虽然统属关系改变,但改制之初,体制未顺,恢复了封驳职能的给事中与门下封驳房发生冲突,元丰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给事中陆佃言:“三省、枢密院文字已读讫,皆再送令封驳,虑成重复。”于是下诏罢封驳房[41]。从此,门下省封驳房不复存在,封驳事宜俱掌于给事中所领外省之封驳案。南宋建炎间,诏谏院不隶两省,又罢符宝郎,门下后省以给事中为长官,四员为额,所设案由六减为四,封驳其一,“掌录封驳文书及本省人吏试补之事”[42]。
综上所述,宋代封驳之职事及其机构的变化大致如下:太宗淳化四年六月设同知给事中事,然其时并无封驳司机构;九月,封驳事物并入通进银台司,有“银台封驳司”之设;真宗咸平四年,银台封驳司正名为“门下封驳司”,隶属关系不变;元丰五年五月官制改革,门下封驳司拨归门下省为门下省“封驳房”;六月,罢门下省封驳房。就职司封驳之职官而言,则无非三种:太宗时为时甚短的“同知给事中事”,元丰改制前之通进银台司长官,改制后之给事中。此后直到南宋,给事中掌后省,专掌文书,独立封驳,积极参与并影响政治。
三 封驳的内容及其方式
自从门下封驳事隶属于银台司后,我们所说的封驳官其实即是通进银台司的长官,在咸平四年后,在其职衔中表现为“兼门下封驳事”。元丰改制以前的知司官官衔或为“知通进银台司”,或为“知通进银台司门下封驳事”,不管其衔中是否带知门下封驳事的字样,实际上则都是辖四司的。而且根据惯例,在任命的诏书中一般都会带有如下一段话:
如有制敕不便,依故事封驳。自余寻常公事,依例施行。及点检两司公事,应诸处申奏文字,一依先降敕命进入。候降出,看详分明,批凿合行指挥事件,送中书、密院、三司及逐处疾速施行。如有迟滞去处,并仰举奏,当议重行朝典。更有合行提举事件,并委条奏以闻。
用此法定其封驳的职能。嘉祐六年(1061)二月,龙图阁直学士周沆为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其任命敕书内却没有带此一段话,宰相奏请“今后所差官宜令银台司依此施行”。[43]一直到神宗即位,范镇知通进银台司时才恢复旧制,在所授告敕后重新写上“门下封驳制敇,省审章奏,纠举违滞”的字样[44]。
在淳化四年九月份,太宗下诏停废知给事中封驳公事的时候,“令发敕院应承受到中书敕令并须画时赴向敏中等处点检,候看读、发放逐处。内有实封敕文,并仰逐房候印押下实封送赴向敏中等看读、点检了,却实封依例发放”。只是针对中书,没有对枢密院的规定,大概只是袭唐制,而忽视了本朝二府体制的特点,这样经过枢密院的宣、札就没有经过封驳司直接行下了。因此至道元年(995)十月又下诏书,令枢密院:“自今除该机密外,凡行宣命,并付封驳司看详发遣。”[45]如果仅从从制度规定上看,经过中书、枢密二府行下的宣、敕、札子等除了事关军机的机密文书外,通常都要经过封驳司,也就是说都在封驳范围之内。不过从实际情况看,我们所能见到的封驳事例主要还是集中在人事问题上。
诏敕过封驳司,如有异议,具体该如何封驳呢?上述命官诏书中曾说过:“如有制敕不便,依故事封驳。自余寻常公事,依例施行。”此处的“故事”,自然是唐朝故事[46]。
唐制中对封还的方式缺乏明晰的说法,史籍中常见之用语多为封驳、封还、执奏、论驳、驳正等,对于这些说法与做法学界或认为有直接与间接之分,或认为有前、后期及主、次之分[47],但都将封还与执奏视作两种不同的方式。实际上执奏是一种很宽泛的用法,各级主要官员均可执奏,自然也适用于门下之封驳[48]。诏敕过给事中,如果拒绝署敕行下,则形成封驳。此时,必定是要有奏状说明封驳的原因,而原诏书则“随状封进”[49],因此,给事中的执奏与封还并不宜看作是两种不同的方式,稽留诏书而不奏,或只封还诏书而不加分解同样是不可想象的。唐朝中后期又出现了给事中“批敕”的方式,其基本含义同此,区别在于封驳者的意见一是单为奏状,一是批于原诏之上,后者虽较特殊,但同样是有法律依据的[50]。
奏状与批敕之外,还有所谓“涂归”的方式,即欧阳修所言:“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51]然而涂归之说本来就很可疑[52],到了南宋岳珂的笔下:“李藩在琐闼,以笔涂诏,谓之涂归。”[53]则又径自以李藩为宰相时之“涂诏”为给事中之“涂归”矣。
“批敕”与“涂归”的方式,在唐代已是仅一二见,宋人则虽艳羡之而事迹罕闻。王岩叟论封驳之职云:“给事中处门下,当封驳,非他职比,凡政令之乖宜,除授之失当,谏官所未论,御史所未言,皆先得以疏驳而封还之。”[54]所谓“疏驳而封还”,即封还诏敕,上疏论奏,正是唐宋时期最为通行的做法。不同之处是宋代的封驳文似已有基本固定的程式,如元祐时期的驳文是:“所有录黄,谨具封还,伏乞圣慈,特付中书省,别赐取旨施行。”[55]到了南宋时期则随着官制的改革而又有新变化[56]。
除了直接“疏驳而封还”外,封驳官还可以暂停诏书行下,另行条奏,提出自己的建议。例如真宗时翰林学士、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晁迥、李维在任职期间,曾有上言说:
中书门下札子付登州,据牟平县学究郑河状,以本州民阙食,愿出粟五千六百石赈济,望赐弟巽班行,奉圣旨不行者。臣等商度,损余补乏,为利亦大,望令宰臣定议,特从其请,俟丰稔即止。庶储积之家有所劝,率大济饥乏,上宽圣虑[57]。
结果他们的意见被采纳,补郑巽三班借职,此后纳粟者率以为例。此过程即应该是中书札子在行下通进银台司的时候,在点检、省审的过程中为二人所见,认为宰相处置不当,因而没有行下,而是上奏皇帝,请求令宰相重新定议,体现其驳正违失的职能。就这一种做法来讲,其职能又类似谏官。
四 北宋封驳实际状况的分析
北宋中期以后宋人在谈及封驳一职的恢复时,多数人首先提及的自然是淳化四年太宗任用向、张二人掌封驳,并将其视作祖宗之法的组成部分而加以追念[58]。故南宋吕中认为宋代百官振职始于太宗,自张咏封还诏书而后之为给事中者始敢于封驳[59]。然而北宋龚鼎臣却说封驳振职始于仁宗时期的何郯:“自来封驳之司名存而职不振,今剡振职矣。”龚鼎臣是景祐元年(1034)进士,与何郯同时代,他的意见无疑更值得重视。此后吕希哲则认为:“本朝置通进银台封驳司,以侍从官知司,盖给事中之职也。然旧制止出纳文书而已。嘉祐中何郯圣从以待制领此职,诏令有不便者,辄封还之。仁宗嘉其尽职,皆从之,自此始为故事。”[60]将何郯封驳看作是宋代封驳之“故事”之始。然则到底孰是孰非呢?这一认识上的矛盾恰反映了北宋时期封驳的困境。因此以下我们将一一钩稽史料所见元丰改制以前之封驳案例,以观察北宋封驳制度恢复后的实际运行状况[61]。
太宗时期 自淳化四年九月,封驳司隶通进银台司之后,张咏知通进银台司,很快就有了一次封驳。
[案一] 泰宁节度使、并代都部署张永德因为笞小校至死,诏按其罪。张咏封还诏书,言:“永德方任边寄,若以一小校故,摧辱主帅,臣恐下有轻上之心。”[62]然而太宗不从,宋代封驳之处女秀没有成功。
在张咏之前,柴成务等人在知给事中事的时候,固然不见有所封驳;在张、向二人任职期间,封还诏书之举,也仅此一见。而这唯一的一次封驳也以太宗不从而止。张咏封驳之后不久,果然发生了营兵胁讼军侯的事情,张咏于是旧事重提,结果“上改容劳之”。太宗虽为之改容,但并没有改悔。
此后太宗时代剩下的三年多时间里,向、张之后继掌封驳司的有史可查的还有六人,然封驳的事例一件也没有。其中翰林学士王禹偁在至道元年(995)曾兼知审官院及通进银台封驳司,“制敕有不便多所论奏”,但我们没有见到具体事例。
真宗时期 真宗在位的25年间,可查的通进银台司长官有24人,各种形式的封驳一共有三次。
[案二] 第一次是在真宗即位初,田锡与魏廷式同勾当审官院、通进银台封驳司时,两人为是否封驳三司盐铁使陈恕等不赴晡临还司敕意见不合起了纠纷,是一桩不了了之的封驳案[63]。
[案三]第二次是在景德初年杨亿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时以吏部铨主事前宜黄簿王太冲为大理评事,杨亿认为以丞吏之贱,不宜任清秩,“封还诏书”,结果是“不听”。[64]
[案四]第三次是在天禧元年(1017),翰林学士、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晁迥、李维在任职期间,曾封驳了一件关于纳粟补官的中书札子[65]。这次成功。
真宗时期的封驳事例仅见此三例。其第一件不了了之,第二、三件都是对中书札子的封驳。
仁宗时期 仁宗在位41年,其间封驳官可查的共有21人,封驳事例6例,其中何郯自己即有4例。仁宗时期的第一例封驳已经是在仁宗即位23年后。
[案五]庆历四年(1044)十二月,左卫上将军致仕杨崇勋为太子太保致仕,知制诰张方平封还词头,认为“崇勋罪大责轻,以上将军就第,物议无不愤疾,虽经沛宥,而致仕非赦文所该,东宫一品非崇勋所宜处”[66]。结果失败。
[案六]至和年间,姜潜因为田况举荐召试学士院为明州录事参军,以母思乡求致仕,敕过门下,知封驳司吴奎封还,然后与韩绛共上章推荐,姜潜徙兖州录事参军[67]。
这两次封驳都比较特殊。张方平时为知制诰,封还的是词头,从程序上讲,诏命未成,尚不到封驳司,但彼时张方平实际上是以知制诰兼领封驳司,就事而言,倘若他不是知制诰而单领封驳司,这次封驳仍然会存在。此事正与英宗时韩维以知制诰兼领通进银台司门下封驳事,而执政虑其“不肯草制及封驳敕命”同(见案十一),故本文仍将此事视作封驳之例。吴奎的封驳则是一次成人之美、没有任何政治风险的封驳。
也正是在此期间,直臣包拯对于封驳虚文的状况给予了激烈的批评:
窃睹国家循旧例置门下封驳司,以近臣兼领,未尝见封一敕,驳一事,但有封驳之名,而无封驳之实,因循不振,岂不惜哉!且历代典故沦废多矣,此局幸而未坠,只在举而行之[68]。
一直到了嘉祐四年(1059)四月何郯同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的时候,仍是“封驳职久废”,有待何郯来举而行之了。何郯自嘉祐四年四月以吏部郎中、天章阁待制同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至次年九月徙判吏部铨,共在职近一年半,封驳四次。
[案七—案十]嘉祐四年八月封还龙昌期赐殿中丞致仕诏书。加上翰林学士欧阳修、知制诰刘敞等同时弹劾龙昌期异端害道,结果追夺昌期所赐遣归。十二月癸未何郯封还海州都监、昭宣使、果州防御使武继隆为京东西路钤辖,京东西路钤辖、北作防使、广州团练使阎士良为鄜延路都钤辖的诰敕,成功与否不知。同月,封还工部郎中、直龙图阁王逵知金州制,且言逵贪酷虐民,不可复使为知州。结果王逵改命提举兖州仙源县景灵宫、太极观。嘉祐五年七月,知谏院唐介差知荆南府,何郯认为唐介作为谏官,有补朝廷,不应当出外,于是封还敕书,结果唐介复知谏院[69]。
英宗时期 英宗在位不满四年,其间没有过一次真正的封驳,但在北宋封驳历史上仍具有相当意义。
[案十一]治平三年(1066)春正月,因为濮议之事,御史台官员吕诲、范纯仁、吕大防等三人被罢言职。当时知制诰韩维当直,又兼领通进银台司门下封驳事,“执政恐维缴词头,不肯草制及封驳敕命,遂径以敕送吕诲等家,仍以累不遵禀圣旨赴台供职为诲等罪”。猜想这种诏敕绕过封驳司的做法在以前定不是什么新鲜事,也不见有谁出来较真,但这一次却遭到了韩维强烈的反对:韩维连上三疏论吕诲等敕不由封驳司,请求追还敕命[70]。
神宗时期 在元丰改制之前神宗在位的15年中,神宗用封驳官18人,封驳实例5件。
[案十二] 治平四年(1067)九月,司马光以论张方平罢御史中丞,还经幄为翰林学士兼侍读学士。封驳官吕公著认为:“光以举职赐罢,是为有言责不得尽其言也。”封还诏命。吕公著封还诏命之后,神宗没有设法取得封驳司的同意行下,而是绕过了封驳司,派人将司马光的任命诏书直付閤门。于是吕公著上言:“制命不由门下,则封驳之职,因臣而废。愿理臣之罪,以正纪纲。”即使经神宗解释,公著仍坚请不已,竟解银台司之职[71]。
[案十三—案十四] 熙宁三年(1070)二、三月间,谏官李常上言“州郡官吏有时不俵常平钱斛与民,而使民虚出息二分入官”,神宗令李常出具州县所在官吏姓名闻奏。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范镇认为“(李)常但风闻言事,不当使之具析”,封还中书札子。此后中书以圣旨晓喻四五次,使之行下,范镇执奏如初。适逢司马光乞罢枢密副使,得到允许,而范镇又封还诏书,上言司马光不可罢。神宗令再送范镇行下,范镇又封还。
范镇在整个过程中等于连续封驳六次,最后神宗故伎重施,以诏书直付司马光,不复由银台司行下。于是范镇自请解封驳事,三月七日范镇罢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72]。
[案十五] 熙宁三年四月,神宗与王安石提拔前秀州军事判官李定为台官,知制诰宋敏求封还词头,罢职[73]。为了预防其他的知制诰封还词头,五月,另行任命了司封员外郎、直史馆、同修起居注蔡延庆,兵部郎中、集贤校理王益柔直舍人院。同时又担心封驳官陈荐封驳李定除命,因此罢陈荐而用天章阁待制孙固代替。既而知制诰吕大临及苏颂果然继宋敏求之后相继封还词头,拒绝草诏,于是神宗罢免吕、苏,而孙固却两次封驳了罢免诏书,在经过了神宗的屡次解释和催促下,孙固最终还是将诏书行下[74]。
[案十六] 熙宁三年(1070)制科考试,前台州司户参军孔文仲对策不称神宗意,御批特黜,令流内铨告示发赴单州团练推官本任,知通进银台司齐恢、孙固屡封还御批。同时,详定官韩维及陈荐、孙永皆求对,力言文仲不当黜,韩维凡五上章,请求改赐处分[75]。在王安石的支持下,孔文仲最终还是被黜落,没有见到齐恢、孙固有别的后续反应,是否最终经过了封驳司不得而知。
自淳化四年(993)北宋复封驳之制到元丰五年(1082)改官制,90年间有封驳事例16件,较之于唐代290年中的26次给事中封驳并不算少。回到本节前面的问题,在后来宋人的叙述中,太宗复封驳已被抬升到祖宗之法的高度,但从我们所看到的封驳的实际情况中,在嘉祐四年何郯掌封驳之前历三朝60多年间,仅得6例。何郯自嘉祐四年八月起连续封驳,振作斯职,是没有前例的,因此,在一定的程度上,如吕氏所说自何郯能封驳,始为故事,并非没有道理。此后不到20年,则有10例。因此可以说北宋封驳之职虽恢复于太宗时,而其振作实在仁宗末年。从内容上看,在以上历经三朝的10个封驳事例中,除了第一次是有关刑罚外,其余的都是与人事安排有关的封驳,此后在神宗时期的五次封驳中,也有四次都是关于人事问题的事例,可以推知尽管制度上规定诏敕宣札等皆得封驳,实际上封驳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还是在人事方面,这与唐代的情况基本是一致的。
五 封驳制度与北宋政治(上)
封驳之职在最初魏庠、柴成务任知给事中的时候已有所论议,此后在张咏、向敏中、王旦、田锡等名臣任职的时候,记载中也会经常提到是如何的尽职,但却很少见到有封驳的事例。封驳对北宋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在英宗朝前后也截然不同,原因何在?
在余靖、包拯两人的奏议中都认为封驳不力与人选大有关系,因此都提出了自己的人选建议。一是要求“差刚正公平大臣”,一是要求选“慎重介直不挠者”,[76]希望这样的刚直方正的大臣职掌封驳能够无可畏避,振作其职。然而据笔者统计,在元丰改制之前,先后执掌通进银台司兼封驳事的官员有76人次,其中符合这种标准的名臣比比皆是。如向敏中、张咏、王禹偁、王旦、田锡、陈恕、王曾、王嗣宗、吕夷简、王曙、欧阳修、张方平、吴育、吴奎、韩维、吕公著、范镇、陈襄等皆是一时之选,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后来做到了宰执。正像神宗时李常所说的,“祖宗以来多选方正望重之臣典领是职,缘于朝廷所补非轻,其为责任甚重”[77]。但即使这些刚直方正之名臣中有过封驳之举的亦只是寥寥数人而已,可知即使选任得人亦不能保证其封驳之尽职,人选之外必有其他影响因素在。
北宋前期封驳的振作与否同人选的个人素质相关度并不大,倒是人选之任用制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封驳职能的发挥。通进银台司毕竟是一个下辖四司的综合性文书运行部门,封驳司只是其一。就此而言,其长官之“兼门下封驳事”不能完全算是“专职”封驳官了,况且他们甚至连本司事物且不能“专”:通进银台司长官通常要兼任多种其他差遣。由于史料性质的不同,如《宋史》等个人传记资料,通常是综合罗列其任官情况,数职并列,较难判断其中的兼职情况。在笔者所统计的40余例信息明确或较易判断长官人选资料中,其中最多兼任的是知审官院,有11例,其次则是三班院和知制诰,分别为7例和6例,其他兼任较多的差遣还有流内铨、纠察在京刑狱司等。总之所兼多为事繁任剧之差遣,且多见于太宗时期、真宗时期、仁宗时期。至道元年(995),王禹偁为翰林学士知制诰兼知审官院及通进银台司,五月王禹偁因谤议罢为知滁州军州事,在谢表中王禹偁对于任职期间的经历有所回顾:“臣在内庭一百日间,五十夜次当宿直,白日又在银台通进司、审官院、封驳司勾当公事,与宋湜、吕祐之阅视天下奏章,审省国家诏命,凡干利害,知无不为。三日一到私家,归来已是薄暮。”[78]身陷簿书疲于应付之状如在目前,这种一身多任的情况下能够文书寓目、事无留滞已属不易,大概很难再细细推敲事之当否了。
“职司论驳”之封驳官无法专注于其职还只是封驳不振的可能因素,毕竟事在人为;相形之下,北宋建国以来中枢权力运作方式的转变以及君臣上下对于封驳之职的认知是更为重要的影响因素。
大中祥符八年(1015),宰相商议令翰林学士晁迥代知通进银台司门下封驳事王曾。据《长编》载:
上曰:“朕闻外议谓曾尝封驳诏敕,自是中书衔之,多沮曾所奏,今若罢去,是符外议。”(王)旦曰:“臣等本无忌曾之意。今圣慈宣谕为宰司避谤,请迥与度相易,曾如旧。”上可之。旦因言:“今封驳之任,与古不同。大抵除改、差遣,大小皆先奉进止,继入熟状,俟其可奏,然后降敕。此外或差误有害勘会失实,臣等省视不至,往往有之,颁下四方诚为不当,封驳司官苟能详览改正,乃助臣等不逮,必无责之之理。”上然之[79]。
如王旦所说:“大抵除改、差遣,大小皆先奉进止,继入熟状,俟其可奏,然后降敕。”王旦的解释显示出唐宋之际中央政务运作方式的转变对于封驳制度的影响。在同年的三月,真宗与王旦之间还有一段对话:
上谓王旦曰:“上封者言中书不言事,罕接宾客,政令颇稽滞。”旦等曰:“中书当言者,惟进贤退不肖、四方边奏、郡县水旱、官吏能否、刑法枉直。此数事,日奉德音,动遵睿旨,外人不知者,是臣等无漏言也。”[80]
这两段对话恰可互相参照。包括“进贤退不肖、四方边奏、郡县水旱、官吏能否、刑法枉直”等种种事务,宰相都是需要奏上取旨,即所谓“日奉德音,动遵睿旨”。而这种情况又是从立国之初就已经开始。宋太祖即位以后,继续留用范质等原后周三相。范质等自以前朝旧臣,不能不稍存形迹,于是改变了过去那种拟进熟状的办法,而是遇事多用札子的形式当面请太祖定夺,然后宰相署字奉行[81]。这样随着中央决策体制的变化,君主的权力日渐向行政事务方面渗透,宰相独立处理政务的空间越来越小。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今封驳之任,与古不同”,封驳官面对着如此形势,加上北宋前期士气未振,较之于唐代,封驳自是更加艰难。
尤令人不解的是,别的官员诸事取旨犹可说,封驳官封驳竟然也要取旨。真宗即位初,田锡与魏廷式同掌银台司,为封驳陈恕等不赴晡临还司敕事,两人发生龃龉。经过奏请,真宗令魏廷式自己驳奏[82]。封驳要事先取旨,则封驳之职的原意尽失,自然也会影响到封驳官的尽职了。以田锡之敢言,两度至执掌封驳司,竟然不见有过哪怕一次封驳,与封驳官面临的这种政治环境想必不会没有关系。
因为封驳不振,封驳司及其所归属的通进银台司自然更多地表现为文书的收发之司。真宗景德二年(1005)二月,封驳司上言:
中书、枢密院多至午未方送到文字,比置此局,贵要审详,况诸处文字皆有常限,或及旬日一月以来,商量施行。若当司略不看读,便行发遣,乃是发放之司,岂曰封驳之职?望自今除急速文字外,其余道数稍多看详未及者,许至次日发遣。又近日多有发文字不由当司,欲望非涉机密,皆依旧制[83]。
由此看来,此前二府送到宣敕等文字,须当日发遣,而二府不遵守程限规定,送进文字太晚,导致文书积压过多,无法周览,发放尚恐不及,更何暇封驳,遂使封驳成为虚文。
然而更关键的问题是二府甚至干脆“发文字不由当司”。宰辅在直承君命后,往往就不再将文书的点检、封驳部门放在眼里,经常干脆文书不经过封驳司径直行下,这就使得封驳司不是由于文书积压无法封驳,而是文书不行无所封驳。在此前的咸平三年(1000)十一月,中书户房即直发札子四道,不由发敕院点检[84]。不由发敕院,封驳自是无从谈起了。
这种文书不经过封驳司的情况大概在任何时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到了仁宗天圣七年(1029),群牧判官司马池在转对时,“言唐制门下省诏书出有不便者得以封还。今门下虽有封驳之名,而诏书一切自中书下,非所以防过举也”[85]。此后没有几年,景祐三年(1036)龙图阁直学士李纮领银台司时,又因“宣敕札子皆不经本司,封驳之职,遂废不举”,请恢复旧制。他的奏请得到允准,十二月,乃严宣敕银台法,“诏宣敕札子非经通进银台司,毋得直下诸处”[86]。但严宣敕银台之法的颁布,似乎也并没有取得多大的效果。9年之后,知谏院余靖重新提出了这个问题,他在庆历四年(1044)上奏云:
国朝淳化中始自枢密院分出银台、通进二司兼领门下封驳事,令两制已上主判。凡制敕有所不便者,准故事封驳。张咏、向敏中咸领此职,此时宣敕无不经历门下。近年以来旧制坐废,唯选人黄甲犹准故事,其余宣敕,百无一二到彼。则是官有封驳之名,曾无改正之实。
前引包拯的札子中也提到:应有除授之制,并先由门下,其不可者,得以辨别是非,封进诏敕。[87]本该经封驳司的各类文书,实际上却是百无一二,则严宣敕银台之法实际上只是具文而已。
在余靖上奏之后15年的嘉祐四年(1059)四月,吏部郎中、天章阁待制何郯同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何郯上言:“本朝设此司,实代给事中封驳之职,乞准王曾、王嗣宗故事,凡有诏敕,并由银台司。”[88]所谓“王曾、王嗣宗故事”,无非即指他们前此担任此职且得以“举驳”“封驳”之事,实际上并无具体事迹可考,而奏请“凡有诏敕,并由银台司”,实际上不过是重申景祐三年之制,这也说明此前余靖等人的奏议并没有取得效果。何郯此次奏请,仁宗同样“从之”,不过这次看起来是真正得到了落实的,有何郯随后的数次封驳可以证明。故而《宋史》卷一二《仁宗本纪》在嘉祐四年夏四月丙子记事中,郑重记下:“复银台司封驳制。”
封驳一司自其设立到仁宗嘉祐年间,60多年的时间中封驳之事仅寥寥数例。“未尝见封一敕,驳一事”固然有夸大,其间大部分时间内封驳司旧制坐废,“但有封驳之名,而无封驳之实”大致是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