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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包伟民/刘后滨 当前章节:15435 字 更新时间:2026-6-21 05:23

由于君主对行政事务参与的加强和中央政务运作方式的变化,使得封驳官碍于君威,难以封驳,而二府文书不经本司,又使得他们即使有封驳之意也不可得。其实对于君相来说,文书不经封驳司,未必就是不欲封驳,这与后期君相故意绕过封驳司逃避封驳不同。在上引晁迥事中,我们从王旦的答复中,可以感到王旦的言外之意显然是说现在封驳之任,与古不同,已不如唐代那样重要,因而宰相也没有为封驳官的选择而上下其手的必要。这种想法是真实的,而且不是王旦一个人的看法。

仁宗康定元年(1040)曾经有诏:“自今内降指挥与臣僚迁官及差遣者,并令中书、枢密院具条执奏以闻”。皇祐二年(1050)又诏:“内降指挥,百司执奏,毋辄行。敢因缘干请者,谏官、御史察举之。”[89]在这两个诏书中关于文书的运行提到了宰执、台谏、百司的执奏、察举,却毫无提及本该事先审核诏敕的封驳司。

皇祐五年(1053)五月,尚书左丞兼御史中丞王举正因力争狄青自枢密副使迁枢密使一事不得,请解言职,结果被任命为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90]。台谏言事属于追救于已行,系在成命之后,封驳则是在成命之前,以言事求解而任以更为关键的封驳之职,若其时封驳之职果已举而行之,并得到君相的重视,则焉得如此任命!

此前则有乐黄目的例子。天圣五年(1027),乐黄目知潭州代还,知审官院,“以风疾题品乖当,改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91]既已因病官且不能审,又焉能审诏敕?

可见在英宗之前不管是通进银台司长官的任命,还是其所领的通进诸司,封驳的职能好像确不在君臣眼目中,他们更多的是把它当作一个文书的发放部门,故而也不吝让其长官担任更多事繁任剧的其他差遣。在通进银台司长官一长串的职衔中,大概最受到忽视的就是那个“兼门下封驳事”了。

六 封驳制度与北宋政治(下)

当诏敕受到封驳,君权受到抵制,君相之出令与封驳官员之封驳权形成交锋,那么,各自的界限又在哪里呢?根据毛汉光先生的研究,唐代给事中的封驳权以三次为限,如果皇帝继续坚持,则君命可以继续推行。毛先生并推测给事中自请“移病休官”是皇权与给事中封驳权相冲突的底线。如果皇帝主动免除给事中,则意味着封驳权的薄弱和皇权的强大,是一种非常激烈的措施,但在唐朝并没有皇帝如此专断的案例[92]。毛汉光先生所描绘出的唐代封驳的这些特征在北宋英宗之后全都受到了冲击。自英宗朝开始,受政治局势变动的影响,北宋封驳制度较之此前不仅是封驳官的人选、封驳的方式、过程还是结果都呈现出引人注目的变化;不管是君、相,还是封驳官或者其他臣僚都对封驳表现出异乎寻常的重视。

在英宗以前的10例封驳中,封驳的过程都比较简单,一般就是一次封驳。除去封驳成功的例子,其他的几件在封驳过后,或是再无消息了,从否不详;或是封驳一次不同意之后就不再封驳。总之,一次封驳之后,不管成功还是失败,都没有引起过多的争议,更没有因为封驳而引发什么政治风潮。显示出封驳制度在英宗之前的北宋政治生活中并不曾占据重要的地位或发生太大的影响。此后的封驳则没有一次是如此简单,往往是经过激烈的往复。如以上案例所显示的,常常是封驳两次以上,多者达到四五次,而且每一次封驳都已不再仅仅是封驳官的单独行动,而是伴随着台谏等其他官员的上疏论列,往往都会引起较大的政治争端。

在君权与封驳权的对峙中,君主所采取的措施首先是颇为低姿态的晓谕、解释。例如在[案十三]中,宰相以神宗之命晓喻封驳官范镇达四五次之多。有时候则是皇帝对封驳官的驳奏亲自御批晓谕,在[案十五]孙固的封驳中,据《长编》所引神宗《御集》可见其过程:

知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孙固奏:“窃闻有旨李大临、苏颂落知制诰,蔡延庆未敢命词。大临与颂昨以除选人李定为监察御史里行,以故事开陈除命未当,不敢自为反复。欲望陛下宽大临与颂之责,而特从延庆之请,不胜幸甚。”御批:“蔡延庆元不曾不肯命辞,兼苏颂等亦不曾论李定,自是罪他反复抗命,要卿知,可速发下。”固又奏陈,御批:“敕内著罪状甚明,无可疑虑,可速发下。”[93]

在经过神宗的两次书面晓谕之后,孙固最终将敕命行下。

君相所采取的第二种办法是绕开封驳司,将文书直接行下。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先按照文书运行的程序走,在受到封驳司的封还,而封驳官又无法通融的情况下,就绕过封驳司,或是经閤门下发,或是直接送交本人。如在第十二、十四中,尽管神宗对封驳官吕公著和范镇做了多次的解释,但两人不为多动,执奏如初,在这种情况下,神宗都选择了绕过封驳司的做法。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事先预料到定会遭到封驳司的封驳,于是干脆就不经过封驳司直接行下,如[案十一]中韩维的例子。

如前文所述,文书不经封驳司在英宗之前本是极其平常的事情,但我们从来没有见过有封驳官会针对哪一次事件提出异议,当然也就没有因为封驳司的封驳而引起任何的政治纠纷。这种情况在英宗时期发生改变。在[案十一]中,韩维论吕诲等敕不由封驳司是北宋复封驳以来所遇到的最为激烈的反应,同何郯的能封驳相比,韩维的这一次不得封驳在北宋的封驳记录上更加具有别样的意义。这是封驳司自我意识萌发的体现,也是政治斗争激烈的前兆。此后不管是哪一种情况下绕开封驳司都会引起强烈的反弹。此前的封驳官也不见有因为封驳不遂而有辞职的,而在英宗之后的封驳中,我们看到,封驳官为了维护自己的职责,在职守得不到尊重的情况下经常会采取比较极端的做法,居家待罪,以辞职相抗,在这种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就进入了封驳权与君权直接抗衡的局面。

在君权与封驳权的直接抗衡中,其结果毫无二致:皇帝总是站在宰相一边,君权总是最后的胜利者。在英宗以前不多的封驳事例中,毕竟还是成功多于失败,而在神宗时期的屡次封驳中竟然没有一次成功,通常是动用皇权,封驳官以罢职了事,而这样的结果经常会引起新的政治冲突。

神宗朝的几次封驳已经显现此后政治纷纭和人事斗争的迹象,揭示制度与政治的关联。5个封驳案例中,有4次,即80%是与新法相关;有2次是直接为司马光而发,在其他几次中司马光又大多参与了发言和论争,相关的奏疏更是连篇累牍。彼时与新法相关的政争以及司马光“流俗宗主”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君相对封驳的担心本身就体现着封驳权一旦得到振作时所具有的制约君权的作用。封驳司意识到自己的作用,不甘沦为收发之司,而欲成为真正的喉舌之任;皇帝和宰相们也在同封驳官的冲突中增长着自己的经验。与其同封驳官纠缠不如将整个封驳司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下。正如在[案十五]中神宗和安石所采取的办法,排除异己,将封驳司的官员置换成能够为己所用的人。在此之后终神宗之世,封驳无闻,然而此时的了无事迹已与北宋前期绝不相同。

七 结语

唐代的垂范立制从五代开始即已显示出其深远的影响力,宋代封驳制度也正是在仿效唐代“故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后来又被宋人奉为“祖宗之法”而加以尊崇。因此宋人论封驳,动辄引唐人“故事”,或“祖宗家法”作为自己立论的根据。考察唐代封驳制度之初始,我们会发现屡屡强调门下在内的各级官员要执奏、尽其职能的不是臣僚,而正是唐太宗李世民[94]。强调门下省不管对下行文书之封驳还是对上行文书之驳正也无一不是出于谨命令、防过失的考虑。所以门下封驳的这种制度设计之初并不是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设计,实际上更多的是具有谏议、监察的性质,这也正是其最终成为监察体系一部分的制度根源。但给事中封驳诏敕的这种职能的确留下了有限制衡权力的可能性,只是这种可能性能发挥到何种程度,则端赖于政治环境、君主素质、士大夫集团之成长等各种相关条件。

综合起来看,宋人对封驳职能的发挥要比唐人更进一步。他们远远突破了唐代给事中三次封驳的限制,为了捍卫自己的职责而不顾后果。他们不断冲击着君权的底线,掀起更大的政治风潮,这都是唐朝所未曾有的;而君权和相权一旦与封驳权形成冲突,君相们所采用的种种规避与对抗封驳的办法同样是唐朝所不多见的。在这种权力的交锋中,宋代士大夫对封驳职能的发挥远较他们的唐朝先辈们更加充分、有力,他们不仅是恢复了唐代“故事”,而且开创了自己的为后人所引以为据的新“故事”。

唐与北宋时期封驳的个案都不是很充足,在这种情况下统计案例中成败的数量对比已不是那么重要,事件的性质、权力交锋的过程才更值得分析。没有制度,也便没有成败。唐宋封驳制度的建设与长期存在,本身便是成就。封驳案例中的所谓封驳成功与失败,都只是相对的,毕竟,封驳的一方并不代表正确。存在才是胜利。封驳官的前仆后继、屡败屡战,君主的晓谕再三、胜之不易,都体现了封驳制度本身的成功与士大夫集团力量的存在。

封驳职能的发挥在北宋前后期的不同,以及唐宋之间的差异都可以从唐宋之际政务运作方式的转变、新型士大夫集团的崛起和“共治天下”政治格局的出现中找到解释,而一旦当“共治天下”的条件与可能性消失,则即欲“本分行使职责内的权力”也不可得,遑论其制君的功能了。

The Seal and Refutation(Fengbo)System and the Administration Practice of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Li Quande

Abstract:The seal and refutation(Fengbo)system of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was reconstructed by following the old system in the Tang dynasty more than thirty years after the dynasty was founded,and it was institutionalized by the Song officials as a respect to the political heritage of the ancestors.In contrast to the Tang Dynasty,the Fengbo system of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had changeol in many respects,such as the organization,the method and process of operation,as well as limiting the power of the emperor,etc.It has a stronger impact on the administration practice in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than that in the Tang Dynasty.This paper attempts to contextualize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practice and the rise of the scholar-bureaucratic from the Tang to the Song.

Keywords: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the Fengbo System;Limiting the Power of emperor;Administration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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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钱穆对中国传统政治的的意见自早期之通史如《国史大纲》至后期之分论如《中国文化史导论》《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国史新论》等是一以贯之的,在《国史大纲》中,他将近世史学分为传统派(记诵派)、革新派(宣传派)和科学派(考订派)三派,其中革新一派“对于国家民族已往文化之评价,特激发于其一时之热情,而非有外在之根据。其绾合历史与现实也,特借历史口号为其宣传改革现实之工具”,此派治史特点为“急于求智,而怠于问材料”。参见钱穆《国史大纲·引论》,商务印书馆,1996,第2~6页。

[2] 吴晗:《历史上的君权的限制》(1943),收入氏著《历史的镜子》,九州出版社,2008,第216页;北京市历史学会主编《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6,第488页。

[3] 萧公权:《中国君主政权的实质》(1945年),收入氏著《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第65~79页。

[4] 甘怀真:《皇帝制度是否专制?》,收入氏著《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4,第539页。

[5] 近年来关于专制主义理论的研究,参见王义保《近年来国内专制主义理论研究述论》,《学术论坛》2006年第10期,第57~60页;2008年以来因为侯旭东《中国古代专制说的知识考古》(《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4期)一文所引发的关于中国古代专制说的讨论,黄敏兰有详细的长篇评述,参见其《近年来学界关于民主、专制及传统文化的讨论——兼及相关理论与研究方法的探讨》,《史学月刊》2012年第1期,第100~119页。

[6] 事实上,即使面对大致还清楚的无异议的基本历史材料与事实,不同的学者因专业、思路、理念等的差异,其立论也可能迥然不同。譬如说从相权演变的角度看皇权,不管是萧公权还是余英时等大部分学者同意中国古代君主权力发展的趋势是逐渐加强的,而祝总斌先生则提出君主权力发展的总趋势是削弱了。参见祝总斌《试论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权力发展的总趋势——附论古代的人治与法治》,《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收入氏著《材不材斋文集》(下),三秦出版社,2006,第16~42页。即使同一学者的意见也可能前后大异其趣,如吴晗讨论君权的限制,最初是提出五种限制方法,将两千年之帝制时期的历史分作两段,“一千四百年的君主政体,君权是有限制的”,“近六百年来,时代愈进步,限制君权的办法逐渐被取消”。见前揭《历史上的君权的限制》。五年以后,再论皇权,则认为“皇权的防线是不存在的”,即如先前认为是约束皇权的“议”的制度,此时则被看做是“巩固皇权的工具”。参见《论皇权》,载《历史的镜子》,第221~228页。

[7] 参见余英时《“君尊臣卑”下的君权与相权》,收入氏著《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第104~106页。

[8] 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280~285页。

[9] 刘后滨对于学界关于三省体制的研究有明晰的回顾与检讨,参见氏著《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作与制度变迁》,齐鲁书社,2004,第1~45页。

[10] 吴枫、关大虹:《封驳制度与唐初政治》,《历史教学》1982年第11期,收入《吴枫学术文存》,中华书局,2002,第56~65页。

[11] 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下的三省机构与职权——兼论中古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转变》,《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15~28页。

[12] 王雪玲《论唐代的封驳制度》(《史学月刊》2005年第9期)旨在讨论封驳的起源、对象及封驳之执行者,受顾炎武《日知录》中的议论影响过深,认为封驳制度源于两汉,形成于唐代中后期,封驳由给事中执掌,“自出现之日起,其对象就是封建王朝的下行文书—皇帝之诏敕。”以上观点较之于学界已有认识,均有相当距离。在此之前关于唐代给事中以及封驳制度的最全面、深入的研究来自毛汉光先生。毛先生对封驳制度以及有封驳资格的官员均有很宽泛的理解。认为在制敕文书中需要署名的三省主要官员,缺少任何一位签署,或将制书退回,便形成“封驳”。参见氏著《论唐代之封驳》,台湾《中正大学学报》第3 卷第1期,1992;《论唐代制书程式上的官职》,《第二届国际华学研究会议论文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1991;《唐代给事中之分析》,《第二届国际唐代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毛氏虽亦将封驳理解为对制敕的审核,但其具体研究则是从制度实际运行着手的细密研究,区分了给事中、中书侍郎等不同层级的官员,以及制、敕等不同性质的文书,从中可以看到皇权之节制以及封驳制度的局限。

[13] 祁德贵:《论唐代给事中的主要职掌》,《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第63~72页。

[14] 《明史》卷七四《职官三》,第1806页。

[15] (清)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九《封驳》,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697~700页;孟森:《崇祯存实疏钞跋》,收入《明清史论著集刊》,中华书局,1959,第135~137页。

[16] 明代封驳之实际,可参见赵毅《明代六科论略》,《社会科学辑刊》1988年第6期,第91~96页;郭景未:《明代六科给事中制度研究》,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5。

[17] 李清:《三垣笔记》,中华书局,1982,第20页。

[18] 张薇:《六科给事中制及对明代政治体制的监控和调节》,《武汉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第77~83页。

[19] 〔日〕内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时代观》,《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1卷《通论》,中华书局,1992,第12~13页。

[20] 〔日〕内藤乾吉:《唐代的三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法律制度》,第248~249页。

[21] 关于元丰改制以后给舍封驳的成立及其运行,参见李全德《宋代给舍封驳的成立——以书读、书行为中心》,《国学学刊》2012年第2期。

[22] 贾玉英先生将宋代的封驳制度置于监察体系中做过讨论,参见氏著《宋代监察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第216~272页。关于宋代封驳制度的专文有金圆先生早期文章《宋代封驳制度考》,《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1期,第110~115页,可参看。关于宋代中书舍人的职能变化及其在中枢系统中的行政角色可参看张祎《从“专行诰词”到“分押制敕”——北宋外制官在诏令颁行程序中的职事变化》,《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第109~114页;宋靖《唐宋中书舍人研究》,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0,第132~159页。

[23] 《全唐文》卷四一〇收有常衮所作给事中授官制书若干,从制书措辞中我们可以推知给事中之职责,如《授贺若察给事中制》:“分曹殿中,职在论驳;尚书奏议,俾尔平之”;《授韦谔给事中制》:“宜守殿中,以平台议;诏书未当,实得封还。”卷六六一收有白居易所作制书两首,《窦易直可给事中制》:“凡制令奏议,官狱典章,苟有依违,皆得驳正,所任不细,宜敬乃官”;《郑覃可给事中制》:“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率是而行,号为称职。”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第4207、4208、6723、6725页。

[24]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四二。

[25] 由于吏兵二部关于六品以下官的注拟是以奏抄的形式上报的,所以过官实际是对奏抄的具体驳正形式之一。参见张国刚《唐代官制》,三秦出版社,1987,第37页。宋初由于流内铨的铨选仍需过门下,因而门下实际上仍得以保留了部分驳正的职责。其相关规定与实例,可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八乾德五年三月末纪事、卷九开宝元年八月辛酉条、卷一六开宝八年十二月己未等条,中华书局,2004,第192、207、355页。

[26] 《宋史》卷二六七《魏羽传》,第9205页。

[27] 《长编》卷二五,雍熙元年八月癸巳条,第583页。

[28] 《长编》卷三四,淳化四年六月戊寅条,第751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四二。

[29] (宋)柴成务:《上太宗论封驳故事》,(宋)赵汝愚编,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校点整理《宋朝诸臣奏议》卷五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第618页。

[30] 朱瑞熙先生认为六月事是“沿袭唐制”,这“说明门下省取得了封驳权,并且设置了封驳司”(《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第509页),当属误解,未有直接史料依据,实际上唐代门下省行使封驳权的时候,有斯职,即有斯事,也未曾有个单独的封驳司,太宗此时只是恢复其“事”而已。贾玉英先生亦认为“此时仍无封驳机构”,参见《宋代监察制度》,第218页。

[31] 《长编》卷三四,淳化四年九月乙巳条,第752页。

[32] 《长编》卷三四,淳化四年八月癸酉条,第752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二六。

[33] 《长编》卷三四,淳化四年八月癸酉条,第752页。

[34]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四一。

[35]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四一。

[36] 《长编》卷三四,淳化四年九月乙巳条,第752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四二以及《文献通考》卷五〇“给事中”条均作“九年”,误。

[37] 《 长编》卷四八,咸平四年五月辛卯条,第1061页。

[38] 《长编》卷四九,咸平四年九月己巳朔条,第1071页。

[39] 《长编》卷三二六,元丰五年五月丁亥条,第7845页;《长编》卷三六〇,元丰八年冬十月庚辰条,侍御史刘挚上疏引元丰五年五月七日门下省札子,第8615页。

[40] 贾玉英先生认为给事中职能恢复,但通进银台司封驳房仍在,行封驳之职,系是未曾注意到“门下封驳司”与“门下封驳房”之间的细微差别,实际上两者统属关系已经不同。参见《宋代监察制度》,第223页。

[41] 《长编》卷三二七,元丰五年六月乙亥条,第7885页。

[42] 《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七八。

[43]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三九。

[44] (宋)韩维:《范镇神道碑》,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第49册,第251页;(宋)苏轼:《苏轼文集》卷一四《范景仁墓志铭》,中华书局,1999,第439页。

[45]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四二。

[46] 参见《宋朝诸臣奏议》巻五六柴成务《上太宗论封驳故事》。

[47] 参见前揭毛汉光、祁德贵、王雪玲文。

[48] 吴兢撰、谢保成集校《贞观政要集校》卷一《政体二》,中华书局,2003,第31页。

[49] 《旧唐书》卷一五四《许孟容传》,第4101页。

[50] 宪宗元和三年(808),以国子司业李藩为给事中,“时制敕有不可,遂于黄敕后批之。吏曰宜别连白纸,藩曰:只是文状,岂曰批敕!”推测李藩语意,其批敕当有依据。参见《唐会要》卷五四给事中条,中华书局,1998,第938页。“吏曰宜别连白纸”,四库本作“吏白宜别奏”,正可见别为奏状与直接批敕可视作两种不同的封驳方式。

[51] 《新唐书》卷四七《百官二》门下省给事中条,第1202页。

[52] 《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载有开元十九年(731)四月二十六日敕:“加阶入三品,并授官及勋封甲,并诸色阙等进画,出至门下省重加详复。有驳正者,便即落下墨涂讫,仍于甲上具注事由,并牒中书省。”此墨涂驳正授官勋封甲事,与封驳诏敕不可等量齐观。又《旧唐书》卷一四八《李藩传》与《新唐书》卷一六九《李藩传》均载有李藩为宰相时“涂诏”之事。然而“涂诏”事经不住推敲,去藩不远的崔铉即已疑之,认为此事系“不谙事故者之妄传,史官之谬记”,宋人司马光《通鉴》不取此说,叶梦得、程大昌等就此事及“批敕”事亦续有辨析,参见《唐会要》卷五二《识量下》、《资治通鉴》卷二三八元和五年十一月庚戌条、《避暑录话》卷下及《考古编》卷八“李藩涂诏”。颇疑欧阳修涂归之说本于此墨涂封甲及涂诏两事,而实无其制。

[53] (宋)岳珂:《愧郯录》卷八《给舍论驳》,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4] 《长编》卷三六二,元丰八年十二月甲戌条,第8668页。

[55] 岳珂:《愧郯录》卷八《给舍论驳》。

[56] 关于唐宋时驳状措辞之变化,参见李全德《宋代给舍封驳的成立——以书读、书行为中心》,《国学学刊》2012年第2期。

[57] 《长编》卷八九,天禧元年四月甲申条,第2056页。

[58] 可参看《宋朝诸臣奏议》卷五六给舍部分奏议。

[59] (宋)吕中:《宋大事记讲义》卷四“给事”条,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0] 分别参见龚鼎臣《东原录》、吕希哲《吕氏杂记》卷上,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1] 知制诰对“词头”的封还与封驳司之封驳,分处文书运行中不同的环节,封还词头在前,则后者无从发生。对于一身而兼知制诰与封驳官两任者,如果封还了词头,则据实就理,如果其单任封驳官,此次行为依然能够发生,故本文亦统计在内,如第5、第11两例。对于同一人对同一事之多次封驳,则只作为一个事例处理,如第13、14之例。

[62] 《长编》卷三四,淳化四年九月乙巳条,第752页。

[63] 田锡:《奏魏廷式封驳状》,《全宋文》第5册,第193~194页。

[64] 《长编》卷六三,景德三年五月丁未条,第1399页;《宋史》卷三〇五《杨亿传》,第10082页。据杨亿《封驳铨司主事王太冲状》,封驳的是一件中书札子,封驳原因与《长编》《宋史》本传所载不同,参见杨亿《武夷新集》卷一八,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第283页。

[65] 《长编》卷八九,天禧元年四月甲申条,第2056页。

[66] 《长编》卷一五三,庆历四年十二月丙午条,第3726页。

[67] 《宋史》卷四五八《姜潜传》,第13445页。

[68] (宋)张田编《包拯集》卷二《请复封驳》,中华书局,1963,第24页。《集》曰知谏院时作,当为皇祐二年以后。据《宋史》卷三一六《包拯传》则包拯请复封驳系在任监察御史时,当在庆历四年以后。

[69] 分别参见《长编》卷一九〇嘉祐四年八月癸未条(4586页)、十二月癸未条(4602页)、十二月丁亥条(4603页),卷一九二嘉祐五年七月甲午条(4635页)。

[70] 《长编》卷二〇七,治平三年正月壬午条,第5037页。《宋朝诸臣奏议》卷五六韩维《上英宗论吕诲等敕不由封驳司》,第620~622页。

[71] 《宋史》卷三三六《吕公著传》,第10773页;《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五八《司马光弹劾》,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第1883~1884页;《宋朝诸臣奏议》卷五六,吕公著《上神宗论司马光告勅不由封驳司》,第622页。

[72] 《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五之三一;《宋史》卷三三七《范镇传》,10788页;《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八《青苗法上》,第2234~2235页。

[73] 《长编》卷二一一熙宁三年四月壬午条,第5105页。

[74] 《长编》卷二一一熙宁三年五月乙未条、癸卯条及注引神宗《御集》,第5120~5121页、第5123~5128页。

[75] 《长编》卷二一五熙宁三年九月壬子条,第5245~5247页。

[76] 余靖:《上仁宗乞宣敕并送封驳司审省》,《宋朝诸臣奏议》卷五六,第618页;包拯:《请复封驳》,《包拯集》卷二,第24页。

[77] 李常:《上神宗论差提举常平官敕不由封驳司》,《宋朝诸臣奏议》卷五六,第623页。

[78] 王禹偁:《滁州谢上表》,《全宋文》第7册,第307页。

[79] 《长编》卷八五,大中祥符八年十月辛卯条,第1954页。

[80] 《长编》卷八四,大中祥符八年三月甲子条,第1925页。

[81] 王曾:《王文正公笔录》,朱易安、傅璇琮等主编《全宋笔记》第1编第3册,大象出版社,2003,第266页。

[82] 田锡:《奏魏廷式封驳》。

[83] 《长编》卷六二,景德三年二月,第1390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四三。

[84]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四一。

[85] 《长编》卷一〇七,天圣七年三月癸未条,第2505页。

[86] 《长编》卷一一九,景祐三年十二月戊申条,第2812页。

[87] 《包拯集》卷二《请复封驳》,第24页。

[88] 《长编》卷一八九,嘉祐四年四月丙子条,第4561页。

[89] 《长编》卷一二九,康定元年冬十月戊子条,第3051页;卷一六九,皇祐二年九月辛亥条,第4060页。

[90] 《长编》卷一七四,皇祐五年五月癸亥条,第4211页。

[91] 《宋史》卷三〇六《乐黄目传》,第10113页。

[92] 参见前揭毛汉光《论唐代之封驳》文,第29~45页。

[93] 《长编》卷二一一,熙宁三年五月癸卯条注引神宗《御集》,第5128页。

[94] 《贞观政要集校》卷一《政体二》,第27~31页。

·文献·

中华书局点校本《辽史》修订前言

刘浦江

摘要:中华书局自2007年启动点校本“二十四史”修订工程,其中《辽史》的修订由刘浦江负责。经项目组成员的共同努力,整个修订工作历时七年,终于2014年全部完成交稿。此文作为修订本《辽史》的前言,对《辽史》的纂修过程、史料来源、问题缺陷以及成书后的版本源流重新进行了系统研究,希望能够加深我们对今本《辽史》的认识。同时,本文也交代了《辽史》修订的基本情况。

关键词:《辽史》 点校本 修订 史源 版本

《辽史》116卷,元脱脱等奉敕纂修。包括本纪30卷,志32卷,[1]表8卷,传45卷,[2]《国语解》一卷。记载从耶律阿保机即可汗位至辽朝亡国200余年的历史(907~1125),并兼及辽末耶律大石建立的西辽,是研究辽朝一代历史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史料。

《辽史》得以纂修成书,经历了一个非常曲折的过程。早在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翰林学士承旨王鹗就曾建言修辽、金二史。南宋亡后,又议修辽、金、宋三史。讫于文宗朝,朝廷屡次议修三史,前后不下六七次之多,但均因正朔义例之争而不得不搁置。其间的主要分歧是自金朝亡国之日起就已产生的两种对立观点:究竟应当独尊宋为正统呢?还是应当将宋与辽金视为南北朝呢?当时史馆中有人主张采用修端《辩辽宋金正统》提出的南、北史说,张绅《通鉴续编·序》曰:“曩时朝廷纂修三史,一时士论,虽知宋为正统,物议以宋胜国而疑之。史臣王理因著《三史正统论》,推明修端之言,欲以辽为《北史》,金亦为《北史》,宋自太祖至靖康为《宋史》,建炎以后为《南宋史》。”[3]但主张独尊宋统者则坚持应以宋为本纪,以辽金为载记。甚至连当时的科举考试都涉及了这个问题,《元文类》卷四七载宋本《乡试策问》曰:“赵宋立国三百余年,辽金二氏与之终始。……廷议将并纂三氏之书,为不刊之典。左氏、史迁之体裁何所法?凡例正朔之予夺何以辨?诸君子其悉著于篇,用备采择。”可见这确实是元朝士人非常关心的一个话题。

后来虞集提出了一个回避争论的设想:“间与同列议三史之不得成,盖互以分合论正统,莫克有定。今当三家各为书,各尽其言而覈实之,使其事不废可也,乃若议论则以俟来者。诸公颇以为然。”[4]这一动议的提出,大约是文宗时期的事情。可见三史各自成书的办法,当时史馆中酝酿已久,并非脱脱的发明。直到至正三年(1343),时任中书右丞相的脱脱领衔纂修三史都总裁,才最终采纳了这种意见。《庚申外史》卷上云:“先是诸儒议论三国正统,久不决。至是脱脱独断曰:‘三国各与正统,各系其年号。’议者遂息。”其中《辽史》由廉惠山海牙、王沂、徐昺、陈绎曾四人分撰。自至正三年四月至四年三月,前后费时不到一年,《辽史》就率先告成。

关于《辽史》的史源,冯家昇在《辽史源流考》一文中进行过较为深入的探讨,他的研究结论是,元修《辽史》的史源主要出自辽耶律俨《皇朝实录》和金陈大任《辽史》,因辽末史料极为匮乏,又取旧题宋人叶隆礼《契丹国志》加以补充。[5]

辽朝修史制度不甚健全,虽有修起居注、日历的记载,但似未形成制度,亦未闻有成书者,其官修史书之可考者唯有“实录”而已。据《辽史》记载,辽朝曾先后四次纂修实录。最早的一次是圣宗统和九年(991)室昉等所撰《实录》20卷。《辽史·圣宗纪》曰:统和九年正月乙酉,“枢密使、监修国史室昉等进《实录》,赐物有差。”《室昉传》亦云:“表进所撰《实录》二十卷,手诏褒之。”室昉是时已年过七旬,大概只是以枢密使领衔监修而已,此书主要成于邢抱朴之手。《邢抱朴传》谓统和间“迁翰林学士承旨,与室昉同修《实录》”,即指此事。第二次是兴宗重熙十三年(1044)成书的《实录》20卷。据《辽史·兴宗纪》,是年六月丙申,“诏前南院大王耶律谷欲、翰林都林牙耶律庶成等编集国朝上世以来事迹”。《耶律谷欲传》载:“奉诏与林牙耶律庶成、萧韩家奴编辽国上世事迹及诸帝实录,未成而卒。”《耶律庶成传》则说:“偕林牙萧韩家奴等撰《实录》及《礼书》。”关于此书断限及卷数,《萧韩家奴传》记载得最清楚:“擢翰林都林牙,兼修国史。……(重熙十三年)诏与耶律庶成录遥辇可汗至重熙以来事迹,集为二十卷,进之。”第三次是道宗大安元年(1085)所上七帝《实录》,卷数不详。《辽史·道宗纪》是年十一月辛亥,“史臣进太祖以下七帝《实录》”,所谓“七帝”,即指太祖至兴宗。第四次就是修成于辽末的耶律俨《皇朝实录》70卷。

《皇朝实录》纂修于道宗寿昌至天祚乾统间。《辽史·耶律俨传》称其寿昌间“修《皇朝实录》七十卷”,又据《王师儒墓志》载:“及任宣政殿大学士、判史馆事,编修所申,国史已绝笔。宰相耶律俨奏,国史非经大手刊定,不能信后,拟公再加笔削,上从之。”[6]这里所说的“国史”就是指《皇朝实录》,王师儒于寿昌六年(1100)授宣政殿大学士、判史馆事,时“国史已绝笔”,可知《皇朝实录》纂成于道宗末年。而《辽史·天祚纪》乾统三年(1103)十一月又有“召监修国史耶律俨纂太祖诸帝实录”的记载,按寿昌六年成书的《皇朝实录》,其下限当止于兴宗朝,乾统三年再修实录,可能是命耶律俨续修道宗一朝。至于其最终成书时间,也是有线索可稽的。《天祚纪》乾统六年十二月有“封耶律俨为漆水郡王,余官进爵有差”的记载,虽未说明事由,但从时间及封爵对象来判断,估计此次封爵的起因很可能与《皇朝实录》成书进呈有关。如上所述,《皇朝实录》的最终成书时间当在乾统六年,其记事下限应讫于道宗朝,然考之《辽史》,似又不然。《辽史》卷四三《闰考》和卷四四《朔考》逐年标注耶律俨《皇朝实录》和陈大任《辽史》的朔闰,令人意外的是,直至天祚保大年间仍有《皇朝实录》的相关记载。故《皇朝实录》的下限究竟止于何时,仍是一个有待考究的问题。

尚须说明的是,辽朝所谓的“实录”,实际上是指纪传体的国史,而并非为每位皇帝单独修撰的编年体实录。如《皇朝实录》篇目之可考者,既有从太祖至道宗的各朝帝纪,又有《部族志》《百官志》《礼志》《仪卫志》等,还有《后妃传》等列传。[7]其他几部“实录”虽有记事详略的不同,但从它们的内容断限来判断,大概也都是纪传体的国史。熟悉中原王朝修史制度的人们也许会心存疑问,为何会将纪传体国史称为“实录”呢?其实这种情况在辽朝并不奇怪。由于契丹汉化程度有限,像这样误用汉式名词术语的现象在整个辽朝一代都是十分常见的,如宰相、三师、三公、京师等名号的滥用,将“皇太弟”误称为“皇太子”,“皇孙”误称为“皇子”,都是很典型的例子。元朝史官将这种现象称之为“沿名之风”。所谓“沿名之风”主要是针对辽朝在汉化过程中简单机械地效仿汉制的做法而言的,指的是沿袭汉“名”而又“名”不副实的一类现象。[8]由此我们不难理解,辽朝为何会将纪传体国史称为“实录”。

金代曾两度纂修《辽史》,第一次是在熙宗皇统间,由辽代遗老耶律固主持修纂,后成于其弟子萧永祺之手。《金史·移剌子敬传》曰:“子敬读书好学,皇统间,特进移剌固修《辽史》,辟为掾属。”《萧永祺传》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情况:“广宁尹耶律固奉诏译书,辟置门下,因尽传其业。固卒,永祺率门弟子服齐衰丧。固作《辽史》未成,永祺继之,作纪三十卷、志五卷、传四十卷,上之。”据此可知,萧永祺《辽史》亦为纪传体史书,凡75卷。据《熙宗纪》,知此书修成于皇统八年(1148)。但当时未曾刊行,后来便再无有关此书的任何消息,估计到元修《辽史》时其稿本早已散佚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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