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后,即于4月18日宣布成立国民政府。中国出现南京、武汉、北京三足鼎立的局面,“七·一五政变”后宁汉合流,形成南北对峙的形势。1928年春,南京国民政府举行二次北伐,打败奉系军阀,6月初,北伐军占领京、津各地,南北对峙遂告结束。12月29日,张学良发布通电,宣布服从国民政府,改易旗帜。至此,国民党各派新军阀统一于南京国民政府。
自“五四”运动以来,中国人民表现了强烈的收回国家主权、争取民族独立的民族意识。这种民族意识在大革命期间继续高涨,打倒帝国主义、废除不平等条约已经成为广大民众的普遍的强烈要求。国民党新军阀统治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列强的撑腰,国民政府成立后又急需得到列强支持和外交承认,以对付国内的反对派,巩固其统治,并确立其国际地位。它显然不能坚持大革命中人民群众的正义要求,而只能在对列强外交中采取妥协立场。宁案的交涉是一个突出事例。
国民政府把解决宁案列为外交第一要务。1927年4月底,蒋介石即下令解除了参加攻宁的第6军第19师的武装,并下令通缉第6军政治部主任林伯渠,从而达到既向列强献媚,又往中国共产党栽赃的双重目的。
5月初,刚刚走马上任的外交部长伍朝枢就向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高思表示准备尽快谈判解决宁案。国务卿凯洛格立即指示马克谟作出回答:“美国驻沪总领事准备受理伍朝枢代表蒋介石将军可能提出的任何建议,并向美国政府报告以供考虑。”5月27日,伍朝枢在上海会见高思和驻南京领事戴伟士,告诉他们,煽动肇事者已经受到惩罚,国民政府已经严令保护外人生命财产,它将负责赔偿外人的损失。[95]
5月至7月,伍朝枢、交涉员郭泰祺与美国驻沪、宁领事多次接触,伍朝枢一再表示:“南京政府准备并急切希望与美国政府解决宁案,而不问其他大国在此事上采取何种行动。”7月13日,国民政府正式提出解决宁案办法6条:
(1)国民政府负责解决这一事件;
(2)国民政府将把对与该案有牵连者的处理情况告知美国政府;
(3)道歉,并严禁对美国人的生命财产采取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4)成立一中美联合委员会,调查美国人生命财产损失,然后予以赔偿;
(5)希望美国政府对炮轰南京表示歉意;
(6)废止中美间现行条约,并立即缔结平等互利新条约。
郭泰祺在提出上述条件时补充说,加入后两点只是为了平息中国公众的舆论,并暗示不指望得到满意的回答。[96]
从这6点可以看出,蒋介石完全接受了五国联合通牒提出的道歉、惩凶、赔偿等要求,而只是希望多少为他掩饰他在处理宁案时的屈从立场。美国基本上接受了前面4条,至于第5点,助理国务卿詹森辩解说,美舰炮轰是“对处于攻击下的美国人的住所提供的保护性火力网”,“我们对此当然无歉可道”;关于第6点,他认为不能以修改条约作为解决宁案的交换条件。[97]
1928年早春,美国公使马克谟离北京南游。2月26日,国民政府新任外长黄郛在上海会见马克谟,黄郛邀马克谟去南京,后者表示,宁案悬而未决,美国在宁领事馆尚未恢复,在这种情况下他不能去南京。黄郛再次表示,国民政府决定承担解决宁案的全部责任,并急于解决此事。连马克谟也认为,黄郛的表态“是极为令人满意的”。[98]此后,国民政府外交部司长何杰才与美国驻沪总领事克宁翰分别作为双方代表在上海继续谈判。
国民政府在与美国交涉宁案同时,也在同英国进行谈判,黄郛与英国公使蓝普森的接触更先于马克谟,而且蓝普森3月间一直留在上海进行交涉。美国政府长期以来指望在列强对华外交中起指导作用,并通过华盛顿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这一愿望,在处理宁案问题上,它不想落在别国后头。况且国民政府正是由合乎美国心愿的“稳健派”建立起来的,解决宁案无疑是对这个政权的一种支持。于是国务院于3月24日催促说:“只要情况允许,尽快进行谈判。”[99]
3月30日,黄郛与马克谟互换照会6件,基本按伍朝枢上年提出的6点中的前4点解决了宁案。黄郛在照会中低声下气地恳求马克谟对美舰炮轰表示歉意,马克谟坚持前述詹森的说法,声称:“开炮一层,不但借以保护,且为一时想得到之惟一办法……美国政府颇感美国兵舰不得已而采取此种手段……美国政府深为抱憾。”黄郛又指望马克谟在修改现行条约方面作出承诺,后者复照称,中美双方“得随时机遇将所有不需要及不妥当之约章得经双方同意,正式修改”,但却要求南京政府“有代表贵国人民之政治施行实权,俾得诚实履行贵国一方面关于修改约章所有应尽之义务”。[100]这等于说,现在国民政府还不具备修改条约的资格,修约时机尚不成熟。
把南京事件的这种解决与1927年4月陈友仁对宁案通牒义正词严的答复相比,两者有天壤之别。美国的要求无一例外地得到满足,而美舰炮轰所造成的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却被一笔勾销,这显然是很不平等、很不公道的。国民政府曲意逢迎,以牺牲中国人民的利益,来换取美国和其他大国对它的支持。美国政府对这种处理结果可谓心满意足,就在第二天,凯洛格给马克谟发来了简短的却是热情洋溢的电报:“国务院十分满意[宁案的解决],谨对你努力的圆满结果向你表示热烈祝贺”。[101]
有了中美交涉的先例,英、意、法3国在同年8至10月、日本在1929年5月也如法炮制,与国民政府达成了内容类似的协议。
但是在中美解决宁案时,奉系北京政府还存在,中国尚未统一,美国政府虽认为它与国民政府已经有了事实上的关系,但它并不认为它已正式给予国民政府外交承认。美国承认的标志是同年8月两国新的关税协定的订立。
早在关税会议上,列强已就中国关税自主作了承诺。1927年7月23日,国民政府宣布,“不平等之关税条约,尤与国家之主权相仿,非迅速实行关税自主,不足以跻进国际之平等”,决定自9月1日起实行关税自主,同时裁撤厘金,随即还公布了《国定进口关税暂行条例》。[102]这一决定得到上海、南京商界的拥护,两地商民协会发起拥护关税自主运动。但不久,蒋介石因国民党内部矛盾而下台,孙传芳的军队打到南京周围,形势十分危急;日本又首先起来反对国民政府关税自主。国民政府内外交困,9月1日实行关税自主一说不了了之。
与此同时,伍朝枢派遣外交部参事李锦纶在美国活动,希望能与国务院建立直接联系。当时,北京政府驻美公使施肇基仍享有正式的外交代表地位,国务院拒绝与李锦纶进行谈判。李锦纶询问詹森,可否由施肇基作为北京和南京双方的代表与美国谈判关税自主问题,也无结果。尽管如此,美国政府自然也在考虑如何对付中国关于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要求。1927年秋马克谟回国述职。他在与凯洛格和国务院其他官员讨论与中国修约问题时指出,最主要的问题是两个:领事裁判权及约定关税。他认为,现时不可能进行关于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谈判,因为中国的法律和法律组织还不足以保护在华外国人的利益,并称“现在以任何方式提出讨论这个问题都是危险的”。至于关税问题,他认为,既然在1925年的关税特别会议上列强已经承诺1929年1月1日起中国关税自主,美国自然也不能反悔,但他强调,在即将订立的条约中,美国贸易应受到充分的保护。国务院同意他的意见。马克谟在同国务院官员详细讨论中国关税自主问题后,草拟了作为以后正式条约蓝本的一份文件。[103]
国民政府奉行反苏政策,借口苏联人员参加了1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州起义,于12月中旬驱逐苏联领事,停止在华苏联国营商业,中苏关系恶化。它指望以采取这种反苏反共的严重步骤,进一步取悦列强,换取它们的支持。就在这时,伍朝枢致函李锦纶,命他与施肇基组织一个联合代表团,以凯洛格1月27日声明作为基础与美国谈判修约。凯洛格认为这与马克谟10月的建议基本相符,而且有助于中国南北两派之间的和解,也能迎合美国国内同情中国的那部分舆论。但马克谟提出异议,他在12月28日给国务卿的报告中说,中国的动议比他10月的提案扩大了范围,也包括了领事裁判权问题,而指望现时讨论这一问题“只能是一种幻想”;他还表示,在华盛顿进行谈判不利于中国南北双方在关税问题上的谅解,而且是对驻华公使馆两年来为解决这一问题所作的努力的一个打击。他强烈要求凯洛格重申,由他在中国谈判关税问题,而且“仅仅”是这个问题。[104]
1928年2月21日,国民政府外长黄郛发表对外宣言,宣称国民政府“并力准备,切盼于最短期内,得与各友邦开始商订新约”。[105]前任外长伍朝枢被派往美国作为谈判修约的全权代表。但美国政府拒绝与伍朝枢进行正式谈判。
6月初,北京奉系政府瓦解,国民政府宣告“北伐成功”。15日,新任外长王正廷再次发表对外宣言说:“今当中国统一告成之际,应进一步而遵正当之手续,实行重新订约,以副完成平等及相互尊重主权之宗旨。”[106]同时王正廷又派人去北平向马克谟探询他关于关税问题的态度。23日,凯洛格训令马克谟“早日”开始与国民政府谈判关税自主问题。训令中还说:“美国与国民政府现在无疑已经处于一种事实上的关系之中,与该政府谈判条约至少是对这种状态的一种承认。”[107]
7月7日,国民政府发表《关于重订条约的宣言》,内称:(1)中国与各国条约已届期满者,当然废除,另订新约;(2)尚未期满者,国民政府应即以相当手续解除而重订之;(3)其旧约业已期满,而新约尚未订定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办法处理。[108]国务院还获悉,国民政府准备再邀集各国代表会商关税与修约问题。美国政府既已知道中国关税自主势在必行,并且已经有所准备,它便决定在解决这个问题时也像了结宁案一样走在各国头里,以显示其对国民政府的好感。凯洛格于7月7日、11日两次训令马克谟,催促他尽早与国民政府进行谈判。为了收到宣传效果,凯洛格还拟向报界发表声明,其中说,他“相信,一个强大和统一的中国正在从内战的混乱和动荡中出现”,他深信,“在中国一个负责任的政权的形成是有利于有关各国人民的利益的”,因此美国政府准备“立即”通过其驻华公使与国民政府谈判关税自主问题。[109]凯洛格的这些设想得到柯立芝总统的批准。
但马克谟却不像凯洛格那样上劲。他推三托四,进行拖延,说什么“美国在迎合国民政府意愿方面只应走半程路”,如果仓促从事或采取主动都将是“策略性的错误”;如果凯洛格发表拟议的声明,不但于谈判无补,而且“肯定会增加困难”,甚至“使取得圆满结果的前景变得大为暗淡”;他还挑剔说,国民政府在谈判关税问题上对别国比对美国更尊重、更谦恭,如此等等。[110]
下属的延宕使上司恼怒。7月20日,凯洛格在给马克谟的训令中措辞严厉地说:“除非我们立即行动,国民政府将迫使我们:一、谈判一个完整的新条约,既包括关税,也包括治外法权;二、在华盛顿而不是在北京进行谈判。”[111]在凯洛格的一再催促下,20日,马克谟与专程到北平的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宋子文开始进行谈判。宋子文特意提到,新订立的条约要得到中央政治委员会的批准才能生效,但政治委员会实际上是橡皮图章,只要蒋介石等批准就行了。他还一再表示,蒋介石“热烈支持”他谈判新约。[112]
得知谈判已经开始,凯洛格训令马克谟立即把他拟发表的声明稍作删改,作为照会转交国民政府。7月24日,马克谟致电王正廷,发出凯洛格的照会。次日,国务卿把照会副本转送12个有关国家驻美使团。
宋子文与马克谟的谈判进展顺利。宋子文对于美方提出的约文草案有两点异议:(1)原约稿规定:“中国不以增加关税作为任何补偿性质的特权和利益的交换条件”,宋子文不同意这一保留条件;(2)他不同意以中国裁撤厘金作为关税自主的条件,但表示,在关税自主后,中国将实行裁厘。马克谟请示凯洛格,后者指示,这两点可按中国愿望解决,条约的关键在于,美国贸易与其他国家相比,待遇应毫无区别,美国货品在“中国境内所缴税收不得高于中国货品”。[113]
7月25日,宋子文、马克谟分别代表中美双方,签署了《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114]条约规定中国以前进出口货物税率撤销作废,1929年1月1日起中国实行关税自主。条约的主要内容,即是上述凯洛格说的关键之点。当时参与修订中美关税新约的美国人杨格后来回忆说:“1928年7月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想办法不使用中国所反对的‘最惠国’字样而保留美国的同等权利。我们在国务院想到在这个和以后的条约中使用‘待遇毫无区别’这一措辞的办法。”[115]也就是说,美国依然保留了最惠国待遇。再加上中国政府不得对美国货物征收高于本国货物的内地税,因此,这种关税自主仍然是不完全的,它对保护中国本国工商业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中美关税新约的签订使国民政府与美国有了正式的条约关系,即由先前的事实上的关系升级为法律关系,美国正式承认了国民政府。
有了中美关税新约作为样板,国民政府在1928年8至12月先后与有关国家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唯有日本一再拖延,迟至1930年5月才勉强订立《中日关税协定》。
关税新约的签订使中国收回了自鸦片战争以来丧失了八十多年的关税自主权,这无疑是朝着国家主权完整的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是中国人民长期斗争的一个成果。1929年起,国民政府就实行一系列税则改革,改按银价征税为金价征税,对需要限制进口的货物(如火柴、瓷器、糖、水泥、玻璃、肥皂、化妆品、人造丝、毛织品等)提高关税(有的甚至高达60%),以保护本国工业和抑制消费,对某些工业原料降低税率;废除子口税、过境税、常关税,以促进国内贸易。总的说来,1929年以前的关税率约为4%,1930年上升到10%;1931—1932年为15%。关税收入(包括进出口)也大幅度增加:1928年为1.34亿元(中国银元,下同),1930年为2.92亿元,1931年为3.88亿元。[116]这对于中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增强中国的国力无疑是有助益的。
对于一些国力较弱、在华利益较少的国家,国民政府把谈判关税自主与废除领事裁判权合在一起进行,并于1928年11、12月分别与葡萄牙、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丹麦等5国订立了《友好通商条约》,同时解决了这两个问题。这些条约的第2款都规定,各该国侨民自1930年1月1日起,受中国法院和法律管辖,但又都有保留条件;只有在“华盛顿条约国议定取消领事裁判权之后”,才实行这项规定。
国民政府很清楚,解决领事裁判权问题的关键在于美、英、日等大国的态度。中美关税新约签订后,它立即开始同美国等商谈这个问题。7月28日,王正廷外长在答复凯洛格7月24日照会时即提出,“国民政府更希望中美两国即将开始之会议,其结果将使一切亟待解决之问题均可获一适当之解决……于最短期间完成新约,以开两国外交上之新纪元”。[117]9月27日,被国民政府重新任命为驻美公使的施肇基和伍朝枢又向凯洛格面交王正廷的一份电报。王正廷除表示国民政府准备立即在华盛顿与美国开始谈判外,还希望国务卿运用其影响促使其他大国迅速与中国谈判修约。
凯洛格既明白与中国谈判解决领事裁判权在所难免,他又不愿马上放弃这一保卫美国在华利益的重要特权;他既想继续赢得国民政府的好感,又要维护华盛顿会议大国合作的体制。他表示,“我们不能独立于其他大国首先进行谈判,然后要求它们仿照我们的样子”。这一表态同他1927年1月27日声明相比显然是后退而不是前进了。他拒绝派全权代表与伍朝枢进行谈判,而只许国务院官员与之进行非正式会谈。[118]
此后,伍朝枢与远东司司长亨贝克等进行了多次接触。亨贝克等认为,自1926年以来,中国在实施法权考察委员会的建议、完善法制方面无所建树,因此不能无条件地过早废除领事裁判权。伍朝枢据理力争,向亨贝克介绍了两年来中国法制建设的进展,还在11月21日提出了《中国司法管理现状》的书面报告。
与此同时,凯洛格向英、法等7国发出照会,通报中美间非正式会谈的情况,并征求他们的意见。7国中无一赞成立即废除领事裁判权。它们共同的意见是,此事要“极端审慎”,为了从旧体制过渡到新体制,废除领事裁判权必须伴之以若干保障措施。
柯立芝总统任内的中美谈判没有取得进展。1929年3月,新总统胡佛上任,史汀生接任国务卿。
4月27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向美、英等大国发出同文照会,要求各国“及早”撤废领事裁判权,并保证各国侨民“合法之权利及利益”不会因此“而稍受不利之影响”。[119]
国务卿史汀生就中国照会征求下属的意见。马克谟在7月9日报告中提议对中国采取强硬立场。他要求国务卿“足够肯定、足够明确地”告诉中国政府,美国对中国忽视美国在华权利再也不能忍受了,他建议由史汀生牵头,联合其他国家组织一个国际反华阵线,抵制中国废除领事裁判权。他的意见基本反映了在华美国实业界人士的要求。6月17日,汉口美国商会致函总统,表示“强烈反对美国政府作出任何关于在现时改变美国人和美国在华利益的治外法权状态的承诺”,以此向政府施加压力。[120]詹森主张采取“温和”路线,他在5月25日的备忘录中说,美国在答复中国照会时,应当表示对中国愿望的同情,但也应指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况且中国现正经历训政时期,在这个时期结束之前是不能指望外国完全放弃领事裁判权的。[121]亨贝克倾向于詹森的意见,他认为,“中国司法机构要逐步代替外国司法机构,而不能在前者尚未准备好时就猝然取消后者”。[122]按照他们的设想,领事裁判权将在一个长时期内继续存在。
史汀生基本采纳了詹森的意见,但他加强了与有关国家的联系。在与英、法等磋商后,他于8月10日复照中国。照会中自然不乏老调重弹,但也提出了新的建议:美国政府“愿意参加谈判,以便设法逐渐放弃治外法权,或在指定之区域,或于专定法权之种类,或其两项”。[123]此后中美两国的交涉,主要正是围绕着“指定区域”与“专定法权”两个问题展开的。
为了加速谈判的进程,中国政府于11月25日电令驻美、英公使通知该两国政府,中国决定于1930年元旦宣布废除领事裁判权,请两国政府立即派代表来华谈判。美国则提出,放弃领事裁判权应当是个渐进的过程,1930年1月1日是这个过程的开端,而不是结束。
12月28日,国民政府宣布了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命令,其中说:“自民国1930年1月1日起,凡侨居中国之外国人民,现时享有领事裁判权者,应一律遵守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依法颁布之法令规章。”美国和其他大国群起反对,王正廷不得已于两天后解释说:“对于现由政府准备之办法,如有意见,亦愿于相当期内与之审议。……12月28日之命令,实系一种步骤。”《东方杂志》第28卷第10号(1931年5月),第110页。也就是说,中国政府实际同意把1930年1月1日作为逐渐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开始日期了。
1930年2月,詹森接替马克谟任驻华公使。3月下旬,他和英国驻华公使蓝普森就与中国谈判的建议案进行讨论,美、英方案大同小异。探悉了这些方案内容的国民政府顾问美国人密勒评论说,这是“在冠冕堂皇的愿意修约的伪装下使治外法权得以新生的一种隐蔽的努力”。[124]
1930年夏季,美、英公使在继续商量对策,而中国人却在忙于新的内战——蒋冯阎大战。9月,这场战争以蒋介石取胜而告结束。10月28日,王正廷收到了美国的方案。它洋洋数千言,计有17条,这是美英两国公使商议的结果。主要内容是:
(1)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由中国法庭审理,刑事案件仍由美国法庭审理。
(2)在上海等十二个大城市的地区法院和高级法院设立专门法庭,受理美国公民为被告的民事案件,这些特别法庭得聘请外籍法律顾问,他们有权干预审判;在审理美国公民为被告的案子时,必须有一名法律顾问作为法官在场,未经他同意,判决无效。
(3)美国享有移审权,即美国人为被告的案件可从中国法庭移至美国法庭审理。[125]
在这个方案中,美国貌似部分放弃了领事裁判权,但由于它要求移审权,就把刚刚放弃的东西又要了回去。这一提案理所当然遭到中方拒绝。
在1931年春季的谈判中,王正廷不止一次表示,如果大国不在5月5日(预定召开国民会议的日子)前放弃领事裁判权,他将被迫就它们的立场向中央政治委员会和国民大会作出报告。詹森分析说,国民政府需要在国民会议上显示其在国内统一方面的进展和对外关系上的成就,否则政府将在会上在不平等条约问题上受到攻击。他建议美国与列强一起,同意中国最低限度的要求。[126]国务院大体同意这种意见。美、英等国经过协商,修改了它们的条件,即由原先的部分废除改为重点地区的保留。4月27日,美国提出新方案。它不再要求移审权和法律顾问的准司法权,但要求在上海、汉口、广州、天津4地保留领事裁判权,为期10年。中方只同意上海公共租界为保留地,为期3年。[127]双方分歧仍然很大。
在国民会议召开前夕,5月4日,中国政府颁布了《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声明自1932年1月18起,废除领事裁判权;在东三省特别区、上海、天津等地地方法院附设专庭,受理辖区内外国人为被告的民刑诉讼;专庭聘请中外籍法律专家为咨议,咨议可向法庭陈述意见,但不得干预审判。同时外交部宣布,关于法权的谈判,暂告中断。5月13日,国民会议第五次大会通过《废除不平等条约宣言》,其中说:“一、中国国民对于各国以前所加于中国之不平等条约,概不予以承认;二、国民政府应遵照总理遗教,于最短期内,实现中华民国在国际上之完全平等与自由。”[128]此后,国民政府增拨司法预算,改良监狱,组织特别法庭,聘请外籍法律顾问,力图加速谈判进展。
列强担心谈判的滞迟激起中国人民大规模的废约行动,国民会议后又多少作了让步。美国7月14日的方案建议:(1)美国放弃领事裁判权,中国至少在5年中维持适当保护措施;(2)天津、上海为保留区,期限分别为5年、10年。[129]两个月后,9月15日,王正廷邀请詹森赴南京谈判。
正在这时,“九一八事变”爆发了。同时国民党内部蒋汪矛盾激化,宁粤开战,这就再次给美、英等拖延谈判的机会。10月26日,国务院指示詹森终止与中国政府的谈判。12月29日,国民政府宣布暂缓实施《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这样,到1931年底,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未有触动,驻华法院、驻沪司法委员法院以及在中国各大城市的18处领事法庭依然如故。[130]
* * *
[1] 徐树铮1917年12月3日、1918年3月12日致各省督军电,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辑:《徐树铮电稿》,第2、42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
[2] FRUS,1920,Vol.1,p.443.
[3] 原奎一郎编:《原敬日记》(日文),第9卷,东京乾元社1940年版,第138页。
[4] Odoric Y.K.Wou,Militarism in Modern China.The Career of Wu Pei-Fu ,1916—39(Dawson: Austrarian National University,1978),p.155.
[5] Militarism in Modern China ,p.167.
[6] Millard’s Review of the Far East ,Vol.13,No.8(July 24,1920),pp.418—419,416.
[7] Upton Close:In the Land of Laughing Buddha.The Adventure of An American Barbarian in China(New York-London: G.P.Putman’s Sons,1924),pp.102—103.
[8] Militarism in Modern China ,p.187.
[9] 舒尔曼1922年5月24日关于5月23日美、英、法、日四国公使会商给国务院的报告,舒尔曼6月7日关于会见日本驻华使馆参赞的报告,FRUS,1922,Vol.1,pp.707—708,714.
[10] FRUS, 1923,Vol.1,pp.508,511.
[11] 《孙中山全集》,第7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75页。
[12] FRUS,1923,Vol.1,pp.517,522.
[13] Asia ,Vol.22,No.7(July 1922),pp.511—515,582—583.
[14] The Weekly Review of the Far East ,Vol.21,No.9(July 29,1922),pp.323—325.
[15] Far Eastern Review ,Vol.18,No.6(June 1922),pp.366—367.
[16] FRUS, 1922,Vol.1,p.782.
[17] FRUS,1922,Vol.1,pp.788—790,794—796.
[18] FRUS,1919,Vol.1,p.670.
[19] 1919年,吴佩孚从意大利购得3万箱武器弹药,1921年11月他又从意大利在山海关的军需库购得步枪2万支、子弹200万发,1926年他又从该国购得一批军火,见Militarism in Modern China ,p.177.
[20] FRUS,1920,Vol.1,pp.746—749.
[21]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1347—1351页;第3册,第146—151页。
[22] FRUS,1924,Vol.1,p.577.
[23] 《顾维钧回忆录》,第1分册,第319页。
[24] 参见王聿钧:《舒尔曼在华外交活动初探(1921—1925)》,《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辑,台北1969年版,第269—270页。
[25] 在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大正12年第2册第280—281、285—286、293、299—310页上有大量与张作霖的武器交易的记载。
[26] 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文书》,东京1978年版,第61—62页。
[27] Militarism in Modern China ,p.189.
[28] Far Eastern Review ,Vol.19,No.6(June 1923),p.365.
[29] 《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296—301、461—464、514—516、603—605等页。
[30] FRUS,1921,Vol.1,pp.494—495.
[31] Brian T.George: “The State Department and Sun Yat-sen: American Policy and The Revolutionary Disintegration of China,1920—1924”,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Vol.41,No.3(August 1977),p.393.
[32] 《申报》,1921年1月21日。
[33] FRUS, 1921,Vol.1,pp.496—497.
[34] 《申报》,1921年2月11日。
[35] FRUS,1921,Vol.1,pp.501—505.
[36] FRUS,1921,Vol.1,pp.338—339.
[37] FRUS,1921,Vol.1,pp.323—325,332—335.
[38] The Open Door and the Ris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sm ,p.103.
[39] FRUS,1921,Vol.1,p.340.
[40] The Open Door and the Ris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sm ,pp.149—150,153,209;FRUS,1922,Vol.1,p.707.
[41] Richard C.Deangelis:Jacob Gould Schurman and American Policy toward China ,1921—1925(Ann Arbor: University Microfilm International,1983),pp.281—282.
[42] 《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549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舒尔曼在华外交活动初探》,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期,第290页。
[43] FRUS,1923,Vol.1,pp.555—556.
[44] 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23年7—12月)》,台北1980年版,第767页。
[45] FRUS,1923,Vol.1,pp.557—559,561.
[46] The Open Door and the Ris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sm ,p.208.
[47] FRUS,1923,Vol.1,pp.559—561.
[48] 《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521—522、528页。
[49] 杜永镇编:《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61—262、268页。
[50] Jacob Gould Schurman and American Policy toward China,1921—1925,pp.293—295.
[51] 晨报编辑处、清华学生会合编:《五卅痛史》,晨报社1925年版,第61—66页;FRUS,1925,Vol.1,pp.653,657。
[52] FRUS,1925,Vol.1,pp.658,664.
[53] Bernard D.Cole:Gunboats and Marines.The United States Navy in China,1925—1928(Newark: University of Delaware Press,1983),p.56.
[54] FRUS,1925,Vol.1,p.651.
[55] Gunboats and Marines.The United States Navy in China,1925—1928,p.57.
[56] FRUS, 1925,Vol.1,p.659.
[57] FRUS,1925,Vol.1,pp.661—662.
[58] 《热血日报》,1925年6月7、11日。
[59] 参见傅道慧:《五卅运动》,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63页。
[60] 《五卅痛史》,第81页。
[61] 《五卅痛史》,第87—88页。
[62] FRUS,1925,Vol.1,pp.763—765.
[63] FRUS,1925,Vol.1,pp.767—769,799,849.“治外法权”一词有两个含义:外交豁免权、领事裁判权,此处及本章所用的“治外法权”专指领事裁判权。
[64] 1925年7月1日,广东革命政府改组为国民政府。
[65] FRUS, 1926,Vol.1,p.640.
[66] FRUS,1926,Vol.1,pp.866—870.
[67] 高承元编:《广州武汉时期革命外交文献》,神州国光社1933年版,第34—35页。
[68] FRUS,1926,Vol.1,pp.964—966.
[69] Dorothy Borg:American Policy and the China Revolution,1925—1928(New York: Macmillan Company,1947),p.190.
[70] American Relations with China.A Report of the Conference Held at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September 17—20,1925(Baltimore: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25),pp.36—37.
[71] Forster Dulles:China and America.The Story of Their Relations since 1874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46),p.165.
[72] FRUS,1927,Vol.2,pp.341—343.
[73] FRUS,1927,Vol.2,p.49.
[74] FRUS,1927,Vol.2,pp.671—680.
[75] FRUS,1926,p.865.
[76]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 Service of the United States(NARS): Internal Affairs of China: M329,893.00/7400,893.00/7403.
[77] NARS: M329,893.00/7400,893.00/7403.
[78] NARS: M329,893.00/7473、893.00/8444.
[79] NARS: M329,893.00/7473、893.00/8444.
[80] 《国闻周报》,第3卷第35期,第10—11页。
[81] 《向导》,第192期。
[82] Akira Iriye: After Imperialism: the Search for a New Order in the Far East,1921—1931(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5),p.120;沈予:《四·一二反革命政变的酝酿和发动》,《档案与历史》1987年第2期,第78页。
[83] 《日本外交史》,第516页。
[84] NARS: M329,893.00/8336、893.00/8406.
[85] NARS: M329,893.00/8502、893.00/8427.
[86] FRUS,1927,Vol.2,p.147.
[87] FRUS,1927,Vol.2,p.167—168.
[88] American Policy and the China Revolution ,1925—1928,p.318;FRUS,1927,Vol.2,p.97.
[89] FRUS,1927,Vol.2,pp.170,181,184.
[90] FRUS,1927,Vol.2,pp.170,181,184.
[91] 参见牛大勇:《美国对华政策与四·一二政变的关系》,《历史研究》1985年第4期,第161页。
[92] 参见沈予:前引文。
[93] 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14辑,台北1956年版,第608—611页。
[94] FRUS,1927,Vol.2,pp.197—198,203—204,209,211,213.
[95] FRUS,1927,Vol.2,pp.220—223.
[96] FRUS,1927,Vol.2,pp.224—226.
[97] FRUS,1927,Vol.2,pp.233—234.
[98] FRUS,1928,Vol.2,p.325.
[99] FRUS,1928,Vol.2,p.329.
[100] 国民政府外交部编:《外交部公报》,第1卷第1号,第70—72页;FRUS,1928,Vol.2,pp.331—333。
[101] FRUS,1928,Vol.2,p.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