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令是与我们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正常化时所取得的谅解相一致的……我期待着在今后数年中深化和扩大美中关系,以造福于我们两国人民和世界和平。[143]
国会两院最后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与行政当局最初提交给国会的《台湾授权法案》在内容上有着实质性差别。《台湾授权法案》主要是关于处理美国在台湾协会与美国政府部门的关系及关于协会运作的技术性规定,而“与台湾关系法”除保留原法案的技术性规定外,还增添了许多政治性、政策性的内容,从而改变了原法案的性质。该法共18条,其中最关键的是:
(1)关于美国对台湾安全的承诺。该法第2条说:
——美国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是基于台湾的前途将通过和平方式决定这样的期望。
——认为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和安全的威胁,并为美国严重关切之事。
——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
——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
该法第3条又规定:
——美国将向台湾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够自卫能力所需数量的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
——总统和国会完全根据他们对台湾的需要的判断并依照法律程序来决定这类防御物资和服务的性质和数量。对台湾防御需要作出的这类决定,应包括美国军事当局为了向总统和国会提出建议所作出的估计。
——总统将对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威胁,并由此而产生的对美国利益所造成的任何危险迅速通知国会。总统和国会应依照宪法程序决定美国应付任何这类危险的适当行动。[144]
台湾问题最终如何解决,这完全是中国的内政,而该法却把完全涉及中国内政的问题作为美国国内法阐述的主题,这就粗暴地践踏了中国的主权,干涉了中国的内政。这两条实际上规定了美国对台湾的安全承担义务,当然,这种义务不像将予以终止的美台“共同防御条约”那么明确,人们也可以作不同的解释,将来的政府在执行这些条款时也可以有所选择,这是用心良苦的模棱两可。[145]
(2)关于台湾的国际地位。该法第4条“法律的适用或国际协定”中规定:
——不存在外交关系或承认不影响美国法律对台湾的适用……凡当美国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国和其他民族、国家、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上述各词含义中应包括台湾,此类法律亦应适用于台湾。
——国会批准美国同到1979年1月1日止被它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所签订的并在1978年12月31日有效的一切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包括多边公约)依然继续有效,除非和直到按照法律予以终止。
——本法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支持把台湾从任何国际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中排斥或驱逐出去的依据。
这就是说,美国实际上仍然把台湾看作“国家”,把台湾当局看作“政府”,这同中美《建交公报》的精神是不相容的。[146]
此外,该法还规定,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以及国会其他有关委员会应监督该法的执行情况,美国在台湾协会的工作程序,并向各自的议员汇报它们监督的情况。这就更赋予美国在台湾协会以某种官方性质。
中国政府密切关注着“与台湾关系法”的立法过程。在正常化谈判中双方达成的最后谅解是,两国实现正常化,把美国售台武器问题先挂起来,建交以后继续谈判。而现在,美国国会却要单方面地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显然与建交谈判中双方的谅解不符。对于这样一个严重损害中美关系正常化的基础、违反建交公报的法律,中国政府当然表示十分关切。在国会辩论“与台湾关系法”期间,1979年3月3日,中国驻美大使柴泽民奉命向美国国务卿万斯转达口信说:美国政府和国会制定什么法律是美国的内政,中国不予干涉,但对涉及中国领土台湾的任何立法,中国方面理所当然地表示关注;美台未来关系的安排应该根据中美两国建交时双方同意的原则来处理,不允许单方面违反或破坏这些原则,中国方面不能同意任何干涉中国内政,使美台关系带有官方性质以及变相地保留美台“共同防御条约”的立法条款。万斯国务卿表示美国政府将影响国会,但不能控制它。[147]
3月16日,黄华外长约见伍德科克大使,代表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声明: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关于美台关系的立法议案,在一系列问题上违反两国建交时双方同意的原则以及美方的承诺,实质上是企图在某种程度上保持美蒋“共同防御条约”,继续干涉中国内政,使美台未来关系具有官方性质。对此,中国政府当然不能同意。如果这个议案得以按照目前的措辞获得最后通过,并经签署生效,对中美两国刚建立起来的新关系是很有害的。黄华外长要求美国政府运用自己的影响和职权,确保在处理美台关系的立法调整上不出现任何违反两国建交协议的事情。[148]
美国不顾中方一再表示的严正立场,仍然成立了“与台湾关系法”,对此中方十分气愤。4月19日,邓小平在会见以丘奇为首的参议院外委会访华团时指出:“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政治基础就是只有一个中国,现在这个基础受到了干扰;中国对美国国会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是不满意的,这个法案最本质的一个问题,就是实际上不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卡特总统表示他在执行这个法案时要遵守中美建交协议,中国正在看美国以后所采取的行动。”[149]4月28日,中国外交部照会美国政府,指出“与台湾关系法”的许多条款都违反了中美建交协议,给两国关系造成了损害。中国政府决不同意美国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中国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150]面对中国政府的一再抗议,美国政府于7月6日复照说,美国将遵守两国建交时达成的各项谅解,“国会最后通过的美台关系法并不是在每一个细节上都符合政府的意愿,但它为总统提供了充分的酌情处理的权力,使总统得以完全按照符合正常化的方式来执行这项法律。”[151]
“与台湾关系法”的出台是中美关系正常化过程中的一个强烈的不和谐音,它与中美关系的发展格格不入。它埋下了以后中美关系中的许多矛盾和摩擦的祸根,成为中美两国进一步发展关系的主要制约和严重障碍。
根据“与台湾关系法”,美国设立了美国在台协会,作为与台湾交往的一个经常性渠道。[152]但实际上美国政府以及台湾当局都是把它视作美国政府的一部分。该协会理事主席和驻台北办事处主任等人选都是在行政机构和国会头面人物经过反复商量后确定的,有时这种磋商可以长达一年多。[153]“与台湾关系法”不可能对所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国务院对于如何具体体现“非官方关系”有一个“指导”方针,如高层官员不互访,不在国务院和白宫接待台湾来访官员,等等。这些规定一直延续到1994年克林顿政府进行审议才有所改动。[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