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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代通商与外政制度[1]

作者:王建朗 当前章节:15622 字 更新时间:2026-6-12 21:13

一 通商与外政制度的概念意义

笔者想先说明本章标题的含义。首先,关于现今华人似乎已不太熟悉的“外政”一词。由于清朝中国在成立外务部以前,并没有一个西方近代式的专责外交机构,加上清朝与西方近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是截然不同的构造,无法透过西方近代式的政府外交机构或组织的视角,来理解其在对外关系上的构造、制度乃至思想概念的运作情形,因此,西方人乃至受近代制度影响甚深的现代华人,已经很难理解清朝固有的对外关系,于是,为了区别清朝固有对外关系制度与西方近代外交制度的不同,笔者将清朝固有对外关系制度称为外政制度,而非外交制度。事实上清代官员的文章中,对于与内政相对的涉外事务,也屡屡以“外政”称之,如左宗棠在《拟专设海防全政大臣以一事权疏》[2]中提到:“臣曾督海疆,重参枢密,窃见内外政事,每因事权不一,办理辄形棘手”;黄遵宪在《日本邻交志后序》[3]中提到:“治外法权始于土耳其,当回部全盛时,西灭罗马,划其边境与欧人通商,徒以厌外政纷纭,遂令各国理事自理己民”;又,“万国公法公使凡四等,代君行事者为头等……至第四等即办事大臣及署任公使是也……惟执本国外政大臣之书呈递于彼国之外政大臣以为信凭而已……”[4]等等,故“外政”一词也应该是符合当时的用语。

其次,关于本章及第三部分标题所使用“秩序”(order)一词。目前笔者尚未找到清朝自身详细规范自己所有对外关系制度乃至法律的文本,只能从实际发生的历史事件与活动中,去归纳清代中国的外政运作原理和基本精神,而通过实际历史事例的积累,笔者认为清代中国的对外关系存在多元样貌,在其运作过程中,虽然不乏一定的基本处理原则,却又经常可见因时或因地制宜的应对之道,因此,相较于“体系”(system)的整体性与系统性,或是“制度”(system)的确定性与定则性而言,笔者认为秩序一词的含义,还是比较松散的、开放的,在中文里头也具有次序、基本原则、条理、层次等意义,除了指出某些基本原理或次序、方向之外,对于所描述对象能赋予更多样的诠释空间。“秩序”并非一成不变的圭臬,而是在一定的原则、次序、方向上还存在着可能的因时或因地制宜,笔者以为这样的词汇更加贴近清朝在处理外政时的运作方式与基本态度,故采用了秩序一词。

朝贡体系论:解释明清两代对外关系的旧学说

近代以来,研究中国对外关系的学者不断地尝试,试图以一个简单的词或概念来描述中国固有的对外关系和世界观,尤其是与西方近代大致同处一个时期的清代,作为直接面对西方近代国际秩序的中华帝国,更是学者们研究中国在接触西方近代秩序后做出哪些沿革的最佳观察对象。其中,以费正清(J.K.Fairbank)为首的美国学者,在20世纪中叶以来为明清两代所建构的“朝贡体系”(tribute system)论,正是这些尝试中最具代表性的。

从费正清的构想出发、经过曼考尔(Mark Mancall)[5]的理论精致化之后所构筑的朝贡体系论,[6]由于带有浓厚的西方中心史观,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史学界不断出现质疑朝贡体系的论说,特别是柯文(Paul A. Cohen)提出应该从中国的视角研究中国史,[7]从根本的史观上挑战朝贡体系的既有论述。受到柯文等美国学者的影响,随后在其他国家有关中西关系史的研究中也都出现修正朝贡体系论的趋势。如日本的滨下武志,从经济史的角度修正朝贡体系论中“西洋冲击”的概念,认为西方国家到中国通商,并非引起西洋冲击,而是西方国家透过通商活动,参加了以中国为首的亚洲传统通商体制,所以应该是“东洋冲击”。尽管否定西洋冲击,但滨下所谓的亚洲传统通商体制,指的是“朝贡贸易体制”,因此在通商层面上,滨下与朝贡体系论一样,认为明清两代中国的固有通商制度是“朝贡贸易”。[8]

除了西洋冲击与东洋冲击的认识差异之外,不论是“朝贡体系”还是“朝贡贸易体制”,都把明清两代视为一个整体,都认为清继承了明的朝贡制度,明清都采取只有朝贡国才能与中国通交、通商的外交体制,也都任意把明的制度套用到清,仿佛明清两代的中国是全然停滞不动、毫无沿革的,而在铺陈这些概念时,两者也都没有提供足以论证所有概念的历史个案与实证。

滨下“朝贡贸易体制”论修正费正清朝贡体系论的最重要概念,是在世界体系论上提出了与西洋冲击对照的东洋冲击,除此之外,滨下其他的概念仍然围绕着朝贡制度来铺陈,依据朝贡制度画了象征中国国际秩序的同心圆,但滨下的论述尚未形成具有鲜明历史实像的详细内容,还不能够作为完全的对照组以取代朝贡体系论的架构,因此以下讨论代表明清中国世界秩序旧学说的问题,仍然以纵横中国史学界大半个世纪的朝贡体系论为主要对象。

“朝贡”原来是君臣之间的礼仪行为,随着周朝以来历史发展,逐渐衍生出种种的意义,除了中国王朝内部的君臣名分,还扩展到了大国中国与周边小国之间的宗属关系,以及随之而来的交涉、通商等外政秩序,使得朝贡的概念变得十分复杂,从礼仪到内政、对外关系、通商乃至世界观,似乎都可以与朝贡纠缠在一起,既然朝贡是含义众多、复杂的概念,那么进一步推衍成“朝贡体系”,似乎也是令人安心的一种说法,因为含义太多,不管如何解释都能敷衍过去。但是,朝贡既然是中国历史上不断发展、演化的制度,必然在各个朝代都有其不同的内容与概念,如果把前近代中国的所有传统制度都一概归纳为朝贡,那只不过是将近代与传统粗暴二分的简单图示,那是认为中国过去几千年的历史几乎是停滞不动的,所以可以将几千年的历史模糊成一个“朝贡体系”概念。停滞不动的中国,等待西方近代的改变,正是西方中心史观对于近代以前中国历史的前提认识。

在这个前提下,朝贡体系论把焦点放在渊源自中国政治礼仪的“朝贡”,将主要完成于明朝的朝贡政治礼仪投射到清朝,着眼于明清两代在朝贡礼仪上的相似性,并从政治礼仪进一步推衍到贸易,再推衍到对外关系乃至整个中国的传统世界观,认为明清的中国政府把朝贡制度与通商贸易结合,于是得以巧妙地利用外国渴望通商的心理,顺利把诸外国视为“朝贡国”,借以羁縻外国,完成中国的“国际秩序”。其理论架构认为:外国借着朝贡,或依附于朝贡形式,才能与中国通商;因此通商附属于朝贡,商业受制于政治意识形态。依照这样的理论架构推衍出来的中国国际秩序,是所谓的“天朝”概念:中国是天朝,世界上的所有国家,不管实际上是否向中国朝贡,理论上都是中国的朝贡国。[9]因此依附于朝贡形式之下到中国通商的国家,理论上都是中国的“朝贡国”,在外交关系上,“朝贡国”的国家地位低于“天朝”中国。众所周知,朝贡体系论如此大费周章对于清朝的传统外交通商制度作文章的目的,乃是为了证明西洋冲击才是给“传统的、停滞的”古老中国带来变化的要素,认为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的外交通商制度为“朝贡体系”,在战争及中英南京条约等西洋冲击之后,则为“条约体系”。

由于朝贡体系论认为明清两代是一体的,因此经常将明代的史料套用于清代、乃至直接作为清代制度的解释,例如费正清在“On the Ch’ing Tributary System”一文中,大量将从《万历会典》等明朝会典中所架构起来的朝贡制度,直接作为对于清代朝贡制度的理解,而滨下武志所绘制的同心圆和朝贡贸易体制概念也都是混同明清两代的制度而成的。笔者以为将明清两代的制度混同为一,正是他们误解明清两代历史实像的重要原因。

明清两代纵然在法制、礼制、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方面有其连续性,但恰恰在对外关系上,无论是政治还是通商层面,这两个朝代的差异是相当大的。例如,明代最主要的外患是南倭北虏,因此长期采取“海禁+贡舶贸易”的政策,亦即只有贡舶才能互市(贸易)的“贡市合一”政策,以降低沿海的外患而得以专注对付北方的蒙古势力;清代则在台湾郑氏政权灭亡后,立即采取开海政策,设立海关以管理中外商船贸易,而困扰有明一代的蒙古,在清代却是中华帝国内部的一分子。清代纳入蒙古之后,国土与俄罗斯相接,两国之间早早订了尼布楚与恰克图条约来约束两国的外政以及通商关系。对于明代几乎不存在的中俄关系,朝贡体系论只能将俄国视为例外,不加以处理,自然也对于学界公认具有西方近代国际法基础的尼布楚与恰克图条约之存在视而不见,以成全其将中英南京条约作为划分清代中国新旧外交秩序分水岭的学说架构。又,日本在明代是接受册封的中国属国,可以到中国进行明朝公认的贡舶贸易;但到了清代,日本并非清朝册封的属国,在开国之前,日本也没有到中国进行贡舶或民间贸易,倒是清代中国的商人可以到日本的长崎贸易。对于与明清两代中国拥有不同关系的日本,朝贡体系论也只能视为例外,不加以处理。可是,俄国与日本都是清代以来与中国在各方面都有着极深纠葛的重要国家,如果必须舍弃这些国家与中国的关系才能成全理论的话,这个架构如何有效诠释清代的世界观?

当然,朝贡体系论主要是通过朝贡制度来观察明清两代的世界观与国际秩序,明清两代也的确有着类似的朝贡制度,因为朝贡的制度化大抵完成于明代,而在朝贡礼仪上清也沿袭了许多明的制度,但两者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清朝在册封前明“朝贡国”时,总是要求对方必须先归还前明颁给的敕、印,之后才加以正式册封,并依亲疏远近关系规定合宜的贡期、贡道与贡物明细;除了南明政权还存在的顺治初年必须争夺作为“中国”的正统性时期以外,清朝也从未像明太祖、成祖、宣德帝那般大肆招揽来朝国家,因此对于封贡关系的严谨对待程度,明清两代是不一样的。这正是因为明清两代所处的大环境、版图、对外政策与世界观都不一样所导致的,明朝长期需要恭顺于中国的“朝贡国”带来海外商品,而清朝有着相对开放的海外贸易政策,不需要由贡舶带来商品。在通商层面上,清代开海以后基本上采取“贡市分离”的通商政策,不同于明代的“贡市合一”政策。清朝还拥有多元的对外关系,更与明朝以朝贡制度为主的对外关系迥然不同,绝不能将朝贡体系视为前近代以前的清朝传统世界秩序。

由于费正清受到英国人海关税务司马士(H.B.Morse)的影响,只从英国、英籍税务司所管理的洋关角度来看清朝的海上贸易,造成了朝贡体系论认为清代中国是采取闭关自守的广东一港贸易制度,认为中国的洋行商人就像西方近代以前的垄断商业组织基尔特(Guild),于是已经进到近代的英国,在工业革命的需求下,亟须打破处于“前近代”的清朝通商制度。这都是西方中心主义论下的误解。事实上,清朝的通商制度不仅止于海上部分,还有陆路贸易、使节团贸易,而就算是海上贸易也不是只有广东一港,就连中国的洋行商人也不是垄断集团,自然不同于西方的基尔特。

因此,朝贡体系论只有在朝贡仪礼上,或许还能模拟一下明清两代的相似性,其他不论是外政制度、通商制度乃至于与不同属国之间的关系上,朝贡体系论都无法有效诠释明清两代存在的差异,又如何能作为概括明清两代中国世界秩序的学说?

除了上述基本历史认识错误之外,朝贡体系论在时代的区分上模糊不清,也无法将国交与通商等对外关系层面以及政治、经济的复杂面貌清晰地描绘出来,其将明清两代合一、将国交与通商混同、将朝贡礼仪与政经制度结合的做法,只能使史实更加模糊、混乱。结果,“朝贡”究竟是什么?其概念与具体内容,至今仍是有待进行大量实证研究的课题。[10]

如上所述,朝贡体系论无论其前提史观、史学方法以及其所描绘出的面貌暧昧模糊之历史图像都存在严重问题,实在无法作为诠释明清两代中国世界秩序的理论。

虽然已有许多学者认为朝贡体系论存在许多缺失,其铺陈的概念、构造之有效性也令人质疑,[11]早已难以作为概括明清中国传统世界观的学说,但或许由于一直没有出现能够系统性地全面取代朝贡体系的新学说,迄今为止史学界的某些通史书籍和教科书,仍然把中国传统的对外关系归纳为朝贡制度或是朝贡体系,也依然以鸦片战争和中英南京条约作为前近代和近代的分水岭,认为在此之前的中国外政是“朝贡体系”,此后则进入“条约体系”;在此之前的中国固有通商制度是“朝贡贸易”,此后则是被列强的“不平等条约”所约制的“开港场贸易”(指在开放对外通商的港口上所进行的中外贸易)。

互市论与互市体制论:清代通商制度与试图取代朝贡体系论的新学说

进入21世纪,终于出现了试图系统性地重新构筑明清中国固有世界秩序的研究方向,即笔者所主张的以“互市”视角来重构清代通商制度历史实像的研究,[12]以及试图以“互市体制”来建构明清世界秩序的京都大学岩井茂树教授之新学说,[13]两者都是以中国的内在视角重新检视中国固有世界秩序,通过诸多历史个案研究,试图挑战立论于浓厚西方中心史观与西方近代视角下的朝贡体系论。两者对于同样时代与同样实例作出的分析和归纳也大致相同,但仍存在主张不一致的部分。

首先,两人在主张上最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岩井旗帜鲜明地打出了“互市体制”的概念,认为“互市体制”才是近代以前中国的传统外交、通商体制,可以看出其试图以“互市体制”取代“朝贡体系”、以中国本位的视角取代西洋中心论的积极企图心。

相较于此,笔者虽然也和岩井一样认识到通商与外政在对外关系上的关联性,也同样否认朝贡体系论对于清代固有通商与外政诠释的有效性,但目前并不主张使用“互市体制”来取代“朝贡体系”。笔者认为通商与外政同属对外关系的范畴,两者必然息息相关、彼此交错影响,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泾渭分明的领域,在泾渭分明的领域中,两者甚至可以几乎毫无关涉,这也是为什么在中国历史上屡屡存在互市(通商)可以回避国家主权(外交)等敏感问题的缘由。因此笔者宁可先将通商与外政分开处理,之后再来细究在对外关系中通商与外政之间的关联。

其次,岩井认为,清朝康熙帝的开海是沿袭了明朝中叶以来缓解海禁政策的趋势,强调中国从16世纪中叶以来在通商乃至外政秩序上发生了从“朝贡体系”到“互市体制”变化,[14]注重明清两代在中国史及世界史(主要指西方大航海时代参与了亚洲的贸易)上的连续性。

相对于此,笔者基于中国史的立场,着眼的是明清两代在通商与外政制度上的分断与歧异之处。笔者并不赞同明清两代发生了从“朝贡体系”到“互市体制”变化的观点,如前所述,笔者认为明清两代在对外制度与政策上存在极大分歧;况且就连对于明朝通商制度的诠释,朝贡体系论也无法提供正确的、全面的历史实像,[15]那么明朝的通商和外政制度,是否适用朝贡体系论的概念?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自然也不存在从“朝贡体系”转向哪个体系或体制的变化。

再次,关于处理互市课题的时代断限,仅就目前两人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来看,岩井处理的事例,集中在明朝中叶以迄清朝前中期;笔者则是站在中国史的立场,追寻互市的起源与历史沿革,并且全面整理清朝一代互市制度的沿革与变动,从而指出清朝乃至中国历朝固有的通商制度是互市。

截至目前,对于互市,岩井茂树更加关注的是:16世纪中叶以来,也就是和西方近代(16—18世纪)同处一个时代的明清中国,在通商乃至外政秩序上发生的变化,他认为应该以“互市体制”取代朝贡体系论对于明清两代的通商、外交之诠释。而笔者关注的重心在于:互市作为中国固有的、通古贯今的通商制度,其在中国历史中的起源与沿革、在有清一代的变迁,乃至在现今中国或是中国周边国家的存在情形。

笔者认为明清时代虽然正遭逢了西方向外发展的16—18世纪,虽然在物质、经济、通商、航海等发展上彼此影响而颇有连动性,可是在对外关系层面上的重点却并非只有物流或基层民众的交流互动,还需要注意上层决策者的思维,当然局势变迁和人民需要会影响决策者的判断,但是对于内政与外政秩序的全方位思考,更是决策者决定该国对外关系与政策的重要关键。就上层的决策而言,并非西方与中国接触了,中国就必然立刻发生变化,变与不变,或是何时改变、改变多少,取决于内外政的全方位考虑以及中国政府维持中国世界秩序的力度。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明代与清代的当政者,必然有着不同的考虑,甚至同一个朝代的各个皇帝之间也会有所不同,如何掌握长期理念方向与短期政策变化之间的关联性,是非常困难的课题,而这些考虑也未必像物流、经济发展等层面一样,具有长期的规律、稳定的方向。所以仅由通商或是物流、经济等层面来看中国的对外关系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研究外政秩序与通商之间、长期理念维持与短期政策变化之间的关联性,把每个环节的历史细节、每个层面的长期现象都弄清楚之后,才能比较全面地理解中国的世界观,也或许才能明白中国长期的世界秩序。在全方位弄清楚这些历史细节之前,对于清代的对外关系,笔者认为还是有必要将通商和外政先分开处理。

当然,岩井和笔者的研究都还是进行式,日后应该还会有新的见解出现。无论如何,新的学说需要接受一段长期的论证与驳辩,希望有更多的学者参与讨论及历史个案的实证研究,以期在积累众多的实证研究后,学说能够更加完善、更加接近历史实像。

以下研究着重于重构清代的通商与外政制度,进而通过通商与外政层面来看清朝的对外关系与世界观。

二 互市:清代的通商制度

涉猎史料可以发现中国的史书中并无“朝贡贸易”一词,而经常可以看到与“通商”“贸易”交互使用的“互市”一词,那么是否可以把“互市”视为中国或清朝固有的通商制度?

从乾隆朝奉敕纂修的《皇朝文献通考》中,可以看到清朝以“互市”来介绍本朝通商制度的记载。其编修官在叙述互市制度的前言中提到:“宋以前,互市之制,其详靡得而记。自宋开宝后,始置市舶司、榷场、博易场,沿革详略,具载马端临考。至前明末代,抽税过重,防奸则疏,以致大启海氛,公行抄劫,吴越濒海州郡,数被其害”。可知,清朝将本朝互市制度溯源至宋代,并对明代互市制度(指的是“贡舶贸易”,也就是朝贡体系论所谓“朝贡贸易”的典型)采取批判的态度。书中说清朝的互市制度有三种,分别是“关市”、“海舶”及“在馆交易”(使节团贸易)。而宋元两代蓬勃开放的市舶贸易,是史学界公认的自由与外国通商、贸易的活动,如果清朝自认其互市制度是渊源于宋代,那么至少到乾隆年间,清朝的制度也应该是自由的与外国通商、贸易的制度。

费正清等人的朝贡体系论,以鸦片战争为界,将清代史一分为二,鸦片战争后即是所谓的清末时期。那么,到了鸦片战争之后,清朝还认为与英国等国的开港贸易是互市吗?

由日本具代表性的近代中国史研究者编纂的《中国外交文书辞典(清末篇)》一书中,对“互市”作了如下定义:①(与外国)贸易。②依据通商条约,开港进行外国贸易。〔二十年来,彼酋习我语言文字者不少。(1863年用例)〕[16]该书主要是引用《筹办夷务始末》的例文,也就是依据皇帝与大臣之间关于对外关系的往来公文内容,来定义字汇的辞典。在此引用的1863年用例,是天津、北京条约刚缔结不久后时任江苏巡抚的李鸿章奏折里的句子。以下节录此奏折的一部分:“互市二十年来,彼酋之习我言语文字者不少……臣拟请照同文馆之例,于上海添设外国语言文字学馆,夫通商纲领固在总理衙门,而中外交涉事件则转多,势不能以八旗学生兼顾……”[17]此奏折中提到的“互市”,明显指的是中英南京条约及通商章程缔结之后的通商贸易。由此可知,在鸦片战争、南京条约之后,亦即在朝贡体系论认为已进入其所谓的条约体系时期的时候,清朝的皇帝、大臣依然把通商贸易称为互市。因此可以说从清初到清末,都存在着把通商贸易称为互市、把通商贸易和互市两者视为一事的情形。

以下按时间顺序,以历史实例考察有清一代“关市”、“海舶”及“在馆交易”(使节团贸易)三项互市制度。

关市

1.山海关外太祖、太宗时代与明及朝鲜的陆路互市

努尔哈赤及其祖先原本是明朝“属夷”,接受明朝都指挥使的官职,被编为羁縻卫所。但明神宗万历四十四年(1616),统一女真诸部落的努尔哈赤建立后金,从此后金与明朝是对等的邻国关系。

后金与明朝“于抚顺、清河、宽甸、叆阳四关口互市”,[18]就明季陆路互市市场的情况来看,此四关市的贸易应该是以民间贸易为中心的市场。但后金建国之初,亟须筹措物资,后金多派官员以国家资金到互市市场交易,如太宗天聪九年(1635)“发帑银与明国互市,获蟒素等缎疋”,十年“遣察汉喇嘛……率每家十五人、携貂皮各五十张、人参各百觔、往明边杀虎口贸易”。[19]

天聪元年,“平壤之盟”,后金与朝鲜成为“兄弟之国”,成立正式国交关系,盟约中规定岁币、通使交聘以及通商贸易等内容。贸易分为两种,一种是使节团贸易,即两国使节团在聘问之际,各自带着商人往对方京城贸易;另一种是在会宁、庆源、中江设立互市市场,定期贸易。[20]

从后金的立场来看,后金与明虽有小国、大国的差别,仍是对等的邻国关系;后金与朝鲜也是对等的邻国关系(兄弟之国)。而后金与明、朝鲜三者之间,彼此存在着互市通商关系,后金除官营贸易以筹措物资外,也鼓励民间互市贸易。

朝鲜因战败签下平壤之盟,不得不与后金互市,但仍遵明为宗主国。在后金与明敌对时,明朝为了禁止物资流入后金,经常关闭与后金间的市场,同时要求朝鲜不得将物资流通到后金。因此朝鲜除了开头几次互市之外,常常不履行与后金间的互市约定,两国为了互市与岁聘礼物不符合约定(代表弟国朝鲜对兄国后金的尊重)等问题,常发生冲突。朝鲜不遵守盟约中关于互市的约定,成为崇德元年(1636)清太宗(崇德元年,皇太极改国号为清)征伐朝鲜的“大义名分”理由之一。翌年,战败的朝鲜从弟国沦为清朝的属国。

清朝对属国朝鲜重新要求互市:“定贡道,由凤凰城。其互市约,凡凤凰城诸处官员人等往义州市易者,毎年定限二次,春季二月,秋季八月。……”[21]综合康熙朝《大清会典》的规定,崇德二年以后清与朝鲜的陆路互市规定主要如下:互市市场为义州(每年二月、八月,与凤凰城官兵互市)、会宁(每年与宁古塔人互市一次)、庆源(每年与库尔喀人互市二次);互市之时,清朝派礼部的朝鲜通事二人、宁古塔官员、骁骑校、笔帖式各一人前往监视交易;交易的期限为二十日;规定交易项目及违禁商品。这几个互市市场主要是为了供给清朝守边军队物资的市场。[22]

2.清朝入关后的陆路互市

(1)属国互市

崇德二年以后,清朝与朝鲜的互市基本上按照上述模式存在,但随着清朝消灭李自成及南明政权、统一中国本土之后,清朝可掌握的财力、物资大增,守边军士的物资供给不须全靠与朝鲜互市获取,使得上述三个互市市场的交易,逐渐从驻防官兵交易为主的市场,转变为民间商人为主的市场;由朝鲜供给清朝驻防官兵物资,转换成中国民间商人供给朝鲜物资的市场。特别是对实行海禁的朝鲜而言,与中国互市所获取的物资相当重要,除供给国内所需外,部分商品还可以转运釜山“倭馆”,与日本对马藩进行互市。

关于清朝与属国的陆路互市,再举安南/越南(嘉庆八年,嘉庆改安南名为越南)的例子供作参考。康熙五年(1666),安南将南明永历帝所授予的敕书、金印交给清朝,清朝派使册封国王,两国正式建立宗属关系。清朝与安南/越南的陆路互市,因该国的内战等因素曾经中断过,但不论新设的互市市场,或是关闭后市场再开之时,双方都必须派遣官员订立互市章程,决定市场位置、商人进入市场道路、商人入境手续、互市时间等规定。关闭后再开的市场的互市章程,大多沿袭以前的章程规定,但因牵涉两国的国际贸易,还是必须重新交涉章程。与安南/越南交涉的中方最高对口单位是两广总督,但主要是由广西巡抚及其下属负责实际交涉。两广总督、广西巡抚是两国外交、通商交涉的中方常态对口单位。清朝在商人进入安南/越南互市市场的中方边境设有关口,对商人进行出入境登记(发给腰牌、印票),并要求商人成立会馆,从殷实商人中选出“客长”,以监督管理前往安南/越南互市市场的中国商人。清朝制定腰牌、印票费用标准,对前往安南/越南互市市场的中国商人进行收费。安南/越南则对入境贸易的中国商人课征些许税收。

(2)与国互市

康熙二十八年,清俄两国签订对等的尼布楚条约,建立了国交关系,后来乾隆帝也称“俄罗斯乃我朝与国”,两国可说是与国关系。清俄两国根据条约规定,俄国队商开始了陆路互市。当时俄国队商的陆路互市的地点主要是北京与尼布楚。在北京,依照会同馆等使节团贸易的规定进行;在尼布楚,按国境互市市场的规定。在尼布楚的互市主要是由尼布楚附近隶属于中方的游牧民族携带少数货物与俄国守城官兵互市,提供俄国守城官兵物资。对当时的俄国队商而言,在边境尚无大型互市市场之时,离俄国最近的市场是北京。而北京是中国京师,并非互市贸易之地,因此俄国队商在北京只能依照使节团贸易的规定进行。尼布楚条约签订后九年,俄国对中国贸易改采国营贸易,俄国队商原来一直是官商夹杂的性质,在国营贸易实施后,官方的性质更为强烈。

但对清朝而言,京师并非互市贸易之地,加上中国驿站及官兵护送只该用于政务和军事方面,可以护送负有政务的使节团,却不能老替商人服务。因此康熙年间,中国对俄国声明,俄国队商中具有官方身份的使节、军官、俄皇御用商人等,得以享用中国驿站及官兵护送、馆舍和食粮供应,但其他的商人则不得享有这些待遇。

康熙年间,对俄国队商区分官方与非官方身份的规定,正式刊载在雍正五年(1727)更新的恰克图条约之中。又,康熙三十年,中国北方的喀尔喀蒙古归属中国,喀尔喀蒙古地区的局势稳定,俄国队商于是舍尼布楚的满洲路,改走距离较近的蒙古路(途经喀尔喀蒙古地区)进入北京,因此,喀尔喀地区的库伦等地,在康熙中叶以后,成为中俄国境的互市市场。恰克图条约规定恰克图为中俄国境的互市市场,恰克图正位于库伦北端,因库伦为喀尔喀蒙古地区的政治中心,为免互市通商纷争影响该地区的政治稳定,遂在库伦外的恰克图卡伦新设立互市市场。恰克图互市市场成立后,俄国队商渐渐不来北京,乾隆二十年左右,俄国队商停止到北京贸易,中俄互市遂集中于恰克图。

中俄约定,双方互市不课交易税和商品税,因此恰克图等互市市场完全免税。但俄国在本国设立关卡对俄国队商课十一税;而清朝也利用引票等手续,向前往恰克图的中国商人收取费用。

另外,清朝派理藩院司官驻扎恰克图,监视、管理贸易;中国商人则成立“八行”,八行中选出人品良好的富商,作为“行首”,行首与其他商人协议,共同决定货物价格。[23]恰克图市场是一个封闭市场,互市期间中俄商人分别入住南北两边的恰克图与买卖城,以进行交易。由此看来,恰克图市场的交易方式,与宋代榷场有异曲同工之妙。

海舶

清朝在郑氏政权盘踞台湾之际,为了避免沿海居民与郑氏政权勾结,并切断郑氏政权的物资来源,康熙元年,在沿海实行迁界与海禁政策。但康熙二十二年平定台湾之后,清朝开海,设立四海关以管理海上对外贸易。

海关主要是管理中外商人贸易,包括中国海商出海贸易的出入境手续、外国商船出入境手续、中外商船课税、税则制定、港口设施的设立与维护等等,与现代的海关并无太大差别。但清朝官员不直接干涉商业,加上官员与商人地位不对等,不能直接往来,因此对于外国商人在港口和夷馆的一切活动,都是通过中国的行商来管理。行商代替外国商人办理出入关手续、报税、代为缴税、买卖货物、安排住宿、提供生活所需的一切事宜,并替不能直接往来的官员与外商传递消息。虽然英国商人不喜欢行商包办一切,但满意行商提供所有服务,认为广东贸易简直是天堂的外国商人也大有人在。[24]

除了清朝当局不实际经营海上贸易之外,清朝对海上贸易抱持的态度,以及对管理海上贸易的原则,跟宋元时代的制度比较接近。从海关制度看来,它更算是中国各王朝最完备的朝代。

朝贡体系论,认为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以后,中国的海路对外贸易限制于广州一港,并且利用“公行”垄断对外贸易,利用公行管理、控制外国商人,他们称这样的贸易制度为“广东体制”。[25]但是所谓的广东体制并不符合史实。首先,清朝并未将所有外国商船限制于广州一港。而且之所以限制英国商船,主要是因为英国东印度公司为了争取在宁波等港口贸易,而乱闯并非对外贸易的口岸,当时代表东印度公司的洪任辉(James Flint)闯入北京外海的天津口岸,震撼了中国中央。乾隆为了避免再发生相同的事件,遂严格限制英国商船只能在广州贸易。另外,中国之所以不允许英国商人到宁波等港口贸易的主要理由还有两项。一是粤海关的税收定额问题,当时来华外国商船不多,来广州贸易的多半是英国商船,若英国商船到其他港口贸易,则粤海关的税收将难以达到规定的定额。二是,除粤海关外,当时其他的海关没有接受英国商船的对口单位(牙行)。当时英国商船早已不到广州以外的开港地,因此宁波等港口没有接纳英国商船的牙行,宁波等海关关于课征外国商船的税率也已荡然无存。洪任辉第一次到宁波之时,因地方官的通融,顺利达成贸易。原本乾隆帝也想依照英国的愿望,整备宁波,使之拥有同粤海关一样应对英国商船的机能(如牙行、税则等),但最后因考虑到粤海关税收、广州洋行商人生计以及港口设施、安全等问题,而放弃整备宁波,要求英国商船回到广州贸易:“粤省地窄人稠,沿海居民大半藉洋船谋生,不独洋行之二十六家而已。且虎门、黄埔在在设有官兵,较之宁波之可以扬帆直至者,形势亦异,自以仍令赴粤贸易为正……明岁赴浙之船,必当严行禁绝,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贸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26]乾隆在此谕旨中提到“明岁赴浙之船,必当严行禁绝”,这完全是针对英国商船而言,因为当时英国商船曾与宁波地方官提及明年再来的打算。朝贡体系论者,引用此段谕旨,作为清朝当局禁止所有外国商船到广州以外的港口贸易的证据,但事实上这只是乾隆针对英国商船所作的限制,无法成为清朝当局禁止所有外国商船到广州以外港口贸易的证据。

况且,对于向来在厦门、宁波等地贸易已久,有应对的牙行存在的西班牙(吕宋)、暹罗、爪哇、苏禄等国商船而言,乾隆二十二年以后依然可以到厦门、宁波等地贸易。又,《厦门志》记载乾隆四十七年的法令:“奏准,嗣后外夷商船到闽海关,其装载货物照粤海关则例征收。”《厦门志》编纂者(总编纂周凯为道光年间福建兴泉永海防兵备道)在此法令下注记:“此条明准外夷商船贸易也。”因此,朝贡体系论所谓清朝在乾隆二十二年以后实行广州一港政策的说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行商是牙行的一种,是古来中国商业中不可缺少的存在。在唐末市制破坏之后,政府当局多利用牙行、牙人代为收税,渐渐地牙行、牙人成为历代王朝收税及维持商业秩序的手段。尤其是明朝,制定许多法律来管理牙行,利用牙行进行课税、平准物价等原本属于政府的商业管理职能。加上中国各地的度量衡不同,需要拥有丰富商业知识的牙人进行正确估价,因此即使在中国国内商业中,牙行、牙人都是必要存在的环节。[27]而在对外贸易中,牙行、牙人更是不可或缺的存在,从汉代的驵侩开始,牙行、牙人就在言语不通的中外商人之间扮演中介及评定价格等工作。唐代的“互人”“互市牙郎”,乃至宋代中外互市的牙行、牙人,清代的行商等,都是中外贸易中必要存在的环节。

清朝没有透过行商或所谓的“公行”垄断对外贸易的想法,基本上清朝不直接参与商业,只要能课征该有的税收、交易过程又能依规定进行的话,将商业事务委托商人进行,而官方只监督商业秩序即可。公行只是清朝为了确保税收而要求行商中的富商成立的组织,在税收不足或需要赔偿的时候,公行必须负起责任。公行主要存在于乾隆到南京条约成立期间,不是一直存在的机构,也不是所有的行商都属于公行,因此不能把公行当作行商的代名词。[28]南京条约中要求的是废除公行,不是行商。行商是一般商人,且是中外贸易不可缺少的存在,自然是不能废除的。

因此朝贡体系论认为清朝将中国的海路对外贸易限制于广州一港,并且利用公行垄断对外贸易,利用公行管理、控制外国商人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另外,朝贡体系论认为在南京条约后,中国的外交通商从“朝贡体系”转变为“条约体系”的看法,也不符合历史事实。

首先,在中俄外交通商关系上早已存在条约关系,而且就中俄间的北京贸易或恰克图互市的交易情形看来,都是属于中国固有的互市形态。中俄间的尼布楚、恰克图条约所规定的互市通商原则,也都是中国的互市原则。而南京条约的条文,基本上还是中国固有的互市原则,例如在开港地才能通商、透过行商买卖货物或报关等交易形态依然存在。虽然条约中规定的租界,以及片面领事裁判权等问题,后来被视为不平等条款,但属人主义的法律概念一直是清朝的坚持,在与英国签订和平条约,英国从清朝的无约互市国变成与国,两国既有正式外交关系,则不妨给予与国官员裁判权,加上当时中国人不去英国,清朝当然不会认为片面领事裁判权有何不平等。租界也是古来就有的外国人居留地的观念,清朝在新疆伊犁等互市市场,早有划给哈萨克等外国商人居留的贸易亭,并不觉得不平等。而且清朝认为外国人不与中国人杂居比较利于管理。

在南京条约之前,中俄之间早有世界公认的符合西方近代国际法概念的平等的尼布楚条约存在,但此条约对两国通商关系的规定,仍是中国固有的互市方式。事实上,不只中俄之间的尼布楚、恰克图条约,中国古来与外国进行互市都必须有盟约或其他约定的根据,例如宋辽的澶渊之盟、后金与朝鲜的平壤之盟等;就算是与属国进行互市,也需要互市章程,如前述清朝与安南/越南的互市章程。就通商的角度来看,南京条约的通商章程,不管是条约的形式还是内容,都不是创新的东西。它几乎只是将中英的原本的通商状态明文化而已。无怪当时清当局并不认为南京条约带来什么太大的变迁,除了败给夷人,不得不与夷官平起平坐等等的政治外交上的不服气之外。

而关于天津条约、北京条约,因为英法等国以暴力手段向清朝强要了长江内河航行权、公使驻京等权利,清朝开始觉得条约带来了屈辱与不公平。但比起政治外交上的冲击,在互市通商方面,天津条约、北京条约带来的变化并不是太大。虽然规定了值百抽五的税率、外国人税务司等制度,但中国海关的税率原本平均也不到5%,而外国人税务司则是取代以往行商担任的课税工作,这是清朝官方本来就不担当的工作。此后,外国人税务司作为清朝官厅的一分子,为中国海关工作,只要他们能有效收税,就不影响清朝的通商机能。

大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签订之后,清朝开始产生修改对自己不利的条约条款的念头,例如1860年代与各国签订的条约中,清朝尽量作一些与天津条约、北京条约不同的规定,或置换一些条文的词句。其中1871年的中日修好条规,算是清朝这个阶段修改条约的集大成。中日修好条规与清朝和西方诸国签订的条约(几乎都是天津条约和南京条约的复制品)性格不同,由于条文全由中方制定,它反映了当时清朝理想的条约观。条约本身不叫条约而故意叫作“条规”,正表现清朝期待这个条约与先前和西方诸国签订的条约有所不同的企图。中日修好条规与其他天津和南京条约系列的条约的主要不同点在于:没有“一体均沾”的片面最惠国条款、没有协定关税(两国各自使用现行关税向对方商人课税)、互惠的领事裁判权、互相派遣领理事官(领事官)等。而全约互惠、对等的基本精神,正是清朝固有互市的原则;互惠领事裁判权的规定,也是清朝固有属人主义的司法概念。除了中国认为日本是东洋国家,对日本的态度与西洋国家有所不同之外,因为当时日本已经开国,中日之间的外交通商关系是“有往有来”,与中国和其他西洋国家的“有来无往”不同,鉴于现实情况及对追求理想条约的心理,清朝特别为中日间的第一个条约量身订做,打造了清朝条约史上绝无仅有的特别条约。

在馆交易

在馆交易,指的是外国使节团来华,在进入中国境内接待使节的馆舍中所进行的贸易。清朝的这个互市形态最接近朝贡体系论所主张的“朝贡贸易”,但仔细探讨在馆交易的情形,发现它还是不能叫作“朝贡贸易”,只能叫使节团贸易。

首先,引用坂野正高的解释,来说明朝贡体系论所主张的“朝贡贸易”(以下简称“朝贡贸易论”)。他主要认为中国的贸易形态有二:其一是贡献/下赐的物物交换贸易;其二是来华使节团利用朝贡行为,将非贡物的货物一起带来,乘便在中国交易贩卖。其中,关于第二个形态,也包括使节团在入境地点的交易行为。而朝贡贸易论所谓的“广东体制”,事实上就是没有贡使,但假想贡使去了北京,而只留下跟贡使来的商人在入境的港口贸易的情形。[29]

笔者已于上述清朝的海舶互市部分,说明“广东体制”不能成立的理由,而此处对广东互市的解释更是荒谬。清朝设立海关后,再也没有实施海禁,当然不需要像明朝一样利用贡舶贸易来进行互市。况且清朝设立海关的理由之一,正是为商民利益着想,使中外民间商人得以自由贸易,[30]因此所有到中国海关进行贸易的商船,原本就不必跟贡使一起前来(当然更不用假想贡使去了北京),随时可以到中国来贸易。因此,朝贡贸易论对于广东贸易的论点与事实不合。

再者,关于贡献/下赐等于物物交换贸易的说法,也令人难以赞同。就中国的立场而言,贡献/下赐本非贸易,贡献是向皇帝表示敬意的方物,是皇帝的私有物品,并非交易的商品;下赐的物品,也只限于受赏赐的国王、使节、使节团成员等使用,基本上不会在市场上流通。就算来朝贡的国家是为了贪图皇帝赏赐的珍贵礼物才来,那么下赐的价值必须高于贡献。而以朝贡次数最多的朝鲜为例,全海宗算出来的结果是朝贡的代价高于皇帝的赏赐。[31]全海宗是把朝鲜给清朝的岁币、贡物、旅费、给沿途接待使节团的中国官员的礼物等费用一起计算,而得出来的结果。但岁币是战败赔偿金,清朝皇帝不须对岁币提供相当的赏赐。一般而言,清朝的赏赐不甚丰厚,但基本上赏赐与贡物的价值不会相差太多。更何况清朝还要负担使节团在中国境内的交通工具、宿舍、粮食、各式款待等,在使节团来朝的过程中,中国最终是占不到便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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