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及天津条约、烟台条约中的规定
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美方加入了关于领事裁判权的条款,代表美方缔约的顾盛(Caleb Cushing),认为中国政府对于在帝国领土领水内的一切人等都要行使完全排他的管辖权,[55]顾盛此一说法,证实了鸦片战争前清朝政府对于在中国土地上涉案外人拥有审理、惩处权的固有主张。由于当时的英、美等国,不愿意本国人民接受中国的司法审判,因此在与中国所订立的条约中,要求加入关于领事裁判权的款项。1843年中英双方签订作为南京条约补充条约的五口通商章程,其中第13款规定:“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办理。”
若从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主权概念,来看清朝与外国所签订的领事裁判权,会认为此举是斫丧国家主权,但如果从当时的历史情境来看,则或许不能对清朝多所苛求。因为以清朝固有的法律精神来说,对于涉外官司的审理,一直以来都是属人主义式的,例如清朝从尼布楚条约以来,在与俄国所签订的对等条约中,都是彼此承认由各该管官员审理本国犯人,对于涉及两国人民的重大案件,也经常采取会审方式,在边境审判;甚至1871年的中日修好条规,条规内容几乎全由清朝主导拟定,可以说充分显示清朝意志的理想条约观及对外观念之体现,在这样的条约中,清朝仍然放进了双方适用领事裁判权的规定,可见即使到了1870年代,只要可以跟对方政府达成协议,清朝理想的涉外官司处理还是属人主义式的。除非找不到管辖涉案外国人的官厅或官员,像中英在南京条约之前没有正式的国交关系,那么英国人在广东犯案,则适用于大清法律。
清代中国外政秩序的样貌
根据以上事例,可以归纳出清朝固有外政的特色。
清朝的对外关系基本上是以各个双边关系组合而成的,即使同属清朝属国的朝鲜与安南/越南,清朝对于它们的态度和处理模式也各不相同。
如前文中提到的公文书往来窗口,朝鲜国王先是与清朝的六部(特别是礼部)进行对等的咨文往来,后来又以北洋大臣作为主要往来窗口;而安南/越南国王则主要与两广督抚、云贵总督进行对等照会往来。另外,这两个国家虽然同样与清朝建立了正式的封贡关系,同样被规定了来贡的贡期、贡道与贡品,但不论在封贡关系建立的过程上,还是在公文书往来窗口,贡期、贡道与贡品的规定内容、使节团往来频度,甚至于最后结束宗属关系的情形都不同。在封贡关系建立的过程上,朝鲜是因武力征服才成为清朝的属国;安南则是承袭自明朝的旧有属国。由于风土物产不同,与清朝的亲疏也有别,因此,来贡的贡期、贡道与贡品规定也自然不同,不过在清朝接待使节团的中央单位方面,身为清朝最重要属国的朝鲜,也与清朝其他属国的接待单位不相同;[56]甚至,颁发诏书给属国,清朝也仅有遣使前往朝鲜颁发,其他的则只是交由各省督抚转发。[57]而关于清朝与朝鲜、越南结束宗属关系的过程,相较于其他属国,清朝为了维系与朝鲜、越南的宗属关系,不惜分别与日本、法国发生了战争,可知清朝还是比较重视这两个国境毗连的属国。虽说如此,清朝对于朝鲜、越南两国的态度还是有所不同。对于越南,在光绪九年(1883)中法战争发生之前,中法两国曾有分割越南南北,分任保护之交涉,在中法战争后,由于越南彻底成为法国的保护国,清朝仅能在条约中要求法国留给自己文字上的体面:“中、越往来,不碍中国威望体面”,[58]希冀法国可以不阻止越南进贡中国的礼节性往来。而对于朝鲜,清朝为了防范日、俄两国对于朝鲜的野心,首先在光绪七年、八年之际,主导了朝鲜与美国等国签订通商条约,企图引进其他国家的力量来制衡日、俄两国,并与朝鲜签订水陆通商章程,以加强宗属关系;在甲午战争之后,清朝虽然不得不在马关条约中承认朝鲜的独立自主地位,被迫放弃与朝鲜的宗属关系,却迟迟不愿与独立之后的大韩帝国签订对等的通商条约,直到光绪帝在戊戌变法期间,自行放弃了天朝地位,才同意与大韩帝国签约。显见清朝对于朝鲜的宗属关系特别重视,直到清朝的世界观转变为止,一直努力积极采取各种手段加以维系。可知清朝对于朝鲜的态度还是比较不一样的,在属国之中,尤其重视朝鲜。
依据清朝固有的外政亲疏次序,对清朝来说最重要的国家,是清朝比作“内臣”的亲密属国;次要于属国的国家是与清朝缔有对等条约、具有国交关系的与国;再次则为没有国交关系、仅有通商关系的互市国。
不管在公文书往来还是涉及各该国人民的司法审理上,清朝对于与国俄罗斯和互市国英国的态度完全不同。在通商方面,清朝与俄罗斯是根据两国的对等条约,让两国商民在两国边境的互市市场上贸易;英国则是靠着清朝的开海政策,自行派遣商船前来中国的开放通商港口贸易。南京条约签订以前,由于清朝与英国没有正式国交关系,因此不存在公文书往来机制,主要由中英商人互相传达政府的信息。在涉及中英商人的通商纠纷交涉或犯罪等司法裁判上,英国人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律。随着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英国成为清朝的新与国,此后两国的关系改以条约作为依据。
直到俄罗斯、英国分别与清朝在1858年、1860年签订了一体均沾的天津、北京条约,俄、英两国与清朝的关系才大体趋于一同。当时签订天津、北京条约的俄、英、法、美四国,一起成为清朝的四大与国,从此它们与清朝的关系都有条约依据,理论上都能借着交涉、谈判,达成调整与清朝之间关系的目的。
又,从本章所举诸例可知,清朝不仅在亲疏远近的阶层原则上,对于各个国家采取不一样的态度,甚至对于每个关系国家的态度也都依据历史情势等变迁,而做出不同的应对,可说是具有依时流变、因时因地制宜的外政秩序。因此,或许只有通过累积种种的历史事例与分析后,才能窥得其大致的样貌。
本章通过有清一代的通商制度,以及长期、常态的公文书往来和司法审判等涉外制度,来重建清朝与属国、与国、互市国之间的固有通商制度与外政秩序的历史面貌,以及在此固有通商与外政制度下,所呈现的清朝对外关系与世界观,确认清代的固有通商与外政制度存在着多元样态与多层次的交涉管道,绝非朝贡体系所谓的只有“朝贡贸易”、只有“天朝”与“朝贡国”的国交关系。
在通商制度上,由于列国在中国的通商口岸交易,就注定了在主客观条件上沿用清朝固有制度的命运,中英南京条约前后的清朝通商制度,在本质上几乎没有重大改变,如在开港地才能通商、透过行商买卖货物或报关等。因此在通商制度上,清朝并未如同朝贡体系论所说的,因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而划分成旧的朝贡贸易体系和新的条约体系。清朝的通商制度,不是朝贡体系,也不是条约体系,而应该是清朝自己说的互市制度。
在外政上,通过本章可知,清朝固有的外政秩序也不像朝贡体系论所说的,因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而截然划分。中英南京条约中的一些规定,仍然延续着清朝向来的外政秩序,例如公文书的往来模式必须符合清朝向来的官阶秩序等等;而中俄两国的更新条约(天津、北京条约)的内容,也承袭了许多固有的往来模式。况且,在朝贡体系论所说的1842年进入条约体系之后,清朝的与属国之间的宗属关系依然存在,其中,与最重要的属国朝鲜之间,直到1895年才结束宗属关系,直到1899年才签订对等通商条约。清朝与属国之间的关系并非依据条约,而是分别与各个属国之间固有的、行之有年的封贡关系,双方之间拥有因长久往来而积累出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宗属之间的诸多常例、惯例,等等,这些是清朝所谓与属国之间的“体制”。即使在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之后,清朝还是经常为了与属国之间的“体制”问题,与西方诸国以及日、俄两国发生争执或冲突,如果忽略清朝与属国的关系,则无法窥得清朝外政秩序的完整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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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章由廖敏淑撰写。
[2] 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光绪二十三年(1897)思刊楼刊版。
[3] 麦仲华辑《皇朝经世文新编》卷4,法律,大同译书局,1897,第10页。
[4] 邵之棠:《论全权大臣》,《皇朝经世文统编》卷48下,文海出版社,1978年影印本,第36页。
[5] Mark Mancall,“The Ch’ing Tribute System:an Interpretive Essay”,in John King Fairbank ed.,The Chinese World Order: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8);Mark Mancall,Russia and China:Their Diplomatic Relations to 1728(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Mark Mancall,China at the Center:300 Years of Foreign Policy(New York:Free Press,1984).
[6] 关于费正清“朝贡体系”及“朝贡贸易”的概念,参见John King Fairbank and S. Y. Teng(邓嗣禹),“On the Ch’ing Tributary System,”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l. 6,no.2(1941),Cambridge,Mass.:Harvard-Yenching Institute,pp.135-246;John King Fairbank,“Tributary Trade and China’s Relations with the West,” The Far Eastern Quarterly,vol. 1,no.2(1942),New York:The Far Eastern Association,pp.129-149;John King Fairbank ed.,The Chinese World Order: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等等。
[7] Paul A. Cohen,Discovering History in China:American Historical Writing on the Recent Chinese Past(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4).
[8] 浜下武志『近代中国の国際的契機—朝貢システムと近代アジア—』、東京大学出版会、1990;『朝貢システムとアジア』、岩波書店、1997。
[9] 坂野正高『近代中国政治外交史』、東京大学出版会、1973、77頁。
[10] 岡本隆司「『朝貢』と『互市』と海関」『史林』(京都)第90卷第5号、2007年9月、89頁。
[11] 岡本隆司「『朝貢』と『互市』と海関」『史林』(京都)第90卷第5号、2007年9月、87頁。
[12] 参见廖敏淑『互市からみた清朝の通商秩序』、博士学位論文、北海道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2006;《清代对外通商制度》,《近代中国:东亚与世界》下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等著作。
[13] 参见岩井茂樹「十六世紀中国における交易秩序の模索—互市の現実とその認識—」『中国近代社会の秩序形成』、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2004;岩井茂樹「16~18世紀の東アジアにおける国際商業と互市体制」『東アジア研究』(大阪)2006年第46号;岩井茂樹「朝貢と互市—非『朝貢体制』論の試み—」『帝国と互市——16~18世紀東アジアの通交』、ニューズレター(京都)2006年第4号等。
[14] 岩井茂樹「朝貢と互市—非『朝貢体制』論の試み—」『帝国と互市——16~18世紀東アジアの通交』、ニューズレター(京都)2006年第4号、17頁。
[15] 廖敏淑:《清代对外通商制度》,第450—452页。
[16] 植田捷雄等編『中国外交文書辞典(清末編)』、学術文献普及会、1954、35頁。
[17]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同治二年二月丙戌,第2—4页。
[18] 《清朝文献通考》卷26,征榷考1,征商,关市,第5075页。
[19] 《大清太宗文皇帝实录》卷24,天聪九年九月丁巳条。
[20] 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8,第7页。
[21] 《清史稿》卷526,属国传1,朝鲜。
[22] 廖敏淑:《清代中国对外关系新论》,政治大学出版社,2013,第75—76页。
[23] 何秋涛:《朔方备乘》卷37,俄罗斯互市始末,第5页。
[24] 参见W. C. Hunter,The “Fan Kwae” at Canton:Before Treaty Days,1825-1844(London:Kegan Paul,Trench & Co.,1882).
[25] 坂野正高『近代中国政治外交史』、129—137頁。
[26] 《清高宗实录》卷550,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条。
[27] 邱澎生:《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明清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台湾大学文学院编《史学:传承与变迁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8;吴少珉:《我国历史上的经纪人及行业组织考略》,《史学月刊》1997年第5期。
[28] 岡本隆司『近代中国と海関』、名古屋大学出版社、1999、19—110、111—144頁。
[29] 坂野正高『近代中国外交史』、80頁。
[30] 《清圣祖实录》卷115,康熙二十三年六月己亥条。
[31] 全海宗:《清代韩中朝贡关系考》,氏著《中韩关系史论集》,全善姫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2] 《大清会典》(乾隆朝)卷56,礼部,主客清吏司,宾礼,朝贡,市易。
[33] 顾维钧:《顾序》,钱泰:《中国不平等条约之缘起及其废除之经过》,“国防研究院”,1961,第1页。
[34] 《大清会典事例》卷511,礼部222,朝贡10,禁令1,顺治元年条。
[35] 《清史稿》卷323,列传110,杨廷璋。
[36] 吉田金一『ロシアの東方進出とネルチンスク条約』、東洋文庫近代中国研究センター、1984、244—272頁;野見山温『露清外交の研究』、酒井書店、1977、10—14頁。
[3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1编,中华书局,1981,第99件。
[38] 如《故宫俄文史料:清康乾间俄国来文原档》第2号文件。
[39] 《清圣祖实录》卷151,康熙三十年夏四月丁卯、戊子条。《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1编,第111件。
[40] 《清高宗实录》卷1467,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下丁丑条。
[41] 《清仁宗实录》卷320,嘉庆二十一年秋七月乙卯条。
[42] 胡滨:《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中华书局,1993,第744页。
[43] 《清世宗实录》卷74,雍正六年冬十月庚子条。
[44] 《清仁宗实录》卷92,嘉庆六年十二月己巳条。
[45] 《清圣祖实录》卷35,康熙十年四月壬午朔。
[46] 如《清世宗实录》卷63,雍正五年十一月癸酉条;《清高宗实录》卷189,乾隆八年四月下甲辰条。
[47] 《清高宗实录》卷571,乾隆二十三年九月下癸丑条。
[48] 《清宣宗实录》卷272,道光十五年十月丙辰朔条。
[49] 见《清高宗实录》卷202,乾隆八年冬十月上癸亥条。
[50] 《清宣宗实录》卷446,道光二十七年八月下甲子条。
[51] 《清高宗实录》卷476,乾隆十九年十一月上己丑条。
[52] 《清高宗实录》卷589,乾隆二十四年六月下戊寅条;卷590,乾隆二十四年闰六月上壬午条。
[53] 《史料旬刊》第4期,乾隆二十四年英吉利通商案,第120、121页。
[54] 《清高宗实录》卷598,乾隆二十四年冬十月上庚辰条。
[55] 〔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王绍坊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第343页。
[56] 《清高宗实录》卷1369,乾隆五十五年十二月下甲子条。
[57] 《清仁宗实录》卷37,嘉庆四年正月上丙寅条。
[58] 《清史稿》卷155,邦交志3,法兰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