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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十九世纪前期中西关系的演变[1].2

作者:王建朗 当前章节:15364 字 更新时间:2026-6-12 21:13

义律进一步的行动,是在1839年8月,为了对抗钦差大臣林则徐,声称根据1833年的“中国与印度贸易法案”,组成了一个法庭,审判在尖沙咀造成中国村民林维喜命案的英国水兵。他还公布了一份由9个部分组成的“英国在华刑事与海事法庭规则与程序”。[35]这个法庭对5名英国士兵进行了轻微的判决。由于这个法庭的设立是未经英国政府正式授权的,故其判决结果后被英国政府撤销。

尽管如此,这个法庭可以看作中西长期以来法律冲突的一个结果。英国政府撤销的是这个擅自设立的法庭及其判决,而未否决在华建立法庭的理念。《五口通商章程》订立后,他们便迅速实现了这一理念。

鸦片问题

直接导致中英关系走向决裂的是鸦片问题。鸦片原产于西南欧和小亚细亚,后传入中亚、印度、东南亚等地。鸦片输入中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代。明代以后,域外鸦片作为药物输入中国。明末,吸食鸦片之风自南洋传入。到清代前期,鸦片吸食之风渐广,成为社会风气败坏的一个源头。雍正七年(1729),清廷首次颁布禁烟上谕。至嘉庆元年(1796),清廷以停止征收鸦片进口税为代价,正式下令禁止海外鸦片输入。嘉庆五年(1800),清廷再次重申禁令,一并禁止内地种植罂粟。[36]

西方商人向中国贩运鸦片,自葡萄牙人开始。1773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获得印度鸦片销售垄断权,英商开始向广州运销鸦片。随后,英印政府将印度鸦片制造权和贸易权全部掌握在自己手里。清廷禁止鸦片进口后,东印度公司为维持其在广州正常贸易的合法性,做出停止向广州贩卖鸦片的决定。此后,从事鸦片走私的主角变成英国私商(包括印度巴斯商人),即所谓“港脚商人”。但东印度公司完全掌握印度鸦片市场。他们向印度的农民放贷,引诱乃至强迫农民种植罂粟;在将其收购后制成鸦片,在印度市场拍卖,由鸦片商人向中国走私。除英国商人外,当时参与鸦片走私的还有美国等国商人。后者从事的一项鸦片贸易是向中国贩运土耳其鸦片。

鸦片战争前,除极少数行号外,几乎所有在华英美商行都参与了鸦片贸易,其中多数扮演代理经销商的角色。东印度公司及其操控下的英印政府则从鸦片专营和拍卖中得到巨大利益。1837年,其鸦片收入达到150多万英镑。更重要的是,鸦片贸易支撑了中国—印度—英国三角贸易。英国从中国大量进口茶叶、生丝等货物。自18世纪开始,茶叶在英国和欧美国家的消费量迅速上升。但西方能向中国出口的货物不多,主要是棉花、棉织品和毛织品,这些物品在中国销路不广。故西方商人只得运来大量白银以购买中国货,对华贸易长期存在逆差。于是,他们寻找到了一种“既可为中国方面接受,又能支付茶价,而且本身还可以赚钱”的商品,[37]即鸦片,来平衡对华贸易。他们将英国在印度得到的利润换成鸦片,再用鸦片换取白银,购买茶叶等商品后运回英国。这样,就将从印度得到的财富通过鸦片贸易和茶叶贸易送回了英国。

在鸦片贸易的早期,澳门是交易的中心。清廷严令禁止鸦片输入后,鸦片贸易成为非法。英国等国商人便将鸦片以走私的方式运到广州,再由中国鸦片贩子向内地运销。尽管清政府一再重申禁令,但由于官吏和缉私军队贪污收贿,对鸦片走私放任纵容,广州成为鸦片贸易的中心,广州省河充斥着从事鸦片走私的中西船只。这种情形,令清廷备感焦虑,道光帝在登基不久即严令广东官员认真查拿。1821年,两广总督阮元采取前所未有的严厉措施,对广州的鸦片走私进行了沉重打击。其结果是外国鸦片贩子退出广州附近的珠江水域,而在珠江口的伶仃洋一带建立了鸦片走私的新基地。他们将一些船只用作囤积、贮存鸦片的趸船,长期在伶仃洋一带碇泊、游弋,接收来自印度的鸦片,而中国鸦片贩子则用快蟹、扒龙等小型走私船只,将鸦片运到岸上销售。伶仃洋水域在此后十几年里都是集聚和输送毒品的中心。

由于广州的鸦片走私经常面临官府的查缉,鸦片商设法开拓其他的销售途径。1830年代初,查顿等鸦片商派遣船只到广东以北的沿海地区兜售。1836—1837年,两广总督邓廷桢在道光帝严令之下,采取较为有力的措施打击伶仃洋鸦片走私,效果较为显著。但中西鸦片贩子在重利诱惑下,拒绝放弃这种生意。结果是广州内河鸦片走私死灰复燃,珠江口至广州商馆一带重新成为鸦片贸易的通道。同时,鸦片商较以往更为重视北方沿海的鸦片销售,派遣大量鸦片船北上售卖这种违禁品。在1830年代中后期,以这种方式销售的鸦片每年有数千箱。

鸦片吸食在中国传播很快,鸦片市场日益庞大。尽管清廷不断颁布查缉走私的谕令,但由于广东官员和军队收受贿赂,对这种走私活动予以纵容包庇,鸦片输入逐年扩大的势头无法遏制。1800—1801贸易年度,鸦片输入量为4570箱。1820—1821年度,印度鸦片在华销售4628箱,与1800—1801年度基本持平。但伶仃洋鸦片走私基地形成后,鸦片贸易反而获得更稳定的条件,输入数量呈现逐年增加的势头。1821—1822年度为5090箱,1825—1826年度为10475箱,1830—1831年度突破2万箱大关,1830年代后期,达到3万箱以上。在巨大利益刺激下,印度鸦片种植面积也持续扩大。1828年比1818年增加了两倍,1838年又比1828年增加1倍。[38]

大规模的鸦片贸易带来的结果,是白银大量流出中国,从而打破了中西贸易原有的格局。18世纪到1830年的130年间,经由广州口岸进口的白银净数,在3.6亿元到4亿元之间。但到1817年后,英国船逐渐停止带进大量银币前来购买货物的做法,随后,美国商人也渐渐不再向中国输入银币以购买出口货,“因为英国在广州的贸易可以用供给他们伦敦汇票的方法以代替抽调西方国家白银储备这种不经济的方法”。[39]英国学者格林堡(Michael Greenberg)在描述这一过程时也指出,“1804年以后,(东印度)公司必须从欧洲运往中国的现银数量就很少,甚至全不需要。相反,印度向广州输入的迅速增加很快就使金银倒流。在1806—1809年这三年中,约有七百万元的银块和银元从中国运往印度,以弥补收支差额;自1818至1833年,现金银在中国全部出口中整整占五分之一”。[40]总体而言,在1825年之前,中国尚为白银净流入国。但此后流出的白银开始超过进口的银元,中国成为白银净流出的国家。在白银流失高峰期的1837—1838年度,中国的白银净流出1000万元左右。1830年代白银净流出总计约为6500万元。在这之前的10余年,则流出和流入大致相抵。[41]

鸦片问题在中西双方都引起了激烈争论。鸦片战争前30余年间,从广州口岸流出的白银,在1亿元左右;加上中国沿海其他地区流出的白银,数量更为庞大。这就恶化了中国货币市场,出现“银贵钱贱”即中国流通货币铜钱价格不断下跌的局面。1790年,银、钱比价突破每两1000文,道光年间则达到每两1500文以上。嘉庆年间,已有官员对此表示担忧。1830年代,随着白银的加速外流,清朝官员对银漏的前景愈加不安。对“银贵钱贱”及其社会后果的恐惧,使清政府官员将白银外流的规模越发夸大。如1837年,御史朱成烈说每年广东海口出银三千多万两,沿海其他省份出银尚有数千万两。打动道光帝施行严禁鸦片政策的黄爵滋也说,“道光三年至十一年,岁漏银一千七八百万两。自十一年至十四年,岁漏银二千余万两。自十四年至今,渐漏至三千万两之多”。[42]

鸦片造成的社会问题和道德后果亦令政府官员忧心。嘉道年间,吸食鸦片者日众,官吏、绅士、商人、兵丁、差役,乃至少数普通劳动者,纷纷加入吸食者行列,受其毒害。鸦片价格昂贵,所费不菲,吸食者往往因之贫困乃至破产。军队官兵吸食鸦片,战斗力低下。

在久禁无效的背景下,清朝内部出现了放弃鸦片禁令、实行弛禁政策的意见。正式向清廷提出这种建议的是太常寺卿许乃济。他在1836年6月上《鸦片烟例禁愈严流弊愈大应亟请变通办理折》,提出弛鸦片之禁,允许外国鸦片纳税合法进口,只准以货易货,不得用银购买,这样不仅可以阻止银漏,还可增加财政收入;宽内地种植罂粟之禁,以抵制外国鸦片进口;禁止文武官员、兵丁吸食,普通百姓“一概勿论”。[43]这个建议被道光帝发给邓廷桢等广东官员讨论,邓廷桢等认为其建议可行。但这种主张引起不少清廷官员的反对。是年9月,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朱嶟和兵科给事中许球等先后上折,[44]驳斥许乃济的主张。朱嶟等反对弛禁鸦片以换取财政收入,认为这种政策不仅有伤国体,而且不切实际。他们指出应严禁走私,驱逐趸船,严惩贩卖,禁绝吸食。清廷命内外大臣就此展开讨论,结果是主张严禁者占多数。这促使道光帝的态度转趋严禁。自1836年底到1837年初,他多次令邓廷桢在广东严查鸦片走私,杜绝银漏。这样就促使邓廷桢严厉打击金星门、伶仃洋鸦片趸船。1838年,黄爵滋的奏折引起另一次关于禁烟问题的讨论。这份奏折在强调严防走私的同时,着重阐述“重治吸食”的主张,建议以死刑来遏制吸食鸦片之风。在道光帝将此奏折下发内外大臣讨论后,黄的观点得到官员们比较广泛的支持。道光帝此后更加倾向于严禁,而林则徐作为钦差大臣赴广东查禁鸦片,则是此次禁烟讨论的一个结果。

在西方人士内部,也发生了一场关于鸦片贸易的讨论。在广州,这场辩论的主角分别是基督教传教士和鸦片商。美国传教士裨治文(E. C. Bridgman)在广州创办发行的英文月刊《中国丛报》(The Chinese Repository),从1837年到1840年发表了多篇反对鸦片的论文,同时也刊载了不少有关鸦片问题的原始文献。裨治文在文章中强调,造成这场危机的首要原因是英印政府的“低下的道德状态”,使英国这样一个“主要的基督教国家”,处于“与她的责任和荣誉如此不相称的地位”。鸦片走私是“罪恶的源泉,毁灭生命、财产和道德”。他认为要改变这一切,西方人就必须以中国的禁烟运动为契机,“与中国维持一种正确的和有尊严的关系”。[45]为了公开辩论鸦片贸易问题,从1837年到1838年,《中国丛报》接连发表了两组观点针锋相对的文章,就鸦片贸易问题展开辩论。鸦片商人强调鸦片不是毒品,“食用鸦片在本质上是清白无辜的”,[46]声称这种贸易符合用西方文明战胜中国的排外政策的需要,辩称只要在中国进行的鸦片走私不触犯英国法律,英国人自己就不必在意。反对者则认为鸦片贸易违背了基督教道德原则,在中国造成了无数罪孽。当时坚持不从事鸦片贸易的美国奥立芬商行(Olyphant & Co.)的查尔斯·金(Charles W. King)发表公开信,指出鸦片对中国人的危害,呼吁停止这项贸易,“通过正当手段阻止这一邪恶与基督徒之名之联系”。[47]其他批评者也认为,中国政府严禁鸦片完全合理,也有利于合法的贸易。而进行鸦片贸易,却会使外国人在中国人眼里成为坏人的典型。当时在英美都出现了反对鸦片的宣传。1840年2月13日,伦敦的一批反鸦片人士成立了一个反鸦片协会,在英国进行反鸦片活动。[48]印度的报刊也加入了这场辩论。英国反鸦片运动的代表性人物地尔洼(Algernon Sydney Thelwall)出版《对华鸦片贸易论》,详细阐述鸦片贸易的危害,呼吁英国基督徒团结起来,反对这一罪恶贸易。[49]

三 从对抗走向战争

从中西贸易中产生的各种体制性问题和利益冲突,使中英关系在数十年的时间里发生了无数的摩擦。当东印度公司结束对华垄断贸易后,成为贸易主角的英国散商,使这些摩擦迅速升级,最终导致两国从对抗走向战争。

东印度公司的遗产

要求中国政府改变对外政策,曾经是东印度公司长期追求的目标。马戛尔尼使团和阿美士德使团相继来华,都是为了诱使中国政府在对英国的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在东印度公司支持下由英国政府派遣的。但这两个英国使团均以失败告终。1816年阿美士德使团失败后,东印度公司似乎接受了这一现实。东印度公司董事部在1817年致广州特选委员会的信函中,不赞成后者在使团失败后对中国政府采取的对抗性态度,要求他们“在与中国这样的政府进行的一切讨论中采取最为谦恭和克制的态度”。[50]1818年,在听取了阿美士德使团的报告后,董事部告诫特选委员会,鉴于英国法律与中国法律在很多方面极为不同,“你们必须学会谨言慎行,以在任何情况下避免与中国政府之间产生会引起敌意的争执”。[51]他们警告该委员会不要对广东当局进行挑衅,“要使贸易持续下去,就要忍受广州那些讨厌的限制”。[52]然而,当其利益面临威胁时,东印度公司就会放弃这种“忍让”“谦恭”的温和策略。而特选委员会也往往无视这种原则,采取强硬行动。

1823—1828年广州行商破产案连续发生后,特选委员会和英国散商作出强烈反应,要求增加行商。在十三行中尚未正式破产的东生行,事实上又面临破产倒闭命运之际,特选委员会联合英国散商,企图迫使当局设法维持东生行,迅速恢复行商数目。包括巴斯商人在内的英国私商积极参加了这场对抗。特选委员会的大班盼师(William Baynes)等人,以商船拒绝进口、商馆成员离开广州甚至组织武装船员炫耀武力为手段,向广东当局施加压力。虽然这次发难最后并未实现全部目的,但散商们却对该委员会的行径一致喝彩。

1830年9月,3个印度巴斯人在广州杀死荷兰船长美坚治(Captain Machenzie),李鸿宾令南海县查究。特选委员会为了让这3名巴斯人逃脱中国法律审判,在荷兰领事番巴臣(J. S. Van Basel)的同意下将3名罪犯解到孟买,从而引起了中英双方的争执。10月4日,时任特选委员会主席的盼师违背广东当局的一贯禁令,将其妻子带到广州商馆居住,引起长时间交涉。11月,在发现英国商馆有人乘坐轿子从而违反了长期以来的另一项禁令后,广东当局又向英人提出措辞严厉的警告。与此同时,为了对英人施加压力,广东当局又令人在商馆围墙上张贴总督谕示,英国人认为其中含有“侮辱性”的言辞而大为不满。11月底,东裕行司事“五爷”(谢治安)因与英人勾结、为英人代理购买轿子一事被捕,并经受严刑,最后死在狱中。此事在英国人当中激起强烈反应,认为这是对他们的折辱。[53]1831年5月12日,鉴于英国人擅自在商馆广场添加围墙、码头等建筑物,广东巡抚朱桂桢偕同粤海关监督带领军队将违规建筑强行拆毁。这一切,后来都被英国人当作严重挑衅。朱桂桢还命令随从“将(英国)前国王画像的遮布拿开,并坐在它的前面”。[54]这一举动,后来被英国人斥为对英国已故国王乔治四世的侮辱,从而也是对整个英国的侮辱。同时,李鸿宾又颁布了经修订的“约束外人八项规条”,对有关来华外国人的管理问题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这次商馆事件和管束外人规条,成为中英冲突走向新阶段的导因。在此过程中,特选委员会和英国散商都以强硬的态度与广东当局对抗。他们一面向广东当局提出抗议,一面多次向英印政府求援,企图请求后者到广州来展示英国的武力,以使中国屈服。

从律劳卑到罗便臣

1834年7月,英国首任驻华首席商务监督律劳卑(John Napier)抵达中国。他希望能够立即建立与广东当局的直接官方关系,但遭到后者的拒绝,由此引起了中英双方的冲突。

与1796年和1816年英国两次遣使来华不同,此次律劳卑来粤,事先并未向清政府或广东当局正式通报以便磋商。他到澳门后才向两广总督卢坤通报,要赴广州上任。卢坤认为,律劳卑等人乃是“夷目”,这种史无前例的“夷目”进省,非以往的大班可比,因事属创始,必须先行奏明请旨,在皇帝旨准之前,不能进省。但律劳卑在7月25日径赴广州,次日又一改由行商居中传递信件的旧规,派人手持其函件到广州城门递交而未果。卢坤表示不能接受律劳卑擅自赴省的行为,要他回到澳门;同时重申,清政府行政架构中没有管理贸易之专门机构或职官,与律劳卑这种“总管本国贸易”的“夷目”地位相应,贸易问题须通过商人商讨。律劳卑希望通过自己赴广州上任这一行为,改变中英之间的交往惯例,因广东当局的坚决拒绝而遭受挫折。

卢坤表示天朝规矩不容逾越,但指的是这种规矩在改变之前不容挑战,并没有说它不可改变。事实上也曾“另立章程”,以适应东印度公司退出广州贸易之新局面。卢坤所争者,是律劳卑在清廷做出决定之前应遵守现有规章;所拒绝者,乃是管理商务的英人与两广总督立即进行直接交往的制度性安排。但他并未拒绝因英人的要求而在制度上作出改变的可能性。

然而,律劳卑却要求卢坤立即接受英方改变交往方式的意志。他拒绝退回澳门,在8月26日发布告示,对中方进行指责。在此情况下,卢坤感到无法以商议的方式让律劳卑放弃自己的立场,当然他自己也绝不会做出更多的让步,遂于9月2日下令停止英人贸易,封闭英国商馆,断绝供应,以使律劳卑就范。在此期间,律劳卑为坚持自己的强硬立场,一度召两艘英国兵船强入省河,企图以炫耀武力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但卢坤未为所动,调集水师与其对垒。不少英商也无法忍受在正常的贸易季节中断交易带来的损失,对律劳卑的态度提出异议。律劳卑在内外压力下,心力交瘁,于9月21日与英兵船一同退出广州,前往澳门,10月11日病死。

在这一冲突过程中,律劳卑不仅不接受两广总督—行商—英国驻华商务监督这种公文往来方式,而且拒绝两广总督—行商—英商—英国驻华商务监督这一方式,将两广总督—英国驻华商务监督间的直接联系当作唯一可以接受的中英交往模式,拒绝从这一立场做出任何让步。他还坚持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之地位与两广总督相当,故其致后者的函件用平行的“书”的形式,拒绝使用东印度公司时代大班们上书时所用的、在他看来代表卑下地位的“禀”字。在这一点上,中英双方也发生了争执。[55]卢坤的言行中所表现出来的固然是文化傲慢心态和固守旧章的僵硬态度,而律劳卑表现的则是难以抑制的超级强权“日不落帝国”不可一世的嚣张和傲慢。卢坤坚持英人必须遵循中方“体制”,但指出体制的变更亦有可能,但更改中英交往体制的权力在清政府。而律劳卑的主张则是,中方须按英方立场,抛弃以往“不合理”的做法,刻不容缓地接受英国官员驻粤、双方文书直接往来的主张,并按他的要求立即采用新的交往体制。他蔑视卢坤的要求,擅赴广州,又让广东当局接受其旧有体制必须立即改变、不容谈判的意志。因此,1834年的中英冲突,可以看作两国对于交往方式的决定权的争夺,而两种相持不下的“体制”不过是被双方官员利用的工具。在这场争斗中,律劳卑才是进攻的一方,卢坤采取的其实是守势。

律劳卑在1834年8月致函英国政府,要求对华采取强硬政策。在辉格党内阁下台后短暂担任托利党内阁外交大臣的威灵顿公爵(Duke of Wellington),对于律劳卑所持的态度颇为不满,表示当时英国政府并不想采取武力行动,而是打算以和解的方法,来建立英中商业关系。继律劳卑任首席商务监督的是原东印度公司广州特选委员会成员德庇时(J.F.Davis)。德庇时向英国政府报告,自律劳卑退出广州后,黄埔的贸易已恢复正常。他认为商务监督的职责是谨慎地避免采取任何行动,以免妨碍中英贸易。他进而明确表示,“在中国人未采取进一步动作之前,在我们这方面保持绝对的沉默和静止的状态,似乎是最适宜的方针”。[56]11月10日,德庇时等将这一政策向在华英商做了更具体的宣示,强调“鉴于事情的实际状态,他们认为自己应该保持绝对的沉默以等待国王的最终决定”。[57]这种“沉默政策”的含义是,在英国政府制定、律劳卑执行的对华政策失败后,英国驻华商务监督机构和在华英商都暂时接受现状,维持对华贸易,等待英国政府的进一步决策。

德庇时认为他的“沉默政策”很有效。在他之后的第三任首席商务监督罗便臣也基本上维持“沉默政策”,不做与中国官方建立联系的任何努力。他甚至认为,与中国官府的联系越少,就越可以避免困难与危险。1835年11月25日,罗便臣将其办公地点从澳门移到停泊在伶仃洋上的“路易莎”号(Louisa)上面,以便绕开在澳门遇到的限制,并切实为鸦片贩子的事业服务。但复任英国外相的巴麦尊子爵不同意这一做法,在收到他的报告后不久就将他免职,接替他的是义律。

突破体制的努力:义律和邓廷桢

与罗便臣对中英关系的理解不同,义律认为应与中国官方接触,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应该面对现实,英国政府亦应调整政策。他要求对行商这一交往渠道进行认真评估,接受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时代的中英交往方式,按照旧有的惯例,通过行商与广东当局进行交往,放弃无所作为的沉默政策。他认为英国驻华商务监督机构并非英国政府真正的代表,其职能与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相似,故采取与特选委员会同样的方式与中国交往不会有辱国格。为此,他与罗便臣之间产生了公开的矛盾。

接任首席商务监督后,义律试图马上着手与两广总督邓廷桢联络。但他的上述意见,遭到英国外交部的否决。巴麦尊在回信中还告诫他,不得在给广东当局的文书上书写“禀”字。不过,在收到外交部的这项回复之前,义律已决定按他的主张起草了致两广总督邓廷桢的禀帖,并在1836年12月底正式递交。这意味着他想放弃坚持了两年多的“沉默政策”。他在禀帖中要求邓廷桢允许他赴广州任职,发展两国关系。邓廷桢同样希望抓住这次由义律主动创造的机会来打破双方关系僵局。在对义律的情况进行调查后他奏报清廷,建议按照从前对待东印度公司大班的规格,让义律作为英人代表住广州,得到道光帝的许可。义律在1837年3月底领到粤海关核发的赴省红牌,即于4月12日作为英国驻华商务正监督赴广州履任,给广东当局的禀帖中自称“英吉利国领事”。[58]当时在粤其他各国领事,均由商人充任。义律自称“领事”,便与中国官方仍倾向于将其当作大班对待的心理相符合。不过,他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试图为自己争取更大的活动空间,以便在实际上与从前的大班有所区别。

但是,义律是在没有英国政府授权的情况下采取上述行动的。他陈述的所有理由,都没有使英国外交部在不得通过行商与中国官方交往这一原则上让步。巴麦尊在收到义律的报告后,在1837年6月给后者的训令中措辞严厉表示不批准其已经采取的行动,并对义律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如此行动进行斥责,指示他立即将此决定通知行商和两广总督,明确规定义律只能与两广总督直接进行公文往来,且不再使用禀帖形式。[59]义律对此命令只得服从,向邓廷桢要求双方进行直接的公文往来,并停止在公文上书写“禀”字,为邓廷桢所拒绝。在此情况下,义律于12月2日从广州退往澳门,结束了自4月以来与广东官方的直接交往。

义律与鸦片问题

在前述义律努力与广东当局建立联系的同时,清政府内部因许乃济的奏折而引起的讨论正在进行中。义律意识到,鸦片问题日趋复杂,而清廷对鸦片问题也越来越重视,这是他可以利用的一种局面。故他一方面极为耐心地推动与广东当局之间的官方往来,一方面又在策划将当时还未进入外交层面的鸦片问题升格成中英两国之间的问题。他认为,对英人普遍从事的这种非法生意要予以保护,当许乃济的建议被否定后,义律写信给英印总督和英国舰队司令,要他们派战船到珠江口展示武力,试图将英国政府和英国军队卷入鸦片问题。在邓廷桢等奉命严禁鸦片后,他又积极活动,准备以英国政府的名义进行干预。

邓廷桢在1837年打击伶仃洋鸦片基地时,曾希望利用他与义律之间建立起来的关系,让后者对英国鸦片商施加压力。但令他失望的是,义律对伶仃洋的鸦片趸船“袖手不顾”,反而趁邓廷桢要他向英王转交关于鸦片问题的信件之机,要求建立官方之间的直接关系。邓廷桢作了一些让步,但不久义律就在巴麦尊的严令之下离开了广州,双方的正式关系断绝。不过,义律却不甘心就此失去他费尽心血开创的局面。在广州内河鸦片贸易复活导致中英之间关系趋于紧张的背景下,1838年3月,义律向邓廷桢递交了一份非正式呈文,表示他从广州退出后,对广州英人无法管束,要求恢复交往。是年7月英国东印度海军司令马他仑(Frederick Maitland)率领的舰队抵达珠江口时,他再次进行了试探。但均因双方执着于体制问题而未果。

义律对于鸦片贸易并无好感。他的兴趣在于利用鸦片问题加强自身的地位,并为打开中英关系的僵局服务。故他在1838年底改变以往的策略,希望通过配合广东当局的禁烟行动重开中英交往之门。是年12月3日,英国鸦片商因义士向广州商馆区偷运鸦片被清军缉获,广东当局随即对他进行驱赶。因义士嚣张地抗拒中方的执法行动,并希望得到义律的支持。英商的抗拒使广东当局停止其贸易。义律趁机介入此次鸦片问题引起的危机,试图在中英关系上有所作为。他对因义士的行为表达了不满,认为后者应该受到道德上的指控。12月12日,义律从澳门到广州,决心对从事鸦片贸易的英商进行整顿。17日,义律召集广州所有外商开会,表示鸦片贸易“已经引起中国政府和人民的义愤”,使所有国家的对华贸易面临终结之危险,要求英商停止在广州内河走私鸦片。次日,义律发布了一个致全体英人的正式告示,要求“所有属于英国人的,曾在虎门口内经常性地或偶尔从事非法的鸦片贸易的帆船、快船和其他各类小型帆装船只,自即日起限3日内退出虎门,并不得返回再次从事这一非法贸易”。义律警告说,任何在此类船只上从事鸦片贸易之人,杀死或重伤中国人,将面临死刑之严惩,如果此类船只被中国政府捉拿并没收,英国政府也将不予干预;这类船只上的英国人如果武力反抗中国政府的巡查和缉拿,则是非法行为,将自行承担其后果。[60]这等于宣布了,继续从事内河鸦片走私的英国人将失去英国政府的保护。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义律着手重建与广东当局的关系。23日,他向邓廷桢递禀,谴责因义士的贩烟行径,通报他已令英人鸦片船退出省河,但要请邓廷桢与他进行直接公文往来,将驱逐鸦片船的告示给他,以便他的命令更为有效,对英人的管束更有保障。[61]为了换取邓廷桢的同意,他表示愿意以后以禀帖的形式向广东当局行文。从以上所述情况来看,义律表现出一定的诚意。邓廷桢也在26日作出积极的回应,允许广州府、广州协照其所请,“权宜给汝即谕”,同时强调“嗣后事有交涉,仍由总商传谕,不得援此为例”。[62]为了巩固已取得的进展,义律在28日的第二份禀帖中强调,“将来有要事,仍求府、协转行教遵,方能办得动”。[63]对此,邓廷桢表示有条件的同意。

这样,1838年12月30日,在退居澳门整整一年后,义律在原东印度公司商馆前再次升起英国国旗。这似乎标志着中英关系回到了1837年的轨道。31日,义律要伍浩官报告邓廷桢,他已令所有鸦片船退出了黄埔,于是,广东当局在当天就下令恢复正常贸易。[64]同日,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发布致全体在华英人通告,宣布重开与中国的官方关系,表明义律的地位获得中国官方的认可,再次强调商务监督具有结束内河鸦片走私局面的责任。[65]义律通过这些措施,在来华英商中建立其实际的管辖权力的企图,也是很明显的。

义律禁止英商从事内河鸦片走私的命令,在当时被后者所遵守,尽管这些鸦片商的喉舌对义律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巴麦尊在1839年6月收到义律关于此次行动的报告,表示“完全批准”义律在贸易停止后“采取的步骤”,包括“重新建立与中国当局的官方关系”,但要求义律“不失时机地施加压力”,要中方同意将来在呈递文书时,“用不那么令人不快的字来取代禀字”。[66]这表明,作为英方的原则,他希望中方最终接受英国对不用“禀”字的要求;同时也说明,巴麦尊在交往体制上的立场暂时也出现了某种松动。这是义律久已盼望的许可。这样,在1839年初,似乎出现了中英关系能够超越双方的体制和观念障碍而有所发展的可能性。但这种局面很快被当时迅速发展的形势所打破。

武力侵华局面的形成

义律寻求以正常交往的方式与广东当局发展关系,遭到英国政府的诸多限制,这是因为英国政界和军界在1830年代逐渐形成了以武力强迫中国改变对外政策的主张。在1830年代早期,英国政府在对华关系方面还抱着谨慎态度。1832年,英国政府指示新任印度海军司令约翰·戈尔(John Gore)“永远不要采取任何导致卷入与中国的敌对状态的政策”。1834年7月,英国海军部要求戈尔,必须令其麾下军官保证不在珠江停泊,绝对不可以进入虎门。[67]但戈尔通过对中英关系的观察,在1834年2月建议海军部,派一艘军舰常驻新加坡,并“在合适的季节定期访问伶仃洋”,从而“增进商业上的信心,并使居心不良者感到畏惧”。英国海军部在收到报告后批准了这一建议,但指示他仍须谨慎从事。[68]这就确立了英国海军在必要时武力干预对华关系的原则。律劳卑就是乘坐海军战舰“安卓玛治号”(Amdromache)闯入虎门的,后来还得到了战舰“伊莫金号”(Imogene)的增援。他认为应该让中国遭受“彻底的军事失败”。8月14日,他还建议英国应派一支小型军队“占领香港岛”。[69]到1835年,新任英国驻印度海军司令卡佩尔(Thomas Balden Capel)建议派一艘有16门炮的小型战舰到澳门,以“显示国家利益,并支持消沉的商人精神”,[70]进一步将英国对华关系与其海上武力联系到一起。

1834年10月,德庇时致函英印总督本廷克(William C. Bentinck),说除非“陛下政府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手段”,中国政府将不会改变对外政策。[71]1835年3月,英国外相威灵顿也提出,在中国水域“保持一艘大型驱逐舰和一艘较小战舰”。[72]英国驻华商务监督秘书郭士立在1835年写给英国外交部的专题论文《论我们对华关系的现状》中建议,如果广州的贸易再遭停顿,或英国商人再次遭到“侮辱”,即采取“强烈的报复行动”,“为此目的所使用的武力须足以给中国人的傲慢以致命的打击”。[73]复任外交大臣的巴麦尊,在1836年3月采纳了郭士立等人的建议,认为“从保护英国商船和财产免遭劫掠和令英商、海员服从命令的必要性起见,应派一艘战船长时驻扎在中国基地,并应指挥该战船司令官与英国政府在华机构保持联系”。[74]而1838年英国驻印度海军司令马他仑来华,即是海军部在巴麦尊的要求下,落实这一决策的结果。

巴麦尊指示马他仑与义律保持联系。义律在邓廷桢发起的禁烟行动走向深入之际,希望将鸦片问题更深地卷入中英关系中。他建议英国政府派遣特使,在由驱逐舰、轻型战船和汽船组成的舰队的护送下,到中国海岸战略要地舟山群岛碇泊盘踞,以海军力量的展示来威慑中国政府,使后者实行已经讨论过的将鸦片贸易合法化的政策。同时,英国还应在中国海岸保持一支海军力量,以“保护从事合法生意的英国和平臣民的事业不会遭到阻碍或中断”。[75]但巴麦尊在1838年6月给义律的指示却是,英国政府不打算承担保护鸦片走私的义务,英国鸦片商必须自己承担风险。[76]这对义律的态度产生很大影响,故到1838年底因义士内河贩烟事发导致贸易停顿事件发生后,义律暂时放弃了武力保护鸦片贸易的主张,转而与广东当局合作以控制和影响局势。在这种背景下,才出现了以上所述义律与邓廷桢之间在广州内河禁烟问题上的短暂合作。

但广州内河禁烟协议的效果尚未显现,中国国内政治形势的发展已容不得鸦片问题的继续迁延。道光帝在白银外流问题的沉重压力下,禁烟政策骤趋严厉。同时,邓廷桢对伶仃洋鸦片贸易的打击,却导致了鸦片走私重回广州内河,并向靠近清朝统治腹心地带的北方海岸快速蔓延,也使清政府感到问题愈益严重。在邓廷桢与义律尚在沟通协商之际,道光帝已决心重用一向主张严禁鸦片的林则徐,派他为主持禁烟的钦差大臣,南下掌控大局,以收海清河晏之效。

在林则徐到达广州前后,义律正在努力落实他与邓廷桢达成的在广州内河肃清英人鸦片走私的协议,从而维护英国在华的贸易利益。同时他也与珠江口外的英国战舰联系,为即将到来的危机作准备。

林则徐3月10日到广州后,迅速采取了禁烟措施,在3月18日包围了广州商馆区,迫使鸦片贩子缴出鸦片。这就使义律维持相安之局的计划破产,他转而采取强硬立场。当时在澳门的义律向英人发布了措辞激烈的告示,并在3月下旬赶赴广州商馆。3月27日,他以英国政府的名义令英人缴交鸦片,表示英国政府将为此负责。这就将英国政府彻底卷入了鸦片问题。在其后的日子里,义律极力说服英国政府对华采取军事行动。他的建议被巴麦尊接受。中英关系终于走到了战争的关头。

* * *

[1] 本章由吴义雄撰写。

[2] 所谓“中国礼仪之争”,是指17世纪到18世纪,西方天主教传教士及罗马教廷关于中国礼仪是否违反天主教教义的争论。这一争论从来华天主教传教士当中产生,但影响面日益扩大。罗马教皇克莱门特十一世(Pope Clement XI)于1704年颁谕禁止中国教会采用中国传统礼仪,导致康熙帝下令禁止天主教传教士从事在华传教活动。

[3] 〔美〕亨特:《广州番鬼录》,冯树铁译,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第37页。

[4] Robert Inglis,The Chinese Security Merchants in Canton and Their Debts,Canton,1838,pp.18-19.

[5] 该公司还在广州保留了一个“财务委员会”,从事投资活动。参见〔英〕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康成译,商务印书馆,1961,第172页。

[6] 参见吴义雄《条约口岸体制的酝酿——19世纪30年代中英关系研究》,中华书局,2009,第17—27页。

[7] “Foreign Residents in China,” The Chinese Repository,vol. 5,no.9,January 1837,pp.426-432.

[8] The Canton Press,October 28th & November 4th,1837.

[9]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The Canton Register,November 29th,1836.

[10] 这些规则包括:(1)关于一般商业问题的规定;(2)关于与行商交易的规定;(3)关于鸦片贸易问题的规定;其他一些外商公共事务的规定。详见吴义雄《条约口岸体制的酝酿——19世纪30年代中英关系研究》,第40—45页。

[11] 关于这一问题的资料,见《广州周报》(The Canton Press)1838年11月3日编者评论。

[12] 《行商李应桂禀帖》,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文海出版社,1967,第37页。

[13] “Extract of a Letter from the Select Committee to the Viceroy of Canton,dated 3rd October,1829,” The Canton Register,December 22nd,1829.

[14] 《道光九年四月初五日上谕》,蒋廷黼编《筹办夷务始末补遗》(道光朝)第1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第551页。

[15] 〔英〕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174页。

[16] 〔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张汇文等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第58页。

[17] 〔美〕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1、2卷,区宗华译,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第533页。

[18] 〔美〕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4、5卷,第331—334页。

[19] 〔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98页。

[20] 《郭士立给英国外交部的备忘录》,Great Britain,Foreign Office(以下简称 F.O.),General Correspondence before 1906,China,17/15,pp.27-28.

[2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第171—172页。

[22] 斯当东认为:“似乎从一开始,外国人作为个人,如非涉及命案,即可免除帝国律例之处置。”1808年,清廷上谕中说,除命案之外,“所有其他案例,依律属情节较轻,故不必抵命者,罪犯应遣送回国,由其国治罪”。见George Thomas Staunton,Miscellaneous Notices Relating to China(London:John Murray,1822),p. 132.马士曾说:“外国人同外国人之间的商务纠纷,一向不告诉中国人,而这点也正符合于中国人的办法。”见氏著《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109页。

[23] G. W. Keaton,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vol. I(New York:Howard Fertig,1969),p. 78.

[24] 〔美〕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1、2卷,第5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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