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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华宗藩体系的挫败与转型[1]

作者:王建朗 当前章节:15467 字 更新时间:2026-6-12 21:13

不同的国际体系各有其不同的文化价值,基于不同的文化价值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以规范其国际秩序,诠释其国际体系的国家行为。因此,将西方的国际秩序原理强加于东方,必造成东方国际体系的文化价值错乱,导致国际秩序无所适从。反之,将东方的国际秩序原理强加于西方,也会产生相同的效果。

根据“中华世界帝国”概念,“中华世界帝国”就是东方的国际体系,规范这个国际体系的国际秩序原理就是“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根据“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华夷分治论”,“中华世界帝国”虽然统辖华、夷两部分,但对华、夷的统治方式则截然不同。“华”为帝国直辖领土,划归郡县统治;“夷”为帝国周边领地,实行民族自治、王国自治、地方自治。在国际秩序原理上,对“华”实行“实效管辖领有论”,对“夷”则普施“以不治治之论”的治道。“夷”又分礼部辖下的属藩与理藩院辖下的属土等两部分,其治道二者略有不同。进一步分析的话,清朝对“夷狄”的统治又分亲疏。蒙藏与皇室较亲,设库伦大臣、西宁大臣、驻藏大臣,划归理藩院管辖;朝、琉、越等王国与皇室较疏,文化略同汉地,划归礼部管辖。亲者法治,疏者礼治;愈亲愈治,愈疏愈不治;半亲半疏者,则行“不完全实效管辖”(=“不完全以不治治之”)的治道。

近代以降,欧美列强先恃其工业革命后的强大武力屡败中国,再挟国际法以为利器,利用条约体制痛宰清朝,从此西方国际秩序原理逐渐取代“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成为规范中国对外交涉的国际秩序原理。根据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一般而言,对外主张领土主权的归属必须合乎“领其地、设其官、征其税”的原则。清朝因而提出针锋相对的主张,发扬屡败屡战的精神。李鸿章认为“所属邦土,土字指中国各直省,此是内地,为内属,征钱粮、管政事;邦字指高丽属国,此是外藩,为外属,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2]这就是根据“华夷分治论”下的“以不治治之论”,与西方“实效管辖领有论”的国际法法理完全不能兼容。故东西国际秩序原理之冲突,就成为本章的焦点。其后,清朝因力不如人,属藩逐一沦亡,遂不得不转而借用西方法理施政,以收以夷制夷之效,进谋说服列强以主张领土之归属,借以保护属藩属土之安全。这就是清末外交转型的根本原因,其目的就是希望借此使列强承认中国对其藩属土拥有固有的宗主权或主权。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领土主权的拥有与否,在内政上主要根据“统治实效的有无”,而有无的判断基准则在于对该领域是否“领其地、设其官、理其政、征其税、驻其军”(=“实效管辖领有论”);在外政上,则须“掌其外交权”,且在一国之内必须“不分华夷”,适用同一法理。这是深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利用西方国际法以谋中国藩属土的主张。相对于单一民族国家的日本,中国乃是多民族国家,基于“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华夷有别”)的统治观念,而对“藩属土”(=“藩土+属土”)采取不同的观念与做法。因此,对直接管辖的领土(=本部十八省),乃采取与西方相同的统治原则,根据李鸿章的讲法,就是采取“征钱粮、管政事”(=“实效管辖领有论”)的治道。

但是对于藩属土的“属藩”(=外藩=外臣),其“征钱粮、管政事”等王国内政事务,因不派驻扎大臣或监国监督,故一向归属藩自理,属于“以不治治之论”的管辖范畴。相对的,对于藩属土的“属土”(=内藩=内臣),根据《钦定理藩院则例》“设官”“征赋”的规定,其“征钱粮、管政事”等内政事务虽由盟旗制度下的旗长掌理,但其体制仍归清廷辖下的理藩院规定与管辖,并由朝廷派任的库伦大臣、西宁大臣等驻扎官员就近监督,属于“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论”或“不完全实效管辖领有论”的管辖范畴。[3]

中国对藩属土,在内政上虽主张“以不治治之论”,但对其外交关系与安全保障,则在“人臣无外交”原则下,允许行“体制内聘交”。西力东渐后,清廷所坚持的“以不治治之论”或“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论”之治道和国际秩序原理,开始受到西方之炮舰政策与国际法的挑战。此时,清廷虽然因失去坚船利炮的依托而在国际秩序原理的法理主张上败下阵来,但是仍坚持其在外交关系与安全保障上对藩属土具有义务与责任。李鸿章声称:“中国之于朝鲜,固不强预其政事,不能不切望其安全”。[4]又强调:“纾其难,解其纷,期其安全,中国之于朝鲜,自任之事也,此待属邦之实也”。[5]因此,在牡丹社事件、中法战争以及甲午战争上,就事论事的话,清朝在藩属土的外交关系与安全保障上,颇具担当。中国对属藩在内政上虽采“以不治治之论”(=民族自治、王国自治或地方自治),但并未因政教禁令自主而见死不救。因为这就是中国式的传统历史文化价值,也是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法理主张。

再进一步将中国式领土主权的归属主张加以归纳、整理的话,可以条列得出三项连续概念:(1)中国王朝=直辖领域+周边领域=华朝+夷邦=宗主国+朝贡国;(2)直辖领域=设其官、理其政、征其税;(3)周边领域=礼部管辖地方+理藩院管辖地方。若再将中国王朝对“周边领域”的统治方式做进一步分析的话,又可区分为二:(1)礼部管辖的统治原理=以不治治之论;(2)理藩院管辖蒙藏地方的统治原理=“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论”或“不完全实效管辖领有论”。理藩院的管辖方式,乃介于“以不治治之论”和“实效管辖领有论”之间。换句话说,就是行政上“以监代治”、征税上“以饷代税”。在行政上,清朝虽然委由任命的旗长管辖,但是在征税上,因体制与内地不同,故不收税银,可是仍征粮饷或畜产。这就是“以监代治”“以饷代税”的道理所在。

本章拟从东西国际体系的不同,分析在西力东渐后,东西双方发生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并以台湾、琉球、朝鲜、越南、西藏、蒙古为例,对西方列强断然否认中国所属之藩属土的归属论争,进行针锋相对的微观分析与宏观论述。

一 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的论述

欧美的国际法秩序原理,基本上是以基督教文明为中心的价值体系,主要在于建立近代以降以国际法人(国家)为国际法主体的概念,用以规范西方世界的国际秩序。国家是一群人民在一定领域内组织具有主权的政治团体。因此,国家必须包含人民、领土、政府以及主权等四大要素,对内它在领(属)土内对人(属)民拥有最高的统辖权,对外则表现出至高无上的独立权。总而言之,国际法上的国家,是主权国家,它是完全的国际法人,具有享受国际权利、负担国际义务的资格与能力。随着西欧国家向全球扩张势力,民族国家的概念开始传播至全世界。情势发展至此,只有合乎西欧国际体系“民族国家”(nation state)定义的才算主权国家。[6]因此“民族国家”的定义,就成为列强对外扩张、侵略的利器。

从此,与西欧界定之民族国家要素不一致者,都不是国家,而是无主地,兼并之,占有之,列为殖民地,可也。此即国际法的“无主地先占”原则。19世纪的西欧国家因资本主义经济日益蓬勃发展,急需生产资源、劳动力和市场,于是,不断向海外扩张以掠夺资源,强占殖民地以获取劳动力,独占市场以累积财富,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结果,贪得无厌的资本主义经济因不断膨胀,乃逐渐朝向资本主义发展的最高阶段迈进,西欧国际体系遂伴随着资本主义,最终发展成为帝国主义,利用殖民侵略,扩张成为全球体系。

此后,先发的帝国主义,以先进的科技力量,到亚、非、澳、拉美等全球各工业后进地区,一面寻求“通商”,一面开拓“殖民地”,并以西方近代国家为标准,凡是不符合西欧“人民、领土、政府、主权”定义的国家,都列为侵略目标,尽皆名之为“无主地”,先后透过国际法的“发现”继而“占领”的原则,挟其“坚船利炮”,迫订城下之盟。赢得武斗之后,又透过“万国公法”签订不平等条约的“法律”程序,占领土地,设置总督,管辖殖民地,征收人头税,奴役土人,征调兵丁,收夺利权,榨取资源,夺占市场,号称“实效管辖领有论”。若归纳其在殖民地所实行之“实效管辖领有论”的各种特征,不外“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而已。

至于后发帝国主义,如德、俄、日,待其强大之时,已无“无主地”可供“合法”占领,但它们仍然在文明西化之后,东施效颦,以“实效管辖领有论”为名,向其四邻侵略拓展,因而产生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就以中国为中心的国际体系而论,它形成了东方式“以不治治之论”与西方式“实效管辖领有论”间的法理纠葛和摩擦,也就是“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与“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间的冲突。

事实上,当时一个国家即使具备人民、领土、政府以及主权等四大要素,也不一定就能受到承认而成为西方国际社会的成员。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原始成员早即因交涉往来而相互承认,但是新成员则须先经由旧成员承认始能取得西方国际体系的国际法人地位。结果,造成原在西欧国际法体系以外的既存国家,如中国、朝鲜,和从殖民地独立的各新生国家,都得先经欧美国家承认之后,才能被纳入现行国际法体系之内,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7]新国家能否加入此一以欧美国家为主体的国际体系,端看既存国家是否给予承认。承认与否的检验标准,名义上在于它是否具备西方核心价值的四大国家构成要素;实际上,西方国家无不将其承认与否的标准设定在是否合乎其国家利益的基础之上。因此,非西方国家在列强的承认关卡之前,往往尚须再经一层剥皮手续,始能真正成为西方式的近代国家。

主权的意义,在于它对内表现出对领土与人民的管辖最高权,对外则呈现出独立权,认为不具领土属性者不是主权,不具最高管辖权力者(如省县等行政辖区的领域性自治权力)不是主权,强调主权在国际法上须具有独立与非从属性的意义。其中,最高权指的是国家对领土、人民的统治权。独立权指的是国家在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国际关系中,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因此,本国内政既不容他国干涉,也不干涉他国内政。据此,主权国家可透过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性法律关系或惯例来设定其国际法关系,以取得权利、负担义务。[8]

一般而言,根据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权,此即国家地位的平等原则。国际法上,在“主权对等”(sovereign equality)的前提下,国家虽然有大小、强弱之分,也有强凌弱、众暴寡的侵略之实,但是在形式上其国际地位对等,权利、义务也相等。如果从主权的完整与否来对国家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分为完全主权国与部分主权国。完全主权国是完整的国际法人,可以享受国际法上的任何权利,也得负担国际法上的任何义务。相对的,部分主权国是不完整的国际法人,它们无法像完全主权国一样,可以享受国际法上的任何权利,可以负担国际法上的任何义务。所以,西方国家虽然高唱主权平等,但是实际上却透过国际法的“完全主权”与“部分主权”的分类,对不被西方承认的国家,或对受其侵略殖民的国家,施行“不平等”的国际待遇。

同样的,根据东方的历史文化价值,在规范“中华世界帝国”之国际体系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下,其国际关系就是“事大交邻论”的邦(国)际关系。为什么“中华世界帝国”之邦(国)际关系是“事大交邻”的邦(国)际关系或礼仪的国际秩序原理呢?后述的“五伦国际关系论”将对此阶层性伦理关系进一步加以剖析论述。

至于国际法上规定的部分主权国,主要约可分为属国(vassal state)与被保护国(protected state)两种。[9]

属国为隶属宗主国(suzerain state)的部分主权国,两者间的宗属关系常因个案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宗属间所订的条约,仍须视其内容,才能决定属藩是否具有不完整之国际法人地位。归纳言之,宗主权具有下列特点:(1)宗主国所签订的条约,在属国当然发生效力。(2)宗主国原则上管理属国的外交事务。宗主国对于其他国家,负责其属国的行为。(3)宗主国对于属国的司法、财政、教育、交通等,负有监督的责任。(4)宗主国参与国际战争时,属国也当然被牵入战争里。(5)宗主国有令属国进贡的权利。[10]以易懂的东方法理概括言之,属国对外具有“人臣无外交”,对内具有“政教禁令不能自主”的义务。

被保护国是接受他国保护的部分主权国。两国间的保护关系,根据一个国际条约而成立,较弱的缔约国自愿或被迫地把其主权的一部分交给较强的缔约国行使。国际法称前者为被保护国,后者为保护国(protecting state)。被保护国原来是一个完整的国际法人,自从签订保护条约后,降为不完整的国际法人。保护国与被保护国间的保护关系,和宗主国与属国间的宗属关系一样,因具体情况而各有不同,唯其保护关系的共同特点,大致如下:

(1)保护国负有保障被保护国的安全与独立的责任。

(2)保护国根据保护条约的规定,管理被保护国的外交事务。因此,保护关系往往须由保护国取得第三国的承认。

(3)被保护国既然仍是一个不完整的国际法人,它的元首享有一般国家元首的荣誉。它的元首与政府得豁免保护国与第三国法院的管辖。

(4)被保护国的人民,并不就是保护国的人民。被保护国不必一定参加保护国的战争。保护国所签订的条约,也不当然地在被保护国内生效。[11]

因此,我们可以借用上述国际法对完全主权国与部分主权国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宗主国与藩属土间的宗属关系以及保护国与被保护国间的保护关系之法理规定,重新思考、诠释中国在力不如人之情况下,为何仍极力对其属藩加以护持;中国如何透过“万国公法”的条约来保护属藩;中国虽处于弱势,又如何假借公法,以维护其宗藩关系,避免为东西列强所蚕食鲸吞。这些均有待于今后重新思考与诠释。

唯有如此,消极上,我们才能使用国际法诠释中国近代史之宗藩双方与欧美诸国的立约,并借此观察祖先前贤的用心所在。故东西国家间虽有形态之不同,但借用公法的法理以护持天下国家之理则一。此外,在积极上,尚须发展传统中国透过历史文化价值所创造、运用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天下秩序原理),以补西方国际法之不足,进而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以创造、发扬东方传统的国际秩序原理,完成历史传统兼顾今日国际关系,以为“天下共同体”之万世开太平。

一般而言,国家与国家间订立条约,究竟怎样做才算合法有效?国际法对此并无方法上的规定,但是在条约的实际形成过程中,可归纳出其基本要件如下:一是缔约国必须具有“缔约权”;二是必须基于缔约者的同意;三是必须不抵触国际法;四是必须具备形式上的一些条件,如签字与批准。[12]

又,因国际法认为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乃是国家主权的一种属性,故近代帝国主义既挟武力优势,复特意透过“缔约权”与中国及其属藩签订不平等条约,借以干涉中国之宗藩关系。最后,中国在力不如人的劣势下,不得不签订种种城下之盟,“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在不平等条约下,只能被束之高阁,因日久而逐渐隐晦不明以至销声匿迹。

二 东方国际法秩序原理的论述

“中华世界帝国”概念

从过去的历史来看,“中华世界帝国”的邦(国)际关系,属于阶层体制,中国和周边王国间看不到对等关系,中国总是以主国或上国的地位和周边诸王国维持着主权不对等的宗藩、主属关系。中国的国际关系为什么是不对等的关系?若先以图式扼要表示的话,就更易于理解。

天下≒中华世界=中心+周边=我族+他族=华+夷=王畿+属藩=中国+诸王国=皇帝+国王=宗主国+藩属国=宗藩共同体≒中央政府+地方自治政府=“中华世界帝国”=“环中国共同体”=天下共同体≒“亚洲共同体”>“东亚共同体”

精要来讲,“中华世界帝国”就是“宗主国+藩属国”=“天下”的概念。扼要分析的话,“天下”的具体化就是“中华世界”,“天子”的具体化就是“中华世界皇帝”。“中华世界”乃“中华世界帝国”势力所及之处,是典型的“中心+周边”概念。它可分为华、夷二部,华就是王畿,王畿就是中国;夷就是属藩,即中国周边的诸王国。因此,华+夷=王畿+属藩=中国+诸王国=皇帝+国王=“中华世界帝国”。据此,华+夷=“中华世界帝国”的人民概念,王畿+属藩=中国+诸王国=“中华世界帝国”的领域概念,皇帝+国王=“中华世界帝国”的主属权力运作概念。至此,“中华世界帝国”的概念,乃告形成。

据此概念,可知与周边诸王国缔结宗藩关系者,实际上并非中国,而是作为其整体概念的“中华世界帝国”。理由是,它源于“天子统治天下”的天朝概念。所以,中国乃是“中华世界帝国”皇帝的直辖领域,居“上国”或“主国”的地位统治周边诸王国;周边诸王国乃是受“中华世界帝国”皇帝册封,并向“中华世界帝国”朝贡的“自治领域”,是向中国朝贡、接受中国册封的属藩或属土。以今日政治学的概念来表达的话,扼要言之,将人民概念、领域概念以及主属概念结合起来,则“中华世界帝国”就等同于今日的“国家”概念,再加上权力运作概念的话,那么中国就是中央政府,周边诸王国则相当于自治性地方政府或政权,地方政府归中央政府统辖。所以,皇帝大于国王,帝国大于王国。

根据传统的中华世界秩序观来分析的话,在“天子”基于“天命”统治“天下”的前提下,“中华世界帝国”皇帝,统治“中华世界帝国”。它依据“华夷分治”理念,推行“郡国并行制”,于是在其直辖领域的中国设置郡县实行直接统治,其余则封为藩国。郡县实行“实效管辖”的直接统治,藩国在“以不治治之论”下,实行间接统治,即实行民族自治、王国自治或地方自治。据此,中央颁订天朝体制,明定上国与属藩间的君臣关系。由于“中华世界帝国”皇帝即中国和周边诸王国的共同皇帝(=天子),在“帝权天授论”“王权帝授论”下,宗藩间实行册封朝贡体制。因此,皇帝命令礼部或理藩院等属藩统治机关,管辖属藩事务,执行册封朝贡体制,树立事大交邻的邦交关系,进而将五伦观念融入国际体系,形成“君臣之邦、父子之邦、夫妇之邦、兄弟之邦、朋友之邦”之“五伦国际关系论”的阶层体系,并责成属藩奉正朔以示臣从,使属藩遵守“名分秩序论”以示帝国之体制伦理,更以“兴灭(国)继绝(祀)论”的理念维系宗藩体制,以王道思想护持中华世界秩序。要言之,“中华世界帝国”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维系了中华世界的阶层秩序。[13]在这种意义之下,宗藩关系就可视为中央+地方=帝国政府+王国政府=宗主国+朝贡国之政权间的上下主从关系。

中华世界秩序原理

根据上述“中华世界帝国”概念,我们可以归纳出规范“中华世界帝国”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约有如下次级原理:(1)天朝定制论;(2)王权帝授论;(3)名分秩序论;(4)事大交邻论;(5)封贡体制论;(6)奉正朔论;(7)兴灭继绝论;(8)重层政体论;(9)重层认同论;(10)华夷分治论;(11)王化论;(12)华夷可变论;(13)争天下论;(14)大一统论;(15)正统论;(16)王道政治论;(17)德治论;(18)义利之辨论;(19)以不治治之论;(20)五伦国际关系论;(21)内圣外王论;(22)世界大同论。[14]

本章首先将以东方“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次级理论“以不治治之论”作为考察西力东渐后,尤其是清朝中国因屡战屡败而被迫签订城下之盟迄今,西方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如何取代“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变成规范东方国际体系、解释东方国际秩序的唯一原理,并进一步指出其不合理之处,借资证明“以不治治之论”仍是今日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自治”“王国自治”或“地方自治”的先行先觉者,虽古犹新,它既存在于古代,也适用于今日。其次,又以“五伦国际关系论”证明东方国际秩序原理为何具有阶层性与伦理的规范力,并借以突破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在历史诠释上的独占性,避免“以西非东”的不合理性。

总而言之,不同的国际体系各有其不同的文化价值,形成其各自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执行其国家行为,规范其国际秩序。所以,挖掘“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有助于诠释东亚国际秩序,既可澄清西力东渐后东西国际法秩序原理之冲突,也能清楚辨识殖民体系与宗藩体系在适用国际法秩序原理上所具有的差异,借以驳斥西方近代国际法优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刻板论断。所以,东方无须一味奉承西方价值中心主义,相反的,应该“脱西入东”“脱美入亚”,重整“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再兴东亚国际秩序,以便让东方的国际秩序回归到东方国际秩序原理的运用、规范以及诠释,让东方的历史文化价值重新回归到它应有的定位。

“以不治治之论”的缘起

由于“宗藩关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而这个地方政府则是地方自治或民族自治的地方政府。至于中央政府规范地方政府的原理,本章称之为“以不治治之论”。简单来讲,它是国际法上之“实效管辖领有论”的相对概念,主要的规范精神则是“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的统治方式。总括来讲,这就是中国历代政府所行,清朝政府经常所言的“属邦自主”=“政教禁令,听其自为”=“以不治治之论”。为什么根据“以不治治之”的原理以治天下?盖因“五伦国际关系论”以“义、亲、别、序、信”等五项典范作为规范国际秩序的原理,实施以五伦治理天下,形成包容华夷的“天下一家”概念所致。

详细言之,“以不治治之论”源自“五服”体制,《国语·周语上》称:“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所知:“服,服事天子也。”[15]归纳言之,天子统治天下,因“服制”的远近不同,致“臣事”天子的服属程度有所差别。反过来说,天子因地理的远近,定下不同的“服制”。又因“服制”的区分,统治者所采用的统治方式也有所不同。此即古典所谓的服事体制。

从“服制”的区别,可以看出天子的统治领域,由“化内”朝向“化外”扩大;由统治方式的不同,也可以看出,因“由近及远”而产生的统治力,“由强而弱”递减,因此管辖力道也有“由‘治’而逐渐走向‘不治’”的观念扩大。由“治”走向“不治”,与其直接说是“统治力道”的递减,不如间接说是因“统治领域”的不断扩大,而造成鞭长莫及的现象,以致“统治力道”相对递减。不过,不论是“化内”还是“化外”,“治”与“不治”都是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俗制宜与因教制宜的权宜措施。何况,在理论上,它们全都被安置在天子所统治的天下里头。此即在“王者无外”的前提下“王者不治夷狄”的意义。

因此,“不治”的意思,就是由消极的“不直接统治”,而逐渐转变成积极的“民族自治”“王国自治”之意。总之,在政治关系上,距王畿愈近则愈亲,愈远则愈疏;愈亲则愈“治”,愈疏则愈“不治”;半亲半疏则“半治”。若以“亲疏、远近”的距离概念来呈现“礼法”与“臣从”的适用程度,并以图式扼要表现宗藩间之关系的话,亲近=法治=内臣,疏远=礼治=外臣,极疏远=礼治=客臣,完全疏远=不治=不臣。归纳言之,这就是“以不治治之论”的根源。

换句话说,“天子”所统治的“天下”在理论上是没有边界的。管辖力道的强弱,也随着远近、亲疏的向外扩散关系,采用差别方式,由强渐弱,甚至转无。“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论”,就是在这种由“有”转“弱”变“无”的过程中所产生之由“统治”(郡县)经“半治”(理藩院)到“不治”(礼部)的现象。反之,省县体制因直接由朝廷派官治理,所以是“实效管辖”;理藩院也派库伦大臣、驻藏大臣、西宁大臣监控外蒙、西藏、青海的行政体系,所以既是“不完全实效管辖”,也是“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至于礼部,也因不派大臣驻扎诸王国进行监控,所以是“以不治治之”。这种现象结合了“华夷分治”思想,就衍生成“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以不治治之论”的理论根源。所以说,“以不治治之论”并不是国家不统治之意,而是中央采用“以不(直接)统治的方式来统治”地方。反之,它是积极实行“地方自治”“民族自治”或“王国自治”等间接统治的“地方自治”理论。

“以不治治之论”文化价值在东亚的普世化

1.清朝直辖领域的“以不治治之论”

清朝定鼎后,由于幅员不断扩大,因此各服之王化程度不一。有时候,“化外”要荒远处的蛮夷,较之于“化外”要荒近处的戎狄,甚至较诸九州之内的“化内”夷狄,王化得更早、更快、更彻底,因而摇身一变成为“小中华”,甚至晋身为“中华”。相对的,清代曾经将南方各省所属之苗、番、蛮视为“化外”之地,属于文化未开的领域,与“中华”、“小华”(小中华)的文化层次不同,因而实行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等“以夷治夷”之制,[16]即为历史显例。

清初,朝廷在统治理论上基于“以不治治之论”,对境内少数民族和境外属藩的统治政策,仍因袭前朝之旧制而未改。因此,关于苗人争讼,仍依照苗人旧惯处理。魏源在《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下》中记载:“诏尽豁新〔苗〕疆钱粮,永不征收,以杜官胥之扰。其苗讼仍从苗俗处分,不拘律例。……夫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此因土之事,非改土归流之事。”[17]此即清代在滇黔针对苗民实行的“因俗制宜”之策。

乾隆元年(1736),拟改土归流,乃于七月二十日首定“苗例”。乾隆帝为尊重“苗民”旧俗,乃对贵州流官下达谕旨,表示:“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嗣后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18]又在乾隆二年闰九月,于谕旨中再次强调:“苗地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谕令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治以官法。”[19]换句话说,清朝在不同的时代,针对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不同的宗教信仰,制定特殊法律,所以在苗地对苗民行苗例,避免实行全国一体适用的中央法律,以保持统治弹性。这种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的权宜措施,就是在幅员辽阔、族群众多的国家,实行“以不治治之论”之统辖政策的精神所在。

乾隆十四年三月,湖南巡抚开泰奏请在苗疆建学延师,因势利导,“于羁縻之中寓化导之意……凡词讼等事,或用内地之例,或用苗例,务须分别妥办”。[20]对此,乾隆帝颇不以为然,六月在奏折上批道:“各省苗民、番、蛮均属化外,当因其俗,以不治治之……盖番苗宜令自安番苗之地,内地之民宜令自安内地,各不相蒙,可永宁谧……着一并传谕湖广、川陕、两广、云贵、福建各督抚,共知之”。[21]云贵总督张允随承旨,奏陈“遵奉因俗而治谕旨办理缘由”,称:“查臣所属滇黔两省……新辟苗疆,虽经向化,野性未驯,言语多不相通,嗜好亦复各别,向交该管土司头目等稽查约束,遇有犯案,轻者夷例完结,重者按律究治,地方官随时斟酌办理。凡属内地人民,概不许其擅入夷寨,即有拘提人犯,催纳钱粮等事,亦皆责成土司头目,不使差役得以借端滋扰”。[22]由上述引文可知,“以不治治之”乃“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历史文化价值传承,[23]也是清朝君臣治理四夷的共识。因此,本章拟根据上述引文,就中西国际秩序原理之差异展开论述。

首先,清代针对南方各少数民族,允许各族适用合乎自身的律令。根据研究,苗民、番、蛮都是对南方少数民族的称呼。所谓“番”者,主要是指台湾土著和四川凉山以及四川西北的彝族、藏族等。[24]其中,台湾土著在刘铭传上奏独立建省之前,均隶福建督抚辖下之台湾府管辖。其次,“苗民、番、蛮均属化外”的“化外”用语,原指远方“教化”所不及处之王臣与王土,或因偏远致“王化”所不逮之藩属土或人民;此处乃指风俗习惯、文化礼仪与中国本部不同的属民或属夷。因之,有“化内”与“化外”之别。化内指中国,化外指四夷。因此,“华夷之辨”不在境内或境外之别,其要在于“化内”与“化外”之差异。再次,“因其俗”乃指在政令管辖上,采取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的权宜措施,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或王国自治的范畴。至于“以不治治之”,乃指中国历代王朝对各地少数民族的统治方式。在不同时空下,对种族、宗教、文化、习俗不同的民族不采全国律令同一的统治方式来加以管辖,甚至于根本就是采取以不直接管辖的“以不治治之”或“不完全以不治治之”的治道,这就是先进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王国自治。从法令完备的今日来看,或许可以“以今非古”,也可以“以西非东”,但是在近代以前的天下,即中华世界,我们不能不承认它是维续中国与藩土、属土或土司间之宗藩关系的重要“国际秩序原理”。不但中国向来认为“不统治”正是“统治”的办法之一,即使东亚各国亦持相同看法。“以不治治之论”看似相互矛盾,但在东方历史上,无论是就其文化价值而言,或就其历史事实而言,不论我们赞同与否,其真实存在于史实之中,则为不容否认之事实。

本章所以对“以不治治之论”不厌其烦地再三加以解析、论述,乃因它就是中国统治境内化外之“苗、番、蛮”,进而延伸到九州境外之属藩的统治原理,原即东方国家之王道文化的精髓。然近代以后,只要中国提及对“化外”实行“以不治治之”的论述或做法,反而变成列强侵占中国属藩、属土的最佳借口。理由是:由于中国并未对藩属土加以“实效管辖”,所以中国的宗藩关系并没有主权上的隶属关系,若非空谈,则顶多只是一套礼仪的仪式而已。殊不知,“不同的国际体系,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价值,各自形成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以规范其国际秩序”。据此,我们对始于近代迄于今日的西方价值中心主义感到忧心,痛感仍有进一步矫枉、阐释以及强调之必要。

由上可知,中国对境内外周边少数民族的统治方式,历代大都奉行“以不治治之论”的原理,这也是根源于《礼记·王制》“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文化价值。至于它在历史上的演变,则依“华夷可变论”的原则,观察“夷狄进于中国”的程度,然后再决定是否给予“则中国之”的待遇。一旦“中国之”,则统治方式将由间接统治走向直接管辖。因此,“因俗而治”就是在属藩、属土或少数民族承认以中国为共主(主国、上国)的统治前提下,对其采取与统治中国不同的治理方法,特别是不实行全国一致之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的制度。虽然允许他们实行高度民族自治、王国自治或地方自治,但基于“王化论”的文化价值,中国仍然会采取消极渐进的“用夏变夷”之文化性的教化措施。

这样的统治方式,直到近代西力东渐后,因西方帝国主义假借“万国公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为谈判利器,以坚船利炮为侵略手段,压制清廷。中国在屡战屡败的劣势下,其国际秩序原理开始面临冲击,至此始告大梦初醒。由于不同的国际体系各有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规范其国际秩序,解释其国际行为,故强将一方之国际秩序原理加诸他方之国际体系,就是帝国主义的行为。只有站在东西国际秩序原理各有不同的角度分析国际关系,才能呈现出它的时代意义。

2.“以不治治之论”文化价值在东亚的普世化

“以不治治之论”的文化价值,并非中国理边、治国、平天下时所独有、独治、独享的历史文化精华,它透过儒家文化的传播,其实早已成为东亚的共同价值,周边国家不但知之甚详,且已普施于“中华世界帝国”之邦交关系或行之于中国境内之少数民族以及东亚各邦的涉外领域,较诸近代西欧对待殖民地的控制与榨取,早已开“民族自治”之先声。

(1)朝鲜

根据朝鲜《日省录》的记载,李朝高宗十二年(光绪元年,1875)五月初十日,朝鲜君臣(高宗、都提调李裕元、提调闵奎镐、副提调金炳始、判府事洪淳穆、判府事朴圭寿、左议政李最应、右议政金炳国等)于熙政堂讨论国是,分析朝鲜政府该如何因应日本于明治维新之际,为通知朝鲜日本改行“王政复古”之制,而于书契(国书)中,对位居交邻对等之朝鲜肆意滥用“皇、敕”等违格碍眼的字眼,其记载如下:

曰:自昔中国待夷狄之道,以不治治之,为其不欲生事也。今于此事,讲修邻好,包容得其宜,未必自我先为生衅也。[25]

朝鲜王廷可谓深切体会中国王朝透过“以不治治之论”包容四夷的奥妙所在。

(2)越南

至于越南,它对“以不治治之论”也不生疏,根据明朝时期的《越峤书》所载:陈朝末年,因黎季牦篡位自立,明太宗于永乐四年(1406)下诏数其罪,派八十万大军出兵讨伐。乱平之后,永乐帝在越南重置郡县。黎利代兴之后,率军与明朝鏖战十年。明朝终于在宣宗宣德三年(1428)撤治。黎利在越南建立安南王朝后,于宣德六年十月,以权署安南国事之名,向明宣宗上表谢恩,赞扬中国对四夷的“以不治治之论”。黎利称:

恭惟皇帝陛下,圣敬日跻,聪明时宪,万物并育,心天地以为心,四海蒙恩,治夷狄以不治。[26]

又,嘉靖十六年(1537),安南权臣莫登庸弒主篡国,世孙黎宁差使乞恩,正法以诛僭逆,明世宗以黎氏封国危急,乃兴兵“伐罪吊民,正名定难,兴灭继绝,去暴除残,以救”。[27]当时,明朝援军昭告天下之大义名分,称:

帝王之驭夷狄,拒则惩其不恪而以威刑之,来则嘉其慕义而以礼怀之,比〔此〕所谓治之以不治之法也。安南虽云外国,实我中国与〔舆〕图,纳贡称臣,其来已远。[28]

及清朝嘉庆七年(1802)五月,越南改朝换代。阮福映举兵灭西山阮氏,统一分崩离析的越南,建年号为嘉隆。翌年,以“南越”之名请封,清朝旋改订其国号为“越南”,是为越南阮朝世祖。[29]嘉隆四年(1805)六月,阮福映遣陈文龙使万象,陈文龙因收受万象国王馈赠,而遭受镇臣弹劾,称:“人臣义无外交,万象不当私馈,文龙不当轻受,具疏以闻”。[30]越南国王嘉隆帝谕示:

中国[31]之于外夷,治以不治,彼以诚来斯受之。[32]

由是观之,“以不治治之论”已经成为宗藩比邻之间的共同历史文化价值。

(3)日本、琉球

除陆邻藩国外,位居海外之日本、琉球对此共同历史文化价值的态度又如何?根据东京大学史料编纂所典藏,江户时代日本派驻琉球官员伊地知季安于天保9年(道光十八年,1838)所撰述的报告书《琉球御挂众愚按之觉》中,指出日本对此不但知之甚稔,且其做法亦与中国之“以不治治之论”完全吻合。伊地知季安说:

中古之世,日本正逢乱世,政令难以下达。此时,明朝陆续派遣官员前往琉球,不厌其烦地教导他们,就这样经过了二百三十年左右,岛津家久又袭占琉球,从此众人皆以为琉球本来就是异国。不用说,不如此处置的话,琉球国体难以成立,其中尤为重要之理由,乃非如此于萨摩藩有害无益。明历元年(1655),幕府曾下达指示,称即使鞑靼〔按:指清朝〕下令剃发,剃发与否,但听琉人自便。就此旨趣而言,似亦符蛮夷者以不治治之之意。[33]

由上述东亚各国对“以不治治之论”所展开的论述可知,“采用不治理它的方式来统治它”(=“以不治治之论”)不但是中国对周边四夷的统治方式,也是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各国(=“中华世界帝国”)的共有文化价值。所以说,它就是近代以前规范“中华世界帝国”、天下或东亚世界的国际秩序原理之一。相对的,近代西方国家以“实效管辖领有论”为中心之国际法秩序原理的论述,是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完全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二者具有对立性,一旦接触,容易爆发东西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

三 东西国际秩序原理的纠葛

国际情势的发展

西方自工业革命以降,科技不断创新,文明日益昌盛。因科技创新而船益坚炮越利,又因科技文明昌盛而全面否定其他异质文化价值。在欧美的坚船利炮下,亚、非、拉丁各洲纷纷被迫签订城下之盟,弱者割地赔款而沦为殖民地,强者因宰制弱小而成为帝国主义,进而全面否定异质文化而形成西方价值中心主义。国际秩序原理的适用,亦复如是。

1840年代,清朝政府因鸦片战争兵败,被迫签订城下之盟后,继而屡战屡败,又屡败屡战。在同治年间的1860年代,因危机意识,乃开始推行洋务运动,进而采取“联日本、抗欧美、以重建中华宗藩体制”的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34]

及1870年代以降,就清末之时势而言,中国的边地与宗藩关系之大患有六。在东北方,日本有侵犯朝鲜之势;在西北方,有俄国入侵伊犁、新疆之危;在西南方,有英国侵夺缅甸、西藏之情;在东南方,日本侵略琉球、台湾。此外,尚有法国蚕食鲸吞越南之警。此时,列强除挟军事优势屡败清军之外,也带来异质文化的“万国公法”,作为外交谈判的利器,与中国展开一场又一场的国际秩序原理之争。

意料之外,当明治维新略收成果之际,日渐西化的东邻日本,一面谋与中国缔结《中日修好条规》,另一面却走向与李鸿章谋划之“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背道而驰的向外扩张路线,更借用“万国公法”的法理,企图北进朝鲜、满洲,然后南下入关;南进则谋取琉球、台湾,转进福建北上,矛指南京,亟图从南北两面进行包抄,颇有对华行“争天下”之势。因此,清朝除遭西洋侵略之外,又蒙东洋恃力争夺天下的威胁。

关于清朝藩属土的中日国际秩序原理之争

1.日本对中国直辖领土台湾之争

1874年4月,日本借口1871年牡丹社“生番”杀害琉球漂流民事件,引发日本出兵台湾的中日纷争。明治日本根据西洋近代国际法的“无主地先占原则”,提出“台湾番地无主论”,强行出兵台湾。相对的,清朝向以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为原则,虽视原住民地域为“化外之地”,实行“以不治治之”政策,但提出台湾全岛乃福建省台湾府辖下的中国领土斥之,并应急备兵抗日。日本为了再以“实效管辖领有论”击溃清朝的“以不治治之论”,派遣大久保利通为使清全权办理大臣,率御雇法籍国际法专家波索纳德(G. E. Boissonade)等,于1874年9月赴北京与总理衙门辩驳台湾之主权归属问题,双方交涉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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