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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华宗藩体系的挫败与转型[1].2

作者:王建朗 当前章节:15457 字 更新时间:2026-6-12 21:13

大久保:贵国政府谓生番为属地,我国则以其为无主野蛮之地……贵政府于生番究有几分实地惩处。

总署:我政府以事繁,设官分职,各有所司。我虽一时不能即答,惟有《台湾府志》可为证据。

大久保:公法云:虽有荒野之地,该国若不能实效领有,也不能于其地设置官厅,现又不能于该地(征税)获益,则公法不认其有领有之权及主权。

总署:同地岁纳饷税,为大清属土,判然可知。生番等处,宜其风俗,听其生聚,叛者征之,服者容之,向不设官、设兵,其输饷等事,已详照会。

大久保:虽载于书籍,然实未施行,不足为据。

总署:不能据此无税之说,断为管辖之外……生番之饷,向由头人包完征收者,薄待之以宽,番民之较苦者,或终身不知完饷等事。

大久保:若既已为贵国之属地,可有派官之定则、赋课租税之常例。[35]……贵国既以生番之地,谓为在版图内,然则何以迄今未曾开化番民。夫为一国版图之地,不得不由其主设官化导,不识贵国于该生番果施几许政教乎。[36]

总署:查台湾生番地方,中国宜其风俗,听其生聚,其力能输饷者,则岁纳社饷,其质较秀良者则遴入社学,即宽大之政以寓教养之意,各归就近厅州县分辖,并非不设官也,特中国政教由渐而施,毫无勉强急遽之心,若广东琼州府生黎亦然,中国似此地方甚多,亦不止琼州、台湾等处也,况各省各处办法均不相同,而番、黎等属办法尤有不同,此即条约中所载两国政事禁令之各有异同之意。[37]

大久保:夫版图者理当有确实证迹。未曾有其政权实迹者,在公法上谓为政权不及之地,不认其为版图,我信以为绝非贵国版图。

总署:万国公法者,乃近来西洋各国编成之物,殊无载我清朝之事,故不引此为论辩之用,当以正理熟商。[38]

大久保:今残暴不制,凶恶不殛,事涉两国,岂可置而不问。本大臣所欲知者,不在政令异同,惟在政令有无,以便确定台地之案。[39]

由上述中日对谈方式的争辩攻防可知,在国际秩序原理的主权归属与国家统治的理论上,清朝政府受到日本的严峻挑战。不过,政令各有异同,岂可相强。

总之,日本首先提出“台湾番地无主论”,是可以进行“先占”(occupation)的土地。相对的,中国方面则根据《台湾府志》的政府公文书,强调“台湾番地有主论”,它是中国辖下的领土,乃有主地,故无法先占。于是,日本又重新设定其主权归属的基准,提出“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以便在国际秩序原理上援引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作为唯一的衡量基准。因此,日本断定中国在台湾番地所行“因俗制宜”为“无律”,“社饷”为“无税”,“社学”为“无教”,“州县分辖”为“无官”。最后,概以“政令有无”的“无”字作为归结,以攻中国所持“华夷分治论”下之“以不治治之”论述。中国则表示“不引万国公法为论辩之用,当以“正理”熟商。换句话说,中国拒绝采用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作为主权归属的唯一基准,相对的,提出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作为主权归属基准的主张,并以“政令异同”的逻辑,强调国家施政巧妙各有不同,来作为结论。最后,日本认为清朝在台湾“番地”并无政令管辖,中国认为这只是两国的政令差异而已,因此形成“政令异同”对“政令有无”的中日论争。

2.关于礼部辖下的宗藩关系

(1)日本对中朝宗藩关系之争

1876年,中日两国曾就朝鲜的地位,爆发“国际秩序原理”的论争。中国为了保护它与朝鲜的宗藩关系,强调“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日本为了攘夺朝鲜,则假借近代西洋国际法秩序原理作为其出兵朝鲜的大义名分,双方展开一场朝鲜主权归属的论争。中日双方的论述,正逢东西国际秩序原理交替之际,有助于今日学界了解、厘清近代以来朝鲜之国际地位,在国际秩序原理上所爆发的纠葛与冲突。

是年,明治政府有事于朝鲜,惟惮于中朝宗藩关系,为探问虚实,避免中国突加干涉,乃于遣派黑田清隆率舰赴朝之前,先行派遣森有礼为驻京公使,赴清查探中国虚实与所持态度。1月10日(光绪元年十二月十四日),森有礼先赴总理衙门拜会,并从王大臣处轻易取得出兵朝鲜之国际法的法理借口。他说:

据贵王大臣云:朝鲜虽曰属国,地固不隶中国,以故中国曾无干预内政,其与外国交涉,亦听彼国自主,不可相强等语。[40]

森有礼据此口实,进而对照“万国公法”之诸家见解,向外务卿寺岛宗则报告,断言:朝鲜既然内政外交自主,则与独立国无异。[41]他认为清朝虽有宗主国之名,但无宗主权之实,遂照会总理衙门,称:

由是观之,朝鲜是一独立之国,而贵国谓之属国者,徒空名耳。[42]

总理衙门见森有礼照会,浑然不知日方已取得足资辩驳中国之传统法理的依据,进谋以西洋近代国际法之“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对付“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的“以不治治之论”。1月13日,总理衙门在知己但不知彼的情况下,仍一秉信念,照复森有礼,称:

朝鲜自有国以来,斤斤自守,我中国任其自理,不令华人到彼交涉,亦信其志在安分,故无勉强……中国之于朝鲜,固不强预其政事,不能不切望其安全。[43]

1月17日,总理衙门将其答复森有礼的要旨与原则,上奏朝廷,称:

查朝鲜虽隶中国藩服,其本处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该国自行专主,中国从不与闻。今日本国欲与朝鲜修好,亦当由朝鲜自行主持。[44]

总理衙门的奏折,还是“以不治治之论”的传统文化价值。2月12日(光绪二年正月十八日),总署因言犹未尽,乃又去函照会森有礼,痛快陈述中朝宗藩间之权利义务:

盖修其贡献,奉我正朔,朝鲜之于中国应尽之分也;收其钱粮,齐其政令,朝鲜之所自为也,此属邦之实也。纾其难,解其纷,期其安全,中国之于朝鲜,自任之事也,此待属邦之实也。[45]

一言以蔽之,仍是彻头彻尾之“以不治治之论”的历史文化价值。

森有礼为了确认中方论点,在与总署论驳之后,又赴保定找李鸿章对谈。兹先摘述双方之“国际法观”,以资对照。

森:据我看来,和约没甚用处。

李:两国和好,全凭条约,如何说没用。

森:和约不过为通商事,可以照办。至国家举事,只看谁强,不必尽依着条约。

李:此是谬论,恃强违约,万国公法所不许。

森:万国公法,也可不用。

李:叛约背公法,将为万国所不容。[46]

森有礼的观点,反映出他已吸收近代西洋优胜劣败、弱肉强食等“强权即公理”的社会进化论思潮。相对的,李鸿章则仍墨守东方传统的王道观念。另,再根据双方就中朝宗藩关系之论驳,也可以清晰看出双方所持之中西国际秩序原理的不同,其对答如下。

森:各国都说,高丽不过朝贡受册封,中国不收其钱粮,不管他政事,所以不算属国。

李:高丽属国几千年,何人不知。和约上所说,所属邦土,土字指中国各直省,此是内地,为内属,征钱粮管政事。邦字指高丽诸国,此是外藩,为外属,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历来如此,不始自本朝,如何说不算属国。[47]

很清楚,中国对待属藩,向来“不收其钱粮,不管他政事”;相对的,属国的“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其实,这个说法仍是“以不治治之论”。这种意识形态显然是基于历史文化价值而来的国际秩序原理,与国际法的法理完全不同。

(2)日本对中琉宗藩关系之争

中琉关系始于明朝洪武五年(1372)琉球奉表入贡。明末国势衰微,庆长14年(1609)萨摩藩悄悄出兵琉球,执其国王以归,并丈量琉球土地,收夺资源,征收租税;旋令琉球以“异国”名分,朝见江户,后执留萨州二年始获释归琉。[48]惟幕府与萨摩藩均不愿因私灭琉球之事,扩大为中日或中萨紧张之危局,特别是在强大的清朝出现后,更有导致幕藩危亡之虞。德川幕府对于丰臣秀吉侵攻朝鲜,导致中国以宗主国名分出兵援朝,丰臣政权因之崩溃的事记忆犹新,深恐因岛津侵琉一事,“招来幕藩制国家的危机”,[49]乃断然命令琉球对清采取隐蔽政策。[50]从此,琉球阳为中国独属,阴则沦为中日两属。

清末,中国再度式微。日本则因明治维新国势渐盛,于是爆发琉球主权归属的问题。所以爆发琉球纷争,其根本原因实出于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改采脱亚入欧政策,舍弃“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改奉西洋近代国际法原理,作为主权归属的唯一基准。据此,日本以国际法主权具排他性,企图独占琉球,不允琉球两属,于是开始对琉展开排他的领有部署。

在法理适用上,日本对琉与对台的纷争都采用相同的法理,仍然根据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的“实效管辖领有论”,逐步兼并琉球。日本首先于明治5年(1872)将“琉球王国”改封为“琉球藩”,以“领其地”。其次,将异国的“琉球藩”管辖权外务省”移往内务省,以“理其政”。第三步,设置出张所(稽征所)于琉球,谋对琉课征税金,并纳入大藏省(财政部),以“征其税”。至此,明治政府大致依照国际法所订的领土归属步骤,完成对琉“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等“实效管辖领有论”三大原则的布局。

日本政府既根据“万国公法”的步骤,将琉球编入日本版图,确立日本对琉领有权的国际法法理根据,自认为已立于不败之地。又,为了进一步排除所有与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实效管辖领有论”的矛盾之处,乃于1875年5月任命松田道之为琉球处分官,于7月到琉球宣布“琉球处分”,其内容为:①禁止琉球进贡中国;②禁止琉球受中国册封;③禁止琉球奉中国正朔,改采日本年号;④在琉球施行日本刑法;⑤改革琉球藩制使与日本本土相同;⑥为了布达政令,琉球须遣人驻京;⑦废福州琉球馆;⑧藩王上京谢恩;⑨设置镇台分营驻屯琉球。[51]1877年末,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于赴任途中,在神户港船上半夜接到琉球密使马兼才的日本阻贡投诉,抵东京后,旋即展开交涉。

1878年9月,何如璋赴外务省,与外务卿寺岛宗则展开琉球归属交涉。寺岛坚持依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提出“自其土地收税者,为管辖者”“在其土地实行政事者,即其地之管辖者”的主张。相对的,何如璋则提出“国民信服领有论”,强调“非其国民信服者,难谓其为管辖之主”。[52]于是,双方继续展开辩驳。

寺岛:不在管辖之人心服否,而在现在之着手如何。

何如璋:琉球乃从前我国着手之处。

寺岛:徒有纳贡朝聘,不可谓为实地实施政治。三百年来,我国持续设置官吏加以管辖。

何如璋:若论古事,三国时代,我国曾册封贵国为王……毕竟不可以琉球为贵国之所属。

寺岛:我国有勋章制度,顷赠俄帝,册封为我国一等勋位。琉球国主中山王号得自贵国,亦同此例。

何如璋:如此引述,是为歪理。

寺岛:今有贵国以册封中山王为属国,我国以征税三百年为属藩等两种说法。

何如璋:我国有琉球数百年来纳贡之证据。

寺岛:贡者出于礼仪,与收税不同。税者,非实地管辖者不得征收,近来各国相交总据公法行事,不背公法为要。

何如璋:纳贡之义闻于贵说,封王之义如何。

寺岛:如欧洲各国至罗马以乞帝号,封王之事不可谓为属国。

何如璋:然欲将其置于我国所属。

寺岛:三百年来受我国保护之故,难委于贵国之管辖……不预其政,不可谓为管辖,亦不可谓为保护。既非管辖保护,不可谓为属国也。一如琉球,若其国大犹可,如此蕞尔小岛,非能保护管辖则必成他国之掠夺物,因而让所称外藩遭到舍弃当为贵国之失策。[53]

从此,中琉宗藩关系,在国际法配合坚船利炮之下,横遭日本切断。其实,寺岛宗则的辩驳论述,似是而非,完全不堪检验。

就册封体制而言,封贡关系乃君臣邦交关系之始也。寺岛宗则以外务卿之尊,竟有意无意地误“授勋”为“册封”,实为可笑。又,他强调:“三百年来,我国持续设置官吏加以管辖。”其实日本驻琉的最高长官“奉行”,从未掌握行政管辖权,充其量只拥有监督权而已,而且只能在暗中监督。至于王国的行政管辖权,事实上只有琉球国王一人才是真正光明正大的掌握王国统治权者,何况只要册封使一到琉球,日方的琉球奉行必须立刻销声匿迹,以免为幕藩国体带来危机。另,寺岛宗则强调:“我国以征税三百年为属藩……税者,非实地管辖者不得征收”。其实,日方所称“我国以征税三百年”,应该改称为“我国以榨取三百年”。何以见得?盖日本从未将琉球纳入版图以“领其地,理其政”,在欠缺此前提之下,那么“征其税”之权又来自何方?因此,我们可以将它断定为剥削榨取而非征税。最后,再就外交权而言,幕府对琉既采隐蔽政策,就无法染指外交权,因为根据公法,外交权乃国家对外的至高权,且须公开为之,否则即沦为属藩或被保护国。故琉球的外交权,其实完全掌握在宗主国中国的手上,其中尤以中国公开对琉球实施册封权利、琉球公开对中国执行朝贡义务,持续依赖“中华世界帝国”之宗藩贸易,而永续存活于明清时代的国际关系之中。

及1879年4月4日,明治政府为独占琉球,正式宣布“废藩置县”令,[54]废琉球藩为冲绳县;并于翌日派锅岛直彬为冲绳县令,治理冲绳。又将琉球国王移往东京,就近监控。至此,享国历五百年之久的琉球王国遂告亡国。[55]

在此时期,中国始终坚持“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华夷分治论”,对琉球实行“以不治治之论”的治道。于琉球王国危亡之际,以争琉球“王国”“王祀”的存续为己任,这就是“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兴灭继绝论”。而日本则力持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以兼并琉球。随着日本国力的增强和西洋近代国际法原理的适用,琉球王国遂由“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下的独立自主,坠入了中西国际秩序原理冲突的旋涡中,最后更在日本的武力兼并下亡国了。琉球属藩的亡国,成为中国的最痛,因此强烈影响到清朝对中国边疆政策的改弦更张,不得已只好开始根据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实施新政,以救亡图存。这就是清末中国国际秩序原理的转型。

回顾清末西力东渐之初,在清朝屡战屡败之下,李鸿章目睹藩属土日渐为西方列强所蚕食鲸吞,于是为了对抗列强的侵略,乃于同治年间,一面推行洋务运动,一面构思新中华世界秩序,企图联合东方的日本,共同抵抗西方的侵略,以达成其重建中华宗藩体制的构想。惟出乎意料者,乃日本趁明治维新略收成果之机,力图脱亚入欧,亟图向周边邻国扩张,于是借用“万国公法”的法理出兵台湾,染指朝鲜,尽灭琉球并夷为郡县。从此,清朝政府在遭遇西方侵略之余,又受到东洋的威胁,终于陷入遭受东西列强腹背夹击的困境。

(3)法国对中越宗藩关系之争

近代初期,法国航海东来越南,先以天主教保护者自居,借保护传教士和教徒之名,图谋染指越南。1858年,无视于中越宗藩关系,趁清朝内忧外患而无暇外顾之机,出兵越南,占领土伦港(蚬港)。1859年,法国兼并湄公河三角洲,占领南圻的柴棍(西贡),鲸吞边和、嘉定以及定祥等南部三省。1862年,强迫阮朝签订《西贡条约》,将三省割让给法国,旋改称为交趾支那。1867年,法国为扩张殖民地,又北上攻取越南昭笃、河仙、永隆等中部三省。至此,属藩越南的版图,仅剩北部地区。

1870年企图争霸欧陆的法国,因妨碍德国统一,终于引发普法战争,结果大败投降。翌年3月,签订《法兰克福和约》,法国以割地赔款结束战争。从此,法国国力大损,乃又进谋海外发展以取偿于越南。1873年,法军进犯河内,并入侵北圻。黑旗军应阮朝之请,击败法军,法军退出北圻。然而,法国虽明知越南为中国之属藩,仍于1874年强迫越南签订《法越和平同盟条约》,即第二次《西贡条约》,置越南为保护国。约中,第2款即为否定中越宗藩关系的条文,规定:“法国伯里玺天德相待越南为自主之国,不归他国管属”;第3款乃法国布局取代中国保护越南的条文,规定:“法国既有保护越南之约,则越国与别国往来通好事宜,亦应按照法国所行办理”;第4款规定:“越南国欲整顿水陆各军,法国特派水陆军各教习数员,听候该国差委”,亟图控制越南国防;第5款规定:“法国所管安南地方,既经越南国认明应归法国管辖”;第11款规定:“由呢哈江通至滇省,亦可通商”。[56]

据此,法国不但完全控制越南中、南部,并且对苟延残喘于北部的越南王国,亦以承认越南为独立自主来否定中国的宗主权,进而透过经红河通商云南的条款规定,企图进一步蚕食鲸吞越南北部,直到灭亡越南为止。因此,国力中衰的法国,如何以软硬兼施的外交手法对付衰败的清朝,以否定中国的对越宗主权,与时俱进地逐步取得越南全境的控制权,遂成为法国的对中外交政策。

1875年6月15日,总署照会法使罗淑亚(Le Comte de Rochechouart),称:“交趾(按:中国古称越南为交趾)即越南,本系中国属国……查交趾国前因匪徒蜂起,迭经该国遣人至中国乞援,中国因其久列藩封,不能漠视,遴派官兵往剿”。[57]从此掀起中法越南归属交涉。中国使臣曾纪泽闻法将有事于越南,乃先于1880年1月照会法国前任外交部长佛来西尼(Charles de Freycinet),声明:“越南系中国属邦等语”;又于1881年1月照会新任外交部长桑迪里(Barthélemy Saint-Hilaire),强调:“越南国王既受封于中朝,即为中国之篱屏,倘该国有关系紧要事件,中国岂能置若罔闻”。[58]于是爆发了中法驻俄公使间的越南归属论争。

商犀:本国与越南国王所定条约第二款内载法国认越南王为自主之君,许以助力,镇守地方,以及保护敌人之攻击等事。

曾侯:法国与越南定约,认为自主之国,不能与中国无干。缘三百年以前,越南尚隶中国版图,厥后封为属国,自理内政,法国虽与之定约,中国之权力尚在……中国不愿邻近属邦改隶西洋之国。[59]

同年12月,李鸿章与法驻华公使宝海(Albert Bourée)亦就中越宗藩问题进行交涉。不过,此时法国的国力尚未完全恢复,法方交涉态度仍然柔软。

李:传闻皆谓:贵国将求逞于越南,越南吾属国也。不识果有此议否?

宝:越南为贵国之属邦,当议约时,越南并未提及,故仍待以与国之礼。使越南钦慕贵国,甘愿朝贡,吾国断无阻难之意,亦无吞并越南之心。

李:传说纷纭,皆谓贵国有兼并之谋。

宝:吾国政府决无此意,本大臣不稍隐瞒。

李:越南属中国已久,贵国如欲吞灭,中国断不能置之不问,理合预先声明。[60]

其后,法国出兵越南的部署逐渐完成,对中越宗藩关系的主张渐感不耐。曾纪泽因对维护中越宗藩关系情报明朗,致态度强硬。以下乃曾纪泽公使与法外交部长佛来西尼的对话,从中可看出一些端倪。

佛:法国与越南办事,未曾着意于中国。

曾:最当着意者莫过于中国,盖中国乃越南邻近之大国,越南乃朝贡中国之属邦。法国若欲灭之,中国不能置若罔闻。

佛:本国欲使越南国王照约行事,倘彼不肯照办,法国再设办法。至于如何措置之处,目前尚难逆料。

曾:总之,法国若欲吞并越南,中国必欲干预。

佛:我所言者,以目前情形而论,不致到此地步,将来事体如何则不可知。

曾:总之,遇此等事,中国自有办法。[61]

1882年11月26日,李鸿章与宝海会谈。宝海议及“越南事宜三条”,又称“李宝协议”,计开:①倘中国将驻扎东京之滇桂军队撤至边境内外,宝海将照会总署,切实申明,法国毫无侵占土地之意并将毫无贬削越南国王治权之谋;②辟保胜为口岸,令商船溯红江北上贸易;③在滇桂界外与红江中间之地划定界限,北归中国巡查保护,南归法国巡查保护。[62]这个协议,从历史文化价值的角度来看,确实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中国作为上国对属藩履行“兴灭继绝”的名分与义务,但在权益上却无异承认法国对北圻南部拥有控制权,于保护属藩安身立命的存国存祀上却未见周详且代价太高。

1883年6月9日,为越南事,李鸿章与法使脱利古(Arthur Tricou)交涉。此时,法军的战争部署已近完成,故态度强硬。相对的,中方则因积弱不振,列强环伺四境,既无意以武力解决纷争,也未积极备战制敌,终因敌强我弱致丧失以战求和之先机。兹就中法交涉中越宗藩关系的论争,条列如次:

脱:甲戌年(按:1874年)已与越南立约,乃越人不守成约,于红江通商一节,招诱土匪抗违阻扰,致启兵媏。日前业已开仗,法国上下已立意尽力用兵,必须办到尽头地步……中国……若欲稍侵甲戌年约之权利,法国断不稍退让,即与中国失和亦所不恤。

李:越南为我属国已数百年……何必遽开兵媏,且法越甲戌之约,本国未尝明认。

脱:若欲辩论两国应有之名分,此非辩论之时。目下情形,只论力不论理。我国谕令本大臣,不得认安南为中国属邦。

李:越南久为中国属邦,贵国断难勉强中国不认。

脱:越为中国属邦,法国自甲戌之约以后,已有明文,断不肯认。至中国必欲自认为越南上国,本国亦难相强。[63]

总之,法国以甲戌条约规定越南为独立自主之国,否认中国对越宗主权;并以受法国保护为根据,彻底否认“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宗主权,并代之以“万国公法”的保护权。换句话说,法国武则挟西洋列强之坚船利炮,文则以“实效管辖领有论”否定中国的“以不治治之论”,逐步吞并越南。

关于理藩院辖下西藏的主属关系

1.中英对西藏主属之争

西藏号称“世界屋脊”外力难以侵扰。惟自1858年英灭印度后,[64]开启英国窥伺西藏之野心,然中国仍不自知。1888年,终于爆发英国侵略西藏的绪战,英军攻陷隆吐山,直入藏境。清朝迫于既成形势,乃于1890年与英国签订《中英会议藏印条约》,承认属藩锡金为英方保护国,一切内政外交皆归英国管辖;又,划分西藏与锡金界线。[65]从此,西藏丧失藩篱,险失则守难,门户因之洞开。1893年,中英又签订《中英会议藏印续约》,即《藏印通商章程》,正式开放西藏通商,是为近代中英交涉藏案之初始。

1895年,十三世达赖喇嘛亲政,他憎恶英国攫取西藏权益,其辖下噶厦政府也拒绝执行中英藏印条约。1904年,英印总督寇松(Lord Curzon)借口藏方不履行条约,乃派荣赫鹏(Francis Younghusband)率军直趋拉萨;9月7日,迫签英藏条约。此时,十三世达赖喇嘛弃守西藏逃往蒙古,清廷下令革去达赖的名号。荣赫鹏于藏方签署条约后,曾向清朝驻藏大臣有泰表示:“英国完全承认中国在藏持续的宗主权”,[66]并进一步批评西藏所以不履行条约,实中国徒拥统治虚名所致,称:“此次条约已证明毫无效用,西藏人民从未承认之,而中国当局又完全无力强制藏人也……中国之统治西藏,仅拥虚名”。[67]从此,英国认为:清朝对西藏仅有宗主权(suzerainty),而无主权(sovereignty)。此时,英方的论点,其主要依据仍以条约履行与否来判断中国对西藏是否具有管辖权。有则主权,无则宗主权。从国际秩序原理的角度而论,英方对“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论”的“因俗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全然无知,但见战胜者的片面主张与法理论述。相对于英方的“宗主权”说,清廷则认为中国派驻藏大臣驻扎西藏,干预西藏政务本身就是“主权”的象征。不过,客观而论,“干预”西藏政务与“管辖”西藏政务,仍略有不同。

9月8日,清朝外务部接获报告,以此约“有损中国主权”,乃紧急电训驻藏大臣有泰“切勿画押”。[68]9月10日,再度训令有泰,称:

藏为我属地,光绪十六、十九两次订约,均由中英议订,此次自应由中英立约,免失主权。开议之始,当以力争主权为紧要关键。[69]

1905年,清廷起用曾留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唐绍仪为藏案议约全权大臣,远赴加尔各答与英国全权代表费礼夏(S.M.Fraser)谈判。唐绍仪秉持“主国”系英文“搔付伦梯”(sovereignty)=主权,“上国”系英文“苏索伦梯”(suzerainty)=宗主权,而华系藏之“主国”(sovereign state)而非“宗主国”(suzerain state)的原则与英方交涉。[70]他向外务部报告他的交涉原则与谈判过程时表示:

查“上国”二字,英文系“苏索伦梯”,译言彼所管为属国,而属国自有治民之权也。若自认为“上国”,是将西藏推而远之,等西藏于昔日之韩、越、球、缅也。“主国”二字,英文系“搔付伦梯”,译言臣民推为极尊,归其管辖而各事可定也。故必争为“主国”,视西藏如行省,使主权勿外移也。

前数次会议费使愿认藏为华属,惟属国与属地,英文本同一字。嗣彼声出“上国”二字,经竭力剖辩,费使坚执我国所施行于西藏者,向不尽“主国”之义务,故万不能享“主国”之权利,倘中国先能尽“主国”之义务,则英不至称兵入藏,以收拾旧约原有之权利等语。[71]

1905年9月16日,议约态度强硬的唐绍仪,为免谈判破裂,乃称病返国,改由议约参赞大臣张荫棠续议。

最后,双方签订《中英新订藏印条约》,依该约第2条规定,“英国国家允许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然此“外国”之规定,实应包括英国在内。又,该约第3款亦规定:“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第九款内容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72]

总之,中国在藏独享之权,实已包括管理西藏的领土权、干预西藏的内政权、派驻西藏官员权、经营西藏实业权、综理西藏财政权等等,这些独享之“权”,实已超出“宗主权”范围,而进入“主权”的范畴。[73]不过,驻藏大臣并不实际管辖西藏行政,监督行政的意义大过于实际管辖。

从国际秩序原理的角度来看,“干预”西藏政务与直接“管辖”西藏政务,确实略有不同。其道理在于,此乃介于“以不治治之论”和“实效管辖领有论”之间的统治方式,因此本章称之为“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论”。反之,亦可称为“不完全实效管辖领有论”。换句话说,从东方国际秩序原理而论,应称之为“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论”;可是,从西方国际关系的角度而言,则应称之为“不完全实效管辖领有论”。中英的西藏主权归属交涉,提醒了也声张了中国对藏之主权观念,进而实施新政,直接管辖西藏政务。“舍东就西”的国际秩序原理转型,乃其特色。从此,由“以不治治之论”转型为“实效管辖领有论”,就成为清朝在蒙、藏地方对内实施“新政”落实“主权”,并于对外交涉时,得以“主国地位”取代“上国象征”的最好根据。

1906年9月1日,慈禧太后下诏颁布预备仿行立宪,从此清朝开始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是为光绪新政。新政实施后,清朝政府开始强化它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西藏只不过是清朝全面实施“实效管辖”的一环而已。就当时而言,只有落实西方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才不会在武斗落败之外,又在国际秩序原理的文斗上,再次丧失保疆卫土的论述先机。

2.缺乏国际秩序原理论争的俄并蒙疆

就蒙疆纷争而言,沙俄与中国之纷争,西起新疆、蒙古、满洲,均逐一渗透蚕食。它甚至曾企图染指中国藩属土西藏,更曾置重兵于图们江,集结舰队于海参崴,伺机南下朝鲜。在沙俄侵略清朝的历史过程中,沙俄对中国属藩问题既无“宗主权”或“主权”之争,对中国辖下的边疆领土也未见“无主地先占”或“主权归属”等理论根据的文攻,但见贪婪讹诈的阴谋,进而挟兵力以胁迫的武吓,完全缺乏文化价值的底蕴。

鸦片战争后,沙俄在中国东北加紧侵略乌苏里江流域、黑龙江流域和西北边疆。1850年,它公然撕毁《尼布楚条约》,侵占黑龙江口的庙街,并接连入侵黑龙江地区。沙皇曾命令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表示:如中国政府抵抗,“可以武力迫其就范”。1856年,俄国在克里米亚战争中败于英法,西向扩张受挫,乃转而致力于侵略远东。第二次鸦片战争开始后,沙俄趁机向英法靠拢,企图分享侵华成果。1858年春,伙同英法公使北上,联合对清廷施压。当英法联军攻陷大沽口后,穆拉维约夫突率俄兵直趋瑷珲,于5月28日胁迫黑龙江将军奕山签订《瑷珲条约》。在英法北攻中国之腹时,俄国趁机南击中国之背,强占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计60余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并把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先划为中俄共管。[74]

《瑷珲条约》签订不久,沙俄又配合英法侵略行动,强迫清廷签订《天津条约》,除分沾英法所取得的各种侵略利益外,还强求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的条款,为进一步侵占中国领土留下伏笔。1860年,英法联军攻占北京,沙俄又趁机向奕提交新的中俄条约草案和俄国单方面绘制的边界地图,胁迫清廷承认,最后签订了中俄《北京条约》。约中,除确认《瑷珲条约》外,又将乌苏里江以东约4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强行划入俄国版图;规定中俄西段疆界,自沙宾达巴哈界牌起,经斋桑淖尔、特穆尔图淖尔至浩罕边界,“顺山岭、大河之流及现在中国常驻卡伦等处”为界。根据这一条款,又于1864年签订了《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将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和斋桑淖尔南北44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割让给俄国;增设喀什噶尔为商埠;重申俄国在华的领事裁判权。短短数年间,沙俄利用中国在南方受困于西欧列强之局,对北方边陲鞭长莫及之势,不断以武力为要挟,强订不平等条约,侵占中国领土总计140多万平方公里。[75]其后,多以勘界为名侵夺中国西疆,甚至出兵强占伊犁,勾结英国瓜分帕米尔高原。即使对清朝发祥地的中国东北也不手软,在甲午战后为与日本争夺满洲,联合德法进行三国干涉还辽,骗取清朝的信赖而签订中俄密约,攫取东北路权,进而强租旅顺、大连,划长城以北为其势力范围。即使在日俄战争失败后,仍联日瓜分中国东北,日本取得南满,俄国则仍保有北满。此外,在1911年辛亥革命之际,更制造“外蒙独立”,但却以支持“外蒙自治”告终。理由在于以支持外蒙之统独为要挟,企图挟制中国,吞噬外蒙利权,得以随时操控外蒙政治动向。中华民国成立后,沙俄虽警告北京政府不得对外蒙“移民、开垦、设官治理”,但不是基于国际法“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实效管辖领有论”,而是为了俄国便于操控外蒙,并排除中国在外蒙恢复旧有主权或势力而已,所以也未引发国际秩序原理的剧烈攻防。[76]

沙俄攫取中国疆土最厉害之处,在于几近不劳而获。它既不会徒费口舌与中国论辩主权归属,也避免直接会战,但却能在对手腹背受敌或四面楚歌的紧要关头,趁火打劫,或伪装调解而自称调停有功,或趁机占领,或陈兵要挟,劫略边疆以自肥。因此,对这种但知阴暗蚕食鲸吞的交涉实务,而不知累积文化价值以转换成抽象性国际秩序原理以规范国际秩序的对外国家行为,本章称为没有国际秩序原理为基础以供规范国际秩序的俄式外交。

总而言之,沙俄在对清交涉时,既无独特的国际法秩序原理,也未提出西欧式国际法秩序原理进行法理论辩,[77]更未透过大会战以光明正大的手段使对方屈服,而是以阴柔手段,趁中国精疲力尽之际,对方腹背受敌之时,不战而夺人之地。它与西欧一手捧国际法一手持枪来进行侵略的手法,实大异其趣;既赤裸裸,也无基于独自文化累积而成的国际秩序原理,更无可供国际共享的共同价值。

四 宗藩体制的崩解与转型

属土台湾的实效管辖化

1870年代,日本向台湾、琉球以及朝鲜等中国所属邦土寻找出路。1874年,以台湾牡丹社生番戕害琉球的遇风难民为由,一面高倡“台湾番地无主论”,一面出兵台湾,深入内山,而受困于深山。此时,中国一面驳斥“台湾番地无主论”,一面准备对日战争。日方在进退不得的情势下,赴北京参加中日和会,双方展开国际秩序原理的辩论。中方以《台湾府志》的记录为本,强调对台行“因俗制宜”之政,征“社饷”为税,置“社学”为教,并设“州县分辖”为治。日本则以“因俗制宜”为无律,“社饷”为无税,“社学”为无教,“州县分辖”为无官。结果,日本主张此乃“政令有无”之“无”;相对的,中国则认为这只是“政令异同”之“异”而已。最后,双方缔结《互换条款》,结束纷争。

台湾重归清朝怀抱,清朝经此教训,对台施政开始舍弃“以不治治之论”,改行“实效管辖领有论”,不但积极开山抚番、开路垦荒、兴学教化、铺筑铁路、充实防卫,还舍弃福建省分辖台南府,台南府下辖台湾各州县的地方建制。光绪十一年(1885),更宣布台湾建省,直辖中央,转型成为西方式的管辖体制。

属藩琉球的沦亡

1874年,日本为终结琉球的两属状态,乃禁止琉球朝贡中国,因而爆发阻贡事件;1875年,日本更宣布“琉球处分”,力图断绝中琉宗藩关系,并纳琉球于日本实效管辖之下;1879年,更进一步废(琉球)藩置(冲绳)县,片面将琉球纳入日本版图。至此,中国丧失属藩琉球。

属藩朝鲜的沦亡

1868年,日本先在朝鲜企图利用“名分秩序论”假王政复古之名,僭越自居朝鲜上国,因而爆发书契事件。1875年,日本又以测量海上航道为名,制造云扬号事件,强迫朝鲜签订《鲜日修好条规》(《江华条约》)。然后透过条约规定,开始榨取朝鲜,以开化为名渗透朝鲜,于1882年引发壬午兵变。其后,除一面剥削朝鲜,一面培养亲日派外,还于1884年与亲日派共谋发动甲申政变,然败于袁世凯。政变失败后,日本又策划挟朝鲜国王与闵妃以制袁世凯之策,进而积极筹划以优势兵力击败清军之战略。情势发展至此,甲午战争已箭在弦上。1895年,清朝战败后,朝鲜沦为日本殖民地,中国至此丧失属藩朝鲜。

属藩越南的沦亡

法国同样无视中越宗藩关系,1874年强迫越南签订甲戌条约(第二次《西贡条约》),规定越南为“独立自主”之国,并“受法国保护”。从此,法国以此约为根据,假“独立自主”之名否认中国的对越“宗主权”,并借“受法国保护”之约文,以实力断绝中国之干涉,并置越南于殖民统治之下。其后,中国长期交涉,但未果,法国更得寸进尺。1883年8月,法国再以武力胁迫阮朝签订《顺化条约》,承认法国的保护权。1884年,中国忍无可忍,终于爆发中法战争。

就西方国际秩序原理而言,法国认为“以不治治之”的宗主权,并不是“实效管辖”;中国既不以实效管辖而领有越南,则越南不归中国统属。换句话说,中国对越既不享权利,自无义务负担可言,既无义务负担,自无过问法国对越政策之权。这就是法国彻底否认“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宗主权,并代之以“万国公法”之保护权的道理所在。从此,法国以坚船利炮为要挟,并以“实效管辖领有论”否定中国采“以不治治之论”统治越南之史实。1885年,中法战争爆发,清朝败,法国胜,从此越南沦为法国殖民地,中国丧失属藩越南。

属土西藏的统一

1910年,俄国认为逃亡库伦的达赖喇嘛奇货可居,加以礼遇。清廷为防达赖亲俄,派蒙古王公前往宣慰,同意恢复其名号,并送返拉萨。但自中国实行中央对地方直接统治的新政后,清廷与西藏的摩擦日益显现。2月,十三世达赖喇嘛透过亚东英商务处出走印度,清廷再次革夺达赖喇嘛之名号。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旋肇建中华民国。驻藏清军虽响应革命,但也引发西藏动乱,形成汉藏对峙局面。此时,藏蒙趁机签订《藏蒙条约》,宣布独立,并互相承认。清军则败于英藏联军,遭解除武装,遣送回内地。1913年1月,达赖喇嘛回拉萨重掌政教大权。袁世凯电达赖表示,恢复其封号,但达赖重申其西藏“独立”的主张。1913—1914年,中、英、藏三方代表在印度举行西姆拉会议。1914年,会议中,英国除表示支持藏方的大西藏主张外,并以不承认中国对藏宗主权、拒绝中国驻藏大员回拉萨驻扎,进而协助西藏抵抗中国等作为要挟,中国议约代表陈贻范以不能擅让领土、改变疆域为由,拒绝签署。此时,英国面临欧战爆发,中国也陷入军阀割据乱局,中英均无暇理会西藏问题,唯独西藏不断扩军,暂时取得优势。相对的,中华民国政府的对藏权力,虽号称中央对地方,但政令下达西藏并非易事。

1933年,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土登嘉措圆寂于拉萨,情况出现转机。1935年,西藏政府遴选出生于青海公绷的拉木登珠为第十三世达赖喇嘛的唯一转世灵童,报请国民政府特准免予金瓶掣签,中央并特派大员吴忠信会同热振呼图克图主持坐床典礼。1940年2月22日,在拉萨布达拉宫正殿举行典礼,拉木登珠继位为第十四世达赖喇嘛。吴忠信称:“结果均甚圆满,从此对藏主权业已恢复”。[78]

就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关系而言,清朝或民国政府为达赖喇嘛等蒙藏政教领袖举行坐床典礼,从“封贡体制论”来看,其实就是涵盖宗教性的封贡体制,可称之为“政教合一型封贡体制”。在中央掌握宗教性封贡体制的前提下,驻藏大臣既具有监督达赖政府之权,噶厦也有秉承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之旨意行政的义务。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北京建政。1950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兵分八路进军西藏,藏军不敌,节节败退,中央政府终于统一西藏。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十七条协议),中国的对藏主权至此已完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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