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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华宗藩体系的挫败与转型[1].3

作者:王建朗 当前章节:15392 字 更新时间:2026-6-12 21:13

属土外蒙的沦丧

在历史上,沙俄不但对中国的边疆蚕食鲸吞,而且对中国藩属土加以兼并或鼓动独立。

蒙古地处边陲,以游牧为生,土广而人稀,俄罗斯窥伺已久。清末,蒙边空虚,为保疆卫土,清廷决心推动新政,乃透过移民垦殖政策,一面实边,一面筹措经费。惟移民日增之后,旧有的“旗民分治”政策产生事权不一之流弊,乃有不得不设省改制,行直接管辖之势。于是,施行“实效管辖”的设省改制筹边论述成为压倒性的主流意见,终于取代“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俗制宜”的传统筹边见解。此外,卖地垦殖所得因不足以支应新政开销,大多就地增税。对牧民而言,牧地日少,杂税日多,蒙古虽是昔日战友,但对清政府离心离德。

1911年冬,沙俄以武器、弹药、财政以及外交为支持,鼓动喀尔喀脱离中国,外蒙则以其利权交换,活佛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乃在沙俄的支持下宣布独立。1913年,中俄签订《声明文件》与《声明附件》,规定俄国承认中国对外蒙拥有宗主权,外蒙土地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中国则承认外蒙拥有自治权与俄国在《俄蒙协约》中所获之种种利权。据此,在西方国际法的法理上,外蒙不但不是独立国,而且必须遵守在中国宗主权下、中国完整领土之一部分下的规定。1914年,中、俄、蒙三方依据《声明文件》,在恰克图开会解决蒙古问题,并于1915年签订《中俄蒙协约》,规定蒙方须取消蒙古国的国号,改称外蒙古自治官府;哲布尊丹巴须取消帝号,改称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并受中华民国大总统册封;哲布尊丹巴须取消“共戴”年号,改奉民国正朔,但得兼用蒙古干支纪年。至此,情势急转直下,外蒙的独立运动乃告失败。

1917年俄国爆发十月革命,刚成立的苏维埃政权无暇兼顾外蒙。总统徐世昌与总理段祺瑞决定趁机出兵外蒙,乃派直系将领徐树铮为西北筹边使率兵入蒙,并于1919年11月令外蒙撤销自治,回归中国。1920年,直皖战争爆发,徐树铮回师参战,驻库伦兵力转趋单薄,1921年遂为白俄恩琴所败。3月,蒙古人民党军队在苏联红军的支持下攻占买卖城。相对的,此时中国军阀正忙于内战。不久,苏俄红军入蒙俘虏恩琴,先借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之名,扶植君主立宪政府。1924年,哲布尊丹巴活佛逝世,蒙古人民党旋即宣布废除君主立宪,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外蒙虽名为脱离中国独立,实则沦为苏联附庸。北洋政府虽不承认外蒙独立,但中国再次失去外蒙则是千真万确之事。

相对于欧美的基督教文明,在民国以后的中俄交涉过程之中,看不到基于东正教文明所产生之俄罗斯国际法的论述,它在近代中俄外交谈判上,特别是关于主权或宗主权的论述上,所表现出的国际法秩序原理,仍然是欧美的国际法。相反,从现实面来看,夺取邻国的利权或土地,可能才是俄国外交真正的中心所在。

五 转型后中华国际体系内部的原理矛盾

由“宗藩关系”走向“宗属关系”的变革

1880年11月18日驻日公使何如璋鉴于属藩琉球沦丧,朝鲜情势正岌岌可危,乃亲撰《主持朝鲜外交议》上呈总理衙门与北洋大臣,建议政府代替朝鲜主持外交,消极可免“听令朝鲜自行结约,他国皆认其自主,而中国之属国忽去其名”之弊,积极则可“庶属国之分,因之益明,他日或有外隙,而操纵由我,足以固北洋锁钥”。[79]这是何如璋在历考西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后提出的改革宗藩关系的办法,启发了清朝的宗属观念,政策随之改变,并由拒而渐,开始从东方式的“宗藩关系”走向西方式的“宗属关系”。[80]

于是,假借国际法的法理,将东方传统的“宗藩关系”转型为西方近代的“宗属关系”,以便借西方之衡量标准,让列强承认其既有的宗藩关系。不过,这种做法却也国际秩序原理”在转型上产生内部矛盾。原本“中华世界秩序原理”认为“属国”与“自主”两立乃自明之理,但在西洋近代国际法看来,“属国”与“自主”则是对立的概念。

就当时的国际局势而言,中朝两国因同时面对列强侵略,危机感日益高涨。结果,双方都为了自身的国家生存,痛感必须开放门户以维持均势,同时必须将较弛缓的宗藩关系转变成更紧密的宗属关系。因此,中朝两国都先后引进规范西洋进而规范世界的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企图借用符合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的规定,以重新建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下的中朝宗藩关系,于是双方订立了敕许的阶层性《中国朝鲜商民水陆贸易章程》,这就是依据“中体西用”的见解与需要,而改造的宗属关系。

结果,在1882年5月签订了“中体西用”的《朝美修好通商条约》,并以此条约作为模板,向世界列强开放朝鲜,亟图维持东亚均势。因此,以西方条约体制为本,强化中朝宗属关系;其次,开放朝鲜,让世界走进朝鲜,以维持列强在朝均势;然后,让朝鲜走向世界,与列强通商贸易,保持友好关系,就成为当时中朝两国的国策与时代趋势。

东西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

1.主权平等vs.五伦阶层

西方政治学界认为国家必须具备领土、人民、主权等三大构成要素。所以,国家必须在一定的领土上,居住一群人民,且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其中,主权的意义,在于对内表现出其对领土与人民的最高权,对外则呈现出独立权。此外,不具领土属性者不是主权,不具最高权力者(如省县等领域性自治权力)也不是主权,强调主权在国际法上须具有独立与非从属的意义。其中,最高权指的是国家对其领土、人民的统治权;独立权指的是国家在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国际关系中,具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因此,本国内政既不容他国干涉,也不干涉他国内政。因此,主权国家可透过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性法律关系或惯例来设定其国际法关系,以取得权利、负担义务。[81]

一般而言,根据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权,此即国家地位平等原则。在国际法上之“主权对等”(sovereign equality)的前提下,国家虽然有大小、强弱之分,也有强凌弱、众暴寡的侵略之实,但是在形式上它的国际地位对等,权利、义务相等。如果从主权的完整与否来分类国家,国家可以分为完全主权国与部分主权国。完全主权国是完整的国际法人,可以享受国际法上的任何权利,也得负担国际法上的任何义务。相对的,部分主权国是不完整的国际法人,它们无法像完全主权国一样,可以享受国际法上的任何权利,可以负担国际法上的任何义务。所以,西方国家虽然高倡主权平等,但是实际上它却透过国际法的“完全主权”与“部分主权”的分类,对不被西方承认的国家,或对受其侵略殖民的“国家”,施行“不平等”的国际待遇。

相对于西方的主权平等原则,东方则以五伦的社会伦理思维,建构出阶层的国际关系。根据东方的历史文化价值,在规范“中华世界帝国”之国际体系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下,其国际关系就是“事大交邻论”的邦(国)际关系,而落实事大交邻邦(国)际关系或邦(国)际礼仪的国际秩序原理,就是“五伦国际关系论”。

其次,“中华世界帝国”或东亚的国际秩序原理,基本上是在儒家文化价值的影响下所建立的邦(国)际关系理论。东西国际秩序原理的根本差异,即在于西方是建立在以基督教文明为基础的价值判断之上,相对的,东方则是建立在以儒家文化为根本的价值判断之上。扼要言之,传统中国的国际关系理论,其实就是根据儒家伦理思想建构而成的五伦国际关系理论。此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的邦交关系。在传统的阶层性五伦国际关系中,中国向来独缺“朋友伦”邦交(=“友邦”)关系。直到近代前后,西力东渐,中国遭遇欧美,在屡战屡败下,开始被西方纳入国际法规范下的欧美国际关系后,始有西方式“朋友伦”国际关系的开建。说穿了,近代中国的“友邦伦”国际关系,名义上虽是“主权平等”的国际关系,但实际上则是遭列强轮番压迫,早已沦为具殖民地色彩的“友邦关系”。

再从五伦国际关系论的国际秩序原理来看“中华世界帝国”或东亚邦(国)际关系发展史,在正常的情况下,中国与周边国家或民族之间向来都建立“君臣”关系,又称“事大字小”关系;属藩与属藩之间则建立“对等交邻”的兄弟关系。两者合称,则为“事大交邻”体制。再者,在非常时期,宗藩之间的“君臣”关系的伦理性,常因位居中心的中国之盛衰而随之改变。中国一衰,则君臣关系随之降转,改为兄vs.弟、伯叔vs.侄子等“兄弟伦”关系;再衰,则只能建立对等的“朋友伦”关系;又弱,则只好建立“舅甥”等具屈辱感的“夫妇伦”关系;更有甚者,则建立屈辱性“儿皇帝”等关系逆转的“父子伦”关系;等而下之,则建立关系至为屈辱、地位完全逆转的“君臣伦”关系,此时中华沦于夷狄,夷狄则进为中华,并入主中国。换句话说,这就是“华夷变态”的“王朝交替”。此等五伦的邦交关系,史上皆不乏其例。

考诸历代宗藩关系,属藩于朝贡中国之际,所以经常提及“以小事大,如子事父”“义为君臣,情为父子”,其根据即在于此。因“中华世界帝国”之宗藩秩序体制,乃源于将家族伦理之“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五伦精神,转换成政治伦理的“君臣之国、父子之国、夫妇之国、兄弟之国、朋友之国”,因而形成五伦国际关系论的邦交体制。因此,在东方伦理精神下的国际关系,没有侵略战争,只有基于“是非对错”与“上下尊卑”的名分秩序,而给予教训、惩罚性质的征伐,盖“中华世界帝国”的观念,就是“天下一家”,家人的过错必须依照家族伦理(=家规)惩处。相对的,在西方主权平等的原则下,既平等则无从惩罚,因此只有侵略或报复的战争。

总之,在西力东渐以后,东西方列强挟其坚船利炮的优势,力主以国际法为国际交涉之唯一准则,“中华世界秩序原理”遂遭否定而逐渐湮没不明。又,在屡战屡败的劣势下,中国被迫签订城下之盟,西方的“实效管辖领有论”终于取代东方的“以不治治之论”,成为国际交涉的唯一标准;同样的,伦理性的“五伦国际关系论”阶层体制,也为西方近代高倡民族国家的“主权平等”观念所取代。国与国之间,主权虽然平等,但是大欺小、强凌弱、剥削、榨取、侵略从无已时。从此,“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由显而隐,由隐而无,及今则不知其所终。是故,重新认识“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深入挖掘“以不治治之论”“五伦国际关系论”的精神,以灌注西方国际法的缺陷,就成为当今之急务。

2.属邦vs.自主

清朝末年,李鸿章对宗藩关系从“以不治治之论”的东方传统思维出发,主张“属邦自主”,因为“属邦”与“自主”是一体的观念,二者并不矛盾。不过从近代西方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来看,“属邦”与“自主”则是互为矛盾的观念,无从并存。朝鲜大员金允植也认为:“惟敝邦,在中国为属国,在各国为自主。名正言顺,事理两便”。[82]朝鲜弱小,独力不足于自保,因此强化中朝宗藩关系,对外可以达成国家安全的目的,对内可以维持邦国自主的政略,所以说“属邦自主”是“事大字小”的“两得体制”。他鉴于过往历史,认为“属邦”与“自主”透过中朝宗藩关系,既能阻止他国之侵略,政教禁令又得以自主,既不失自主之权,又不背事大之义,可谓两得之策。

“属国”与“自主”在东方的国际秩序原理上是可以成立的,其道理在于“以不治治之论”的文化价值与宗藩关系的实务运作,形成宗主国不干涉属国内政的原则,所以原则上属国的政教禁令得以自主。但在西方的国际秩序原理上,则是对立的概念。其道理则在于国际法主张“实效管辖领有论”,因为宗主国既然加以实效管辖,则属国之内政、外交皆由殖民地总督管辖,故其政教禁令不得自主。反之,若属国之内政、外交得以自主,那么它就不再是属国,而是主权独立的国家。

在东方对西方开放门户后,“中国+属藩”vs.“西洋+日本”之间,在国家定位与使节驻扎往来上,由传统的“宾礼”(朝贡礼)走向西式的“礼宾”(友邦礼),在过渡期间,不免造成中西礼仪之相互矛盾、窒碍、混乱等无所适从的现象。

这种强调宗属关系的“中体西用”式做法,因为《朝美修好通商条约》的签订,伴随美国势力进入朝鲜,特别是欧洲列强也都各援美国之例进出朝鲜后,在身处劣势的国际局势下,不但在中国,在属国,或在属国之间或在宗属之间,进而在宗藩与西方之间,何时爆发“属邦”vs.“自主”、“宗属关系”vs.“主权对等”等东西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应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而已。

3.两截体制的矛盾

两截体制,意指“一个国家,适用两种外交体制”的矛盾现象。从表面上看起来,它只发生在朝鲜王朝。其实,它也会发生在所有中国的属藩身上。其主要理由有二:(1)中国是拥有国际秩序原理的国家,而且自成体系。(2)中国国力式微,已不足以护持其国际秩序原理所规范之国际体系的国际秩序。另,所以只在朝鲜发生两截体制之矛盾,盖由于朝鲜王国较晚沦亡,更重要的是它采取对外门户开放政策,引进欧美势力,并与欧美列强互派使节驻扎,办理外交事务。在中国属土方面,理藩院辖下的蒙藏也有类似的情势出现。

1880年代初,驻日公使何如璋鉴于列强亟图进出中国属藩,其中尤以美国更急于与朝鲜建交,乃在其所撰《主持朝鲜外交议》中建议李鸿章:中国政府,在缔约前,派干员“前往朝鲜,代为主持结约”,并于缔约之后,饬令朝鲜声明“奉中国政府命,愿与某某国结约”,以为固朝存藩的变通之计。何如璋甚至连为日后强化宗属关系之道,亦详加思索规划,乃更进一步建议朝廷应仿蒙古、西藏之例,“于朝鲜设驻扎办事大臣”。[83]1882年初,李鸿章遂在《朝美修好通商条约》草约的第1款中,插入“朝鲜为中国属邦,而内政外交事宜向来均得自主”等字眼,美方以缔约两造对等为由加以拒绝。朝廷乃下谕饬令朝鲜国王撰拟“朝鲜国王致美国总统照会”,于光绪八年三月二十八日(1882年5月15日)照会美国,声明:“朝鲜素为中国属邦,而内治外交向来均由大朝鲜国君主自主……至大朝鲜国为中国属邦,其分内一切应行各节,均与大美国毫无干渉”,进而以“奉清朝正朔”=光绪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的年号,递送照会给美国。[84]不久,朝美双方又奉清朝正朔于光绪八年四月六日(1882年5月22日)在朝鲜京城签订《朝美修好通商条约》。[85]

继《朝美修好通商条约》之后,1883年11月《朝英修好通商条约》及《朝德修好通商条约》、1884年6月《朝义修好通商条约》、1884年7月《朝俄修好通商条约》以及1886年6月《朝法修好通商条约》,都以《朝美修好通商条约》为蓝本,而且朝鲜国王也都在缔约之前先行递交“奉中国正朔”的照会给缔约国,声明:“朝鲜素为中国属邦,而内治外交向来均由大朝鲜国君主自主”,用以保护朝鲜的经济利权和国家安全,强化中朝宗属关系。至此,朝鲜终于展开全面性的门户开放。

门户开放后的朝鲜,开始面临“一国二法”(=“一个国家、两种法理”)的国际秩序原理=“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与西方近代国际法的矛盾现象,而造成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与外交礼仪的矛盾。朝鲜官员金允植身处东方的传统思维,认为“属邦自主”正是“事大字小”的“两得体制”。可是,面临从东方体制过渡到西方体制,眼见东西国际秩序原理之矛盾与冲突的俞吉浚,认为这就是东西国际秩序原理冲突下的“两截体制”。[86]权赫秀称此种现象为“一个外交两种体制”。[87]概括而言,所谓“两截体制”,就是一面对中国或“中华世界帝国”所属的国家,遵行“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以推动邦交,另一面则对西方国家遵守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前者主张属国政教禁令自主;后者主张属国政教禁令不得自主,自主者则非属国。所以,“属邦”与“自主”是对立的概念,还是两得的概念呢?说穿了,仍然是“实效管辖领有论”与“以不治治之论”的东西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

4.宾礼与礼宾的外交礼仪冲突

1882年10月,清朝以上国之名敕许朝鲜缔结《中国朝鲜商民水陆贸易章程》。根据章程规定,中国于1883年派陈树棠为“总办朝鲜商务委员”,朝鲜则派南廷哲为“驻津商务委员”。商务委员与敕使不同,敕使归礼部管辖,代表皇帝;商务委员的派遣权限,则分别属于北洋大臣与朝鲜国王,中方驻扎于汉城,朝方则驻扎于天津。朝鲜国王的地位与北洋大臣对等,同样都属于“中华世界帝国”皇帝管辖下之臣民。

陈树棠以商务委员头衔拟参与驻扎朝鲜外交使节团事务,屡遭欧美列强使节拒绝,中国政府常痛感宗主权不彰,乃于1885年11月改商务委员为“驻扎朝鲜总理交涉通商事宜”,并派袁世凯以代陈树棠。欧美使节以袁世凯为驻朝公使(Minister Resident),唐绍仪表示:袁世凯的头衔为英文的“Resident”,而不是公使,因为中国绝不在其属藩朝鲜派遣驻朝公使,否则无异于承认朝鲜独立。不过美方锲而不舍地追问总署,总理衙门于1889年7月答复美国,表示:“驻扎朝鲜总理交涉通商事宜”乃基于中朝宗藩关系所“奉旨敕派”之“办事大臣”,可参与“其国政凡与大局有关者”。[88]袁世凯更建议政府“选派监国,代执其柄”,“仿汉封建,设相治事”。[89]所以袁世凯本人正是推行监国大臣制的献策者,也符合何如璋主张中国代为“主持朝鲜外交议”的建议。此事正意味着中国为了符合西方近代国际法的要求,在国际秩序原理上开始求新求变,逐渐由无为的“以不治治之论”转型为“实效管辖领有论”。此时,朝鲜因受到刺激,也开始引进国际法、国际关系,派遣公使驻扎欧美,倡行主权平等的观念,而“主权平等”的观念正好与“名分秩序论”“五伦国际关系论”等阶层体制矛盾,于是逐渐危及中朝宗藩关系的历史文化价值基础。

经过总署释明后,袁世凯从此摆脱“以不治治之论”的束缚,遂以袁总理名分,依据国际法“实效管辖领有论”原则,监督朝鲜国政,特别是奉宗主国上谕,负有指导朝鲜外交的任务,成为实质肩负监国任务的大臣,因此处处干预朝鲜国政,终于引发朝鲜的反弹。其中,尤其是袁世凯晋见国王的礼仪,李鸿章指示:依“不亢不卑”原则,照本国“司道谒亲王”之礼,[90]在宫门外“候请降舆”;谒见之际,行“三揖、侧坐”之礼;逢国大典之际,无须鞠躬,行三揖之礼,可也。[91]结果,因朝鲜对袁总理的礼遇程度远超欧美各国,公使们视之为差别待遇,遂群起向袁世凯表达不满与抗议。对此,袁世凯驳以礼仪所以不同,乃“属邦与友邦之别”所致。[92]果如李鸿章所料,缔结《中国朝鲜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在礼仪上将造成上国官员的独尊而形成阶层礼仪,[93]最后导致驻扎朝鲜中外使节因礼仪问题而冲突的现象日渐表面化。

同样的,朝鲜派往北京的朝贡使节与派往天津驻扎的商务委员,在宗藩关系的阶层体制下,只能以“陪臣”身份出现,仍须以三跪九叩礼谒见皇帝,而欧美日等各国驻华公使却能争取到优遇的礼仪,故不论在北京或在天津,朝鲜使节的国际地位与待遇,均远不如欧美使领官员。假如朝鲜遣派的敕使、商务委员等使节,在国际上不能与欧美日等列强取得平起平坐之外交待遇的话,岂非独厚侵华列强,而独薄亲华属藩?在国际关系上不平等的差别待遇,其实就是离心离德的根源。其中,尤有甚者,当中朝同时派遣使节驻扎邦交国,如美国,其使节之差别待遇就更加明显。

在宗藩体制的阶层意识之下,朝鲜派往欧美各国驻扎使节之国际地位,当然远不如拥有宗主权之中国驻外使节,中国甚至设有“三端”,加以节制。所谓三端,就是:(1)到任时,须先谒华使,请挈往,呈递国书;(2)宗藩使节同席时,朝鲜使节须坐于中国公使之下位;(3)凡遇重大外交事件时,朝鲜公使须事先请求中国核示。[94]不过,朝鲜因受国际法的洗礼和欧美使节的思想灌输,独立自主与主权平等的观念日盛,决定对华阳奉阴违。于是,故意派遣朴定阳为驻美公使,授以全权公使之名,以获驻扎使节中身份最尊的地位,甚至较宗主国中国所派二等公使之地位犹高出不少,因其身份地位居各国驻美使节团之冠,在形式上成为领导使节团之长。此外,朴定阳赴美后也不依约遵守三端,非但不先谒华使,还径自谒见美国总统,呈递到任国书。中国政府乃要求朝鲜政府惩处违约背信的朴定阳公使,结果朝鲜阳奉阴违。至此,无论在法理观念上,还是在外交实务运作上,中朝宗藩关系均已逐渐走到尽头。追根究底,外交礼仪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宾礼与礼宾之不同,礼宾予人地位对等、受到尊崇之感,而宾礼则容易予人地位差别、受到折损之感。

中华宗藩体系转型之评析

自古以来,中国发展出一套以儒家思想为中心的历史文化价值,经日积月累发展成为一套规范东亚世界的国际秩序原理,并实际规范“中华世界帝国”的国际体系历两千年之久,我们称此国际秩序原理为“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直到近代西力东渐后,始有根本性之国际秩序原理的冲击、矛盾、冲突以及转型。

近代稍前,西方因工业革命而国富兵强,因科技创新发展而船益坚炮越利。东西方的国力日益悬殊。西方又透过大航海而走向世界,为因应工业革命带来的产业需求而逐渐向外扩张,甚至于寻求殖民地,以榨取原料、能源以及保障市场,终于演化成为进军全球的列强。在坚船利炮下,亚、非、拉美各国纷纷被迫签订城下之盟,弱者因割地赔款而沦为殖民地;强者因宰制弱小而沦为帝国主义,进而建构西方价值中心主义,全面否定亚、非、拉美的异质文化。

西力东渐后,欧美列强不只带来坚船利炮,同时也强销用来规范西方国际秩序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进而企图挟此利器宰制非西方世界。其国际法的内涵先是“民族国家”的概念,凡不合乎此概念所定义的国家就是“无主地”,对于无主地就可以因“发现”而进行“先占”领有。当世界都已被先占瓜分殆尽之时,西方帝国主义若要在已成立国家的“有主地”上扩张势力,就得一面否认因“发现”而“先占”的说法,一面提出“实效管辖领有论”的新主张与法理论述。西欧列强对于非西欧世界的国家,尤其是对多民族国家更刻意扫瞄,研究占领对策。于是将中国的领土区分为“实效管辖”“不完全实效管辖”的领域,再依其对少数民族或地区的统治情况,先片面区分为“无主地”(如台湾番地)、“宗主权”地区(如礼部辖下邦国、理藩院管辖地区)以及“主权管辖”领域(如各直辖省),然后“先兵后礼”(=挟武力以制造既成事实),再利用国际法法理,取得或控制该土地以榨取权益。

列强对中国所属“宗主权地区”所使用的国际法利器,就是“实效管辖领有论”,先对凡是宣称属国或属藩的地区,进行“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之“实效管辖”深度的调查,再透过军事占领,或将之培养成亲帝国主义的政权,甚至转化成自己的殖民地。

此时,中国对属藩实施“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论”的政策,基于民族自治,实行“属藩政教禁令自主”的地方自治。相对于西方列强,处于弱势的中国,不但无力要求西方入境随俗,甚至只能屈从于列强,在施行宗藩体制的邦国对外交涉上,亦得适用国际法。不过,中国对属藩或属藩对中国,仍然实施传统旧制。于是,宗藩间在法理上形成了“两截体制”的矛盾;在体制上形成了“主权对等”对“阶层伦理”的冲突,在管辖交涉上形成了“属藩”对“自主”的论争,在国际礼仪上更形成了“宾礼”对“礼宾”的中外差别待遇。“中华世界帝国”原本天下一体适用的宾礼体制,至此发生无法规范欧美列强的实力落差,但是对属藩却仍率由旧章,当国力无法支撑国际秩序原理运作之时,即中华世界秩序崩解之际,无论在中国境内、属藩境内还是在欧美境内的外交场合或国际关系上,都发生“两截体制”的现象,造成独厚列强、独薄属藩的不平等。其后果,就是属藩开始离心离德,或遭列强吞并,或投靠列强宣告独立自主。

属于“不完全实效管辖”的蒙藏在英俄的鼓动与援助下宣布“独立”;属于“以不治治之”的琉球、朝鲜为日所并,越南则为法所并;属于“实效管辖”的台湾,在“台湾番地无主论”下的“台湾番地”,立即开山抚番,改行实效管辖,至于“全台”则改建行省,直属中央。不久,位居“中华世界帝国”中心的清朝也因革命而告崩解,西式共和的中国自此肇建。

归结言之,“实效管辖”虽是最普遍的统治方式,但是“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俗制宜”的“以不治治之论”也是统治方式之一,套一句总理衙门的名言,这不是“政令有无”,而是“政令异同”的问题。盖文化价值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国家体制;不同的国家体制,形成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规范各自不同的国际体系。

于是,衰微的多民族国家,如“中华世界帝国”(=中国),在力不如人的劣势下,只好一面推动洋务以求自强,一面由“以不治治之”走向“实效管辖”统治的法理转型,以图列强的承认。

近代以前,中国的对外关系是宗藩体制;近代以降,因国力衰颓,屡战屡败之故,乃被迫签订城下之盟,自身尚且不保,又何以保护属藩?国家宗庙几乎不保,又如何保护其传统的历史文化价值与规范其国际体系的国际秩序原理?在劣势下,遭遇国际挑战乃必然之事,在力不足以自保的情势下,唯有衡量自身能力,求变翻新,转型以自保,变法图强以谋再造。否则,宗藩体制必因树倒而猢狲散,甚至连拥宗主权的上国都成为过江的泥菩萨,难逃为欧美国际洪流吞噬之命运。

最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在西方船坚炮利的武斗下,“万国公法”独占国际关系的文斗里,丧失国际舞台,以致无法经世致用。因此省思“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内涵何以鲜为世人所知,乃必为的重中之重。

中华宗藩体制之所以崩溃,盖西力东渐后中华屡战屡败,力不足以自保所致。如今,为了使“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在悠久的历史进程中再次重现,进而发扬其扮演以原理润滑国际关系,并探索其曾巩固“中华世界帝国”长达两千年之历史任务,学者与学界除了在浩瀚文献之中勾隐史料、发微原理之外,也应挖掘中西外交谈判之交涉案例,将“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与国际法等国际秩序原理,应用到国际交涉诸案例上,然后提出超然而有据的主张与论述。

近代以降,中国何止在军事竞争上败北,更残酷的是中国连士大夫也在“国际秩序原理”上打了败仗,如何重新基于历史文化价值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秩序原理”与“国际法”,正是今天中国知识分子与学术界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不过,对中国而言,其根本之道,还是在于创造独强的综合国力,发挥历史文化价值,提倡王道的价值理念,进而改造国际秩序原理,才能在必要之时,承担国际权利义务,挺身护持国际秩序,创造大同世界,维护世界和平与进步。

* * *

[1] 本章由张启雄撰写。

[2]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2,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1972,229号文件,附件1。

[3] 《钦定理藩院则例》卷6《设官》,海南出版社,2000,第10页;《钦定理藩院则例》卷12《征赋》,第18页;张启雄:《外蒙主权归属交涉,1911—1916》,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5,第60—61页;张启雄:《中国国际秩序原理的转型——从“以不治治之”到“实效管辖”的清末满蒙疆藏筹边论述》,“蒙藏委员会”,2015,第29页。

[4]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2,208号文件。

[5] 外務省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9卷、日本外交文書頒布会、1955、四七号文書、付記一。

[6] 国際法学会編『国際法辞典』、東京:鹿島出版会、1975、330—331頁。

[7] 雷崧生:《国际法原理》上册,正中书局,1953,第37—55页。

[8] 『国際法辞典』、331頁。

[9] 雷崧生:《国际法原理》上册,第46页。

[10] 雷崧生:《国际法原理》上册,第46—47页。

[11] 雷崧生:《国际法原理》上册,第48页。

[12] 杜蘅之:《国际法大纲》上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第418页。

[13] 张启雄:《海峡两岸在亚洲开发银行的中国代表权之争——名分秩序论观点的分析》,中研院东北亚区域研究所,2001,第3—6页。

[14] 张启雄:《中国国际秩序原理的转型——从“以不治治之”到“实效管辖”的清末满蒙疆藏筹边论述》,第26页。

[15] 《周语上》,《国语》,艺文印书馆,1966。

[16] 当代则有在香港推行“港人治港”政策,亦同此理。

[17] 魏源:《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下》,《圣武记》,中华书局,1984,第 295—296页。

[18] 《清实录》卷22,中华书局,1985,第528页。

[19] 《清实录》卷52,第885页。

[2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4辑,中华书局,1990,第177—178页。

[21] 《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4辑,第178—180页。

[22] 《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4辑,第178—180页。

[23] 张启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源起——近代中国外交纷争中的古典文化价值》,吴志攀等编《东亚的价值》,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第120—125页。

[24] 胡兴东:《清代民族法中“苗例”之考释》,《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

[25] 《日省录》卷167《高宗篇十二》,汉城大学校出版部,1972,第195页。

[26] 李文凤编《越峤书》卷15《书表》,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庄严文化公司,1996,第203页。

[27] 李文凤编《越峤书》卷13《书疏移文》,第159页。

[28] 李文凤编《越峤书》卷13《书疏移文》,第161页。

[29] 《大南实录·正篇第一纪》卷17,有邻堂,1963,第567—568页。

[30] 《大南实录·正篇第一纪》卷26,第683—684页。

[31] 此处之“中国”,应指越南。盖越南王朝于对内文书自称中国,而称中国为北国。由于越南向以中国嫡系正统自居,并蔑视中国为旁系闰统。其中所隐含之意义殊堪玩味。

[32] 《大南实录·正篇第一纪》卷26,第684页。

[33] 伊地知季安:《琉球御挂众愚按之觉》,日本东京大学史料编纂研究所藏。鹿兒島縣歷史資料センター黎明館編『鹿児島県史料—旧記雑録拾遺伊地知季安著作史料集二』、鹿児島県発行,1999、638頁。本文件原藏于日本东京大学史料编纂研究所,于平成11年即1999年收入鹿儿岛县史。原文以候文文体撰写,承琉球大学赤岭守、丰见山和行二位教授之教示,特此致谢。

[34] 張启雄「新中華世界秩序構想の展開と破綻—李鴻章の再評価に絡めて—」『法政大学沖縄文化研究紀要』第16号、1990、231—253頁。

[35] 『大日本外交文書』第7卷、一三九号文書。

[36] 『大日本外交文書』第7卷、一三九号文書、付記三。

[37] 『大日本外交文書』第7卷、一四二号文書、付記一。

[38] 『大日本外交文書』第7卷、一四三号文書。

[39] 『大日本外交文書』第7卷、一四三号文書、付記。

[40]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2,212号文件。

[41] 大久保利謙編『森有禮全集』第1卷、東京:宣文堂書店、1972、142—143頁。

[42]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2,212号文件。

[43]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2,208号文件。

[44]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2,213号文件。

[45] 『大日本外交文書』第9卷、四七号文書、付記一。

[46]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2,229号文件,附件1。

[47]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2,229号文件,附件1。

[48] 《中山世谱》,《尚宁王纪》,万历三十七至三十九年条。

[49] 紙屋敦之『幕藩制国家の琉球支配』、東京:校倉書房、1990、227頁。

[50] 张启雄:《“中华世界帝国”与琉球王国的地位——中西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第三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中琉文经协会,1991,第434—436页。

[51] 下村富士男編『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 外交編』、東京:風間書房、1962、103—108頁;『大日本外交文書』第8卷、一四三号文書。

[52] 《琉球所属问题》(1)(《琉球所属问题关系资料》第8卷),第19号文书。夏威夷大学图书馆藏。

[53] 《琉球所属问题》(1),第19号文书。

[54] 『大日本外交文書』第12卷、九五号文書。

[55] 张启雄:《“中华世界帝国”与琉球王国的地位——中西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第三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第419—474页。

[56] 《总署收法使罗淑亚照会附法越1874年条约》(光绪元年四月二十一日),《中法越南交涉档》(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1962,第3—10页。

[57] 《总署给法使罗淑亚照会》(光绪元年五月十二日),《中法越南交涉档》(1),第11—12页。

[58] 《总署收出使大臣曾纪泽文附给外部照会》(光绪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中法越南交涉档》(1),第147—148页。

[59] 《总署收出使大臣曾纪泽夹单》(光绪七年二月十九日),《中法越南交涉档》(1),第149—152页。

[60] 《总署英股抄付北洋大臣李鸿章函附与法公使宝海问答节略》(光绪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中法越南交涉档》(1),第181—183页。

[61] 《总署收出使大臣曾纪泽文附一与法外长佛来西尼问答节略二》(光绪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中法越南交涉档》(1),第385—388页。

[62] 《总署收署北洋大臣李鸿章函附一宝海议越事三条》(光绪八年十月十九日),《中法越南交涉档》(2),第531—535页。

[63] 《总署收署北洋大臣李鸿章函附一与法使脱利古问答节略》(光绪九年五月九日),《中法越南交涉档》(2),第883—887页。

[64] 吴俊才:《印度史》,三民书局,1990,第10页。

[65] Sir Charles Bell,Tibet Past and Present,王光祈译,《中国史学丛书续编·西藏外交文件》,台湾学生书局,1973,第169—184页。

[66] Francis Younghusband,India and Tibet(London:John Murray,1910),p.305.

[67] 荣赫鹏:《英国侵略西藏史》,孙煦初译,台湾学生书局,1973,第44—46页。

[68] 《外务部电有泰》(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九日),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务部《西藏档》册5。藏所下略。

[69] 《外务部电有泰》(光绪三十年八月一日),《西藏档》册5。

[70] 《外务部收议约大臣唐绍仪电》(光绪三十一年四月一日),《西藏档》册6。

[71] 《外务部收议约大臣唐绍仪电》(光绪三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西藏档》册6。

[72] 《外务部收议约大臣唐绍仪电》(光绪三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西藏档》册6。

[73] 冯明珠:《近代中英西藏交涉与川藏边情——从廓尔喀之役到华盛顿会议》,台北故宫博物院,1996,第167—168页。

[74] 王绳祖编《国际关系史》第2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第236页;复旦大学历史系编《沙俄侵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第159—350页。

[75] 王绳祖编《国际关系史》第2卷,第237页;《沙俄侵华史》,第159—350页。

[76] 张启雄:《外蒙主权归属交涉(1911—1916)》,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5,第59—61页。

[77] 陈维新的研究,亦证实沙俄外交但知夺取权益,而不知应用国际秩序原理。见氏著《清代对俄外交礼义体制及藩属归属交涉(1644—1861)》,中国文化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1—414页。

[78]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十三世达赖圆寂致祭和十四世达赖转世坐床档案选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第314—318页。

[79]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2,342号文件,附件1。

[80] 张启雄:《清末中韩宗藩关系的政策转变——从宗藩关系到宗属关系》,(韩国)《国际中国学研究》第12辑,2009年12月,第256—262页。

[81] 『国際法辞典』、331頁。

[82] 金允植:《阴晴史》上册,高宗十八年辛巳十二月二十六日,汉城:国史编纂委员会,1958。

[83] 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43,第34—36页;《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2,389—397号文件。

[84]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2,420号文件附件5及422号文件附件3;卷3,101号文件,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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