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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十年新政与清朝覆灭[1].3

作者:王建朗 当前章节:12417 字 更新时间:2026-6-12 21:13

同时,预备立宪政治改革还诱发了国内立宪派参政和行使民主权利的热情,由此加剧了清朝政府与国内立宪派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促使原本支持清政府改革的国内立宪派倒向革命一边。尽管清政府启动预备立宪,一再公开声明他们无意放弃君主权力,实行英式或美式立宪政治,可是预备立宪一旦启动,就等于是打开了潘多拉盒子,自然激发起国内立宪派的民主热情,这是不以清朝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的一个必然结果。1906年9月1日仿行立宪上谕颁布之后,国内立宪派们便闻风而动,成立立宪团体和组织,研究和宣传立宪政治,推动国内政治改革。谘议局和资政院相继开办后,国内立宪派更是充分利用这个政治平台行使民主权利,并于1910年发起三次全国性的速开国会请愿运动,要求清政府于1911年召开国会,成立责任内阁。虽然立宪派们提出的速开国会的要求在当时并不具备条件,过于激进,但是他们因立宪问题与清政府产生严重冲突和破裂,这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在国会请愿运动中,国内立宪派对摄政王载沣拒不接受速开国会的请求极为失望,批评摄政王载沣的态度简直“视爱国主义为仇国之举动”,[91]“必举巴黎、英伦之惨剧演之吾国而始快耶!”[92]虽然载沣最后做出让步,于11月14日发布上谕,宣布缩短3年,于宣统五年(1913)开设议院,但国内立宪派并不满足于此,对载沣12月24日颁布取缔请愿运动上谕更是强烈不满,认为上谕“直视吾民如蛇蝎如窃贼”,明确表示靠和平请愿办法已无济于事,“势非另易一办法不为功”;[93]警告摄政王“今日毋谓请愿者之多事也,恐它日欲求一请愿之人而亦不可得矣”。[94]在京的国会请愿代表团在奉命宣布解散时向各省立宪派发表的一份公告中则公开表示和平请愿已走到尽头,以后如何从事政治活动,“惟诸父老实图利之”。[95]1911年春、夏间,国内立宪派还在国会请愿运动的基础上成立全国性的政党组织——宪友会,将立宪的政治希望寄托在自身力量的壮大上,而不再像立宪初期那样寄希望于清政府,宣布组织成立政党的目的一是“破政府轻视国民之习见”,二是“动外人尊重我国民之观念”,三是“充吾民最后自立之方针”,[96]公开表达了立宪派努力确立其独立政治地位的意图。皇族内阁甫成立,各省立宪派便立即采取行动,于6月初在北京召开谘议局联合会第二次会议,先后两次上折,抨击皇族内阁与君主立宪政体不能相容,要求解散皇族内阁,按照内阁官制章程,另简大员,重新组织,并指出内阁应受议会监督,发表《宣告全国书》,揭露皇族内阁“名为内阁,实则军机;名为立宪,实则为专制”。[97]对此,摄政王载沣于7月5日发布上谕,声称:“黜陟百司系君上大权,载在先朝钦定宪法大纲”,各省谘议局议员“不得率行干请”。[98]各省谘议局议员也不甘示弱,立即发表《通告各团体书》,对上谕逐条进行驳斥,宣称“皇族政府之阶级不废,无所谓改良政府,亦即无立宪之可言”,指出只有“另改内阁之组织,吾民得完全之内阁,可以求政治之改良。皇族不当政治之中枢,君主立宪愈益巩固,国利民福,岂有暨焉!”[99]向以稳健著称的江浙立宪派领导人物张謇也在皇族内阁出台之后生了二心,批评朝廷“均任亲贵,非祖制也;复不更事,举措乖张,全国为之解体”。[100]1911年6月,他为组织商界赴美访问团而到京请训时,特意绕道从武汉北上,到河南彰德探望谪居在家的袁世凯,商谈时局,有意与袁联合,另谋出路。[101]迨至武昌起义事发,各省相继宣布独立,各省立宪派便纷纷抛弃清政府,倒向革命一边。清政府推出预备立宪政治改革,最后却落得将国内立宪派推向自己的对立面,这不能不说是清末新政改革的一个重大失策。

此外,继皇族内阁之后,摄政王载沣于1911年5月9日推出铁路国有政策,也是清末新政改革中的又一个重大失策,进一步将国内立宪派推向自己的对立面。如前所述,摄政王推出铁路国有政策并不意味清末经济政策的整体转向;就修建铁路本身来说,鉴于铁路在国计民生中的特殊地位,国有政策实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铁路国有政策在以下几方面激化了清政府与国内立宪派的矛盾,使清政府与包括立宪派在内的全国人民为敌。首先,当时的铁路政策不只是经济问题,它首先是一个政治问题。自19世纪末以来,铁路即成为西方列强争夺中国势力范围的一个重要对象。20世纪初,国内各省发起成立商办铁路公司,目的就是要收回路权。而摄政王政府在推出铁路国有政策后,又于5月20日与英、德、法、美四国签订《湖广铁路借款合同》,这就极大地伤害了立宪派和广大士绅的民族主义感情,使铁路国有政策之争成为爱国和卖国之争。

其次,清政府铁路国有政策出台的程序缺乏合法性。根据清政府颁布的《资政院章程》第14条第3款和《谘议局章程》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国家募集国债须由资政院议决,凡涉及各省利权之事,则应由各省谘议局议决。而清政府未与资政院和谘议局商议,便擅自宣布将地方铁路收归国有并与列强签订借款合同,这就使铁路国有政策问题与当时国内捍卫立宪政治的斗争联系在一起。对此,四川立宪派人士邓孝可在《答病氓》一文中指出:“于此不争,而曰立宪立宪,则将来不过三五阔官,东描西抄,饾饤凑塞,出数十条钦定宪法,于事何济?”他还呼吁只有在这个问题上与清政府进行坚决斗争,“使知徒恃其专制野蛮,一步不能行,则宪政可以固而国基巩矣”。[102]四川立宪派在发表的《保路同志会宣言书》中则公开表示:“政府果悔于厥心,交资政院议决以举债,交谘议局、股东决议以收路,动与路权无干之款以修筑,朝谕下,夕奉诏。非然者,鹿死无阴,急何能择,吾同志会众惟先海内决死而已,不知其他。”[103]

再次,清政府的铁路国有政策损害了地方立宪派和民众的经济利益。在宣布将粤汉、川汉铁路收归国有之后,清政府没有给予各省商办铁路公司相同的合理经济补偿:粤省铁路公司由清政府发还六成现银,其余四成发给国家无利股票;湘、鄂两省商股全数发还现银,米捐、租股等发给国家保利股票;而对川省铁路公司,清政府不但对其在上海的300余万两倒折之款不予承认,并且对其已用之款和现存之款,一概不还现款,一律换发给国家铁路股票,这就极大损害了川省立宪派和广大中小股东的经济利益,使川省立宪派和民众与清政府的矛盾格外尖锐,以致四川的保路运动成为辛亥革命的导火线。

最后,清末新政没有挽救清朝统治,这是由于新政改革本身就具有革命性,具有颠覆清朝统治的内在动力。清政府本质上是一个封建政权,而新政改革在许多方面具有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由一个封建旧政权推行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一方面令清末新政改革具有保守一面,不能完全资本主义化,这在新政改革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中得到充分体现。但另一方面,清朝这个封建旧政权推行有限度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必然要突破旧政权的限制,成为旧政权的对立面,这是不以清朝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规律。例如,清政府推行近代教育改革的目的无疑是培养其统治所需要的人才,因此千方百计将教育改革限制在符合旧政权统治需要这一根本目的上,在兴办近代学堂过程中强调无论何种学堂“均以忠孝为本,以中国经史之学为基,俾学生心术壹归于纯正,而后以西学瀹其智识”,[104]一再严令学生不得从事政治活动,并谕令学务官员和地方督抚及学堂监督、学监、教员等务须切实整饬学风,对那些离经叛道的学生严加惩处,“以副朝廷造士安民之至意”。[105]在驻外使馆中则设立留学生监督处,监督中国留学生学习和日常活动,制定留学生约束章程,规定留学生不得“妄发议论,刊布干预政治之报章”,出版和翻译著作不得“有妄为矫激之说,紊纲纪害治安之字句”,[106]等等。但学堂学生和留学生一旦接受近代西方教育,接触西学知识和民主政治理论,就不是清朝统治者所能控制的了,他们必然要突破清政府的限制,成为清朝封建专制制度的批判者,发起学潮,投身爱国民主政治活动。清廷在1907年底的一道上谕中所说的“乃比年以来,士习颇见浇漓,每每不能专心力学,勉造通儒,动思逾越范围,干预外事;或侮辱官师;或抗违教令,悖弃圣教,擅改课程,变易衣冠,武断乡里。甚至本省大吏拒而不纳,国家要政任意要求,动辄捏写学堂全体空名,电达枢部,不考事理,肆口诋諆,以致无知愚民随声附和,奸徒游匪借端煽惑,大为世道人心之害”,[107]就反映了这样一个客观事实。截至1911年,新政教育改革培养了大约200万名学堂学生和万余名留学生,他们多数因接受近代教育而成为旧政权的反对者。这些新型知识分子在当时中国人口中所占比例虽然还十分有限,但由于他们属于知识精英分子,是传统封建社会沟通官民的中介群体,是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稳定器,因此,他们对清朝统治的影响就非同小可,确乎如上谕所说,“大为世道人心之害”。事实上,对于新政教育改革对清朝统治造成的危害,当时一些清朝官员就有所认识,如曾出任广东巡抚、山西巡抚、河南巡抚和两广总督等职的张人骏就抨击清政府的留学政策败坏人心,助长革命,是自毁长城,“开辟至今未有之奇祸”,指出中国学生涌入日本留学“好者,不过‘目的’‘影响’数百新名词,全无实际,否则‘革命’‘自由’‘排满’而已”。[108]

与教育改革相似,新政军事改革也具有相同的效果。军队是国家统治的重要机器,清政府编练新军,不言而喻是为了巩固清朝的统治,并且部分也曾收到了这样的效果,清末的反清起义有些就是被新军所镇压。但是,随着新军接受近代军事教育和近代军事技术训练,以及新军官兵文化知识的提高,他们的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及政治觉悟也大为提高,逐渐认识到当时中国社会的腐败、黑暗、落后以及民族危机的严重性,从而滋生对清朝统治的强烈不满,最终成为清政府的掘墓人。1911年10月10日推翻清朝统治的武昌起义的枪声,就是由湖北的新军首先打响;随后,新军在宣布独立各省的起义中均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湖北、湖南、江西(九江)、陕西、山西和云南六省的起义均由新军领导;贵州、浙江、广西、安徽、福建、广东、四川(成都)、江西(南昌)和江苏九省虽然由各省谘议局合同士绅、商人和商会宣布独立,但是都得到新军的有力支持,实际上是新军军官与各省谘议局携手合作设立军政府;甚至在由清政府直接控制的原袁世凯训练的北洋军中,也发生了著名的声援武昌起义的滦州兵谏和滦州起义。并且,无独有偶,作为清末军事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更为现代化的军事力量的清朝海军,虽然在辛亥革命初期曾配合清军镇压武昌起义,但在革命形势及革命党人的策反下,武昌起义爆发后仅一个月,整个清朝海军即反戈相向,完全倒向革命一边,并参加了反清作战和北伐。[109]

清政府的军事改革导致这样一个相反的结果,其原因就如澳大利亚学者冯兆基在《军事近代化与中国革命》一书中所分析的:“军事教育和军事技术的剧烈变革往往是一场政治性的经历。这些变革以某种形式向官兵提供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教育,尽管他们没有受过明确而正式的政治训练。新式军人越来越懂得发展新的技术领域与新的技术体系是近代国家的基础,从而十分清楚地意识到中国比较衰弱,也理解了他们所处社会的政治性质,并知道他们自己在社会发展中的特殊作用”,由此“愿意为建立强大昌盛、独立民主的中国而奋斗”。[110]这是一个不以清朝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结果。

除了教育改革和军事改革之外,清末新政的其他改革,诸如经济政策、预备立宪政治改革等,也均具有类似的效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作为一场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近代化改革运动,清末新政的最后结局无非以下两种:要么是清政府真心实意地开放政权,和平实现政权性质的转换,由此消除旧政权与近代化改革运动之间这一不可调和的矛盾;要么就是清朝政府被革命推翻,由一个新的政权重新设计中国的出路。

历史最终选择了后一种结局,清末新政改革没有挽救清朝统治,清朝政府最终还是被革命推翻。并且,在清政府这个旧政权被推翻之后,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中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处于战乱之中,没有诞生一个稳定的、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新政权,领导中国走上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近代化道路。就此意义来说,清末新政是完全失败了。但就新政改革内容及其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来说,它并没有完全失败,原因有二:一则新政的许多改革内容并没有因清朝统治被推翻而遭中断,而是在民国的历史上得以继续;二则新政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与辛亥革命的方向,最终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是并行不悖的。因此,我们既不必因肯定辛亥革命而否定清末新政改革内容的进步性,也不必因肯定清末新政改革而否定辛亥革命的正当性和进步性,为新政没有挽救清朝的统治而感惋惜。清朝的灭亡乃是历史的必然,是其咎由自取。

* * *

[1] 本章由崔志海撰写。

[2] 国内研究清末新政的学术性著作主要有:赵军《折断了的杠杆——清末新政与明治维新比较研究》,湖南出版社,1992;张连起《清末新政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吴春梅《一次失控的近代化改革——关于清末新政的理论思考》,安徽大学出版社,1998;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赵云田《清末新政研究——20世纪的中国边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4。国外研究清末新政的代表作为卡梅伦的《中国的维新运动1898—1912》(Meribeth E. Cameron,The Reform Movement in China,1898-1912,New York:Octagon Books. Inc.,1963)一书,该书自1931年由斯坦福大学出版以来,一直为研究这段中国历史的外国学者广泛引用,多次重印。有关国外学者清末新政史的研究,可参见崔志海《国外清末新政研究专著述评》(《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4期)一文。

[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第274页。

[4]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59。

[5]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6册,第460—462页;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中华书局,1958,总4601—4602页。后者所载上谕文字与前者稍有出入,研究者利用时须加留意。

[6] “E.H.Conger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March 1,1901,” in Jules Davids,ed.,American Diplomatic and Public Papers: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Series III,The Sino-Japanese War to the Russo-Japanese war 1894-1905,Volume 1,The China Scene(Wilminton:Scholarly Resources Inc.,1981),p.73.正是根据这道上谕的一些语言表述,后来国内一些学者也不恰当地认为清末新政只是洋务运动的翻版。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7]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7册,第49—50页。

[8] 该章程内容详见沈桐生辑《光绪政要》卷27,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第9—11页。

[9]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总4728、4737页。

[10]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总4753页。

[11]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总4769页。

[12]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7册,第188页。

[13]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总4769页。按:清末新政改革自然离不开整顿旧法、采用西法,甚至接受一些外国人的建议,但倘若这些改革要以列强的观感为出发点,取悦列强,不顾中国自身利益和需要,那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14]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总4770页。

[15]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7册,第175—176页。

[16] 详见璩鑫圭、唐良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第241—295页。

[17] 璩鑫圭、唐良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第296—529页。

[18] 详见王笛《清末新政与近代学堂的兴起》,《近代史研究》1987年第3期。

[19]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7册,第177页。

[20] 陈学恂、田正平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留学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第58—59页。

[21] 陈学恂、田正平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留学教育》,第22—23页。

[22] 陈学恂、田正平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留学教育》,第21页。

[23] 〔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三联书店,1983,第39页。

[24] 璩鑫圭、唐良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第541页。

[25] 有关学部设立的经过及学部在推动晚清教育文化事业上的作用,请参见关晓红《晚清学部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

[26] 对于废除科举制的历史意义,严复就没有局限于教育领域,而是将它与商鞅变法和秦始皇的废除封建制、建立郡县制相提并论,称:“此事乃吾国数千年中莫大之举动,言其重要,直无异古之废封建、开阡陌。”见王栻主编《严复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6,第166页。

[27]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7册,第152、172—173页。有关清末军事改革研究,可参见〔美〕拉尔夫·尔·鲍威尔《中国军事力量的兴起:1895—1912》,陈泽宪、陈霞飞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澳〕冯兆基《军事近代化与中国革命》,郭太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8]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8册,第314—315页。

[29]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4册,商务印书馆,1910年铅印本,第54—72页。

[30] 有关清末新军编练经过,可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组编《清末新军编练沿革》,中华书局,1978。

[31] 《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4册,第1—3、8—27页。

[32] 《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4册,第29页。

[33] 《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4册,第3—5页。

[34] 《清末新军编练沿革》,第342页。

[35]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8册,第17页。有关清末经济政策和改革的研究,可参见朱英《晚清经济政策与改革措施》,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36]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8册,第36—37页。

[37]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9册,第71—72页。

[38] 《商部奏定商律》,《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6册,第十类“实业·商律破产律”,第4页。

[39] 《商部奏定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6册,第十类“实业·注册”,第26—27页。

[40] 《商部修律大臣会奏议订商律续拟破产律折》,《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6册,第十类“实业·商律破产律”,第13页。

[41] 有关清政府与列强围绕收回路矿权利所展开的交涉和斗争,可参见Lee En-han,China’s Quest for Railway Autonomy,1904-1911(Singapore:Singapore University Press,1977);李恩涵《晚清的收回矿权运动》,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8。

[42] 有关清政府与列强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矛盾和冲突,可参见William P. Alford,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ce: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p.30-49;崔志海《中国近代第一部商标法的颁布及其夭折》(《历史档案》1991年第3期)及《试论1903年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5期)。

[43] 《商部奏酌拟奖给商勋章程折》,《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6册,第十类“实业·劝业”,第47页。

[44] 有关清末官商关系的调整和商会的兴起,可参见〔美〕陈锦江《清末现代企业与官商关系》,王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45]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9册,第71页。

[46]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总5329页。

[47]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总5328页。

[48]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7册,第272页。

[49] 《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第43—44页。按:有关清末立宪运动史的研究,以韦庆远、高放、刘文源合著《清末宪政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和侯宜杰著《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人民出版社,1993)所做的研究最为全面,走在国内学者前列。

[50] 《裁定奕劻等拟中央各衙门官制谕》(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71—472页。

[51] 详见《总司核定官制大臣奕劻等奏续订各直省官制情形折》(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03—510页。

[52] 《裁定奕劻等复拟中央衙门官制谕》(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廿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2页。

[53] 《立宪应如何预备施行准各条举以闻谕》(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4页。

[54] 《资政院等奏拟订资政院院章折》(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初十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28页。

[55] 《谘议局及议员选举章程均照所议办理著各省督抚一年内办齐谕》(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83—684页。

[56] 《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及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67—68页。

[57] 《九年筹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谕》(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页。

[58] 《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61—67页。

[59]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4册,第274页。

[60]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5册,第63页。

[61]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5册,第229页。

[62]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5册,第432—433页。

[63]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81页。

[64] 按:在后来谘议局第一届会议上,浙江、江苏、江西、奉天等许多省的谘议局议员就对这套谘议局与地方督抚往来公文格式表示强烈不满,要求改用平行机关的“照会”、“咨”或“移”等用词。

[65] 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第14—15页。

[66] 有关谘议局议员的身份分析,请参见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第23—27页。

[67]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4册,第368页。

[68] 以上数据根据马小泉《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第157—159页中的相关统计及说明得出。另,有关清末地方自治运动的研究,可参John H. Fincher,Chinese Democracy:The Self-Government Movement in Local,Provincial and National Politics,1905-1914(Canberra: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1981)。

[69] 资政院第一届议员实际名额为各98名。

[70] 参见韦庆远、高放、刘文源《清末宪政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第421—455页。

[71] 《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奏拟定内阁官制并办事暂行章程折》(宣统三年四月初十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60页。

[72]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7册,第16页。

[73] 《各省教育总会联合议决案·请变更初等教育法案》,李桂林、戚名琇、钱曼倩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普通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第81页。

[74] 《学部通饬整顿筹汇编实业教育札文》(宣统元年八月一日),璩鑫圭、童富勇、张守智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实业教育、师范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第21页。

[75] 详见王笛《清末新政与近代学堂的兴起》,《近代史研究》1987年第3期。

[76]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5册,第251、253页。

[77] 张侠等合编《清末海军史料》,海洋出版社,1982,第93页。

[78] 有关摄政王载沣为重整海军所做的改革,可参见海军司令部《近代中国海军》编辑部编《近代中国海军》,海潮出版社,1994,第563—578页。

[79] 《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7册,第92—93页。

[80] 有关清末铁路政策的演变及如何看待清末的铁路政策,请参见崔志海《论清末铁路政策的演变》,《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3期。

[81] 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中册,人民出版社,2000,第1334—1336页。

[82] 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中册,第1326—1331页。

[83] 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中册,第1337—1349页。

[84]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总5251页。

[85] 《东方杂志》第7卷第12期,1911年1月,“记载第一·中国大事记”,第181—182页。

[86] 详见张振鹤、丁原英编《清末民变年表》,《近代史资料》1982年第3、4期;马自毅《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辛亥前十年民变状况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87] 金毓黻编《宣统政纪》第25卷,辽海书社,1934,第26页。

[88] 金毓黻编《宣统政纪》第25卷,第27页。

[89] 赵炳麟:《再请预算行政经费疏》,《谏院奏事录》卷6,第40页。

[90] 刘体仁:《异辞录》卷4,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第28页。

[91] 《敬告国民》,《时报》1910年7月1日。

[92] 《读二十一日上谕赘言》,《时报》1910年7月2日。

[93] 《读初三日上谕感言》,《时报》1910年11月8日。

[94] 《读二十三日上谕恭注》,《申报》1910年12月26日。

[95] 《国会请愿代表团通问各省同志书》,《时报》1910年11月14日。

[96] 《国会同志会请各团体电约各议长入都定计书》,《申报》1911年3月28日。

[97] 《谘议局联合会宣告全国书》,《国风报》第2年第14期,1911年,“文牍”,第12页。

[98]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9页。

[99] 《直省谘议局联合会为阁制案续行请愿通告各团体书》,《国风报》第2年第16期,1911年,“文牍”,第8页。

[100] 张孝若:《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中华书局,1930,“年谱”,第66页。

[101] 刘厚生:《张謇传记》,香港龙门书店,1965,第181—182页。

[102] 隗瀛涛、赵清主编《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第212—213页。

[103] 隗瀛涛、赵清主编《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册,第193—194页。

[104] 张百熙、荣庆、张之洞:《重订学堂章程折》(1904年1月13日),璩鑫圭、唐良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第298页。

[105]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总5807页。

[106] 张之洞:《筹议约束鼓励学生章程折(附章程)》(1903年10月6日),陈学恂、田正平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留学教育》,第57—58页。

[107]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总5806—5807页。

[108] 《致张允言等》(1907年6月2日)《张人骏家书日记》,中国文史出版社,1993,第114页。

[109] 有关清朝海军反正起义的情况,详见《近代中国海军》,第679—710页。

[110] 〔澳〕冯兆基:《军事近代化与中国革命》,第9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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