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小政府和大政府的紧张
与此前的“弱国家”相比,清廷已经变得非常强有力了。但其并未准备彻底改变其政治模式,因而也无意从根本改变其政治伦理。当年推行新政时,凡遇“地方”之事,尤其涉及款项者,相关的政府公文中可见一条很重要的内容,即“官不经手”。如1905年的《天津四乡巡警章程》就规定,办巡警的经费“皆责成绅董,官不经手”。而袁世凯在呈报章程的奏折中也说,巡警月饷“由村董酌定支给,官不经手”。当然,这是袁世凯所谓“官绅联合”的模式,故“官弁薪工马匹杂支”等费,仍“由官发给,以示体恤。”[148]
这一取向表述出一个很明确的原则,就是官(中央和地方政府)既要主导,又不起具体作用,似也仅承担有限的责任。换言之,小政府已进入政府官员的下意识层面,成为自觉的政治伦理,故其在意识层面对自身角色也有较清晰的定位。类似规则特别能体现过渡时代的转折,由官方督办领导的乡村巡警,显然是一种新的体制;而经费上仅象征性地参与,又维持着既存的政治伦理,则是小政府模式的一种自然延续。
与“官不经手”类似的一个当时的表述是“劝”,甚至可说这是清末新政的一个关键词。1907年地方官制改革时,各直省均设立劝业道,后来又在地方设立劝学所、劝学员等,这些以“劝”为名的机构和人事设置,大体均表明官方既要主导而又仅有限参与,折射出后人眼中的国家与社会那互为交结的一面。
在外来思想观念的影响下,朝廷较前远更主动、更有力地参与了各项新政事务,同时又对“国家”功能有明确的认识,始终坚持“国家”只起倡导和推动作用。从“官督商办”到“官不经手”“官绅联合”等,都表明清廷大致还在坚持“小政府”的行为伦理。从主观意愿看,清廷虽已从不作为走向有作为,然其试图扮演的,仍只是一个“积极的小政府”角色,并不希望变成一个实际的“大政府”。然而,因为其面临的退虏、送穷任务既迫切又艰巨,实际却不能不一步步走上“大政府”的不归路。
故清季的现实困境是,一个小政府的机构,却不得不行使大政府的职能;不仅思想上没有充分的准备,在政治伦理、行为模式和体制方面,也都缺乏足够的预备。朝廷如此,民间亦然。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清廷却仓促进行了一系列具有根本性的制度改革。从废科举到筹备立宪,件件都是千年未有之巨变。
在具体举措方面,明知因富求强才是正途,但当时提倡的生利之法,均非可有款项立至,不能短期解决问题,正所谓缓不济急。若政府改变体制,直接参与理财,便违背了不与民争利的传统,这既是一个根本的转变,也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尝试;且任何正确的理财方法,也不可能少米多炊,更不能为无米之炊。如果徒然实行修改税收制度等敛钱之法,且不说很难在短期内筹集巨款,同样的问题是,普通民众真能如潘宗礼所想象的那样知所纳之税的用途就愿意缴纳吗?若百姓不理解而民怨激增,恐怕就不能给政府以继续改革的时间了。
换言之,若不解决小政府的问题,清廷已陷于一个诡论性的(paradoxical)微妙处境:不改革则不能解决问题,而要推行新政就需要花钱;且多一项改革举措,就增进一步经费的窘迫,直至破产。这基本就是一条不归路——不作为则显无能,欲作为则无财力,而解决之道更处处威胁自身统治的合道性。即使没有其他事情发生,这样的情况也维持不了多久。故芮玛丽认为,正是清政府的改革摧毁了这一推行改革的政府,因为它不能控制其自身政策造成的加速度。[149]
不过,这只是一个带有后见之明的分析。如前所述,当时社会的物质潜能到底有多大,是一个尚需斟酌的问题。例如,像梁启超这样的人便认为社会仍具可开发、可整合的巨大潜力,只要理财方法正确,即刻便可获取数倍于当时岁入的款项。但问题在于,由于朝野的政治伦理并未出现根本转变,任何民力的“开发”都会被视为盘剥(且不说实际操作中确曾出现借此盘剥的现象),则社会力量的动员本身,可能就是对政府的一道紧箍咒。
为富强而大幅增加开支,是一件让人非常不愉快的事情。诸多令人不满的现象背后都潜藏着结构性的体制变更,并要求政治伦理也有相应的转变。
小政府模式的基本准则就是政府不作为或少作为,只有不扰民的政府才是好政府。如果政府要有作为,就需要花钱。大政府的观念是很晚才传入中国的,对改变了思想方式的今人来说,政府要为人民服务,就要向人民收钱;就像人民在议院里要有代表,政府才能体现人民的意愿一样。这些都是近代西方典型的大政府观念。而小政府的不作为,是基于对国家机器“自主性”的某种体认(与权力永远导致腐败,故政府不可信任的西方观念表述虽不同而相类)。即使不言抽象的政治伦理,进一步的问题是,早已习惯于小政府的中国老百姓能信任转变中的当时政府吗?
当时的局势的确非常困难,却也不是毫无转圜的可能。很多人确以为要变天了,同时也有不少人在努力,还有更多人在观望。简言之,以革命的方式解决问题,并不一定是“必然”的,也不是唯一的选择。以立宪为表征的革政,就曾是中国出路的一个选项。而改革最终被革命取代,即因其结构性困境充分暴露,却又无法回头,进而形成进退两难的局面。大致从这时起,革政遂不复能与革命竞争,而逐渐转化成为革命的助推器了。
* * *
[1] 本章由罗志田撰写。
[2] 杜亚泉:《通论》,周月峰整理《辛亥前十年中国政治通览》(原名《十年以来中国政治通览》,是1913年1月《东方杂志》第9卷第7号所附“刊行十年纪念增刊”),中华书局,2012,第1页。
[3] 周荫棠:《中国历史的一个看法》,《斯文》第1卷第15期,1941年5月1日,第17页。
[4] 其实,更宏阔的20世纪中国革命,也多少带有“士变”的意味,参见罗志田《士变: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读书人的革命情怀》,氏著《近代读书人的思想世界与治学取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104—141页。
[5] 参见Joseph W. Esherick,“How the Qing Become China,” in Joseph W. Esherick,Hasan Kayali and Eric Van Young,eds.,Empire to Nation:Historical Perspectives on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London:Rowman and Littlefield,2006),pp.229-259.
[6] 袁世凯等:《奏请立停科举推广学校折》(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二),《故宫文献特刊·袁世凯奏折专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0,第1991页。上奏者包括北洋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盛京将军赵尔巽、湖广总督张之洞、署两江总督周馥、署两广总督岑春煊及湖南巡抚端方。
[7] 《四川奏定致用学堂办法纲要》,《北洋学报》第20册,1906年,“学界纪要”,第1页。
[8] Mary Wright,“introduction,” in idem ed.,China in Revolution:The First Phase,1900-1913(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8),pp.54-58.
[9] 与“三代”一样,这新来的参照系从一开始就充满了想象的意味(因为此前大家既不想知道也确实不知道西方的真实情形),且凡被援引,往往带有对现状不满和批评的意思。
[10] 《黄遵宪致梁启超》(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吴振清等编《黄遵宪集》,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第508、510页。
[11] 《日本变政考》(1898年),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4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10页。
[12] 《论五大臣遇险之关系》,《申报》1905年9月28日。
[13] 宣樊(林懈):《政治之因果关系论》(1912年1月),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三联书店,1977,第763页。
[14] 到“二十一条”以后日本失去了榜样的资格,以俄为师的观念重新回到中国人的意识之中。
[15] 《答南北美洲诸华商论中国只可行立宪不能行革命书》(1902年5月),《康有为全集》第6集,第332页。
[16] 王国维:《论政学疏稿》(1924年),《王国维全集》第14卷,浙江教育出版社、广东教育出版社,2009,第212页。
[17] 《黄遵宪致梁启超》(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吴振清等编《黄遵宪集》,第510—511页。
[18] 《议饬各部院添设仕学馆》,《申报》1906年3月22日。
[19] 参见孙中山《建国方略》(1917—1919年),《孙中山全集》第6卷,中华书局,1985,第244—245页。
[20] 〔美〕詹森:《国际环境》,〔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第297页。
[21] 《中华民国军政府鄂省都督黎元洪照会汉口各国领事》,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馆、政协湖北省委员会编《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第593页。
[22] 《军政府鄂军都督告示》,1911年10月16日见报,《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第24页。
[23] 《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黎布告》,附入镇江关税务司戴乐尔(F.E. Taylor)致总税务司安格联(F.A. Aglen)函,1911年10月24日,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海关与辛亥革命》,中华书局,1983,第144页。
[24] Mary Wright,“introduction,” in idem ed.,China in Revolution:The First Phase,1900-1913,p.56.
[25] 《驻汉英俄法德日五国领事关于严守中立的布告》,《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第594页。
[26] 当然,这一态度虽对革命一方更有利,却也并非全出于善意。所谓交战团体者,即胜负未决之意。列强仍可接受任何取胜的一方,同时也保留了包括军事干涉在内的所有行动可能。
[27] 《江汉关税务司苏古敦(A.H. Sugden)致安格联》(1911年11月14日),《中国海关与辛亥革命》,第28页。
[28] 许恪儒整理《许宝蘅日记》,1911年10月26日,中华书局,2010,第370页。
[29] 关于清政府支持民间异端力量,参见罗志田《异端的正统化:庚子义和团事件表现出的历史转折》,氏著《裂变中的传承:20世纪前期的中国文化与学术》,中华书局,2003,第1—32页。
[30]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59,第915页。
[31] 《尊隐》,王佩诤校《龚自珍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5,第87—88页。
[32] 张之洞:《劝学篇·阅报》,《张文襄公全集》(4),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本,第574页。
[33] 梁启超:《新民说》(1902—1903年),《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中华书局,1989,第156—157页。
[34] “以毒攻毒”的背后,潜藏着“正不压邪”的隐忧,揭示出朝廷主政者也认为正统思想资源已无法解决当时的问题了。参见胡思敬《退庐全集·驴背集》(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5辑),文海出版社,1970年影印本,第1163—1164页。
[35] 陈寅恪后来就把“庚子岁东南诸督抚不遵朝命杀害外侨”与《马关条约》后“政府虽已割台,而人民犹可不奉旨”并视为“爱国”和“有是非之心”的表现。参见陈寅恪《寒柳堂记梦未定稿(补)》,《寒柳堂集》,三联书店,2001,第215—216页。
[36] 陈三立:《清故光禄寺署正吴君墓表》(光绪二十六年),钱文忠标点《散原精舍文集》,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第68页。
[37] 《黄遵宪致梁启超》(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黄遵宪集》,第512页。
[38] 思黄(陈天华):《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原载《民报》第1期,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集》第2卷,三联书店,1963,第124页。
[39] 刘大鹏著、乔志强标注《退想斋日记》,1907年3月8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第158页。
[40] 《建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235页。
[41] 《中国小说史略》,《鲁迅全集》第9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第282页。
[42] 参见王德昭《清代科举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84,第236—245页。
[43] 《论立宪当以地方自治为基础》,录乙巳八月二十三日《南方报》,《东方杂志》第2年第12期,1906年,第216页。
[44] 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下册,1907年10月21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第1082页。
[45] 邓实观察到,“立宪之声,已遍传于草野,而宫府不闻也;立宪之文,已交奏于臣工,而政府依旧也”。见氏著《鸡鸣风雨楼民书·民政第七》,1904年,《光绪甲辰政艺丛书·政学文编卷三》,第16页B(卷页)。杜亚泉稍后也总结说,“疆吏之陈请、人民之请愿,皆立宪发动之助因”。见氏著《通论》,周月峰整理《辛亥前十年中国政治通览》,第24页。
[46] 胡思敬:《奏立宪之弊折》(1910年10月27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第346页。
[47] 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1906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174—175页。
[48] 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下册,1908年8月20日,第1230页。
[49] 端方等:《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1906年8月26日),《端忠敏公奏稿》(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0辑),文海出版社,1967年影印本,第702—705页。
[50] 《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1906年9月1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3页。
[51] 学部:《奏报分年筹备事宜折》(1909年4月),《教育杂志》第1年第4期,1909年。在既存研究中,王人博特别强调了晚清立宪的目标是富强,亦即宪政是走向富强的工具,故中国宪政与西方宪政的关怀不同。革命党人与立宪党人的争论,基本也是何者更能使中国富强,而不是立宪或共和两种政体的优劣与否。参见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第251页,更详细的讨论见该书第七章。
[52] 薶照:《人民程度之解释》,《宪政初纲》(《东方杂志》临时增刊,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约1907年1月),第5页(类页)。
[53] 《论立宪与财政之关系》,《广益丛报》第4年第30号,1907年1月13日,“国计”,第1页A。按:该文作者认为立宪已是“救今日中国之急”的唯一手段,也是推行其余具体新政的基础,不可不立即进行。
[54] 杜亚泉:《通论》,周月峰整理《辛亥前十年中国政治通览》,第24页。
[55] 蛰伸(朱执信):《论满洲虽欲立宪而不能》(1905年),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第116页。
[56] 胡思敬:《奏立宪之弊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46页。
[57] 《立宪纪闻》,《宪政初纲》,第5页(类页)。
[58] 《立宪纪闻》,《宪政初纲》,第2页(类页)。
[59] 《娜拉走后怎样》,《鲁迅全集》第1卷,第164页。
[60] 夏曾佑:《论车栈行刺之可怪》(1905年9月),《夏曾佑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第375页。
[61] 精卫:《满洲立宪与国民革命》,《民报》第8号,1906年10月,第21—22页(文页)。
[62] 《汤寿潜致瞿鸿禨》(1906年),《瞿鸿禨朋僚书牍选》(下),《近代史资料》总109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第56页。
[63] 薶照:《人民程度之解释》,《宪政初纲》,第8页(类页)。
[64] 邓实:《鸡鸣风雨楼民书·民政第七》,《光绪甲辰政艺丛书·政学文编卷三》,第16页B(卷页)。
[65] 别士(夏曾佑):《刊印宪政初纲缘起》,《宪政初纲》,第1页(类页)。
[66] 宪政编查馆录《提前实行立宪谕》(1910年11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1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79,第128页。
[67] 本段与下段,均见《立宪纪闻》,《宪政初纲》,第4页(类页)。
[68] Peter Zarrow,“Constitutionalism and Imagination of the State:Official Views of Political Reform in the Late Qing,” in idem ed.,Creating Chinese Modernity:Knowledge and Everyday Life,1900-1940(New York:Peter Lang,2006),pp.61-64.
[69] 罗振玉注意到,“近日东西教育家分人民与国民为二”,而“所谓国民者,已受义务教育,与国家之兴衰有关系之谓也”。若“人民之未受义务教育者,则不得冒国民之称”。见罗振玉《日本教育大旨》,王宝平主编《晚清中国人日本考察记集成·教育考察记》(上),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第233页。
[70] 出使美墨秘古国大臣张荫棠:《为时局危亟请速行宪政折》(1911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62页。
[71] 瞿鸿禨拟《复核官制说帖》,周育民整理《瞿鸿禨奏稿选录》,《近代史资料》总83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第36页。
[72] 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奏立宪必先正名不须求之外国折》(1908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36—337页。
[73] 刘廷琛:《奏为宪政败象渐彰新党心迹显著请亟图变计以救危机折》,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第11511—11512页。
[74] 张荫棠:《奏陈设责任内阁裁巡抚等六项文职官制折》(1911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50页。
[75] 铎人:《对于宪政之民心与立宪之不可得和平》(1911年),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814页。
[76] 铁厓(雷昭性):《中国立宪之观察与欧洲国会之根源》(1910年5、6月),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698—699页。
[77] 海空:《论国民宜急起参与宪法》,马鸿谟编《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第574—576页。
[78] 内阁学士文海:《奏立宪有六大错请查核五大臣所考政治并即裁撤厘定官制馆折》(1906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140页。
[79] 内阁中书王宝田等:《条陈立宪更改官制之弊呈》(1906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161页。
[80] 《最近政界之悲观》(1910年12月15日),唐文权、桑兵编《戴季陶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第185页。
[81] 《陆宝忠致瞿鸿禨》(1906年9月15日),《瞿鸿禨朋僚书牍选》(上),《近代史资料》总108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第21页。
[82] 胡思敬:《奏立宪之弊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46页。
[83] 《论日胜为宪政之兆》(1905年5月),《夏曾佑集》,第341页。
[84] 李启成点校《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上海三联书店,2011,第4、1页。
[85] 李启成点校《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第369页。
[86] 胡思敬:《请查办奸人倡剪辫易服煽乱人心折》(宣统二年十一月),《退庐全集·退庐疏稿》,文海出版社,1970年影印本,第991页。
[87] 胡思敬:《奏立宪之弊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46页。
[88] 《补录开缺甘督升允痛诋新政折》(续),《申报》1909年8月1日。
[89] 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上册,1901年6月27日,第359页。
[90] 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下册,1908年8月20日,第1230页。
[91] 在当年的主持舆论者看来,立宪的整体进程便显得缓不济急。即使到立宪推行得非常急切的1910年,报纸仍感觉“何举动若是其寥寥”,强调“岁云暮矣,逝者如斯”,政府与国民皆不能“长此优游以卒岁”。见毅《一年内政府与国民之大举动》(续),《申报》1910年1月30日。
[92] 《余肇康致瞿鸿禨》(1906年9月22日),《瞿鸿禨朋僚书牍选》(上),《近代史资料》总108号,第21页。
[93] 《陆宝忠致瞿鸿禨》(1906年9月15日),《瞿鸿禨朋僚书牍选》(上),《近代史资料》总108号,第20页。
[94] 戴鸿慈、端方:《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1906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83页。
[95] 例如,根据《谘议局章程》,各省谘议局虽单列旗籍议员专额,然除京旗为十名外,各省仅设一至三名,比例实低。宪政编查馆等:《奏拟订各省谘议局并议员选举章程折(附清单)》(1908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670—671页。以当时的定义,谘议局并非省议会,但朝野均有人视之为向省议会过渡的机构,故仍有明显的提示性。
[96] 《王观堂先生挽词》,《陈寅恪集·诗集》,三联书店,2001,第15页。
[97] 薶照:《人民程度之解释》,《宪政初纲》,第5页(类页)。
[98] 资政院总裁世续等:《请明诏将宪法交院协赞折》(1911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94页。
[99] 端方等:《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端忠敏公奏稿》,第717页。
[100] 《民立报》在1910年就注意到,尽管立宪的论述已风行数年,却很少有人“博采兼收,比类旁通,研究讨论宪法国会之为何物”(海空:《论国民宜急起参与宪法》,《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第572—573页)。另一方面,当年革命党人颇言卢梭式主权在民说,鼓吹立宪者较少议论这类问题,固可能是不关注,也可能是有意回避。此承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李欣然同学提示。
[101] 关于宪法的广义狭义,参见荪楼《〈宪法大纲〉刍议》,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678—679页。
[102] 参见罗志田《士变: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读书人的革命情怀》,氏著《近代读书人的思想世界与治学取向》,第104—141页。
[103] 参见王汎森《汪悔翁与〈乙丙日记〉——兼论清季历史的潜流》,氏著《中国近代思想与学术的系谱》,联经出版公司,2003,第81—82页。汪士铎文字也都转引自此。
[104] 傅斯年:《中国民族革命史》,未刊手稿,原件藏中研院史语所傅斯年档。
[105] Esherick,“How the Qing Become China,” in Empire to Nation,p. 229.
[106] 摩尔并非中国专家,但他根据二手研究敏锐地觉察到中国传统政府什么也不做的特征。参见Barrington Moore,Jr.,Social Origins of Dictatorship and Democracy:Lord and Peasant in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Penguin Books,1973),p. 204.
[107] 即使在京城,也与今日理解的“集权”很不一样。不仅所谓“皇权”远没有平常所说的那样大,对于京官,更存在从载和职责等各方面的限制——京官的载不如外官,通常也不能对老百姓实施直接的治理。类似限制虽未必成文,却是众所周知的。
[108] 《再论中央集权》,录七月二十三日《中外日报》,《东方杂志》第1卷第7期,1904年,第152页。
[109] 这方面较新的研究,参见黄宽重主编《中国史新论·基层社会分册》,联经出版公司,2009。其中邢义田的《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一文,特别可见从小国寡民(相对后来而言)时代到广土众民时代的转折,尤其值得参考。
[110] 参见Hsiao Kung-chuan,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0);Ch’u T’ung-tsu,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
[111] 《请饬另行核议路务办事章程折》(1906年),廖中一、罗真容整理《袁世凯奏议》,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第1291—1294页。
[112] 《〈社会通诠〉按语》,王栻主编《严复集》第4册,中华书局,1986,第928页。
[113] 参见蒋梦麟《西潮》,中华日报社,1960,第178页。
[114] 参见罗志田《中国文化体系中的传统中国政治统治》,《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3期。
[115] 汪辉祖:《学治臆说》,中华书局,1985,第16页。
[116] 《论语·颜渊》所谓“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是这一理念的早期表述。用梁启超的话说,即“民无恒产则国不可理”。
[117] 梁启超:《西政丛书叙》(1897年),《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第62页。
[118] 《再论中央集权》,录七月二十三日《中外日报》,《东方杂志》第1卷第7期,1904年,第152页。
[119] 杜亚泉:《减政主义》,原刊《东方杂志》第8卷第1期,1911年,田建业等编《杜亚泉文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第12页。
[120] 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上册,1903年9月5日,第729页。
[121] 毅:《一年内政府与国民之大举动》,《申报》1910年1月29日。本条材料承北京大学历史系梁心同学提示。
[122] 《遵旨敬抒管见上备甄择折》(1901年4月),《袁世凯奏议》,第275、277、269页。
[123] 张之洞:《劝学篇》(1898年),《张文襄公全集》(4),第570页。
[124] 由于常常是士人而不是商人一类在策划,因此确曾存在过分花钱的倾向。如张之洞主持办学,过分注重校舍等的建设,增添了大量的支出。
[125] 梁启超:《上涛贝勒(载涛)书》(1910年2月),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第504页(文字已据《近代十大家尺牍》核改,下同)。
[126] 《苏抚奏拨苏省学务经费》,《申报》1908年7月28日。
[127] 部分也因为其中很多人并不认可“新学”的学问资格,故极不愿也不能为一个不具权威的新事物承担重负。参见罗志田《科举制废除在乡村中的社会后果》,《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128] 《苏抚奏拨苏省学务经费》,《申报》1908年7月28日。
[129] 梁启超:《上涛贝勒(载涛)书》,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503页。
[130] 这当然是典型的想象,多数外国老百姓对多交税从来不快,向有怨言。
[131] 《通州游历绅士潘宗礼条陈》,附在袁世凯《游历绅士潘宗礼忧愤捐躯遗有条陈据情代奏折》,1906年3月,《袁世凯奏议》,第1261页。
[132] 梁启超:《上涛贝勒(载涛)书》,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506页。
[133] 见Jean-Laurent Rosenthal and R. Bin Wong,Before and Beyond Divergence:The Politics of Economic Change in China and Europ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1),pp.201-202.这一材料承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王果同学提示。
[134] 前引潘宗礼的条陈就说,日本“区区三岛,进出款项,几四五倍于我”(《袁世凯奏议》,第1261页)。痛斥苛捐杂税的梁启超也承认,“以各国租税所入与吾相较,则吾民之负担似不得云重”。见梁启超《上涛贝勒(载涛)书》,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505页。
[135] 参见蒋梦麟《西潮》,第178—179页。
[136] 梁启超:《新民说》(1902—1903年)《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157页。
[137] 梁启超:《上涛贝勒(载涛)书》,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502—504页。
[138] 杜亚泉:《减政主义》,《杜亚泉文选》,第16页。
[139] 《各省学务腐败之原因》,《申报》1911年6月26日。
[140] 《论中央集权之流弊》,录七月初二日《中外日报》,《东方杂志》第1卷第7期,1904年,第148页。
[141] 梁启超:《上涛贝勒(载涛)书》,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504—507页。
[142] 杜亚泉:《减政主义》,《杜亚泉文选》,第13—16页。
[143] 长舆:《论莱阳民变事》(1910年),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657页。
[144] 参见罗志田《国家与学术:清季民初关于“国学”的思想论争》,三联书店,2003,第50—51页。
[145] 梁启超:《沈氏音书序》(1896年),《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第1页。按:《饮冰室合集》之中国识字者为“不及二十人”,此据《时务报》改。
[146] 《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附清单二)》(1908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665—666页。
[147] 冯友兰:《新学生与旧学生》(1918年9月),《三松堂全集》第13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第619—623页。
[148] 《拟定天津四乡巡警章程折》(1905年8月)及所附《天津四乡巡警章程》,《袁世凯奏议》,第1172、1170—1171页。学部次年的《劝学所章程》也规定,劝学员在本管区内筹款兴学,“此项学堂经费,皆责成村董就地筹款,官不经手”。见学部《奏定劝学所章程》(1906年5月),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第62—63页。
[149] Mary Wright,“introduction,” in idem ed.,China in Revolution:The First Phase,1900-1913,p.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