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进入了历史上一个最为重要的转型期,在这个沧桑巨变的时代,农村与农民可以说是变化最小的部分,也可以说是变化最大的部分。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大部分农村保持着与传统社会相似的情景模式——小农经济的生产组织形式、与百年甚至千年前一样的农具、依靠畜力和人力的耕作方式、地主与农民相对立的生产关系;而同时,城市中却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景象——现代的工厂、交通工具、金融机构、商业企业……城市中的工商业早在明代,有些甚至在宋代就已相当发达,近代尽管有外国资本的进入和巨大影响,但很多变化事实上是一种在原有基础上的水到渠成。也就是说,城市的变化是一个高起点的渐变的过程。而农村不同,看起来,农村的变化很小,但由于这些变化发生在一个低起点、超稳定的基础上,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突变。
一 农民的经济生活
自耕农的经济状况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地主阶级是一个主导阶级,地主经济也是主导经济。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租佃制始终占主要地位。事实上,在近代中国,自耕农经济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1.自耕农在全体农民中所占比例
清代初期,与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每一次改朝换代一样,地主阶级受到沉重打击,新王朝的统治者又采取各种鼓励农业发展、扶植自耕农的政策,使自耕农得到相当广泛的发展。不过,土地集中达到什么程度,自耕农与佃农的比重如何,都很难做出全面估计。许涤新、吴承明主编的《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一书估计嘉庆时地主占有全部耕地的70%左右,土地集中的程度可以说相当高。但我们知道,这并不意味着耕种这些土地的人口——佃农的比重也是70%,通常,自耕农人口户数的比重是要高于他们拥有土地的比重的。
罗仑、景甦的《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一书提供了迄今为止仅有的清代农村阶级构成的调查。据该书数字计算,光绪二十三年前后,山东省41个县191个村25896户农家中,自耕农占63.6%,佃农占13.9%,雇农占16.1%,出租地主占1.9%,经营地主占1.1%,其余占3.4%。佃农比例不但远低于自耕农,而且低于雇农。[2]
1936年的一个统计表明,全国自耕农占农业总户数的百分比为46%,内蒙古和西北为51%,华北为67%,其中比重最高的山东省为75%;华中和华南自耕农的百分比平均只有30%,最低的广东省为21%。[3]
2.自耕农大量发展的原因
近代自耕农大量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政治方面看,清政府曾采取一些保护小农经济的措施,民国政府更从立法上规定了保护自耕农,特别是在河北省,1000余万亩旗地经处置成为农民的产业,这加速了自耕农的发展。当然,除处置旗地外,无论是清代的政策措施还是民国时期的立法,实际上都没有触及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它们只是一方面起到了一些扶持保护小农经济的作用,另一方面或多或少抑制了土地集中,从而帮助了自耕农的发展。
从社会原因看,清代中期开始,人口迅速增长,人均土地面积随之下降。诚然,人口增长本身并不能阻碍土地的集中,但有些地方确实由于地少人多,造成了土地积累不易。清后期,地权分散的情形更为明显,有些地方“地寡人众,惜地如金”,出现了“虽有豪强,无由兼并”的情形。[4]同时,中国传统社会中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常常使已经集中起来的土地重新分散,也造成土地集中的规模较小,少数比较大的地产往往是家庭为避免土地分散,努力维持三世、四世甚至五世同堂的结果。
第三方面是经济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清中期以后,经济发展加快,农业、农村工业和商业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农业方面,经济作物的发展使土地收益提高,而种植经济作物对技术、肥料要求较高,所需劳动力也较多。对小农来说,一方面,土地收益提高意味着可以用少量土地养活较多的人口;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的活跃吸收了一部分小农的多余劳动力,使缺地的小农不必租入土地。乡村手工业的发展同样一方面增加了小农的家庭收入,一方面使农家失业人口获得了新的就业机会,因而改善了小农的再生产条件。特别是当发生自然灾害时,手工业生产更起到了减少小生产者破产的作用。此外,近代城市经济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一方面造成对农产品的更大需求,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本身也吸收了一批农村劳动力,农民进城经商做工,将收入带回农村,有助于农民家庭经济的稳定。因而在许多地方的铁路公路沿线的农村中,自耕农比重一般都比较高。
3.自耕农的构成及经济状况
近代的地权形态多种多样,并不是简单地分为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几个等级。国民党政府的全国经济委员会所做的《全国土地调查报告》将1930年代的地权形态分为10类:(1)地主,土地全部出租;(2)地主兼自耕农,部分土地出租,部分土地自营;(3)地主兼自耕农兼佃农,既出租土地,又租入土地,还有部分土地自耕;(4)地主兼佃农,耕种租入的土地,同时有土地出租,将部分租入土地转租出去的二地主可能也包括在这一类中;(5)自耕农,全部土地自耕;(6)自耕农兼佃农,除自有土地外,尚要租入土地;(7)佃农,依靠租入土地维生;(8)佃农兼雇农;(9)雇农;(10)其他,指无耕地又不从事耕作者。[5]
上述各类地权形态中,(2)(3)(5)类都可以归入自耕农范畴。当然,地权分类不能代表阶层的区分,各类地权形态内部实际是极不平衡的,如所谓的地主兼自耕农中,有些可能有相当多的土地出租,自己经营少量土地,有些则完全相反,绝大部分土地自耕,只将自己不便耕作的零星土地出租。另外,自耕农兼佃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半自耕农,在许多地方的比重都高于佃农,占有重要地位。这部分农民就人口来说,全部处于租佃关系之中,但若就其耕种的土地来说,只有一部分处于租佃关系中。为了简单起见,我们把农业生产部分主要依靠自有土地的农户都归入自耕农研究,无论其是否另有少量土地出租或租入。在对自耕农进行分类时,也不再考虑其地权形态,只就经济状况将其分为三个层次。
其一,富裕自耕农。
富裕自耕农拥有充足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和资金,一般有较强的劳动力,经常使用农业长工或较大数量的短工从事农业和副业生产,收入比较高,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也较强。
富裕自耕农是个模糊概念,具体标准很难确定,有些自耕农土地虽不多,但家庭人口少或副业生产发达,可能相当富裕;有些自耕农土地虽多,但人口多、劳力少或土地贫瘠等,仍有可能贫困。
1934年,交通大学研究所组织调查团调查了平汉铁路沿线河北、河南和湖北三省24处1690户农民。调查结果由陈伯庄写成《平汉沿线农村经济调查》一书,书中资料全由实地调查得来,并运用一些经济学理论做了整理分析,因而比较可靠。这一调查特别注意了各地经营百亩以上农田的大户,表15-1即是根据该调查提供的数据制作。
表15-1中农业净收入是自农业的收入中减去农作物留用、工料支出和购入粮值而得。净收入中再减去地税或田租便为净所得。从表中数字看,自耕农的农业净收入低于佃农,这是由于自耕农的农作物留用值高于佃农,工料支出也高于佃农。农作物留用与购入粮值相加,自耕农平均每人21.60元,佃农为15.97元,说明自耕农的粮食消费水平远高于佃农。自耕农的工料支出较高,则说明自耕农用于雇工和购买肥料种子等的现金支出较高,亦即投入土地的资金更多。在缴纳过地税田租之后,二者在净所得上的差距立即拉开。副业生产方面,自耕农所占优势更大,平均每人收入达22.53元,佃农则只有2.27元。这是不难理解的,自耕农既有充足的资金,便可从事收益较高但需本金也较多的副业,自耕农雇佣的农业长短工中,可能有一部分参与了副业生产。富裕佃农则不同,耕种的田地虽多,却无力雇佣较多的工人,势必要把家庭劳动力尽量投入农业,所以副业收入就相当少。就农业净所得加副业净收入后形成的货币购买力而言,自耕农为佃农的4.25倍。两者虽同称富裕户,富裕程度却相去甚远。在1930年代的中国农村来说,这样的自耕农的经济实力是相当雄厚的。
由表15-1中的人均耕作面积和农业收入可以算出,自耕农平均每亩的收入为6.25元,佃农为5.5元,前者比后者高出13%,说明富裕自耕农在农业生产水平上高于富裕佃农。
表15-1 平汉铁路沿线百亩以上农户平均每人农业收支
其二,一般自耕农。
一般自耕农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通称为中农,与土地改革中规定的中农大体一致,只是后者中还包括相当一部分佃农。这部分农民拥有的耕地通常相当于或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农业收入可以自给,有时略有节余。他们一般不需雇佣长工,但在农忙季节常要雇佣短工。在完成自己土地上的工作后,他们也有可能出外作短工以增加一些收入。
表15-2是平汉铁路沿线农户的收支状况,与表15-1来源相同,只是剔除了百亩以上的大户,比较符合我们这里讨论的情形。比较表15-2中各项数字可知,我们对表15-1所做的分析及结论基本上都适合于表15-2,即自耕农平均每亩农业收入、人均粮食消费水平、用于土地的资金、农业净所得、副业净收入和货币购买力都高于佃农,换言之,在一般农户中,自耕农的生活水平和生产能力也都高于佃农。
表15-2 平汉铁路沿线自耕农、佃农人均农业收支(剔除百亩以上大户)
表15-1、表15-2的结论虽完全一致,但若将两表加以比较,便可明显看出一般自耕农和富裕自耕农的差距。一般自耕农的人均粮食消费水平只相当于富裕自耕农的56.02%,货币购买力只相当于后者的24.61%。如果说富裕自耕农有相当的扩大再生产能力的话,一般自耕农就只能维持温饱而已。
其三,贫苦自耕农。
自耕农中处于最低层的是那些只有很少土地、农田收入不足以维生的小农,有些人的经济状况远逊于耕作土地较多的佃农。在近代中国,这部分小农占的数量相当大,他们靠耕种自有田地不足以维生,必然要寻求其他收入。他们寻求其他收入的方式大体有三种:租入土地而成为半自耕农;家庭中多余的劳动力出外做短工甚至长工;从事手工副业,在农业部门之外开拓就业领域。
近代农村中,各阶层农民普遍从事各种副业和手工业生产,这并非自耕农的特征。不过,在农村手工业蓬勃发展的地区,大批只拥有很少土地的小农转而依靠手工业生产维生,避免了进一步丧失土地、沦为佃农的命运。
佃农与租佃关系
前文在述及自耕农的经济状况时,已经涉及佃农的情形,这里主要通过地租来分析佃农与租佃关系。
在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中,租佃关系可以说是最基本的经济关系之一,这种关系到了近代是如何发展的,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会减弱?在并不发达或者说已经减弱了的租佃关系中,佃农经济的形态如何?对这类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我们对近代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理解。
佃农的经济活动与地租形态和地租率息息相关,地租率决定着佃农的收入,地租形态影响着佃农的农业经营。
近代中国的地租形态形形色色,包括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等。在西方历史上,这些地租形态是次第取代的,标志着租佃关系的不同发展阶段。而在近代中国,这些地租形态并存,一方面,固然是因为近代中国处于变革的过程中,各地的发展不一致;另一方面,这些不同的地租形态在近代这个大背景下也带上了时代的特点。
1.实物地租
实物地租有分成制和定额制两种。
(1)分成租制
分成制俗称分种、份种、佃地、种地、客种、伙种等,收获物由主佃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配。
分成制的地租率可以从分成比例直接看出来,近代地租分成比例多种多样,有二八(佃户得二成,地主得八成,地租率为80%)、三七、四六、五五、倒四六(佃户得六成,地主得四成)、倒三七等,极少数地方有佃农只得一成。分成采用何种比例,与土地肥沃程度、作物种类、主佃双方各自负担的生产费用有关,亦与各地习俗有关。
各种分成比例可分为三大组,一九、二八、三七为一组,其特点是除土地外,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亦由地主承担,如畜力、运输工具、大农具、种子、肥料等,有时包括佃户住房,有时还预借雇工工资等。
倒四六和倒三七是另一组分成方式,这一组的特点是地主除土地(有时包括住房)外,一般不再提供其他生产资料,如果提供种子,收获后要先扣除种子后再按比例分成。倒四六的情形稍多,倒三七较少见,实行这类分成的一般多为较贫瘠或易受灾害的土地。
近代最常见也最复杂多样的是四六分成和五五分成。这一组之中,既有地主提供大部分生产费用的,又有主佃双方分担生产费用的,还有生产费用完全归佃农承担的。
这一组分成方式在地主对生产过程以及佃户的控制方面也是相差较大。如下文的大地主庄园中,地主对佃农的农业经营以至家庭经济都严密控制的情况,一般是四六或五五分成。而与这种情况截然相反的亲友互助,地主对佃户基本不干涉的租佃关系,最常见的分成比例也是四六或五五。
分成制下的主佃关系主要有三类。
第一,大地主庄园中带有人身依附的主佃关系。近代农村中存在一些大地主,这些地主有财有势,土地集中程度较高,往往整个村庄成为这些地主的佃户村。有些村庄根本就是这种地主一手建立,房屋均归地主所有,佃户见田主在身份、礼仪上都等于奴仆见主人,地主对佃户农业经营的控制比较严,主佃双方地位极不平等,地主不但支配着佃户的农业经营,而且干涉佃户的家庭经济。
第二,主佃平等的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地主对佃户生产经营的干涉程度全在于承担生产费用的多少,与双方的身份和社会地位无关。
第三,分成地租还常常发生于亲邻戚友之间,带有互相帮忙的性质。出租者常常是由于缺乏劳动力和资金,无力自己经营土地。在这样的租佃关系下,田主对佃户的经营通常都不加任何干涉。
(2)定额制
实物定额租的内容比较简单,租地之初,主佃根据土地作物品种及产量预定每亩应交实物额,收获后照约定数目交纳。亦有个别地方在作物将届成熟时再确定当年租额。
各地的实物定额租租额高低悬殊,低者如河北的固安、滦县、遵化等县,最劣等地每亩租额只有3升,高者如山东诸城县,每亩租额可达15斗。江南地区还有更高的租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此悬殊的地租额并不意味着地租率的悬殊,因为各地不仅地租水平有高下之分,土地肥沃程度、亩产量也有高低不同,更重要的是各地的亩制和量器极不一致。因此,仅有地租额尚不能确切知道定额租的负担程度,还必须进一步计算定额租制下的地租率。
根据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抗日战争前,各省实物定额租的地租率,最低者为29.8%,最高者超过100%,然大部分在50%上下。[6]据此可以说,定额租的地租率与分成租大体相当。
只要是实物地租,地主对佃户的农业经营或多或少都要实行干涉监督,但两相比较,定额租制下,这种干涉降到了最低程度。分成制下,地主对佃农干涉较强,不但规定作物品种,甚至具体规定每亩播种多少,耕多深,锄几遍,上多少肥料,即使是干涉最弱时也要规定作物品种,收获前要到地里观察作物长势,收获时要监督打场。而在定额租制下,地主只规定品种,有时甚至连品种亦不规定,如瓜地菜园的实物地租通常是粮食,佃农种何种瓜菜甚至是否种瓜菜自然全由自己决定。
2.货币地租
近代特别是清末民初的几十年间,随着粮食作物商品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扩大、农村工业商品生产诸方面的发展,货币地租也随之日渐普及。
货币地租由实物定额租发展转化而来,有些地方还保留着这种转化的痕迹,例如,同一个地主同一块土地可以第一年行货币地租,第二年采取实物定额租;还有一些货币地租实际是实物定额租按市价折为货币交纳,极个别情况下也有分成地租折为现金交纳的现象。不过,总的来看,处于这类转化形态中的货币地租并不多。
与实物定额租一样,货币地租的地租额亦参差不齐,如1920年代河北省的统计,庚等地钱租最低者每亩只有0.1元,甲等地最高者可达到每亩15元。[7]青岛李村区货币地租最高者达到每亩18元。[8]
至于地租率,据记载,1930年代河北清苑县货币地租的租率为26%,[9]河南省武安县地租普遍用现金,约为产值的1/3。[10]而据《中国实业志·山东省》的记载,山东省水田货币地租率在11.7%—15.6%,旱地货币地租率则为8.4%—12.1%。[11]
全国平均计算,每亩地普通租额,分成租为4.6元,定额租为4.2元,货币租为3.6元。[12]
从上面的数字看,相较于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下农民的负担似乎更轻一些,但事实并非如此。首先,货币地租以预租为主,地主所得实际包含了租金半年至一年的利息,事实上,佃农常常需要借高利贷来预付租金。其次,即使是秋后交租,由于租金额先定,所交又是货币,则物价的因素又加入其中,如粮价上涨对佃农当然有利,但一般情形下收获季节粮价都会下降,佃农急于交租,不能囤粮待售,无形中增加了负担。再次,当遇到自然灾害时,分成制下实行的是多产多分,少产少分,不产不分。定额租制下虽然租额预定,但是自然灾害较重时,主佃双方常常可以商量酌减定额,有时可临时将定额租改为分成租,有时可缓交或做工补偿,有时甚至全免。必须照约交租的所谓铁板租在全国范围并不普遍。而货币地租条件下,遇灾害减缓免的情况则绝无仅有。这是因为,一来货币地租多为预交,地主已将租金收到手,自无退出的可能。二来货币地租的租率较轻,本身即已包含自然灾害的风险。
3.地租外的负担
(1)劳役地租残余
近代一些地方,佃户除交租外,每年还要为地主提供一些无偿劳动(有时有很低的报酬,如地主提供午饭),各地对这种劳动有不同的名称,如送工、拨工、帮工、出差等,这类无偿劳动可以视为劳役地租的残余。
劳役地租残余从工作性质讲,有农业劳动,也有非农业劳动。农业劳动主要是一些地主除出租土地外,留一部分土地自己经营,农忙时不雇短工,强迫佃户“帮工”。
劳役地租残余中更多的是非农业劳动,举凡地主生活中各种需要人力的地方,都可能要佃户服役。如地主收租后佃户帮助晒粮、扬场、看仓库。地主家家人出行、亲戚来往时,由佃户套车接送或推车随行。地主修房、垒墙、打柴、伐树、婚丧大事以至年节庆典,可以叫佃户来帮忙,地主家中的家务活如做饭、挑水、带孩子、洗衣服等也可以叫佃户家的妇女来做。个别地方佃户家的妇女要为地主纺线织布。
从工作量来讲,有些地方的劳役有大致规定的数量,一般与佃户租种土地成比例。有些地方虽规定劳役数量,但与租种土地数量无直接关系。还有一些地方并不规定天数,地主家中有事便叫佃户去帮忙。另有些地方,若佃户住地主房屋,则需服劳役。由此看来,劳役地租的残余,在某些地方似乎构成租佃制度的一个部分,或者说成为佃农租佃土地的条件之一。但需要说明的是,首先,劳役地租残余一般出现在分成租制中,有时定额租制中也有残存,而货币地租条件下通常没有任何劳役。其次,劳役地租残余往往与主佃间的不平等地位相关,或为旗地上沿袭下来的农奴制残余,或因地主在乡间有一定的权势,如乡保长、军阀地主、官僚地主、豪绅地主之类。
(2)正租之外的实物副租
有些地方,佃农除按规定的成数或定额交地租外,还要交纳一些零星的物品或给地主送礼。这类副租可分数种。一是林产品,如耕地上有枣树、栗子树、核桃树之类,有些地方要把干果分给地主一部分。二是土地上的正产品,如租种瓜地、果园、菜园,定额地租通常是谷物,有些地方习惯当瓜果下来时,先送给地主尝新,数量并无一定。三是农民家庭手工业品,多为秸秆制品,如席、刷帚、笤帚等。四是逢年过节或地主家婚丧大事,有些地方佃农须向地主送礼,礼物可以是猪肉、鸡、鱼、月饼或细点、粉条和虾皮之类。
实物副租并不普遍,在货币地租条件下,在亲邻互相帮助的租佃关系中,在存在永佃制或不完整的永佃制,因而佃农的租佃权有保障的条件下,实物副租一般都不会发生。一般来讲,副租的有无,一看当地的习惯,二看田主的权势,三还要看出租土地的供求关系。如果供不应求,佃户为得到或保住租佃权,就可能向田主送较重的礼,田主亦可趁机勒索;反之,如果供过于求,招佃不易,纵然当地有纳副租的习惯,田主也可能免收。出租土地供过于求的情形虽然不多,但有时田主要选择自己熟悉可靠的佃户也并不容易。
(3)押租
地主为防止佃农拖欠地租,有时要佃农在租地时交纳押金,一旦佃农欠租,即可从押金中扣除所欠租额,这种押金称作押租,又有保证金、押地钱、揽地钱、借头、顶首、借款、礼钱等不同名称。
分成制地租一般都是地主监督佃户收获,在田场或晒场上直接分配,除佃农有特殊困难经地主允许外,通常不会出现欠租问题。货币地租以预租为主,种地前地租已交,不虞欠租,因而实际上各地的押租主要存在于实物定额租中。
押租租额的确定标准不外两种:一是根据田价定,相当于田价的若干成数;二是根据地租定,相当于一年之租额或其倍数,或一年租额之成数。据1930年代初的统计,全国各地普通押租额为每亩7元,[13]每亩普通地租额全国平均为谷租4.2元。[14]也就是说,以全国而论,押租通常为地租额的1.7—1.9倍。
押租的特点是,无论地租形态为实物还是货币,押租都要交纳货币。押租的作用只是保障正租不受损失,佃农如无拖欠地租,则退佃时地主应退还押租,所以押租本身不构成地主的收入,地主真正所得乃是押租产生的利息。但从佃农一方来说,租地之前先要筹措一笔现金,往往要借高利贷,从而背上沉重的债务,秋后除交纳地租外,还要付出高额利息。如果不退佃,押租就不能收回,就无法归还高利贷的本金,就要继续负债,继续付息。但如退佃,押租虽可收回,下一年租佃别的地主土地却仍要筹措押租,所以押租对佃农来讲,实在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货币地租发展起来后,押租顺理成章地成为预租。所以,货币租制中流行的预租很可能从押租转化而来,换言之,押租似可视为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的一个表象,一旦转化完成,押租便消失。
地主阶级的构成及其经营方式
地主经济的最根本特征是地主掌控了大量的土地,用雇工或出租的方式进行经营。因而本节从地主阶级的土地兼并开始,继之以地主的土地经营方式,最后是地主的工商业活动。
1.地主阶级的土地兼并
近代地主阶级的构成方式与传统社会相比,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影响到了土地兼并和土地的经营。这些变化包括绅权的扩大、商人地主和经营地主的增加。
清后期绅权扩张的原因之一是军阀豪绅势力的加强。清中期以降,军队战斗力日渐衰弱,太平天国时期,大批士绅成为拥兵自重、权倾一方的军阀,他们的家族以至于他们本人解甲归田后,都比过去的士绅有着大得多的权力。辛亥以后,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军阀势力更强。各地出现了不少军阀地主占有大片地产的情形。如袁世凯在河南彰德、汲县、辉县等地曾有田产4万亩左右,徐世昌在辉县有5000多亩地,曾任云南总督的罗山县地主刘楷堂拥有土地25000亩,官僚出身的罗山地主吕莘禄亦曾有土地12000亩。[15]在河北省,曹锟弟兄是静海县一带最大的地主,不但占有大片田地,而且垄断了当地的水利事业。[16]至于一些中小军阀和地方豪绅,其兼并土地的规模虽不能与上述大军阀相比,但也相当可观。
商人把商业利润投入土地,转化为地主,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是比较常见的情形。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这种情形也开始改变。一方面,很多商人已不再把商业利润投入土地,而是扩大商业经营,或投资于工业企业;另一方面,地主中有更多的人兼营商业,一部分人在商业获得成功、逐渐转化为商人的过程中,仍然不断进行土地积累。
近代地主土地积累的速度与规模,一般说来,以官僚地主和军阀地主为最,商人地主次之,一般地主最低。如山东省章丘县经营地主太和堂李家,在1761—1905年的144年中,积累土地515.92亩,平均每年购入3.58亩;而同在章丘县的商人地主矜恕堂孟家,1854—1935年的81年里,积累土地达857.27亩,平均每年购入10.55亩。山东济宁的官僚地主玉堂孙家嘉庆年间兼并土地3万余亩,咸丰、光绪年间又兼并土地6000多亩,即以嘉庆元年(1796)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共112年算,平均每年兼并的土地也有近321亩。[17]至于袁世凯,在光绪末年到民国初年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其占有的土地就从4000亩增到了数万余亩,这是其他几类地主都无法比拟的。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清末民初绅权扩大,军阀众多,官僚地主和军阀地主集中土地的规模大,速度快,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有集中的趋势。军阀地主积累土地的特点是集中快,分散也快,一旦军事政治上失势,可能立刻倾家荡产。如张敬尧死后,其在天津小站的40万亩稻田全为政府没收出卖。袁世凯在河南的数万亩土地也由民国政府没收。前引河南省几个曾拥地数万亩的军阀地主,到20年代末,由于分家或出售,都只剩几千亩地。至于官僚地主和缙绅地主阶层,在清末民初的政治大变革中,其固然增加了不少新的成员,但也有大批旧的官绅地主没落。
2.出租地主的经营方式
地主把土地出租给佃农后,并非完全不闻不问,只待收租,地主对出租土地有几种不同层次的管理方式。
(1)一些大地主在土地集中的地方设立佃户庄,全庄房屋均为地主所建,农民均为该地主之佃户。庄田设庄头管理佃户,佃户有死佃、活佃之别,活佃为自由契约,死佃不能自由脱离主佃关系,遇主人有事时须供役使,类似仆人,受到一定的人身束缚。庄园式的管理方式到民国时期已不多见,其原因有二:一是清代的特权地主在政治经济上失势,无法保持对佃农的人身束缚;二是地权渐次分散,大地主的数量减少,而中小地主无论有无政治地位,其在经济力量上都无能力采用庄园形式。
(2)近代中国农田日趋零细化,即使是较大的地主,其耕地也比较分散,不容易大面积连成片,所以许多大地主用账房和长工监督管理出租的土地,主要监督农作物收获,至于生产过程有无干涉、程度大小,视地主除土地外尚提供多少生产资料而定。
(3)一些中小地主特别是刚从自耕农上升而来的地主,自己懂得农业生产,经济力量又不容许另雇管理人员,因此土地出租事宜都由地主家庭成员亲身管理。这类地主对佃农生产过程通常干涉较多,但这种干涉是由于地主除土地之外,还提供了相当一部分生产资料,地主与佃户之间关系则较为平等。
(4)一些地主对佃农如何使用土地完全不闻不问,他们对土地的经营管理只限于定约出租和收租,在预交租金的情形下,这两道手续合为一道。这种方式通常出现在货币地租、永佃权、在外地主或地主家中只有老弱妇孺等情形下,少部分实物定额租制中也有这种方式。
3.经营地主的经营特点
经营地主指主要依靠雇工而非依靠出租来经营土地的地主。这一阶层的经济活动与富农十分相似,区分二者的依据只在于富农家庭中有人从事主要农业劳动,而经营地主不直接参加农业劳动。
(1)经营地主的经营方式
经营地主除利用雇工生产外,有些也出租部分土地。雇工经营的土地并没有一定的比例,而每户实际经营面积却有一定的限制,大约要受地主占有土地面积、地块零散程度、距离远近、生产力水平高低以及农作物品种等的影响。
经营地主雇工有只雇长工者,大部分是长短工兼雇,并且短工数量很大。长工较多时,通常有一个地位最高的负责全盘计划农耕事宜,有时兼负指挥监督生产之责。农忙时雇用的短工都由长工带领生产。显然,长短工兼雇可以最好地利用劳动力,取得最经济的效果。
(2)经营地主经济的商品化状况
经营地主经济的商品化程度明显高于其他农民阶层。
小农经济的零细性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因而劳动生产率低下,这是众所周知的小农经济的弊端。而经营地主由于集中了一定数量的土地,可以达到适度的规模经营,加之使用雇佣劳动,因此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劳动力;同时,由于经营地主有齐备的农具和较多的大牲畜,有充足的流动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因而其农田上的劳动生产率一般较高,化肥、农药、近代农机具、人工灌溉等,一般也都是由经营地主和富农开始使用。而由于农业经营规模较大,劳动生产率又高,故而经营地主可以有较多的剩余商品出售。
另外,虽然中小农户常以牺牲粮食作物面积的方式种植经济作物,但他们只是依靠大量投入劳动力,而许多经济作物不仅费工较多,而且需要大量肥料以及必要的水利条件。所以,即使同是种植经济作物,中小农户与经营地主和富农的生产条件也是不可相提并论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经营地主经营着油坊、酒坊、粉坊等粮食加工作坊,他们安排农业生产时,优先种植可以作原料的作物,一般情况下,凡从事粮食加工业的农家,都不能只靠自己生产的原料,还要从市场上购买一部分或大部,所以这类农户,即使是较大的经营地主,一般也没有粮食可出售,但他们的农业仍然应该被视为商品生产。
4.城居地主的土地经营
城居地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居住在城市中,但完全靠土地上的地租生活;另一类除在乡村中有土地外,在城市中另有职业,近代以前,这类地主主要由商人和官吏构成,而政府官员除世代为官、久居城市者外,一般离职后也往往回原籍乡居。
近代以来,城居地主的成分逐渐发生变化。首先,随着旗地转化为民有地,许多旗人丧失地主身份,这使完全依靠土地为生的城居地主人数减少。其次,由于军阀势力膨胀,军阀地主成为城居地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亦有不少尚称不上军阀的军官,在家乡置有田产。再次,随着城市的发展,在城市中工作居住的人增多,除政界、军界、商界人士外,企业界、教育界、文化界等都可能有人在乡村拥有一定数量的田产。最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与城市间有了越来越多的联系,一些地主的经济活动逐渐由农村向城市发展,并最终迁居城市,这类城居地主的商业活动往往成为小市镇发展和城乡联系的一个要素。
城居地主绝大部分采用租佃制经营土地。地产较多者大致有四种管理方式。其一,设立佃户庄,由庄头全权负责监视佃户工作、收租交租等事宜,《红楼梦》中乌进孝交租一段对这种方式有生动的描写。近代农村普通民地亦有用庄头管理佃户庄者,庄头权势不能与旗庄相比,但亦对佃户生产负全责。
其二,地主虽居城,但在原籍仍有住宅,设有账房,由账房负责收租。地产比较集中的地方也设佃户庄,有庄头,但庄头的权限要小得多,仅对佃户负监督之责。
其三,城居地主于秋收时派人下乡,到佃户集中的地方就地收租,如山东章丘县商人地主矜恕堂孟家,在邹平县境内有千余亩棉田,秋收时由孟家在济南的商号派人下乡在田野中设收租房,向佃户就地收取棉租。[18]
其四是包租,即将大片耕地包给一人,承包人再将土地分租出去,成为二地主,交租时由承包人将地租送到地主家中。
以上所说为大地产,若中小地主,家中既无管家、账房,乡村又无庄头,佃户直接和地主打交道,收租方式或于秋收时地主下乡至佃户家收取,或由佃户直接将地租送进城。这类地主以采用货币地租者为多,并多为预租,主佃立约时佃户即先交下年地租,下一年耕种情况如何,地主可全不过问。
5.地主兼营工商的活动
地主兼营工商业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大城市中经营工商业,事实上,中国近代的资本家,无论其资本为商业资本还是产业资本,不少人在原籍都保有一部分土地,其家庭成员中亦有部分人在农村过地主生活。这些人与其说是地主兼营工商业,不如说是资本家兼地主。这些人的工商活动与地主所在农村的经济活动没有多少直接联系。
二是地主在本地——县城及其以下的市镇以及村庄中经商或从事农村手工业。如清末山东省的经营地主从事的商业有杂货店、药铺、酒店、茶庄、布铺、绸缎庄、丝店、棉花店、锅店、盐店、碱店、酱园、粮店、估衣店、烟店、麻铺、皮袄铺等;手工业有粉坊、油坊、酒坊、木匠铺、铁铺、丝坊、机坊、毡帽坊、绣花店、漆坊、点心铺、煤矿、制香、草帽辫庄等;金融业有钱店、银号、当铺等;此外,还有栈房、客栈、饭店等服务业,以及专孵小鸡的暖鸡坊。[19]这几乎包括了近代山东农村中小商小贩之外的一切商业行业,以及农村手工业中绝大部分采用作坊式生产的行业。
出租地主的工商业活动同样活跃。如山东栖霞县古镇牟氏地主家族,清末六兄弟分家,分为六个堂。1930年代,长房日新堂主人均为妇女,住在烟台,家中土地实行租佃经营,在栖霞城里开设钱庄、杂货铺,在本村开粉坊、药铺、油坊。二房宝善堂,1920年代开有四座油坊,杂货铺、药铺各一处。三房和四房没有工商业。五房南忠来堂,在本村开油坊一座,栖霞城内开钱庄、药铺各一,在烟台开花边庄一座。六房师古堂,本地有油坊、药铺各一,烟台有花边庄两座,接受外国洋行订货,在当地乡下雇佣妇女编织。[20]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一些地主在其工商业活动中开始具有资本主义色彩。我们这里说的不是在城市经营近代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地主,那些地主实际上已是资本家。近代农村手工业中有多种行业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家内工业,而在农村手工业中充当包买主或包买主与工人之间的中间人的,多为乡村富户,主要是地主和富农。栖霞县牟氏地主所开花边庄,即是利用包买制雇佣农村妇女工作,所以他实际上是包买商。
二 异军突起的乡村工业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上,农村手工业一直是农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鸦片战争以后,农村手工业和中国其他经济部门一样,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农村很多地方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兴手工业区,这些手工业区的共同特征是,为远方以至国际市场生产,生产力有了长足进步,有些行业引进了以人工为动力的机器,有些地区有些行业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生产组织形式。农村手工业生产的收入有大幅度增长,成为农民家庭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种因素综合在一起,使农民家庭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个时候的农村手工业,已经可以称为乡村工业。
农民家庭手工业中,最普遍也最具自给性的是棉纺织业,因而耕织结合往往被视为自然经济的典型形态。然而,正是农民家庭生产的棉布,在鸦片战争前的中国国内市场上成为占主导作用的工业品。在各个棉布集中产区,都有大量为市场进行生产的农民织户,棉纺织业对于他们来说,已不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农家副业,也不只是解决家庭成员穿衣问题的手段。在他们的家庭经济中,棉纺织业与农业的地位并重,有时甚至超过农业。
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中的基本经济单位不是一家一户,而是相当于过去采邑的一个乡里或邑县,在这个范围内,农民依靠地方小市场进行的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交换,仍然属自然经济范畴。基本经济单位的范围可以不论,地方小市场的交换的确应该属于自然经济,但这并不能否定农民家庭为地区以及本地区之外的远方市场进行的生产是真正的商品生产。鸦片战争以前,全国棉布的长距离运销约有10路,进入长距离运销的棉布有4500万匹,其中有一部分用于出口。[21]这些布均产于各个集中产区,因而多属于农民织户专为市场生产的商品,而不是自给有余的部分。
鸦片战争以后,农民家庭手工业商品生产有了进一步发展。以河北、山东、河南三省为例,鸦片战争前,三省进入长距离运销的棉布全年各约100万匹。到清末,河北省各县棉布输出省外的有数字记录的共500余万匹。[22]洋纱进入农村后,织布业发展更快。加以民国初期各地提倡实业,到1930年代初,河北省全年输出省外的手织棉布达2000万匹,山东省仅潍县织布区年产量最高时就达1000万匹。这一时期,在比较集中的织布区中,织业基本上成为织户的主业,织户不仅为市场而生产,而且越来越受到商业资本的控制。
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棉纺织业,农村中其他一些家庭手工业也突破了地方性市场的限制,开始为全国乃至国际市场生产。如山东省的柞丝绸业,自同治初年开始向国外出口,19世纪末20世纪初得到迅速发展,丝织业在一些农民家庭中成为主业,无论是所用劳动力还是经济收入都超过了农业。草帽辫本来只是一种地方土产,近代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而成为出口商品,在华北农村经济中起了重要作用。这样的生产很难说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些农产品加工业如榨油、制粉丝粉皮等,其产品在近代也开始出口,并对农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此外,各地还出现了一些为国际市场进行生产的新兴的农村手工业,如花边业和发网业,都是用进口原料进行生产,产品专供出口。这一类生产根本不存在自给性,无论它们在农民家庭经济中的作用是大是小,它们都是完全为着市场而生产的。
乡村工业收益与农业之比较
由于农业经营受土地数量的限制,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上,小农家庭中的农业生产部分会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常量,而手工业副业生产却有较大的伸缩性。如果副业生产的原料不限于自家土地上的生产,还可以从市场上买到,副业生产扩大的可能性就会远远超过农业。在中国,大多数传统农村手工业部门在近代以前就已具备了这一条件。近代,随着国内外贸易的发展,乡村工业产品的市场空前扩张,再加上人口增长对土地造成的巨大压力,乡村工业在农民家庭经济中的作用日渐增长,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在一些新兴的手工业区中,工业生产成为农民家庭的主业,更多的情况下,手工业已达到和农业并重的地位,即使是在一些手工业不够发展的地区,手工业生产也成为部分农民家庭中必不可少的经济来源之一。为使这一问题更加明了,不妨把农村手工业和农业的收益做一个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