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契指民间土地交易成立后,到县政府有关部门纳税备案。在清代,纳税后由县府发给契尾粘贴于卖契之后,加盖官印,使白契成为红契。民国时期,纳税后由县政府填发正式的买契。经过税契过程后,这一笔交易为政府所认可,得到法律的保护。
田赋是由田主缴纳的,包括纳税人姓名粮名,土地买卖成立后,买主代替卖主成为新的纳税人,应该在政府登记,改变粮名名称,以便用自己的名义纳税,这一行为叫作过割。税契与过割本来应该是同一个过程,即买主在投税登记的同时,更改纳税人的姓名,民国时期县府统一印制的买契中,“原有粮名”和“新树粮名”两个项目,指的就是原纳税人和新纳税人。政府规定田房买卖成立后必须税契,一是为了征收交易税,二是为了完成田粮过割手续,以便更好地控制田赋征收。买地人愿意到县府税契,一方面是为了使产权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明确纳税关系,避免纠葛。
一般情形下,税契过割是订立土地契约时不可缺少的手续,但民间土地交易不税契者大有人在。不愿缴税是一个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直到1908年以前,不动产交易税的税率一直较低,给百姓造成的负担有限,百姓难以承受的是很多杂项使费。如清代县政府的吏胥在业主税契时常常借机需索,以种种名目收取手续费,一次税契手续往往迁延多日,以致业主视投税为畏途。清代另一弊病是银钱折算,如山东省征收田房契税时规定每京钱二千作价银一两,地价百千即折合价银50两,按3.6%的税计算,应收税银1.8两,吏胥收税时将银再折合成钱,却不按每两二千算,而是照当时市价折。清末山东省银钱比价一度达到一两换4000余文,1.8两税银折钱7000多文,原来地价百千本应收税三千六百文,现在则无形中税收增加了一倍。清末税率增长到9%,照如此折算,则业主要付18%的契税,负担就相当沉重了。[57]
民国时期各项制度日趋严密,县府机构职有专责,程序明确,可以减少无端的拖延,但吏治未见清明,苛捐杂税又多,正税税率虽比清末略低,但清末加税不过几年时间,而且名目上是抵补他项税收不足,并非正式加税。与此前多年形成的3%的税率比,民国时期契税的税率等于翻了一番,且正税之外又有附加,买主所付各种费用往往超过地价的10%。在这种情形下,业主逃避税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不履行税契过割手续还有一个相当常见的理由,即产权关系简单清楚,买卖成交顺利,买主有把握不会发生争产纠纷。这种交易,如非有意作弊规避钱粮,买主同样要代替卖主负起纳税的责任来。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土地买卖在法律和习惯上实际都不受制约,有比较自由的土地市场。五花八门的土地买卖成因、每一笔土地交易的零细、中间人不同的身份和作用,都表明土地买卖有着相当大的自由度。各种各样的土地所有权证书,特别是白契的广泛存在,在说明近代土地市场不够规范的同时,也暗示出土地买卖的普遍性和地权关系的简单明确。至于税契和过割不能完整实行,加上白契和其他民间手写契约的普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政府关于土地交易的法令和赋税征收的方式——这些本来都是最直接与土地交易相关并有可能对土地买卖形成制约的——实际上都不能限制地权的转移。
农业劳动力市场
与土地市场相比,劳动力市场显示出更为普遍而自由的状态。我们从农业雇佣劳动力的需求、农业雇佣劳动力的供给和劳动力的交易场所与交易方式三个方面来说明。
1.农业雇佣劳动力的需求
农业生产需要大量的雇佣劳动,首先是由于土地分配不均。尽管近年来学术界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近代中国的地权不像过去认为的那样集中,但地权分散只是相对的,地权分配不均却是绝对的;且由于自耕农经济的发展,雇佣关系成为劳动力与土地结合的主要方式之一。不仅经营地主和富农有雇长工的需要,土地稍多的中农有时也需要雇佣长工。此外,经营土地较多的半自耕农和佃农,对雇佣劳动也有相当大的需求。
其次,农业生产的特点和中国大部分地区四季分明的气候,造成了对农业劳动力强烈的季节性需求。农业的生产周期与劳动时间之间存在巨大差别,农作物的播种、施肥、灌溉、中耕和收获等不同环节都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集中完成,而在这些环节之间,劳动力或多或少会出现闲置。气候又使农业劳动的投入更加不均衡,如华北地区春天易干旱,春季作物要抢墒播种;夏季多雨,小麦恰于此时收获,要抢收抢晒,春季作物则要及时中耕锄草;秋收时节,玉米红薯等尚可稍缓,豆类谷类如不及时收割,就会炸壳掉穗,造成减产失收。即使南方的亚热带地区,也仍然存在季节差异。在南方水稻种植区,插秧、收割等环节对劳动力的需求也相当集中。这种劳动力强烈的季节性集中,造成对短工的巨大需求,不仅经营较多土地、雇佣长工生产的经营地主和富农,需要短工作为长工的补充,而且土地适中、无须长工的农户也需要短工,甚至一些只有很少土地、家庭经济相当贫困的小农,在农忙时也需要短工补充家庭劳动力的不足。
再次,经济作物的发展加强了对劳动力的需求。近代主要经济作物棉花、烟草和花生用工都高于各种谷物,尤其烟草和棉花用工更多。1935年的一个统计表明,在山东,每亩小麦一年用人工 15个,大豆12个,高粱18个,小米 21个,花生24个,棉花 60 个,烟草高达 135个;河南省每亩小麦一年用人工 11个,大豆 8个,高粱 12个,小米13个,花生10个,而棉花每亩要用到30个工,烟草则用到 90 个。[58]所以,在经济作物种植区域,对长短工的需求都要更大。
最后,乡村手工业商品生产的蓬勃发展也是造成雇佣劳动需求的一个因素。近代中国几乎各个农村手工业行业中都存在雇佣劳动,同时,手工业生产还会引起对农业雇佣劳动的需求。在手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有些农户雇佣自己的家庭成员从事手工业,雇佣长短工经营农业;有些长工农忙时从事农田工作,农闲时从事手工业工作;更多的情形是,从事手工业的农户在农忙季节雇佣较多的短工。要之,手工业生产最初可能只是利用农家季节性闲置劳动力的一种方式,但当手工业发展到有较高收益时,就会使用越来越多的劳动力,最终使一部分农业劳动力转到手工业中来,从而引起对农业雇佣劳动的需求。同时,手工业带来的经济收入也使农家在农忙时雇佣较多的农业工人集中生产成为可能。
2.农业雇佣劳动力的供给
近代农村存在大量失业、半失业和季节性失业的农民,他们构成了雇佣劳动供给的主体。
失业和半失业人口的存在,首先是由于地权分配不均,无地的农民固然是失业者,一些土地比较少的农民,看起来有业可事,实际上家庭劳动力过剩,也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这些无地少地的农民常常要出卖劳动力来补充家庭经济的不足,甚至以出卖劳动力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其次,农业生产的季节性需求同时造成了农民的季节性失业,即劳动力的季节性闲置。这就不仅仅限于无地少地的小农,大部分农户都存在这种情况。而且,除了少数相当富裕的农户外,大部分农民也都要尽力利用闲暇时间寻求额外收入,出卖劳动力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农忙季节,同样有可能出现劳动力闲置的情形,如劳动力多而土地少的农户,有较强牲畜力的农户,都有可能在农忙季节未结束时已经做完自己农田里的工作,而此时正是短工工资较高的时候,带耕畜和大农具打工工资更高,所以这两类经济地位悬殊的农民都有可能出卖劳动力。
自然条件的差异和作物种类的不同,也会造成一部分农民处于农忙而另一部分农民处于农闲的情形。如华中小麦比华北成熟得早,华北的小麦又比东北和西北成熟得早,豫鲁两省农民往往在麦收之后北上到河北打工收麦,河北的农民则在夏收后出张家口或山海关,到热河、绥远或东三省做工。在黄河流域,当时称这些季节性流动的农业工人为“麦客”。[59]不仅各省之间,即使在同一地区甚或同一村庄内,都可能出现这种情形。不同的土质、土地的不同肥沃程度、地下水位的高低、土地的不同位置、田地所处的小环境,对同一种作物的播种期、生长期和成熟期都会产生影响,使其在时间上不完全一致。至于不同作物对劳动力的需求在季节上不一致更是不言而喻。种植不同的农作物,使农忙时期交错开来,以便尽可能均衡使用劳动力,本来就是近代农民经常采用的减少农业劳动力季节性闲置的一个方法。但是,选择农作物种类受多种因素限制,不是所有农户都可以通过作物种类多样化来消化闲置劳动力,所以即使在农忙季节,仍会有相当数量可供出卖的劳动力。
最后,人口对土地的压力也是劳动力过剩的一个重要原因。自清代中期起,人口上升很快,无地少地的农民日益增多,土地集中和农民的两极分化只是原因之一,人口压力也起着巨大作用,即使地权分配能够更为均匀,过剩劳动力仍会大量存在。
在地权分配不均和人口压力的作用下,加以市场上对农业雇佣劳动的需求,近代农村出现了一个雇农阶层。
在清前期史料中,有关农业雇工的记载颇多,但很少涉及雇农的家庭经济状况,加以缺乏各类农户的统计,所以很难估计雇农阶层在农民中的比重。尽管如此,清代已存在这样一个阶层是可以肯定的。
清后期,目前仅有的雇农比重统计来自罗仑、景甦所著的《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该书对雇农的定义是“主要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据该书所记,清末(1897年前后)山东省41县191村农户中,雇农比重约为16.1%,比佃农比重高出2.2个百分点。[60]
民国成立后,有关农村经济的各种统计调查资料日多,但在雇农经济方面,问题也较多。首先,不少统计资料中没有雇农的数字,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有些雇农拥有少量土地,或其家庭租佃部分土地,故而未被计入自耕农或佃农,有些统计中甚至把有少量土地出租而主要靠佣工生活的农户计入地主项下。所以,对于根本没有雇农数字的统计资料,只能认为它们设计统计项目时未列此项,不能认为不存在雇农阶层。其次,在有雇农项目的调查统计中,雇农标准亦不一致。有些调查按户主的职业而定,户主为长工者即算雇农;有些只把全无土地的雇工算作雇农;有些把自己不经营土地而出卖劳动力的农户(包括无地户和有地而出租与人的农户)都算作雇农;还有一些调查不计雇农户数,而只计农业工人的人数及其在全体农业人口中的比重。
1927年国民党农民部在对全国农民状况做的估计中认为,全国农民中有3000万雇农,占农民人口的8.9%,这些雇农全无土地。[61]1933年,中山文化教育馆进行了全国农工雇佣习惯调查,这一调查的结果列为表15-5。
表15-5 三大区域雇农比重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引起农业雇佣劳动力需求的某些因素与形成劳动力供给的因素是一致的,如地权分配不均造成部分农户劳动力不足、部分农户劳动力过剩,此因素对供求双方所起的作用相同,由此形成的供给和需求可以互相满足。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使劳动力在一部分时间内集中,一部分时间内闲置,这一因素引起的劳动力供求关系是矛盾的,农忙时雇佣劳动供不应求,农闲时则供过于求。不过,由于前文所说的自然环境、气候、农作物生产方面的种种差异形成农忙季节内的忙闲交错,因此劳动力的供求之间尚存在一定的平衡关系。另外一些因素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则是单一的,或只引起需求,如经济作物的种植和乡村手工业的发展;或只增加供给,如日益密集的人口。
以上所述,只是从农业生产的角度讨论劳动力的供求,事实上影响劳动力市场供求的还有许多社会经济因素。1930年代初的一个调查,把农业工人供不应求的原因分为10类,并按其影响力的大小排列,占第一位的是农工当兵,第二位是农工出境,以下依次为地方匪患、农工改业、共产革命、地方粮价下降、人口减少、农工入民团、鸦片之害和其他。
对于各地农业工人供过于求的原因,上述调查列出了12类,依次为地少人多和天灾、出境者返境、谷贱、农村经济衰落、入境者众、兵匪灾害、捐税重、谷贵、城市工业衰落、手工艺衰落、其他。[62]
3.劳动力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
劳动力的交易场所——市场,有“人市”“工市”“工夫市”等名称,通常在这类市场上交易的只有短工和月工。凡设有集市的集镇上,劳动力市场像其他商品市场一样有自己的专门地段;在普通村庄里,劳动力市场常设在主要道路、村头麦场或寺庙门前。出卖劳动力的农民每天集中在劳动力市场上等待雇主雇佣。一般村庄中的劳动力市场通常只在清晨开市,至迟到中午便散去;较大集镇上的市场有时持续一整天,因为农忙季节农民雇短工虽以日计价,但并不都是每日雇佣一次,他们通常在找到合适的短工之后,就连续雇佣数日,直到本季的农业工作结束,所以可以在中午或下午与农工定约,第二天再上工。
大部分市场上短工工资由雇主与雇工双方协定。有时雇主喊出工作种类和工资价格,如无人应征,则增加工资,如应征者多,则选择身强力壮者雇佣;有时雇工喊出价格以求雇主。有时市场中第一笔交易成交后,后来的交易皆以此为标准。有些地方劳动力市场推定一家店铺,逐日登记市场上各种劳动力的价格,以供雇主参考。[63]有些市场上有中间人按当日劳动力供求状况评定工资,中间人常把当日工价写在纸上,标于市场中,如雇工认为工资过低或雇主认为工资过高,中间人可酌量增减。若双方俱不同意,则由中间人独断,双方均须遵守。中间人通常是村长、乡长、闾长、僧侣等在乡村社会生活中有一定地位之人,[64]有时也由村民或乡勇中选出,经地主们认可。[65]据中山文化教育馆1933年的调查,全国有劳动力市场的县中,约10.7%有这类中间人。[66]
劳动力市场的分布普遍而又不均衡,如据 1933年的统计,河北、山东两省80%以上的县有劳动力市场,而同时期全国平均 37%的县有劳动力市场。[67]不过,有劳动力市场的县未必村村都有市场,更不意味着劳动力必须上市交易。通常劳动力市场只设在集镇和较大的村庄,距市场较远或没有劳动力市场的地方,短工的雇佣方式有如下数种。一是雇主在本村或邻近村庄雇佣短工,同一村庄的农户,谁家有多少土地、多少劳力、农活完成得如何、何时有多余劳力出雇,互相都知道得很清楚。二是农业工人结伙游行于乡间道路上以待雇佣,或上门求雇,这样的农工多为外乡人,于农忙时或三五成群,或结成50—100人的大团伙,从一村到另一村寻找工作。若路上有劳动力市场,便停留在市场上待雇。有时需要雇工的农民在路上遇到这类工人,也会邀回家中工作。[68]这一类农民寻找工作的地方,有些为农事比自己家乡稍晚的地区,如前文所说的黄河流域;有些是因种植经济作物因而季节性劳力需求较多的地区。他们白天工作,夜晚睡在乡村旅店,当劳动力市场上供过于求时,他们往往只求雇主供给食宿便可做工,直至农忙完毕,方才各自返乡。[69]市场外短工雇佣的第三种方式是预定,多为农户在冬春季将粮食借给雇工,约定农忙时做工偿还。短工工资或为预定,或依时价,大致依据短工的供求关系而定。
上面所述都是短工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至于长工,一般并无专门的交易场所。长工的雇佣,或雇主与雇工直接商洽,或通过中人介绍,商定雇佣期限、工资和其他待遇。有些地方有在集市的茶馆中定约的习惯,但在上茶馆之前,双方往往已经有雇佣与受雇的意向,并非长工们待在茶馆待雇,雇主们到茶馆去挑选,所以这类茶馆还不能视为劳动力市场。
有人认为,近代中国农村要素市场的运行处于种种约束下,作为农业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雇佣关系中讲究私人关系和中间人,从而限制了劳动力市场的空间范围。[70]从本章的论述可以看出,在近代,短工市场发展得相当充分,短工的雇佣关系已经很少受到限制。虽然某些地方,短工交易中存在中间人,但既不普遍,更没有形成制度,只是一种习惯而已,其约束力也只发生在雇主与雇工对工资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当然,长工雇佣关系中还有较多的私人关系,劳动力市场相对发展不足,在空间上也还受到一定限制。但对于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来说,更重要的并不是长工的雇佣是否自由,而是短工阶级是否形成。如马克思所说,在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之前,必然会出现一个无产的、为货币而受人雇佣的短工阶级。[71]
过去的一些研究较多注意长工状况,似乎只有到长工完全没有人身隶属关系、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劳动力市场形成时,农业生产中才可能出现资本主义。之所以出现这种看法,是由于中国近代农村中,长工通常没有土地,是真正的无产者,而短工家庭或多或少会有一点土地。这种观点强调了“无产”,却忘记了“为货币而受人雇佣的短工阶级”这几个字。前文谈到,农业生产周期与劳动时间之间存在差距和气候原因会造成对农业劳动力强烈的季节性需求,使农业劳动的投入极不均衡。这种情形不但中国如此,世界各地也是大同小异,资本主义生产要求生产要素得到最充分的利用,以追求最大的利润,所以必须有一个能够随时雇佣又随时解雇的短工阶级。至于短工拥有少量土地,没有达到纯粹的无产境界,对资本主义能否产生并不是十分重要的事情。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工业工人在农村中拥有少量土地也并不是十分罕见的现象,更遑论农业工人。当然,尽管如此,还不能够说近代中国农业中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我们可以说,至少在劳动力市场方面,阻碍农业资本主义关系产生的因素已经基本不存在。
* * *
[1] 本章由史建云撰写。
[2] 据罗仑、景甦《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齐鲁书社,1985)第162—176页表格计算。原表题为“山东42县191村阶级构成一览表”,表内实际列出41县191村的数字。
[3] 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第262页。
[4] 同治《黄县志》卷3。
[5] 《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23页表注,《全国经济委员会报告汇编》(10),1937。
[6] 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304—305页。
[7] 《河北省省政统计概要》(1928年),“河北省各县田租额数统计表”,京华印书局,1930。
[8] 李宗黄:《考察江宁邹平青岛定县纪实》,正中书局,1935,第171页。
[9] 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社会科学杂志》第7卷第1期,1936年,第28页。
[10] 《河南统计月报》第1卷第12期,1935年。
[11] 实业部国际贸易局编《中国实业志·山东省)(乙),宗青图书出版公司,1934,第40页。
[12] 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309页。
[13]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正中书局,1946,第88页。
[14] 《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79页。
[15] 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河南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第89—90页。
[16] 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1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第2页。
[17] 罗仑、景甦:《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65—69、98—102、110页。
[18] 罗仑、景甦:《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104页。
[19] 罗仑、景甦:《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116—117页附表。
[20] 栖霞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牟墨林地主庄园》,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
[21]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260—263页。
[22] 参见《中国农村》第 1卷第3期,1934年;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四川民族出版社,1991,第113页;民国《任县志》卷1,华新印刷局,1915;光绪《威县乡土志》《平山县乡土志》;天津市档案馆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第920—972页;等等。
[23] 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商务印书馆,1936,第6—7、16—17页。
[24] 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3、142页。
[25] 胶济铁路管理局编印《胶济铁路经济调查报告》分编,1936。
[26] 徐新吾:《江南土布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第242—244页。
[27] 张世文:《定县乡村工业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5。
[28] 民国《三河县新志》卷15,中华印书局,1935。
[29] 从翰香:《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第392—394页。
[30] 貊菱、李召南:《南阳之丝绸》,河南农工银行经济调查室刊印,第4—5页。
[31] 史建云:《乡村工业在近世中国乡村经济中的历史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32] 张世文:《定县乡村工业调查》,第152—156页。
[33] 从翰香:《近代冀鲁豫乡村》,第430页。
[34] 史建云:《乡村工业在近世中国乡村经济中的历史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35] 史建云:《乡村工业在近世中国乡村经济中的历史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36] 从翰香:《近代冀鲁豫乡村》,第414页。
[37] 史建云:《乡村工业在近世中国乡村经济中的历史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38] 据河北省政府秘书处编印《民国二十年河北省统计年鉴》“各县家庭工业调查表”“各县大宗产品产销统计表”,河北省实业厅编印《河北省实业统计》“农业分类统计表”计算。
[39] 据《胶济铁路经济调查报告》总编、分编计算。
[40] 林百举:《近代南通土布史》,南京大学学报编辑部内部本,1984,第243—253页。
[41] 徐新吾:《江南土布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第473—474页。
[42] 《直隶实业杂志》第7期,1912年。
[43] 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中华书局,1962,第377页;第3卷,第154—155、180页。
[44] 《河北月刊》第3卷第8期,1935年。
[45] 《解放日报》1946年5月24日。
[46] 河北大学地方史研究室、政协高阳县委员会编著《高阳织布业简史》(《河北文史资料》第19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第39页。
[47] 李景汉等:《定县经济调查一部分报告书》,河北省县政建设研究院,1935,第17—64、131—133页。
[48] 甘汝来:《请酌定家礼颁行疏》,《皇朝经世文编》卷24。
[49] 钱泳:《履园丛话》卷7。
[50] 道光《蒲溪小志》卷1。
[51] 如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第109—110页;姜守鹏《明清北方市场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第194页。
[52] 《光绪会典事例》卷755。
[53] 姜守鹏:《明清北方市场研究》,第194页。
[54] 罗仑、景甦:《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65—68、98—102页。
[55] 中国農村調査刊行会編『中国農村慣行調査』第6巻、岩波書店、1952、406—420頁。
[56] 『中国農村慣行調査』第2巻、191—192頁。
[57] 光绪《山东通志》卷83《杂税》。
[58]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第1册,中华书局,1983,第399页。
[59]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1卷第1期,1934年,第363—364页。
[60] 据罗仑、景甦《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162—176页表格计算。
[61]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人民出版社,1983,第1—4页。
[62]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1卷第2期,1934年,第759页。
[63]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1卷第1期,1934年,第333页。
[64]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1卷第1期,1934年,第333页。
[65] 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三联书店,1957,第263页。
[66]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1卷第1期,1934年,第333页。
[67]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1卷第1期,1934年,第333页。
[68] 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262—263页。
[69] 千家驹编《中国农村经济论文集》,中华书局,1936,第529—530页。
[70] 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危机及出路》,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第 152 页。
[7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5,第9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