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乡土权威:士绅的地位与角色
社会是一个永远运动着的复杂的人与人的结合体,它以某种不可推拒的力量,使每个人都在这一特定的结合体中定位,获得属于个人其实最终也属于社会的尊卑有等、贵贱有别、贫富有差的社会位置。清代仍然是一个以等级或等第为梯阶的社会结构模式。“所谓等级,是指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中一定的社会集团,这些集团由国家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规定其成员享有某种权利,承担某种义务以及加入或排除于该集团的条件。”[2]法权身份基本相同的同一等级成员,因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情况所形成的差别,又分为不同的等第。作为具有封建法典所认可的特殊身份的绅士集团,在清代整个社会结构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
“四民之首”
“绅士为四民之首,为乡民所仰望。”[3]这是一位身居二品的巡抚大员张贴在显要处的布告的内容。如果说严格的身份等级结构是封建社会中人们社会关系地位的法律表现,那么“四民”之分就是它的社会表现。“士农工商”的四民划分及其社会地位的确认,是在社会行业(也是社会分工)意义上封建等级身份的表现。因而,这一有序的社会结构,就成为整个封建社会秩序赖以稳定的基础。在传统的“士农工商”结构中,蕴含着两大社会内容:一是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二是社会分工的时代特征。但是,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又是伴随着分工的发展而形成的。职业的划分是社会分工的直接表现,而社会分工又是阶级或阶层形成的前提。“士农工商”结构体系也就从根本上突出并保障着绅士们独特的社会地位,使之稳定地居于“四民之首”,并成为“一乡之领袖”。[4]因而,在“士农工商”结构中,既展示着历史时代社会分工的基本特征,又浸透着等级地位的封建法权精神,也凝聚着封建社会文化的价值取向,形成为一个“假以礼貌,使有别于齐民”的绅士阶层:“绅士们有一派绅士风度来表明他们的身份——长袍,长指甲,能诗善赋,有欣赏艺术的闲情逸致,彬彬有礼。”[5]在社会生活中,绅士们的特权地位常常以各种外显的礼仪而区别于平民,如在拜见地方官时,可免除一切平民所需要的限制与礼节。平民对地方官必须称大老爷,同时也必须称“没有官衔的绅士即举人、贡生、生员、监生等为老爷。”[6]平民一旦取得生员身份,即可出入乘肩舆,受人尊重,成为“四民之首”。
封建王朝也从法典上保障着绅士的独特的社会地位。不仅绅士们享有赋税和徭役的优免权,“至于一切杂色差徭,则绅衿例应优免”,[7]而且,徭役的优免权还可余泽其家族成员。[8]严格说来,田赋作为封建王朝的财政基础,绅士并不享有优免权。但是,在等级身份的庇护下,绅士们常常以拖欠或转嫁于平民的手段,少纳或不纳田赋,享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外特权”。此外,在法律方面,绅士享有特别保障权。封建制度通过律例、谕旨、成例所规定的刑罚、法律程序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突出了绅士阶层的地位。绅士犯罪,一般不会上刑,如果所犯罪行很重而必须惩治,则首先要革去其绅士身份,然后才能加以治罪。身份较高的绅士姑且勿论,即使是举贡功名,知县也无权随意判处并革去其身份。对绅士的处置,必须按照严格的特定程序,否则地方官就可能因其擅权而被参劾。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正是中国封建社会不平等的本质特征:“生员犯小事者,府州县行教官责惩。犯大事者,申学黜革,然后定罪。如地方官擅责生员,该学政纠参……生员关系取士大典,若有司视同齐民挞责,殊非恤士之意。今后如果犯事情重,地方官先报学政。俟黜革后,治以应得之罪。”[9]在身份社会里,任何昭示尊贵等级的身份,都具有该社会制度所给定的经济、政治、法律的特权,也只有因此,拥有身份的人才能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拥有特别的地位和权势。“是以一游黉序,即为地方官长所敬礼,乡党绅士所钦重,即平民且不敢抗衡,厮役隶人无论矣……故一登科甲,便列缙绅,令人有不敢犯之意,非但因其地位使然,其品望有足重也。”[10]身份等级的差别必然包含着严酷的法律不平等的内容,而法律的不平等又必然要社会化为身份的差别。
绅士居于“四民之首”的社会依据及其文化根据是什么?清代著名的经世学者包世臣有一段并不触及其根本的文字:“夫无农则不食,无工则无用,无商则不给,三者缺一,则人莫能生也。至于士,若介介无能为人生轻重者,而位首四民。则以生财者农,而劝之者士,备器用者工,给有无者商,而通之者士也。然则修法以劝农,使国富而主德,抑先求士而已。”[11]有时学者们的闪烁其词或条分缕析,远不及平常的社会生活事实能够直白地表达出社会现象的本质内容。社会历史的真理往往就宣露于简单的社会事实之中:“乾隆元年,福建发生一起吏卒辱骂举人的案件,判处中把举人比照六品以下长官对待。”[12]严格说来,官僚作为国家机构的代表属于政治范畴,绅士作为统治阶级及其社会基础,则属于社会范畴。清朝在执法中将绅士的地位及特权比照官僚对待,无异揭示了一个封建社会普遍的原则:官本位是人们社会地位确认的基本根据。无论封建王朝在改朔移姓的“六道轮回”中怎样频繁地兴衰枯荣,但封建传统文化在扬弃汲取中却始终展示出一个不可动摇的历史趋向:高扬士的地位而贬黜商的价值。四民的划分及其“士首商末”社会地位确立的根本标准,就是“士能明先王之道,佐人君治天下”。[13]一言以蔽之,乃因“士能应试为官故也”。[14]科举制度下,绅士的身份具有双重性质,即“士”,读书的功名者;“仕”,为官或准备为官者。士为四民之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绅士是整个封建官僚或国家机器的社会基础。科举制度以其具有外显标志和社会文化内容的“功名”身份,把绅士同官僚紧密结合在一起。
相对于社会大众的平民而言,绅士阶层确是“精选”出来的人数有限的社会集团。“州县最多有生监三、四百人。”[15]绅士的地位来源于人数极为有限的功名身份,而功名越高,其人数越少,“士少则贵”,[16]而最终归结为入仕做官。但无论是官僚,还是功名,其地位高下或尊卑贵贱,都以其等级为标志。由于在封建等级结构中,皇帝属于“超等级”的顶点,因而,人们的社会地位及其等级的差别便呈现着唯一的趋向:越靠近皇权,其地位越高,其身份越尊贵。在“皇冕”灵光照视下的独特地位,不正是从某种意义上集中体现了中国古老文明和封建文化的深层意蕴么?
社会角色
绅士这一具有等级性的社会阶层的形成,是封建社会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功名、顶戴等名器,是封建法典所认定的特定社会地位的标识,也是借以维系封建纲常秩序的工具。法定的社会地位是确定不移的,而现实的社会角色却因其动态的变化而具有极度的丰富性。社会上的每一种身份和地位,都有一套被期待的行为模式、义务和特权;这种社会期待受一定文化背景的影响,并作为社会规范的具体内容,为特定身份和地位的人确定了具体的行为界限——这就是“社会角色”。仅从规范要求而言,地位与角色应该是一致的;二者在生活中的区别则又是简单而清晰的:你所占据的是地位,但所扮演的是角色。因此,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于“四民之首”的绅士,王朝当然不只是给予特权和地位,而且还从社会秩序稳定的最高目标出发,提出必要的规范要求。统治者所期待的绅士的角色,是既不干预公事,把持官府,又能“上可以济国家法令之所不及,下可以辅官长思虑之所未周”。[17]但是,即令是钦定的皇家卧碑,在历史时光的剥蚀下,也会失去开初的威严而形同具文。他们不仅往往干预公事,甚至在一些地区发展为同封建官府相抵牾的势力。绅士作为一个居于地方领袖地位和享有特权的社会集团,在维系正常社会秩序的官、绅、民三种力量中,灵活地也是谨慎地逐步突破法定的限制,使自身所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也更为多样。一般说来,绅士从事的地方社会活动主要有三大项(地方学务、地方公产和地方公务)。封建官府办理地方事务,只能借助于绅士的力量。因而,“凡地方公事,大都由绅士处理……绅士之可否,即为地方事业之兴废”。[18]
在封建社会结构中的官、绅、民三种社会力量中,绅士是官、民发生联系的中介。绅士并不像官员那样拥有钦命的权力,却拥有基层社会赋予的“天然”权威;以社会权力在社区实践中的功能而言,“盖官有更替,不如绅士之居处常亲。官有隔阂,不如绅士之见闻切近”。[19]在正式的权力体系中,皇权保障着权力拥有者和实际行使者的一致,在实际生活中,权力拥有者和行使者常常发生分离,皇权却不能直接深入到乡村社区。一个属于朝廷命官的知县,要顺利地完成属下的各项公务,唯一的依靠力量就是绅士。面对幅员广阔而又相互隔绝的乡村社会,只有借助绅士阶层这一非正式权力力量,皇权的统治才能延伸到社会底层。尤其在晚清,由于中央集权的弱化,各级官府行政权威锐减,绅士们几乎控制了地方事务的主要方面。“至今各省虽以官治为主,而地方公事无不酌派绅士襄办……”[20]对于关切地方利弊的大事,权非操诸绅士,其事断不可举。结果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官不过为绅监印而已。”[21]
皇权是神圣的,却不是万能的。在皇权羽翼下生长起来的绅士阶层,既是皇权向基层社区延伸的中介,也是皇权力量在民间实施的阻隔。这似乎表明,绅士阶层所拥有的不容怀疑的“权威”,有着更为广厚和深刻的社会文化根基,而不仅仅依存于“皇权”本身。
乡土权威
就权力的本质属性而言,封建专制政权不会容忍任何无视其权威的社会力量的发展。为了防阻明季绅士力量坐大现象的重演,也为了摧抑士大夫的民族意识,清王朝以凌厉寒峻之势挫削绅士的力量。“清之所异于明者,在摧挫士气,抑制绅权。”因而,对于地方绅士的严厉惩治,是清王朝入主中原后的基本政治手段。1652年清廷由礼部颁天下学校卧碑,以规范绅士的行为;1660年由礼部严饬学臣约束士子,不得妄立社名,纠众盟会,违者严加治罪。朝廷的严厉措施,确使“各地帖伏,无复明代绅士嚣张之势矣”。[22]然而,这也只是削减绅士力量于一时,而未能从根本上弱化绅士对地方社会控制的能力。咸同以后,地方绅士的权势已日见扩张:“近来绅士往往不安本分,动辄干预地方公事,甚至借端挟持官长,以遂其假公济私之计,于风俗人心大有关系,亟应认真查究以挽浇风。”[23]
终究,在社会生活的最广阔范围内,在千年如斯的基层社区内,离开绅士的社会权威力量,皇权也只有象征的意义。代表皇权执行政务的官府,谨慎而又有分寸地“礼遇”绅士,求得官权与绅权的合作共治。“各省州县之待所辖绅士,假以礼貌,使有别于齐民。”[24]通常情况下,“地方官到任以后的第一件事,是拜访绅士,联欢绅士,要求地方绅士的支持。”否则,“地方官往往被绅士们合伙告掉,或者经由同乡京官用弹劾的方式把他罢免或调职。”[25]县官到任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号房探明“地方大绅士生日号行,均要写明,贴于办公之处”。因为“绅士为一方领袖,官之毁誉,多以若辈为转移”。[26]如果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皇权一统权威的法定依据,那么“天高皇帝远”则是对绅权地方权威的社会认可。在以“士农工商”简单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农耕社会里,技术知识及其进步是微不足道的。社会秩序的维系和延续依赖于“伦理知识”。因此,无论社会怎样的动荡变乱,无论王朝如何的起落兴废,维系封建社会文明的纲常伦理中心却不曾变更。然而,居于这个社会文明中心位置的却恰恰是绅士阶层。
在传统农耕社会里,绅士阶层是唯一享有教育和文化特权的社会集团。如何使一个幅员广大而又彼此隔绝的传统社会在统一的儒学教化下,获得“整合”,使基层社会及百姓不致“离轨”,是任何一个封建王朝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清王朝所面临的思想意识统治任务艰巨而繁复,每半月一次的“宣讲由十六条政治—道德准则组成的‘圣谕’的目的,是向百姓灌输官方思想。”[27]然而,这一带有“宗教”形式却毫无宗教内容或宗教情感的活动仅仅依靠地方官就根本无法实行。地方绅士事实上承担着宣讲圣谕的职责。“十六条圣谕”以“重人伦”“重农桑”“端士习”“厚风俗”为主旨,成为农耕时代浸透着浓郁的东方伦理道德色彩的行为规范。它的内容是一个古老民族文化在那个生存方式中的基本需求:“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弥盗贼,解仇愤以重身命。”[28]重要的是,反复向村民百姓宣讲这一规范的是绅士。
绅士拥有文化,拥有知识,成为农耕时代一个文明得以延续发展、社会秩序得以稳定的重要角色。等级制度和农耕社会的生存方式,排斥着农民享有受教育和拥有文化的权利,也因此而处于被治者的地位。在一个“礼法”社会中,只有“知书”才能“识礼”,也才配“识礼”。对于文化和教育的占有,使得绅士集教化、伦理、法规、祭祀、宗族等一切社会职责与权力为一体,成为乡土社会的实际权威。在农耕社会“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而又远离文化知识的农民宽厚的肩膀上,顶立起一个乡土社会的领袖集团——绅士阶层。“我们的帝国是由几百万个农村聚合而成的社会。数以千万计的农民不能读书识字,全赖乎士绅的领导,村长里长的督促,他们才会按照规定纳税服役。”[29]绅士的权势来源于一个文明或时代的根本需求,它以一个社会权威的姿态矗立在厚实的农耕社会的根基之上。同权力直接源于“皇权”的赐予的官僚不同,他们只对皇权负责,而绅士却还肩负着社区的利益。因而,“民之信官,不若信士”,是无论皇权还是官府,都难以改变的社会现实。作为一种社会权威力量,绅士在社区中的领袖地位很难被皇权轻易地剥夺,尽管在极端冲突的时期皇权可以凭借兵威大规模地摧抑绅士的力量。但社会生活的正常组织,社会秩序的正常维系,又只能依恃于绅士的力量。因此,不论是皇帝继退引起的朝政风波,还是王朝易代的江山更色,都很难从根本上触动绅士阶层在乡土社会中的地位。即使在清替代明朝的既杀戮人身又蹂躏人心的异族统治过程中,清王朝也只能适度地扑杀明朝的遗绅,而不能从根本上削弱地方士绅的权势。农耕文明土壤里扎根生长着的士绅力量仍然顽强地抵制着“皇权”对基层社区的渗透,保持着自身的领袖地位。
任何一个王朝只能拥有一时之天下,而不能拥有整个文明。文明或体现文明生存方式的根本需求,将超越王朝或皇权的直接利益,而属于一个特定的历史时代。一个文明体系的生存和发展遵循着自身运行的必然节律。
二 从保甲到团练:晚清士绅地位的变动
社会控制系统中,控制主体和控制对象的不同,无疑标志着其社会地位的根本差别。在清代社会控制机制的历史演进过程中,绅士阶层却由清初的控制对象发展为近代的控制主体。因而,充分揭示这一历史变动过程,便是我们认识封建社会结构和近代绅士阶层的一个饶有兴味的课题。
士绅与保甲制
清朝的正式官吏还不足3万名(2万名文官,7000名武官)。其中直接治民理事的“亲民之官”还不足2000名。如何仅靠这几万名封建官吏对高度分散聚居的数亿百姓构成的社会生活实施有效的统治,确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在乡村社会中真正对民众的生活产生作用的社会控制系统,是远比官吏制度更为复杂也更为多样的社会控制形式。清王朝极力推行的基层社会控制组织当首推保甲制。
保甲制的源头可追溯到商鞅在秦所推行的新法——什伍连坐法。此后,封建社会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了保甲制度,时至宋代它已形成以保、大保、都保三级分层的连坐“伍保法”,以株连的方式强制地使平民百姓之间实施横向的水平监视,以达到有效的社会控制。清承明制,在顺治元年(1644)就开始推行保甲制度,“凡保甲之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30]保甲制度通过株连互保责任连带的组织系统,力求达到“是以能制一人,以制千百人……能使一家以致治于千百家……制一人足以制一家,制一家亦足以制一乡一邑”的目的。[31]因而,清王朝着力于保甲制度的组织结构建设,严格按照牌、甲、保的十进制单位统一编排,使之成为基本整齐划一的社会控制组织。
在推行保甲制不久,顺治三年清政府又在基层社会实行里甲制,成为乡村社会控制的又一组织形式。里甲制是“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里长十人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32]不过,从功能上看,清代推行的保甲制与里甲制具有明确的分工,“保甲的目的就是监督和控制乡村居民,帝国政府把它作为不受乡村社会力量影响的完全独立的制度。”[33]而里甲则主要执行“防丁口之脱漏,保赋役之平均”的任务。[34]因此,清初并行于乡村社会的保甲制和里甲制,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控制组织。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1)在法律地位上,保甲归属于刑律,而里甲则归属于户律。(2)在社会功能上,保甲承担治安、稽察的警防任务,里甲则承担征收赋税、催办钱粮等行政公务。(3)在组织结构上,保甲之甲由10牌组成,里甲之甲由10户组成。作为赋税系统的里甲的户是实体单位,甲却不是真正的实体单位;而保甲之甲却是防警连保的真正的基本单位。(4)在组织层次上,保甲系统分为三个层次,里甲系统分为两个层次,如表19-1。
表19-1 保甲和里甲系统的组织层次
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后,人丁编审失去了实际意义,里甲的职能被弱化。嘉庆四年(1799),里保合一的趋向已十分明显,在有关的官方文牍中,已把乡正、里长纳入了保甲系统。因而,乾嘉以后,保甲、里甲实际已合而为一,保甲的功能也不再局限于“弥盗安良”,而将“一切户婚田土,催粮拘犯之事”纳入自已的控制范围。[35]那么,在清王朝精心建造的保甲控制系统中,具有封建身份的绅士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清王朝的真正目的在于利用这一制度,平衡或制约高度分散聚居的乡土社会中任何一种社会力量的独立性发展。因此,自始至终在王朝明令颁布的保甲规制中,都试图把绅士作为社会控制的对象,而不是听任其成为社会控制的主体。“绅衿之家一体编次,听保甲长稽查,如不入编次者,照脱户律治罪。”[36]为了保障皇权对乡土社会的渗透,削减绅士阶层的控制力量,清王朝“曾反复尝试过将民众的所有阶层纳入这一制度,包括地方绅士,他们也要和平民一道登记。可是,各级十进制单位的首领们却是平民。这一制度的一个特征显然是企图提供一种平衡力量,以制约绅士在地方社会中早已存在的重要影响。”[37]然而,以一个平民身份的甲长或保长,又如何能有效地履行控制居于“四民之首”的绅士阶层的超重的社会职责呢?保甲制推行伊始,就受到了绅士阶层强有力的抵制。“大量的事实表明,绅士们阻碍了保甲制度的实施,并拒绝提供登录他们及其家属等情况……以至于保甲制在中国南部地区的实施中,无疑地失败了。”[38]在反复而又艰难的尝试中,清王朝将绅士阶层置于保甲控制之下的企图终难实现。地方官迫于绅士们的强大压力,也不能不承认他们具有超越保甲控制的事实,“十家保正长俱选自庶民,不及青衿衙役。……其乡绅举贡监文武生员在本甲居住者,不必编于十家之内…… 惟将一户系某乡绅举贡监衿,开明姓讳、籍贯、官职,附编本甲十家之后。”[39]
事实上,绅士们凭借封建社会所赋予的等级、功名身份,抵制等若“贱役”的保甲长的控制,并非难事。咸丰年间一位知县刘玉如似乎洞悉到了这一问题的症结,提出应该提高保甲长的身份,给以顶戴:“本朝军功品级从事戎行者,随时以示鼓励不少。……可否援照此例,酌为变通,于举充保正甲长时详请分别给予顶戴……”[40]不过,这位书生出身的知县却未能意识到,由一个文明长久孕育出的等级身份结构,并不会因一时的微议而有所更张。不久,这位知县的上司就对此请求作了不容置疑的批示:“慎选保正甲长给予顶戴,前人亦曾有论及之者。然其实保正甲长应差当役,乡党自好之士必不肯为,虽给以顶戴之荣犹将逊谢不顾,其乐于承充者,保无倚势横行乡里,谓给以顶戴遂能使殚心为公,诚实可倚,恐亦不可得之数也……该令所禀详情……应毋庸议。”[41]无论如何,绅士们拥有的文化教养和在家族社会中的地位,绝不是一个非权力化的社会控制系统所能动摇的。清王朝统治者的悲剧在于,一旦把绅士置于保甲控制之下,这种蠢笨必然会泯灭绅士与庶民之间的根本性差别,而这种差别又是在更深层次上支撑着封建社会的统治机制。
士绅与乡社、宗族
即使没有绅士阶层的有意抵制,单一的保甲制度也不能渗透到农耕时代的乡村社会中去。中国乡村社会呈现着高度分散聚居和闭守隔绝的状况,许多地区乡村的自然单位甚小,根本无法按照十进制的保甲系统统一地“整合”起来。面对“散居之户不成村镇者,难以历举”[42]的现实,清王朝一意推行的保甲制度在高度分散的乡村社会中,事实上很难步调一致地贯彻下去。这不能不导致保甲制度在一些地区类同虚设,“甚至户绝则本甲受其困,甲绝则本里被其殃”。[43]因此,甲村不合,人村分离的情况多有存在。在复杂多样的乡村社会实际的制约下,任何政权作用下的控制系统,都只能在变通甚至变易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施。所以,真正在乡村中发生作用的组织系统呈多样性特点,其名称、规制、职能、分布状况绝不会如章程拟定的保甲制度那样规范齐整。“没有任何东西比保甲制的准军事准则更能清楚地说明规范和记述实际的这两者之间的差距:分层次的十进位制编制机构并不反映中国社会中任何实际存在的可用数字表示的区划,而是在划分并控制社会的尝试中强加给中国社会的。”[44]因而,在乡村社会生活中,社会控制组织并不依赖于单一的保甲制,官方刻意推行的保甲制未必比依存于乡村民俗、世情、宗教、血缘、习惯诸因素基础上形成的民间控制系统更有活力,更为有效。这些多样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有乡约、宗族、乡社等。
宗族制度在清代已发展为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同姓聚落体的主要控制形式。乡村社会中的农民大都是聚族而居,曾任江西巡抚的陈宏谋说:“直省中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皆有祠。”[45]宗族组织是乡村社会群体中的重要部分,它所拥有的强固的内部凝聚力,是其他社会群体所无法比拟的,而且宗族组织的民众化在清代是较为普遍的。中国农村社会中随处可见的单姓或主姓村落,就极为典型地展露了“聚族而居”的社会文化特征。然而,控制宗族成员的却是族长或族正而不是保甲长。族长拥有的权力远比保甲长的权力要宽泛得多,他不仅主持宗族祭祀和掌管族众的日常生活,而且还是族众的法律仲裁者。“民有争执之事,先经本系族正、房长暨村正与村之贤德者平之”。[46]宗族群体有着属于自身特征的社会控制系统,对此,保甲控制力量的渗透是极为困难的。清政府也只能借助于宗族本身的力量而不是保甲制度,来实现社会控制。道咸之际,朝廷也明确规定:“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47]赋予族权以一定的政权性质。
“乡约”也是乡村社会控制的一种形式。由乡约法所聚合起来的社会群体,是一种强调传统伦理的地缘性互助组织,以“原始民主”形式来规范、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乡约这种民间控制组织,起源于宋代,其主旨是:“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有善则书于籍,有过若违约者亦书之,三犯而行罚,不悛者绝之。”[48]清朝统治者也很注重“乡约”的控制作用,屡颁“圣谕”推广于乡村社会。1679年官方正式刊发《乡约全书》后,乡约组织便具有了官方教化训俗的职能。直至民国初年,在乡村社会中仍存留着乡约制度的社会控制形式,如山西乡村的《公议禁约》《息讼会条文》《村话》等,均是乡约形式的社会控制。
社,或曰乡社,也是一种社会控制组织。追溯社的历史渊源,至少在隋唐之际已经形成了二十五家一社的定制。实际上,社是原始的以祭祀社稷神为仪式的社群单位的不断发展。此后,社在稳定的祭祀职能中又融入了更多的社会职能,成为农业事务的准官方机构,至少在元代已是如此。清代的社,在乡村中是另一种社会组织的划分单位,如“一社分为十甲”。[49]有些地区的社事实上成为乡村社会综合性控制组织,如山西:“晋俗每一村为一社,若一村有二三公庙,则一村有二三社(表明其以祭祀社稷神为中心而形成的社群的特征)。社各有长,村民悉听指挥,因令即以社长为约长,仿古人连村置鼓之法,令其鸣锣相闻,平日则自我清匪,闻警则互相救援……详定条规,不令造册点名,以免吏胥滋扰。”[50]清末,随着保甲制度的废弃,社的作用日见重要:“自咸丰、同治以来,地方多事,举凡办防集捐,供支兵差,清理奸宄诸事,各牧令又无不借乡社之力。”[51]
然而,与保甲系统相反,在宗族、乡约、乡社系统中,士绅阶层处于绝对控制主体的地位。尽管乡社首领的产生途径不一,“有一年一易者,有数年一易者,有轮流充当者,有由地方官札谕派委者,而以公众推举者为多。”但居于其社首者的身份却集中于绅士阶层:“所遴用者,或为生员,或为职衔军功人员,或为平民”,[52]并且以有功名身份者为先。至于宗族系统的族长地位,更是突出了绅士阶层的地位。“族长以贵贵为主,先进士,次举贡生监,贵同则长长,长同则序齿。无贵者或长长,或贤贤。族约以贤贤为主,皆由合族公举。”[53]在宗族系统中,凡有进士、举人和品官身份的族人,分到的胙肉比祠堂主事人员还要多,他们在族内享有崇高的地位,甚至族田、宗祠也大都由有功名的绅士掌管着。依存于官方政权的保甲制度,事实上根本达不到控制地方绅士的目的,而绅士阶层却在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中,既确保了自身的主体地位,又削弱了保甲制的实际作用。
团练与士绅
咸丰三年(1853),在社会秩序空前失控的严峻形势下,面对社会控制系统的衰败现实,清王朝不得不采取社会动员的手段,借助于团练民众的方式,达到社会秩序再“整合”的目的。太平天国战争对社会秩序和清王朝的有力冲击,成为团练普遍兴起的历史契机。面对狂飙突起的农民起义军,清王朝早已溃烂的政治机制,已难以提供军事供给方面的保障。“兴师十万,日费万金,军兴四年,所用不下二千万……夫以西北之兵而救东南,远者数千里,动经数旬月,兵未至而贼先去,贼未见而币已竭矣。”[54]单凭正式的国家机器来摧挫太平军咄咄逼人的锋芒,并从根本上归复社会秩序的稳定,无疑是朽木待春的奢望。
清王朝所面临的危机是深刻的,也是全面的:“若河南、江西、安徽等省,门户尤多。地广而防不足,防多而兵不足,兵增而饷不足,此三者今之大患也。”[55]正是在“防不足”“兵不足”“饷不足”的百般无奈中,清王朝才“诏令各省兴办团练,以缙绅主之”。[56]由此,团练才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控制组织遍及全国基层社会之中。不过,单从组织形式及其地域性特征来看,团练的“组织规模与官僚政治的区划如保甲、里甲的组织规模相对应,在某些情况下导致行政的和自然的协助单位的混淆和逐渐融合”。[57]但是,其差异和特征却显然不同:(1)保甲重在清理户口,防范盗、奸;团练重在防御、抵制暴力侵袭。(2)保甲具法律性,行于全国,属于官僚政治的行政体系;团练具自发性,多由地方绅士主持,并未在全国强制推行,属于社会自助。(3)保甲之法“贵分”,通过分而形成连坐的“互保”;团练“贵合”,通过“合团”而动员村社形成抵御外敌的“合力”。(4)保甲控制权操诸中央,以牵制绅权;团练之权则操诸绅士,以制衡保甲。
从保甲到团练的根本性变化,实质上表现为绅士阶层在控制体系中的地位的变化。在保甲组织中,“保甲长多非绅士,此乃清廷政策,欲藉保甲长之权力以压制绅权,免得士绅在地方上权势过大”。[58]但团练却完全是绅士所控制的组织,“与保甲形成对照,团练承认并且依赖绅士领导,这一事实表明了中国农村中官僚政治潜在的虚弱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形式相对的强大”。[59]
团练作为地方性区域社会组织,始终是地方名流——绅士一展权威的中心所在。首先,绅士居于团练组织的实际领导地位。尽管清王朝试图由官府总揽团练大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确认绅士担任团练领袖的必要性。“办理团练在乎地方官实力奉行,尤在乎公正绅士认真办理。盖官有更替,不如绅之居处常亲,官有隔阂,不如绅之见闻切近,故绅士之贤否关乎团练之得失甚钜……”[60]因此,具有一定的功名身份也因而具有社会权威力量的绅士,最终成为团练组织中不容置换的领袖力量。
其次,绅士也是团练经济力量的支撑者和组织者。团练不像保甲那样,“可以最小的花费办理”。它所拥有的地方武装性质,既需要武器装备和防卫设施,又需要团勇训练的供养,因而,经济来源对于团练组织是至关重要的。在乡土社会中,“富者出钱,贫者出力”的社会动员原则,既决定了绅士在筹集资金中的号召力,又决定了绅士在捐资中的职责。“由于个人财富和传统的氏族财源相对来说不易扩充,地方防御组织的领导转向更丰足和更深层的供养血脉:几乎是村社的全部农业和商业财富。”这促使由绅士控制的团练向地方捐税中渗透。因而,各地普遍实行按土地面积估算也按收成估算的特种税,来供给团练的必要支出。当然,与政府所掌管的财政系统不同,这种捐税由团练自己控制,“由绅士而不是由衙门胥吏或衙役管理。”[61]这种独立的财政由绅士控制,知县几乎不能检查有影响的绅士通过团练局所操纵的收入和开销。
团练的崛起不仅意味着清王朝基层控制机制的转变,而且是以绅士阶层为代表的地方社会力量的增长及其对团练组织的根本控制,宣告了王朝以保甲扼控绅士企图的破灭。
士绅:控制主体地位的变动
“迨大难既作,各地方人士知官兵之不足恃,起而联团,捍御保卫桑梓者极众。”[62]社会需求本身推动着士绅阶层走上基层社会控制主体地位,成为驾驭地方武装——团练,从而也成为控制整个地方社会的中坚,尽管这一事实与清廷牵制地方士绅势力的一贯政策相抵牾。
团练只是一个历史的起点。它不仅确立了绅士在团练这一特定社会控制组织中的突出地位,而且也使绅士阶层摆脱了在保甲系统中的社会尴尬,从而成为近代时期基层社会控制的主体。团练崛起的深刻的历史影响并不局限于绅士在团练中的领导地位,而是引发了“保甲权力向名流的转移,以及随之而来的名流控制地方权力的增强”[63]的确切无疑的发展趋向。无论保甲的组织及其规制如何变迁,近代绅士已俨然成为凌驾于保甲之上的主体力量。“就保甲之法变通,设立守望卡房……其设卡事件不假书役,不由现充之保甲人等,专俾绅士富户经理,尽绝派累滋扰之弊。”[64]在19世纪末的陕西靖边县保甲组织中,士绅已纳入其领导主体之内,如表19-2。
表19-2 1899年靖边县保甲系统表
在清代保甲—团练—保甲的交错纠葛的社会易变中,历史以极其平静的方式述说着士绅阶层社会控制地位的惊人的变故。清王朝精心推行的保甲制度在近代已沦为士绅们的工具。1880年代武昌知府李有芬推行的保甲制度,同上述靖边县的情况相似,把保甲的一切权力明确地交付绅士掌握,只是在保甲的最低两级(牌和甲)保留了平民的地位,而在此之上(保)则由士绅领导,并设立了总揽全乡保甲系统的监管总绅。[65]结果,“保甲旁落到地方绅士之手的趋势,成了咸丰朝及以后农村中国的共同特征”。[66]
士绅在地方社会中所扮演的多种角色,使团练组织向着多方面综合职能方向发展,时至清末,团练已成为具有征税、地方治安、民兵征募等职能的行政机构。在广西,“绅士设(团)局,声威赫然,生杀之权,操之个人,地方官不敢过问,故人称团局为‘第一重衙门’”。[67]由团练而引发的近代农村社会组织的一系列变动,不论其变动形式与特征如何复杂多样,它的历史走向及其结局却是:士绅阶层成为基层社会控制的主体。
封建功名身份赋予士绅们的特殊社会地位,是封建王朝也是传统社会秩序的支柱。农耕文明使得绅士的功名与乡土社会扭结在一起,使士绅成为基层社区的代表。“历史的、经济的和血缘的瓜葛在他的自我形象中注进了强烈的地方主义。他故乡的县的繁荣和安全,以及比较无形的地方自傲的感情,是他成为地方人士这一角色的动力”。[68]
然而,近代士绅权势的上升是伴随着清朝中央控制权力的弱化进行的。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中央与地方(具体表现为官、绅、民三者关系)的均衡态势。这种均衡的破坏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也并不少见,但社会的运行终究会在既有的模式中重新建构起它的均衡态势。任何社会结构都有它自身发育的再生能力。所以,单纯的绅士这一基层社区力量的扩大,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向不会有根本性作用。问题在于,近代士绅阶层潜动中的中国之社会环境,却处于“千古未有之大变局”。时代的变局最终使这一“失衡”状态难以在传统的模式中重构。从而,这一变动本身便拥有了新的意义。
三 流动与分化:士绅与晚清社会结构的变动
社会的存续和发展都是一个动态的历史演变过程。这一历史过程不仅仅表现为转折时代社会形态的剧烈更替,而且还表现为更为常见的社会现象——社会流动。社会流动指的是人们在社会结构体系中从一个地位向另一个地位的转移,它包括了人们的身份、职业、阶级、阶层关系的变动。社会流动是人类社会发展所生成的一种内在机制,借助于这一机制使得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得以不断平衡和调适,它使社会结构在动态流动中获得了自我调节的功能。近代以来,士绅阶层的社会流动模式也经历了由传统向近代的历史性转变。这一转变当然地蕴含着社会结构与制度变迁的历史内容。
士绅与传统社会流动
科举制度作为封建时代社会流动的基本途径,从表象上看的确是十分公正的,因为它形式上一般是排除贫富、门第、血缘等先赋性因素的。事实上,历史上也并不乏由贫寒之士荣登榜首而富贵天下的实例。在科举制度下,“生员由童生考取,读书子弟除极少数属于所谓倡、优、隶、卒等户外,都可应考,因此都有机会登上科举入仕的荣显之途。”[69]儒家文化尽管推崇和维系身份社会,但同时又侧重以个人成就因素决定身份。这一似乎矛盾的学说,通过科举制度得以统一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据何炳棣先生统计,有的州县在明代约有3/4的生员,清代约有1/2以上的生员出身寒微,祖上乃至未曾有过生员。明清两代的进士,平均也有40%多出身于从未有过功名的家庭。
科举制度形式上的平等被它所具有的严格的淘汰规则和漫长的竞争路途所限制。作为以个人学问成就为取向的科举制,要求踏入此途的成员必须经年累月地脱离生产和维持生计的活动,而主要地投入于“八股”考试。因而,它最终要求参加科举的成员必须具备基本的条件:足够的土地或其他经济来源;一定的家庭文化教育背景。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中榜登科的还是士绅阶层的子弟”。[70]大多数农民和平民阶层事实上很少参与这一纵向流动。通过科举制进行上升性社会流动的集团力量,主要限于具有功名身份的绅士或绅士家庭。虽然科举制度具有明确的人才甄拔作用,但同样以等级累造的科举功名体系,注定只有极少数绅士可以博取到举人、进士等中高级功名而跻身于官僚阶层。道光甲辰(1844)恩科中举者为1010人,而其中上升流动为进士者仅有209人,占20.7%。[71]在咸丰元年(1851)的科试中,全国(广西除外)中举者1789人,上升流动为进士者249人,占13.9%,后实授官职者317人,占举人(考取进士者不计)的20.6%,候补者72人,占4.7%,两者合计共占1/4,尚有3/4仍处于“社会沉淀”状态。[72]对于大多数绅士而言,他们最终都无法成就“学而优则仕”的社会垂直流动和实现封建社会人生追求的夙愿。因此,通过科举制完成社会垂直流动的绅士仅占3%—4%。当然,这不能完全归咎于科举制度本身。
任何社会都有内在的调节功能,社会流动必然受到封建社会结构的制约。“一个社会中社会流动的程度取决于两个因素:可以获得的地位的多少,以及人们从一种地位向另一种地位移动的难易程度。”[73]因而,在以身份等级为主要结合方式的传统社会中,较高的身份和等级地位必然受到制度性的严格限制。按清朝官制,全国的官僚大约只有2万名文官和7000名武官,在职的官吏人数甚少。与此相应的另一情况是,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有少数合格的功名获得者:举人共有18000名左右,进士2500名左右,翰林650人左右。[74]况且,在19世纪中期以后,清王朝出于财政的需要广泛采用了捐纳制度。由此,“官有定价,可以报捐实官与花样。实官可以捐至府道,而花样则有所谓捐花翎,捐升衔,捐尽先补用,捐单双月,捐免验看,捐封典等等……名器之滥至此而极……是直同贸易矣”。[75]1860年以后,通过捐官途径的四品到七品的地方官竟多于通过科举的正常途径得官的人数。[76]在官吏和有官衔的人当中,捐纳的比例高达66%。[77]因而,在漫长而在艰难的科举路途上得以鱼跃龙门者,对于每个个体而言偶然因素或许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对于士绅阶层整体而言,历史的必然性最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科举制度或封闭型社会流动,除了其明确的官僚选拔作用外,它的隐形作用就是使96%左右的绅士“沉淀”下来,形成封建社会结构中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集团力量。流动中的“社会沉淀”基本以生监为主,他们构成地方绅士的主体,并以高于平民的社会地位,成为基本社区的控制力量。这在动荡时期崛起的地方团练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表19-3展现了川楚白莲教大起义时期各地团练领袖的出身情况。其中平民为团练领袖者11人,占10.7%,绅士92人,占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