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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晚清士绅阶层的结构性变动[1].2

作者:王建朗 当前章节:14798 字 更新时间:2026-6-12 21:13

表19-3 川楚白莲教大起义时期各地团练领袖的出身情况

续表

社会结构本来就是一个诸因素相关甚密的系统。处于传统社会结构中心的士绅阶层的流动和“沉淀”,对传统社会结构本身起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作用。

第一,士绅阶层的形成和存在,为封建社会的官僚队伍提供了充足的后备力量。科举之士一般在30多岁步入仕途,60—70岁告老还乡,其流动速度和幅度都较大。这既能保证官僚成员每年有一次较大的流动,造成官场中部分新人涌入,又因其补充和流动的新人比例不是很大,而使官员结构保持相对稳定,有利于统治阶层的新旧交替,使社会政治处于相对稳定的流动态势。此外,绅士阶层的存在也为退出官场的“富贵者”提供了荣归的社会场所。“绅出为官,官退为绅”,[78]官、绅两个阶层之间的流动和不同社会角色的转换,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在适度流动中获致平衡与稳定的基本特征。

第二,士绅阶层的流动与“沉淀”,对于封建社会的基层社会结构的稳定起着重要调节作用。在清代社会组织结构中,士绅是上层社会和基层社会结构的中介。清末基层社会组织,无论是保甲(或里甲),还是团练,抑或是宗族,都兼有政治、经济、军事三方面的职能,都是社会的控制系统,其间都离不开士绅阶层的参与,因此,整个基层社会控制、社区的稳定,都是借助于士绅的力量来实现的。

第三,士绅阶层的流动和“沉淀”,成为封建社会权力结构体系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中国传统社会是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和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的统一。但封建政权(皇权)事实上不能介入分散的彼此隔绝的小农社会。“在正式的权力机构无法深入社会基层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士绅阶层与正式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79]形成了“皇权”与“绅权”对中国传统社会权力的分割与统一的政治格局。

然而,鸦片战争后,中国的社会结构毕竟开始发生裂变,稳定的社会分层状况被打破,社会分工科层化(bureaucratization)。整个社会结构开始由封闭走向开放,因而,它导致了社会流动发生质的变化:由封闭型流动发展为开放型流动;社会流动开始冲破等级身份的阻碍,而在更广泛的社会阶层中发生。

近代社会流动模式的形成

近代社会流动伴随着新的社会职业的出现而发生。可以说最早与商品经济紧密结合,并与外国资本集团联结的买办职业的出现,是近代社会流动的开端。

买办一词早已有之,但并不具有买办的近代含义。[80]在鸦片战争前,买办一般是指管理外国商馆内部经济和事务的人,诸如总管、账房,银库保管以及照管外商贸易、生活等方面事情的办事人员。早期买办并不具有阶级特征,而首先表现为一种近代社会的新职业。一种新的职业集团的出现,是社会生活与社会分工发生变化的体现。鸦片战争后,在封建社会传统的“士农工商”结构之外,外商经济强行打入中国社会市场,适应这种社会生活变动的需要,便产生了买办这一职业集团。五口通商后,中外贸易活动日趋发展,从事买办职业的人数也不断增长,遂于“士农工商之外,别成一业”。[81]随着近代买办职业的兴起,导致一部分商贩、行商由传统的“末商”职业向买办新式职业流动,由此形成了具有近代特征的社会流动。向买办职业的流动是近代社会流动的开端。它的时代意义就在于由此冲破了传统的局限于绅士阶层的封闭型社会流动的格局,扩大了社会流动的参与阶层。随着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更深层次的变动,参与流动的人数和社会阶层都在迅速地增长和扩大。如此,作为开放性近代社会流动的序幕就正式开启了。

随着社会生活的进一步变化,随着近代生产关系、生产技术向中国社会生产领域的引进,社会流动便日益超越传统的封闭模式而成为最频繁、最普遍的社会现象。到1860年代以后,社会流动的范围已不局限于“买办”,其流向表现为多样化趋势。从1860年代开始,洋务运动导致了中国社会产业结构的变化,以西方机器生产设备和技术为基础的近代工业系统的出现,促使传统的“士农工商”结构发生质的变化。到1890年代中期,洋务企业共设立了40个,创办资本约4500万两,雇佣工人达13000—20000人。[82]1870年代后,民族资本企业也缓慢生长起来,截至1894年,民族资本兴办的近代企业共136个,创办资本约500万两,雇佣工人约30000人。[83]近代企业及其引发的产业结构变化,导致了社会职业结构和社会分工的细密,并由此推动了两个方向的社会流动:由官僚、商人、买办向资本家企业主的转化;由破产农民、市民、手工业者向近代雇佣工人的转化。作为同近代中国社会发展起伏缓急密切关联的社会流动,在它的早期阶段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社会流动频率逐步加快。无疑,从现有史料中科学地、准确地测定社会流动的频率是很难做到的,但通过新式企业兴建的情况也可以理出一个基本的趋向。1860—1890年代,中国近代企业约有170多个,平均每年有3个企业出现。在上海,1890年后的5年内,平均每年有近10个新企业诞生,再加上外国资本的100多个企业,仅由农民、手工业者、市民向雇佣工人的流动人数大约就达到10万人,其中向中国自办企业工人的流动约有6 万人,平均每年约有2000人向工人职业方向流动。[84]

第二,社会流动范围呈现扩大趋势。最早的社会流动的流向限于买办,流源限于商人、贩夫等,参与社会流动的阶层范围是狭小的。但在近代社会企业推动下的社会流动,其范围却日趋扩展,流向不仅由买办扩展至企业主、资本家、工人,而且流源扩展到官僚、地主、商人、买办、农民、手工业者、学徒等诸多社会阶层。近代开放性社会流动毕竟是中国近代社会生活演进规律的表现,自由流动既已发生,就具有不可遏止的趋势,它的产生、发展也就为结构性社会流动规划了基本走向和提供了必要的历史前提。结构性流动是指由于生产技术或社会方面的变革、革命而引起的大规模的阶级、阶层或人口地区分布的变化。甲午战后近代社会流动已从规模和流向上具备了结构流动的特点,从而也导致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

晚清士绅的多向流动

在近代社会结构的历史性裂变过程中,“士农工商”的传统结构发生了根本性错位,标志着士绅阶层由封闭型社会流动向近代开放型社会流动的过渡。近代商人不甘蛰伏于“四民之末”而努力向绅士阶层流动,“惟经营大获,纳资得官,乃得厕身缙绅之列”。[85]由于对外贸易的兴盛,在沪的浙江宁波籍买办集团自上海开埠后,已逐渐取代了粤籍买办的地位,如杨坊、陈竹坪、陈裕昌、王槐山、王一亭、虞洽卿、叶澄衷等皆因买办而致巨富。他们一方面将其资财投向新式企业,一方面以其资财捐纳职衔翎顶,向绅士阶层流动。浙江南浔是贸易繁盛的丝专业市镇,因营丝而富的梅鸿吉、蒋堂、刘镛、周昌炽、庞云增也都千方百计跻身于绅士阶层。近代由商向绅的流动,不仅改变了士绅阶层的构成,而且也必然导致传统身份等级结构的破解。随着近代中国社会生活的变化和近代新式商业、企业的不断涌现,由商向绅的逆向渗透很快被“顺向渗透”所取代。传统的功名身份甚至官职爵禄已不再是社会唯一的价值指向,失去了固有的吸引力。“同光以来,人心好利益甚,有在官而兼营商业者,有罢官而改营商业者。”[86]社会价值指向发生了根本性逆转。甲午战争之前,盛宣怀等一批洋务官绅经营近代企业,是由绅向商流动的开始,而在1895—1913年近代民族资本企业创建热潮中,官、绅向商人(企业主)的流动已是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了。如“湖南诸绅现已设立宝善公司,集有多股,筹议各种机器制造土货之法,规模颇盛。”[87]在甲午战争后中国民族资本企业大规模发展的过程中,较大型的工厂企业和农牧垦殖公司主要是由绅士们创办的,比如在新兴的近代纱厂企业中,士绅阶层的投资者就占有绝对的优势。历史表明,“最初一期所谓兴办实业,实在非可怜的小商人阶级所能担任,因此,私人公司也往往先归处于治者地位的士绅阶级”。[88]拥有百万元至数百万元的大资本家企业,一般都属于那些“通官商之邮”的有封建功名身份的大士绅。掖起了青衿绅带的举贡生员们,在近代企业发展中寻求着符合时代要求的属于自己的新的落脚点:江阴有贡生吴听胪的华澄布厂,长沙有监生禹之谟的织巾厂,巴县有秀才杨海珊的火柴厂,厦门有生员孙逊的电灯公司,平陆有狄海楼的矿务公司。[89]由绅向商的社会流动标志着时代发展的基本趋向,其质的规定性远远超越了具体数量统计的意义。

这种自由流动的规模显然十分有限。但是,正是这种自由流动的逐步发展为绅士阶层的结构性流动提供了最基本的社会历史条件。第一,它突破了封闭性社会结构的模式,促使不容僭越的“士农工商”社会结构发生了互动和互渗。士与商的相互对流和“绅商”阶层的出现,标志着社会由等级身份向平民化方向的发展。由此,近代社会由严格的“士农工商”之别向着“士官商民混一无别”的方向发展。[90]在这一剧烈的社会变动中,绅士所具有的功名身份逐步趋于失落。传统的以“首”“未”划分的“四民”,其等级的鸿沟在阶级、阶层间的流动中呈现出平均化的趋向,“士农工商,四大营业者,皆平等也,无轻重贵贱之殊”。[91]第二,它引起了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的新变化,并有助于传统社会价值取向的转移,淡化了士绅阶层对功名身份的向往。“于是风俗丕变,不重儒,应科试者少,士子多志在通晓英算。”[92]传统的“贵义贱利”价值观念,被“习尚日非”“嗜利忘义”的风尚所取代。由此,随着近代社会结构的深层变动,士绅阶层便发生了结构性的大规模流动。对于士绅阶层而言,20世纪初年的科举制度的废除和新式教育体制勃兴的社会变革,必然成为注定其历史命运的根本性转折。

士绅的结构性流动:从身份化到职业化

社会流动是一定的社会结构机制的作用。在人们相互作用的社会中,以个人和社会集团的社会地位变动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流动,更为鲜活丰富地揭示出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及其演变趋向。但是,在新旧时代转换的历史过程中,士绅阶层的社会流动具有怎样的特征呢?

第一,传统功名身份依然是社会流动的起点或基本条件。在传统社会结构中,士绅阶层的社会流动基本依循“由贵而富”(即由社会权力获取财富)的方向发展。他们通过科举制度(或其他非制度化途径)获取功名、身份,“学而优则仕”固然可以立于庙堂之上,学而不“优”也可凭借已有的“功名”身份回到乡村社会控制基层权力。“二者巧妙的运动使中央和地方都能受到同一阶层的支配”。[93]在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传统功名身份并未猝然废弃,它依旧从根本上保障士绅阶层社会地位的确立和对社会权力的攫取。不仅流向近代大企业的是那些“通官商之邮”的大绅士,就是商人、买办也要利用捐纳途径买得翎顶辉煌,跻身于士绅阶层。盛宣怀不无感触地承认:“目前办理商务,若不愿为他人之下,仍可列主事之衔。”[94]因此,在绅-商之间的互渗互动过程中形成的近代绅商集团,其实就是封建身份与近代资本、传统士绅与新式商人的胶合。功名身份仍然是个人社会地位变动的基本保障,尽管士绅阶层中不乏先觉者率先自愿向近代商人流动,形成了跨越阶级、阶层的社会流动,但对于士绅阶层整体而言,仍局限于本等级圈内的流动。

20世纪初年,随着近代新学堂的兴起和科举制度的衰亡,终于引发了绅士阶层整体的结构性社会流动。即使如此,“这个改变并没有妨害既得阶层的优势。”封建的“功名”身份也并未因此而失去其基本的保障作用。几乎所有的新式学堂都无例外地把有“功名”的士绅作为最基本的接纳对象。

第二,社会流动的趋向是职业功能结构取代了身份等级结构。在封建社会结构中“功名”身份既是社会流动的起点和保障,又是社会流动的唯一方向。一般说来,绅士阶层传统的社会流动,只改变个人的社会地位,只改变个人和阶级的关系,不能改变社会的阶级结构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封建社会的价值体系和社会结构的再创造过程,就在社会流动起点和方向的高度一致中获得均衡发展。但是,近代中国士绅阶层的社会流动不是从起点上,而首先是从流动方向上打破了这种均衡态势,致使传统的“功名”身份不再是流动的唯一方向。近代社会中新兴的“商”“学”“法”“工”乃至各种“自由职业”都成为士绅们选择的目标。正是在这种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社会流动中,传统的身份等级结构被近代的职业功能结构所取代。地方志中户口职业项目内容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就是这种社会变动的映照。清代地方志中“职业”项目通常分为“官员”“士绅”“农业”“工业”“商业”“兵勇”几项,或者径直分为“士农工商”。[95]在社会流动由传统的身份等级结构向近代职业功能结构转向的情况下,士绅阶层的社会流动形式自然逐步脱离科举制度的影响,而主要受到下列因素的制约:(1)以传授适应某种职业的知识和技能为目的而设置的近代教育体制;(2)制约教育体制的产业组织和社会管理结构及其对劳动力质量的要求等。可以说,这既是清末士绅群趋于学堂的原因,也是近代学堂招收对象又限定于士绅的原因。

社会近代化的一个基本趋向就是由身份等级社会向职业社会的变动,而这种变动本质上也是人的解放过程,是挣脱封建等级束缚,获取个人自由的历史过程。无论历史演变的结果如何,都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它的起点和制约。“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96]在“定贵贱”“明等威”的封建社会结构里,“功名”身份必然成为个人或社会集团选择其未来社会地位的起点。晚清士绅阶层就是借助于“功名”身份而走向了“非身份”。“非身份”的社会变动是近代中国社会历史运行趋向的标帜,却并不意味着士绅阶层社会地位及其作用的减退。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略作分析。

首先,近代士绅阶层的社会权力地位得到了明显强化。在清末士绅阶层大规模结构性社会流动中,相当一批士绅得以上升流动进入中央政权机构。[97]清末新式知识分子在权力结构上还未能构成取代士绅阶层的基本力量,出身于传统功名身份的士绅在官员中仍占88.4%的绝对优势。清末各省的谘议局也几乎是士绅阶层独占的政治活动天地,士绅议员一般占到议员数的90.9%以上,[98]各省议长21名,绅士竟占了20名。[99]

其次,近代士绅阶层的社会活动范围得到了扩展。传统士绅活动限于地方基层社区,他们依凭士绅身份独揽地方公务,通过扮演官、民中介的角色,控制基层权力。近代绅士通过多向流动,取得了超越传统社会角色的资格,致使近代社会新兴的各项事业如工矿、报刊、社团、学会、学堂、市政皆为士绅阶层所把持。“中国文字隐奥,皆民听命士绅。变法以来,学堂、农矿多属士绅”。[100]尤其在展现社会集团力量的近代商会、农会、学会、社团活动中,士绅们自觉的社会活动意识和能力得到了锻炼,驱动着近代士绅阶层从狭隘的社区力量向社团力量发展。因而,在20世纪初年的大规模社会政治活动中,如反美爱国运动、收回利权运动、地方自治运动、立宪运动、保路运动乃至辛亥革命都无法排除士绅力量的参与及其影响。

无论是对于个人命运,还是对于一个社会阶层的历史归宿而言,开放型社会流动所带给他们的只能是超越传统的社会活力。问题当然不仅如此,在晚清社会结构与制度性变迁进程中,伴随着士绅阶层的流动与分化,还有另一个趋向,即“权绅化”进程。

四 权绅化趋向:士绅与晚清的制度变迁

“君权者以一人治万人也,民权者万人自治也。”[101]因而,对“民权”的不懈追求和获取,不仅体现着近代人主体意识的觉醒,而且也标志着人类社会一个全新时代的到来。但在近代中国最初的“民权”旗帜上,主要浸染着“绅权”的色彩。

近代“绅权”的发端

在强固的皇帝专制制度下,不存在皇权以外的任何权力制衡力量。在传统社会中,士绅的权势本质上是对皇权的分割。士绅以身份为纽带,以功名为凭借,以特定社区为范围,以官、民之间的社会空间为运动场所,形成一种具有权势的地方社会控制力量。虽然皇权必须借助于士绅阶层的社会力量才能完成对于基层社会的控制,但以保障“以一人治万人”的社会制度及其思想文化体系,却始终高扬着唯一的“皇权”旗帜。但“绅权”的张扬却是中国社会跨入近代历史的一个时代内容。

“绅权”的正式揭橥及其较为集中的理论表述,是由维新变法时期的思想家和政治活动家梁启超来完成的。他说:“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欲兴绅权,宜以学会为之起点。此诚中国未常有之事,而实千古不可易之理也。夫以数千里外渺不相属之人,而代人理其饮食、讼狱之事,虽不世出之才,其所能及者几何矣?故三代以上,悉用乡官;两汉郡守,得以本郡人为之,而功曹掾史,皆不得用它郡人,此古法之最善者。”梁启超把“绅权”的振兴看作社会改革和政治近代化的重要一环,并且极为审慎和圆满地为绅权的提倡寻找着既符合中国文化传统又迎合世界潮流的客观依据。他特别强调:“兴绅权”不仅是中国“古法之最善者”,而且是“今之西人,莫不如是”的善政良制。[102]梁启超唯一系统阐述其“绅权”思想的《论湖南应办之事》一文,并不是一篇追求创新的理论论文,而是改革地方政制的具体方略。因此,在梁启超这篇行动纲领指导下成立的“南学会”及“湖南保卫局”,从实践意义上说,就是近代“绅权”的真正开端。

南学会是湖南新政的重要成果之一。“如果说时务学堂的目的在于为开民智而育人才;那么南学会的创立便是为了开绅智和合大群”。[103]这是梁启超“欲兴绅权,宜以学会为起点”主张的具体实践。南学会是“兴绅权”的第一步。兴绅权的前提是开绅智;开绅智的具体措施则是组织南学会。只有“绅智”尽开,才能做到集合“乡绅为议事,则无事不可办,无款不可筹”,[104]“绅权之兴”才有现实意义。因为在当时“绅权被看成逐步达到民众参政和取得主权的必不可少的踏脚石”,而且“增进绅权也被视为使中国国家强盛的第一步”。[105]南学会是湖南新政的中枢机构,是地方绅士“兴绅权”的“智囊团”,它本身还不是权力机构。但是在其稍后成立的湖南保卫局,却是直接代表“绅权”的一个新兴的地方政权机构了。湖南保卫局成立于1897年7月27日。它是湖南绅士仿效西方警察制度而创建的地方政权机构。保卫局设立的宗旨是“参以绅权”,限制官权,打破专制制度下官权独治的模式,“分官权于民,培养绅民的自治能力”。[106]由黄遵宪手订的《湖南保卫局章程》,至少明确地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绅权在“保卫局”中的地位:(1)此局名为保卫局,实为官绅商合办之局。(2)本局设议事绅商十余人,一切章程由议员议定,禀请抚宪核准,交局中照行。其抚宪批驳不行者,应由议员再议,或抚宪拟办之事,亦饬交议员议定禀行。(3)本局议事绅士十数人,以本局总办主席,凡议事均以人数之多寡,定事之从违。议定必须遵行,章程苟有不善,可以随时商请再议,局中无论何人,苟不遵章,一经议事绅商查明,立即撤换。(4)本局总办,以司道大员兼充,以二年为期,期满应由议事绅士公举,禀请抚宪札委。议事绅士以二年为其期,期满再由本城绅户公举。[107]保卫局是近代地方政权在近代化运动中具有示范意义的创造,它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以“兴绅权”的形式来弱化官权,试图完成向“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近代政权模式的过渡。谭嗣同认为“绅权”是保卫局的根本特征:“今之所谓保卫,即昔之所谓保甲,特官权绅权之异焉耳。”[108]因而,严格意义上的“绅权”,只能是中国近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

“绅权”的扩展

作为政治近代化的社会试验,也作为康有为、梁启超发起的戊戌变法内容的一部分,南学会和保卫局的成就很快就在戊戌政变的暗潮冲击下倾覆了。但作为一种社会思想,尤其是已经被社会所接纳的思想的力量,却不会因政权的人事波动而彻底亡故。戊戌政变后的西太后虽然囚禁了光绪皇帝,屠杀了从事“百日维新”的“戊戌六君子”,但社会变革的浪潮却难以阻遏,地方绅士要求参政、扩展权力的呼声在20世纪初年后已不再局限于湖南一隅,而是形成了遍及全国城乡的政治改革的社会运动。1906年9月1日,清政府正式颁诏预备立宪,实行政体改革。清末政制改革的侧重点是地方政制,而从清末丙午(1906)地方官制组织系统看,地方政制改革的关键是引入“绅权”,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形式,建立“以行政之事归官吏,以建言之责归绅士,庶几相得益彰,无虞侵越”的政治体制。[109]其组织系统为:(1)地方行政。基本以传统的清朝官制为模式,形成以督抚辖制知府(州),知府辖制县(州)的垂直权力系统,只是在具体职能上略有变动,增加了诸如“劝业”“警务”等内容。(2)地方立法。以谘议局为最高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各级立法组织。(3)地方司法。建立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制度,将地方官集审判、司法于一身的职能独立出来,自成系统。具有地方立法形式的“谘议局”,是清末政制改革中的关键,清政府对此极为重视。清廷从一开始,就把创建谘议局的责任交付给具有封建功名身份的地方士绅阶层,“著各省督抚均在省会速设谘议局,慎选公正达明官绅创办其事,即由各属合格绅民公举贤能作为谘议局议员,断不可使品行悖谬营私武断之人滥侧其间”。[110]所以,各处谘议局筹办处的基本格局不外是官吏任总办,士绅任会办。尽管清廷把谘议局限定为似乎是士绅表达意见的机构,但它的成立,毕竟开通了地方士绅正式步入权力系统的合法渠道。1909年,各省进行了第一届谘议局议员的正式选举。选举结果表明,“很多当选者年纪在40—45岁间,而绅士占大多数”。[111]各省士绅在谘议局中所占席位,以最保守的估计,也达到90%以上。[112]

谘议局只是“绅权”扩展的起点。伴随着清末地方自治的推行和资政院的设立,绅权已一变昔日“社区”代表的面目,形成了自中央到乡镇的系统运营体系。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统一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1910年颁行《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不管章程所规定的资格的代表性如何,都无法改变“各地的这一选举活动,实际上均由地方绅士所操纵”的事实。可以说,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决定了任何社会政治活动只能独属于士绅阶层,尤其在民族工商业尚不发展的基层社会。在清末自治运动中,“大部分被选为自治会会长和镇乡董事的人是绅士。的确,清末的地方自治实际是绅士之治”。[113]

没有理由否认,在近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士绅阶层本身也发生着具有时代意义的变动。但从整体而言,士绅阶层毕竟属于传统而不属于未来。“绅权”作为“民权”的代表或具体化,是近代中国社会过渡时期的社会阶级结构现状的表现,它并不具有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最终目标的价值。梁启超“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的主张,就预言了“绅权”在过渡时代的“暂存”的历史命运。

绅权扩张与晚清民变

从1901年始,涌动于社会底层的“民变”连绵不绝,“几乎无地无之,无时无之”,它与王朝的所谓“新政”一起,构成晚清上层力量与下层民众作用于社会的互动态势。值得特别关注的一个趋向是,民变风潮中的“绅民冲突”呈现出日趋频繁和激烈的走向。[114]

晚清以来,地方社会秩序频繁动荡与失控,尤其“民变风潮”多以绅民冲突的形式展开,作为地方权力主体的士绅阶层诚然难辞其咎。此后,“劣绅”之谓流布一时,并在相当程度上成为诠释乡村社会变乱的重要因由。然则,绅之所以为“劣”并从普遍意义上与乡民利益形成日趋严重的对立,实与乡村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制度性变迁密切相关。正是在这种制度性变迁过程中,不仅传统社会中相对稳定的官、绅、民利益-权力制衡关系猝然破解,而且将士绅阶层直接推向权力重构中心,在“新政”的体制更易中,形成了占据地方各项权力资源的士绅——权绅。在传统社会官、绅、民基本利益-权力结构中,无论对于乡民还是对于官府而言,地方秩序的稳定和利益调节,通常都倚重于士绅阶层。“有清一代乡制未改……保正复名乡保……乃传达州署功令于各村之外,并不知乡政为何事……谓之无乡政时期可也。”[115]乡村社会秩序的维系和生活功能的运转以及乡村社会的公共组织,如水会、老人会、堤工局等,也多基于士绅私人威望的构建。享有文化权威和社会权威的士绅阶层是这个控制系统的社会基础。不过,士绅对于地方事务的权力影响或支配作用,尽管不容小觑,却并未获得制度化的支持;同时“凭借私人威望和能力办理公共事务”,也“不能做到现代行政所要求的常设化、制度化”。[116]

戊戌以后尤其是“新政”以来,绅权获得空前扩张。相比较而言,传统时代的士绅“只是在各种临时性地方公共事务中起主导作用”,却“不主持和参与州县的税收、诉讼、治安、农工商、教育等经常性、主体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也没有经常性组织,或者说没有通过某种常设性的机构来实现自己的组织化。”“19世纪中叶以后,清代传统乡里组织的性质正在发生变化。”这一变化趋向不仅体现为士绅开始成为里社、乡地组织的首领,也不仅仅体现为乡里组织职能由应付官差向广泛介入民事纠纷调解、征收赋税、办理地方武装的扩展,还突出表现为“不同于传统乡里组织、具有近代地方自治性质的各种会所”的兴起。有些乡地组织自身虽然没有出现明显变化,但“被置于士绅的领导之下,并开始承担地方公共职能。”[117]这一历史进程延续在“新政”或“地方自治”的制度更易中,并由此获得了更大的权力空间和合法性基础,诚如周锡瑞所论:“地方自治会和较早的地方绅权设置之间,存在着意味深长的延续。”尤其是清政府决定推行地方自治后,“这使得士绅不仅可以涉足于地方社会的经济和文化领域,而且可以进一步涉足其政治领域,公然在‘官治’之旁形成另一种公共权力。”地方士绅“以组织化、制度化的形式参与地方政治,主导地方教育、实业、财务和其他公共事务”。[118]正是在此制度变迁进程中,形成了“今之称地方自治者,不曰自治,而曰官治;吾则曰非惟官治,亦绅治也”的社会现状。[119]而在民众的“集体记忆”中则呈现另一种走向,即士绅阶层“借机谋利,把持一切,安置僚属,局所林立”。[120]借助于体制化的局、所,“土豪劣绅,平日或假借功名,或恃其财势,勾结官府,包庇盗匪,盘踞团局,把持乡政,侵吞公款,鱼肉良民。凡诸所为,俨同封殖”。[121]从而,以“兴绅权”而“兴民权”的历史进程,推演为愈演愈烈的“绅民冲突”。

与“旧政”相比所不同的是,“新政”以及由此推进的地方自治制度,为日趋扩展的士绅权力提供了合法性和制度性基础,[122]并将传统时代基于习惯或地方情境的非制度性绅权也合法化和制度化。更多的新兴领域及其社会组织也为士绅的权益获取提供了历史机遇,“即如近数年间,教育会、商会等,其办有秩序者,固日进于文明,其貌是神非者,或益丛为诟病,此其所以为难”。从而“贤者有涂炭衣冠之惧,而自好不为,不肖者煽狐鼠城社之风,而路人以目”。[123]袁树勋此论虽多非议,却足证传统士绅对于新权力领域的掌控情况。从传统体制走向近代体制,不啻为制度架构(组织层面上即形式)的转变,更具实质性内容的是权力主体的转变——“前清变法以前,即流外微秩,亦同属朝廷命官……”,“乃自光绪之季,旧吏多裁,今之教育、警察等机关……多本县之士绅”。[124]即清末一些州县之财务、实业、警务、教育局所(魏光奇所指“四局”)等权力机构“均以士绅主持办理”。由此,地方公共事务(即公共权力)的主持不再仰仗于传统威望型人士(士绅),而更多地依赖于占有公共组织和权力机关的人士——权绅。所以,“新政”启动的制度嬗变“实际上是将由士绅而不是由官员办理地方公共事务的传统做法制度化、机构化”。与传统时代不同,士绅在主持乡里公共事务时,“大多已经具有成文的法律法令依据”。[125]20世纪前期活跃于乡村社会权力中心的士绅们,“大多具有城镇团练局等准权力机构的局绅局董身份,或是议员校董,或是县政府机关的科长局长,或是区长区董……同时又是民间社会掌握族权的族长,他们掌握了城乡社会的政治权与经济权,在他们身上体现了地权、政权、绅权、族权的高度结合,他们是农村社会中的特殊阶级”。[126]因此表面上基于“新政”的“绅民冲突”,实质上是权绅利益的过度扩张影响到乡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所致。由此,传统时代基于文化、社会身份之等差而形成的乡民对于士绅阶层的社群敬畏,蜕演为基于权力压榨而形成的对“劣绅”集团的社会性愤恨,基层社会矛盾的激化遂相当普遍地以“绅民冲突”的内容展开。[127]1909年6月18日的《民呼报》报道:“自举新政以来,捐款加繁,其重复者,因劝学所或警费不足,如猪肉鸡鸭铺捐、砖瓦捐、烟酒捐、铺房最小之应免者,复令起捐。”[128]汉口的《公论新报》甚至发表评论直接攻击新政,指责它“仅仅是一个蒙蔽我们的弥天大谎,以此作为由头来经常榨取我们的财富而已”。[129]

基于上述,我们可以大致描绘出清末“绅权”演变的基本态势,即地方权力结构发生了由士绅(scholar-gentry)向“权绅”(power-gentry)的历史性转变。新政及其此后一系列制度性变革为绅权的扩张带来更多的合法性依据,使相对隐蔽操持地方公权的传统士绅变为了公然的“权绅”。

“新政”给予了传统士绅权力扩张的制度性、合法性基础。而权绅在资源的束聚过程中与民众利益形成直接的冲突;再加之新的权力制衡关系的缺位,[130]使绅民矛盾和利益冲突缺乏及时和适度的调整而频繁地走向激化,不断以“民变”的方式爆发。晚清“新政”构成绅权“体制化”扩展的制度性基础,而权绅的“体制化”也就构成了“民变”或“绅民冲突”的制度性根源。

晚清以来,无论是士绅阶层内在构成的渐次演变还是整体社会结构的剧烈变动,都开始超越了传统时代的内容而拥有更多的新时代特征。当然,本质上属于传统时代的士绅阶层的命运——无论个人如何选择、如何在时局的应对中有所取舍——作为一个阶层整体而言,只能由时代所决定。

* * *

[1] 本章由王先明撰写。

[2] 经君健:《试论清代等级制度》,《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第286页。

[3] 吕实强:《中国官绅反教的原因》,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66,第165页。

[4] 《丹阳县劝捐查户章程》,王仁堪:《王苏州遗书》卷7,1934年仿宋排印本。

[5] 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第17页。

[6] 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第30页。

[7] 素尔讷等纂修《钦定学政全书》卷32,第2页。

[8] 贵州黎平府学所立碑石铭文记述:“凡生员之家,一应大小差徭概行永免。”见俞渭等修《黎平府志》卷5(上),清光绪十八年刻本,第72页。

[9] 素尔讷等纂修《钦定学政全书》卷31,第2页;卷32,第1页。

[10] 叶梦珠:《阅世编》卷4,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83页。

[11] 包世臣:《安吴四种》卷7(下),光绪十四年重印本。

[12] 经君健:《论清代等级制度》,《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第293页。

[13] 靳辅:《生财裕饷第一疏》,《皇朝经世文编》卷26《户政》。

[14] 《各省推广工局议》,《皇朝经世文四编》卷42《工政》。

[15] 谢澄平:《中国文化史新编》(5),青城出版社,1985,第274页。

[16] 《四民论》,《申报》同治壬申十二月九日。

[17] 徐栋:《牧令书》卷16《教化》,江苏书局官刻本,1868。

[18] 《浙江潮》第2期,1903年,第8页。

[19] 惠庆:《奏陈粤西团练日坏亟宜挽救疏》,《皇朝经世文续编》卷82,第45页。

[20] 《大清宣统新法令》第2册,商务印书馆,1910,第20页。

[21] 李辀:《牧沔纪略》卷下。

[22] 柳诒徵编著《中国文化史》下册,1988,第670页。

[23] 张寿镛等辑《皇朝掌故汇编》内编卷1,第104页。

[24] 张寿镛等辑《皇朝掌故汇编》内编卷1,第78页。

[25] 吴晗:《论绅权》,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第50页。

[26]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龙门书店,1968,第16、26页。

[27] 张仲礼:《中国绅士》,第62页。

[28] 《清朝文献通考》卷21《职役一》,考5047。

[29] 〔美〕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1982,第230—231页。

[30]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9《户口一》,考5024。

[31]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5,第14页。

[32] 《清朝文献通考》卷21《职役一》,考5043—5045。

[33] Kung-chuan Hsiao,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0),p.31.

[34] 《清朝文献通考》卷21《职役一》,考5024。

[35] 《清朝文献通考》卷24《职役四》,考5063。

[36] 《清朝文献通考》卷25《职役五》,考5073。

[37] 〔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谢亮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第27页。

[38] Kung-chuan Hsiao,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th Century,pp.68,69.

[39] 张寿镛等辑《皇朝掌故汇编》内编卷53《保甲》,第4127页。

[40] 《禀编查保甲酌拟变通章程》,(清)刘如撰《自治官书偶存》卷1(《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7辑),文海出版社,1972。

[41] 《张中丞批刘玉如章程》,(清)刘如撰《自治官书偶存》卷1。

[42] 见《直隶风土调查录》,商务印书馆,1915。

[43] 刘赓年重修《灵寿县志》(同治)卷1《地理·社里》。

[44] 〔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第34页。

[45] 《皇朝经世文编》卷58《礼政》。

[46] 胡朴安等编《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广益书局,1923,第31页。

[47] 《咸丰户部则例》卷3《保甲》。

[48] 《宋史》卷340《吕大防传》。

[49] 见柳诒徵编著《中国文化史》下册,第843、841页。

[50] 见Kung-chuan Hsiao,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p.36.

[51] 《晋抚张之洞疏陈晋省通行保甲并请饬部定就地正法章程》,张寿镛等辑《皇朝掌故汇编》卷53《保甲》。

[52] 《民政部奏饬各省查报乡社情形以重治本疏》,柳诒徵编著《中国文化史》下册,第841页。

[53] 冯桂芬:《复宗法议》,《显志堂稿》卷10。

[54] 鲁一同:《与吴中翰论时势书》,《皇朝经世文续编》卷82《兵政·团练下》。

[55] 孙鼎臣:《请责成本籍人员办理团练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55《兵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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