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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苏镇 当前章节:15962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12:02

光武即位,拜阳平令。时赵、魏豪右往往屯聚。清河大姓赵纲遂于县界起坞壁,缮甲兵,为在所害。章到,乃设飨会,而延谒纲。纲带文剑,被羽衣,从士百余人来到。章与对燕饮,有顷,手剑斩纲,伏兵亦悉杀其从者,因驰诣坞壁,掩击破之,里人遂安。

卷七六《循吏任延传》:

(建武中)拜武威太守……时将兵长史田绀,郡之大姓,其子弟宾客为人暴害。延收绀系之,父子宾客伏法者五六人。绀少子尚乃聚会轻薄数百人,自号将军,夜来攻郡,延即发兵破之。自是威行境内,吏民累息。

刘秀多次为这样的官吏撑腰,表明他支持此类做法的态度。其中,董宣的例子最为典型。《后汉书》卷七七《酷吏董宣传》载:宣为北海相,“以大姓公孙丹为五官掾。丹新造居宅,而卜工以为当有死者,丹乃令其子杀道行人,置尸舍内,以塞其咎”。宣得知后,“即收丹父子杀之。丹宗族亲党三十余人,操兵诣府,称冤叫号”,宣又将之悉收系狱“尽杀之”。这三十余人罪不至死,青州遂奏宣杀人多滥。宣坐征廷尉,被判死刑。刘秀得知后,“驰使驺骑特原宣刑”,将他保了下来,后又“特征为洛阳令”。他上任后,一如既往,执法如山。“时湖阳公主苍头白日杀人,因匿主家,吏不能得。及主出行,而以奴骖乘”,董宣“驻车叩马,以刀画地,大言数主之失,叱奴下车,因格杀之”。公主“还宫诉帝”,刘秀起初“大怒,召宣,欲箠杀之”,既而又令宣“诣太官赐食”,并“赐钱三十万”,以示奖励。公主不解,曰:“文叔为白衣时,臧亡匿死,吏不敢至门。今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刘秀笑曰:“天子不与白衣同。”从此,董宣“搏击豪强,莫不震栗”。

湖阳长公主是刘秀的姐姐。刘秀连她的面子都不给,对其他贵戚可想而知。宗室中比湖阳长公主更尊贵的只有赵王刘良了。刘秀对他也轻易不给面子。《后汉书》卷二九《鲍永传》:

建武十一年,征为司隶校尉。帝叔父赵王良尊戚贵重,永以事劾良大不敬,由是朝廷肃然,莫不戒慎。乃辟扶风鲍恢为都官从事,恢亦抗直不避强御。帝常曰:“贵戚且宜敛手,以避二鲍。”其见惮如此。

据李贤注引《东观记》,刘良入城门时与中郎将争道,叱其“旋车”,又召门候“诘责”,令其“叩头都道,奔走马头前”。鲍永认为刘良作为“诸侯番臣”,对“帝城门候”“肆意加怒”,是对皇帝的“大不敬”,遂弹劾之。刘秀虽未处罚刘良,但对鲍永的做法表示了赞赏。直到刘良临死用最后一次行使特权的机会为其友李子春求情,刘秀才勉强破了一次例。《后汉书》卷二六《赵憙传》:

拜怀令。大姓李子春先为琅邪相,豪滑并兼,为人所患。憙下车,闻其二孙杀人事未发觉,即穷诘其奸,收考子春,二孙自杀。京师为请者数十,终不听。时赵王良疾病将终,车驾亲临王,问所欲言。王曰:“素与李子春厚,今犯罪,怀令赵憙欲杀之,愿乞其命。”帝曰:“吏奉法,律不可枉也。更道它所欲。”王无复言。既薨,帝追感赵王,乃贳出子春。

所谓“吏奉法,律不可枉”是刘秀加强吏治的基本原则。他曾在诏书中反复强调“有司修职,务遵法度”,“其令有司各修职任,奉遵法度”。(90)根据这一原则,他不仅支持个别官吏严厉打击不法豪族,更普遍要求所有官吏尤其是郡县亲民之吏严格执法。《后汉书》卷三三《朱浮传》:“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案验,然后黜退。帝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又载朱浮上疏曰:“陛下……即位以来,不用旧典,信刺举之官,黜鼎辅之任,至于有所劾奏,便加免退,覆案不关三府,罪谴不蒙澄察。陛下以使者为腹心,而使者以从事为耳目,是为尚书之平,决于百石之吏”。文中“二千石”指郡国守相,“长吏”指县令长。(91)这两段文字说的是,刘秀为了督促郡县强化吏治,对监察制度进行了改革,省去三公案验程序,由尚书直接根据州的弹劾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决。这项改革提高了监察效率,也增强了处罚力度,致使郡县长官纷纷落马。《朱浮传》描述当时情形说:“帝以二千石、长吏多不胜任,时有纤微之过者,必见斥罢。”朱浮也在上疏中说:“今牧人之吏,多未称职,小违理实,辄见斥罢。”所谓“纤微之过”、“小违理实”,可能包括郡县长官自身的轻微违法行为,但主要应指他们不能严格执法,不能有效地履行职务,故“斥罢”他们的理由是“不胜任”、“未称职”。

根据同样的原则,刘秀对公卿尚书等中央官吏也严加督责。建武初年,三公皆用功臣,吴汉任大司马,邓禹任大司徒,王梁任大司空,但都统兵在外,不理朝政。不久,大司徒和大司空便改由文吏担任了。《后汉书》卷二六《伏湛传》:“光武即位,知湛名儒旧臣,欲令干任内职,征拜尚书,使典定旧制。时大司徒邓禹西征关中,帝以湛才任宰相,拜为司直,行大司徒事。车驾每出征伐,常留镇守,总摄群司。建武三年,遂代邓禹为大司徒。”同卷《宋弘传》:“光武即位,征拜太中大夫。建武二年,代王梁为大司空。”只有大司马一职长期由吴汉担任。建武二十年吴汉薨,又用功臣刘隆行大司马事。建武二十七年,改大司马为太尉,始任文吏赵憙。《后汉书》卷一七《贾复传》:“帝方以吏事责三公,故功臣并不用。”范晔所谓“退功臣,进文吏”便是指此而言。而刘秀改用文吏任三公,主要是为了便于以吏事责之。

《贾复传》注引《东观记》说:刘秀不用功臣,是为了避免他们“以吏职为过”而丧失爵土。可见以“吏事”责之,意味着有过必罚。建武前期,三公每每因微过被罢免,甚至下狱处死。大司徒中,伏湛因“时蒸祭高庙,而河南尹、司隶校尉于庙中争论,湛不举奏,坐策免”。韩歆“好直言,无隐讳”,激怒了刘秀,被“免归田里”,又“遣使宣诏责之”,被迫自杀。(92)欧阳歙因任汝南太守时“臧罪千余万”而下狱死。(93)戴涉“坐入故太仓令奚涉罪”下狱死。(94)大司空中,宋弘“坐考上党太守无所据,免归第”。(95)朱浮“坐卖弄国恩免”。(96)范晔感叹说:“光武、明帝躬好吏事,亦以课劾三公,其人或失而其礼稍薄,至有诛斥诘辱之累。任职责过,一至于此。”(97)九卿自明帝以后甚至要受“扑罚”,如顺帝时“大司农刘据以职事被谴,召诣尚书,传呼促步,又加以捶扑”。(98)尚书更时常遭受体罚。《后汉书》卷二九《申屠刚传》:“时内外群官,多(光武)帝自选举,加以法理严察,职事过苦,尚书近臣,至乃捶扑牵曳于前,群臣莫敢正言。”同书卷四一《钟离意传》:“(明)帝性褊察,好以耳目隐发为明,故公卿大臣数被诋毁,近臣尚书以下至见提拽。尝以事怒郎药崧,以杖撞之。崧走入床下,帝怒甚,疾言曰:‘郎出!郎出!’”

在刘秀及明帝的严厉督责下,“朝廷莫不悚栗,争为严切,以避诛责”,“群下苛刻,各自为能”,(99)官场中迅速形成严猛苛刻的风气。史家对此多有描述:

《后汉纪》卷六《光武皇帝纪》:“是时……天子勤吏治,俗颇苛刻。”(100)

《后汉书》卷四一《第五伦传》:“光武承王莽之余,颇以严猛为政,后代因之,遂成风化。”

卷六六《循吏传序》:“建武、永平之间,吏事刻深,亟以谣言单辞,转易守长。”

卷四六《陈宠传》:“肃宗初……承永平故事,吏政尚严切,尚书决事率近于重。”

卷二六《韦彪传》:“世承二帝(光武、明帝)吏化之后,多以苛刻为能。”

刘秀和明帝大力强化吏治收到一定效果。故朱浮称:“陛下清明履约,率礼无违,自宗室诸王、外家后亲,皆奉遵绳墨,无党执(势)之名。至或乘牛车,齐于编人。斯故法令整齐,下无作威者也。”(101)范晔称:“自中兴之后,科网稍密,吏人之严害者,方于前世省矣。”(102)华峤《后汉书》曰:“世祖既以吏事自婴,(明)帝尤任文法,总揽威柄,权不借下……断狱号居前世之十二。”薛莹《汉记赞》曰:“明帝……断狱希少,有治平之风。”(103)“十二”、“希少”云云不免过誉,但豪族敛手、治安好转应是事实。

然而严猛苛刻的吏治是双刃剑,在有效抑制豪族势力的同时,也大量伤及无辜百姓,造成许多冤狱。《后汉书》卷四一《宋均传》:“均……常以为吏能弘厚,虽贪污放纵,犹无所害;至于苛察之人,身或廉法,而巧黠刻削,毒加百姓,灾害流亡所由而作。”《后汉纪》卷九《明帝纪》载宋均语曰:“国家喜文法吏,以足止奸也。然文吏习为欺谩,而廉吏清在一己,无益百姓,流亡、盗贼所由而作也。”(104)刘秀和明帝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载建武二年诏:“顷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其与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省刑法。”建武五年诏:“久旱伤麦,秋种未下,朕甚忧之。将残吏未胜,狱多冤结,元元愁恨,感动天气乎?其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务进柔良,退贪酷,各正厥事焉。”建武十八年诏:“今边郡盗谷五十斛,罪至于死,开残吏妄杀之路。其蠲除此法,同之内郡。”同书卷二《明帝纪》永平八年十月诏有“人冤不能理,吏黠不能禁”之语。

在刘秀看来,冤狱过多的原因,除刑法过重之外,主要是“残吏”太多。而朱浮认为,残吏太多的局面是刘秀一手造成的,在他的“明察”之下,“刺举之吏”不仅苛刻,“兼以私情容长憎爱,在职皆竞张空虚,以要时利,故有罪者心不厌服,无咎者坐被空文”,“或因睚眦以骋私怨,苟求长短,求媚上意。二千石及长吏迫于举劾,惧于刺讥,故争饰诈伪,以希虚誉”。(105)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吏治狱势必宁枉勿纵,宁重勿轻。加上贪酷之吏徇私舞弊,“狱多冤结”便不可避免。豪族有权有势,有罪吏尚不敢问,蒙冤之事肯定较少,遭残吏迫害的狱中“冤人”当然多是普通百姓。史称刘秀度田时,“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106)“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107)明帝也在诏书中指出:“权门请托,残吏放手,百姓愁怨,情无告诉……郡县每因征发,轻为奸利,诡责羸弱,先急下贫。”(108)可见“残吏”侵刻百姓的现象相当严重。

朱浮曾劝刘秀:“天地之功不可仓卒,艰难之业当累日也……愿陛下游意于经年之外,望化于一世之后。”(109)钟离意也曾上书明帝,“陈升平之世,难以急化,宜少宽假”。(110)他们都认为光武、明帝望化心切,“苛察欲速”,是导致吏治苛刻的根源。章帝初,陈宠“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曰:

往者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济之以宽。陛下即位,率由此义,数诏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犹尚深刻。断狱者急于篣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于诋欺放滥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纵威福……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

史称:“帝敬纳宠言,每事务于宽厚。”(111)今案《后汉书》卷三《章帝纪》,确有不少言及慎选举、进柔良、退贪猾、理冤狱、赈贫民、轻刑罚等内容的诏书。元和二年正月诏更详细阐述了章帝关于吏治的主张:

夫俗吏矫饰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则悦耳,论之阴阳则伤化,朕甚餍之,甚苦之。安静之吏,悃愊无华,日计不足,月计有余。如襄城令刘方,吏人同声谓之不烦,虽未有它异,斯亦殆近之矣。间敕二千石各尚宽明,而今富奸行赂于下,贪吏枉法于上,使有罪不论而无过被刑,甚大逆也。夫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以轻为德,以重为威,四者或兴,则下有怨心。吾诏书数下,冠盖接道,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职,其咎安在?勉思旧令,称朕意焉。

魏文帝曾称:“明帝察察,章帝长者”。范晔论曰:“章帝素知人厌明帝苛切,事从宽厚。感陈宠之义,除惨狱之科。深元元之爱,著胎养之令……平徭简赋,而人赖其庆……谓之长者,不亦宜乎!”

章帝以降,禁苛暴、尚宽厚成为东汉朝廷的既定方针,相关诏书不绝于史。如:

章帝建初五年三月诏:“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胁无辜,致令自杀者一岁且多于断狱,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议纠举之。”(112)

和帝永元十二年三月诏:“数诏有司,务择良吏。今犹不改,竞为苛暴,侵愁小民,以求虚名,委任下吏,假执行邪。是以令下而奸生,禁至而诈起。巧法析律,饰文增辞,货行于言,罪成乎手,朕甚病焉。”

十六年七月诏:“今……吏行惨刻,不宣恩泽,妄拘无罪,幽闭良善……其一切囚徒于法疑者勿决,以奉秋令。方察烦苛之吏,显明其罚。”(113)

安帝元初四年七月诏:“其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显明其罚。”(114)

冲帝永憙元年五月梁太后诏:“自春涉夏,大旱炎赫……将二千石、令长不崇宽和,暴刻之为乎?”(115)

然而风气既成,积重难返。章帝时第五伦说:“诏书每下宽和,而政急不解……咎在俗敝,群下不称故也。”(116)顺帝时李固说:“伏闻诏书务求宽博,疾恶严暴,而今长吏多杀伐致声名者必加迁赏,其存宽和无党援者辄见斥逐。是以淳厚之风不宣,凋薄之俗未革。”(117)桓帝时襄楷仍说:“永平旧典,诸当重论皆须冬狱,先请后刑,所以重人命也。顷数十岁以来,州郡玩习,又欲避请谳之烦,辄托疾病,多死牢狱。长吏杀生自己,死者多非其罪,魂神冤结,无所归诉,淫厉疾疫,自此而起。”(118)

非但如此,禁苛暴、尚宽厚的方针还成了贪官污吏的保护伞。如顺帝时,司隶校尉虞诩奏弹大臣和当权宦官的“臧罪”,却遭致“百官侧目,号为苛刻”,受到三公的弹劾。(119)朝廷放松了对官吏的督责,“州曰任郡,郡曰任县,更相委远”,(120)致使贪赃枉法现象更加严重,豪族的活动也出现反弹。

《后汉书》卷四六《陈宠传》:和帝时,“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

卷六一《左雄传》:安帝时,冀州“多豪族,好请托”,“贪滑二千石”多“与交通”。

卷五一《陈龟传》:顺帝时,“三辅强豪之族,多侵枉小民。”

卷六七《党锢苑康传》:桓帝时,“太山……郡内豪姓多不法……夺人田宅”。

《党锢夏馥传》:顺桓之际,“陈留圉……县高氏、蔡氏,并皆富殖,郡人畏而事之,唯馥比门不与交通,由是为豪姓所仇”。

官吏的“苛刻”“奸贪”,豪族的“并兼”“侵枉”,加上自然灾害的打击,使百姓生活日趋恶化,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治安状况也出现滑坡。史称:“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121)范晔论曰:“安顺以后,风威稍薄,寇攘浸横,缘隙而生。”(122)

显然,在东汉人看来,吏治苛刻是一大顽疾。怎样才能根治这一顽疾?答案很简单:用“良吏”取代“残吏”。刘秀已经提出选举应“务进柔良,退贪酷”;明帝则指出“残吏放手”是因为“选举不实”,要求有司“明奏罪名,并正举者”;章帝更宣称“政无大小,以得人为本”;和、安诸帝也反复强调“选举良才,为政之本”,“为政之本,莫若得人”,“忠良之吏,国家所以为理也”,“思得忠良正直之臣,以辅不逮”。(123)和帝以降,特别是安帝时期,水、旱、蝗、地震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受天人感应学说影响,时人普遍认为灾害因民怨而生,民怨则因“残吏”而起。这大大增强了朝野上下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形成对“良吏”的强烈期待。

这种期待,质朴浅显,却又来自历史深处。在东汉特定环境中,在已经确立的“柔道”、“德化”方针影响下,它具有令人信服的逻辑力量,因而很快成为主流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背景下,世家大族的崛起,官僚士大夫集团的形成,及其对外戚、宦官势力的抗争等现象,又会表现出更深刻的历史意义。

(原载《文史哲》2010年第6期)论东汉外戚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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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如何兹全先生所说,东汉建立后,“社会上到处是豪族强宗”。见氏著:《中国古代社会》,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30页。余英时详细考察了两汉之际起兵群雄的社会背景,指出:“当时起兵者实以宗室、士族、大姓作主要成分,而且其中有许多起事者的身份,历史上虽已无明确记载,据情形判断则仍似为豪强大姓。”见氏著《东汉政权之建立与士族大姓之关系》,《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45页。

(2) 参邢义田:《从战国至西汉的族居、族葬、世业论中国古代宗族社会的延续》,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家族与社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05、120页。

(3) 引文见《汉书》卷一《高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66页;《续汉书·五行志三》注引《东观书》载杜林上疏,见《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307页。

(4) 《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第1642页。

(5) 参阅杨联陞:《东汉的豪族》,《清华学报》第11卷第4期,第1009页;劳干:《汉代的豪强及其政治上的关系》,《古代中国的历史与文化》上,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283页;田余庆:《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秦汉魏晋史探微》(重定本),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72页;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290页。

(6) 《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92页。

(7) 引文见《汉书》卷一〇《成帝纪》,第305、316、317、320、322页;卷七〇《陈汤传》,第3024页;卷二七上《五行志》,第1341页;卷一一《哀帝纪》,第340页。

(8) 引文见《后汉书》卷三三《冯鲂传》,第1148页;卷三二《樊宏传》,第1120页;卷四一《第五伦传》,第1395页。

(9) 《后汉书》卷七七《酷吏李章传》,第2492页;卷一七《冯异传》,第645页。

(10) 《后汉书》卷一八《陈俊传》,第690页。

(11) 见《后汉书》卷一五《李通传》,第575页;《邓晨传》,第583页。

(12) 《后汉书》卷一一《刘玄传》,第469页。

(13) 《后汉书》卷一三《隗嚣传》,第514页。

(14) 《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下》,第4189页。

(15) 《后汉书》卷一二《王郎传》,第491页;《刘永传》,第494页;《卢芳传》,第506页;卷一八《陈俊传》,第690页。

(16) 《华阳国志》载巴、蜀、汉中大姓甚多,其中有程、常、任、侯、张、李、冯、王等。参阅任乃强:《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史歆反叛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338页。

(17) 《后汉书》卷二一《耿纯传》,第762页。

(18) 《后汉书》卷二一《李忠传》,第755、756页。

(19) 《后汉书》卷二一《耿纯传》,第762页。

(20) 《后汉书》卷二〇《铫期传》,第732页。

(21) 《后汉书》卷一六《邓禹传》,第601页。

(22) 《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1317页。

(23) 任乃强:《华阳国志校补图注》,第337页。

(24) 《后汉书》卷四九《仲长统传》,第1648、1651页。

(25) 分见《后汉书》卷三二《阴识传》,第1133页;《汉书》卷八一《张禹传》,第3349页;《后汉书》卷七〇《郑太传》,第2257页;卷四二《光武十王传》,第1431页。

(26) 荀悦:《汉纪》,张烈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14页。

(27) 《水经注疏》,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485页。

(28)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274页。

(29) 《后汉书》卷四九《仲长统传》,第1648页。

(30) 参阅杜正胜:《传统家族试论》,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家族与社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7—28页。

(31) 《后汉书》卷三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传》,第1294页。

(32) 《后汉书》卷三二《樊宏传》,第1124、1125页;《阴识传》,第1132页。

(33) 参阅赵沛:《分财异居:两汉豪族之家社会生活的基本形态》,《南都学坛》第23卷第4期。

(34) 陈立:《白虎通疏证》,吴则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97页。

(35) 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730、731页。

(36) 参阅唐长孺:《西晋户调式的意义》,《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7—9页。

(37) 《史记》卷七五《孟尝君列传》,第2360页。《汉书》卷四四《淮南王安传》,第2145页;卷五二《窦婴传》,第2375、2376页;卷五八《公孙弘传》,第2621页;《后汉书》卷四二《沛献王辅传》,第1427页。

(38) 《汉书》卷七七《何并传》,第3268页;卷九〇《酷吏严延年传》,第3668页;卷七六《赵广汉传》,第3200页。

(39) 《后汉书》卷四九《仲长统传》,第1648、1651页。

(40) 《史记》卷七五《孟尝君列传》,第2363页;《汉书》卷九二《游侠传》,第3697页。

(41) 荀悦:《汉纪》,第158页。

(42) 见唐长孺:《西晋户调式的意义》,《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第11页。

(43) 罗彤华:《两汉“客”的演变》,《汉学研究》第5卷第2期,第467页。参阅陈连庆:《西汉时代的宾客》,《中国古代史研究》,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第303、309页。

(44) 《水经注疏》,第183页。

(45) 杨联陞:《东汉的豪族》,《清华学报》第11卷第4期,第1014页。

(46) 宇都宫清吉:《漢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第九章《僮約研究》,弘文堂,1955 年,第309页。

(47)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客和部曲》,《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页。又见氏著:《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2页。

(48) 《史记》卷七五《孟尝君列传》,第2360页;《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第2621页;《后汉书》卷五二《崔骃传附崔瑗传》,第1724页。

(49) 《太平御览》,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3970页。

(50) 《后汉书》卷四九《仲长统传》,第1648页。

(51) 杨联陞:《东汉的豪族》,《清华学报》第11卷第4期,第1029页。

(52)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13、14页。

(53) 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726页。

(54) 见宇都宫清吉:《漢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第九章《僮約研究》,第315、320页。

(55) 五井直弘:《漢代の豪族社会と国家》,名著刊行会,2001年,第13页。

(56) 唯其将《昌言》误作《汉书·食货志》,应予更正。

(57) 岡崎文夫:《魏晋南北朝通史》,弘文堂書房,第427页。

(58) 刘增贵:《汉魏士人同乡关系考论》,邢义田、林丽月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社会变迁》,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23、124页。

(59) 张鹤泉认为:东汉“乡里居民的分布”,“已经呈现出同血缘、同宗族化的倾向”,因而“在东汉乡里中,主要应该是以宗族组织相联系的居民”。(《东汉宗族组织试探》,《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1期,第16页)而杜正胜据《偃师侍廷里买田约束石券》和《犀浦东汉残碑簿书》指出:“汉代基层聚落的成员关系,血缘因素不能估计太高”。(《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第196、197页)

(60) 《湖北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5年第9期。

(61) 《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第857页。

(62) 《后汉书》卷三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传》,第1295页。

(63) 《后汉书》卷四二《光武十王传》,第1431页。

(64) 《隶释》卷一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62页。

(65) 谢雁翔:《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参高文:《汉碑集释·犀浦东汉“簿书”残碑》,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65、266页。

(66)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16页。

(67) 《后汉书》卷二一《刘植传》,第760页;卷三二《阴识传》,第1129页;卷二一《耿纯传》,第762页。

(68) 《后汉书》卷二一《耿纯传》,第761—763页。

(69) 《三国志》卷一八《臧霸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537页。

(70) 参阅唐长孺:《晋书赵至传中所见的曹魏士家制度》,《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31页。

(71) 见氏著:《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59、60页。

(72) 宇都宫清吉:《漢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第十一章《漢代における家と豪族》,第447页。

(73) “蚕农”,原文误作“蚕晨”,今据贾思勰《齐民要术》卷三《杂说》改,见缪启愉《齐民要术校释》,北京:农业出版社,1982年,第165页。

(74) 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729—731页。

(75) 《续汉书·五行志三》韦昭注引《东观书》,第3307页。

(76) 《续汉书·五行志》韦昭注引《东观书》,第3306、3307页。

(77)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67页。

(78) 周明泰《后汉县邑省并表》对比《汉书·地理志》和《续汉书·郡国志》所载县、邑、道、侯国,其中“前汉有而后汉无者四百五十四”。见《二十五史补编》,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55年,第2069页。

(79) 《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记》,第3388页。

(80) 《汉书》卷二八《地理志》载西汉平帝时户口数为:12233062户,59594978口。《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记》载刘秀中元二年户口数为:4279634户,21007820口。

(81) 参阅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第11章,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7年。

(82) 《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第742页。

(83) 《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应劭《汉官》,第3622页。

(84) 张步就是这样。故耿弇击败张步后,“勒兵入据其城,树十二郡旗鼓,令步兵各以郡人诣旗下……罢遣归乡里。”事见《后汉书》卷一九《耿弇传》,第712页。

(85) 参万斯同:《东汉云台功臣侯表》、黄大华:《东汉中兴功臣侯世系表》,见《二十五史补编》,第1923—1931页。

(86)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26页。

(87) 《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职仪》,第742页。

(88) 《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第836页。

(89) 《后汉书》卷七七《酷吏周纡传》,第2494页。

(90)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50、52页。

(91) 参邹水杰:《秦汉“长吏”考》,《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

(92) 《后汉书》卷二六《侯霸传》,第903页。

(93) 《后汉书》卷七九《儒林传》,第2556页。

(94)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72页。

(95) 《后汉书》卷二六《宋弘传》,第905页。

(96) 《后汉书》卷三三《朱浮传》,第1145页。

(97) 同上书,第1146页。

(98) 《后汉书》卷二一《左雄传》,第2022页。

(99) 《后汉书》卷四一《钟离意传》,第1409页;卷三三《朱浮传》,第1143页。

(100) 《后汉纪》,第99页。

(101) 《后汉书》卷三三《朱浮传》,第1143页。

(102) 《后汉书》卷七七《酷吏传序》,第2488页。

(103) 皆见《太平御览》卷九一,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436页。

(104) 《后汉纪》,第178页。“宋均”当作“宗均”。参《资治通鉴》卷四四胡三省注,第1413页。

(105) 《后汉书》卷三三《朱浮传》,第1142、1143页。

(106) 《后汉书》卷二二《刘隆传》,第780页。

(107)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注引《东观记》,第66页。

(108)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第111页。

(109) 《后汉书》卷三三《朱浮传》,第1142页。

(110) 《后汉书》卷四一《钟离意传》,第1410页。

(111) 《后汉书》卷四六《陈宠传》,第1549页。

(112)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第139、140页。

(113) 《后汉书》卷四《和帝纪》,第182、186、192页。

(114) 《后汉书》卷五《安帝纪》,第227页。

(115) 《后汉书》卷六《质帝纪》,第278页。

(116) 《后汉书》卷四一《第五伦传》,第1400页。

(117) 《后汉书》卷六三《李固传》,第2074页。

(118) 《后汉书》卷三〇《襄楷传》,第1078页。

(119) 《后汉书》卷五八《虞诩传》,第1870页。

(120) 同上。

(121) 《后汉书》卷五一《桥玄传》,第1696页。

(122) 《后汉书》卷三八《张法滕冯度杨传论》,第1288页。

(123) 引文见《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39页;卷二《明帝纪》,第111页;卷三《章帝纪》,第133页;卷四《和帝纪》,第176页;卷五《安帝纪》,第217页;卷七六《循吏王涣传》,第2469页。

论东汉外戚政治

范晔在《后汉书》卷一〇《皇后纪》序中说:刘秀和明帝吸取西汉的教训,对外戚严加约束,“登建嫔后,必先令德,内无出阃之言,权无私溺之授”,因而未出现外戚专权现象。但和帝以后“皇统屡绝,权归女主,外立者四帝,临朝者六后”,外戚问题反比西汉更严重;当权的外戚“莫不定策帷帟,委事父兄,贪孩童以久其政,抑明贤以专其威”,遂使东汉王朝由盛转衰,且无法逆转。他认为,东汉之所以出现这一变化,主要是刘秀和明帝“虽御己有度,而防闲未笃”,没能“因设外戚之禁,编著《甲令》”,将他们的做法制度化,以致“章帝以下,渐用色授,恩隆好合,遂忘淄蠹”。后世史家论东汉外戚,大致不出范晔之窠臼。然而外戚干政使东汉由盛转衰是事实,将其主要原因归结为制度缺陷及“色授”之类却有失深度。

东汉王朝的最高统治集团,是刘秀家族同若干外戚家族结成的豪族婚姻集团。前者须借助后者维持统治地位,后者也须利用前者扩大家族势力。它们紧密结合,表现出明显的排他性,而内部又矛盾重重,阴谋和政变不断发生。矛盾最初形成于郭、阴两家外戚之间,并引发了光武、明、章时期一系列重大事件。和帝以降,窦、邓、阎、梁等外戚家族相继专权,形成东汉中期百年外戚政治格局,而郭、阴两家的影响和纠葛仍贯穿其间。质言之,东汉外戚政治是豪族社会的产物,是豪族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文将仔细分析相关史实,进一步揭示其深层内容和背景。

一、刘秀与郭阴二后

汉代的豪族为了增强自己在乡里的势力,通常会与当地其他豪族通婚,由此形成一个个豪族婚姻集团。(1)刘秀也不例外,其家族本是由舂陵宗室蜕变而来的南阳地区一大豪族,其姻亲如母家湖阳樊氏、外祖母家和姊元所嫁新野邓氏、妹伯姬所嫁宛李氏、姑所嫁新野来氏、族兄刘赐所娶新野阴氏等,也都是南阳境内的豪族。刘秀的婚姻自然会受到这一传统的影响,故其最初所娶是新野阴氏。《后汉书》卷一〇《光烈阴皇后纪》:“初,光武适新野,闻后美,心悦之。后至长安,见执金吾车骑甚盛,因叹曰:‘仕宦当作执金吾,娶妻当得阴丽华。’更始元年六月,遂纳后于宛当成里。”除“心悦”其“美”外,阴氏的家族背景当然也是促成这桩婚姻的重要因素。后来,阴氏为刘秀生下五子,从而成为刘秀家族的重要成员,新野阴氏则成了这个家族中南阳籍外戚的代表。

按说刘秀立阴氏为后是顺理成章的,但事实上刘秀所立第一位皇后不是阴氏,而是郭氏。《光烈阴皇后纪》载其事曰:“帝以后雅性宽仁,欲崇以尊位,后固辞,以郭氏有子,终不肯当,故遂立郭皇后。”刘秀本欲立阴氏为后,因其固辞,才颇不情愿地立了郭氏。这一情节应是事实,但“郭氏有子”并非主要原因。从相关记载看,刘秀娶郭氏并立为皇后,主要是出于征服和稳定河北的政治需要。

《后汉书》卷一〇《光武郭皇后纪》:“郭皇后讳圣通,真定槁人也,为郡著姓。父昌……娶真定恭王女,号郭主,生后……更始二年,光武击王郎,至真定,因纳后,有宠。及即位,以为贵人。建武元年,生皇子强……二年,贵人立为皇后,强为皇太子。”文中“真定恭王”是真定王刘扬之父刘普,(2)郭皇后是刘普的外孙女,刘扬的外甥女。更始二年,刘秀与王郎相争时,刘扬率十余万众附王郎。刘秀派刘植前去劝降,“扬乃降”。刘秀于是“纳郭后”,史家明言“后即扬之甥也,故以此结之”。婚礼上,刘秀“与扬及诸将置酒郭氏漆里舍,扬击筑为欢”,其乐融融。刘秀“因得进兵拔邯郸”,灭王郎。(3)显然,这是一桩政治婚姻,很可能是刘植劝降时谈好的条件。

刘秀称帝后,郭氏和阴氏都立为贵人。不久,刘扬伪造谶记,企图称帝。刘秀不得已派刘扬的姻亲耿纯前往真定将其诱杀。但刘扬的家族是由西汉宗室蜕变而来的河北地区一大豪族,从其联姻真定郭氏、巨鹿耿氏的情形推测,其背后肯定也有个庞大的河北豪族婚姻集团。刘扬作为汉诸侯王,已在新莽初年随例废为庶人。(4)而更始年间他仍能动员招募十余万众,说明这个家族在当地颇具号召力。刘秀当时刚刚在河北打开局面,立足未稳。若真定宗室因刘扬之死而集体反叛,很可能导致河北局势发生逆转。为避免这种局面出现,刘秀对他们进行了安抚,一面立刘扬之子刘得为真定王,使真定宗室得以继续保持原有的地位,一面又放弃立阴氏为后的初衷,而立郭氏为后,并立其所生皇子刘强为太子,封其弟郭况、从兄郭竟、郭匡及其叔父的女婿陈茂皆为列侯,进一步提高真定宗室在东汉皇室中的地位,使之凌驾于阴氏等南阳籍外戚家族之上。

然而郭氏如此得来的尊贵地位难以持久。随着统一战争的推进,东汉的统治日趋稳固,真定宗室对刘秀的威胁日益缩小,刘秀对郭氏的态度也逐渐发生变化。史称:刘秀初纳郭氏时“有宠”,先后生了五个皇子,但后来“宠稍衰”。(5)明帝初即位时,广陵王刘荆曾至书刘强唆使谋反,其中提到“太后失职,别守北宫,及至年老,远斥居边”。(6)所谓“别守北宫”应是郭氏失宠后的事。与此同时,阴氏的地位逐渐上升。建武四年,刘秀北征彭宠,阴氏“从征”,遂于元氏生下明帝。建武九年,阴氏之母及弟䜣被盗匪劫杀,刘秀“甚伤之”,追封阴氏之父及弟䜣为列侯,并在诏中公然说:“吾微贱之时,娶于阴氏……以贵人有母仪之美,宜立为后,而固辞弗敢当,列于媵妾,朕嘉其义让。”宠爱之情,溢于言表,全然不顾郭氏的感受。建武十三年,统一战争结束,天下大局已定,真定宗室对刘秀的威胁基本消失。于是,刘秀以“不应经义”为名,将真定王刘得等“服属既疏”的诸侯王降为列侯;十七年,废郭氏为中山王太后,改立阴氏为皇后。(7)为安置郭氏,刘秀封其子刘辅为中山王,并以真定所在之常山郡“益中山国”。当时诸王皆在京师,刘辅亦未就国。但从上引刘荆语中“及至年老,远斥居边”一句看,郭氏似乎迁居中山国了。

郭后既废,太子刘强自知其位不保,“常戚戚不自安”,遂采纳其师郅恽的建议,(8)“因左右及诸王陈其恳诚,愿备蕃国”。史称:“光武不忍,迟回者数岁,乃许焉”,建武十九年贬强为东海王,立明帝为太子。后又以强“废不以过,去就有礼,故优以大封,兼食鲁郡”,并“赐虎贲旄头,宫殿设钟虡之县,拟于乘舆”。(9)显然,刘秀对刘强并无不满,刘强失去太子之位,只因他是郭氏之子。刘秀在废后诏书中指责郭氏“怀执怨怼,数违教令,不能抚循它子,训长异室,宫闱之内,若见鹰鹯”。(10)刘秀共十一子,郭氏、阴氏各生五子,许美人生一子。许氏“无宠”,对郭氏不构成威胁。故郭氏不能抚循、训长的“异室”、“它子”肯定是阴氏及其诸子。在这种情况下,刘强一旦继位,郭氏势必打击阴氏及其所代表的南阳势力,引发宫廷内讧。南阳是东汉王朝的根,南阳籍功臣和外戚是刘秀集团的中坚力量。为了保护这支力量,刘秀必须废刘强而立明帝。他在诏书中说:郭氏“无《关雎》之德,而有吕、霍之风,岂可托以幼孤,恭承明祀”,而阴氏乃“乡里良家”,“宜奉宗庙,为天下母”。(11)将郭氏比作“吕、霍”,说出了他的担忧;“乡里良家”云云则表明他决意将天下托付给家族中的南阳集团。因此,刘秀改换太子后,又拜阴兴为卫尉,“亦辅导皇太子”。(12)建武二十八年,刘秀大会百官,“诏问谁可傅太子者,群臣承望上意,皆言太子舅执金吾原鹿侯阴识可”。博士张佚反对说:“今陛下立太子,为阴氏乎?为天下乎?即为阴氏,则阴侯可;为天下,则固宜用天下之贤才。”(13)刘秀欲以阴识为太子太傅,是想依靠阴氏保护和辅佐太子。在阴、郭两家暗中对峙的情形下,这是必要的。群臣对此心领神会,也大多认可,故皆推荐阴识。张佚之言冠冕堂皇,却不得要领。于是,刘秀拜张佚为太子太傅以示“为天下”,同时“以识守执金吾,辅导东宫”。此后,“帝每巡郡国,识常留守京师,委以禁兵”,(14)实为太子的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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