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服役者的待遇及率分钱
由于钱监劳动苦重,所以官方规定服役者可享受假日,暑期定额减半。李焘《长编》卷六五记:“[景德四年四月]己卯,诏自今五月二日至八月一日铸钱止收半功,每岁量支钱以备医药。”这项规定可能长期沿用。《长编》卷六七又记:“[景德四年十二月]戊申,诏诸处钱监铸匠,每旬停作一日,愿作者听之。”这就是说,钱监铸匠享受十天休息一天的旬休。《长编》卷二七六载,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侍御史周尹上奏议论陕西改铸私铁钱事,曾言及:“就令改铸务监每一日铸及三千贯,即一年之内,除节假、旬假,实有三百日,课程约只得九十万贯以来”。可知钱监的人每年共约有节假日五六十天。又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二《鼓铸》引《擅兴敕》规定:“诸铸钱抑勒于功限外鼓铸及令夜作者,以违制论。”此规定对强迫工人加班加点劳动作出了限制。这些制度,无疑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在钱监服役的人一般都享受俸禄,其详细情况失载。宋代军兵的俸禄主要含奉钱、禄粮、春冬衣和杂津贴,在钱监服役者大抵也是如此。《宋会要辑稿》礼二五之四一载说:“[熙宁年中定郊赉格规定]饶、池、江、建、邛、嘉、梓、雅、兴州铸钱监指挥使至长行,自五千至二千,凡四等。”这说明,在钱监服役的军兵也能享受郊赐这种“例赐”。宋代在官府服役的人薪俸大抵主要是钱和粮,不享受春冬衣和某些例赐,但其钱、粮的数量要多于军兵。前述官方曾规定,暑期支出一定数量的钱用于医药,《长编》卷七一又记:“[大中祥符二年六月]丙午,增饶、池二州铸钱监犒工匠缗钱,饶州岁十七万,池州三十万。”所谓“犒”,通常指犒赏,即类似近代的会餐,可知当时官方还有用于犒赏钱监工匠的专项开支。
钱监中有一项钱款与服役者的待遇关系较大,即所谓“率分钱”。率分钱是宋代广泛行用的术语,意思是按一定比率从某一款项中抽取钱(如《太宗实录》记,官府向百姓买木材,当地长官从所支价钱中“十取其一,谓之率分钱”)。在钱监,则专指从所铸的钱中按一定比率抽取的钱。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五载,大中祥符五年,“诏增给诸州铸钱监匠率分钱”,如何增给,则不得而知。《长编》卷五一二又载,宋哲宗元符二年,大臣章次呆上奏中讲:“至和以后,官司鼓铸(指陕西铁钱)不精之弊,起于率分钱。所谓率分钱者,每工所限日铸之数外,有增益者酌给众工财利,所司所贪者钱多,监临之官又以额外铸钱增数为课利,折二大钱不复精巧如法矣。盗铸遂复擅利于天下。”章氏讲的是率分钱的消极作用,但从中也可得知工匠的收入与率分钱密切相关。北宋后期理学家杨时上书论铸钱赔本,也讲到“工匠率分”是一项重要开支[28]。
率分钱并不是全数分给工匠的。王得臣《麈史》卷下说:“熙宁初,予官陕郊时,初复十铸钱监。兵闻锡气久而病脊,以至不能起,惟以蒸豚啖之,可以消释。所支率分钱内买充均给。予后所至多令如此给肉。惟建州丰国监役兵仍多病手弱之疾。”这说明长官有权支配率分钱,尽管是仍用于服役者。又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二《财用·鼓铸》规定转运司申铸钱账内要写明:“率分钱每贯合支若干,内破若干分充公使,若干分收买动使,若干分与人匠等。”这清楚地表明,率分钱中有一部分充作“公使”即公用,一部分用于买“动使”(疑为服役者生活公用品,如扫帚等)。黄干讲汉阳监“官吏请给每铸一千缗支钱百缗,若铸二三十万缗则为官吏者能几人,而可以费二三万缗之请给耶,所谓工匠之费则又不在此数内也”[29]。他讲的十分取一作为请给,大约讲的也是率分钱。
在钱监服役者既情况不一,则其人身自由情况也就有较大差异。《宋史》卷二六六《王化基传附孙诏》载:“[崇宁年间,王诏]知汝州,铸钱卒骂大校,[王]诏斩以徇,而上章待罪,除直秘阁。”这说明,军队与普通百姓不同,有军阶的服从纪律。所以,这位铸钱卒只是骂上司,就被处死。但《宋史》卷一九三《兵志》载,宋徽宗“[政和]五年,立钱监兵匠逃走刺手背法”。这里没有说明所谓“兵匠”是指有军人身份的匠人呢,还是指军兵和工匠,如果是后者,那么就说明在钱监服役者都有某种程度的人身不自由。
宋朝自宋神宗以后,广泛地推行保甲制,在钱监服役的人中有不少是统治者所不能放心的人,所以更不能不实行联保制。《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二《财用·鼓铸》引《吏卒令》规定:“诸钱监系工人(原注:谓作匠、兵级、将校、专典、贴司、捡掐、库子之类)每五人为一保(原注:不及者附保)。”这虽是南宋时的条法,却很可能是沿用北宋旧制。
二 铸钱产品的质量保证
宋代官方比较注重铸钱的质量保证。《长编》卷二八三记:宋神宗“[熙宁十年六月壬申]诏提点浙江等路铸钱坑冶、太常少卿钱昌武罚铜十斤,监官侍禁崔坦差替。坐改置太平监大炉铸钱怯薄也。令三司自今诸路铸钱并依省样,毋辄改规模、多求增数。委提举司点检”。这次铸钱出了质量问题,提点铸钱、钱监监官都受到处罚,并且制定了提举司检查成品制度。又有记载:
[政和]五年二月十八日,河东路提辖检踏措置坑冶钱监司奏:承朝旨节文,铸到钱每季令提刑、提举司分诣再行看拣,别无粗恶不堪方许行用。契勘本路诸监院每季铸到钱直至次季看拣了当方许支桩。其被差官有事故或先承他司差委者,有经半年未曾看拣,委是有妨应时桩拨支遣。今乞将诸监院每月铸到钱于次月内令提刑、提举司再行看拣。如逐司官巡历未到,不能亲诣,即乞令逐司于上旬内就钱监院邻近州县差官看拣,如被差官先承他司差务,除军期急速外,并乞限三日先次起发,于当月内看拣了当,方许承当别司所委事。……从之。[30]
这里讲到朝旨规定各路提刑、提举司检查铸钱成品质量,同时讲到如果本人无法亲临,可以指派邻近州县官代作。
南宋孝宗时,又查出了一起铸钱质量不合格事故,这次受处分的范围比北宋神宗时的那一次更广。请看下引:
[乾道八年]十一月六日,江东路提点刑狱公事梁俊彦奏:“准付下户部尚书杨倓札子,得旨半年内铸到新钱每次取一贯进呈。寻取到饶州九月新钱二万余贯,内一分系黄铜钱,九分带铅锡钱,取到二贯进呈。得旨:永平监监官令江东提刑司取勘,限十日闻奏。本司今勘到郑炤、郑师回职为监官,各不依铸钱司公帖,节次将夹杂铜依十分好铜数目支出鼓铸,兼提点官江璆到永平监见有铸到钱一万四千五百贯文黑色,却令本监分纲起发。自后郑炤、赵师回为好铜数少,不合节次将夹杂铅锡钱衮同黄铜钱在库,运发至左藏西库。”诏江璆、郑炤、赵师回各特追三官勒停,户部长贰各降一官,左藏西库监官各特降两官,工部长贰各展二年磨勘。[31]
在这次事故的查处中,不但钱监监官、提点铸钱官、左藏西库监官受到处分,而且户部、工部的长官、次长官也受到处分。但户部长贰比工部长贰受的处分更重,说明户部在此事中的责任要比工部大。又揭露此次事故的是江东路提刑司,说明当时提刑司仍旧负责检查铸钱成品。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二《鼓铸》中,也有关于检查铸钱成品质量的内容,其载:
诸受纳新铸钱而粗怯不如样者退换,若数多即申所属。诸钱监铸上供钱并依元样州差官看拣讫,方得起发,内抽取一贯申纳尚书省。诸装发钱监上供钱,每纲于所装钱内取样不得拣选,监专与纲梢管押人同封书印(原注:一百文入急脚递传送至文[交]纳处,一贯随纲,仍于装发钱数外,取别同样钱一贯留本州作住样,以备照验。转般者装发日将元随纲样钱重加封印)以样比验交纳。若不如样者申所属验实,据数发回元铸钱监验认,送所属究治。
这里讲检验新钱是由州差官和尚书省分两次进行,没有讲到提刑、提举和提点司,或许制度有所变化。
在前述钱监监官的考核办法中,也规定了有关质量考核的内容,此不重复。
三 铸钱监的其他管理制度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二《财用·鼓铸》中,还记载有铸钱监的其他一些管理制度和规定:
诸入钱监点检官,除随行吏人外,听留从人二人,余即时押出。
诸铸钱监每月具铸过钱数,限次月五日以前申尚书工部。
前者说明钱监不许闲杂人随意出入,连点检官的随行人员也不能任意逗留。后者说明铸钱监有生产月报制度。此“条法”中还载有《诸州铸钱监申铸钱物料帐》统一定式。这一定式采取了当时的“四柱式”记账法,即以“旧管”“新收”“应在”“见在”分列各项数据。首列年额,说明各监年定额在考核中的特殊重要性。“新收”项主要反映生产情况。“支破”项反映原料耗费及其他成本消耗。其中“率分钱”一项,前文已述及,它是本监按比例提留。“上供”等项反映所铸钱的去向。从这一账式我们可以了解铸钱监物品管理的梗概。
南宋人黄干嘉定八年前后任知汉阳军,他上奏批评本军铁钱监管理不善,其中讲:
干……到郡已三阅月,于监中利病粗闻其一二,徒有私切惊愕而已……干于监中官吏无所统属,无以究见其曲折之详。然尝问及朝廷每岁所得之钱,则曰四年之内所积九万缗耳,则是一年之内朝廷所得者不及三万缗。问其每岁所铸之多寡,则曰非二三十万缗不足以了监中之支遣。如此则朝廷所得仅十分之一,所谓九分者置之何地耶?则曰买铁、买炭。例是衮支。朝廷初被(备?)本钱四分,其后增为六分,今监中又欲破七分之本以买炭,支给工匠,亦不过岁铸十万缗,则朝廷可得三万缗之息,而监中亦有七万缗之本矣。今乃铸二三十万缗,则十万之外置之何地耶?又扣其所谓七分之本者,其他固难尽知。若曰炭每斤二十文,汉阳炭价冬月二十文,夏月减其半,又岂可专一价之月而为例乎?又曰官吏请给每铸一千缗支钱百缗,若铸二三十万缗则为官吏者能几人,而可以费二三万缗之请给耶!所谓工匠之费又不在此数也。以此二者观之,则干所谓受弊之源者可得而知也,惟其自铸自支而自用之也。故不复问朝廷所得之多寡,惟恐所铸之不多、所得之不广;惟欲所铸之多,则惟恐买铁之不及额……[32]
黄干的奏疏是专讲钱监的弊病的,可使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认识宋代的钱监,所讲的虽是铁钱监,而有些弊病大约是铜钱监同样存在的。上引文字虽多,实际却只讲了二方面弊病,即浪费现象严重,缺乏有效的审计监督。当然,客观地讲,黄氏也可能带有偏见,即他对铸钱成本的提高估计不足。但是,三百人的钱监[33],一年只铸九万贯,平均每工每日只生产一贯铁钱,这一生产率是较为低下的。
关于北宋末、南宋初存在过的铸钱院,其管理将在宋徽宗时期铜钱铸造一章叙述和讨论。
四 钱监工人的生产能力
宋朝人比较注意核算生产成本、投入人力、产出及利润等,这反映了社会的进步,也同宋朝官方时时受财政入不敷出的威胁有关。由于受到这种威胁,人们要经常考虑做各种事是否有利可图,这种意识在宋代具有一定普遍性。因而,宋代存留有一些关于铸钱生产效率的记载,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当时的生产水平。
《杨氏谈苑·诸监炉铸钱》:“唐天宝之制”,“一炉役丁匠三十人,每年六、七月停,余十月作十一番……每炉铸钱三千三百贯,计一工日可铸钱三百余。国家之制,一工日千余……其数虽倍,而钱亦稍恶,每系掷亦多缺”。北宋中后期苏辙也讲:“唐开通钱最善,今难及矣!天禧、天圣以前钱犹好,非今日之比,故盗铸难行……旧一日铸八九百耳,近岁务多以求利,今一日千三四百矣。熙宁初止此,闻后又增仅二千矣。钱日滥恶,故盗铸日多。”宋徽宗在位时期,铸当十钱、夹锡钱等,也曾令人核算过本息及工人的生产能力。大观二年,开封尹兼提举京畿钱监宋乔年就上奏说,所试铸的乌背赤仄钱“每人日铸四百三十五文”,漉铜钱“每人日铸七百一十六文”,于是“诏乌背赤仄工力稍大,致亏户部上供之数,可以漉铜钱下诸路,令依样铸”[34]。所言是大钱,故工人每日的生产量要少于小平钱。
南宋中后期人张世南《游宦纪闻》卷二记,蕲春铁钱监“以一监约之,日役三百人,十日可铸一万缗。一岁用工九月,可得二十七万缗”。则每工每日可铸三贯余,比北宋中期每工每日铸铜钱数又多了约一贯。然而,嘉定年间,汉阳军铁钱监也有三百多壮汉,每年却只能铸十万贯,则每工每日只能铸约一贯,比北宋中期每工每日铸铜钱数竟少了约一贯[35]。
宋代铸钱监院一览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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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东南诸路铸钱增损兴废本末》。
[2] 《黄文肃公文集》卷二四《汉阳条奏便民五事》。
[3] 《庆元条法事类》附《开禧重修尚书吏部侍郎右选格第一》。
[4] 《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八一《监当·钱监》引《真宗实录》。
[5] 《宋史》卷二九九《张若谷传》。
[6] 黄庭坚:《山谷外集》卷八《贺州太守欧阳君[问]墓志铭》。
[7] 佚名《京口耆旧传》卷三。
[8] 以上三则均见《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二《财用·鼓铸》引《赏令》《厩库敕》《赏格》。
[9]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
[10] 见《长编》卷一四五。
[11] 见《长编》卷二六八。
[12] 见《长编》卷四六四。
[13] 《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三○。
[14] 《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三二。
[15] 《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三五。
[16] 《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三五。
[17] 周必大:《周益国文忠文集·省斋文稿》卷二九《兴国太守赠太保王绹神道碑》。
[18] 《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六《当十钱》。
[19] (宋)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门·铜钱类》。
[20] 《系年要录》卷一七○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丙申,卷一七三绍兴二十六年六月庚戌,卷一八○绍兴二十八年秋七月己卯。《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九等。
[21]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六。
[22] 《宋会要辑稿》兵一三之二八。
[23] 袁燮:《絜斋集》卷一八《运判龙图赵公〈充夫〉墓志铭》。
[24]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六。
[25] 《黄文肃公集》卷二九《与漕使赵监丞论钱监利害》。
[26] 《武溪集》卷一五《韶州永通监记》,文又见《金石续编》卷一四。
[27] 张世南:《游宦纪闻》卷二。
[28] 参《龟山集》卷四《论时事札子》。
[29] 《黄文肃公文集》卷二九《与漕使赵监丞论钱监利害》。
[30]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三一至一三二。
[31]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六至一六七。
[32] 《黄文肃公集》卷二九《与漕使赵监丞论钱监利害》。
[33] 参见《黄文肃公集》卷二四《汉阳军条奏便民五事》。
[34] 《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门·铜钱类》。
[35] 《龙川略志》卷三《与王介甫论青苗盐法铸钱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