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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铜禁的贯彻

作者:汪圣铎 当前章节:12247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15:35

宋朝统治者对于铜禁的实施是很重视的。这突出地表现在宋孝宗如下一段被人广泛引证的言论上。

[淳熙八年]五月丙子,上曰:“……朕以宰耕牛、禁铜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记事板,每京尹初上辄示之。”[17]

一 为实现铜禁而颁行的刑法

禁令要靠刑律作后盾,宋朝像前代一样,为保证铜禁的贯彻而颁布了一系列刑律。

后周柴世宗时颁布的铜禁法律非常严厉,宋朝建立以后纠正了其过甚内容(如准许存留佛像),其他则继承沿用。到宋真宗时,取消了犯铜禁处死的刑法。此事分两步进行:先将七斤以上处死改为规定五十斤以上奏裁,后又完全取消死刑。李焘记:“[咸平四年九月丁亥]江南转运使冯亮言:‘旧敕犯铜禁者,七斤而上并处极法,奏取敕裁,多蒙减断。然待报逾时,颇成淹缓。请别定刑名,以为永制。’诏自今满五十斤以上奏裁,余递减之。”[18]“[天禧三年]十一月乙卯,诏自今犯酒曲、铜等有死刑者去之。中书参详,请令所在杖脊、黥面,配五百里外牢城。诏可。”[19]

熙宁年间,大臣张方平反对王安石解除铜禁,在奏疏中征引“嘉祐编敕”:“犯铜并石一百(?)两杖一百,一斤加一等,九斤决讫刺配逐处牢城,十斤以上决讫刺配千里外牢城。……若犯铜矿枵夹杂者,只据烹炼到实铜科罪。仍委转运司将条约逐季举行。”[20]根据这一规定,犯铜禁十斤及十斤以上,都要杖脊刺配千里外牢城,虽得免死,所处刑罚也是很重的。

《系年要录》卷一○一载,南宋绍兴六年五月,宋廷又以诏书形式颁布了关于铜禁的新刑法:“自今铸熔钱宝及私以、铜制造器物及买卖兴贩之人,一两以上,并徒二年;本罪重者,自从重。”这一诏令将定罪下限由百两改为一两,即犯铜禁一两即要判徒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八又载,次年在重申此刑律的同时,又对邻保失觉察规定了处罚办法,即“邻保失觉察铸造,并杖一百”。因此次立法过重,数年后又加以纠正。《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九载:“[绍兴]十年五月十三日,户部言:‘续降禁铜器指挥,一两以上并依翡翠服用法,徒二年,赏钱三百贯。缘立法太重,诸路州县未见遵依。今欲并依绍兴旧法:一两杖一百,一斤加一等,令众三日,配本城;十斤配五百里。里厢耆巡察人失觉察杖八十。杖一百,罪赏钱五十贯;徒二年,钱七十贯;每等加十贯,流二千里,钱一百贯;每等加十贯。邻保知而不纠者,以犯人减一等。……’并从之。”此次将犯铜禁一两的刑罚依“绍兴旧法”改为杖一百,一斤以上加“令众三日”,十斤配五百里。较之嘉祐编敕规定十斤及十斤以上刺配千里外牢城来,似略有减轻。

以往所谓犯铜禁,一般指非法采炼、铸造铜器、出卖铜器者。《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九载,宋高宗时,又增加了对购买铜器者的刑罚:“[绍兴]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户部言:‘其买铜器之人未有约束,欲并从杖一百私罪科断。’……并从之。”为了保证收缴铜器命令的实行,官方又颁布了对拒不缴纳者的刑罚规定。同书又载:“[绍兴]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户部言‘士庶之家,除照子及寺观佛像、钟、磬、铙、钹,官司铜锣存留外,其余所有石、铜器如违限不纳入官,不满十斤杖一百,赏钱一百贯;十斤以上并徒二年,赏钱三百贯,许人告。或豪富命官之家限外尚敢沉匿,依条给赏、断罪外,具名取旨。当职官奉行违慢,重行黜责’……并从之。”

《庆元条法事类》卷二八《榷禁·铜石铅锡铜矿》也收录了关于铜禁的刑律:

诸私有铜及石者(原注:铜矿及夹杂铜并烹炼净铜计数,其盗人许存留物者免,烹炼每两除豁三钱),一两杖八十,一斤加一等,十五斤不刺面配邻州本城。为人造作器物者,与物主同罪,配亦如之,作具没官(原注:自造者准此)。……

诸私有铜锣(原注:谓堪充军用者)杖一百,许人告(原注:村乡保五曾经镌记及官给者非)。

以此同前引律文相比,所载刑罚较前似又略有减轻,但规定更为详细,可操作性有所加强。

二 奖励举报和对有关官吏的激励措施

宋代官方在颁布刑法的同时,往往附有奖励举报的内容,这在前引文字中已有体现。

奖励举报的奖赏厚薄,通常与犯法者判刑的重轻密切联系。例如,《嘉祐编敕》中规定:“其因告获合支赏钱者,一两以上一贯,每一斤加二贯;过徒三年,每一斤加五贯,并至五十贯止。”[21]南宋初提高了赏钱数。《系年要录》卷一○一载,绍兴六年五月诏书规定,对犯铜禁者“赏钱三百千,许人告;邻保失察铸造者,赏钱二百千”。《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九载,绍兴十年,规定了新赏格,将数目稍作削减,具体为:“杖一百,罪赏钱五十贯;徒二年,钱七十贯;每等加十贯,流二千里,钱一百贯,每等加十贯。”宋宁宗时颁行的《庆元条法事类》卷二八《榷禁·铜石铅锡铜矿》引《赏格》又调低了赏格,规定:“诸色人告获私有铜及石者:杖罪[赏]钱五贯;徒一年,钱一十五贯;每等加一十贯;流二千里,钱六十五贯;每等加一十贯。”又补充规定:“告获私有铜锣(原注:谓堪充军用者)计斤两准铜价倍给。”

为了防止因有关官吏作弊而使应得赏者得不到奖赏,宋廷多次强调要确保应赏者得赏。如《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五载,崇宁四年四月十二日,中书门下省下文中讲:“获私铸钱宝、私造铜器合支赏钱,才候见得情由,即据合支数目立便支给,各于犯人名下理纳入官。”《庆元条法事类》卷二八《榷禁·铜石铅锡铜矿》也有类似内容。

铜禁的落实很大程度上要靠官吏的努力,官方为激励官吏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

现存记载中,未见北宋前期和中期官方在这方面的专门规定。见于记载最早的,似是《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五所载宋徽宗崇宁四年四月的一条敕令,它是朝廷针对“民间私铸钱宝及私造石、铜器”问题给“监司州县及巡捕官”所下“约束”中的一项:“提刑司每岁比较巡捕官所获私铸钱宝、私造铜器一路最多最少之人名二员闻奏,当议除合得罪赏外,明行升黜,以为劝戒。”此项规定是通过奖赏最好、惩罚最差来激励州县官和巡捕官员们。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三二载,南宋孝宗淳熙三年十二月颁下如下诏令:“郡县每月责都监、巡尉状有无私铸铜器及纳不尽之数,如因事骨,将巡尉、都监一并收坐,守、卒并议责罚。仍令御史台觉察,监司不觉察与同罪。”此诏令主要针对都监、巡尉,因为他们负责地方治安,同时兼及知州、通判和路级监司,涉及面颇广。《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八一载,淳熙十六年十二月,根据江东提刑司的奏报:“宁国府太平县尉高世懋获到私铸铜器六百一十斤,乞行推赏。”于是高世懋受到“诏转一官”的奖励。

笔者在残存的《庆元条法事类》文字中,未检到官员查获违犯铜禁事的奖赏格,但在该书卷二八《榷禁·铜石铅锡铜矿》找到了二则与此有关的如下规定:

诸巡捕榷货人各给印纸,具录所捕获物数若失觉察本地分停藏货易透漏若私置炉烹炼者,听以所获犯人刑名等第互相准折。刑名不等,许通计(原注:并谓已获犯人者。笞罪二折杖罪一,杖罪二折徒罪一,徒罪二折流或配罪一;其以重罪折轻罪者准此)。能于三十日内别获犯人榷货人亦听依此折除。

诸产铜、铅、锡界巡捕官任内亲获私置炉烹炼若卖买不入官应赏者,未获犯人二斤比一斤,遣人获者各一斤半比一斤。

前者是受奖赏(同时也是受处罚)时的折算办法,后者则为只获物未获人、自己未亲行者的奖赏办法。这些规定如此详细,使我们可以体会到官方对奖赏规定的细密程度。

有赏必有罚,在同上书中,关于惩罚的办法记载较为完备:

诸巡捕官任内透漏铜出界,及失觉察私置炉烹炼、或卖买不入官,以捕得斤数折除外,五十斤展磨勘半年。县尉殿三月参选,百斤展一年,二百斤展二年,县尉殿一年。如系所产去处,各递加一等(原注:磨勘殿选并以一季为一等。专差巡捕使臣,透漏失觉察至二百斤,仍降等差遣)。其铜矿、铅、锡十斤、或铜垢以烹炼到净铜五斤,各比铜一斤。

诸巡捕人失觉察本界内停藏(原注:谓经日者)、贸易若透漏私有榷货而被他人告捕获者,犯人杖罪笞四十,徒罪杖八十,流罪杖一百。若系产铜界内,巡捕人透漏失觉察私卖铜或私辄铸造铜器出卖者,各加一等。

诸出产铜、铅、锡界内耆长失觉察,私置炉烹炼而为他人告,捕获并同保人保正长知而不纠者,并依界内停藏、货易、透漏榷货法。

诸守令任内失觉察贯(销?)钱宝、私铸铜器,提点刑狱司具申尚书省取旨。

诸私铸铜器物守臣月具有无违戾闻奏,并申提点刑狱司,仍从本司检查类奏。如有违戾,具当职官奏裁。

上引第一则针对官员,第二则针对任此责的吏人、军兵和役人,第三则专门针对耆长、保正代,第四则专门针对知州知县,第五则申明月报制度。规定严密而自成体系,显示出有关制度的成熟和完备。

值得注意的是,同书中又有如下一则规定:

诸巡捕官获私造铜、石之物,所属监司岁终比较(原注:谓私造铜石系提点刑狱司比较之类)其最多最少之人(原注:最少,谓地分内透漏及犯者数多而获到数少者),每路各二员以闻。

它显然是前引崇宁四年诏令的翻版,这提示我们注意《庆元条法事类》的性质:它实际是一部前代诏敕命令的汇编(当然有加工)。所以,它包含的内容绝大部分不是新制定的,而是收录旧日已有的规定。所以,前引它的各项规定中,有些可能是北宋时就已存在的,可能是已经实施了很久的,只是我们无法知晓这些具体规定的具体产生时间罢了。

南宋时期,为了表示朝廷对铜禁的重视,在一些官员的官衔中,专门加入了相关的文字。我们在《永乐大典》卷一四六二二至一四六二六引宋残本《吏部条法》中,可以看到许多巡检官衔内带有与铜禁有关文字的实例。如:“安吉州荷叶浦巡检、巡捉私茶盐矾私铸铜器兼催纲”“武冈军永和寨巡检搜捉铜钱下海出界私铸铜器伪造会子销钱宝”“淮安州淮安县马逻巡检兼催纲巡捉私茶盐矾铜钱私铸铁钱铜器搜捉铜钱下海出界”“庐州焦湖巡检巡捉私铸铜器搜捉铜钱下海出界兼监孤姥山粮仓”“潮州揭阳县鼓楼岗管界巡检巡捉私茶盐矾私铸铜器搜捉铜钱下海出界”等。这一做法强调了这些官员铜禁方面的职责,也反映了官方对铜禁事的重视。

三 贯彻铜禁的其他设施

由于被禁止制造和销售、占有的不是全部铜器,即有部分铜器是允许制造和销售、占有的,这样就给铜禁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了弥补这方面的缺欠,官方规定制造被允许制造的铜器时必须向官方购买铜,或者直接向官府购买这些铜器。以下三则记载是民间被允许造铜器后向官方购买铜的实例:

大中祥符元年肇锡新额……惟钟阙如……陇西黄仁厚欣然乐善,首施净财三十万……天禧四年冬十月……乃抵郡荐状,乞闻天庭。寻诏下,许输钱易铜以铸斯器。[22]

[元丰三年九月]八日,权三司使李承之、前副使韩忠彦、判官黄好谦各展磨勘二年。先是,百姓阎庆诈为中使程昭吉状,称内中降钱买三司铜铸钟,三司不详真伪,听买。及覆奏,庆既决配广南,故承之等有是责。[23]

[崇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崇宁寺观铸阙铜,许给公据,前去就场买铜。[24]

只令买官方的铜,仍不容易防止私铸,官方又令民间购买官制铜器,要卖铜器,则要先经营铸造铜器。《长编》卷六四记:“[景德三年冬]废在京铸钱监,改为铸泻务,掌造铜、铁、石诸器及道具,以供内外出鬻之用。”宋仁宗时正式颁下了民用铜器必须向官方购买的敕令。《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一九载:“天圣八年四月三司言:准编敕,铙、钹、钟、磬、酒镟子、照子等,许令在京铸泻务、在外于就近便官场收买,并须镌勒匠人专副姓名并监官押字,将往外处者仍给公据。今详铸泻务逐旬造到器用功课斤两,欲先令尽数赴省呈验,讫,差人押赴在京商税院出卖。从之。”

官卖铜器可以一举两得,既有利于铜禁贯彻,又可赚到相当利润。宋神宗时,王安石放宽铜禁,也曾有过增加官铸铜器以赢利的想法,此想法在他同苏辙的如下争论中得到体现:

[王安石]一日复问铸钱,[苏辙]对曰:“……钱日益滥,故盗铸日多,今但稍复旧,法渐正矣。”介甫曰:“何必铸钱!古人以铜为器皿,精而能久,善于瓷漆。今河东铜器,其价极高,若官勿铸钱而铸器,其利比钱甚厚。”……其后铜器行而钱法坏。[25]

王安石认为既然铸铜器比铸钱更有利润,就应该少铸钱、多铸铜器。既言“其后铜器行而钱法坏”,则如果苏辙所述无误,则王安石执政时期官铸铜器的规模扩大了。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一载,北宋后期宣和年间,宋徽宗尊道抑佛,下令收缴寺院铙、钹,后来迫于压力,又允许寺院使用铙、钹,但又规定:“僧尼所用铙、钹,已措置令在京文思院广行制造出卖。”

《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载,南宋淳熙十年有官员上奏言称:“勘会昨降指挥,拘毁官司铜器,禁销钱宝,前后措置断罢条法指挥非不严备,然其间有许置造行用之物别无关防,置(致)藉以为奸。”“十一月十九日,奉圣旨将钟、磬、铙、钹、钟、许(杵)、官司铜锣并照子、棱作、钉铰、等今后亦不许铸造……内公私必用之物,官为制造给赏,仍令工部条具申取朝廷指挥。”这道圣旨差不多等于完全禁止铜器私造,而规定“公私必用之物”全由官造。又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七至一二八,此后庆元三年正月,宋廷对铜禁作了多方面规定,其中也有:“一、钟磬等、鞍辔、作子,令文思院铸造,听人户、僧道请买。”“一、民间照子令湖州拘籍工匠在官铸造,从人户请买。”这二条都是讲官造铜器,其中后一条特别讲湖州官造照子,显然意在以产铜镜闻名的湖州民间私造,正如李心传《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铸钱诸监》讲:“湖州旧鬻镜行于天下,至是官自铸之。”

官方为实施铜禁采取的又一措施,是将部分铜匠召入或捕入钱监,让他们为官方效力,同时不再私铸铜器。

《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载,北宋崇宁二年,官方“募私铸人丁为官匠,并其家设营以居之,号铸钱院,谓得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铸钱之意”。这里所言“私铸人”大约主要指私铸钱币人,但私铸钱币者与私铸铜器者是很难区分的。

《系年要录》卷一七三载,南宋绍兴二十六年七月,御史中丞汤鹏举上奏讲:

近因臣僚奏请,乞根括铜匠招入铸钱监充役。户部看详:下提刑司委诸通判括责,籍定铸造铜器人姓名,听候指挥。臣契勘诸州县铜匠无虑千百家,家有十数口,若尽行拘籍,即是一旦驱数千人转徙异乡复当重役,似非国家忠厚之意。况来臣下奏请,止欲禁人销钱为器,只合申严条制,戒饬州县常切禁戢,俟其违犯,决配铸监可也。今来见有祖宗成法,又未有未犯法者遽然押铸钱司。有如工役之重固不论,而养赡不足,失所者多矣。窃恐似有未当。伏乞申严禁戢销熔钱货条令,严切施行。若已成而未铸者、已铸而[未]出卖者,臣拟并许诸色人告首,尽以家业充赏,然后断配钱监,庶几行法用刑,有以慰安民心。

这说明当时有人提议把所有铜匠都拘入钱监,汤鹏举认为这样有悖常理,建议只将违法者拘入,他的建议得到采纳。《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九载,绍兴二十八年七月,在收缴铜器的同时,官方规定“铸铜器匠人立赏钱三百贯,许人告捉,从徒二年断罪,配钱监重役”。同书又载,当年十月,官方又对招募民间铜匠入钱监作出如下规定:“如有铸铜工匠原(愿)投充近便铸钱监工匠之人,更不刺军号,日支食钱二百五十省、米二升半,常加存恤,无致失所。”

宋孝宗初即位的绍兴三十三年,此后的淳熙七年、宋宁宗庆元三年,宋廷又重申将违禁铜匠拘入钱监的命令[26]。

为了有效实施铜禁,官方又利用了我国传统的结保连坐法。《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五载,崇宁四年四月,官方规定:“邻保内如有私铸钱宝和造铜器之人,若知而不告,并依五保内犯知而不纠法。”《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载,南宋孝宗淳熙十年十一月,圣旨规定:“应民户每五家为一保,如有违犯,保内不陈首,并减正犯人一等科罪。”

这里还应言及,宋廷在贯彻铜禁时,比较注意宣传和造声势。在不少官方有关公文中,都附有要求写在墙上公布和令百姓知晓的文字。如《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五载,崇宁四年四月十二日,中书门下省白札子规定:“私铸钱及私造铜器罪赏条禁并仰于逐地分粉壁晓示,仍真谨书写,监司所至点检。”《庆元条法事类》卷二八《榷禁·铜石铅锡铜矿》载:“诸私铜、石器物及买贩罪赏条禁于要闹处晓示。”又《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七载,庆元三年正月,三省下文规定:“一、令诸路监司、守臣行下州、县等,结甲立罪赏,粉壁晓谕。”“一、今降指挥到日,仰诸路监司等镂板晓示。”上引诸例都有关于公示的内容,很能说明官方对此的重视。

四 几次大规模地收缴铜器

大规模地收缴铜器,也是落实铜禁的措施。北宋时期的几次收缴,大抵都有特殊原因,南宋时期的几次收缴,则同铜器的泛滥关系密切。

北宋第一次较大规模收缴铜器,仅限于江南各州。收缴的原因,是江南各州前此未有铜禁,现入宋朝版图,要统一实施铜禁,所以要收缴铜器。据载:“太平兴国二年,有司言:‘江南诸州铜先未有禁法,请颁行之。’诏从其请。除寺观先有道佛像、钟、磬、铙、钹、相轮、火珠、轮铎及人家常用铜鉴外,民间所蓄铜器悉送官给钱偿之,敢有匿而不闻者,论如律。”[27]又《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载,宋太宗雍熙初“京城居民蓄铜器者,限两月悉送官”。此次收缴似仅限于京师,规模较小,故不见他书记载。

北宋第二次大规模收缴铜器,是在元祐年间。这次收缴铜器,大约同王安石有限解除铜禁有关,在元祐年间全面恢复铜禁,收缴铜器也是合乎情理的。《长编》卷三七五记:元祐元年四月乙巳,“诏铜、锡、石依旧禁榷,有犯并私造作及与人造作器用,罪赏依嘉祐编敕法。除诸军、官员器用鞍辔及寺观士庶之家古器、佛道功德像、钟、磬、铙、钹、铃、杵、相轮、照子等许存留外,余铜器限一百日赴官送纳,每斤支钱二百文;限满不纳,杖一百,物没官”。后元祐五年,似又重申此令。与这二次敕令相呼应,大约搞了大规模地收缴铜器。

北宋第三次收缴铜器,同宋徽宗排抑佛教有关。据载:“宣和元年正月乙卯,御笔:‘天下僧尼已改宫观,其铜钹、铜像塔等,按先天纪,钹乃黄帝战蚩尤之兵器,胡人之凶具,中国自不合用。可通行天下,应僧尼寺院并士庶之家,于逐路已改宫观监司处,限十日送纳,不得隐匿毁弃,类聚厅重,具数闻奏。’……庚申,诏:‘已降指挥铙、钹、佛像等限十日纳官,可除铙、钹依已降指挥,佛像并存留,依所赐敕号,添用冠服,遍行天下。’”[28]这次收缴,起初拟收缴寺院的铙、钹、佛像,因收缴佛像阻力太大,后改为只收缴铙、钹。两年后,宋廷又重申此令,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一载:“[宣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勘会僧尼所用铙、钹,已措置令在京文思院广行制造出卖。访闻多有昨来首纳未尽数目,窃虑影带私造,难以禁戢。’诏应首纳未尽铙、钹,限一月许随所在官司陈首,特与免罪,官为镌凿字号,给据照验使用。如出限不行陈首,断罪告赏并依私有铜法,仍仰所属言行觉察公吏人等不得阻节接便乞取骚扰。”这次收缴比前一次规模似小些。

南宋绍兴二十八年进行的一次收缴铜器,是规模空前的。李心传记述此事始末颇详:

[绍兴二十八年秋七月戊寅]起居舍人洪遵面对,论铸钱利害……上谕大臣曰:“遵论颇有可采,前后铜禁,行之不严,殆成虚文。铜器虽民间所常用,然亦可以他物代之。今若自公卿贵戚之家以身率之,一切不用,然后申严法禁,宜无不戢者。”己卯,上出御府铜器千五百件,送铸钱司,遂大敛民间铜器。其道佛像及寺观钟磬之属并置籍,每斤收其算二十文,民间所用照子、带夸之类,则官鬻之。凡民间铜器,限一月输官;限满不纳,十斤已上徒二年,赏钱三百千,许人告。自后犯者,私匠配钱监重役。其后得铜二百万斤。[29]

《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引《国史》除有与上引记载类似记述外,又记,时“有旨,士庶之家送纳铜器并开其见任寄居官及形势之家所纳过者并斤重、职位、姓名庚(申)省照会”。《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九则记,官方规定还有“士庶之家,除照子及寺观佛像、钟、磬、铙、钹,官司铜锣存留外,其余所有石、铜器如违限不纳入官,不满十斤杖一百,赏钱一百贯”一条及“或豪富命官之家限外尚敢沉匿,依条给赏、断罪外,具名取旨。当职官奉行违慢,重行黜责”一条,可补充前引李心传语的遗漏。

这次收缴铜器除规模空前外,还有一些引人注意的特点:一是皇帝重视,用缴出御府铜器的方式表示以身作则;二是专门向达官贵人发出了警告,而这些人是铜器的主要购买者;三是规定较为严密,考虑到了相关的各种问题。

这次收缴铜器数量可观,据上引有二百万斤。又《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七一载,“[乾道九年闰正月]十一日[提点坑冶铸钱]王楫、李大臣(正)状奏:‘臣窃见绍兴二十八年指挥拘收器具,数目浩瀚,州县惮水脚之费,多不解发,亦有唤(换)易妄用之弊。乞令臣等委官分路取索干照根刷。……’诏依。”可知十多年后,此次收缴的铜器仍未处置完。

南宋又一次大规模收缴铜器是在庆元三年(一说在庆元二年)。李心传记:

庆元三年,乃复禁铜器(原注:二月癸巳)。民间旧有者,限两月赴官投卖,每两以三十钱酬之。民间多不尽输,遂命再限两个月,不复酬以钱,违者许人告(原注:六月庚申)。湖州旧鬻镜,行于天下,自是官自铸之(原注:二年八月甲戌)。[30]

《宋史全文》卷二九、《宋史》卷三七《宁宗本纪》又记,同年“闰六月甲戌,内出铜器付尚书省毁之,遂命申严私铸铜器之禁”。(按:《宋史》无“遂”字)这次收缴铜器,导致了神泉监的恢复生产。

岳珂《桯史》卷一《晋盆盂》记:“余居负山……庆元元年五月,大雨溃其巅,古冢出焉……有铜带数……一铜盆……一铜盂……丙辰岁(编者按:庆元二年),诏禁挟铜者。州家大索以输严之神泉监,家人惧,盂复偕送官,独盆偶椟它所,今乃岿然存。”此则记载从侧面使我们感受到此次收缴铜器的气势,连刚刚出土的文物也被收缴。

五 铜禁贯彻的效果

关于宋代铜禁实施的效果,过去有一种认识,即认为官方所屡次颁下的诏令,不过是一纸空文,并没有起到什么效果。这种认识或许有些绝对和失实。

认为宋代铜禁一纸空文说者,所举的重要证据之一,是宋代私人铜器铸造业的兴盛。不错,宋代民间铜器铸造业有时确实兴盛,有些地方甚至成为著名的铜器产地。如《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三一宋太宗至道二年的诏书中言及“应私铸铜器、蠹坏钱货,建康府、台、明、湖州犹甚”。北宋中期又有“太原铜器名天下”之说。[31]南宋私铸铜器往往与非法熔毁铜钱相关联。《系年要录》卷九六载,绍兴五年十二月,权户部侍郎王俣上奏讲:“……江浙之民,巧伪有素,销毁钱宝,习以成风。其为甚者,如建康之句容、浙西之苏湖,浙东蠡越,鼓铸器用,供给四方,无有纪极……”绍兴八年户部侍郎李弥逊上奏说:“契勘自来石铜器法禁私有非不严密,而民间铸造贩卖滋甚。……如浙东路绍兴府、温台明州,浙西路临安平江镇江府、湖秀常州,江东路建康府句容县、信州,福建路福泉建州,江西路虔吉州丰城县、临江军新淦县等处,铸造铜器尤盛……”[32]《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七载,宋宁宗庆元二年八月,有官员上奏称:“销之禁不可不严。且如辇毂之下,实为法令之始,孝宗皇帝固尝亲有训戒矣。今乃列肆负担无非铜器,打铸棱作,公然为业。又如建康之句容、台州之城下,专以古器得名,今则绍兴、平江等处皆有之;江西之抚州,专以匕箸器皿得名,今则四明、隆兴、鄂州、静江等处皆有之……”时人袁燮也上奏讲:“销钱为器,未始无法,而获利十倍,所在公行,句容、天台、四明、池阳、临川之所铸者以精巧名,人皆贵之。”[33]

《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载,宋理宗淳祐八年,监察御史陈求鲁奏:“……京城之销金,衢、信之器,醴泉之乐具,皆出于钱。临川、隆兴、桂林之铜工,尤多于诸郡。姑以长沙一郡言之,乌山铜炉之所六十有四,麻潭鹅羊山铜户数百家,钱之不坏于器物者无几。今京邑铜器用之类,鬻卖公行于都市……”

从上引记载看,在宋代,民间铜器铸造业时时处于兴盛状态,建康府、台州、湖州、明州等更是屡次被人言及,成为最著名的铜器铸造地,这说明官方的铜禁并没有使民间铜器铸造业灭绝。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得出结论,即认为宋代的铜禁没有发挥作用。首先,应当注意到,有些铜器在一些时间里是被允许民间铸造的。其次,从上文所述几次大规模收缴民间铜器中,我们甚至可以感受到一点铜禁造成的恐怖气氛。再次,可以查见有关惩处违犯铜禁者的记载: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辛未]考功员外郎、知晋州齐化基削籍、黥面流崖州,纵逢恩赦,不在放还之限……在晋州尤为苛刻,而诸子受赇五百余匹,又蓄铜器,衣涂金袍裤……[34]

[知明州]在郡十年,政宽和……尝获铸铜者,不忍置诸法,谕令易业,民由是无再犯。淳熙三年,授安庆军节度使。[35]

私铸铜器,法制甚严。信州永丰县民犯禁,为人诣县告,逮赴狱。罪状已白,典吏毛遂、周永受赇释之。告者经坑冶司诉理,械二吏送饶州州院……[36]

[庆元四年]五月十七日,知南恩州李延年放罢,差主管台州崇道观,理作自陈。以广东提举陈宏规奏:“近降指挥禁绝铜器,槌毁偿价。延年公然掊敛州县钱物,不即槌碎,仍给与之,可见营私。”[37]

[嘉定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太府寺丞张镐放罢,以右谏议大夫郑昭先言其试郡潮阳,专事苛敛,运铜下海,为人所持。[38]

张尚书初尹京,禁铜器。有僧持匙箸一副来首,及追问,则自祖父相传,每日以此斋僧一员。公纵之。而语僧曰:“汝能办事,今则刺汝为厢军。”乃当额大刺“专一搜捕铜器”六字。[39]

上引各例中,有人(包括官员)因违犯铜禁受处罚以至被判刑者,有犯铜禁被抓捕后受到宽大处理者,有官员在执行铜禁时违法受惩处者,都说明铜禁在社会生活中确实发挥着作用。在上引最后一例中,虽述一位昧了良心的举报者遭到报应的事,但家有一副铜板具就被人举报的情况,也足以使人感到铜禁的严厉。

事实上,宋代铜禁贯彻有两个侧面:一方面,官方非常努力地推行铜禁;另一方面,铜禁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原因就在于铸造和销售铜器利润丰厚。对于熔化铜钱铸造铜器所能得到的利润,宋人多有议论,或讲五倍,或讲十倍,这是促使私铸者违法的最根本的原因。于是,官方的禁止与私铸者违法私铸反复争斗,基本贯彻宋朝的始终。正如宋人所议论:

铜器之禁非不申明其法以严禁,而今日稍稍知惧,数月之后浸以如故……[40]

盖铜器之弊甚矣,则尽行销毁,虽王公贵戚之家敢有私铸者,必罚无赦……此三者,皆理所当然,而人情之所不乐者也……今严于约束,令于天下曰:毋冶铜……闻者悚然,莫我敢犯矣,不知既久而能如是乎?自绍兴铜禁之峻,凛凛可畏,而曾不数年,私铸自若。……岂非利心难遏,暂止复作耶!必欲绝其利心,非严刑峻法不可,而严刑峻法非平世所尚,然则果有何道而使人心悚畏常如今日也?[41]

这样,官方掀起了一次又一次地禁铜高潮,制定了越来越详细的禁铜法规。但是,私铸铜器的现象总是不能禁绝,只要官方稍有放松,私铸铜器的现象就会泛滥。

六 关于铜禁的评价

铜禁是由轻重理论派生出来的,它的基点是君主专制。实行铜禁的直接目的有二:一是官方想通过实行铜禁来控制铸造铜钱,通过控制造币来掌握调控经济的杠杆;二是实行铜禁可以保证铸造铜钱的原材料供给,并降低成本。其中前者含有错误的成分,即认为控制造币就能控制经济显然是不对的。这种认识包含有对轻重理论的曲解和对货币作用的某种盲目崇拜。但是,从今天的角度来看,官方试图通过控制造币来调控经济的作法,也积极成分。因为在一个幅员广大的国家,有统一和稳定的货币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实行铜禁,就比较有效地抑制了私人违法铸造劣币,这对经济和社会都是有益处的。由于铜禁保证铸币原材料供应,降低成本,应该说,官方的目的基本上达到了。由于官方垄断了最好的矿山,最有利的资源,因此,宋代的铜钱铸造不但数量多,而且成本很低。

然而,宋代实行铜禁,其消极作用也是十分突出的。其中最直接、最直观的一个弊病是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王质《雪山集》卷二《论庙谋疏》曾针对此提出批评:

今之谋利害者不然,近者括沙田、籍铜器,此为利亦末矣……举天下之铜器而付之炉冶,或者以为风餐土食之余、薪烹火化之后,颇不利于铸钱,而生民器用,一扫而空之。此二者皆以毫发之利,而召天下之怨,岂非谋利害者不揣轻重,不量多寡之过欤。

就宋代情况而言,人们对铜器的需求是多方面的,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随着生产的进步,人们用铜制造的器物种类比前代大为增加了。官方的多方限制,严重妨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这里尤应指出的是,铜禁实行过程中,特别是多次收缴民间铜器过程中,肯定毁坏了大批文物,前引岳珂所述就是一个例证。

当然,人们往往忽视铜禁在更深层次上给社会带来的害处。这就是因为实行铜禁,同时禁止熔化铜钱铸造铜器,阻断了铜钱退出流通的主要渠道。铜钱作为主币也是一种商品,尽管是一种特殊商品,它也有市场价格和自身价值的差异,其正常市场价格的实现,有赖于其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平衡,而这种平衡又有赖于它能随时部分地退出(或回到)流通领域。由于实行铜禁,铜钱无法退出流通,其市场价格就长久地偏离自身价值。铜禁连同宋朝其他错误的货币政策,造成了币制的混乱,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给社会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这一点我们在以下对“钱禁”的分析中将作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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