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实行铅禁、锡禁的目的与实行铜禁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保证铸钱原料的供应。三者联系密切,故附于此述之。
宋朝对于铅、锡的政策,大抵分为二阶段。北宋前期和中期,似对铅、锡没有实行全面禁榷,只实行局部管制。《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载,宋太宗“至道二年,始禁道、贺州锡,官益其价市之,以给诸路铸钱”。大约此二州是当时最重要的产锡州,官方将全部产品强行收购,应也是保证铸钱的需要。《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二四载,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五月,诏书中言及禁止黑锡、白蜡私自出入京城门,似乎官方对铅、锡在京城贸易有所限制,然难得其详。《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载,大中祥符九年十一月九日,宋廷下令“禁广南西路白蜡”。这或许与循州产的锡、浔州邕州产的铅有关。宋神宗元丰七年七月,宋廷下令“虔、吉州并为禁铜、铅、锡地分”[42]。这又是一次局部禁榷。虔、吉州似并不是当时最重要的产铅、锡州,为什么要专门宣布此二州为禁地呢?难以确知。但我们可推知当时铅、锡禁地应不止此二州。
又《长编》卷四六○记:元祐六年六月辛亥,户部言:“今后新城诸门透漏私锡入门货卖,百斤以上依出产地分巡捕官司不觉察私置炉烹炼法,百斤展一年磨勘,选人殿半年参选。二百斤展二年磨勘,选人殿一年参选。”“从之。”此记载说明当时严格禁止“私锡”入京城贸易。这似是对大中祥符七年诏书规定的补充。《长编》卷四九四又记:元符元年二月庚子,“户部言应不产锡地分官私[司?]自出卖,许通商贩及听铸造器用买卖仍并免税等法。诏从之”。这道命令等于宣布对所有产品锡实行官府批发。
《皇宋十朝纲要》卷一六载,宋徽宗崇宁四年三月,官方下令“诸路并榷白锡”。官方之所以先对白锡实行禁榷,大约是因为当时锡的产量比铅少。铸铜钱加锡的效果比加铅好。不过,到南宋绍兴五年三月,宋廷开始对铅、锡都实行禁榷,李心传记:
[绍兴五年三月]乙未,初榷铅锡:应产铅锡冶坑,尽行封桩,具数并价申部。令榷货务依盐法措置,印造文引,许客人算请给卖,赍赴指定州军坑场,又请通行兴贩。所有铸钱司合用鼓铸数,仰赍钱赴坑场依价收买,本钱依旧令转运司支拨。如不足,于上供钱内贴支。如数目比额增减,其守令、监官、巡尉并比类买纳盐增立赏罚。用总制司请也。[43]
宋孝宗乾道九年正月二十六日,权发遣处州姚述尧在上奏中言及:本州“……铅货以十分为率,内二分纳官,八分给坑匠,即就勒赴官中卖,量立价,每斤支钱二百文收买……”“诏并依”。[44]
此记载可进一步证明,官方对坑冶所产铅是全部收买的。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卷二八《铜石铅锡铜矿》中明确规定铅、锡为禁榷品,并对实施禁榷有详细规定:
诸出产铜铅锡界内,耆长失觉察私置炉烹而为他人告捕获,并同保父(人?)、保正长知而不纠者,并依界内停藏、货易、透漏榷货法。
诸私有铅(原注:夹杂者并黄丹砂并烹炼净铅计数)一斤笞五十,二十斤加一等,过杖一百,三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出产地分私烹炼加一等。
诸以铅造、妇人首饰、钗钏及棱道泥,画日听造。获私有铅者准价。
诸产锡界内,寺观及私家所有功德像之属听留,仍官给文凭,遇损坏卖入官(原注:下条锡器物损坏准此),其寺观仍具名件置籍及榜示。
诸产锡界内,民间所用锡器物,听于通商处收买,诸(诣?)当处税务验实,具数给公凭,赍诣所居州县税务覆验,亦听货易(原注:货易者仍于本务俟凭,货讫限次日纳毁)。
同书卷三六《商税》引《关市令》也规定:
诸锡非出产界而官卖者,听商贩及造器用货易,仍并免税。
诸产锡界内民间所用锡器物,听于通商贩处收买,诣当处税务验实,具数给公凭,赍诣所居州县税务覆验,亦听货易(原注:货易者仍于本务换凭,货讫限次日纳毁)。
其内容包括禁止私自采炼,禁止私人占有以及相关刑法,包括官方对产区、非产区的禁榷办法差异,包括允许制造器物的范围、允许贸易的范围等。但显然这里引录的不是规定的全部,因为从情理上讲,关于铅的禁榷规定应与关于锡的大致对应,而现在所引并非如此。上引记载也表明,铅、锡禁大抵不如铜禁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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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六典》卷三○司士参军条注。
[2] 《通鉴》卷二一三,《历代制度详说》卷七《钱币》。
[3] 《唐会要》卷八九《泉货》,《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
[4] 分别见《册府元龟》卷五○一《邦计·钱币》,《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
[5] 《旧五代史》卷三一《庄宗本纪》、卷三七《明宗本纪》,《五代会要》卷二七《泉货》。
[6] 《旧五代史》卷四六《食货志》。
[7] 《五代会要》卷二七《泉货》。
[8]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参《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二○、《长编》卷九四。
[9]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九五。参《宋史》卷二三《钦宗本纪》。
[10] 《群书考索》后集卷六十《财用·铜钱》。
[11] 《长编》卷八,参《宋大诏令集》卷二二三《道释存留铜像诏》、《佛祖统纪》卷四四《法运通塞》、《宋史》卷二《太祖本纪》。
[12] 《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
[13]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九。
[14] 周必大:《周文忠集》卷六七《平园续稿·汪大猷神道碑》,参《宋史》卷四○○《汪大猷传》、《攻媿集》卷八八《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汪公行状》。
[15] 见高聪明《宋代货币与货币流通研究》第三章《北宋时期的货币》,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91~92页。
[16] 《乐全集》卷二六《论钱禁铜法事》。
[17] 《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九。
[18] 《长编》卷四九。参《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三一,唯“奏裁”作“敕裁”。
[19] 《长编》卷九四,参《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一○同年十月十四日条、《宋大诏令集》卷二○二《令犯铜石私酒曲免极刑诏》。
[20] 《乐全集》卷二六《论钱禁铜法事》。
[21] 转引自《乐全集》卷二六《论钱禁铜法事》。
[22] 《云间志》卷下吕谔《福善院新铸钟记》,天圣三年初撰。
[23] 《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六之一二。
[24] 《宋会要辑稿》礼五之一六。
[25] 《龙川略志》卷三《与王介甫论青苗盐法铸钱利害》。
[26] 参见《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六,同书四之五五及同书二之一二七。
[27]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三一。参《长编》卷一八、《宋史》卷四《太宗本纪》、《群书考索》后集卷六○《财用·铜钱》。按:此事《历代制度详说》卷七《钱币·禁铜》引《会要》系于太平兴国三年,疑误。
[28] 《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七《道学》,参《皇宋十朝纲要》卷一八同年月庚申条、《嘉泰会稽志》卷七《宫观寺院·天衣寺》。
[29] 《系年要录》卷一八○,参《中兴小历》卷三八、《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铸钱诸监》。
[30] 《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铸钱诸监》,参《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五同年闰六月甲戌、《宋史》卷一八○《食货志·钱币》。
[31] 《宋史》卷二八一《毕士安传附曾孙仲游》。
[32] 李弥逊:《筠溪集》卷三《户部乞禁铜器札子》,参《宋史》卷三八二《李弥逊传》。
[33] 《絜斋集》卷一《便民五事疏》。
[34] 《长编》卷七○。
[35] 《宋史》卷二四四《宗室传·嗣秀王伯圭》。
[36] 《夷坚支庚》卷一○《刘职医药误》。
[37] 《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四之三。
[38] 《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三之四六。
[39] 俞文豹《吹剑录》。
[40] 《群书考索》后集卷五二《财·唐赋税盐茶酒钱楮坑冶铜禁》。
[41] 《絜斋集》卷六《策问·革弊》。
[42] 《长编》卷三四七,按《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坑冶》载元丰四年“虔、吉州界铅悉禁之”。
[43] 《系年要录》卷八七,参《宋史》卷二八《高宗本纪》。
[44]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八。